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林来梵-本科《宪法》教学案例-2009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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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博士生导师林来梵来我院做学术报告

清华博士生导师林来梵来我院做学术报告

林来梵教授与法学学子探讨宪政观5月8日下午4点,扬州大学荷花池校区主楼二楼的多功能大厅里座无虚席,法学院学生、老师齐聚一堂,来自清华大学的林来梵教授即将为大家带来一场名为“当今中国的六种宪法观”的法学院高层系列学术报告。

Who---林来梵林来梵,法学硕士、法学博士,2001年11月起加盟浙江大学法学院,曾任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委员。

2003年被授予“浙江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2009年9月起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林来梵教授学识渊博,可谓宪法学界的泰斗。

报告会现场,林教授以其幽默风趣的谈吐引来连连的笑声和阵阵热烈地掌声。

报告会最后,林教授亲笔签名赠书给现场互动的学生以及法学院读书社。

What---当今中国的六种宪法观“当今中国,宪政观趋于多歧性,它就像一棵挂满红绿灯的树,指示了太多的方向,因此需要我们梳理归纳。

”林来梵教授如是说。

在报告中,林来梵教授共介绍了当今中国的六种宪政观,即民主宪政观、多要素复合宪政观、通识型宪政观、宪政概念取消论、社会主义宪政观以及大陆新儒家宪政观。

林教授也指出,当今中国并不是仅有这六种宪政观,只是这六种相对典型。

同时,以上六种宪政观之间有分歧也有部分重复,多数观点的理论完成度还有待提高,对于民主宪政观,林教授认为宪政不排除民主尤其是成熟的民主,但民主很有可能导致专制与暴政;多要素复合宪政观则体现了中国人传统思想中特有的“折中融合倾向”;针对宪政概念取消论,这一最具想象力和颠覆性的观点,林来梵教授毫不客气的说“这是一种非纯正、非现实性的观点”、“我不批评别人也会批评,所以我在这里就不批评了”。

而在社会主义宪政观中,林教授高度赞扬了谢韬,认为“姜还是老的辣”、“唯谢韬民主社会主义的理论性较强”。

最后对于大陆新儒家宪政论中的三院制,林来梵教授认为不通过选举或推举的三院将会产生更大的问题。

宪法学讲义(第三版)

宪法学讲义(第三版)

读书笔记
重新认识了宪法。
只看了前面很少的部分。
中外制衡权力的方式不同,折射到社会层面产生不同的问题,也没必要分什么好坏。
2023,重拾专业,从《宪法学讲义》开始,用一年时间,复习一遍读大学时的核心课程。
批判之中带着耐心和理性,作为学术著作读来并没有想象中费力,反而十分引人入胜。
关于内容:看完书以后,整个晚上心情都不太好,因为社会现实是如此沉重,我们每个人看似自由,但都置 身社会的桎梏镣铐之中……,卢梭说“人生儿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是人在社会中的状态的真实 描摹本书的重点是,宪法作为基本法的构成要素进行了一一阐述,比如什么是国家,法律和国家的关系,个人, 以及个人作为社会中构成要素的权利。
感谢观看
林老最后传达了学习此书几点理念,大有裨益:第一,宪法者,限权之法也。我们苦口婆心想传递给大家的 就是这一理念。
精彩摘录
中国宪法发展的趋势是什么?我们可以从学术上作出这样一个判断:它慢慢地从国家政权合法性的认定书逐 渐地发展为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在所有固有意义上的宪法当中,有一种被广泛认为是特别优异的宪法,就是“立宪主义上的宪法”。这种意 义上的宪法专指: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之基本法。
组织国家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存的最起码的权利。
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有关,它把个人看成是最重要的价值核心,是重于国家的最重要价值。国家必须为个人 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之尊严和自由。自由主义认为个人自由重于国家的任何目标。
那么什么叫“立宪政体”呢?答案是:就是制定出宪法并加以遵行的政体。
法学最为核心的部分就是法教义学,而法学就是这样的保守。它的主要精神不是在于批判秩序,而是在于维 护秩序,为此是保守的。这是必要的保守,甚至是非贬义的保守。

宪法阅读书目推荐

宪法阅读书目推荐

林来梵:清华大学宪法学推荐书目来自: 凯风2011-09-28 18:02:33林来梵:2011年本科宪法学限定版推荐书目1、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张千帆著:《宪法学导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4、[日]芦部信喜著,林来梵等译:《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李强著:《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6、[英] 洛克著,翟菊农等译:《政府论》(上、下),商务印书馆1982、1984年版。

7、[法] 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8、[英] 密尔著,汪渲译:《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9、[美] 汉密尔顿等著,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或尹宣译:《联邦论》,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

10、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1、季卫东著:《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2、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3、蔡定剑著:《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日]藤仓皓一郎等主编,段匡等译:《英美判例百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5、[美]安东尼刘易斯著,何帆译:《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林来梵:2011年清华大学本科《宪法学》课程推荐书目发表时间:2011-09-13 17:33:01 阅读次数: 1530 所属分类:教学资料一、重点推荐书目1、许崇德等编:《宪法》(第四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3、《宪法学习式法规》,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4、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009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点评(完整版)

2009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点评(完整版)

2009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点评(完整版)编者按:2009年,有哪些宪法性事件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推动了法治进程?12月25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许崇德宪法学发展基金主办,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中国宪政网协办的“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揭晓了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性事例。

这些事例,不会随着2009年的远去,而淡出我们的视野,因为它们产生的影响,不仅在现在,而且在将来。

1、成都自焚抗拆事■事件回放:2009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过一次拆除,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阻挠致使拆除行动被迫取消。

1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实施拆除,在相持近三小时后,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

11月29日夜,唐福珍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12月,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座谈会,讨论拆迁制度,并表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颁布实施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除。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目前更加紧了这方面的工作。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这一事件促使我们发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法性审查的呼声,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座谈会透露的消息,该条例有违宪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终将被废止。

此事带来的启示是:我国需要一部关于土地征收问题的法律,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土地的征收,都应成为其规制的对象。

2、云南“躲猫猫”事件■事件回放:2009年1月,云南玉溪北城镇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进入晋宁县看守所,2月8日受伤住院,2月12日死于“重度颅脑损伤”。

对于死因,晋宁县公安机关称,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不小心撞到墙壁所致。

结论一出,舆论哗然,“躲猫猫”一词迅速走红网络。

宪法参考资源

宪法参考资源

《宪法》参考资源
一、课程参考资源
(一)参考文献
1、胡锦光、韩大元著:《中国宪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11月版。

2、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系列),法律出版社。

3、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4、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日]芦部信喜:《宪法》,林来梵、凌维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版。

7、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王世杰、钱瑞升:《比较宪法》,范忠信校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二)专业网站
全国人大网:
中央人民政府网: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公法网(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
中国宪政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
中国法学创新网(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清华大学法学院):
浙江大学《宪法学》国家精品课程网址:
/eln/200804301117170625/index.jsp?cosid=137 9。

在规范与价值之间 ――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

在规范与价值之间 ――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

内容摘要:《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是林来梵博士最新出版的一部宪法学著作[1]。

林博士负笈东瀛八年,近年来在中国公法学界已是一位颇为引人关注的学者,这是他在中国大陆出版的第一部法学专著。

本文试图从立场、语境和进路等方面对《规范》做出解读,并在解读的基础上对《规范》略加回应。

本文的解读和回应均基于学术的立场和目的,以作为对《规范》的对话。

一、立场可以将《规范》的立场界定为“在规范与价值之间”。

自然,若从副标题“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着眼,读者们很可能不同意做这样的界定。

以“在规范与价值之间”作为《规范》的立场的依据有二。

第一,在绪论中,“规范宪法学”的第一层含义被明确地陈述为“返回到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但又不至于完全推导法律实证主义的那种立场”(绪论第4页)。

绪论还进一步申明,“返回规范是否意味着逃避现实、拒绝价值呢?窃以为不然”。

显然,足可被视为宪法的生命与灵魂的价值[2],并没有被“规范宪法学”所忽略。

在通读全书后。

读者很容易发现,《规范》之所以强调“规范宪法学”,恰是出于作者挥之不去的价值关怀和与此价值关怀相联结的问题意识。

因为只有借助制度和技术,价值才可能是现实的。

“规范宪法学”的第二层含义所强调的是“具有规范实效性的宪法规范”(绪论第8页),这实际上是在强调宪法价值应该被实在化。

所关注的,仍然没有离开价值。

当然,这样的分析还不足以直接表明《规范》在立场上的价值色彩。

第二,《规范》以全书篇幅的约百分之四十,讨论“宪法规范的价值核心”,且将这一部分作为全书的第二编而紧随第一编的“宪法规范的认识手段”之后,足见《规范》对价值问题之重视。

正是基于价值关怀和相应的问题意识,《规范》并不满足于停留在纯理论的层面,而是表现出了强烈的现实社会关心。

例如,在论及作为公民政治权利的选举权时,《规范》不能接受使公民在选举权上不平等的制度设计,自然也不能同意学说上对城市和乡村的公民的选举权的不平等所做的论说。

宪法 讲义

宪法 讲义

宪法讲义说起国内的宪法学教材,最为知名的应当就是清华大学林来梵老师的《宪法学讲义》,自己最初接触这本书是在2017年,那时还是第二版,中间断断续续,至少把这本书完整地读了三遍,还在考研期间手写了一套笔记。

今年此书已经更新到了第四版,于是对照着笔记又读了一遍,看看有哪些新增的以及变动的地方,相当于是一次对宪法学知识的复习,也借此机会写一下自己的感想。

(一)鲜明的立场作为一本个人独著的教材,《宪法学讲义》当然体现了林来梵老师的个人学术思想,具体来说,即是一种“规范宪法学”的理念。

这一方面体现在基于我国《宪法》条文中规范内涵展开论述,另一方面则是在论述过程中始终坚持“人的尊严”这一核心原理。

自然科学研究,长期主张一种“价值无涉”的研究态度,通过实验对不同的科学假设进行论证。

但是对于法学来说,这种“价值无涉”的态度并不可取,尤其是从法教义学的角度来看,任何法学思考,都应基于实定法律规范展开,而法律规范都是具有价值取向的,尤其是宪法规范。

因此在宪法学的学习过程中,一种“思维的强制中断”是必须的,不得随意质疑法律规范,否则就容易流入政治学的范畴之中。

如上所述,不只是宪法,在任何部门法的学习中(也许法理学除外),身边应当时常带着法条,并时常翻阅。

从法律条文的规范内涵角度展开思考,是法学生的基本思维,也是法学这一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的原因所在。

但是,作者并非局限于法教义学的立场,在讲述中也纳入了一些政治学以及社会学的知识,比如政治学中对于“国家”的看法,这些不同学科的知识能够扩展读者的视野,并令读者更深刻地掌握宪法的一些价值原理。

(二)观点的展示在这次阅读中,自己感受尤其深刻的是作者除了传统观点的介绍,还加入了许多不同的观点,虽然看起来使内容变得繁多,但却有益于更好地领悟相关知识。

以基本权利的分类为例,常见分类是基于我国宪法条文的分类,但作者在书中又介绍了许多理论上的不同分类,比如自由权与社会权、自由与狭义权利等,这些理论上的分类能够让读者发现传统分类所遗漏或忽视的一些面向,并发现思考基本权利的不同角度。

林来梵宪法学讲义

林来梵宪法学讲义

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林来梵是我国“规范宪法学”的代表性学者,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林来梵宪法学讲义,希望大家喜欢!林来梵宪法学讲义宪法学是有祖国的无论是面向高校学生还是面向社会公众,讲述中国宪法都并非易事。

原因既来自中国宪法,也来自中国宪法学。

一方面,中国的成文宪法并未通过法院适用到具体生活中,因而在公众印象中与中国的实际制度实践并无实质关系。

另一方面,当前与意识形态话语高度融合的中国宪法概念体系,无论是就智识探究还是就法律执业而言,都很难吸引正在就读或者已经毕业的高校学生;西法东渐形成的宪法启蒙话语虽则日益普遍,然则实际而言多为指向未来的期待。

如何将中国宪法讲得有用而且有趣,是宪法教学中的一个不大不小的挑战。

在某种意义上,宪法教学遇到的问题也是中国宪法理论与实践所面临众多问题的缩影。

林来梵教授的《宪法学讲义》是一种有益尝试的范例。

该书(以下引用皆指第二版,编注)初版于2011年,并于2015年再版。

再版一则显示了该书之畅销,反映了当下中国社会对于宪法学知识之需求,二则体现了作者近年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授课的新增内容,尤其是大幅增加了有关国家理论部分的讲述。

此外,更为重要的是,第二版序中除重申第一版的两个目标(宪法学规范主义化和宪法启蒙)之外,明言强调该书的第三个目标:有意识地挥别宪法学的“次殖民地风景图”,“进一步确立中国主体立场,修复中国问题意识,努力推动宪法学理论的中国化”。

本着这些目标,该书从宪法总论、国家组织、基本权利和宪法保障四个方面就一般宪法原理和中国宪法体制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述。

作为一本“讲义”,该书不仅仅是一本课堂讲义录,而且是一种中国宪法学范式建构的努力;该书不仅仅是对于基本宪法知识的介绍,更是融入了作者自身的深入思考。

《宪法学讲义》开宗明义地申明了建构中国本体宪法学的努力。

“宪法学应该首先研究本国的现行宪法”,或者说“宪法学是有祖国的”。

这是确立中国宪法学立场的首要步骤,即以本国宪法为教义的规范基础。

《清华法学》与《中外法学》第一届编辑经验交流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

《清华法学》与《中外法学》第一届编辑经验交流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

《清华法学》与《中外法学》第一届编辑经验交流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来源:清华大学法学院作者:佚名日期:2013年04月16日浏览:4月13日下午2点,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楼四层大会议室召开了“《清华法学》与《中外法学》第一届编辑经验交流会”。

本次会议由《清华法学》与北京大学《中外法学》联合举办、《清华法学》编辑部具体承办,主要由两刊编辑人员一同参加,此外会议还特别邀请了舒国滢教授、孙宪忠教授、王保树教授、陈兴良教授、王亚新教授等数位我国法学界具有学术清望的著名学者作为特邀嘉宾到会做主题发言。

与会人员除了《清华法学》主编林来梵教授、《中外法学》主编梁根林教授之外,还包括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教授、《清华法学》副主编韩世远教授和何海波教授、郑尚元教授、陈卫佐老师、程洁老师、程啸老师、陈新宇老师、聂鑫老师、劳东燕老师、徐雨衡老师,《中外法学》副主编刘燕老师、傅郁林老师、章永乐老师、江溯老师。

清华大学法学院刘晗老师、博士后何隽老师、王帅一老师、汤文平老师也出席了会议。

会议分为四个单元进行。

第一单元由《清华法学》副主编韩世远教授主持,他介绍了特邀嘉宾,并请两刊主编分别介绍了出席会议的两刊编辑,接着是两刊主编分别致辞,最后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教授致辞。

林来梵教授在致辞中谈到,学术期刊是学术界的一种公器,学术期刊的编辑具有学术性、公益性和服务性的特点,为此必须重视学术标准和学术评价;《清华法学》与《中外法学》均是具有学术追求的学院派法学期刊,希望能通过编辑经验的交流更好地提高刊物的学术品味。

梁根林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当前学术标准和学术评价比较繁杂不一,希望通过交流达成一定的共识。

申卫星教授致辞说两刊作为我国法学界有影响力的刊物,希望可以在当前的状况下引导学术评价和学术标准。

第二单元为特邀嘉宾主题发言,由林来梵教授主持。

舒国滢教授通过自己曾经负责编辑《比较法研究》杂志的经验为例证,谈到目前在法学领域学术标准尚未确立,我们以什么样的心态对待学问关乎学术的标准,所以要清除掉劣质知识产品,以学术为公器的刊物在这方面要有担当。

清华大学林来梵宪法学课件(一、导论)

清华大学林来梵宪法学课件(一、导论)

宪法的内容
探讨宪法的内容范围,如 国家组织原则、公民权利 和宪法规定的国家政策。
宪法的解释
阐述宪法解释的重要性, 以及宪法解释的主要方法 和途径。
第四章 宪法的价值与作用
1 宪法的价值
探讨宪法对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公正和发展的重要价值。
2 宪法的作用
讨论宪法对国家的法治、政治制度和公民权利保障的积极作用。
第五章 宪法体制
1
宪政体制
介绍宪政体制的定义和特点,阐述宪法对国家治理结构的影响。
2
宪法实施体制
探讨宪法如何在实际中得到有效实施,并涉及宪法对政府机构的约束。
3
宪法监督体制
阐述宪法监督的重要性和形式,以及宪法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Hale Waihona Puke 第六章 中国宪法的基本特征
总体概述
概述中国宪法的基本特征, 如社会主义法治、人民民主 和中国特色。
宪法的原则和规定
详述中国宪法中的重要原则 和规定,如人民的主体地位 和基本权利保障。
宪法的修改
介绍中国宪法的修改程序和 条件,以及宪法的发展和演 变。
第七章 宪法法律体系
1
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解析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它对其他法律的决定性影响。
2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探讨宪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如宪法对法律的约束和法律对宪法的解释。
第八章 小结
总结
总结全书的关键观点和内容,回顾宪法学 的重要性和研究意义。
展望
展望宪法学领域的未来发展和挑战,鼓励 学生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思考。
宪法与宪法学的发展
介绍宪法和宪法学的历史发展,以及其在不同国家和时期的演变。
第二章 宪法的概念与种类

《宪法学》教案(本科)doc

《宪法学》教案(本科)doc

运城学院教案政法系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教研室名称法学课程名称宪法课程代码0211102B课程类型专业必修课授课教师任芙英职称讲师1授课计划授课时间: 10 月 8日至 12月 29日(共 12 周)计划制定时间: 2012 年 9 月 10 日2《宪法》教案(第一周第1次课2学时)一、授课题目绪论二、教学目的和要求本次课主要介绍宪法课程基本情况。

通过学习,要使学生认识宪法课程重要性,对宪法有一个宏观上的认识。

三、教学重点和难点本节的重点如何引导学生尽快入门。

难点在于如何理解宪法地位。

四、教学过程(一)自我介绍(二)讲解新课绪论导入:如何认识宪法的?(本节内容2学时)(讲授法)(案例教学法)一、课程基本信息说明(板书)二、在法学体系中宪法地位三、如何看待宪法这门课程(板书)(一)对宪法地位的认识(板书)1、根本法地位?有政治宣言之功能,内容陈旧、空洞2、司法实践中地位(从齐玉玲案谈我国宪法司法化问题)(二)平常心对待宪法这门课程(板书)1、宪法与个人、社会生活联系密切(以2010年十大宪法事例说明宪法与我们关系密切)(安元鼎保安公司、赵作海案、陕西国土厅案等)2、学习宪法以制度方式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四、参考书目、网站、法条及期刊介绍(板书)1、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学分、课时、作业、考核方式)2、参考书目与网站许崇德、胡锦光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学》,商务印书馆。

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

李龙主编:《西方法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

余定宇著:《寻找法律的印迹》,法律出版社。

一政著《西窗法语》,法律出版社。

中国宪政网:北大公法网:中国公法网:3、法条:《宪法》《选举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等。

清华大学-林来梵-本科《宪法》教学案例-2009修订版

清华大学-林来梵-本科《宪法》教学案例-2009修订版
1、违宪审查权的理论来源是什么?
2、我国相关的宪法审查制度与美国有何不同?
3、邱氏鼠药案:宪法与民法的关系
1989年,河北省一位农民邱满囤发明了一种诱杀老鼠的特效药——被称为“邱氏鼠药”——并在此技术的基础上创建了一个颇有名气的老鼠药工厂。其后,有五位科学家根据他们的经验和一般的科学原理,未进行实证研究,在科技报纸上对邱氏鼠药及其宣传提出批评:认为邱氏鼠药中含有某种或某些对生态有害而为国家法令严格禁止使用的有毒物质。1992年8月邱氏遂以五科学家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一审中无法判定鼠药中究竟有没有国家禁止的有毒物质,并判原告胜诉。被告(科学家)上诉,二审中对是否含有毒有害物质仍无定论,但判定上诉人(科学家)没有侵犯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邱满囤)的名誉权。本案的争点在于科学家行使言论自由,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涉及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
2008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天津市委会副主委、天津大学法学教授何悦在一件名为《关于尽快将刑诉法与律师法内容相统一的建议》的提案中,指出了《刑诉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上述问题的规定上的冲突,如: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起,律师可凭“三证”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现行《刑诉法》则规定,如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有些案件还需侦查机关批准)方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案卷材料,但现行《刑诉法》规定,在此阶段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为避免因《律师法》和《刑诉法》在同一问题上的不同规定导致律师无法履行职责,何悦提出如下建议:在修订《刑诉法》时,增加上述《律师法》的新内容,使《律师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相统一;在《刑诉法》完成修订前,建议由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就上述《律师法》和《刑诉法》的衔接问题制定规范文件。

清华法学院举办学术论文转载经验交流会

清华法学院举办学术论文转载经验交流会

清华法学院举办学术论文转载经验交流会来源:清华法学院作者:佚名日期:2012年11月08日浏览:2012年11月1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法学》编辑部在明理楼四层会议室召开了“京内数家学术转载名刊经验交流——新时期法学期刊的学术标准与学术传播”研讨会。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等杂志社的主任、副主编、责任编辑以及法学院的部分中青年教师出席了会议。

研讨会由《清华法学》主编林来梵教授主持。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首先致辞,他在致辞中介绍了《清华法学》杂志的创办历程,比较了《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 )、《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等一些世界学术名刊的办刊理念和审稿机制,指明了《清华法学》应以关注中国法治建设、法学研究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应从选题的重要程度、学术贡献、学术创新等方面综合考量和甄选稿件;严格评审、精益求精,力争将《清华法学》办成能与国际学术界对话的一流名刊。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教授在致辞指出,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严肃的学术论文受到较大影响,阅读量大幅降低。

如此,读者就对学术期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如何能在提供精美的纸质版杂志的同时做好学术传播工作,这是我们需要共同探讨的课题。

此次座谈会不仅是为了《清华法学》杂志向京内数家学术转载名刊借鉴办刊优长、交流办刊经验,而且也给大家提供一个共同探讨和交流的平台。

出席座谈会的诸位来宾畅所欲言,讨论气氛热烈而愉悦。

《新华文摘》杂志编审王青林追溯了文摘类杂志的发展历程,指出了文摘类杂志在当代的重要性。

王青林编审介绍了《新华文摘》遴选稿件的学术标准,即要求稿件要有宏观立意、能指导实践,在论证和写作上要符合学术规范,并倾向于重视涉及重要立法问题的选题以及贴近现实热点问题的文章。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副主编、副编审张芝梅介绍了《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的学术标准和办刊情况。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材使用情况(五篇范文)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材使用情况(五篇范文)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材使用情况(五篇范文)第一篇: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材使用情况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材使用情况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材使用情况(参考:)1.法学绪论/法理学(高鸿钧、王晨光,**老师)《法学绪论》使用张文显主编的21世纪课程系列,北大/高教版。

但实际上基本不讲教材。

**老师的《法理学》课有参考书单。

请看精华区7-6-13。

2.比较法总论(高鸿钧老师)《外国法制史》,由嵘编《比较法总论》,茨威格特、克茨著《比较法研究》,沈宗灵3.刑法学(张明楷、黎宏、周光权老师)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最新版,黄色封皮的。

4.宪法学(王振民、程洁老师)许崇德《宪法》,人大出版社出版。

金黄色(灰土黄色封皮)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田思源老师)姜明安主编的两本,一本是21世纪教材系列,北大/高教版。

一本是法律硕士(JM)教材系列,法律出版社的,42块钱的那本。

两本教材各有特点,似乎教师更推崇后者,因为比较新,收录了很多新法规。

6.民法学(师资众多,不一一列举)历史上曾经使用过马俊驹老师的《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九五规划教材。

物权、债权、侵权法请往下看。

7.国际公法(李兆杰老师)无教材,主要看讲义。

李兆杰老师的教材据说年内会出版。

8.国际私法(李旺老师)李旺《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黄色封皮的。

9.国际经济法(车丕照、傅廷中老师)车丕照《国际经济法概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39.50元。

10.物权法(程啸老师)2001级使用《物权法》,梁慧星,法律出版社95规划教材。

2002级是程啸老师自编讲义,但指定的是王利明主编的《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1.国际贸易与技术转让法(傅廷中老师)王传丽的《国际贸易法》政法大学出版社12.西方法律思想史(高鸿钧老师)《西方法律思想史》人民大学出版社,谷春德主编,另有凯利的《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为重要参考书,法律出版社。

13.债权法(崔建远、韩世远老师)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的崔建远老师的《合同法》(新版是黄色封皮的)、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版的韩世远老师出的《合同法总论》和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的张广兴先生的《债法总论》老版本。

文人法学(增订版)

文人法学(增订版)
文人法学(增订版)
读书笔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作者介绍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目录分析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法学
中国
宪政
情怀
宪法学
法律
教师节
文人
人文
法治 法学
表现
法学
主义

中国
学术
法治
杂言
内容摘要
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容易在自己的专业内部产生叛逆的学问。当今中国法学中就存在着一种特别的品流:它游 移于纯正的“法学”与“人文”的思考之间,既倡言现代法治的精义,又寄托传统文人的情怀,堪称“文人法 学”。本书就裒辑了清华大学林来梵教授多年来所撰写的一系列颇具这种风味的文章,均为其学术随笔中的精选 之作。其第一版问世之后,即受到与好评。现添补了作者近年来的数篇新文,内容上更为充实饱满。其中各篇文 笔清奇,理趣并蓄,许多篇什在章法上抽丝剥茧、层层推进,最后往往话锋一转,一语切中要害。这也是一册立 意隽永、视野宏阔的法律人文读物。但凡关心中国法治的命运,又或不乏人文的情怀的读者,均可偷闲一读。
读书笔记
林教授的书还是很好看的。 能够在闲余之际娓娓道出法学知识,自成一文,实在是让人羡慕与敬佩。 “如果只把宪法的精神归结为一句话,那就是:要把人作为人来对待。 值得一读,掩卷沉思,法治之路,道长且阻,公平正义永恒课题,在任何时代都有时代烙印。 感觉像是和林教授进行了一场亲密的对话,我会好好努力的,想亲耳听到一些讲话。 大略读完。 关于法律与道德很有启发。 要修平你脚下的路,坚定你一切的道。 很有意思的一本法律随笔,其间有针对社会时事的评论,有学者间的学术辩论,最让人动容的当是作者对老 师的那篇文章。 非常好的一本宣扬人文法律精神的书。

对话一:民法典编纂的宪法问题

对话一:民法典编纂的宪法问题
交大 法学 T N U
。.
w 2 怒
对话一 :民法典编纂 的宪法 问题
林来梵
龙 卫球一
王 涌一
张 翔
林来 梵 : 各 位 老师 , 各 位 同学 , 晚上好 !
今天晚上这个对话是 比较惊险的, 我们请来 了好几个学术界著名的学者 , 现在流行 的说法是 “ 大咖” 。请允许我先介绍一下 : 第一位是来 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龙卫球教授 , 著名 的民

5 ・
堂 Q 垒 生箜垒塑
我们 今天 所请 到 的两位 民法 学 的专 家 , 他们 在许 多 公开 场 合 和著 述 当 中就 曾 经提 出过 一些 涉
及民法与宪法关系的学术观点 。这些学术观点在我看来都非常重要 , 值得我们研讨。于是我们今
天举 行这样 一个 对话 。当然 , 两位 民法 专家 和我 们一 位 宪法 专 家 进行 对 话 , 比例 有 点 失 调 , 但 我好
中心主办了此次对话 活动 , 本文 内容 由《 清华法律评论 》 编委会 根据录音整理而成 。 一 清华 大学 法学 院教授 、 法学博士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 院教授 、 法学博士 。 中国政法 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 院教授 、 法学博士 。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 院教 授、 法学博士 。
条写上了“ 根据宪法 , 制定本法” , 由此开始 , 我们 的民事立法产生 了一种过去没有的现象 , 即总是 要在第 1 条就 自 觉地庄严表示 , 自己将唯一地根据宪法来制定 。这让我感到很 震撼 , 我觉得这样
多人关注 。这篇文章题 目非常生猛 , 叫《 民法典编纂要警惕“ 血 ” 的一种 悲 怆 提 出 这 个 观 点 。他认 为 民法 典 的编 纂 不 要 再 写 上 “ 依 据宪法制定本法 ” 这样 的条 款 , 我 不 知道 他 现 在 是 否 还 这 样 想 。特 别 值 得 我 们 注 意 的是 , 龙 教 授 发 表 这 个 博 客 文 章 之后 , 他 又 在 自己所 主持 的北 航 法 学 院课 题 组 所 撰 写 的“ 民 法典 草 案 条 文 版 ( 建议 稿 ) ” 当 中也 写上 “ 根据 宪 法 和 我 国 实 际 情 况 , 总结 民事活动 的实践 经验制定本 法” 。不 知 道 他 为 什 么 这 样 写 ? 既然 反对 了 为什 么还 这 样 写 ? 到 底 是 否 现 在 还 在 反 对 ? 反 对 理 由 是 什 么 ? 我 们 掌 声 有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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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对于我国宪政有何积极影响?
2、如何看待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3、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什么权利?
11、全国人大法工委解释新《律师法》与《刑诉法》之间的冲突
自2008年6月1日新的《律师法》实施以来,由于《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致使实践中法律适用上出现不少问题。
1、何为法律冲突?立法权是什么?
5月27日,洛阳中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认为:“《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判决被告伊川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7001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这一判决使该案的审判长李慧娟惹祸上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认为,洛阳中院的行为“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的行为”。据此,分别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出通报,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做出认真严肃的处理”,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纠正洛阳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位”。
1、运用此案例简述民主精神与价值。
2、此事件与我国宪法精神有何体现与作用?
9、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允许流转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该决定规定允许农村土地流转。
1、何为公民权利和国家利益?什么是公民表达权?
2、简述国家机关和人民的关系?
8、国务院为5.12死难者设立国难日
200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公告宣布,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
公告全文如下: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2006年6月11日,十几个业主组成“厦门611环保志愿者联盟”,阻止尚未兴建的PX项目上马。2007年3月,中科院院士、厦门大学化学系教授联合105名全国政协委员在“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厦门海沧PX项目迁址建议的提案”。2007年5月28日,为回应厦门各界对PX项目的质疑,厦门市环保局及项目投资方通过相关媒体发文全面介绍该项目。2007年6月1日,上万厦门市民自发到市政府门口聚集,在警察监视下如期举行以“散步”的方式来表达对该项目的质疑和抗议。当天,厦门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称目前项目已经停工,正在重新环评,时间在半年以上,并公开向广大市民群众包括新闻界的朋友征求意见和建议。6月2日,又一批市民继续上街“散步”,呼吁项目停建或迁址。在厦门各界人士的呼吁下,环评终于启动,并有了具体的时间表。2007年12月5日,厦门市政府发布环评报告简本,并启动公众参与程序。PX项目将迁建漳州。
1、你认为该条例违反了宪法的什么规定?
2、立法法对行政法规的立法权做了什么规定?
7、厦门PX事件
2004年2月,国务院批准同意由台资企业投资108亿元人民币,在厦门市海沧开发区建立年产80吨对-二甲苯(英文为para-xylene,PX即其缩写)的生产线。2005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审查通过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简称环评),随后国家发改委也将其纳入“十一五”PX产业规划7个大型项目之中,并于2006年7月核准通过项目申请报告。该项目号称全世界最大的PX项目及其下游产业,一旦建成,将至少每年为厦门的GDP贡献800亿元,这相当于厦门现有GDP的四分之一强。
2008年8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全国政协委员何悦在今年“两会”期间的提案作出答复。这份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中说:“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1、我国现行宪法是如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2、如何理解我国宪法中的经济制度?
10、《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
2007年1月17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四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开时间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违宪审查权的理论来源是什么?
2、我国相关的宪法审查制度与美国有何不同?
3、邱氏鼠药案:宪法与民法的关系
1989年,河北省一位农民邱满囤发明了一种诱杀老鼠的特效药——被称为“邱氏鼠药”——并在此技术的基础上创建了一个颇有名气的老鼠药工厂。其后,有五位科学家根据他们的经验和一般的科学原理,未进行实证研究,在科技报纸上对邱氏鼠药及其宣传提出批评:认为邱氏鼠药中含有某种或某些对生态有害而为国家法令严格禁止使用的有毒物质。1992年8月邱氏遂以五科学家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一审中无法判定鼠药中究竟有没有国家禁止的有毒物质,并判原告胜诉。被告(科学家)上诉,二审中对是否含有毒有害物质仍无定论,但判定上诉人(科学家)没有侵犯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邱满囤)的名誉权。本案的争点在于科学家行使言论自由,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涉及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
2、你对本案的看法如何?
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业条款的合宪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四川省成都市律师邢连超和孙雷认为以上规定违反了《宪法》,2006年3月16日,他们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请求对该法规进行审查。
1、立法法中关于法律位阶是如何规定的?
2、什么是抽象审查?司法过程中如何进行抽象审查(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5、齐玉苓案与“宪法司法化”
1999年1月29日,齐玉苓以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业学校、滕州市八中、滕州市教委侵犯其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二审中,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报请最高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8月23日,山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赔礼道歉;各侵害人支付赔偿费若干。
2008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天津市委会副主委、天津大学法学教授何悦在一件名为《关于尽快将刑诉法与律师法内容相统一的建议》的提案中,指出了《刑诉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上述问题的规定上的冲突,如: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起,律师可凭“三证”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现行《刑诉法》则规定,如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有些案件还需侦查机关批准)方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案卷材料,但现行《刑诉法》规定,在此阶段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为避免因《律师法》和《刑诉法》在同一问题上的不同规定导致律师无法履行职责,何悦提出如下建议:在修订《刑诉法》时,增加上述《律师法》的新内容,使《律师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相统一;在《刑诉法》完成修订前,建议由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就上述《律师法》和《刑诉法》的衔接问题制定规范文件。
1、何为“恶法“?
2、孙志刚案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何启示意义?
2、世界上的违宪审查第一案
1801年3月2日,即将卸任的总统亚当斯任命了42名治安法官,一些人的任命状则因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而未及发出。1801年3月4日,共和党领袖杰弗逊(Jefferson)正式出任美国第3任总统。当他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仍滞留在国务院的抽屉时,便授意他的国务卿麦迪逊(Madison)不要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并经封印的任命状,而将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麦迪逊之拒发任命状,自然引起了已获任命但却未接到任命状的人的不满。其中,马伯里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人便以1789年的《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为依据,直接诉至最高法院,请求对国务卿麦迪逊发出职务执行命令书(writ of mandamus),强制其交付那些任命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执笔的判决认为,所有制定成文宪法的人们都想要制定国家的根本的、最高的法律,因此所有有限政府理论的逻辑结论必定是“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的法案均是无效的”,而作为具体适用各种法规范的法院,理所当然地拥有对法律的违宪审查权。
最高法院对齐案司法解释的意义。与以往的运用宪法的案例和解释的不同:(1)不是在普通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清楚的情况下,对宪法的适用,而是承认、确立了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在民事审判中的直接适用;(2)肯定了对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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