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05春法学专科谢钦钦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一)拾得遗失物的构成要件物品的遗失和拾得,在日常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现象。
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根据学界通说,确定一个法律事实是否构成拾得遗失物,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标的物为遗失物(1)遗失物应为动产;(2)遗失物为占有人非基于自身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
也就是说遗失物首先是有主物,其次是占有人丧失了该物的占有,再次占有人丧失非出自占有人的片自身意思。
(3)该遗失物须为现时无人占有的动产。
对于饲养动物是否为遗失物,目前理论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之说,也有的持折衷说。
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将遗失物与失散的饲养动物并列,表明失散的饲养动物不属于遗失物。
2、应有拾得行为所谓拾得是指发现并占有遗失物,拾得人不但是发现了遗失物而必须是拾得占有。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根据我国物权法,一旦一个行为构成拾得遗失物,它在法律上就发生以下权利义务的效果:1、拾得人的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有关机关通知或公告招领,6个月无人认领,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国家。
如果拾得- 3 -人或有关机关在保存遗失物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遗失物毁损,应当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拾得人的权利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的,有权请求失主返还管理的必要费用;如果失主在丢失物品之后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支付失主所承诺的报酬,失主如不履行承诺,拾得人可以留置遗失物。
如果失主没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则没有报酬请求的权利,3、拾得人拒为已有的法律后果如果拾得人没有将遗失物交还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失主既可以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归还。
由于拾得人拒不返还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失主所有权,失主也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同时,拾得人丧失费用请求权。
- 4 -4、拾得人擅自处分遗失物的法律后果如果拾得人不仅会没有将失主交还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而且还将该遗失物处分,如转卖给第三人,那么由于拾得人不是该物的所有权人,所以其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而无权处分行为的合同在我国合同法称为效力待定合同,如果真正所有权人没有事后同意这一行为,那么该合同就自始无效。
浅析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析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经济秩序的稳定,商品交换的安全性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但对于赃物的善意取得, 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回避态度,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立法的现状,提出应有条件地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
[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物权法善意取得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其理论发展已有一千多年历史,然而《民法通则》作为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对此却未加以规定。
直至2007年《物权法》实施后,善意取得制度才正式在我国立法中确立。
纵观《物权法》,第九章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包括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问题;但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我国法律却采取回避的态度,成为司法实践的瓶颈。
一、我国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规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 条的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 第三人在符合如下三个基本条件时, 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财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对价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从表面上看, 善意第三人通过支付合理对价从犯罪人处获得赃物的情形完全符合善意取得基本要件, 似乎可以取得赃物所有权。
但是, 由于赃物经过犯罪行为的直接侵染, 而具有了“赃”的属性, 理论中对此存有较大争议, 相关立法也未统一规范, 导致司法实践活动面临诸多困惑。
实际上,我国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民事立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却总能够在一些重要法律制定的过程中看到其身影。
2002 年提交人大审议的民法草案第99 条对赃物等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规定为:“善意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赃物、遗失物等, 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受让人未通过拍卖或者向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购买盗窃物、遗失物等,所有权人可以在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 也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
论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论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作者:吴悦滢邓欢欢吴家欢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2期摘要:我国《物权法》107条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根据107的规定,遗失物并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但是在学理界依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原权利人对遗失物的现时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受到两年的除斥期间的限制。
两年期间届满后,原权利人则不再可以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而物的占有人也不能基于法律的规定成为该物的有权占有人,出现了物上请求权等不能得到行使的情形,因此,提出了遗失物在一定的时效期间经过后,善意的占有人应该基于该时效经过,而善意取得该物的观点。
关键词:遗失物;善意取得;回复请求权;利益平衡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64-02指导教师:杨福军。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即构成善意取得:(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
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均衡善意受让人和所有权人的利益。
在世界各国关于善意取得的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持肯定的态度。
只要买受人是出于善意的,其他情况一概不论,肯定买受人对物的占有。
更注重保护买受人的利益。
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持否定的态度。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935条第1项规定:从所有人处盗窃的物、所有人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丢失之物,不得依第932条至934条有关善意取得之规定取得其所有权。
三是以日本、法国为代表,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采取例外规定主义,对于通过拍卖、公共市场等法定方式取得遗失物的,可以作为例外准予适用。
被盗抢财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探讨
被盗抢财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探讨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本来在交付讨论的《物权法》草案中涉及,但最后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对此问题进行了回避。
交付讨论的《物权法草案》第112条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动产丢失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由此可见草案对被盗、被抢的财物被处分后善意受让人的权益规定与遗失物被处分后的规定一致。
但因该条被删除,故我们只能将被盗、被抢财物的处分行为向《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上靠,毕竟赃物的原始持有人也属无处分权人。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由上述相关规定可知,对于被盗赃物法律上并不排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如果深究,这个问题没那么简单!《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第114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赃款赃物对于证明犯罪事实、揭发罪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这些规定说明司法机关可以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赃款赃物进行追回和控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至222条规定了赃物的追回、处理问题。
论转让遗失物应适用善意取得
制度在转让 遗失物情形 的适用 , 法律并未 明示 , 在解释上亦存分歧 , 这给物权 法的适用 带来 了困惑 , 不利 于财产的流转与 且 交易安全的维护。 关键词 : 遗失物 ; 善意取得 ; 交易安全
中 图分 类 号 : 93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2— 85 2 1 )1— 0 8— 4 17 7 3 (0 0 0 0 7 0
定 。而该 法对 此时 的遗 失 人 或其 他 权 利人 设 置 了
定状态却有违交 易安全 , 利于物权 法 的正确 实施 , 不
也不利于其立法 目的的实现。
笔者试 图 以 《 权 法 》 17条 为 中心 , 解 物 第 0 从 释论 的角度 展开 , 析 在 我 国现 有 立法 体 系下 , 分 转
让遗失 物 能否适 用 善 意 取得 。在 对 该条 规 定 的评
判及 其探讨 的前 提 是对 善 意 取得 制 度 的 内涵 与本
两条救济途径 : 一是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 二是 向受让 人 请 求反 还 原 物 。如果 否 认 善意 取 得
在 此时 的适用 , 则遗 失人在 原物存 在 的情况下 不丧
第1 3卷 第 1 期 21 00年 1 月
湖南科 技大 学学报 ( 会科 学版 ) 社 J un l f u a n esyo c n e&T c n l y S ca S i c dt n o ra o n nU i ri f i c H v t Se e h o g ( o il ce e E i ) o n i o
“ 由谁蒙受 向无 权 处 分 人 追 偿 不 能 的风 险 ” 善 意 , 取 得制度 的终极 含义 , 就是将 无权 处分 人 的行 为风 险经 由价值 判 断交给 了原所 有者 … 。 各 国学 说 与立 法 实 践对 于善 意 取 得 的客 体 范
如何界定善意取得
如何界定善意取得一、定义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二、构成要件(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具体构成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2.让与人是无处分权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
如将他人之物出卖,将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
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
3.受让人是善意的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该登记已登记,该交付已交付)三、法律后果第一,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二,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四、特殊情形(一)赃物(适用)所谓赃物,常见的有走私、盗窃等方式取得的财物。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常将犯罪所得赃物以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出卖,许多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购买或接受该物品,这就形成了“赃物的善意取得”。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当公安机关追查案件中赃物的下落和去向时,常常也会遇到赃物已被犯罪嫌疑人通过民事流转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情形。
论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评《物权法》第107条
从《 物权法》 的体系上来看 , 17条的规定应当为遗失物 的善意 第 0 取得制度 。该条款可 以做 出如下理解 : 若遗失物未通过流转 , 则拾得 人无论何 时都不 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原权利人可随时追 回遗失 物。但遗失物在被转让的情况下所有权 归属的 问题则应根据其所处
基于所有权 人的意思而丧失 占有之物 。而 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 于原 所有人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 , 包括盗赃物、 遗失物 、 遗忘物 以及误取物
从 上 述 法条 解 析 中可 以看 出 ,物 权 法》 于 遗失 物 的 善意 取 得做 等 。 《 对
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应当将其归于 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制
遗失物在被拾得人拾得之后, 其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主要通过上述
的拾得遗失物 的归属制度来解决, 但如果拾得人将拾得物转让给 善意 善意取得指占有人将无权处分的占有物转让给受让人 , 如受让人 制度中, 应将脱离所有权人占有 的物分为 占有委托物 与占有脱 离物 。
付价款依据不当得利或者侵权赔偿的规定向无权处分人追偿。在这 第 三 人 时 , 则需 交 由 民法 中 的“ 善意 取 得 ” 度 来 加 以 规 定 。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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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失物 的善意取得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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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物权 法》 17条 第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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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对 于遗失物 的善 意取得 制度 , 国Ⅸ 我 物权 法》 17条做 出了明确的规 定 , 该规 定在 立法 和适 用上 尚存一 些疑 问 第 0 但 值得 探 究。本 文通 过对 物权 法》 丈的解读 和对 各 国立法理论 的 分析 , 析 了 务 评 物权 法》中对 遗 失物 的善意取 得制 度 的规
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因此“路不拾遗”显然已不适用。古代奉行“拾金不昧” 且不求报酬主要原因是古代人们活动的范围有限,一是碍 于面子,二是以此作为感情投资,希望有朝一日权利人能 以其他方式回报。而现今是信息化时代,时间对每个人来 讲尤为重要,况且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要履行通知、保管、 返还等义务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钱与劳动,付出与回报不成 正比。“拾金不昧”可有偿是我们现实的选择。据一项调 查显示,有关部门招领处上交的遗失物的数量跟过去比明 显减少,要求人们“拾金不昧”只是个美好愿望而已。将 “拾金不昧”上升到法律规定,作为人们的强制义务要求 人们履行,得以履行的前提是人们拥有较高的道德素质, 然而我国现阶段人口素质达到较高水平的只占少数,不但
第一节
《物权法》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缺陷
一、报酬请求权的缺失
《物权法》遗失物拾得制度中规定了拾得人与权利人的权 利与义务。拾得人须履行的义务主要有:通知、保管、及时 返还等,享有的权利却只有遗失物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 没有规定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拾得人只能依悬赏广告获 得一定的报酬,此报酬是有限的、被动的。可见,拾得人负 有的义务量远远超过了其享有的权利量,这不仅违反了权利 与义务对等原则,而且还违反了公平原则,不符合立法目的。
本案审理中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在购 买玉镯时并不知道实情,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已取 得玉镯所有权。所以,李某无权要求赵某归还玉镯。第二 种观点认为,玉镯作为遗失物,何某出让前对其占有并非 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属于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以,赵某不能取得玉镯所有权,应归还李某。第三种观 点认为,虽然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权 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未向受让人请 求返还原物,2年期限届满后,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即受 让人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因此,李某无权要求赵某归 还玉镯。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政策与商法研究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胡周钰(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摘要: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以来颇受争议6不同国家的立法例也都有所不同。
,正如学者王 泽鉴所说: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最可表现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其涉及到两个民法上的基本利益或 价值:一是所有权的保护,一是交易安全。
那么在遗失物的取得这个问题上,应该更侧重保护谁的基本利益?针 对我国现实而言,遗失物是否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关键词:遗失物;善意取得;基本利益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 19311/ki. 1672-3198. 2016. 09. 069对于遗失物,结合学界的主要观点,其构成要件可 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须为有主物。
(2)须占有人丧失占有即物已不在占有人之管领范围内,区别于一 时丧失管领力。
(3)须丧失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或他人行为。
区别于因占有而为的拋弃、让与等行为丧失占有物,以及因他人侵占等行为丧失占有物,这些均不 属于遗失物。
(4)须无人占有。
即遗失物在脱离原占有人与被他人拾得之间有时间间隔,这个期间无人占有。
关于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 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动产 转让给第三人,若第H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 返还原物,但并未规定二年经过后,所有权的归属&从 文义上看,对于拾得人和受让人,原所有权人都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从《物权法》的体系来着,拾得人应送 还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如不知道权利人,应发布招领公告,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应当可以得出,受让人无法取得遗失 物的所有权,也就是其无法通过善意取得来取得物的是k采用善意取得制度,关乎所有权与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
探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探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交易活动愈加频繁,实践中出现的当善意第三人取得盗赃物之后物的所有权归属该如何打算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未说明。
关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法律制度引发广大学者们纷纷热议。
在我国《物权法》第107条中,立法者只制定了关于遗失物而无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应当怎样纳入善意取得制度中,学界众说纷坛,各国相关立法也不尽相同。
法律在此处的空缺对实际市场交易不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且我国立法者对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采取回避的态度已不再适应我国愈加频繁的商品交易与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此为法律上的漏洞。
本篇文章将在《物权法》的基础上研究善意取得制度,通过探析赃物善意取得的相关制度,比较各国适用的不同法律,提出修改该法律制度的建议,弥补我国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空缺,完善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盗赃物;善意取得;立法模式Study on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of stolen goods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and trading activities more frequently, Our law does not state thatwho can own the object after the bona fide third party get the stolen goods In practice.About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of stolen goods has caused a heated discussion.Article 107 of the Proper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ly stipulates the system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lost objects without stolen goods.How the stolen goods into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Academics say altar and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is not the same.The law can not play a very good protective effect with this vacancy on the actual market transactions.And the attitude of the legislators has an evasive attitude has no longer adapted to China's increasingly frequent commodity trade and the stable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This is a legal loophole.This article will study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on the basis of the Property Law.Through studying on the relevant system of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and compare the different laws applicable to each country.Proposing amendments to the legal system can make up for our country on the theft of stolen goods acquisition system of legal vacancies and finally improve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Key words: Stolen goods;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legislative model.目录引言 (4)一.我国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规定及问题 (5)(一). 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5)1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 (5)2.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5)3.不确定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6)(二)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 (6)1.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 (6)2.盗赃物的定义 (7)3.遗失物和盗赃物的区别 (7)(三)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问题 (8)二、各国学理界主要学说 (9)(一)否定说 (9)(二)肯定说 (9)(三)折衷说 (9)三、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完善 (10)(一)完善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10)(二)立法建议 (11)1.对盗赃物类推适用善意取得 (11)2.原权利人回复请求权时间的设定 (12)3.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特殊规定 (12)结语 (14)参考文献 (15)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定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从二案例看遗失物与善意取得
从二案例看遗失物与善意取得案例一:黄某将其手表丢失被张某拾得,张某将其交给某拍卖行拍卖被李某以合理价格购得,半年后黄某发现手表在李某处要求返还,本案如何处理?案例二:陈某耕地时拾得一头牛,牵回家中饲养同时等待认领,后牛因生病需治疗,陈某因无力负担向王某借款1500元给牛看病,王某不知该牛系陈某拾得,遂要求陈某以该牛作为抵押,因陈某到期无力偿还借款,王某行使抵押权,蒋某以合理价格购得,卖牛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借款,后失主肖某在蒋某家中看见该牛,要求蒋某返还,因此发生纠纷,本案如何处理?上述二案例涉及到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及遗失物的规定,善意取得是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方式,基于占用的公信力,有效地维护着市场交易秩序。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从该条可以看出,构成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1、标的物为动产或者不动产;2、让与人对处分的标的物无处分权;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5、转让的标的物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民法典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有哪些
民法典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有哪些 “我在马路捡到⼀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这句童谣⼤家⼀定不陌⽣,⽽且捡到别⼈遗失的物品这种事情⼤家也⼀定是遇到过的,那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有哪些?店铺⼩编带你来看看相关的知识。
⼀、民法典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有哪些 《民法典》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有以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占有的,权利⼈有权向⽆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之⽇起⼆年内向受让⼈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付受让⼈所付的费⽤。
权利⼈向受让⼈⽀付所付费⽤后,有权向⽆处分权⼈追偿。
第三百⼀⼗四条【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
拾得⼈应当及时通知权利⼈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什么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向第三⼈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产⽣的⼀项法律制度。
在⼴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往往并不知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调查。
如果受让⼈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的⽆权处分⾏为⽽使交易⽆效,并让受让⼈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且使当事⼈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曼法。
在⽇⽿曼法上,区别动产是不基于所有⼈的意思归他⼈占有还是基于所有⼈的意思归他⼈占有的场合,⽽规定了不同的后果: (1)在动产不基于所有⼈的意思归他⼈占有的场合,例如被盗、遗失,所有⼈仍然享有权利,动产⽆论转归何⼈占有,都有权请求返还。
善意取得的案例
善意取得的案例
善意取得是指以善意取得他人的财产,但其实在法律上并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在生活中,善意取得的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善意取得的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小王在街上捡到了一只钱包,里面装满了现金和各种证件。
小王经过一番查找,找到了钱包的主人并将钱包交还给了他。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是以善意取得了这个钱包,虽然里面装满了现金,但小王并没有私自占有,而是选择了将钱包交还给了失主。
这种善意取得的行为受到了社会的一致好评。
第二个案例是小李在网上购物时,无意中收到了一个陌生人的包裹。
经过一番调查,小李发现包裹是邮递员误投的。
小李主动联系了包裹的主人,并将包裹送到了主人手中。
虽然包裹里面装的是一件名贵的衣物,但小李并没有私自留下,而是选择了将包裹送还给了主人。
这种善意取得的行为展现了小李的高尚品德。
第三个案例是小张在公园里捡到了一个遗失的手机。
虽然手机里面存有大量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但小张并没有利用这些信息谋取私利,而是选择了将手机交还给了失主。
失主得知手机被捡到后非常感激,也为小张的善意行为所感动。
这些案例都表现了人们在面对善意取得时的高尚品德和良好行为。
善意取得不仅体现了个人的道德修养,也彰显了社会的公德风尚。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时刻铭记善意取得的重要性,做一个守法守规、诚实守信的好公民。
善意取得不仅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精神。
希望每个人都能牢记善意取得的重要性,让善意之风在社会中不断传播,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愿我们每个人都能成为善意取得的倡导者和践行者,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浅谈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般认 为善意 取得制 度来 源于 日耳曼法 “ 以手护 手” 的概 念 , 但主要 有 三种模 式 : 1 . 不适 用善 意取得 模式
侧重于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根据 日耳曼法, 权利人将 自己的财 产让与他人占有时者 , 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 如果占有
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 认为占有脱离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
的认为遗失物的构成要件有两个: 第一, 非处于权利人抛弃的意 善 意取 得制度 , 这样不 仅 可 以充分 保护 交易 安全 , 而且 还可 以节 思: 第二, 非因他人之夺取。 。 有的认为遗失物不仅须为动产, 还 省交易成本。《 美国同一商法典》 中规定: “ 如果货物是在公开市
须 属他 之人物 , 且在拾 得前无 人 占有 , 而其 占有之 丧失 , 并非源 于 场上 购买 的, 根据 市场惯例 , 只要 买 方是善意 的 , 没有注 意到权 利
善意取 得制度 是物权 法上 一项重 要的制度 , 对保 护市场 交 易 占有且 现 在无 人占有 的物 。
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是指无权处分人转让他人动产或者不 动产时, 善意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权利的法律制度。
一
( 二) 遗失物 善意取 得 的主要 立 法模 式 对 于遗 失物 是否适 用善 意取 得制 度 , 各 国有着 不 同的规 定 ,
是维护动态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
规定, “ 对拾得物和到赃物, 丧失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该财产, 只
我 国《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 有当财产是为执行法院判决而依规定的办法出售时, 才不允许要
件, 包括 受让人 受让 该不 动产 或者动 产 时是善 意 的, 并 以合 理 的 求返 还财 产 。 ” 还 有罕 莫拉 比法 典、日耳曼 习惯法 中都有 相关 规 价 格取 得 ,且 已经 完成 登记 或者 交付 。但是 该 条第 一款 中规 定 定 , 我 们不 难看 出上 述的规 定都 是在私 有财产神 圣可侵 犯的思 想 “ 除 法律 另有规 定外” 符 合上述 构成要 件的 , 受让人 即可取 得该不 主 导并且 市场 经济 不发 达 的情 形 下 出炉 的 目在 于保护 遗 失人 的 是对 所有 权 的充分 尊重 。 但是 过 于绝对 地追 求静态财 产权 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紧接着一百零七条对遗失物的权利归属问 利益 , 而完 全忽 视 了对 善意 受让 人 的保护 , 从长远 来看不 利于 题 作 了规定 。但 问题 是 ,后者 是前 者 的例 外 规定还 是特 殊 规定 的保 护 , 呢 ?换 句话 说, 遗 失物 到底 是不 是用善 意取 得制度 呢 ?
如何正确理解善意取得
如何正确理解善意取得【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题库《如何正确理解善意取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善意取得制度是事业单位考试的一个高频考点,考题一般不直接涉及概念,而是以案例的形式结合物权变动,考查法律效果。
因此我们要掌握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发生的法律效果。
一、善意取得概念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我们讲到我们对自己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叫做所有权。
那么无权处分就是指行为人对这个物没有处分的权利,即不享有所有权,换句说就是处分了他人的物。
比如:甲将乙让他帮忙保管的祖传玉佩卖给了丙。
此时甲就是无权处分人,乙才是祖传玉佩的所有权人,丙是第三人。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
善意的意思即为不知情的,善良。
比如:甲将乙让他帮忙保管的祖传玉佩卖给了丙。
此时丙在买玉佩的时候,丙对甲是无权处分人一无所知,认为此祖传玉佩就是甲所拥有的,就认为丙是一个善意的第三人。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这个要件可以认为是对第二个要件的一个补充。
例如,甲将乙交给其保管的价值6000的苹果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买给丙。
那么丙获得这个手机就是以一个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获得。
我们作为一个正常肯定会对此产生质疑,为什么这个手机如此便宜,这个手机是否是偷盗而来,或者是拾得的遗失物?以不合理的价格受让财物的即推定这个第三人不是善意的第三人。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这是物权变动标志,例如:甲将乙让他帮忙保管的祖传玉佩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了丙。
此时将还需将玉佩交付给丙,此时所有权才会发生变动。
丙才能善意取得乙的玉佩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再认识
17 规定 :“ 有权 人 或者 其他权 利 人有 权追 回遗 失物 。该遗 么 基于 登记 的 公信 力, 0条 所 第三 人不 得 以 自己为善 意 , 知不 动产 的 不 失物通 过转让 被他人 占有 的 , 权利 人有 权 向无 处分权 人请 求损 害 权 利状 态 为 由而善 意地 取得 不动 产 的所 有权 。否定 说 的这一 观 赔偿 , 者 自知 道或者 应 当知道第 三人之 日起 二年 内向第 三人请 点 无疑 是正确 的 , 是该说 法不仅 不能 说是对 不动 产善 意取得 的 或 但 求返还 原物 , 第三人 通过 拍卖或 者 向具有经 营资格 的经 营者购 否 定 , 而是 对不动 产 善意 取得 的肯 定 , 但 反 恰恰 证 明 了不动 产善 意 得 该遗 失物 的, 利人 请求返 还原 物时应 当支 付第三 人所付 的 费 取 得的 必要 性 。 权
转让 的不动产 或者 动产依 照法 律规 定应 当登记 的 已经 登记 , 需 观 点 是既 然不 动产 已经 登记 , 么 , 不 那 如果 登记 的权 利人 处分 了不 要登 记 的 已经 交付 给第 三人 。第三 人依 照前 款规 定 取得 不动 产 动 产 , 三人 , 即第三 人 当然基 于 登记 的公信 力就 取 得 了不 动 第 也 或者动 产的所 有权 的, 原所 有权 人有权 向无 处分权 人请求 赔偿 损 产 的所 有权 , 不管 登记 的权利 人是 否 是真 正的权 利 人 , 而 也不 管
关键 词 善意取 得 不动产 遗失物 盗脏物
善意取得例子
善意取得例子一、帮助他人1. 在公共场合,看到有人遗失了物品,主动拾起并寻找失主归还。
2. 看到有人困扰于某个问题时,主动提供帮助、解答疑惑。
3. 在街上看到有人需要帮助搬运重物时,主动伸出援手。
4.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看到有老人、孕妇等需要座位时,主动让座。
二、关心他人5. 给予身边的亲人、朋友适当关怀,询问他们的近况,关心他们的身体和情绪。
6. 当朋友或同事遇到困难时,愿意倾听他们的心声,并提供积极的建议和支持。
7. 在社交媒体上看到朋友发布喜讯或者困扰时,及时表达祝贺或者安慰的话语,让他们感受到关心和温暖。
三、献出时间和精力8. 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为老人、儿童、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9. 参与环保行动,如参加垃圾清理活动、植树造林等,为保护环境尽一份力。
10. 参加公益捐赠活动,捐款、捐物或者参与义卖等,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群。
四、宽容和理解11. 在与他人交流时,对别人的观点和意见保持宽容和理解,不轻易批判和指责。
12. 面对他人的错误或过失时,给予对方改正错误的机会,而不是立即进行指责和批评。
13. 在与他人相处时,尽量不去刻意追究对方的过去和错误,而是关注对方的现在和未来。
五、付出爱心14. 在街上遇到流浪动物时,适当给予食物和水,或者将其带到附近的动物收容所。
15. 向慈善机构捐款,为贫困地区和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资助和帮助。
16. 参与献血活动,为需要输血的人提供帮助。
六、尊重他人17. 在与他人交往时,尊重对方的个人隐私和空间,不主动打听和揭露他人的私事。
18. 在与他人争执或冲突时,保持冷静和理性,尊重对方的意见,并尽量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
七、分享知识和经验19. 在学习或工作中,愿意与他人分享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帮助他人提升能力和解决问题。
20. 在社区或线上平台上,参与讨论和分享自己的见解,促进知识和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总结:以善意取得例子,涵盖了帮助他人、关心他人、献出时间和精力、宽容和理解、付出爱心、尊重他人以及分享知识和经验等方面。
民法关于善意取得的案例分析,求答案民法善意取得名词解释
民法关于善意取得的案例分析,求答案民法善意取得名词解释民法关于善意取得的案例分析,求答案你好:一、甲的石头属于遗失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失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甲仍是所有权人二、乙不是石头的所有权人,无权处分该石头,其赠与行为无效三、丙是无偿取得该石头,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四、甲作为石头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他人返还原物希丁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觉得合理合法,可以采纳我的回答民法善意占有和善意取得的两个问题占有,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取得与占有的心态不同。
要区分二者就要看占有人,取得人的心理态度了,这个要看不同的情况来定的。
占有和取得不同的地方在于当事人的心理态度是暂时的占有还是取得所有权。
下举例说明:善意占有:你丢了一件衣服,我拾得暂时放在我的家里,准备明天给你送回去,此时我就是善意的占有,因为我没有占为己有的意思。
善意取得:我有一幅画放在你处保管,你的同事来你家看见画很喜欢,就跟你说100卖给他,你没有告诉她画不属于你所有就卖给她了,此时,你的同事就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你没有实际处分的权利;2、你的行为足以让第三人认为你有处分的权利;3、取得的对象只能是动产;4、取得人士善意的,也就是说他不是到东西不是你的;5、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条,第一,请求人为占有人;第二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第三,被请求人为侵夺人及其继受人;第四,须在占有被侵夺一年内行使。
根据这四条构成要件,不管侵夺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所有权人都可以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哪些情况不适用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失散动物,货币,禁止流通物(毒品武器。
)《民法通则》第几条规定善意取得--婚姻共同财产的相关内容民法通则中没有关于善意取得的法条,可以参考以下法条:1《民通意见》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主要是第89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论遗失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1)
专业:财务管理班级:五班组别:第三组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经济法》课实践教学考查“论遗失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案例分析报告我们既不能忽视遗失物作为占有脱离物的特殊性,也不要割裂遗失物作为一般动产的应有属性。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示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示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由此可见,遗失物虽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都有权追回遗失物,但同时也做了例外规定。
综上所述,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的一般构成要件,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其一,权利人怠于向受让人行使请求返还权利。
权利人直接向无权处分人请示损害赔偿,意味着权利人放弃了对遗失物请求返还的权利,受让人从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则遗失物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二,权利人请求权利超过有效期限。
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未向受让人请示返还原物,2年期限届满后,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即受让人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担保法解释》84条规定:出质人一起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系基于无因管理而占有该牛,故为合法占有。
《物权法》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其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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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刘方飞[案情]
李某系为某公司职员,家有一珍贵的祖传玉镯。
2005年8月,在一次公司举行的聚会中,李某不慎于酒后将其丢失在洗手间盥洗台上,后被单位清洁工老何捡到。
老何把这支玉镯卖给了表弟赵某,得款6万元(赵某不知情且价格合理)。
2006年1月的一天,李某偶然发现事情真相,要求老何归还丢失的玉镯,遭老何拒绝。
由于赵某生活在另一个城市,李某一直未向赵某提出归还玉镯的请求。
2008年2月,李某在多次向老何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方才找到赵某。
后李某把赵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玉镯。
[分歧]
本案审理中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在购买玉镯时并不知道实情,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已取得玉镯所有权。
所以,李某无权要求赵某归还玉镯。
第二种观点认为,玉镯作为遗失物,何某出让前对其占有并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属于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以,赵某不能取得玉镯所有权,应归还李某。
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由于买受人赵某是善意的且满足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2年的时间要求,所以,赵某已取得玉镯的所有权。
因此,李某无权要求赵某归还玉镯。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于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
具体而言,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买受人后(不动产须登记,动产交付),如果买受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制度。
我国物权法不仅明确了善意取得制度,而且对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亦作出明确的界定: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应该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以此为依据,认为赵某受让玉镯时并不知实情应为善意;6万元的价格合理且已完成交付,完全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所以,赵某可依法取得玉镯的所有权,李某无权要求返还。
但持有该观点人却忽视了玉镯作为遗失物的事实,同时对李某的合法权利的保护也缺乏必要的重视。
因此,简单根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判断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不利于保护所有人的利益。
与此相反,持第二种观点的人又夸大了所有人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完全排除了遗失物对善意取得的适用。
根据所有人丧失对物占有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将非所有人占有的物区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
我国以往的法律制度肯定了善意取得对占有委托物的适用,但却否定了善意取得对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的适用。
民法通则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埋藏物、遗失物等都应当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而不应适用善意取得。
持有第二种观点的人以此为依据,认为玉佩作为遗失物,属于占有脱离物,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就遗失物的物理属性与商品属性而言,其仍然是允许自然流通的一般商品,与其他商品没有什么区别。
所以,完全否认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
笔者认为正确的做法是,我们既不能忽视遗失物作为占有脱离物的特殊性,也不要割裂遗失物作为一般动产的应有属性。
我国物权法对此作了较为科学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
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由此可见,遗失物虽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都有权追回遗失物,但同时也做了例外的规定。
综上所述,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除满足善意取得的一般构成要件,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其一,权利人怠于向受让人行使请求返还权利。
权利人直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意味着权利人放弃了对遗失物请求返还的权利,受让人从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则遗失物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二,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有效期限。
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未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2年期限届满后,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即受让人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
本案中,李某于2006年1月知道事情的真相后,他本可以有两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李某既可以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老何赔偿其损失,又可自2006年1月起,即知道受让人赵某2年内要求赵某返还玉镯,且在要求返还玉镯时不需要向赵某支付对价。
但遗憾的是,李某在知道事情真相后,即未对老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又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赵某行使请求返还玉镯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条的规定,2008年2月李某已无权要求赵某向其返还玉镯,因赵某依善意取得已取得玉镯的所有权。
但这并不意味李某无法寻求法律救济了,他可以以老何侵害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