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剂立卷审查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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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E新药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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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E新药审评】立卷审查工作操作办法、技术标准、判定办法【CDE新药审评】立卷审查工作操作办法、技术标准、判定办法,左下角阅读原文中有WORD版立卷审查工作总结、审查说明、原料药立卷审查标准、制剂立卷审查标准、立卷审查操作方法和结论判定标准。

为保证立卷审查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制定立卷审查操作方法:1)审查人员对照立卷审查标准的各个评价指标对申报资料进行逐条审查,根据申报资料是否提供相应内容和数据,将相应项目前面的“□”填为“■”;2)在“审查结论”栏统计重大缺陷项、较大缺陷项和一般缺陷项数量,并将各缺陷项目分类逐条列出;3)依据判定标准确定立卷审查结论;4)将申报资料和填写的立卷审查表格交由他人进行复核审查,如有争议应经集体讨论确定立卷审查结论。

立卷审查标准中标记★的项目为重大缺陷项,标记☆的项目为较大缺陷项, 标记△的项目为一般缺陷项。

具体填写方法和判定标准如下:(一)受理情况(S1.1/P1.1)1、按照受理通知书或申报资料封面上的信息填写药品名称、规格、受理号。

原料药如有同期申报的制剂,制剂如有同期申报的原料药、辅料、包材及其它规格,同时填写关联申请受理号。

制剂应填写申请阶段(P1.1.5)。

2、附加申请事项(S1.1.4/P1.1.6):按《药品注册申请表》第5条的内容填写,如同时申请非处方药,则选择从“□ 无□非处方药□减或者免临床研究□其他”四个选项中选择“非处方药”,并将其前面的“□”变为“■”;如同时申请减或者免临床研究,则将“□减或者免临床研究”也变为“■减或者免临床研究”;如为其他申请事项,则在“■其他”栏中填写具体内容。

3、注册分类是否正确(P1.1.7/S1.1.5):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中的有关分类要求,并在国家局网站上进行同品种查询,如符合化药注册分类6类的有关要求,则选“是”,如不符合,则选“否”。

注册类别不正确时需加以说明。

4、药品注册申请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研制情况申报表:如申报资料中已提供上述表格的,则在相应表格栏选“提供”;否则选“未提供”。

化学原料药立卷审查技术标准-质量研究部分

化学原料药立卷审查技术标准-质量研究部分

化学原料药立卷审查技术标准质量研究部分S4.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S4.1已收载标准情况 □中国药典 □国家药品标准 □进口药品注册标准 □USP□BP □EP□JP □其他S4.2有关物质与杂质谱分析S4.2有关物质与杂质谱分析 S4.2.1工艺来源杂质研究分析资料:□提供□物料 □中间体 □副产物 □其它□未提供★S4.2.2降解杂质研究分析资料:□提供□正常贮藏条件降解 □工艺过程降解□强制降解 □其它降解□未提供★S4.2.3与参比品的杂质谱对比研究资料 □提供 □未提供★S4.2.4超鉴定限杂质的定性研究和限度控制 □提供 □未提供★□无超限杂质S4.2.5分析方法研究与验证S4.2.5.1标准中分析方法的来源与筛选、优化过程 □提供 □未提供☆S4.2.5.2与ICH成员国药典/中国药典同品种标准方法的对比□提供 □未提供☆□未收载S4.2.5.3分析方法学验证□提供□基本全面□缺项较多☆□未提供★ S4.2.5.4杂质谱对比用分析方法的研究与验证资料 □提供 □未提供☆ S4.2.6基因毒性杂质的研究与控制□研究并列入 □研究未列入△ □未研究★ □不适用S4.2.7标准中杂质的控制□控制□已知杂质 □特定未知杂质 □非特定杂质 □总杂质□未控制□提供依据 □未提供依据★S4.2.8杂质限度与已有最严格标准对比□相当或严格□宽松□提供依据 □未提供依据★□未比较已有最严格标准□可以获得☆ □不可获得S4.3□β-内酰胺类抗生素聚合物 S4.3.1是否进行聚合物研究 □是 □否★(注射用和青霉素类原料药)S4.3.2方法学研究与验证资料□提供□基本全面 □缺项较多☆□未提供★S4.3.3是否与原研产品进行了聚合物含量水平对比考察□是含量水平 □不高于原研 □高于原研△□否☆S4.4□ 残留溶剂 S4.4.1溶剂使用情况:□使用了I类溶剂□精制步骤使用了II类溶剂□其它步骤使用了II类溶剂□精制使用了有机溶剂□使用了其它无类别溶剂列入质量标准的残留溶剂:□研究并列入□研究未列入△ □未研究★□研究并列入□研究未列入△ □未研究★□研究并列入□研究未列入 □未研究☆□研究并列入□研究未列入△ □未研究☆□研究并列入□研究未列入 □未研究△ S4.4.2方法学验证□提供□基本全面□缺项较多☆□未提供★S4.4.3残留溶剂限度确定的依据 □提供 □未提供△S4.5□ 金属杂质 S4.5.1金属使用情况:□1类金属□1A( Pt、Pd)□1B(Ir、Rh、Ru、Os)□1C(Mo、Ni、Cr、V)S4.5.1.1列入质量标准的金属杂质□研究并列入□研究未列入□未研究☆S4.5.1.2所用分析方法 :□重金属检查□电感耦合等离子色谱法□原子吸收光谱法□其它S4.5.1.3方法学验证□提供□全面□缺项较多 △□未提供☆S4.5.2 □2类金属□3类金属□研究并列入□研究未列入□未研究△S4.6含量测定 S4.6.1标准中分析方法的来源与筛选优化□提供 □未提供△S4.6.2与ICH成员国药典/中国药典标准方法的对比□提供 □未提供△ □未收载 S4.6.3分析方法学验证资料□提供□基本全面□缺项较多☆□未提供★S4.6.4与已收载最严格标准的比较□相当或严格□宽松 □提供依据 □未提供依据☆□未比较已收载最严格标准 □可以获得☆ □不可获得S4.7其他关键质量属性 S4.7.1□试验项目S4.7.2提供了分析方法的来源与筛选优化过程S4.7.3分析方法学验证S4.7.4与ICH成员国药典/中国药典标准的对比□提供 □未提供△□提供 □未提供△□提供□相当或严格□宽松□提供依据 □未提供依据△□未提供△ □未收载S4.8质量标准 是否提供与已收载最严格标准的对比□提供 □未提供△S4.9标准物质 S4.9标准物质 S4.9.1□中检院对照品□国外法定对照品标签/样品照片/说 明 书□提供 □未提供△S4.9.2□试剂公司商品:公司名称S4.9.2.1结构确证资料□提供 □未提供△S4.9.2.2标定赋值资料□提供 □未提供△□不适用S4.9.3□自行或委托制备S4.9.3.1制备工艺资料□提供 □未提供△S4.9.3.2结构确证资料□提供 □未提供△S4.9.3.3 标定赋值资料□提供 □未提供△□不适用S5.稳定性研究S5.1影响因素试验:批量: □未提供△是否裸样: □是 □否☆ □未提供△S5.2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S5.2.1是否市售包装:□是 □否★ □未提供☆批次: 批 批量:1. 2. 3. □未提供△ □批量过小★S5.2.2加速试验条件: □ 40℃±2℃/RH 75%±5%□其他 ℃/RH % 是否提供依据 □是 □否☆稳定性考察时间: □<6月★ □6月 □其他S5.2.3中间试验(30℃±2℃/RH65%±5%):□提供稳定性考察时间: □<6月★ □6月 □12月 □其他□不适用S5.2.4长期试验条件:□25℃ ±2℃/RH 60 ±10%□其他 ℃/RH % 是否提供依据 □是 □否☆ 稳定性考察时间: □<6月★ □6月 □9月 □12月 □18月 □24月 □其他S5.2.5是否缺乏重要质量考察指标 □是★未考察项目 □否S5.2.6长期试验在拟定效期内考察指标是否出现显著变化 □是★ □否S5.2.7长期试验是否出现超鉴定限杂质 □是□进行定性研究□未进行定性研究★ □否S5.3有关物质相关图谱 □提供 □部分提供△ □未提供★S5.4含量测定相关图谱 □提供或部分提供 □未提供△ □不适用。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文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文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化学药品技术标准一、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的来源、质量控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附件2规定: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基于该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提供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能提供该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和供货协议的;2.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3.制剂所用原料药由相同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4.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例如对于注射剂所用原辅料未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原料药和辅料的质量达不到注射用要求的。

二、剂型、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1.药品规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规定,药品规格的确定必须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

申请的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剂型特点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也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

基于以上规定,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所申请的药品规格与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不一致,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2)所申请的药品规格虽为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但该规格已不符合临床需要的;(3)除氯化钠及葡萄糖静脉输液外,大容量注射剂采用50ml、100ml、250ml、500ml以外的其他规格,小容量注射剂采用1ml、2ml、5ml、10ml、20ml以外的其他规格,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立卷审查标准介绍

立卷审查标准介绍

•主要内容–立卷审查–立卷审查标准–申请表填写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立卷审查–什么是立卷审查•立卷审查指按照立卷审查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进入技术审评环节的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进行判断的过程。

立卷审查不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的合理性、充分性进行分析,亦不对产品风险受益比进行判定。

•就是受理,对应法规中行政受理的环节。

依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中行政受理的相关要求开展,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与技术审评的关系•立卷主要解决:适用的交没交,资料是不是合规,交的资料和申请的事项是不是一致•审评解决:交的资料能不能证明安全有效/受益大于风险•各立卷审查问题通过规范描述、增加备注等方式明确了尺度,与技术审评要求进行了区分。

•立卷审查–审查人员:•审评部、临床与生物统计部–立卷审查基本定位•服务–审评一次发补,不合格退审–背着抱着一样沉–建议自查•对于立卷审查标准中的问题,若在立卷审查环节未能做出充分判断,导致不应通过立卷审查环节的申报资料通过了立卷审查,在技术审评环节,仍可对立卷审查标准中的问题提出补正意见。

•立卷审查–立卷审查的适用范围:•立卷审查适用于复杂注册申请事项,即产品注册申请和复杂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复杂许可事项变更的判定准则(注册申请表中包含)–复杂、简单划分主要为了配合中心机构和流程调整–为了方便判断,只将少量项目划分为简单变更•立卷审查标准–为什么要设定立卷审查标准•配合电子申报,调整并明确了受理标准–立卷审查标准设定依据•注册管理办法,说明书管理办法,43、44号等公告,GCP,通知,指导原则(临床评价、临床试验设计、认可境外临床数据、软件等)等等•参考电子申报格式•明确审评基本关注问题•立卷审查标准的明确,未提高任何法规、规定的要求,不提高任何技术审评的要求•立卷审查标准–立卷审查标准编写过程•7稿•中心内部征求意见、试填、公开征求意见•多次多部门范围内研讨•中心办公会定稿–主要内容•医疗器械、IVD•产品注册立卷审查标准、变更注册立卷审查标准、临床立卷审查用表•产品注册和变更注册立卷审查标准主要内容:–相关说明、使用说明、信息/结论、基本审查问题、总体审查问题、适用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和强制性标准识别、立卷审查问题•临床立卷审查用表:–免临床目录路径、同品种路径、临床试验路径•申请表填写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分类编码–临床评价路径–变更情形–注册单元划分–联系人手机号(一定填写准确了,联系用,会发短信)–申请表附的word文件会用于出报告,有的信息会用于注册证及其附件,应与电子申报中PDF保持一致结尾页2附件11.为确保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工作的规范开展,制定本审查标准。

中药改剂型、仿制的立题依据及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精选文档

中药改剂型、仿制的立题依据及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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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剂型药物的临床试验
补充规定第十条
(二)若药材基原、生产工艺(包括药材前处 理、提取、分离、纯化等)及工艺参数、制剂 处方等有较大改变,药用物质基础变化较大, 或剂型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影响较大的,应 提供相关的药理毒理研究及II、III期临床试 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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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剂型药物的临床试验
补充规定第十七条 处方中含有毒性药材或 无法定标准的原料,或非临床安全性试验结 果出现明显毒性反应等有临床安全性担忧的 中药注册申请,应当进行I期临床试验
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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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仿制的立题依据
4、其他立题依据
办法第六十六条 监测期内的新药,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
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 办法第七十六条 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 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 作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 仿制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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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仿制的立题依据-其他立题依据
- 生产单位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条件
附件1 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 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
补充规定第十七条 处方中含有毒性药材 或无法定标准的原料,或非临床安全性试验 结果出现明显毒性反应等有临床安全性担忧 的中药注册申请,应当进行I期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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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的临床试验
办法第七十四条 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 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 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
补充规定第十一条
仿制药的注册申
请,应与被仿制药品的处方组成、药材基
原、生产工艺(包括药材前处理、提取、
分离、纯化等)及工艺参数、制剂处方保
持一致,质量可控性不得低于被仿制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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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必须与被仿品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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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临床试验技术要求

可分割刻痕片设计和体外评价的基本考虑

可分割刻痕片设计和体外评价的基本考虑

可分割刻痕片设计和体外评价的基本考虑作者:石靖(CDE)来源:中国医药工业可分割的刻痕片是指带有一道或多道刻痕,以便于进行剂量分割的片剂。

在实际应用中,分割片剂存在片剂破碎、分剂量不准确等风险,因此国外的一些监管机构对刻痕片分割后部分的关键质量控制提出了一些技术要求。

本文在总结上述技术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可分割刻痕片的设计和体外质量研究提出了建议,希望为后续类似产品的研发提供一定的参考。

刻痕片( scored tablets) 一般是指带有一道刻痕( 一字型)、两道刻痕( 十字型) 或多道刻痕的片剂。

生产片剂时压制刻痕的作用一方面是在片剂上做一定的标示,如特定的生产商或特定的规格等。

另一方面的重要功能是为了便于分割片剂,这种带有功能性刻痕(functional score) 的片剂也是本文重点讨论的可分割的刻痕片。

可分割的刻痕片设计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时老年、儿童和一些特殊患者吞服固体片剂比较困难,通过将整片掰成多片可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对于一些特殊的药物,生产线无法满足最小剂量的片剂要求,可通过刻痕片放大剂量解决;从经济方面讲,刻痕片由于其剂量调整更加灵活,可以一定程度上节省药物的治疗花费。

根据文献的统计数据,分割片剂已经成为临床上调节剂量普遍使用的一种方法。

中国住院药房中使用率达到25.8%[1] ;在德国,约有49%的初级保健患者将片剂进行分割[2] ;在英国,一项针对养老院的调查显示,超过80%的护理服务中存在捣碎药片或打开胶囊的做法[3] ;另一项在澳大利亚进行的研究表明,养老院使用的药物中有34%在服药前改变了原本的剂量[4]。

常见的适应证领域均可能涉及带有刻痕的片剂,并且分割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手掰法,剪刀、刀片和切药器分割等。

在片剂上压制刻痕,可以较大程度地增加分割片剂的便利性,但研究同时也显示刻痕片的形状、大小、厚薄、曲率以及刻痕线的形状、深度均可影响刻痕片分剂量的准确性[5]。

实际使用中,刻痕片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刻痕片不易分割,分割时由于出现粉末或碎片导致药量损失[6]、分割导致剂量不均匀等[7—8]。

原料药和制剂测试方法及标准

原料药和制剂测试方法及标准

原料药和制剂测试方法及标准规范:新原料药和新药制剂的测试方法和认可标准:化学物质1.介绍1.1 指导原则的目的本指导原则旨在尽可能建立起一套全球性的新原料药和新制剂的规范,它提供了化学合成的新原料药及其制剂认可的标准的制定、论证和试验方法的选择,这些新药尚未在美国、欧盟、日本注册。

1.2背景规范由一系列的试验、有关分析方法和认可标准组成,这些标准以限度值、范围或其他描述来表示。

它建立了一套新原料药和制剂都必须遵循的、与其用途相适应的标准。

“符合规范”是指原料药和制剂按照给定的方法试验,符合认可标准。

规范是重要的质量标准,它由生产商提出和验证,管理机构批准,并作为批准产品的依据。

规范是确保原料药与制剂质量和一致性的总方案的一部分。

方案的其他部分包括制订规范所依据的开发期间的产品全部性质、遵循 GMP,如合适的设施、已论证的生产工艺、已论证的试验方法、原材料的检验、生产过程中的检验、稳定性试验等。

规范用于确定原料药和制剂的质量而不是确定全部性质,应着重考虑能确保药物安全、有效的性质。

1.3指导原则的范围新原料药和制剂的质量是由设计、开发、生产过程的控制、GMP 控制和生产工艺的论证,以及贯穿于开发和生产始终的规范的应用所决定的。

本指导原则阐述规范,即用于确保新原料药及制剂在投放市场和货架寿命期间质量的检验项目、方法及认可标准。

规范是质量保证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的内容,上述各项对确保生产高质量的原料药及制剂是必不可少的。

本指导原则只涉及批准上市的新药及制剂(包括复方制剂),不涵盖临床研究阶段的药物。

本指导原则可适用于合成与半合成抗生素和低分子合成肽;然而它尚不适合应用于高分子肽、多肽、生物/生物技术制品。

ICH 指导规范:“生物/生物技术制品的试验方法和认可标准”阐述了对生物/生物技术制品的规范、试验项目和方法。

ICH 不包括放射药物、发酵制品、寡聚核苷酸、草药和来源于动植物的粗制品。

指导原则提供了新原料药和制剂认可标准,即常规的认可标准,也提供了对某些原料药和(或)剂型的专门标准,但它不包罗万象。

8.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立卷审查技术标准(暂行)

8.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立卷审查技术标准(暂行)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立卷审查技术标准(暂行)根据《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的要求,应对申报资料进行立卷审查。

通过“立卷审查”评估申报资料与研发工作的完整性和可评价性后,可大大提高申报资料的质量,保障后续审评、审批工作有效有序的开展。

申报资料应符合《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20号)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应提供完整概要、药学研究资料、体外评价、体内评价的相关资料及其附件,并提供信息汇总表及其电子版。

为便于申请人整理申报资料信息,提高申报资料质量,特编制本申报资料立卷审查技术标准(暂行),供申请人参考。

一、格式要求格式体例要求应符合《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体例与整理规范》(食药监办注〔2011〕98号)的规定。

各项申报资料应设独立封面,标明药品名称、资料项目编号、资料项目名称、研究单位及人员有关项目(如适用)、各申请机构名称等。

右上角注明资料项目编号,并由申请机构逐项加盖公章。

临床研究报告应设置独立的标题页,并包含试验名称、药物名称、方案编号、试验起止时间、主要研究者/申请人负责人的姓名、研究机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址等必要的信息。

应提供研究报告摘要,编制研究报告目录,并加注页码。

二、概要部分根据《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20号)及有关规定要求提供,包括历史沿革、批准及上市情况、自评估报告、临床信息及不良反应、最终确定的处方组成及生产工艺情况、生物药剂学分类等。

三、药学部分(一)制剂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按照《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20号)规定的格式和撰写要求,提供制剂药学研究的主要信息综述资料,并提供电子版。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一、为便于企业选择参比制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把《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 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所附289个品种的原研企业药品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供企业选择参比制剂 时参考。清单分为已在中国境内上市和未在中国境内上市两类。建议企业按以下顺序选择其一作为参比制剂备案:
(三)在欧盟、美国或日本上市但未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经临床研究证实无种族差异的,可使用境外上市申报的生物等效性研 究、药学研究数据等技术资料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上市申请;可能存在种族差异的,应开展相应的临床试验。审评通 过的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四)上述技术资料,应是用于向欧盟、美国或日本监管部门申请上市的完整研究数据,包括药学研究数据、生物等效性试验 资料等,应符合中国现行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并需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场检查。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 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撤销批准证明文件。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2017-08-25 21:10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2017年08月25日 发布
为做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十七、对企业申报的一致性评价申请,审评结论均向社会公开。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向社会公开其产品说明书、企业研 究报告及生物等效性试验数据,涉及企业生产工艺及其参数等技术秘密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 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另行规定。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将在公布不予通过决定的同时说明不予通过 的理由。

17-附件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立卷自查暨审查工作用表2018.01.05

17-附件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立卷自查暨审查工作用表2018.01.05
□是
□否
□有数据支持□无数据支持且无分析论证
3.4.11后续稳定性研究承诺和稳定性研究方案(适用于处方、工艺有改变的品种)
□提供□未提供
□不适用
四.体外(溶出曲线相似性)评价
4.1 是否提供了溶出度开发过程
□是□否
4.2 是否提供了溶出度方法学验证资料
□是□否
4.3是否对溶出度仪进行了机械验证及性能验证试验
□是□否
3.2.2.8是否提供了中间体/半成品的控制标准
□全部提供□未提供
3.2.2.9工艺验证报告(或工艺验证方案/空白批生产记录)
□提供□未提供□不适用
3.2.2.10现行生产规模及其依据
□提供□未提供
3.2.2.11临床试验/ BE试验样品的批生产记录
□提供□未提供
3.2.2.12临床试验/ BE试验样品的生产批量
是否提供
□是□否
5.1.10 CRF样表
是否提供
□是□否
5.1.11 试验药品在有效期内
□是□否★
5.1.12 试验用药品保存
是否进行试验用制剂留存
□是□否□不适用
5.1.13 试验资料保存
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
5.1.14 图谱
5.1.14.1 是否提供100%图谱
5.1.14.2 图谱是否清晰可辨
(1)性状
□是□否
(2)有关物质
□是□否
(3)含量
□是□否
(4)溶出度/释放度
□是□否□不适用
(5)溶出曲线
□是□否□不适用
三、产品研究信息
3.1 处方组成
3.1.1 原料药
3.1.1.1批准证明文件
3.1.1.2质量标准

18-附件2-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立卷自查暨审查工作用表填写说明2018.01.05

18-附件2-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立卷自查暨审查工作用表填写说明2018.01.05

附件2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立卷自查暨审查工作用表填写说明一、品种综合信息1、批准信息(1.1-1.6)应按照申报资料信息填写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批准文号(包括历年的批准文号)、规格、执行标准、药品有效期。

2、申报概况(1.7-1.12)根据《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中概要部分内容填写:药品注册及变更批准证明性文件是否提供、临床信息和不良反应是否提供、再评价品种处方工艺是否变更、自评估报告是否提供、是否按照CTD格式提交资料等信息。

3、检验报告(1.13)根据(3.2.P.5.4)批检验报告部分内容填写1.13检验报告部分。

二、原研产品及参比制剂信息1、原研产品信息(2.1)根据原研产品上市情况填写相关信息。

2、参比制剂信息(2.2)按照总局2017年第100号公告以及《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等规定的要求,选择和确定参比制剂。

申报资料应明确注明参比制剂信息,并提供所用参比制剂来源证明资料;凡是采用非总局公布目录产品作为参比制剂的,2.2.1项应选择“其他说明”,同时填写生产企业名称及产品相关信息;如提供了参比品标签/样品照片/说明书中的任意一项,则在相应栏目选“提供”;三项均未提供,选“未提供”。

说明书采用网络版本(如PDF格式)打印件,不认可。

每个规格原则上应提供3批(至少1批)参比制剂的考察数据,考察与一致性评价紧密相关的关键质量属性,例如性状、溶出度/释放度、含量、有关物质等(检验报告可列为附件)。

每个规格的参比制剂原则上应提供3批样品的溶出曲线考察数据,以考察其溶出行为的批内和批间均一性。

对有文献报道或者研究资料表明有光照、高湿、高温、氧化等条件下不稳定的品种,建议考察参比制剂溶出曲线稳定性,为实验室复核结果的重复性提供支持。

三、产品研究信息1、处方组成1.1、原料药及辅料(3.1.1-2):应提供原料药及辅料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BSE/TSE风险声明等资料制剂可能含有一个或多个原料药,含有多个原料药的可能存在既有国产来源的原料药也有进口原料药,应根据申报品种处方及提供的证明资料如实填写。

美国FDA简略新药申请(ANDA)概览

美国FDA简略新药申请(ANDA)概览

美国FDA简略新药申请(ANDA)概览摘要:本文通过对美国简略新药申请流程,原料药、制剂技术审评要求及部分注册资料关键控制点进行介绍以构建出美国FDA简略新药申请(ANDA)的概览。

关键词 FDA ANDA 简略新药申请1.背景介绍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U.S. Food &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FDA,是药品监管相当严苛的市场,只有经过FDA批准的药品,才可以在美国上市销售。

简略新药申请(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简称ANDA,与新药申请(New Drug Application,简称NDA)相比新药申请(New Drug Application,简称NDA)不需要开展非临床试验研究及临床试验研究。

美国负责ANDA审评的机构为FDA下属的仿制药办公室(Office of Generic Drugs, OGD)。

新化合物(New Chemical Entity,简称NCE)专营期从NDA获批开始计时,用于阻止ANDA和505(b)(2)含有此化合物产品进入市场。

5年NCE专营期内FDA不接受ANDA递交,或者4年后,ANDA可以通过专利挑战来递交申请。

按照《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恢复法》法案,对挑战专利的、首个仿制药申请可能获得180天专营期。

180天的计算开始时间是申请人开始商业上市的日期,或法院判决专利无效、不侵权的日期,两者中较早的时间。

通用技术文件(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简称 CTD),FDA要求ANDA以CTD格式提交注册资料。

CTD是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简称ICH)为协调ICH地区注册申报资料的格式而制定的,其实施的目的是规范注册申请,统一技术格式要求,减少不必要浪费。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文--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文--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化学药品技术标准一、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的来源、质量控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附件2规定: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基于该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提供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能提供该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和供货协议的;2.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3.制剂所用原料药由相同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4.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例如对于注射剂所用原辅料未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原料药和辅料的质量达不到注射用要求的。

二、剂型、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1.药品规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规定,药品规格的确定必须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

申请的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剂型特点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也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

基于以上规定,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所申请的药品规格与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不一致,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2)所申请的药品规格虽为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但该规格已不符合临床需要的;(3)除氯化钠及葡萄糖静脉输液外,大容量注射剂采用50ml、100ml、250ml、500ml以外的其他规格,小容量注射剂采用1ml、2ml、5ml、10ml、20ml以外的其他规格,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生物等效性试验技术审评要点 20180830 广州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生物等效性试验技术审评要点 20180830 广州

• 9月8日前移交CDE品种于9月 8日开始计时审评时限;
• 9月8日后省局受理并移交CDE 品种以CDE收到之日起计时
20
审评流程
不批准

药审中心 组织技术审评
立卷
符合要求

审查
45日内立卷
技术 审评

4月内
申 请


CDE审评 120日





因 核查检查检验

立卷后60日内
合 规 办 公 室
受理大厅将设专属工位,由药品审评中心派员进行受理。
15
立卷审查流程
申报资料总体要求 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
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20号)
药审中心 技术评审

立卷审查
符 合
45个工作日


不予批准 并通知申
请人
立卷
检查检验
-16
立卷审查文件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生物等效性试验技术审评要点
药品审评中心 2018年8月30日 广州
目录 Content
o 政策背景 o 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 o BE试验技术审评要点 o 一致性评价最新进展
2
政策背景
国务院药品安全“十二 五”规划,启动仿制药
一致性评价
同品种通过企业>3家,药品集中采购 等不再选用未通过品种
药审中心立卷审查
CDE设立合规办公室
报送一致办
筹划/建立 相关制度/程序 总局视情况抽检进行复核检验 审评中提出有因检查
18
审评流程
பைடு நூலகம்

制剂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制定指导原则

制剂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制定指导原则

制剂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制定指导原则(讨论稿)一、药物制剂质量研究由于制剂剂型很多,在研究新药制剂时,应遵循药典相应制剂通则规定及制剂的特性要求。

本原则主要对口服固体制剂通则及注射剂进行讨论。

1.性状制剂的性状项下,应依次描述样品的外形和颜色,如片剂是什么颜色的压制片,或包衣片(包薄膜衣或糖衣),除去包衣后,片芯的颜色,片子的形状,如异形片(长条形,椭圆形,三角形等)也应描述,片面有无印字或刻痕或有商标记号等也应如实记述。

胶囊剂内容物的颜色、形状,是否有粘连,结块等均应记述。

注射液一般应为澄明液体(水溶液),但也有混悬液或粘稠性溶液,都要特别描述清楚,对注射液的颜色应根据颜色色号相应描述,以黄色标准比色液为基础,浅于1号或稀释一倍的1号的为“无色”,浅于2号的为“几乎无色”,浅于4号的为“微黄色”,浅于6号的为淡黄色,浅于8号的为“黄色”。

贮藏过程如性状有变化,应予以说明。

2.鉴别制剂的鉴别试验,其方法要求同原料药,所以除尽可能采和与原料药相同的方法外,还应注意:①由于多数制剂中均加有辅料,不宜用原料药性状项下的物理常数作为鉴别,也不宜直接用红外吸收光谱作为鉴别,必要时应增订能与同类药或化学结构近似药物相区别的鉴别试验。

②有些制剂的主药含量甚微,必须采用灵敏度较高,专属性较强,操作较简便的方法,如薄层色谱法等。

③由于制剂中辅料的干扰,应分离除去。

常用的方法是用溶剂将主药提取出来后,除去溶剂,残留物照原料项下鉴别。

④由于制剂的含量测定采用紫外分光光度法,可用含量测定的最大可吸收波长或特定波长下吸收度或吸收度比值作鉴别。

采用气相色谱法或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含量时,也可以其保留时间作为鉴别。

⑤对异构体药物应有专属性强的鉴别试验。

制剂的鉴别试验如采用原料药项下的鉴别时,其文字叙述应根据不同的剂型如何除去辅料进行描述。

3.检查各种制剂的检查项目,除应符合相应的制剂通则中的共性规定外,还应根据其特性、工艺及稳定性考察,制订其他项目,如口服固体制剂(以片剂、胶囊剂为主)应制订含量均匀度,溶出度,释放度,有关物质(或已知杂质)等检查。

中药制剂的生产工艺与质量标准

中药制剂的生产工艺与质量标准

中药制剂的生产工艺与质量标准中药制剂是指通过加工、提取、配制中药材或中药复方药物,制成符合药品管理法规要求的剂型和规格的药品。

中药制剂作为一种特殊药物形式,其生产过程需要严格遵循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稳定。

一、中药制剂的生产工艺中药制剂的生产工艺包括原料药提取、制剂配制和包装等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细致精确的操作,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1. 原料药提取原料药提取是中药制剂生产的第一步,通过适当的溶剂提取中药材中的有效成分,得到包含中药有效成分的浸膏或浸膏干燥粉。

提取工艺中需要控制温度、时间和溶剂比例等参数,以确保提取效果和成分稳定。

2. 制剂配制制剂配制是将提取得到的中药浸膏与其他辅料按一定比例混合,制成符合规定剂型与规格的制剂。

制剂配制需要确保配方准确、操作规范,避免添加过量或不足的辅料,以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包装中药制剂的包装需要符合相关药品管理规定,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工艺,确保药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

包装过程中需要注意密封性、防潮防光等要求,以保持药品的稳定性和使用寿命。

二、中药制剂的质量标准中药制剂的质量标准是制定和评价药品质量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药材质量、制剂质量和药品规格。

1. 药材质量中药制剂的药材应符合中药材质量标准,包括外观、性状、含量测定和微生物限度等指标。

药材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制剂的质量,因此在采购和使用药材时,应选择符合质量标准的优质药材。

2. 制剂质量中药制剂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外观、含量测定、溶出度、微生物限度、纯度和稳定性等指标。

这些指标通过合适的检测方法来评定,制剂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

3. 药品规格中药制剂的规格是指药品的剂型、规格和使用方法。

药品规格需要符合国家药品管理规定,包括药品命名、剂型定义和适应症等内容。

药品规格的准确性和明确性对医生、患者和药师具有指导意义,避免误用和滥用药品。

三、中药制剂质量控制的重要性中药制剂质量控制是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和合规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患者用药权益和保障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cde对口溶膜的批准依据和审查标准

cde对口溶膜的批准依据和审查标准

任务名称:cde对口溶膜的批准依据和审查标准一、引言进口药品注册是中国药品监管部门对于外国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审查程序。

对于溶膜剂型的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CDE)制定了一系列的批准依据和审查标准。

本文将对cde对口溶膜的批准依据和审查标准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探讨。

二、批准依据cde对口溶膜的批准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内法律法规依据中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进口药品的注册、审批和监管进行了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cde对口溶膜的审批依据主要是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遵守国家药品注册审查程序的要求。

2. 国际准则和指南依据cde对口溶膜的审批依据还包括一系列的国际准则和指南,如国际药品注册、国际药典、国际药品标准等。

这些准则和指南是国际上关于药品注册和审批的权威指导,对于制订cde审查标准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3. 医疗需求依据cde对口溶膜的审批依据还需要考虑中国市场对于该溶膜剂型药品的医疗需求。

审查标准要求考虑药品在治疗、预防和诊断中的实际需求,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对患者产生积极的医疗效果。

三、审查标准cde对口溶膜的审查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质量标准cde对口溶膜的审查标准要求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典规定的质量标准,包括药品的成分、含量、纯度等指标。

此外,还要求药品的生产过程符合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要求,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安全性评价cde对口溶膜的审查标准要求药品的安全性必须通过临床试验数据进行评价。

临床试验要求包括药品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副作用等方面的评估。

此外,还要求药品配方中的辅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性要求。

3. 疗效评价cde对口溶膜的审查标准要求药品的疗效必须通过临床试验数据进行评价。

临床试验要求包括药品的有效性、稳定性和治疗效果等方面的评估。

同时,还要求药品的剂型和用法使用必须能够产生预期的疗效。

制剂药学研究的技术要求

制剂药学研究的技术要求

制剂药学研究的技术要求制剂药学是药学学科中的重要分支之一,其主要研究对象是药物剂型、制剂工艺及其质量评价等内容。

制剂药学研究的技术要求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药物稳定性、药物释放、生物利用度、制剂工艺等。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阐述制剂药学研究的技术要求。

一、药物稳定性的技术要求药物的稳定性是指药物在制剂中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性质变化的程度。

药物的稳定性研究需要遵循以下技术要求:1. 合适的环境条件:稳定性研究需要在适当的温度、湿度和光照条件下进行,以模拟现实的储存和使用环境。

2. 合理选取检测指标:根据药物的性质,选择适当的检测指标,如含量测定、溶出度测定、化学反应等。

3. 稳定性评价方法:通过制备药物样品并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贮存一段时间,然后进行相关质量指标的测定,以评价药物的稳定性。

二、药物释放的技术要求药物释放性能是评价制剂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药物释放性能好的制剂能够提供良好的疗效,药物释放性能研究需要满足以下技术要求:1. 释放介质的选择:根据药物的性质和给药途径的要求,选择适当的释放介质,如模拟胃液、模拟血浆等。

2. 释放速度的测定:通过适当的方法,测定药物在不同时间点的释放速度,并进行评估,常用的方法有离体溶出法、离体渗透法等。

3. 质量控制要求:制定适当的质量控制标准,确保药物的释放性能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生物利用度的技术要求生物利用度是指药物进入体内后在血浆中的浓度变化,研究生物利用度需要满足以下技术要求:1. 药物的体内评价:通过药物的给药、采样等操作,测定药物在体内的浓度变化,并计算生物利用度。

2. 合理确定方法: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生物利用度的研究,如血浆药物浓度测定方法、药物代谢鉴定方法等。

3. 严格的实验操作:在动物体内进行药物的研究时,需要严格遵循实验操作规范,保证实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制剂工艺的技术要求制剂工艺是指将活性药物配制成适合人体使用的制剂的生产过程,制剂工艺的研究需要满足以下技术要求:1. 药物的选择与配伍:选用适合的药物,合理配置药物成分,确保药物的相容性和协同作用。

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试行)(2020年版)

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试行)(2020年版)

附件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试行)(2020年版)一、目的 (1)二、定义和适用范围 (1)三、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和药品检验机构 (1)四、药品注册检验分类 (4)五、药品注册检验分工 (5)六、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 (5)(一)境内生产药品 (5)1.准备申请 (5)2.提出申请 (6)3.接收审核 (8)4.注册检验 (9)5.报告发送 (11)(二)境外生产药品 (12)1.准备申请 (12)2.提出申请 (12)3.接收审核 (13)4.注册检验 (14)5.报告发送 (14)(三)样品抽取 (14)(四)特殊情形 (15)(五)与药品审评中心的信息沟通 (16)(六)工作时限 (17)七、药品注册检验基本技术要求 (18)(一)资料审核 (18)(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 (18)(三)注册检验用标准物质 (19)八、附件 (20)附件1注册检验资料、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材料的要求 (21)附件1.1 (21)附件1.2 (24)附件1.3 (27)附件1.4 (31)附件2药品标准复核意见撰写要求 (34)附件3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备案细则 (36)附件3.1 (41)附件4 药品注册检验相关表单文书 (42)附件4.1 (42)附件4.2 (43)附件4.3 (44)附件4.4 (45)附件4.5 (46)附件4.6 (47)附件4.7 (50)附件4.8 (51)一、目的为落实《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有关药品注册检验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明确注册检验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二、定义和适用范围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

样品检验是指按照申报药品质量标准对样品进行的实验室检验,以及有因抽样检验。

标准复核是指对申报药品质量标准中设定项目的科学性、检验方法的可行性、质控指标的合理性等进行的实验室评估。

本规范适用于药品检验机构开展的,为支撑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和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上市许可申请审评审批的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以及制剂审评需要的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检验。

CDE制剂立卷审查技术标准_内部定稿-制剂

CDE制剂立卷审查技术标准_内部定稿-制剂

附件二制剂立卷审查技术标准P1.综合研究情况与法规要求P1.1受理情况P1.1.1药品名称P1.1.2规格P1.1.3受理号 P1.1.4关联申请受理号P1.1.5申请阶段 □申报临床 □申报生产P1.1.6附加申请事项 □无 □非处方药 □减或者免临床研究 □其他P1.1.7注册类别是否正确 □是□否★P1.1.8药品注册申请表□提供□未提供△P1.1.9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 □提供□未提供△P1.1.10研制情况申报表□提供□未提供△P1.2审查情况P1.2.1省局审查意见表□提供 □未提供△P1.2.2研制现场核查报告 □提供 □未提供△发现的问题:P1.2.3生产现场检查报告 □提供 □未提供△发现的问题:P1.2.4省所检验报告 □ 提供省所检验结论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未提供★P1.3 证明性文件备注P1.3.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提供 □未提供△P1.3.2《药品生产许可证》范围是否包含本剂型□是 □否△P1.3.3相关剂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提供□未提供 □有说明 □无说明△ □不适用P1.3.4《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提供 □未提供△ □不适用 P1.4 专利情况P1.4.1药物在中国的专利及权属状态的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提供 □未提供△P1.5 特殊管理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研制立项批复文件 □提供 □未提供△ □不适用(非特药)P1.6 原研药物基本情况□提供 上市国家□上市/□国内首次进口时间生产企业名称□未提供△P1.7 原料药P1.7.1□国产原料药 是否提供了所有原料药的下列资料:P1.7.1.1批准证明文件或受理通知书P1.7.2.2药品质量标准P1.7.1.3供货商出厂检验报告P1.7.1.4申请人自检报告P1.7.1.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P1.7.1.6《药品生产许可证》P1.7.1.7《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P1.7.1.8销售发票复印件/其他P1.7.1.9供货协议或合同等P1.7.1.10原料药供应商审计报告□全部提供 □部分提供或未提供△□全部提供 □部分提供或未提供△□全部提供 □部分提供或未提供△□全部提供 □部分提供或未提供△□全部提供 □部分提供或未提供△□全部提供 □部分提供或未提供△□全部提供 □部分提供或未提供△□全部提供 □部分提供或未提供☆□全部提供 □部分提供或未提供☆□全部提供 □部分提供或未提供☆(新申报)P1.7.2□进口原料药 P1.7.2.1与原料药生产企业或国内合法的销售代理商签订的供货协议P1.7.2.2《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P1.7.2.3《医药产品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P1.7.2.4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P1.7.2.5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全部提供 □部分提供或未提供△□全部提供 □部分提供或未提供△□全部提供 □部分提供或未提供△□全部提供 □部分提供或未提供△□全部提供 □部分提供或未提供△P1.7.3 原料药是否有以下情况:P1.7.3 .1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已被废止P1.7.3 .2《药品生产许可证》已被吊销P1.7.3 .3原料药申请是否已撤回/退审□是★ □否 □是★ □否 □是★ □否P1.8药包材证明性文件P1.8.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P1.8.2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执行标准 □提供 □未提供△ □提供 □未提供△P1.9.立题合理仿制药是否提供了以下方面的合理性依据:P1.9.1活性成分的安全性/有效性 P1.9.2剂型P1.9.3规格 □是 □否★ □是 □否★□是 □否★P1.10临床批件要求补充的研究资料 □提供 □未提供△ □不适用P1.11 参比品P1.11.1是否与参比品进行对比研究 □是 □否★P1.11.2是否与已进口的原研/原研本地化产品进行了比较□是□否(如有)★□不适用(如无)P1.11.3参比品为 □原研产品 /原研本地化生产产品 □ ICH成员国仿制产品□其他企业产品 标签/样品照片/说明书 □提供 □未提供△P2.工艺研究P2.1是否提供了所有辅料的①来源②质检报告③质量标准 □全部提供 □部分提供/未提供△□全部提供 □部分提供/未提供△□全部提供 □部分提供/未提供△P2.2是否结合制剂特点制订了辅料的内控标准 □是 □否△ □ 不适用P2.3是否结合制剂特点制订了原料药内控标准 □是 □否△ □ 不适用P2.4是否进行了与制剂性能相关的原料药关键理化性质的研究 P2.4.1溶解性与pKaP2.4.2晶型P2.4.3粒度P2.4.4稳定性P2.4.5其他□是 □否△□是 □否△ □ 不适用□是 □否△ □ 不适用□是 □否△□是 □否△P2.5是否进行了处方筛选研究 □是 □否★ P2.6是否进行了原辅料相容性研究 □是 □否☆ P2.7是否进行了工艺研究 □是 □否★P2.8是否有过量投料 □是 □提供了说明 □未提供说明△ □否P2.9是否提供了中试以上规模的生产工艺,包括操作流程、工艺参数和范围P2.10是否提供了主要的生产设备型号、技术参数等 □是 □否☆ □是 □否△P2.11是否明确了关键工艺步骤和关键工艺参数 □是 □否☆P2.12关键工艺步骤和关键工艺参数是否有依据 □是 □否☆P2.13是否制订了所有中间体/半成品的控制标准 □全部提供 □部分提供/未提供☆P2.14试制规模 □未提供△ P2.15商业批量 □未提供△P2.16工艺验证方案 □提供 批量 △ □未提供△ P2.17□无菌制剂 灭菌/无菌工艺验证报告 □提供 批量 △ □未提供★P2.18□特殊工艺的制剂 工艺验证报告 □提供 批量 △ □未提供☆P2.19□其他制剂 工艺验证报告/空白的批记录 □提供 批量 △ □未提供☆ P2.20.1.1□湿热灭菌□F0值<8★ □8<F0值<12 □F0值>12P2.20.1.2□无菌生产工艺 微孔滤膜孔径 □ ≤ 0.22μm □ > 0.22μm★P2.20.1无菌保证条件P2.20.1.3□其他P2.20.2灭菌工艺验证资料 P2.20.2.1灭菌前微生物控制(残存概率法) □是 □否△P2.20.2.2装载热分布: □是 □否△P2.20.2.3热穿透: □是 □否△P2.20.2.4生物指示剂挑战: □是 □否△P2.20.3无菌生产工艺验证资料 P2.20.3.1除菌过滤系统验证□是 □否△ □不适用 P2.20.3.2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 □是 □否△P2.20.4包材相容性研究资料 □提供 □未提供△ 塑料包材□未提供★ □不适用P2.20□注射剂P2.20.5是否提供了容器密封性研究资料□是 □否☆ □不适用P3.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P3.1已收载标准情况 □中国药典□国家药品标准□进口药品注册标准□USP □BP □EP □JP □其他P3.2.1活性成分来源杂质研究分析资料:□提供 □物料 □中间体 □副产物 □其它□未提供★P3.2.2辅料来源杂质研究分析资料:□提供 □辅料引入杂质 □辅料与API相容性杂质 □其它杂质□未提供△P3.2.3降解杂质研究分析资料:□提供 □正常贮藏条件降解 □工艺过程降解 □强制降解□未提供★P3.2.4与原研产品的杂质谱对比研究资料 □提供 □未提供★P3.2有关物质与杂质谱分析P3.2.5超鉴定限杂质的定性研究及限度控制□提供 □未提供★ □无超限杂质P3.2.6.1标准中分析方法的来源与筛选优化过程□提供 □未提供☆P3.2.6.2与ICH成员国药典/中国药典标准方法对比 □提供 □未提供☆ □未收载P3.2.6.3分析方法学验证资料 □提供□基本全面 □缺项较多☆ □未提供★P3.2.6分析方法研究与验证P3.2.6.4杂质谱对比用分析方法的研究与验证资料□提供 □未提供☆P3.2.7基因毒性杂质研究控制□研究并列入 □研究未列入△ □未研究★ □不适用P3.2.8标准中杂质的控制 □控制□已知杂质 □特定未知杂质 □非特定杂质 □总杂质 □未控制□提供依据 □未提供依据★P3.2有关 物质与 杂质谱分析P3.2.9杂质限度与已有最严格标准的对比 □相当或严格□宽松□提供依据 □未提供依据★□未比较已有最严格标准 □可以获得☆ □不可获得P3.3.1是否与原研产品进行了溶出曲线对比 □是 □否★P3.3□固体口服制剂溶出度/释放度 P3.3.2溶出方法的来源与筛选优化P3.3.3溶出量测定方法的验证□提供 □未提供△□提供□基本全面 □缺项较多△□未提供☆P3.4.1是否进行了聚合物研究 □是□否(注射剂和青霉素类制剂) ★ P3.4.2方法学研究与验证资料□提供□基本全面 □缺项较多☆□未提供★P3.4□ β-内酰胺类抗生素聚合物 P3.4.3是否与原研产品进行了聚合物含量水平对比考察 □是含量水平□不高于原研□高于原研△□否☆P3.5.1制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有机溶剂□研究并列入□研究未列入□未研究☆P3.5□残留 溶剂 P3.5.2分析方法学验证资料□提供□基本全面 □缺项较多△□未提供△P3.6.1标准中分析方法的来源与筛选优化□提供 □未提供△P3.6.2与ICH成员国药典/中国药典的对比□提供 □未提供△ □未收载P3.6.3分析方法学验证资料□提供□基本全面□缺项较多☆□未提供★P3.6含量测定P3.6.4与已收载最严格标准的比较□相当或严格□宽松 □提供依据 □未提供依据☆□未比较已收载最严格标准 □可以获得☆ □不可获得P3.7 □无菌制剂中关键辅料控制 P3.7.1□抗氧剂P3.7.2□抑菌剂P3.7.3□稳定剂P3.7.4□增溶剂□研究并列入 □研究未列入△ □未研究☆□研究并列入 □研究未列入△ □未研究☆□研究并列入 □研究未列入△ □未研究☆□研究并列入 □研究未列入△ □未研究☆P3.8.1□无菌P3.8.2□细菌内毒素P3.8.3□微生物限度P3.8.4□其他□研究并列入 □研究未列入△ □未研究☆□研究并列入 □研究未列入△ □未研究☆□研究并列入 □研究未列入 □未研究△□研究并列入 □研究未列入 □未研究△P3.8其他控制项目P3.8.5方法学验证资料 □提供 □未提供☆(无菌、细菌内毒素) P3.9质量标准是否与已收载最严格标准进行了对比□提供 □未提供△P3.10.1□中检院对照品□国外法定对照品 P3.10.1.1标签/样品照片/说明书 □提供 □未提供△P3.10.2□试剂公司商品公司名称 P3.10.2.1结构确证资料 □提供□未提供△P3.10.2.1标定赋值资料 □提供□未提供△□不适用P3.10 标准物质P3.10.3□自行或委托制备 P3.10.3.1制备工艺资料 □提供□未提供△P3.10.3.2结构确证资料 □提供□未提供△P3.10.3.3标定赋值资料 □提供□未提供△□不适用P4.稳定性研究P4.1影响因素试验:批量: □未提供△P4.2注射剂的配伍稳定性研究 □提供 □未提供☆ □不适用P4.3多剂量制剂使用中的稳定性研究 □提供 □未提供☆ □不适用P4.4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P4.4.1是否市售包装:□是 □否★ □未提供☆批次: 批 批量:1. 2. 3. □未提供△ □批量过小★P4.4.2加速试验条件:□ 40℃±2℃/RH 75%±5%□其他 ℃/RH % 是否提供依据 □是 □否☆稳定性考察时间:□<6月★ □6月 □其他P4.4.3中间试验(30℃±2℃/RH65%±5%)□提供稳定性考察时间:□<6月★ □6月 □12月 □其他□不适用P4.4.4长期试验条件: □ 25℃±2℃/RH 60%±10%□其他 ℃/RH % 是否提供依据 □是 □否☆稳定性考察时间:□<6月★ □6月 □9月 □12月 □18月 □24月 □其他P4.4.5是否缺乏重要质量考察指标 □是★ 未考察项目 □否P4.4.6长期试验在拟定效期内考察指标是否出现显著变化 □是★ □否P4.4.7长期试验是否出现超鉴定限杂质 □是 □进行定性研究□未进行定性研究★ □否P4.5有关物质相关图谱 □提供 □部分提供△ □未提供★P4.6含量测定相关图谱 □提供或部分提供 □未提供△□不适用P5.其他P5.1研究数据及图谱真实性 □未发现问题 □有★发现的问题 :P5.2包材是否与原研品一致□是□否 □有数据支持 □无数据支持且无分析论证△P5.3储藏条件是否与原研品一致□是□否 □比原研品(参比品)宽松且数据支持不足 □无数据支持且无分析论证 △审查结论(标记★涂红色背景的项目为重大缺陷项,标记☆涂蓝色背景的项目为较大缺陷项, 标记△涂黄色背景的项目为一般缺陷项)存在的问题:重大缺陷项X项:较大缺陷项(加权计算为2个一般缺陷项)和一般缺陷项共X项:一、综合研究情况与法规要求1、2、二、处方工艺研究1、2、三、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1、2、四、稳定性研究1、2、五、其他1、2、初审(签名) 年 月 日 复审(签名) 年 月 日 审查组意见 □通过 □不通过审查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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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10.3.2结构确证资料□提供□未提供△
P3.10.3.3标定赋值资料□提供□未提供△
□不适用
P4.稳定性研究
P4.1影响因素试验:
批量:□未提供△
P4.2注射剂的配伍稳定性研究
□提供□未提供☆□不适用
P4.3多剂量制剂使用中的稳定性研究
□提供□未提供☆□不适用
P4.4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
P4.4.1是否市售包装:□是□否★□未提供☆
附件二
制剂立卷审查技术标准
P1.综合研究情况与法规要求
P1.1受理情况
P1.1.1药品名称
P1.1.2规格
P1பைடு நூலகம்1.3受理号
P1.1.4关联申请受理号
P1.1.5申请阶段
□申报临床□申报生产
P1.1.6附加申请事项
□无□非处方药□减或者免临床研究□其他
P1.1.7注册类别
是否正确
□是
□否★
P1.1.8药品注册申请表
□未提供△
P3.2.3降解杂质研究分析资料:
□提供
□正常贮藏条件降解□工艺过程降解□强制降解
□未提供★
P3.2.4与原研产品的杂质谱对比研究资料
□提供□未提供★
P3.2.5超鉴定限杂质的定性研究及限度控制
□提供□未提供★□无超限杂质
P3.2.6分析方法研究与验证
P3.2.6.1标准中分析方法的来源与筛选优化过程
P4.4.4长期试验条件:□25℃±2℃/RH 60%±10%
□其他℃/RH%是否提供依据□是□否☆
稳定性考察时间:□<6月★□6月□9月□12月□18月□24月□其他
P4.4.5是否缺乏重要质量考察指标
□是★
未考察项目
□否
P4.4.6长期试验在拟定效期内考察指标是否出现显著变化
□是★
□否
P4.4.7长期试验是否出现超鉴定限杂质
P2.17□无菌制剂
灭菌/无菌工艺验证报告
□提供批量△□未提供★
P2.18□特殊工艺的制剂
工艺验证报告
□提供批量△□未提供☆
P2.19□其他制剂
工艺验证报告/空白的批记录
□提供批量△□未提供☆
P2.20□注射剂
P2.20.1无菌
保证
条件
P2.20.1.1□湿热灭菌
□F0值<8★□8<F0值<12□F0值>12
□是
□否□比原研品(参比品)宽松且数据支持不足□无数据支持且无分析论证△
审查结论
(标记★涂红色背景的项目为重大缺陷项,标记☆涂蓝色背景的项目为较大缺陷项,标记△涂黄色背景的项目为一般缺陷项)
存在的问题:
重大缺陷项X项:
较大缺陷项(加权计算为2个一般缺陷项)和一般缺陷项共X项:
□是□否☆
□是□否△
P2.11是否明确了关键工艺步骤和关键工艺参数
□是□否☆
P2.12关键工艺步骤和关键工艺参数是否有依据
□是□否☆
P2.13是否制订了所有中间体/半成品的控制标准
□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未提供☆
P2.14试制规模□未提供△
P2.15商业批量□未提供△
P2.16工艺验证方案
□提供批量△□未提供△
□提供□未提供△□不适用
P1.4专利情况
P1.4.1药物在中国的专利及权属状态的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提供
□未提供△
P1.5特殊管理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研制立项批复文件
□提供□未提供△
□不适用(非特药)
P1.6原研药物基本情况
□提供
上市国家
□上市/□国内首次进口时间
□是□否★
P3.3.2溶出方法的来源与筛选优化
P3.3.3溶出量测定方法的验证
□提供□未提供△
□提供
□基本全面□缺项较多△
□未提供☆
P3.4□
β-内酰胺类抗生素聚合物
P3.4.1是否进行了聚合物研究
□是□否(注射剂和青霉素类制剂)★
P3.4.2方法学研究与验证资料
□提供
□基本全面□缺项较多☆
□未提供★
□提供
省所检验结论□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
□未提供★
P1.3证明性文件
备注
P1.3.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提供□未提供△
P1.3.2《药品生产许可证》范围
是否包含本剂型
□是□否△
P1.3.3相关剂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提供
□未提供□有说明□无说明△
□不适用
P1.3.4《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P3.4.3是否与原研产品进行了聚合物含量水平对比考察
□是
含量水平□不高于原研□高于原研△
□否☆
P3.5□
残留
溶剂
P3.5.1制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有机溶剂
□研究并列入□研究未列入□未研究☆
P3.5.2分析方法学验证资料
□提供
□基本全面□缺项较多△
□未提供△
P3.6含量
测定
P3.6.1标准中分析方法的来源与筛选优化
□是
□进行定性研究
□未进行定性研究★
□否
P4.5有关物质相关图谱
□提供□部分提供△□未提供★
P4.6含量测定相关图谱
□提供或部分提供□未提供△
□不适用
P5.其他
P5.1研究数据及图谱真实性□未发现问题□有★发现的问题:
P5.2包材是否与原研品一致
□是
□否□有数据支持□无数据支持且无分析论证△
P5.3储藏条件是否与原研品一致
□是□否(如有)★□不适用(如无)
P1.11.3参比品为□原研产品/原研本地化生产产品
□ICH成员国仿制产品
□其他企业产品
标签/样品照片/说明书
□提供□未提供△
P2.工艺研究
P2.1是否提供了所有辅料的①来源
②质检报告
③质量标准
□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未提供△
□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未提供△
□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未提供△
P3.10.1□中检院对照品
□国外法定对照品
P3.10.1.1标签/样品照片/说明书
□提供□未提供△
P3.10.2□试剂公司商品
公司名称
P3.10.2.1结构确证资料□提供□未提供△
P3.10.2.1标定赋值资料□提供□未提供△
□不适用
P3.10.3□自行或委托制备
P3.10.3.1制备工艺资料□提供□未提供△
□是□否△□不适用
□是□否△
□是□否△
P2.5是否进行了处方筛选研究
□是□否★
P2.6是否进行了原辅料相容性研究
□是□否☆
P2.7是否进行了工艺研究
□是□否★
P2.8是否有过量投料
□是
□提供了说明
□未提供说明△
□否
P2.9是否提供了中试以上规模的生产工艺,包括操作流程、工艺参数和范围
P2.10是否提供了主要的生产设备型号、技术参数等
P2.20.3无菌生产工艺验证资料
P2.20.3.1除菌过滤系统验证□是□否△□不适用
P2.20.3.2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是□否△
P2.20.4包材相容性研究资料
□提供□未提供△塑料包材□未提供★□不适用
P2.20.5是否提供了容器密封性研究资料
□是□否☆□不适用
P3.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
P3.1已收载标准情况
P1.7.1.8销售发票复印件/其他
P1.7.1.9供货协议或合同等
P1.7.1.10原料药供应商审计报告
□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未提供△
□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未提供△
□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未提供△
□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未提供△
□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未提供△
□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未提供△
□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未提供△
□中国药典
□国家药品标准
□进口药品注册标准
□USP□BP□EP□JP□其他
P3.2有关
物质与
杂质谱分析
P3.2有关
物质与
杂质谱分析
P3.2.1活性成分来源杂质研究分析资料:
□提供
□物料□中间体□副产物□其它
□未提供★
P3.2.2辅料来源杂质研究分析资料:
□提供
□辅料引入杂质□辅料与API相容性杂质□其它杂质
仿制药是否提供了以下方面的合理性依据:
P1.9.1活性成分的安全性/有效性
P1.9.2剂型
P1.9.3规格
□是□否★
□是□否★
□是□否★
P1.10临床批件要求补充的研究资料□提供□未提供△□不适用
P1.11参比品
P1.11.1是否与参比品进行对比研究
□是□否★
P1.11.2是否与已进口的原研/原研本地化产品进行了比较
P1.7.2.5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未提供△
□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未提供△
□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未提供△
□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未提供△
□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未提供△
P1.7.3原料药是否有以下情况:
P1.7.3 .1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已被废止
P1.7.3 .2《药品生产许可证》已被吊销
生产企业名称
□未提供△
P1.7原料药
P1.7.1□国产原料药
是否提供了所有原料药的下列资料:
P1.7.1.1批准证明文件或受理通知书
P1.7.2.2药品质量标准
P1.7.1.3供货商出厂检验报告
P1.7.1.4申请人自检报告
P1.7.1.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P1.7.1.6《药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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