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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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一、文化产业的内涵由于知识文化是以相对稳定的形态出现在人们的面前,因而能够在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传播和交流,并且能够以有形或无形的产品形式进行生产和经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等一系列的活动,采取经济战略,其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是单纯为了促进文化发展。”由此可见,文化产业所从事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本质上是从事知识产品的生产与流通活动。

二、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我国目前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以立法保护为核心的保护体系。“立法保护”中的“法”不仅仅包括我们经常提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包括我国参加签署的一些条约和公约。在立法保护的前提下,根据法律的授权,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还应该包括司法保护(可通过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来予以保护)、行政保护(包括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服务等)以及权利人的自我保护。在文化产业中,知识产权纠纷涉及的当事人不仅仅包括权利人和侵权人,有时还包括作为第三方服务提供方,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中,服务提供方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参加人。因此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自我保护主体中也应该包括服务提供方。权利人和服务提供方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熟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正确地运用法律,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他们的自我保护一方面体现为技术层次上的保护,即应该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包括技术开发标准、技术应用标准、技术推广标准、技术安全标准、反侵权与偷盗技术标准;另一方面体现为行为标准上的保护,包括服务提供方的行为标准、服务接受方的行为标准及相关人的行为标准等。相信随着权利人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自我保护将成为日后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力量。

三. 尽管我国在加入WTO后已经进行了大规模的颁布及修改法律的立法活动,但立法及改法的任务依然艰巨。许多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没有在立法过程中涉及,如: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判定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的权利对象、权利归属、权利内容的具体范围,以及权利的执行渠道与方式等问题。

四.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在司法过程中存在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即无论在民事诉讼还是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在审理案件前常常需要对知识产权客体予以重新确认,这样既浪费诉讼资源,又浪费时间,是导致知识产权诉讼效率低的因素之一。可以建议考虑由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客体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这样法院就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确认,就能避免对新出现的知识产权客体无从保护的尴尬

局面,克服知识产权过于僵化的弱点。

五.目前我国专门设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组等复杂的行政执法部门,分别进行文化产业中专利、商标、版权、互联网域名权等方面的行政管理。但是各行政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职责不清,难以合作,已成为全面、系统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主要瓶颈之一。因此应该建立统一的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的有计划的管理。另外还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鼓励执法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的学习;建立各项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效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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