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
复议调解工作方案
复议调解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复议调解工作是指对某一特定事件或争议进行调查、分析和调解,并通过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本文将围绕复议调解工作方案展开论述,以确保全文内容紧密相关且清晰明了。
二、工作目标1. 实现公平公正:通过调解工作,保证各方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与保障。
2. 提高解决效率:以高效、协调的方式解决争议,有效减少各方时间与资源的浪费。
3. 促进和谐发展:通过调解工作,加强各方沟通与理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步骤1. 确定调解范围和对象(1)明确争议事件的性质与范围,确定适用的调解机构或人员。
(2)明确调解的参与方,包括争议双方及相关利益相关方。
2. 收集调查资料(1)调查争议事件的相关文件、证据等资料,确保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了解各方的主张、需求、诉求等信息,为调解提供依据。
3. 分析争议核心问题(1)理清各方的主要诉求和分歧点,找出争议核心问题。
(2)深入研究争议事件的背景和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4. 制定调解方案(1)针对争议核心问题,制定符合实际情况和各方利益的调解方案。
(2)合理安排调解程序和时间,确保调解的顺利进行。
(3)与各方商讨调解方案,征得各方同意并形成书面协议。
5. 实施调解方案(1)根据调解方案,进行双方对话和沟通,寻找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
(2)引导双方进行妥善协商,推动达到调解协议。
(3)确保调解过程公正、透明,并保护各方隐私与知情权。
6. 跟进与总结(1)对调解结果进行跟进,确认各方是否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2)总结调解工作经验,完善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流程。
四、工作保障措施1. 专业调解人员培训:加强调解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其调解技巧和认知水平。
2. 制度建设完善:完善复议调解工作管理制度,规范各方参与与协作流程。
3. 信息化支持:建立信息化平台,方便调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
4. 宣传推广: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提高公众对复议调解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行政复议调解工作
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纠纷进行调解,通过争议解决达成双方共识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调解的定义、原则、流程、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行政复议调解的定义是一种特定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涉及的具体争议进行调解,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让双方达成共识,对争议进行解决的过程。
行政复议调解是一种非诉讼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公平、合理、互利的原则。
行政复议调解的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保密原则、及时原则和法定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参与调解的当事人是基于自愿的原则,没有强制参与的情况;公平原则是指调解过程应当公正、公平,各方在调解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保密原则是指调解过程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调解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及时解决争议;法定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调解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不得逾越法律底线。
行政复议调解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请调解、接受调解、调解协议达成、履行调解协议等环节。
当事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调解,提出相关的申请材料;行政复议机关接受调解申请后,将调解责任人进行指定,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行政复议机关将调解协议予以书面确认,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并达成争议解决的最终目的。
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实施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广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多个命题。
其次,行政复议调解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在解决劳动争议、社会事务争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再次,行政复议调解侧重当事人的自主性,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复议调解强调公共利益的综合考虑,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在行政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1. 你知道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吗?就好比一场比赛,双方本来争得不可开交,突然找到一个都能接受的方式和解啦!比如,老王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来和行政机关沟通后达成和解,问题就轻松解决了呀!2.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啊,那可是个好东西呀!就像在迷宫中找到了一条快捷通道!比如小李因为一些事儿和政府部门有分歧,通过这个制度,大家心平气和地谈一谈,和解了,多好啊!3. 嘿,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真的超有用的哦!这就像是给矛盾点了一把火,让它快速融化!像小张在土地问题上和政府有争议,最后通过和解,皆大欢喜,不是很棒吗?4. 哇塞,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简直太神奇啦!就如同给僵持局面注入了一股暖流!比如说小赵被罚款觉得不合理,走了行政复议和解,事情顺利解决,多厉害呀!5.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你可别小瞧它呀!这简直就是解决矛盾的一把利器!就像老孙因为许可证的事儿和相关部门闹别扭,靠这个制度和解了,多牛啊!6. 哎呀呀,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真的很不错哟!就好像给堵塞的管道找到了疏通的办法!比如大刘对某政策执行有意见,通过和解,问题迎刃而解,多赞啊!7.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可是很厉害的呢!就跟找到了打开难题之锁的钥匙一样!像小马在拆迁补偿上有不同看法,经和解达成一致,这不是很好嘛!8. 哇哦,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太有意思啦!就如同黑夜里突然亮起的一盏灯!比如小周和行政机关在某个规定上有冲突,靠和解搞定,多神奇呀!9.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真的值得好好了解呀!这就像一场及时雨,化解干旱!比如小吴因为交通处罚去申请行政复议,和解后满意而归,多棒啊!10. 嘿,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可太重要啦!简直是矛盾的调和剂呀!就像老陈在环保问题上和政府有不同意见,通过和解完美解决,多厉害呀!我的观点结论:行政复议和解制度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能够提高效率、节省成本,还能促进官民和谐,应该大力推广和运用。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行政机关与申请人之间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缓解行政复议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矛盾和不良影响。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实施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双方达成调解的意愿;二是调解过程必须保障公正、公平和公开;三是调解结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实施可以取得多方面的成效。
首先,它可以减轻行政机关的工作负担,使行政复议流程更加简便高效。
其次,它可以节省社会成本,避免申请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长期诉讼纠纷,降低社会矛盾的产生。
最后,它有助于提升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
在实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调解结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二是调解过程必须公正、公平、公开,避免因为不公正的调解结果而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
三是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调解工作。
总之,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是一种有效的解决行政复议纠纷的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和推广,不断完善其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正司法作出积极贡献。
申某与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申某与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1【案件字号】(2019)晋行终8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佩芬刘群郑宏【审理法官】魏佩芬刘群郑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申某;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长治郊区三元南耀吉安煤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申某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长治郊区三元南耀吉安煤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申某【当事人-公司】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长治郊区三元南耀吉安煤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吴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李某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吴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李某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某吴某李某【代理律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山西长治郊区三元南耀吉安煤业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本院观点】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上诉人的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申请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撤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申某所在的长治市××区搬迁,由山西长治郊区三元南耀吉安煤业有限公司支付搬迁款用于新村建设。
申某自述,全村都盖了房子,但没有给其分房。
之后,申某作为原告以山西长治郊区三元南耀吉安煤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经本院询问,申某认可在一审中已撤回对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上诉人的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申请期限。
1998年2月12日颁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晋政发[1999]3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7.30
【实施日期】1999.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晋政发〔1999〕36号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行政复议法是在总结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实施8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有重大的发展和完善。
保证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的实施,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一项重要任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推动
我省行政复议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大步骤,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又一重要举措。
它作为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违法不当行为的一种监督制度,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产生积极和深远影响。
积极做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是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4]27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11
【实施日期】2014.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4〕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主渠道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精神,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主渠道作用的具体措施。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一种全新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模式,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新机制和新模式可以进一步整合行政复议资源,打造更加有效、便捷、公正的行政复议制度平台。
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公信力的需要。
“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和和解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和和解在行政法领域中,当遇到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之间发生争议时,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是比较常见的解决方式。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调解和和解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本文将重点介绍这两种方式。
一、调解调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第三方行政机关对双方争议进行调解,以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的一种方式。
调解可以分为行政机关调解和人民调解两种形式。
行政机关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的专门机构或者负责行政诉讼的工作人员,作为第三方对于双方争议进行调解。
此种方式具有权威性,当行政机关具有更好的解决方案时,也可以给予双方更好的协商建议,这种解决方式在行政诉讼中,是比较容易被双方接受的解决方案。
人民调解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对争议进行调解,此种方式具有灵活性和效率性。
双方可以自行选择调解员,更倾向于用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来解决争议,但是人民调解员的权威性相对较低,不便于对人民调解过程中产生的新类型问题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
在行政诉讼中,调解方式可以在行政机关立案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调解,或者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调解。
法院也有义务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保障调解的程序和程序公开。
二、和解和解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和解的方式民主、协商优势明显,双方完全可以根据各自的利益和标准达成协议。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和解的过程可以由行政机关、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双方发出和解要求。
和解方式有无程序约束,各项具体协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做出改正决定和行政机关支付赔偿金两大方面。
此外,还可以在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协商,例如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等方面。
三、总结调解和和解虽然是两种相似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但是调解的过程是由第三方介入解决争议,而和解则是双方自愿订立协议,这两种方式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为行政诉讼提供途径和方式,缓解行政诉讼中双方利益的矛盾,调节行政间关系,建立公民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是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的有效方式之一。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晋政办函〔2021〕76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晋政办函〔2021〕7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全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事项,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解决全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组长:省委副书记、省长副组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成员:省委编办、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主要负责人,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推动我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建议;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的检查督导;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省司法厅厅长兼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省司法厅负责牵头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召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作出的各项决定;省委编办负责对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审核,按照程序报批;省公务员局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选任、调任、遴选、招录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指导行政复议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做好相关立项审批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经费保障,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调配办案业务场所,将调查核实证据、出庭应诉所需车辆纳入公务用车范围;其他成员单位负责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配合完成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
开展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相结合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方案
开展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相结合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合法途径,可以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人民调解是一种依法处理纠纷的方式,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将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相结合,可以更好地化解行政纠纷,提高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本工作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使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能够互为补充,为解决行政争议提供多元化和灵活的解决途径。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1.建立工作机制:成立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工作组织,包括行政复议工作组和人民调解工作组。
行政复议工作组负责受理、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人民调解工作组负责受理、处理符合调解条件的行政争议案件。
2.加强信息共享:行政复议工作组和人民调解工作组之间加强信息共享,及时交流行政争议案件的情况和进展。
通过建立统一的案件登记和管理系统,方便双方工作组进行案件协作。
3.强化培训和交流:定期组织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使他们对行政法律法规有较深入的了解,并学习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的操作技巧。
4.优化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复议程序进行优化,简化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在需要进行人民调解的行政争议案件中,要鼓励申请人与行政机关进行调解,解决纠纷。
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5.加强法律宣传: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对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的认知和了解。
通过组织宣讲报告会、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向公众普及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的相关知识,鼓励公民积极参与行政争议解决。
6.评估和改进:定期对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了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及时完善工作机制和流程。
同时,积极采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行政争议解决的质量和效果。
三、预期效果1.提高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减轻行政复议工作的负担,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全省发展和改革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受理的案件和申诉,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省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省发改委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省发改委法制工作机构(法规处)具体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听取业务处(室)和地方意见,依据法律法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发展和改革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受理行政复议引发的有关行政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四条? 对省发改委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省发改委与其他部门联合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发改委或者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市发展和改革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省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发展和改革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省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六条? 对省级发展和改革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选择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省发改委不再受理该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政复议和解
申请⼈与被申请⼈在⾏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政复议机构提交书⾯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合法权益的,⾏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在⾏政复议期间,申请⼈与被申请⼈经⾏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政复议终⽌。
⾏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包含以下⼏个⽅⾯:
(1)⾏政复议和解制度并⾮适⽤于所有⾏政复议案件,只适⽤于特定范围的⾏政复议案件,即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使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裁量权作出具体⾏政⾏为不服⽽申请⾏政复议的案件。
(2)⾏政复议申请⼈与被申请⼈达成和解必须经⾏政复议机构准许。
(3)⾏政复议和解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申请⼈与被申请⼈⾃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政复议机构提交书⾯和解协议,⽽不是仅仅要求达成和解意思告知⾏政复议机构即可。
(4)⾏政复议和解必须在法定的时间阶段进⾏,即申请⼈与被申请⼈⾃愿达成和解只能在⾏政复议决定作出前。
(5)申请⼈与被申请⼈依法经准许达成和解的,导致⾏政复议终⽌的法律效果,即⾏政复议机构不再继续审理。
(⼆)⾏政复议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的,⾏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愿、合法的原则进⾏调解:
(1)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使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政⾏为不服申请⾏政复议的; (2)当事⼈之间的⾏政赔偿或者⾏政补偿纠纷。
当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政复议调解书。
⾏政复议调解书经双⽅当事⼈签字,即具有法律效⼒。
⾏政复议调解书⽣效后⼀⽅反悔的,不影响⾏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存在。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效前⼀⽅反悔的,⾏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政复议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晋政发[2009]29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8.10【实施日期】2009.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9〕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现将《山西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日山西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经查明有关行政争议的事实,分清是非,在不违背法律和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协调,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处理方式。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并经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准许相关和解内容,从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处理方式。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优先运用调解、和解方式。
调解、和解时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和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过程中充分参与、陈述表达与知悉案情的权利。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运用调解、和解方式结案:(一)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二)涉及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的;(三)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行政争议中,当事人就所涉权属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或者该调解、和解协议的履行需要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四)因行政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达成新的协议或自愿解除原合同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5•【字号】晋政办发〔2016〕 146号•【施行日期】201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5日山西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应诉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第五条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行政应诉配备专业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行政应诉工作应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和目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评价指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系统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
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由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的一种方式。
通过调解,可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避免进一步诉讼,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维护社会稳定。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
一、行政复议调解的对象范围行政复议调解的对象范围涉及行政争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行政争议当事人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争议的内容可以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合同的履行、行政赔偿等方面的争议。
行政复议调解的目的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范围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范围主要包括申请调解、调解协议的达成和调解协议的履行等环节。
当事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调解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将根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在调解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行政复议机关将制作调解书,并要求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调解协议。
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三、行政复议调解的内容范围行政复议调解的内容范围包括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
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就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适用。
行政复议调解的内容还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机关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协助双方进行妥善解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复议调解的效力范围行政复议调解的效力范围主要包括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调解决定的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一旦调解协议达成,双方应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调解协议,对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强制执行。
调解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对争议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决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如有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诉讼。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并政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行政调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4日太原市行政调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通过解释、沟通、说服、疏导、协商等方法,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以下统称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法解决有关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调解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公正、主动高效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指导本系统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在队(所)设立行政调解室。
行政机关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保障行政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行政机关组织民事纠纷调解活动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人民调解组织、经审核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中介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行政调解工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行政调解辅助人员,协助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晋政办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1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加强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职能转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推进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于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一)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重要法律制度。
〖HTF〗行政复议集中了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内容,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通过行政复议可将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对推动我省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具有积极意义。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新形势下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有利于保障我省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有利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实现“三个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
二、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三)指导思想:各级行政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复议调解工作方案
复议调解工作方案一、综述自2013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于经过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后,由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出具调解书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不得提起诉讼。
另一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故,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调解协议,即使是在一审法院判决后实行的,也可以申请上诉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复议。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主张复议调解协议的情形。
三、具体程序1.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的15日内,书面向一审法院申请调解协议的复议,并将复议申请书一并送达对方当事人;2.一审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查明事实、审查证据,确认调解协议的根据和适用法律,依照判决程序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复议申请人发出是否支持复议调解协议的意见书;3.支持的,一审法院应将当事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和调解书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不支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或者仲裁;4.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书后,应及时进行调解,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议工作,并移送下一级人民法院执行。
四、注意事项1.复议调解工作时限若有所变更,上述程序中的15或10或30个工作日,以当地人民法院工作手册为准;2.调解协议中如有与法律相抵触的内容,应当予以撤销,但仍享有与其他条款及经济效益相结合的部分权利;3.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得因部分条款被撤销而丧失效力,当事人有责任继续履行协议。
五、结论通过实行复议调解工作,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诉讼负担,增强审判信息反馈机制,并能满足当事人更多样化的司法需求,提高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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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山西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经查明有关行政争议的事实,分清是非,在不违背法律和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协调,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处理方式。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并经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准许相关和解内容,从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处理方式。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优先运用调解、和解方式。
调解、和解时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和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过程中充分参与、陈述表达与知悉案情的权利。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运用调解、和解方式结案:(一)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二)涉及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的;(三)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行政争议中,当事人就所涉权属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或者该调解、和解协议的履行需要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四)因行政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达成新的协议或自愿解除原合同的;(五)因土地征收、征用或出让、房屋拆迁、资源环境、工伤认定等行政争议或群体性的可能影响公共利益或社会稳定的;(六)涉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有关法律、法规对解决该行政争议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八)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可以调解、和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调解申请,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并经当事人署名确认;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根据行政争议的具体情况向当事人提出和解建议。
调解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被申请人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经特别授权的工作人员参加。
申请人或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
调解笔录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争议请求(答复)及理由;(三)查明认定的事实;(四)协调结果与依据。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的,以上内容中的争议理由及查明事实部分可以适当简化或省略。
和解协议中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和解结果。
第九条调解、和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二)当事人对调解、和解事项具有处分权;(三)第三人无异议。
调解内容或和解协议可能影响第三人的权利行使或要求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当经第三人书面同意接受或在和解协议上署名予以明确认可;(四)调解笔录、和解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当事人署名或盖章;(五)和解协议经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准许;(六)不具有本办法的禁止性内容。
第十条调解笔录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容;和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确认准许:(一)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性规定和法律原则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三)当事人滥用权力或权利,违背社会公德的;(四)其他依法不予确认的情形。
第十一条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笔录应当经当事人署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调解笔录及时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
该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达成和解的,当事人在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同时,一并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准许和解协议的,下达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第十二条在调解、和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一致而妥协认可形成的证据材料,除当事人已根据调解笔录、和解协议履行部分外,如未能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不得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证据或依据。
第十三条当事人要求按照和解协议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
当事人要求按照和解协议或调解笔录内容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其效力等同于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十五条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和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未被确认准许的,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以调解、和解为由拖延案件审理。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案件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该调解、和解内容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有所变更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再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结合不同案情,探索建立针对性强、灵活多样的调解机制。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专家组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专家组作用,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复议案件调解,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应当纳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范围。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信访等部门的协作,积极推动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调解、和解工作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协调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程序/w/xz/624292.html∙我国的公益事业包括四个大类的事项/w/xz/624291.html∙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是什么/w/xz/624290.html∙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要求的解释/w/xz/624289.html∙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承包的土地,村组织能否收回/w/xz/624288.html∙法院强制执行有期限限制吗/w/xz/624287.html∙行政诉讼管辖范围与条件/w/xz/624286.html∙行政复议第三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w/xz/624285.html∙行政拘留多少时间内通知家属/w/xz/624284.html∙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w/xz/624283.html∙特许经营合同特征及依据有哪些/w/xz/624282.html∙公民 /w/xz/624281.html∙进口音像制品报审流程是什么/w/xz/624280.html∙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代理律师费怎么收/w/xz/624279.html∙行政拘留复议超期限怎么办/w/xz/624278.html∙什么叫判决 /w/xz/624277.html∙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要求及申请方式/w/xz/624276.html∙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33节标题:被告举证责任/w/xz/624275.html∙以暴力 /w/xz/624274.html∙法律是如何规定(2018)特许行业的/w/xz/624273.html∙当代行政诉讼的共同特点/w/xz/624272.html∙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有哪些/w/xz/624271.html∙对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如何处理/w/xz/624270.html∙长沙“房屋维修基金行政诉讼案”一审宣判/w/xz/624269.html∙如何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w/xz/624268.html∙对我国滞纳金制度的思考/w/xz/624267.html∙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情形/w/xz/624266.html∙对违纪行为的调查流程/w/xz/624265.html∙书面审理 /w/xz/624264.html∙劳动仲载强制执行公司没钱咋办/w/xz/624263.html∙略论当下国情如何构建我国行政调解/w/xz/624262.html∙政府采购的原则 /w/xz/624261.html∙法律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包括了哪些/w/xz/624260.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w/xz/624259.html∙国外行政复议制度比较/w/xz/624258.html∙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什么/w/xz/624257.html∙行政诉讼质证的内容和方式/w/xz/624256.html∙经济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一般被关多久/w/xz/624255.html∙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w/xz/624254.html∙考研被指作弊取消成绩安徽考生状告国务院学位委今日输官司/w/xz/624253.html∙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w/xz/624252.html∙公安行政复议向哪一级机关申请/w/xz/624251.html∙检察官的范围的法律规定2018最新/w/xz/624250.html∙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5节标题:高级人民法院一/w/xz/624249.html∙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有哪些/w/xz/624248.html∙为什么不得随意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w/xz/624247.html∙为什么程序权义和实体权义相对应/w/xz/624246.html∙强制险过期多久才处罚/w/xz/624245.html∙协助招商引资者状告县政府要求兑付370万奖金/w/xz/624244.html∙行政复议中的时限规定/w/xz/624243.html∙行政拘留停止执行的条件是什么/w/xz/624242.html∙什么叫国库 /w/xz/624241.html∙谁能介绍一下“行政公益诉讼”/w/xz/624240.html∙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期限是什么时候/w/xz/624239.html∙对冒充专利行为如何处罚/w/xz/624238.html∙什么是诉权 /w/xz/624237.html∙抚养费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w/xz/624236.html∙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是什么/w/xz/624235.html∙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w/xz/624234.html∙行政拘留的复议期限是多久/w/xz/624233.html∙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w/xz/624232.html∙申请护照需要多少时间/w/xz/624231.html∙执行追缴违法所得法条是什么样子的/w/xz/624230.html∙律师在代理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如何/w/xz/624229.html∙外国人怎样申领口岸签证/w/xz/624228.html∙贵州拟建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不告知申请权算违反法定程序/w/xz/624227.html∙政府免费教科书体现义务教育的本意/w/xz/624226.html∙一事不再罚有哪些原则/w/xz/624225.html∙2018年上海退休人员养老金补贴/w/xz/624224.html∙什么是特种行业 /w/xz/624223.html∙特许经营权的概述是什么/w/xz/624222.html∙交通行政复议责任追究管理办法/w/xz/624221.html∙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什么特殊权限/w/xz/624220.html∙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w/xz/624219.html∙对学校 /w/xz/624218.html∙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强执期限是什么/w/xz/624217.html∙人道主义干涉理论的含义和实质是什么/w/xz/624216.html∙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于当事人问题怎么体现/w/xz/624215.html∙赡养费强制执行期限要多久/w/xz/624214.html∙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w/xz/624213.html∙行政复议管辖原则以及种类/w/xz/624212.html∙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22节标题:指定管辖/w/xz/624211.html∙大专学校要求强制实习是否合法/w/xz/624210.html∙如何申领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w/xz/624209.html∙工伤民事程序及相关制度是怎么样的/w/xz/624208.html∙什么样的事情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w/xz/624207.html∙行政拘留通知家属期限是多久/w/xz/624206.html∙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成立于何时/w/xz/624205.html∙公安派出所是否独立的诉讼主体/w/xz/624204.html∙行政执法概述——行政执法实用教程/w/xz/624203.html∙行政诉讼中作为“参照”的法律规范如何分析/w/xz/624202.html∙过错责任下举证责任的分担及其效果/w/xz/624201.html∙制订特许经营合同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w/xz/624200.html∙改革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应处理好四组关系/w/xz/624199.html∙国家赔偿请求的申请怎么提交/w/xz/624198.html∙行政拘留先执行还是先复议/w/xz/624197.html∙行政裁定的内容 /w/xz/624196.html∙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w/xz/624195.html∙特许经营合同的风险要如何防范/w/xz/624194.html∙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成就/w/xz/6241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