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款项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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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企业如何核销'无法支付的款项'

谈谈企业如何核销'无法支付的款项'

谈谈企业如何核销“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在审计过程中会经常碰到或发现某些企业存在“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未经会计账户核销处理。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一般是指挂账时间超过三年以上尚未支付及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对于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不处理,会直接影响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如何对“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进行会计核销处理,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就此问题可从以下方面理解:一、“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的政策界定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久而久之会遇到各种各样应付未付款项,如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有债权人在应收账款的权利时效内进行函证核对或通过各种方式催讨并具有相关证据的,该笔应付款项应继续挂账,如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属于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就此问题在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中曾有明确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税法下的文件已失效,但新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根据上述分析,相对应的债务人三年以上未支付或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在一定条件下,如债权人已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作为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款项账务处理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款项账务处理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款项账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判断应付款项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因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不论从企业角度还是监督管理角度,都难以操作,而且存在较大争议。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部分应付款项未予支付而长期挂账的问题,涉及的业务时间长、关联关系复杂,因业务、财务等管理人员变化,挂账原因、资金来源、债权人状态等难以追查清晰,如何判断不同种类的长期挂账应付款项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对于企业财务人员以及涉税监督检查人员,都是一项复杂、困难、难以理清的工作。

企业应付款项长期挂账,方式多种多样,原因五花八门,有收入挂账形成,有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凭据不存在、债权人解散、债权人遗忘等原因,有因质量瑕疵问题而扣留的质保金,有代收未付沉寂的,有应交未交的历史遗留款项,等等,有的甚至会成为企业收入调节的蓄水池。

从企业角度,对于沉寂或暂时无债权人追索的应付款项,采取长期挂账是最优选择,从监督角度,要企业举证长期挂账应付款项对应债权人状况、债权人追索记录、或需要支付理由,不符合监督举证原则要求,而且企业无法提供或不提供应付款项的债权人当前状况,也无充分依据判断为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

涉及长期挂账如何确认无法支付的问题,税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期挂账的应付未付款项,什么情况可以并入所得计税?

长期挂账的应付未付款项,什么情况可以并入所得计税?

长期挂账的应付未付款项,什么情况可以并入所得计税?今天58号文刷爆了朋友圈,凡人从铺天盖地的58号文件各种姿势的解读中,看到小会计甲在微信发来的“不一样的焰火”,问:A公司2009年有一笔应付未付的账款,一直挂账到现在也没能支付得了,公司既找不着对方单位、也联系不上对方人员,对外发了公告也没有回应,到现在这笔账还在挂着,好象有文件规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就要确认收入调增所得,是不是这样啊?关于应付未付款项,是不是需要确认收入,如何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后是存在差异的。

其一:2010年底前应付未付款项确认收入调增所得,必须满足“三年以上”的时限规定。

2010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23号命令,全文废止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5年第13号)。

在废止的13号公告中,曾明确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在2010年11月29日前,企业存在应付未付的账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才能“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并依法纳税:1.应付账款挂账期限——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2.“无法支付”非关支付——不能支付的原因不是债务方不支付或无能力支付,而是因为“债权方原因”确实无法支付。

3.债权人已确认了损失——债权人必须按照13号公告的规定确认损失,并已在税前扣除。

从实务上看,“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且“债权人按规定确认损失”并扣除,存在悖论,难道说债权人不仅要替债务人找个“坚强的理由”,还得先自认损失。

而这一切,都是为了让债务人能够将“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并入所得依法纳税。

能做到这样“仁至义尽”的债权人,那不得不说是个大善人。

其二:《企业所得法》实施后,应付未付款项确认收入调增所得,必须“确实无法偿付”。

长期未偿还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对策

长期未偿还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对策

长期未偿还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对策
背景:
在商业合作中,难免会出现客户未能按期支付货款等应付款项的情况,如果放任不管,则有可能在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商誉产生很大的损失。

因此,建立一套适合自身企业的长期未偿还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对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应对策略:
1.与客户保持积极沟通,询问拖欠原因及支付计划,并要求其保证尽快支付。

2.根据公司的信用政策制定严格的欠款管理流程,确保客户的欠款不至于影响企业的经营。

3.行政部门可以对欠款客户进行催款电话、催款信等方式进行催收,提醒客户尽快支付,要求其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4.如果客户一再不予配合,可以考虑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但在进行此项决策时需要谨慎分析,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注意点:
1.制定长期未偿还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对策前,需要对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信用政策等进行充分了解并制定适合自身企业的管理流程。

2.在管理欠款时需要注意保护公司声誉,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影响客户与公司的关系。

3.在进行法律手段解决欠债问题时,建议先通过内部协商或者通过第三方调解进行和解,避免诉讼带来的不必要麻烦和成本。

结论:
建立长期未偿还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对策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给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只有充分考虑自身情况,制定并执行科学的应对策略,才能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应付账款的处理

应付账款的处理

应付款项的财税处理企业在长期的存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类问题:如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造成应收账款的坏账;同时,有一部分供应商在供货之后,当年催要货款无果,以后由于该单位解散或业务员更换等原因,未及时催要货款或催要后债务人未付款,造成应付账款的长期挂账。

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在应收账款的权利时效内进行函证或书面催款并有相关书面证据的情况下,该笔应付账款应继续挂账;如不符合前述条件,则属于“长期挂账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

一、“长期挂账无法支付”核销缘由“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一般是指超过三年以上尚未支付且无法支付及不须支付的应付账款。

“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应进行财务核销,理由如下:一是税务要求。

税务稽查对公司的“应付账款”是必须要重点检查的项目(特别是长期有余额且金额较大的)。

检查方法是抽取其中大金额的款项,弄清来龙去脉,看是否存在将应计入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的款项,挂在应付账款。

二是审计要求。

应付账款的审计实质性程序中也要求检查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关注其是否可能因债权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无法支付;关注账龄超过3年的大额应付账款,是否已作披露,并检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偿还。

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解释,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缺乏偿债能力或利用应付账款隐瞒利润;并注意其是否可能无需支付。

对确实无需支付的应付账款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

二、“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转销核算依据(1)所得税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1项至第8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纳税问题的案例分析

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纳税问题的案例分析

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纳税问题的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纳税问题日益突出。

对于企业而言,应付账款是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欠款,而长期挂账意味着该欠款长时间未能清偿。

这种情况可能对企业的纳税义务产生一系列影响,涉及到增值税和所得税等方面。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来探讨应付账款长期挂账所带来的纳税问题。

案例背景:某企业A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其主要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电子产品。

近年来,该企业面临市场竞争压力加大,导致销售额下降,应付账款逐渐积累,其中一部分逾期超过一年仍未清偿。

企业A希望了解这种长期挂账情况对其纳税问题的影响。

影响纳税问题的因素:首先,应付账款的挂账时间可能导致增值税问题。

在中国税制中,企业在销售产品时需要按照销售金额计算增值税,并将其上交给税务机关。

然而,如果企业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无法收回,就会引发税务方面的问题。

对于这部分挂账的应收账款,企业是否能够认定为坏账并申请税务减免,对企业的纳税额产生重要影响。

其次,应付账款的挂账时间也会涉及到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国税法,企业需要在销售产品后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然而,对于存在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企业而言,当挂账时间较长,被视为恶意逃避税款,可能导致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从而增加企业的纳税风险。

纳税问题的解决方案:对于企业A这种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情况,需要针对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分别制定解决方案。

增值税问题解决方案:对于长期挂账无法收回的应付账款,企业A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坏账准备申请,以减少纳税金额。

在申请坏账准备时,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供应商或客户的清算证明、欠款期限等,以证明该笔应付账款确实无法收回。

一旦税务部门通过申请,企业可以依法将欠款减少的金额从纳税利润中扣除,从而减轻纳税负担。

所得税问题解决方案:对于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问题,企业A应采取措施确保及时回收欠款,避免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逃避税款的行为。

企业可以制定应收账款回收的具体计划,并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督促其按时支付欠款。

会计经验: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税务如何处理

会计经验: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税务如何处理

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税务如何处理
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税务如何处理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20号)关于长期挂账未付的应付账款核销的有关问题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确认债权。

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纳税问题

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纳税问题

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纳税问题应付账款长期挂账是指企业在业务往来中出现的应付账款未及时支付或长时间未兑现的情况。

纳税问题是企业在面临应付账款长期挂账时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纳税政策、会计处理、风险防范等方面探讨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纳税问题。

首先,应付账款长期挂账带来的纳税问题与企业的纳税政策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细则,企业需要按照实际确认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企业应慎重考虑其是否满足确认为成本或费用的条件,以免在税务审计中被认定为非法避税行为。

其次,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纳税问题与会计处理方式密切相关。

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方法对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进行处理。

一种常见的方法是采用计提坏账准备的方式,在利润表中提前确认坏账准备,以减少利润并降低纳税负担。

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不得滥用该手段进行虚报损失,避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应付账款长期挂账还存在潜在的风险问题,因此企业在纳税问题上也需要做好风险防范。

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可能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倒闭风险等问题相关联。

在处理这些挂账问题时,企业应与供应商积极沟通,寻求双方的合理解决方案,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和税务风险。

此外,企业可以适当加强对供应商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确保长期挂账不会对企业经营和纳税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纳税问题,企业还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降低税务风险并保障自身利益。

首先,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应付账款管理制度,确保应付账款及时支付并避免长期挂账。

其次,企业可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保留相关支付凭证,以便在税务审计时提供证明。

此外,企业还可以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主动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确保企业的纳税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应付账款长期挂账带来的纳税问题需要企业高度重视。

企业在面对应付账款长期挂账时,应了解相关纳税政策,正确处理会计问题,并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纳税合规性和维护企业自身利益。

关于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处理问题

关于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处理问题

税”,本文中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长期挂账应付款项”,是指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偿还甚至长期不还的应付未付款项。

一、相关税收、会计制度规范解读(一)税法的规定1.内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附件中规定:纳税人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属于收入”。

解读上述规定:(1)“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这里未提出是因为债务人的原因还是债权人有原因导致“应付未付”,只要实际未付即符合上述条件。

(2)“三年以上”,这里未提到“逾期”,似乎只要“账龄”在三年以上即符合条件。

笔者认为,“三年以上”,应从债务账户连续无“贷方”发生额时起算,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业务往来呈断断续续的状态,其中“贷方”发生额间断时间不超过三年,应认为不符合上述条件。

(3)“属于收入”的范围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付账款”(结欠的货款、劳务款等)和“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付账款及属于一般的、未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如企业相互之间或企业向职工及社会个人借用款项,不属于上述“属于收入”的范围。

(4)“属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税法)意义上的收入,即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或所得额),不是会计中“营业收入”这类意义上的收入。

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2005年第13号令)中有这样的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些纳税人以上述规定为依据未将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计入应税所得,被税务稽查人员查出后课以补税,甚至作为偷税罚款,纳税人一般都只得听任。

原因有二,一是上述13号令在前,56号文件在后;二是纳税人一般不愿与税务机关抗争。

关于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处理问题

关于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处理问题

税”,本文中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长期挂账应付款项”,是指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偿还甚至长期不还的应付未付款项。

一、相关税收、会计制度规范解读(一)税法的规定1.内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附件中规定:纳税人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属于收入”。

解读上述规定:(1)“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这里未提出是因为债务人的原因还是债权人有原因导致“应付未付”,只要实际未付即符合上述条件。

(2)“三年以上”,这里未提到“逾期”,似乎只要“账龄”在三年以上即符合条件。

笔者认为,“三年以上”,应从债务账户连续无“贷方”发生额时起算,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业务往来呈断断续续的状态,其中“贷方”发生额间断时间不超过三年,应认为不符合上述条件。

(3)“属于收入”的范围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付账款”(结欠的货款、劳务款等)和“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付账款及属于一般的、未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如企业相互之间或企业向职工及社会个人借用款项,不属于上述“属于收入”的范围。

(4)“属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税法)意义上的收入,即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或所得额),不是会计中“营业收入”这类意义上的收入。

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2005年第13号令)中有这样的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些纳税人以上述规定为依据未将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计入应税所得,被税务稽查人员查出后课以补税,甚至作为偷税罚款,纳税人一般都只得听任。

原因有二,一是上述13号令在前,56号文件在后;二是纳税人一般不愿与税务机关抗争。

关于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处理问题

关于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处理问题

关于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处理问题税”,本文中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长期挂账应付款项”,是指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偿还甚至长期不还的应付未付款项。

一、相关税收、会计制度规范解读(一)税法的规定1.内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附件中规定:纳税人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属于收入”。

解读上述规定:(1)“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这里未提出是因为债务人的原因还是债权人有原因导致“应付未付”,只要实际未付即符合上述条件。

(2)“三年以上”,这里未提到“逾期”,似乎只要“账龄”在三年以上即符合条件。

笔者认为,“三年以上”,应从债务账户连续无“贷方”发生额时起算,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业务往来呈断断续续的状态,其中“贷方”发生额间断时间不超过三年,应认为不符合上述条件。

(3)“属于收入”的范围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付账款”(结欠的货款、劳务款等)和“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付账款及属于一般的、未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如企业相互之间或企业向职工及社会个人借用款项,不属于上述“属于收入”的范围。

(4)“属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税法)意义上的收入,即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或所得额),不是会计中“营业收入”这类意义上的收入。

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2005年第13号令)中有这样的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些纳税人以上述规定为依据未将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计入应税所得,被税务稽查人员查出后课以补税,甚至作为偷税罚款,纳税人一般都只得听任。

原因有二,一是上述13号令在前,56号文件在后;二是纳税人一般不愿与税务机关抗争。

长期欠付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对策

长期欠付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对策

长期欠付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对策背景:长期欠付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是许多企业面临的普遍问题。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企业的财务困境和运营困难。

因此,需要制定适当的处理对策来应对这一问题。

对策:1. 与供应商协商:与供应商进行积极的沟通,解释企业目前的困境,并提出延长支付期限或分期支付的建议。

通过与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寻求灵活的解决方案,可以缓解财务压力并维持正常的业务运营。

2. 寻找融资机会:考虑寻求融资机会,如银行贷款或投资者的资金注入。

这将提供额外的资金来支付长期欠付的应付款项,并帮助企业渡过财务困境。

在寻找融资机会时,应仔细评估相关的利率和条件,确保能够承担得起利息和偿还计划。

3. 减少开支:审查和减少企业的开支,以释放更多的资金用于支付欠款。

这可能涉及削减非必要的费用、寻找更具成本效益的供应商或重新评估业务流程。

通过减少开支,企业可以增加自身的资金流动性,并更好地处理长期欠付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4. 寻找财务合作伙伴:探索与财务合作伙伴的合作,例如与专业的财务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

他们可以提供专业的财务咨询和管理支持,帮助企业制定更合理的财务策略和应对措施。

5. 重新评估业务模式:综合评估企业的业务模式,寻找改进的机会。

通过重新定位产品或服务、拓展新的市场或创新业务模式,企业可以迅速恢复盈利能力并改善财务状况。

以上是处理长期欠付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的几种对策。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可以选取其中一种或结合多种对策来解决这一问题。

同时,企业应始终关注财务状况,并定期进行财务规划和风险评估,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应付账款超过三年会计处理方法

应付账款超过三年会计处理方法

应付账款超过三年会计处理方法
应付账款的清理主要有两种方式: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

具体来说,对于超过三年的应付账款,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1. 确认应付账款:首先要确认三年内“应付账款”的确属于此项账款,应该按照此项账款的项目、金额、单位、帐套等信息进行整理,确定账款的确属此项账款。

2. 划转款项:如果应付账款确实无法支付,可以直接转入资本公积。

如果应付账款可以划转,这些划转的款项可以转入流动资产类科目,如其他应收款。

3. 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作为利得计入当期利润。

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会计处理的方法是将其计入借方的营业外支出,贷方则是应收账款。

4. 提取坏账准备:在年底财务会计期间,企业需要提取坏账准备。

如果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数额达到税务机关规定的数额,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可税前列支。

5. 流动资金的管理决策:流动资金的管理决策要正确,预测到资金缺口并及时补充,避免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的超期。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处理方法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制定。

如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律师。

长期拖欠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对策

长期拖欠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对策

长期拖欠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对策概述:长期拖欠未支付的应付款项是一种常见的商业问题,对于企业来说,这可能导致现金流问题,影响业务发展。

本文档将介绍一些处理对策,帮助企业解决长期拖欠未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

对策一:与客户沟通和协商通过与欠款方进行积极沟通和协商,可以尝试解决问题。

首先,企业可以发送友好的催款信函,提醒对方尽快支付款项,并确认欠款的金额和截止日期。

如果欠款方回应并表示愿意解决问题,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制定分期付款计划,或讨论其他解决方案。

对策二:法律救济手段如果与欠款方的协商不成功,企业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救济手段。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法律步骤:1. 发送律师函:可以请律师代表企业起草一封正式的律师函,要求欠款方立即支付款项。

律师函通常会给欠款方一个最后期限,并警告采取法律行动。

2. 提起诉讼:如果欠款方在最后期限内仍未支付款项,企业可以考虑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要求,并准备好法庭出庭。

对策三:尽快寻求专业帮助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尽快寻求专业帮助可能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企业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催款公司,他们具有处理长期拖欠未支付的经验,可以提供更具体的建议和帮助。

总结:面对长期拖欠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应积极与欠款方沟通和协商,并考虑采取法律救济手段。

在任何情况下,尽快寻求专业帮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策略。

但请注意,此文档中提供的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法律建议。

请记住,上述对策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在经过充分调查和咨询专业人士后才能采取。

读者应在实施任何行动之前对上述内容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尽职调查。

参考文献:[1] Smith, J. (2018). The Legal Handbook for Small Business. Wiley.[2] Jones, S. (2019). Debt Collection Strategies for Success. Routledge.。

对企业“应付未付款”税务处理的建议

对企业“应付未付款”税务处理的建议

对企业“应付未付款”税务处理的建议
对企业“应付未付款”税务处理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其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其他收入,包括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现就此提两点建议:
(一)、由于对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在税收管理上无明确而具体的界定,造成一些企业将“应付款项”科目长期挂往来款,不转帐,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

对此,建议改为:对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一致)。

这样才有可操作性。

(二)、对逾期未要求偿还的应付款项进行所得税征收的同时,不应忽视增值税方面的管理,以防止纳税人因此应付未付款项缴纳了所得税而偷逃了增值税。

因现在的企业,大多为个人投资兴办,往来款的及时回笼,关系到其切身利益,对此款项处理要多问勤思考,为何销货方不索取该款项?要进行相关查核,以防纳税人与对方单位无此业务往来,无法进行销帐而造成的。

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申报抵扣税款的情况?建议在加强所得税管理的同时不要放松对该款项增值税方面的检查。

谈谈企业如何核销“无法支付的款项”[精选5篇]

谈谈企业如何核销“无法支付的款项”[精选5篇]

谈谈企业如何核销“无法支付的款项”[精选5篇]第一篇:谈谈企业如何核销“无法支付的款项”谈谈企业如何核销“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在审计过程中会经常碰到或发现某些企业存在“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未经会计账户核销处理。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一般是指挂账时间超过三年以上尚未支付及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对于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不处理,会直接影响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如何对“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进行会计核销处理,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就此问题可从以下方面理解:一、“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的政策界定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久而久之会遇到各种各样应付未付款项,如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有债权人在应收账款的权利时效内进行函证核对或通过各种方式催讨并具有相关证据的,该笔应付款项应继续挂账,如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属于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就此问题在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中曾有明确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税法下的文件已失效,但新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根据上述分析,相对应的债务人三年以上未支付或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在一定条件下,如债权人已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作为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长期挂账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财税处理政策

长期挂账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财税处理政策

长期挂账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财税处理政策企业在长期的存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类问题:如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造成应收账款的坏账;同时,有一部分供应商在供货之后,当年催要货款无果,以后由于该单位解散或业务员更换等原因,未及时催要货款或催要后债务人未付款,造成应付账款的长期挂账。

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在应收账款的权利时效内进行函证或书面催款并有相关书面证据的情况下,该笔应付账款应继续挂账;如不符合前述条件,则属于“长期挂账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

一、“长期挂账无法支付”核销缘由“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一般是指超过三年以上尚未支付且无法支付及不须支付的应付账款。

“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应进行财务核销,理由如下:一是税务要求。

税务稽查对公司的“应付账款”是必须要重点检查的项目(特别是长期有余额且金额较大的)。

检查方法是抽取其中大金额的款项,弄清来龙去脉,看是否存在将应计入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的款项,挂在应付账款。

二是审计要求。

应付账款的审计实质性程序中也要求检查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关注其是否可能因债权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无法支付;关注账龄超过3年的大额应付账款,是否已作披露,并检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偿还。

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解释,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缺乏偿债能力或利用应付账款隐瞒利润;并注意其是否可能无需支付。

对确实无需支付的应付账款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

二、“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转销核算依据(一)所得税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1项至第8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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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款项的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2
来源:财会通讯字号:【大中小】日
企业在长期的存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类问题:如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造成应收账款的坏账;同时,有一部分供应商在供货之后,当年催要货款无果,以后由于该单位解散或业务员更换等原因,未及时催要货款或催要后债务人未付款,造成应付账款的长期挂账。

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在应收账款的权利时效内进行函证或书面催款并有相关书面证据的情况下,该笔应付账款应继续挂账;如不符合前述条件,则属于“长期挂账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

一、“长期挂账无法支付”核销缘由
“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一般是指超过三年以上尚未支付且无法支付及不须支付的应付账款。

“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应进行财务核销,理由如下:一是税务要求。

税务稽查对公司的“应付账款”是必须要重点检查的项目(特别是长期有余额且金额较大的)。

检查方法是抽取其中大金额的款项,弄清来龙去脉,看是否存在将应计入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的款项,挂在应付账款。

二是审计要求。

应付账款的审计实质性程序中也要求检查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关注其是否可能因债权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无法支付;关注账龄超过3年的大额应付账款,是否已作披露,并检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偿还。

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解释,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缺乏偿债能力或利用应付账款隐瞒利润;并注意其是否可能无需支付。

对确实无需支付的应付账款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

二、“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转销核算依据
(1)所得税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1项至第8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的规定: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人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另外从实务处理的角度出发以及比照其他相关的准则如债务重组所得计入“营业外收入一债务重组利得”,以及制定新的会计准则尽量应与现行税法趋同,减少纳税调整事项的角度出发,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作为企业的利得计人当期利润。

三、“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转销账务处理
“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转销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无法支付的款项”。

由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列入其他收入的应付款项为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所以须取得确实无法支付的各项证明。

债权人符
合下列条件且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符合下述条件的相关依据时,即可推断为为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首先,就明确债权人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条件。

根据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在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下,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次,债权人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提供相关依据。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相关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8)其他相关证明。

另外,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以此类推,当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符合上述六种情况的相关证明时,即可推断为为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同时提交税务局相关证明进行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可列入营业外收入。

四、“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涉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在以后年度支付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各地对此也有延续以前政策的处理规定,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七条关于应付账款、坏账损失的确认问题规定,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超过三年以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已经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可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超过三年是指合同到期后的下一年度起的连续三年。

再如,《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20号)第十一条关于长期挂账未付的应付账款核销的有关问题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
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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