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三属抚恤优待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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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2.01•【文号】民优发[1994]3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1994年2月1日民优发(19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

此次调整的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原则,参照1992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制定的。

二、三等伤残抚恤标准参照特等抚恤标准按一定比例递减。

职工工资高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要在全国统一标准基础上制定当地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有的地区已这样做),以确保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

新的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一。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其基本标准,在1993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新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二。

三、从1994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具体标准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1992年7月1日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60元、30元;红军失散人员在1993年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新的“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见附件三。

四、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和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并根据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入伍时间、家庭状况和生活困难程度,制定当地的补助标准。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1999〕5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4.07
【实施日期】1999.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7日苏政办发〔1999〕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优抚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
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努力做好优抚工作,在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和提高优抚对象社会政治地位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在新形势下优抚工作也出现了
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优抚对象抚恤标准偏低,部分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的生活难、住房难、治病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优抚工作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

我省现有各类优抚对象近300万人,他们是革命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优抚对象,重视优抚工作。

我省有着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信访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0.01.09•【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各银保监局、信访局(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局、林业和草原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后勤保障部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3.11•【文号】国办发[1998]7号•【施行日期】1998.03.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1998年3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工作方针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在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优抚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为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优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主要是:由于抚恤补助标准低,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差距相对扩大;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保障对象进入老年,生活、住房、医疗难问题日益突出;一些相应的政策没有跟上,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保障。

为解决当前优抚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工作,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优抚对象是在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革命政权、保卫祖国、建设祖国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优抚对象,重视做好优抚工作。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政府要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优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

要广泛深入开展国家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

要按照“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优抚保障作为重要内容,作出具体规划。

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优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公布日期】2024.02.02•【文号】财社〔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2024年2月2日附件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对地方发放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烈士褒扬金等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

到期前,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等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农村籍退役士兵、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等人员。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宜府办发〔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全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工作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压实工作责任。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优待,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牵头、部门协调、军地配合、社会参与的联动机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优待工作格局,推动优待工作向体系化、规范化发展。

二、严密组织实施。

各地要严格落实《责任清单》内容,及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优待清单。

相关责任部门要对《责任清单》中的项目内容进行细化,制定本系统本行业具体优待办法。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优待工作的组织、调度、检查、督导,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舆论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宣传新时代国家优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准确领会优待工作的原则、内容和要求,依法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生活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159号)精神,自治区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享受的残疾抚恤金标准。

调整后的残疾抚恤金新标准见附表一。

二、调整定期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三属人员”(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标准。

调整后的定期抚恤金新标准见附表二。

三、调整生活补助金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三红人员”(含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享受的生活补助金标准。

调整后的生活补助金新标准见附表三。

四、调整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

从2011年10月1日开始,中央财政给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在2010年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720元(每月增加60元)。

从2011年10月1日开始,我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0元(每月900元),其中:中央财政年补助4620元(每月385元),自治区财政年补助6180元(每月515元)。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2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2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28日深府〔1999〕1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二届1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深府〔1998〕61号)第三条、第七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将第三条修改为:“三属”(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当年的年抚恤金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农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基数确定年抚恤金比例。

所需经费,除国家下拨部分外,市、区财政各负担50%,由“三属”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按月发给:(一)属孤老、孤儿且无固定收入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城镇户口的,按不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农村户口的,按不低于全市农村人均纯收入的115%的标准确定;(二)年老生活困难或子女幼小者,城镇户口的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不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5%,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40%的标准确定;农村户口的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不低于全市农村人均纯收入的95%,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80%的标准确定;(三)生活一般者,城镇户口的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不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5%,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30%的标准确定;农村户口的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不低于全市农村人均纯收入的70%,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60%的标准确定。

将第七条修改为: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生活补贴,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分别按上列比例确定标准,所需经费,除国家下拨部分外,市、区财政各负担50%,由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按月发给:(一)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生活补贴,按照现行伤残等级和伤残性质,分设14个级差。

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9.04.17•【文号】民[1989]优字19号•【施行日期】1989.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89年4月17日)民(1989)优字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建设,我部受国务院委托,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苦于具体问题的解释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7月18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一、第二条所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官(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士兵。

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

“革命伤残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员。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

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

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家属。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
(七)调整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50元。参试退役人员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继续执行。
三、有关要求
市级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负担。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落实区县应安排资金,切实加强抚恤优待补助专项经费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优待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重庆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优待金标准表
88662
因病
82570
3223
85793
二级
因战
79770
3155
82925
因公
75580
3052
78632
因病
72750
2983
75733
三级
因战
70000
2915
72915
因公
65780
2812
68592
因病
61610
2710
64320
四级
因战
57370
2606
59976
因公
51790
2469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8.08
【字 号】渝退役军人局〔2019〕30号
【施行日期】2019.08.08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3•【字号】甬政办发[2008]265号•【施行日期】200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宁波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应当遵照下列原则:(一)国家保障与社会优待相结合;(二)抚恤优待标准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标准;(三)抚恤补助、社会优待与抚恤优待对象自身劳动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相结合,收入总和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优待。

具有本市户籍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军人抚恤优待的责任和义务,并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社会捐助资金、物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五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晋民字[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晋民字[2006]98号)各市人民政府: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资金予以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360元。

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适当予以生活补助,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三、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本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放。

四、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二红”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款下达;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240元/人,其余120元/人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1/3;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按照《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晋民字[2006]101号)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9•【字号】川办发[2001]126号•【施行日期】200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川办发[2001]126号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2年1月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在中央和省规定的基础上,随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二、凡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和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下简称“三红”)、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均纳入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范围。

三、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基数和比例按以下办法确定:对享受在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的优抚对象,每年以各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民上均纯收增长额(与前年比较)为基数,按不低于20%的比例增长;对享受城镇定期抚恤标准的“三属”,每年以各县(市、区)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额为基数,按不低于5%的比例增长。

上述对象中的孤儿、孤老的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比例可略高于此标准。

各类优抚对象所占基数的比例由各市、州结合当地的实际确定。

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所需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市、区)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省政府对个别优抚对象较为集中,财政又特别困难的地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适当补助。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6•【字号】河府办[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河府办〔200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四届32次市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请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提高抚恤补助标准的实施方案,并在1月15日前按新标准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提高标准后所增加的经费纳入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负担,即市负担20%,各县区负担80%,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附件: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二○○七年一月六日附件: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单位:元/月┌──────────┬─────┬─────────────┬──────────┐││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555│515│485│├──────────┼─────┼─────────────┼──────────┤│农村│417│396│350│└──────────┴─────┴─────────────┴──────────┘二、非在职残疾军人生活补贴标准表单位:元/月┌─────────────────────────────────────────┐│在乡革命残疾人员生活补贴│├─────────────┬─────────────┬─────────────┤│一级至四级│五级至六级│七级至十级│├─────────────┼─────────────┼─────────────┤│233│188│158│└─────────────┴─────────────┴─────────────┘三、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定期补助标准表单位:元/月┌──────┬──────┬───────┬────────┬──────────┐│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五老人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红军失散人员│││军人││士││├──────┼──────┼───────┼────────┼──────────┤│257│196│166│307│410│└──────┴──────┴───────┴────────┴──────────┘。

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温退役军人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温退役军人发〔2021〕14号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建局(房管中心)、医保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相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水平,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42 号)以及《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温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市退役军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以退役军人为中心的工作理念,立足济难解困,体现尊崇优待,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兜牢基本退役军人保障底线,着力推动退役军人走向共同富裕,为推动温州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坚持“体现尊崇、公平合理、多元统筹、分类施策”原则,以数字化改革为抓手,统筹援助资源,强化政策兜底功能,提升服务退役军人能力,回应困难退役军人关切,不断增强困难退役军人的幸福感和满意度,确保退役军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确保我市共同富裕道路上退役军人一个都不掉队、现役军人家庭一户都不能少。

三、援助范围具有温州市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五保供养和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2009)-惠府办[2009]79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五保供养和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2009)-惠府办[2009]79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五保供养和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2009)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五保供养和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09〕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和“三属”(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下同)、义务兵家属、在乡残疾军人、孤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正常开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五保供养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经费来源渠道五保供养和“三属”、义务兵家属、在乡残疾军人、孤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优待经费统一由县、区财政负责,财政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人数及金额,将所需经费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二、统一供养和优待标准(一)五保供养标准。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按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30%执行,如果新确定的供养标准低于原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各地还可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适当提高标准。

(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标准。

按照国务院2004年10月1日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市府办《关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由县统筹的通知》(惠府办〔1999〕72号)的规定,统一优待标准为:烈士遗属、农村义务兵家属每年优待金按所在县、区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70%以上发放;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残疾军人、孤老复员军人、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所在县、区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50%以上发放,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和标准发给;城镇社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参照当地在职或农村入伍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发给。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6.16•【文号】民计函[1995]136号•【施行日期】1995.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1995年6月16日民计函〔1995〕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为保证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下简称“三红”)生活水平随着我国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而提高,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

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5元、15元、1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二。

三、这次提高“三属”、“三红”抚恤补助标准,各地要认真核查,做到不错不漏,专款专用,抓紧落实。

请于9月底以前,将此项工作的专题总结报告报民政部、财政部。

上述提高“三属”、“三红”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附件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对象││││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地││─────────────┼─────────────┼────────农村│55-60│50-55─────────────┼─────────────┼────────小城镇│65-70│60-65─────────────┼─────────────┼────────大中城市│70-75│65-70─────────────┴─────────────┴────────附件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251│135│55─────────────┴────────────┴─────────。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03.16•【文号】民优发[1993]3号•【施行日期】1993.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3号1993年3月16日)随着我国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调整,民政部、财政部一九八九年制定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随之调整。

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关于“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规定,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现将调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三属”定期抚恤金基本标准,在一九八九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调整后的基本标准为:(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6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65元。

(二)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4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5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60元。

(三)“三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标准应适当高于上述规定的标准。

(四)由原人武部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定期抚恤的,在现有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二、为保证“三属”的生活达到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中央负责制定全国“三属”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下拨基本标准经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各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人民群众实际生活水平,在本通知规定调整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解决。

三、此次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核查,做到不漏不错,专款专用,抓紧落实。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文物局
•【公布日期】2022.01.30
•【字号】京文物〔2022〕98号
•【施行日期】2022.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博物馆:
现将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8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京退役军人局发〔2021〕4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请根据《意见》要求,做好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的参观优待工作。

其中国有博物馆应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及“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并将优惠项目和标准及时对社会公布。

同时,鼓励非国有博物馆结合自身实际,对优抚对象提供相应的优先、优惠服务。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
2022年1月30日(联系人:王静;联系电话:64042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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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闵民(2005)90号签发人:陈志福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抚恤优待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革命烈士家属抚恤优待工作若干意见》(沪府
办[2003]74号)精神,结合我区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
提高的实际情况,为激励革命军人建功立业、献身国防事业,经区
人民政府(闵府抄[2005]424号)同意,决定进一步加强本区烈士遗
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以
下简称“三属”)的抚恤优待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三属”的
关心和照顾。

现将具体优待措施通知如下:
一、提高“三属”优待金标准。

将农村“三属”的年度优待金
调整为17764元/年。

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由区、镇(街道、莘庄工
业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向本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立户发放生活补助1000元/月/户,分户发放生活补助500元/月/户,
病故军人遗属立户发放生活补助300元/月/户。

上述对象不含已享
受农村优待金的“三属”,2006年1月1日以后优抚关系迁入本区的
“三属”需户籍在本区满三年以上(含三年)。

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
担35%,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负担65%。

三、加大医疗保障力度。

对本区在乡“三属”给予全额报销医疗费(报销范围参照医保政策规定);对烈属,按350元/人/年的标准发放体检费,按1200元/人/年的标准发放疗休养费,并按1000元/人/年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对在职“三属”因大病重病导致生活困难的给予酌情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35%,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负担65%。

上述标准、项目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每月定期发放;所需资金列入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年度财政预算;每季度下拨区财政负担资金;未尽事宜由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负责解释。

闵行区民政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民政抚恤优待通知
抄送:市民政局、区委办、区人大办、区府办、区政协办、区财政局
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文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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