解析法官应如何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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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思维:司法认知的基本规律

法官的思维:司法认知的基本规律

法官的思维:司法认知的基本规律司法认知是法官的职责之一,表示其评判力量的一个重要指标。

简单来说,司法认知就是法官思考、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从而做出正确的司法判决的一种能力。

法官,作为司法过程中的决定性介质,从司法认知角度看,其特点是:要考虑诸多因素,不能仅靠一因素来作出判决;具体考虑,注重具体事实,形成判断过程;综合判断,把事实和权理综合到法律里;判断简易,比较简单的问题,尽量用单一的原则作出定论;及时有效,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地及时作出有效的决定;独立作断,能够保持独立,作出准确、公正、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判决。

传统法官司法认知的运用主要以主观方式进行,以其广博的学识、理论知识以及经验积累为根基,在叙事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判断案件,作出公正的司法判决。

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心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被引入司法认知的研究领域,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司法认知,从而加强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首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重视司法证据对判决结果的影响。

司法证据虽然没办法体现当事人的心理主观经历,但作为实质性的证据,在法官意见形成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法官还要尽可能深入了解法律在新的情境中的施行机制,正确把握各个司法机构之间的联系,理清各机构之间的相关联系,有效地控制司法工作进度,加强案件的实质性审查,以确保司法公平性。

此外,在司法认知中,法官还应注重司法历史,以客观视角回顾过去的案件、政策以及司法发展趋势,更好地把握司法实践趋势以及预测案件决定的方向。

最后,法官还应及时追踪司法改革,通过学习最新的司法理论和改革措施,规范司法决策、改善司法实践,间接促进正义伸张,提高案件受理工作的水平与效率。

总之,司法认知是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关键,质量直接影响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和公正程度。

法官要做到及时把握法律发展进步,深入学习司法理论,谨慎审理,运用现代科学的方法进行司法认知,积极探索司法实践的新方法,并加强宏观上的法律反思,以期认识到审判的复杂程度,有效把握司法判决的权力,在审理过程中公平地制订司法决策,忠于宪法职责,努力营造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发展。

法院工作人员面对复杂案件的工作方法和思维方式

法院工作人员面对复杂案件的工作方法和思维方式

法院工作人员面对复杂案件的工作方法和思维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院面临的案件也越来越复杂。

对于法院工作人员来说,面对这些复杂案件,他们需要采用一种特殊的工作方法和思维方式,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和保障司法公正。

首先,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

在面对复杂案件时,只有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才能够准确理解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案件的利弊,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实际工作中的积累,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以应对各种复杂案件的挑战。

其次,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和分析能力。

复杂案件通常涉及众多的事实和证据,需要工作人员仔细观察和分析,以便找出案件的关键问题和症结所在。

他们需要善于挖掘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发现案件中的蛛丝马迹,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这就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和辨别能力,能够从繁杂的案件信息中提取出有用的线索,做出准确的分析。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具备沟通和协调能力。

复杂案件通常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各方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矛盾和冲突。

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法院工作人员需要与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以促使各方达成共识,解决问题。

他们需要善于倾听不同意见,理解各方的诉求,并通过妥善的沟通和协商,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案。

这就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处理好各方之间的关系,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最后,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坚定的意志和职业操守。

面对复杂案件,法院工作人员常常面临各种压力和困难,需要有坚定的意志和毅力,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正确的判断。

他们需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把维护司法公正放在首位,不受任何干扰和诱惑,做到公正、廉洁、严谨地履行职责。

这就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能够坚守底线,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保证案件的公正和正义。

综上所述,面对复杂案件,法院工作人员需要采用一种特殊的工作方法和思维方式。

法官如何思考

法官如何思考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波斯纳的智慧和学识。他以独特的 视角和深入的思考,为我们揭示了法官如何思考和决策的过程。这不仅是一本关 于法官思考方式的书籍,更是一本关于思考方法和思维哲学的著作。通过阅读这 本书,我不仅学到了关于法律的知识,更提高了自己的思考能力和思维水平。
目录分析
《法官如何思考》是一本关于法律和司法决策的重要著作。通过对法官思维 过程的深入探讨,本书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和司法决策背后的逻辑 和原则。以下是对本书目录的分析。
(3)查找先例:法官需要查找类似的先例,以便为本案的解决提供参考。
(4)制定裁决:法官需要根据先例和法律原则制定裁决,并确保裁决符合 法律要求。
(5)审查裁决:法官需要审查自己的裁决,以确保裁决是公正、公平、合 理的。
作者认为,法官在处理法律空白的问题时应该采用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问题的性质:法官需要确定问题的性质,以便为解决提供参考。
判决的撰写是本书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作者在这一部分中介绍了判决的结 构和撰写技巧,并强调了判决对于法律和司法决策的重要性。作者还介绍了判决 的传播效果和影响力,并分析了这些效果和影响力对于法律和司法决策的影响。
结论部分总结了本书的主要观点和结论,并强调了法官思维过程在法律和司 法决策中的重要性。在这一部分中,作者还讨论了本书的局限性和未来研究方向, 并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建议,以进一步完善读者对法官思维过程的理解。
这本书的作者理查德·波斯纳是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官,他的写作风格清晰、 逻辑严谨,每一章节都充满了深入的思考和洞见。在书中,波斯纳详细阐述了法 官是如何处理案件的,他们如何解读法律条文、如何权衡证据、如何作出法律判 断。他结合具体的案例,详细地解释了法律解释的过程和技巧,同时也揭示了法 官思维背后的哲学原则。

法官所需的法律知识与技巧解析

法官所需的法律知识与技巧解析

法官所需的法律知识与技巧解析在司法领域,法官是执法的主要角色之一,他们的决策和判决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为了胜任这一重要职责,法官需要具备广泛的法律知识和技巧。

本文将对法官所需的法律知识和技巧进行解析,以期对这一职业有更深入的了解。

首先,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法官的基础,他们需要熟悉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

只有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法律,法官才能准确地把握案件的本质和法律适用。

此外,法官还需要了解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比如经济学、会计学等,以便更好地审理相关案件。

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积累,法官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游刃有余。

其次,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需要从大量的证据和法律条文中提取关键信息,并进行合理的推理和判断。

良好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能够帮助法官理清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从而做出准确的判决。

此外,法官还需要具备辨别真伪和判断证人证言可信度的能力,以便从复杂的案情中找出真相。

只有通过不断训练和实践,法官才能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

另外,法官需要具备公正和中立的原则。

法官是司法的代表,他们的决策和判决应当遵循公正和中立的原则,不受个人情感和利益的影响。

法官应当客观地审理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

此外,法官还需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公平。

只有具备公正和中立的原则,法官才能赢得社会的信任和尊重。

此外,法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需要与当事人、律师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以便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各方的意见。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帮助法官更好地处理案件纠纷,化解矛盾,达到公正和和解的目的。

此外,法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书面表达能力,以便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判决理由。

只有通过不断的实践和学习,法官才能提高自己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最后,法官需要具备决断和抗压能力。

审理案件是一项复杂而繁重的工作,法官需要在压力下做出准确的决断。

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

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

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运用一定的思维和方法来进行裁判,本文将介绍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法官裁判思维的基本特征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

法官裁判思维的基本特征包括:
1. 以事实为根据: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根据案件的事实来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个人情感或者偏见来进行判断。

2. 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自己的判断或者道德标准来进行判断。

3. 公正、客观: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受外界干扰。

二、法官裁判方法的基本内容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运用一定的方法来进行裁判,以下是法官裁判方法的基本内容:
1. 阅读案件材料:法官需要认真阅读案件的材料,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

2. 调查证据:法官需要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调查,了解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

3. 听取证言:法官需要听取当事人的证言和其他证人的证言,
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

4. 适用法律:法官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裁判,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5. 裁判文书写作:法官需要撰写裁判文书,说明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以便当事人和其他人阅读理解。

三、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提高
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提高需要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以下是一些提高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建议:
1. 学习法律知识:法官需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最新发展和变化,以便正确适用法律。

法官裁判思维中的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

法官裁判思维中的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

法官裁判思维中的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法官裁判思维中的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思维方法。

这两种思维方法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不仅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解读和处理,也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公正性和社会效果。

通过深入分析这两种思维方式的内涵、特点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本文期望能为法律实践者提供一种新的视角和思考方式,以促进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实施。

本文将简要介绍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基本概念和核心理念。

法律形式主义强调法律的自治性和逻辑性,认为法律规则是客观、中立和普遍适用的,法官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则进行裁判。

而法律现实主义则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官在裁判时应考虑社会现实、政策需要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以实现法律的社会目的。

本文将详细比较和分析这两种思维方法的异同点。

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在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和法律创新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法律形式主义注重法律的文本解释和逻辑演绎,而法律现实主义则更注重法律的社会效果和实质正义。

然而,这两种思维方法并非完全对立,而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补充和协调。

本文将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及其效果。

这些案例将涵盖不同领域的法律争议,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各个方面。

通过深入剖析这些案例,本文将揭示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优势和局限,以及它们如何影响法官的裁判思维和法律的实施效果。

本文旨在通过系统研究和分析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在法官裁判思维中的运用和影响,为法律实践者提供一种新的视角和思考方式,以促进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实施。

二、法律形式主义概述法律形式主义,又称为法律教条主义或法律文字主义,是一种强调严格遵循法律条文和法律程序的理论观点。

在法律形式主义者的眼中,法律是一种封闭的逻辑体系,其内在的逻辑结构和规则是事先设定好的,法官的任务就是将这些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而无需过多考虑案件背后的社会现实和公共政策。

法庭工作思路

法庭工作思路

法庭工作思路在法庭工作中,思路清晰且高效的运用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几种能够帮助法官和律师提高工作效率的思路和方法。

一、认真准备案件材料在庭前准备阶段,律师和法官都需要详细研究案件的相关材料。

对于律师来说,他们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和判例,以便为自己的辩护策略提供支持。

而法官则需要研究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条,以便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通过认真准备案件材料,律师和法官可以更好地把握案件的核心问题,为接下来的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二、制定详细的庭审计划在庭审前,律师和法官应该制定详细的庭审计划。

这个计划应该包括庭审的时间安排、证人和专家的出庭时间、每个环节的时间控制等。

制定详细的庭审计划可以帮助律师和法官认清庭审的脉络,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庭审的高效进行。

三、运用有效的询问技巧在庭审中,律师和法官的询问技巧至关重要。

律师需要善于提问,充分利用对证人的询问来获取必要的证据。

法官则需要善于引导和激发当事人的口述陈述,并逐一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通过合理的询问技巧,律师和法官可以更好地获取关键信息,推动庭审进程。

四、注重庭审纪律庭审纪律对于庭审的正常进行非常重要。

律师和法官应该遵守一定的庭审纪律,不得互相打断,不得发表不当言论,不得混淆案件焦点等。

同时,律师和法官需要对当事人和证人保持良好的态度,以确保庭审的公正和秩序。

五、思维灵活,善于调整策略在庭审过程中,案件的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律师和法官需要时刻保持思维的灵活性,并及时调整自己的辩护或审判策略。

在应对对方辩护意见或质疑时,律师需要有针对性地回应,法官需要客观公正地做出对案情有利的调整。

思维灵活和调整策略能够帮助律师和法官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庭审环境。

六、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在现代化的法庭中,科技手段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发挥着积极作用。

律师和法官可以借助技术设备,如电子文档管理系统、录音设备等,简化庭审流程,减少纸质文书的使用,并提高信息的传递速度和准确度。

通过以上几种思路和方法,律师和法官可以提高庭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六种法学基本思维

六种法学基本思维

六种法学基本思维
标题:六种法学基本思维及其应用
一、逻辑思维
逻辑思维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它要求法律人在理解和解释法律条文、分析法律案例时,运用严谨的逻辑推理,确保论据与结论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例如,在案件审理中,法官需要依据事实、援引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方式进行逻辑推演,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辩证思维
辩证思维强调在法律问题上既要看到矛盾的对立面,又要看到其统一性,避免片面和绝对化。

在处理复杂的法律关系时,法律人应全面审视案件中的各方利益诉求,灵活运用辩证法的扬弃、转化等观点,寻求最优解,实现公平正义。

三、规范思维
规范思维是指法律人在面对具体法律问题时,始终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指引,坚守法治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遵循法律规范是保障法律适用统一性的关键,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石。

四、人文关怀思维
人文关怀思维要求法律人在实施法律、解读法律过程中,充分关注和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人为本,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五、历史思维
历史思维是指在法律理解与适用过程中,要基于历史背景和社会变迁来解读法律的精神实质和时代内涵,既不割裂法律的历史连续性,又能根据社会发展适时调整法律的应用方式。

六、系统思维
系统思维注重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关联性,强调法律规则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制约。

在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时,法律人需将特定法律问题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考量,通盘考虑,防止出现局部合理而整体失衡的现象。

总结,这六种法学基本思维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的专业素养和思维方式,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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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如何思维
张伟【摘要】司法是保证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石,而法官则是这基石的建立者和维护者,法官如何审判关系到司法的公正与否,而思维在审判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

正如英国上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爱得华.科克曾经讲到的,“法官具有的是技术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

”这充分说明了法官的思维与普通大众的生活逻辑并非雷同,是根据职业的专门逻辑进行的。

法官应如何思维?本文拟从一个思想实验出发,浅谈对法官如何思维的见解。

一、扳道工的故事
在一片群山的脚下,有一个小学校。

在学校的旁边,有一条蜿蜒的铁路。

铁道在这里分为并行的两支,其中一支旧铁道已经废弃,另一支新铁道在正常使用。

它们都弯曲地伸向群山怀抱中的村庄,经过村庄向更远方伸去。

在铁道分岔的地方座落着扳道工那间小小的房子。

一天放学后,孩子们像往常一样,沿着铁道边的小路回家。

这是这个学期的最后一天了,明天就是寒假的开始。

大家拿着成绩单,高高兴兴、急急忙忙地回家向父母报喜。

大约有九个孩子为了早早赶回家,走上了正在使用的那条铁道。

但是有一个孩子,他的成绩不甚理想,他曾经为了照顾生病的妈妈而耽误了学习。

他的心情很难过,自己孤独地走在那条废弃的铁道上,他想离大家远一些。

他显得与这欢乐的气氛格格不入。

春运已经开始了。

这时间经常有临时加开的列车。

中国的人口太多,铁路每到春节前后就不堪重负。

扳道工刚刚接到通知,说马上有一列火车要经过道口。

当他走出房门,似乎已经听到列车的汽笛。

同时,
他也看到了那群走远的孩子已经变小的身影:在废弃的铁道上走着一个孩子,在正常使用的铁道上走着一群孩子。

列车司机也已经看到这一切,拉下了紧急刹车,但是火车仍然以风驰电掣的速度冲向道口。

站在道口的,就是那位扳道工。

他应该怎样扳道呢?
二、从法官角度对扳道工思维的推演
也许会有读者提出,此故事中的扳道工角色更像一个国家的法律或政策的制定者,因此用其作为对法官的思维考量是不恰当的。

笔者不敢苟同此观点,首先,任何人作出一种决定都需经过判断,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也是进行一种判断。

其次,法官在判断时需要进行与法律相关的价值判断,而此思维实验也是如此。

再次,法官的活动绝不仅仅是简单的适用法律,其更是一种创造性的“造法”行为,尤其在法律相互冲突或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一) 思维与法官办案思维
所谓思维,一般意义上应该指依照一定的逻辑推理来观察、认识、判断客观事物,并在人们头脑中反映这种观察、认识、判断,后以语言、文字等形式加以表现。

是人们在表象、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过程。

思维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活动,是在社会实践中产生的。

法官办案思维,是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理念和思维方法。

法官是经过专业训练、具有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人,其与其他行业人员的最大区别在于他们内在的思维观念,而不是法律知识。

对于法官而言,思维方式甚至比法律知识更为重要。

因为法律知识可以随时学习,法律条文可以随时查找;但是思维方式却是要靠长期的专门训练才能养成的。

通过与大众思维方式的比较,法官职业思维的特殊之处可以表现得更为明显。

(二) 法官思维的推演
作为一名理性有素养的的法官,其至少应从以下几点思考如上的案例情形。

1、在思维理念上应做到:
首先,法官应作独立性思维,现实情况中法官要面对来自社会各个层面的影响审判工作和独立思考的因素,法官不是生活在理想化的法律世界里。

这样,一个相对独立的自由的思维空间对于法官来说是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必要的。

它可以让法官保持超然和理智的心态,抵制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压力及非法的诱因对法官思维的控制与影响,做出符合理性的判断。

其次,法官应作中立性思维。

司法中立是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保障,是司法获得公众信任的源泉。

司法中立包括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中立;司法权在政府与民众、公与私之间的中立;司法权在诉讼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

中立性思维中最重要的,是法官相对于当事人和案件的中立。

它表现在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分析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时必须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

这种中立的思维距离对于消除司法活动当中常常出现的心理定式具有很强的功效。

再次,法官应作保守性思维。

此种思维方式要求法官在作出判断时应相对保守的遵循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相关规定。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法院的权力来自于法院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必须尽全力维护这种合法性,否则,法院的权威将受到损害。

法官行使审判权必须遵循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因为审判并不是随意性的,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审判权,依法审判是法官职业思维的核心。

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理解法律”。

以上三种思维方式应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法官的判断。

独立性思维确保了中立性思维的实现,而中立性思维和保守性思维的合力决定了法官判断的合理与权威。

在具备了这三种思维理念后,才能保证在运用思维方法时的切实有效。

2、在思维方法上应做到:
第一,法官应作全面、客观的思考。

法官是具有着高素质法律知识的群体,其代表着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法官谨小慎微、明察秋毫、考虑全面、客观公正,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法官的身份。

第二,法官应作专业性的法的价值的考量。

具体到上面的思维实验,这个故事设计了这样一个选择的困境:是选择公平,还是选择效率?或者说是根据正义原则行事,还是根据效益原则行事?这个故事显示了公平与效率、正义与效益之间的尖锐冲突。

如果扳道工扳向废弃的铁轨,9个孩子得救了,但是1个孩子死去了。

这对那一个孩子公平吗?他有权利在废弃的铁道上行走。

他这样做没有什么过错。

如果扳道工扳向正常使用的铁轨,9个孩子将失去生命。

这样做值得吗?难道9个孩子的生命没有那1个孩子的生命重要吗?
下面,笔者从一个完全法律化的角度去分析上述的实验。

首先,我们设定法的价值包括秩序、正义和效益。

那么,首先,在废弃的铁轨上行走的孩童,其行为是合法的,而在正常铁轨上行进的九个孩子,他们的行为是应受非难的。

那么,当把道岔扳向废弃的铁轨时,轧死了一个孩子,救活了九个孩子,多挽救了八条人命,单从生命的效益上来说,此做法效益更大。

但是,守法的人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其不符合正义的要求,没有实现法的正义价值。

我们再深入分析,这种让守法的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正义不能得到发扬的做法,导致了法律的可预见性的破坏,进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最终是法律秩序的崩溃。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此种做法表面上看多挽救了八条人命,但实际上损害了千千万万后续者的利益。

当然,反驳论者会说,生命是无价的,八条生命的价值不可估计。

那么,既然生命是无价的,一个人的生命与九个人的生命同样是无价的,以无价衡量无价,其结果是无解。

退一步说,即使在效益价值方面不好判断大小,但前述正义价值方面的大小显而易见。

综合以上理由,作为一个完全法律化的法官,其大概会将道岔扳向正常运行的铁轨上。

(三)进一步的思考
如上的思维就够了吗?恐怕事实远非如此。

上述思维,符合了理论的要求,但进一步的思考,我们会发现,这是一个理想化的思维实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这样的情况微乎其微。

而法官是活在现实生活中
的,其要解决现实生活中千变万化的纷争,而不是一味的沉浸在书本理论中,一味的根据理论,用理性进行判断,往往会落入机械的窠臼。

纵使该情况现实发生,其也是意外事件。

正所谓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我们需要的不是本本中的法律,而是行进中的法律,而法官,在这方面应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

当意外事件发生时,法官应具体分析各个方面的因素,作出最符合当下形势的判断。

譬如上例,在意外的情况下,其不是一个常态,因而不用过多考虑长期方面的影响。

法官应秉着单就处理本次列车事故的原则,那么,其作出救九人死一人的决定则是符合理性的。

从另一个方面说,以较小的牺牲换取较大的收益在那种情况下也是易于为人接受和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

三、法官应具有的思维
上文叙述了法官应具有的思维,现笔者将其归纳概括如下:
首先,在思维理念上,应保持“独立性思维”、“中立性思维”和“保守性思维”的理念,三种思维方式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法官的判断。

独立性思维确保了中立性思维的实现,而中立性思维和保守性思维的合力决定了法官判断的合理与权威性。

这三种思维理念是决定在运用思维方法时能切实有效的有力保证。

其次,在思维方法上,应理性的作全面客观的考虑和专业性的法的价值的考量。

第三,在思维角度上,应摆脱本本主义的束缚,从纸面上的法律跳出来,理论联系实际,综合的运用好专业知识及素养,在对待具体案件时,通过严密的论证及推理,得出具体的、令人信服的判断。

而这种通过对一些尤其是疑难案件的审理,创造性的适用法律或曰“造法”行为,则是法官最主要的作用。

法官是具有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其思维的完善与提高将会显着促进社会法治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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