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实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赣财社[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社[2009]59号)市(县)财政局、卫生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86号)、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意见》(赣发[2008]8号)精神,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立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一)补助对象的基本条件:1、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在岗乡村医生(含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以下同);2、具有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受到村民广泛好评;3、身体健康,能履行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
(二)补助标准:从2009年开始,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乡村医生是农村卫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任务,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
乡村医生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赣发[2003]15号)要求履行职责。
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一)制定考核细则。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根据《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主要指标》(附件3)制定考核细则。
江西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提高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管体系,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省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增加卫生投入。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困难地区卫生机构房屋修缮、设备和免费药物购置、重大疾病控制业务工作经费补助及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根据需求调查和疫情报告等情况,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用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和执法监督能力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需求调查和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配置标准等因素分配;用于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疫情报告和疾病防治规划及防治工作要求等因素分配;用于重大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及救灾防疫等专项资金,根据地方申请报告及相关工作要求给予及时补助。
第五条需求调查包括各地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状况,当地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人力状况等。
需求调查的具体内容根据专项资金用途由省卫生厅商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市级卫生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情况。
第六条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根据各地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财力状况、疾病流行情况和当年实际需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等情况,统筹考虑中央和省以及地方有关部门、国外贷款等渠道已安排的各项资金,综合平衡后,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按程序确定。
第七条省财政用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卫生监管体系、监督执法及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用途研究确定具体项目管理方案,卫生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关于调整江西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江西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1.18•【字号】赣人社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调整江西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中央驻赣及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赣人社发〔2019〕13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江西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确定。
报销日期为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至办理出院手续之日止。
如工伤职工出院后,同一天转院再次办理入院的,前次出院之日和再次入院之日的伙食补助费按一天计算,不重复计发。
挂床、过度医疗等违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工伤职工到设区市以外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1.乘坐公共汽车、火车硬席(硬座或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往返一次异地间的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
购买软卧等超出限乘标准的车(船)票,超出标准的费用部分由个人自理。
因病情紧急需乘坐飞机的(限经济舱),不超过异地间乘坐高铁二等座标准票价的机票费用凭票据实报销,超出标准的机票费用部分由个人自理。
2.异地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最多不超过2天(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为同一日的,按1天计算;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不是同一日的,按2天计算)。
江西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新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新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7.20•【字号】赣卫计发[2000]第125号、赣财综字[2000]第90号•【施行日期】200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新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卫计发[2000]第125号赣财综字[2000]第90号2000年7月20日)各地(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医疗单位:随着医学科技发展,新医用设备仪器的广泛使用和新医疗技术的应用,新开展的医疗项目不断增加,为规范医疗服务内容,理顺医疗价格,现将部分新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收费标准核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一、新医疗项目及收费标准:1、赣州市人民医院核磁共振(日立0.31AIRIS开放式永磁型MRT)检查收费标准定为600元/人次。
2、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SSD-680型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收费标准按《江西省医疗收费标准》80页规定的第三档标准执行。
3、赣州市人民医院HP8500GP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收费标准按《江西省医疗收费标准》80页规定的第二档标准执行。
4、SW-TH200AR型脑电图监护仪及BI8000-8A动态脑电图换能盒癫痫病诊断费每人次260元。
5、“美国贝尼MF-150型乳腺诊断仪”收费标准为:70元/单侧、120元/双侧6、jk-c型智能化下肢关节康复器收费标准为5.00元/人次7、MJ-肿瘤固有荧光诊断仪15元/人次。
8、SHP-Ⅱ型射频治疗仪(五官科)8元/次9、肝病治疗仪10元/次10、“感觉统合评定”每人次收费标准为10元“感觉统合训练”每人次35元(每疗程20次)11、CI-2颈椎失稳80元/次(一疗程三次)急性腰扭伤50元/次(一疗程1-2次)梨状肌损伤50元/次(一疗程1-3次)12、病理图文图像分析报告10元/张(每例不超过4张)13、细胞病理学诊断30元/人次14、对ICU病室危重病人作全血液分析检查,收费标准为:(1)3+(含氧分压、二氧化碳分压,血氧饱和度、标准碱、剩余碱、酸碱度)每人次40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3•【字号】赣府厅字[2011]177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77号2011年10月1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1.清理化解旧债。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从2011年7月起,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2.制止发生新债。
在化解旧债的同时,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申报审批制度。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项目建设和购置设备,先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
3.建立运行新机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
将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项目由县级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由政府财政资金解决,逐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新机制。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下达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下达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赣财社[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下达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赣财社[2008]59号)市(县)财政局、卫生局:为保障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政策的实施,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233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接种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规范的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发放制度,省财政厅与省卫生厅联合下发《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函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附件: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二00八年四月九日附件: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防接种补助经费管理,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补助经费,是指基层预防接种单位免费为群众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提供的补助经费。
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三条对承担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预防保健人员给予补助。
第四条补助范围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接种、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疫苗接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第四条规定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中央和省财政给予必要经费补助。
补助标准为每接种1剂次疫苗补助3元。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六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日期:2013-03-25 13:07:23 稿源:赣人社发[2012]27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12]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保障省直机关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省直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自管单位编制内的在职和退休职工(正厅及以下人员)。
上述人员按规定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三个层次医疗保险。
第四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全一致,其它的医疗待遇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保障。
第五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
超出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部门职责:(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规划、政策、标准、管理制度、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审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会同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人员和财政经费给付等情况;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的执行、落实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审核安排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审批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等。
课后延时服务方案
课后延时服务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特别是小学“放学早、接送难”等问题,疏堵结合整治非法有偿补课,多渠道丰富并保障教育资源的有效供给,积极回应新时代广大家长的关切,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赣教发〔2022〕10号)有关做好课后服务的总体要求和上饶市相关四部门下发的《转发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饶教发〔2022〕8号),结合万年实际,现就万年县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明确工作定位积极开展中小学放学后课后服务,就是协助家长化解因工作等原因无法按时接载学生难题、确保学生安全、推动学生健康成长的关键措施;就是澄清社会关注,化解小学“放学晚、接载容易”矛盾,综合施策化解中小学生校外负担过重难题,进一步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并使人民群众具备更多赢得感和幸福感的关键小事、民生实事。
中小学放学后校内课后服务是指在学校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基于学生家长自愿,针对确实有接送困难的家庭,由学生所在学校为主具体承担的具有公益性、非普遍性的课后服务。
校内课后服务不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畴,但它是体现教育为民服务、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此,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学校要为有刚性需求的学生家庭提供基本的课后服务,努力做好让家长放心的事。
二、基本原则(一)自愿申报原则。
校内实施课后服务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
中小学生是否参加放学后学校组织的课后服务,由家长提出申请,自愿作出选择。
(二)统筹安排原则。
校内课后服务面向特定群体而非全体学生。
学校课后服务对象核定秉持有条件市场准入、统筹安排,并优先确保戍守儿童的原则。
(三)公益服务原则。
免费健康体检城镇医保
喜讯、喜讯、喜讯、免费健康体检关爱行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障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全满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全省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免费健康体检关爱行动的通知》(赣人社字[2011]107号)文件精神,决定组织实施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免费健康体检关爱行动。
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180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中有健康体检愿望的关爱对象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工作。
关注民生,关爱市民健康,加快我市健康城市建设步伐。
我们长庚健康体检荣幸成为首批免费健康体检关爱行动的服务单位,欢迎广大医保参保朋友到长庚享受免费健康体检,享受省、市领导对人民健康的关爱。
一、享受免费健康体检人员:按规定在南昌市辖区内参加并缴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有愿望进行健康体检的参保人员,不含已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体检的人员。
二、免费健康体检人员年龄划分:根据参保人员大病及慢性病发生几率与年龄相关特点,对关爱对象进行分两个年龄组体检:年龄算法:截止2012年12月31日满(1)第一年龄组:40岁(含)以上的女性、50岁(含)以上的男性参保人员;(2)第二年龄组:第一年龄组年龄段以下的参保人员(含大学生)。
三、免费健康体检项目:按照参保人群类别的不同,设置不同免费健康体检项目,具体如下:第一年龄组(1)一般体格检查,内科、外科检查;(2)血常规、尿常规;(3)生化检查:血脂四项、肝肾功能;(4)糖尿病筛查:空腹血糖;(5)肿瘤筛查:CEA、AFP测定;(6)B超检查:肝、胆、肾B超;男性前列腺膀胱检查、女性子宫附件检查;第二年龄组(1)一般体格检查,包括内科、外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检查;(2)血常规、尿常规;(3)肝、胆、肾B超;(4)肝、肾功能。
注:每个体检者必须持医保卡刷卡确认身份、年龄和录入医保方能体检。
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江西省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江西省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赣卫疾控字[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西省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赣卫疾控字〔2008〕1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起,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范围,在现行全国范围使用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并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在流行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流行性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端螺旋体疫苗接种。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保证我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政府领导,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
省政府已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民生工程。
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全省适龄儿童享受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各地要将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各项措施,并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定期考核,抓好落实,要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
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各高校、省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实施《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12月2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推进实施《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20〕10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9号),落细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我省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我省师德师风建设提出如下措施。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尿毒症患者实施免费血透救治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2.06.04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尿毒症患者实施免费血透救治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尿毒症患者(以下简称“患者”)实施免费血透救治费用结算问题,减轻患者负担,提高救治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尿毒症患者实施免费血透救治费用结算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属地免费救治原则
由患者在属地定点医疗机构中就近选定一家固定进行免费血透治疗的医疗机构,并报当地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审核。
患者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更换。
当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设备还没安装到位,尚不具备实施血透救治能力时,可由县(市、区)协调办在本地范围内选择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免费血透救治。
二、免费救治费用结。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赣人社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规〔2022〕5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完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30日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四章组织评审第五章评审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优化职称管理服务,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对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及有关管理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有关组织实施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
( ) 二 逐级 上报 , 逐笔 认定 ( 0 1年 1 21 0月 2 日 2
2月 1 0日) 0月 3 。1 1日前, 县级将锁定后的 公 室对 各地 债务 化解 工作 统 一组织 考 核 , 未在 规 至 l 对 设区市人 民政府组织审计 、 发 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 , 回财政相应补助 债务报设区市审核 , 扣
于清理化解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 的通知》 需 资金 由政 府纳 入财政 预算 足额安 排 。 ( 国办发[ 0 1 3 2 1 ] 2号) 等有关 规定 , 结合实 际, 制
3 建 立运行 新机 制 。按 照 国务 院 办公 厅关 于 .
定 我省 清理 化解 基层 医疗卫 生机 构债 务实 施方 案 。 建立 健全基 层 医疗卫 生机构 补偿 机制 的要求 , 落实
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 2 制止发生新债 。在化解 旧债的同时 , . 建立
( ) 二 基本 原则 。
1 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各级人民政府举办基 .
省 政府 办公 厅文 件
5
层 医疗 卫 生机构 、 展卫 生事业 和 推进 深化 医药 卫 成 的 长期负 债 , 市 县 参 照 本方 案 进 行 化解 , 照 发 各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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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 府办公厅 文 件
江西省人 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 委
省 卫生厅省 财政厅江 西省 清理 化解基 层
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 厅字[0 1 17号 2 1 ]7
各 市 、 ( 人 民政 府 , 县 区) 省政府 各部 门:
21 年 1 0 1 0月 1 日 3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虚拟现实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虚拟现实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虚拟现实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决策部署,加强虚拟现实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助推我省虚拟现实特色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起开展全省虚拟现实行业职称评审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对象在我省虚拟现实行业中从事搭建虚拟现实系统、设计虚拟现实内容、优化虚拟现实效果、开发虚拟现实应用、管理虚拟现实项目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职称名称和专业设置虚拟现实行业职称归口工程系列,分高级、中级、初级,初级分设助理级和员级,名称对应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虚拟现实行业职称专业名称为虚拟现实工程。
三、申报条件虚拟现实行业职称申报条件按《江西省虚拟现实行业职称申报条件》(洪人社发〔2022〕180号)执行。
四、评审组织虚拟现实行业职称申报评审使用“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评审按《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赣人社规〔2022〕5号)有关规定执行,考核认定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赣人社字〔2013〕3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助推强省会战略,授权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单位组建江西省虚拟现实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虚拟现实行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等文件精神,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二)事业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二)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江西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12]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保障省直机关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省直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自管单位编制内的在职和退休职工(正厅及以下人员)。
上述人员按规定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三个层次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全一致,其它的医疗待遇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保障。
第五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
超出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部门职责:(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规划、政策、标准、管理制度、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审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会同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人员和财政经费给付等情况;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的执行、落实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审核安排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审批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等。
乡镇补贴规则
乡镇补贴规则财政补贴是政府使用的经济杠杆,在弥补市场缺陷、调整供求结构、实施产业政策、实施价格改革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下面是乡镇补贴细则,欢迎阅读!乡镇补贴实施细则一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赣人社发[20xx]28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准你县乡镇实行乡镇工作补贴边远等级的批复》(冀府字[20xx]31号)精神,为做好我县乡镇机构工作人员的乡镇补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乡镇工作补贴的实施范围。
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以及上级政府长期(半年以上)派驻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乡镇工作补贴标准。
按照在乡镇工作年限,乡镇工作补贴分为三个标准:乡镇工作年限不足20xx年的,每人每月领取200元;如果你在一个乡镇工作了20xx年但不到20xx年,每人每月300元;在乡镇工作20xx年以上的,每人每月400元。
在按工作年限享受相应乡镇工作补贴的同时,偏远乡镇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最偏远乡镇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第三,乡镇分类。
经吉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合川镇、彩凤乡、不前镇、石桥、连州乡、再中乡、田丽镇、颜歌乡、高适乡、龙源镇、高桥楼镇、怀中镇、沙市镇、龙田乡、朱温镇按普通乡标准提供乡镇工作补贴;龙门镇、泰陵乡、祥兴乡、芦溪乡、高希乡按边远乡标准缴纳乡镇工作补助费;曲白乡、敖南乡、三湾乡按照最偏远乡镇的标准缴纳乡镇工作补助费。
四、乡镇工作补贴实施时间。
乡镇工作补贴从在乡镇工作的当月开始按月发放。
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月起停止乡镇工作补贴。
从乡镇工作借调的,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乡镇工作补贴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动词(verb的缩写)处理程序1、一审。
个人申报,填写《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初审后,单位应报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审查。
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管理暂行办法01月11日讯,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27号),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2016年12月22日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赣财社〔2012〕35号)和《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赣人社发〔2012〕2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规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患下条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经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备案后,在选定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院)门诊治疗该慢性病所发生的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条慢性病种范围及待遇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和各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暂定如下:1.门诊特殊慢性疾病暂定以下39种,分为两大类:第一类:(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3)艾滋病;(4)血友病;(5)再生障碍性贫血;(6)高血压病(二期合并器官病变);(7)糖尿病(合并肾、眼、神经病变之一);(8)慢性肝炎(肝功能异常)、肝硬化;(9)系统性红斑狼疮;(1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哮喘;(11)帕金森氏综合症;(12)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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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免费健康体检关爱行
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社字[2011]10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4.10
【实施日期】2011.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城镇医疗保
险参保人员免费健康体检关爱行动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1〕10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障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根据2011年省政府民生工程目标任务要求,决定组织实施全省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免费健康体检关爱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出发,通过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对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施免费健康体检关爱行动,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爱护,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新面貌,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华诞的到来。
二、关爱对象
健康体检关爱对象:按规定在江西省辖区内参加并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并有愿望健康体检的参保人员,不含已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体检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