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这种结合形成为社会制度确认的互为配偶的关系。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调整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范围过于狭窄,且多是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不够全面、系统和具体,对于违反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缺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外国婚姻法的普遍规定,对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今后更加完善,写入我国的婚姻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如果轻率地立法是不合法理和实际的。
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上的保护义务,随着夫妻间的配偶关系的建立,权利和义务也随之产生,学术界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分歧归纳起来有三种代表观点。
它的内容应当根据其属性和特征加以理清,应当包括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贞操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代理权等。
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现行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完善我国配偶权制度,使大量的婚姻纠纷有法可依,保护我国的婚姻家庭,促时社会文明建设应该有赖于《婚姻法》的完善,用观点陈述了我国目前现阶段婚姻立法过于简略,来证明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适于写入我国的《婚姻法》。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配偶权、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同居义务权、日常家务代理权一、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概念配偶权是夫对妻和妻对夫的身份权。
它的内容包含着依据婚姻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同居权、生育权和依据婚姻的社会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忠实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互相协助权等。
配偶权的内容应当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
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是由国外一些国家率先提出并加以完善的,我国的法学学者认为国外的配偶权这种概念并不准确。
因而对配偶权所下的定义不尽相同。
总体来说,对配偶权的定义大概有这样几种:一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它人不得侵犯的义务。
”二是利益说,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证。
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它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浅论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浅论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婚姻法》经过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的摸索,响应时代的进步而于2001年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例如明确保护老年人的婚姻权利;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等,使得许多问题得以很好的解决。
但是,在配偶权问题上,由于理论上的不足以及历史条件的局限,使得此次婚姻法的修改仍未涉及。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观念的多元化,各种婚姻家庭纠纷层出不穷,对此权利进行详细规定和完善刻不容缓。
关键词:配偶权;婚姻家庭;同居权;保护机制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为当时的法律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之结合。
男女双方一旦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则婚姻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系列新的人身关系。
这一系列人身关系统称为配偶权。
配偶权不仅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主要有四方面内容,即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互相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这四项权利在维系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具有进步性,至今仍然有着积极意义。
但是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之不足在于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规定过于简略、笼统;也没有对夫妻这一特定身份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加以涉及。
并忽略、漠视夫妻之关系的自然属性,例如同居义务。
这使得当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此类案件时往往无法可依,也形成了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
1一、配偶权的概念及特征对于配偶权这一概念,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
美国学者认为,配偶权的价值是确认和保护婚姻关系的独有利益。
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因素都被概括于其内并为法律所确认。
[2]就国内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来看,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广义说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双方之间给予特定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浅析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三人共同实施的侵害行为而导致的。因此 , 不管是 第三者先插足导致他人婚姻 出现裂痕甚至解 体 , 还 是婚姻关系先出现 了裂痕从 而催生 了第三者 , 都应 认定第三者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最
后, 第三人主观过错 。第三者侵 害他人婚姻家庭关 系一般是明知他人 己有配偶 , 属于故意的意识形态 , 被骗或胁迫的情形 因为不具有主观过错 , 应排除在 第三者的范围之外 。
第2 7卷
V i2 o.7
第 3期
N . o3
兰州教 育 学 院学报
j uRNAL OF LA Z o N HOU I nTU E OF EDU A NS T C nON
2 1 年 6月 01
J n 01 u .2 l
浅析第 三者 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 民事 责任
观念影响下 , 一些人置婚姻道德于不顾 , 与合法夫妻
通奸 、 姘居直至拆散他人家庭 , 人们就把这种人称为
般侵权行为构成要 件包括侵权行 为、 害事 损
第三者。虽然第三者 的特定含义已为我国社会和法 律所普遍接受及承认 , 但对第三者概念的具体界定 ,
理论界仍存在几种不 同的观点。 是 关 系暖 昧说 。即 明知对 方有 配偶 而 与之 有
第 3期
杨振 芳 : 浅析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 家庭 的民事责任
5 7
违法行为 , 就是违反我 国婚姻法作出的夫妻之 间忠 实义务、 抚养义务、 相互尊重等义务 的法律规定, 以 重婚 、 与有配偶者通奸、 姘居等致使配偶一方享有 的 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 , 而违反配偶权法律保护的 行为。 L其次 , 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 系有损 害事 2 第 实 。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 , 与过错方重婚 、 姘居、 通奸等, 使配偶 一方 的人格权、 名誉权或是财 产权受到侵害。夫妻 间合法 的婚姻关 系受到破坏 。 再次, 第三者行为与损害事 实之间存在 因果 关系 。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之侵权责任认定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之侵权责任认定摘要: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存在是导致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我国法律应当正视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这一事实,《民法典》应确定配偶权,将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纳入侵犯责任范围,明确其侵权构成要件和救济方式,弥补现行法规制的不足。
关键词:婚姻关系;配偶权;侵权责任一、规制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行为的必要性宪法中有明确条文规定要保护婚姻;刑法中规定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构成重婚罪;新出台的《民法典》对婚姻关系的保护在明显强化,但是暂无对于婚姻关系第三者的规定。
截止到2022年5月中旬,笔者通过把手案例网站限制三个关键词“离婚”、“出轨”、“民事案由”搜寻案例,并进行数据可视化分析发现有关案例数量很大,虽然以此种关键词进行检索的方式难免过于模糊,不够精确,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参考意义,说明第三者插足是导致婚姻关系终结的一个主要原因,图表如下:对第三者插足婚姻是否应当归责一直以来存在学术争议,有部分学者认为第三者插足婚姻属于道德问题,法律与自由的界限应当明确,法律不能过度干预个人生活,[[1]]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第三者插足婚姻属于侵犯配偶权的表现,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理应由法律来规制,[[2]]由此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研究和认定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之侵权责任对于保护和维护婚姻关系来说确有必要。
二、认定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之侵权责任的基础(一)《民法典》应确定配偶权无论之前的《婚姻法》还是如今的《民法典》对于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救济措施规定都是空白的,配偶权的相关内容仅在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条文中有所体现,但是要认定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备明确的权利基础,因此笔者认为《民法典》应当明确规定配偶权。
笔者认为法律应当确定配偶权,理由为以下两点。
第一是现实必要性,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法律已经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道德约束自身行为仅仅对一些具备“道德素质”的人产生重要作用,但是现如今第三者插足婚姻的事件越来越多,甚至还有第三者公开发表言论大胆承认介入他人婚姻,并不因自己破坏他人婚姻而感到羞愧。
论第三人侵害配偶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夫妻忠实义务为视角
第 2 卷第 1 3 期
V 1 31 o2 . .
青海师范大学民族 师范学 院学报
Junlf nri ec e oee f ig aTa hr U i rt ora oMi i e T ah rC l g Qnhi eces nv s y ots s l o e i
21 0 2年 5月
名誉权 通奸 侵权 责任
义务) 为配偶权之核心 内容 , 违反这一义务即侵 害了配偶权。通奸这一侵权 行为侵 害的是 配偶权而非名誉 权, 通奸 双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 关键词 : 配偶权
一
、
配 偶权 基本 问题
责任。
( ) 一 配偶权 概念 及特征
再次 ,配偶权处于权利与权限的过度之中, 是边缘形态的权利 , 因而含有义务的成分。即从
确规定 “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互相尊重 ; 家庭成员 间应 当敬老爱幼 , 互相 帮助 , 维护平等 、 和睦、 文 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由此可见 , 夫妻间忠实义务
是 法律 明确规 定 之义务 。忠 实义 务 即配 偶 的专一
互守诚信及维持 圆满之权利与义务 。此种权利 , 称为身份权 , 亲属权 , 或配偶权 , 均无不可 。惟应 注意的是 , 婚姻者 , 系男女双方 以终身共 同生活
收稿 日期 :0 1 0 — 6 21— 9 2
广义 的配偶 权包括 以下几方 面内容 :同居 权; 贞操保持请求权 ; 感情联络权 ; 生活互助权 ;
离婚权 以及其他权能——抚 养权 , 监护权 , 收养 子女权 , 日常家事代理权 , 行为能力欠缺宣告权 ,
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是 向外界宣 布他 们 已是合法 夫妻 , 他们 之间 已经产 生 了特 定的权 利 义务 , 何第 三人 不得 侵害他 们 的权利 , 任 否则 就构成 了对 配偶 权 的侵犯 。 配偶权 的产 生只 需经 过法 定程序 , 而配 偶权 的行 使不
一
配 偶权 是基 于夫 妻 双方 合法 婚姻 关系 的建立 而在 夫妻 双 方 之 间产生 的权利 义 务关系, 就是配 偶权 的相对性, 这 对于配 偶权 的 相 对性 ,目前 已得 到学者 普遍 认可 , 里不 必再 多论述 。下 面 就 这 配 偶权 的绝对 性进 行 阐述 。首 先绝对 权 的权利 主体 确定, 义 务 但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 y S
Hale Waihona Puke {占 I 缸会 } J己1年 月 中 口0 4 ( )
论“ 第三 , 侵害配 偶权 的民事赔偿责任
王红 霞
摘 要 第三者侵 害配偶 权是 否应 当承 担 民事责任 , 学界存 有 争议 新 婚 姻法确 立的 离婚损 害赔 偿制度 也排 除 了第三者的 责 任 。配偶 权是 绝对权 , 者作 为义务 主体 负有 不得侵 犯 的不作 为 的义务 。本 文认 为第三 者插 足侵 害 了无过错 配偶 的 配偶 第三 权, 保 护公 民的合 法的 民事权益 出发, 其是 否 已承担 过刑 事责任 , 承担 民事损 害赔 偿责 任。 从 不论 均应 关键 词 第三 者 配 偶权 损 害赔偿
导 致婚姻 关系 的破裂 。
( ) 二 配偶 权的 法律属性
1配 偶权 是一种 身份权 , 专属性 . 有
我国的新婚姻法关于配偶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我国的新婚姻法关于配偶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一、配偶权的主要特征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对偶性。
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这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
(2)客体的利益性。
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这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决定的。
(3)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
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
一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二是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
(4)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二、侵犯配偶权的认定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构成,确认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害行为,必须具备系列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
侵害配偶权的违法行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向由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
首先是这种行为需违反保护配偶权的法律。
其次违法行为的方式,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须以作为方式为之。
(2)损害事实。
侵害配偶权的实事包括以下层次:一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二是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三是对方配偶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四是为恢复精神损害而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
其中第三人对配偶权的侵害,是对贞操利益的损害。
配偶的贞操利益表现在配偶之间的互负忠实义务,其他第三人不得与有配偶身份关系的男女发生性关系,因而保持配偶身份的纯正和专一。
(3)因果关系。
侵害配偶权的违法行为与配偶权身份利益损害实事之间的因果关系,对此只要确认行为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的事实,即可确认构成因果关系条件。
(4)主观过错。
侵害配偶权的主观过错,应当为故意形式。
三、我国对于配偶权的法律保护当今婚姻家庭领域对配偶权的侵害行为日益严重。
浅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
浅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王会,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摘要:我国当前离婚案件居高不下,超一半是因为第三者。
在因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后,无过错方精神遭受痛苦,但是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却未对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所以,无过错方就此损害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被认为法律依据不足。
本文认为,从婚姻关系的法律性质来看,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第三者婚姻关系侵权责任当前离婚案件居高不下,出轨已经成为最主要原因。
北京大学社会调查研究中心2016年1月份发布《2015年中国婚恋状况调查报告》也显示,中国夫妻离婚,超一半是因为第三者。
在因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后,无过错方精神遭受痛苦,但是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却未就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第三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出规定,所以,无过错方就此损害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被认为法律依据不足。
而在审判实务中,各地法院对于妻子起诉第三者的案件态度也不一样,有以侵害合法的人格利益或权益财产等为由支持的,也有以法律依据不足不支持的。
案例一:原告邬某某诉称,被告谢某某侵犯了其配偶权,致使其夫在家施用暴力,并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谢某某停止侵害,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
被告谢某某未答辩,经传票传唤也未到庭应诉。
泸县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人格权益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当然也包括人格权利和人格利益。
我国婚姻法虽未规定配偶权,但原告对其合法的婚姻依法享有作为配偶在精神上的安宁与自由这一人格利益。
因此,原告的这一合法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与原告之夫通奸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的人格利益,具有违法性,构成侵权。
被告不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配偶权问题
一、两则案例案例一原告:周远华被告:谢光萍案由:原告周远华以被告谢光萍与周远华之夫张长春完全超出了一般的同志和朋友的交往关系,造成原告家庭不和睦为由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谢光萍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
判决:一审法院基于原告周远华的儿子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谢光萍对原告周远华家庭的不和睦有过错,判决被告谢光萍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周远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谢光萍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远华的起诉。
(此案的详情,详见2000年4月3日的《法制文萃报》)。
案例二原告:乙女被告:甲男、丙女案由:甲男、乙女是大学同学,结婚后感情较好,但自从甲男出任某公司经理后便与本公司的女雇员丙女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为了达到与丙女结婚的目的,甲男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女离婚,乙女则以丙女和甲男通奸,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并给自己造成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和感情上受到严重创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男和丙女赔偿其精神上所遭受的损害。
判决:最后,受诉人民法院以丙女、甲男的通奸行为侵犯了乙女的名誉权为由,判令丙女、甲男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问题的提出配偶权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一直是一项存有争议的权利。
按照传统民法的观点,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演进和发展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人格权日益受到推崇和重视,而包含配偶权在内的身份权却处在风两雨飘摇之中,尽管远在原始社会,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文明程度的时候,就存在了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如父母与子女、夫与妻、亲属之间,部落族长与成员之间的关系等,身份权也随着法律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法律的发展而变化,于是体现当时统治阶级意志的最原始的身份权如家长权、父权、夫权便早于人格权应运而生。
然而,早期身份权以实行专制统治和权利主体地位不平等为其主要特征,以支配特定人的人身为其存在的基础,漠视子女、妻子的利益。
论配偶权侵权的法律救济
同外部侵权行为结合在一起 , 但也有 自己单独实施 的。 这些 内 部侵害配偶权 的行为 , 其构成要件 同样也应符合“ 四要 件说 ” 。
二、 害配偶权 的民事救济 侵
在现代社会 中 , 特别 是在法治社 会 中, 有权利 就有救济 。 受 害方可 以根据不 同的情形 , 请求给予 民事救济。
女之费用 ; 离婚诉讼 费用 ; 闻悉 通奸 事实 , 情绪激动 , 致身体健
康所受之损害 。至于所失利益 , 例如继承期待权 , 及基于婚姻
关 系存 续 所 生 之 财 产 利 益 , 不 得 请 求 。 则 ( ) 二 内部 侵 权 行 为 的 民法救 济
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 要件。 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 , 它
( ) 一 外部型侵权行 为的民事救济
对“ 第三 者插 足” 而直接侵 害配偶权 的行为 , 受害方 可以 采取两种救济方法 : 除去侵 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1 除去 侵害请求权 。受害配 偶方可 以根据我 国《 、 民法 通
不贞而给丈夫造成的精神损失可 以金钱计算赔偿 。
一
则》 的规定 , 诉请法 院责令侵权人 停止侵 害 , 复名誉 ,消除 恢
包 含 四个 方 面 的 要 件 :
( ) 害事实 。 第三者插 足” 1损 “ 造成的损害事实 主要是一种 精神上 的损害 , 破坏 了配偶身份 的纯正 和感情 的专一 , 直接侵
对于 内部侵权行可 以采取 以下方法 给予 受害方以 民法救
济。
害配偶一方的同居权 、 忠实请求权等 , 导致夫妻关系破裂 以及
任 ,i I n决侵害方给予受 害方一定 的扶养费 。 l o
3 对配偶一方不履行 同居义务 , 、 与他人通奸 、 姘居 、情节 严重 , 造成 对方配偶精神痛 苦 、 精神创伤 的 , 另一方可诉请 法
论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论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作者:赵飞寒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作者简介:赵飞寒(1972-),女,辽宁丹东人,中共丹东市委党校教师,研究方向:法学。
【摘要】配偶权制度规定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规范、约束配偶间的行为,保障婚姻生活健康、稳定地发展。
本文从配偶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进行分析,并提出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配偶权;民事责任;构成;特殊性;责任承担近些年在我国由于通奸、姘居等违反夫妻间权利、义务的行为日益增多,社会各界要求完善配偶权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侵犯该项权利的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在2001年修订以后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但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法律规定仍有一定完善的空间。
一、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夫妻间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中民事责任是其中最主要的类型,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可以界定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配偶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以消极或者是积极的方式实施了侵犯配偶另一方权利的行为,并使另一方人身、财产等方面受到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符合四个要件:即要有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要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与主观过错之间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配偶间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也应符合这四个要件:(一)违法行为此种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指夫妻一方违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实施了侵害另一方的违法行为,比如配偶一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同居义务;与他人通奸、姘居、重婚;不履行抚养义务,遗弃生病的配偶;一方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随意处置共有财产;对配偶另一方进行虐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
(二)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的损害事实主要涉及到人身和财产。
此种侵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利益的损失,也包括人身利益的损害,这其中当然包含精神损害。
(三)因果关系侵权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一方的侵权使配偶另一方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一定的损害。
婚姻继承法配偶权解读
婚姻继承法配偶权解读婚姻继承法配偶权解读配偶权所强调的不是对配偶权利的剥夺,而是强调对彼此权利的尊重和夫妻双方的平等以及夫妻对权利的互享、共有,它与夫权也有本质的区别。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婚姻继承法配偶权解读,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配偶权概念配偶权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
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就目前国内法学家争议见解分呈的情况,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三是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四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五是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
二、配偶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配偶权有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具有平等性。
平等享有,即丈夫对妻子享有配偶权,妻子对丈夫同样也享有该项权利。
其次,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双方之间的身份利益,并不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财产利益。
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不得享有。
但是,配偶权内容中的相互扶养权和日常家事代理权,虽然与财产权利相关联,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身份权。
再次,配偶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配偶双方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身份权不独为权利人之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之相对人之利益而存在,原则上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之义务。
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
最后,配偶权是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结合。
配偶权中的同居权、相互扶养权具有相对权的性质,但配偶权却不仅只是夫妻之间的相对权,而且具有对世权、绝对权的属性,即配偶权由配偶专属享有,其他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配偶权的义务。
婚姻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法学-毕业论文
婚姻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摘要】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然而该条法律规定仅针对过错配偶提出,从侧面说明了第三者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至今对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民众也只能对其进行道德的谴责,这使得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的现象频频发生,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在借鉴境外对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态度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民事责任,明确第三者侵犯配偶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确定第三者责任承担范围和健全无过错配偶的取证制度。
此有利于我国婚姻立法的完善,保障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关键词】配偶权,第三者,侵权,民事责任Research on Civil Liability of Third Party in Marriage for Infringement of Spouse Rights 【Abstract】China's marriage law stipulates the divorce fault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but this law only appliesto the fault spouse, which from the side shows that the third party does not need to bear civil liability. However,this law only applies to the wronged spouse, which means that the third party does not need to bear civil2liability. Therefore, up to now, the public can only condemn the behavior of the third party violating the rightsof the spouse, which makes the phenomenon of the third party interfering in the marriage of others happenfrequently, 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stability of the family and the harmony of the society. On the basis ofdrawing lessons from overseas attitudes and legal provisions on the third party's infringement of spouse's rights,combining with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ort and civil liability in China, the third party's infringementof spouse's rights is defined as tort, the third party's liability scope is determined and the evidence collectionsystem of no-fault spouse is improved. This is conducive to the perfection of marriage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and guarantees the stability of marriage relationship and social harmony.【Key Words】 Spouse rights,Third party,Infringement,The civil liability,目录前言6一、第三者及配偶权概述7(一)第三者的概念和分类7(二)配偶权的概念和性质7(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类型8二、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性质9(一)社会传统与公序良俗9(二)侵权法规范的目的9(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0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基本现状和法律不足12(一)基本现状121. 典型案例122. 判决分析12(二)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131. 没有相关法律规定132. 被侵权配偶取证困难133. 被侵权配偶的具体损害难以确定14四、域外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立法借鉴15(一)我国港澳台地区相关立法借鉴151. 香港、台湾支持以通奸为由提告152. 澳门支持过错配偶承担非财产责任15(二)国外相关立法借鉴161. 美国明确规定侵犯配偶权的救济制度162. 日本对侵犯配偶权的逐渐限制163. 德国原则上不认同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17五、完善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的建议18(一)明文规定第三者侵权的构成要件181. 违法行为182. 主观过错1833. 损害事实194. 因果关系19(二)明确规定第三者侵权承担的具体范围201. 财产损害赔偿202. 精神损害赔偿203. 人身损害赔偿21(三)健全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取证制度211. 规定被侵权配偶可获取证据的方式212. 授权被侵权配偶可调取相关证据21结语23参考文献24致谢25前言“配偶权”一词最先出现在英美法系国家。
论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责任
论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责任谢温均【摘要】现在社会上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的现象越来越多,受害配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但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对此做出规定。
因此,我认为应当将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纳入法律的范畴。
以下,就从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生原因、危害现状;第三者的界定;道德与法制的关系;配偶权的性质;第三者侵害家庭关系构成要件;外国关于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立法现状;法律责任承担形式;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来阐述。
【关键字】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配偶权法律责任一、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危害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社会也逐渐存在一些社会恶习,如婚外情、包二奶现象等。
因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关系引发的伤害、情杀案件屡见不鲜,极可能导致两败俱伤、家破人亡的惨剧。
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事件众多,危害很大,是导致离婚和犯罪的重要因素。
危害现状:1、对受害配偶及其家庭成员的损害。
首先,第三人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最直接的受害者是受害配偶。
受害配偶要承担巨大的精神折磨和外界的舆论压力,严重影响了受害配偶的正常生活、工作。
其次,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
第三人侵害他人家庭,破坏他人家庭生活秩序的安宁,甚至导致离婚。
这时,会对未成年子女幼小心灵产生阴影,扭曲了未成年子女的价值观,对第三者乃至社会产生愤恨报复的心理。
再次,对婚姻家庭的其他家庭成员也造成一定的影响,父母,兄弟姊妹也是受害人。
尤其是年老的父母,需要子女的扶持,婚姻家庭的破裂会导致生活更加窘迫。
2、对一夫一妻家庭制度造成了破坏。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
第三人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损害了夫妻之间相互信赖、忠诚的稳定关系,使得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关系遭到严重的破坏。
3、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现今,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严重泛滥,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因而社会的稳定存在安全隐患。
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
二 、第 三者 的界 定
投毒等恶性刑事案件屡见不鲜 。此外 , 第 三者插足不
日前 在我 国 第 三 者 尚不 是 一 个 法 律 概 念 。一 般
基金项 目: 本 文系山东省 民商事法律与 民生研究 中心研究成果 。 作者 简介 : 贾静 ( 1 9 6 7一) , 女, 山东菏 泽人 , 山东 政法学 院民商法学院教授 , 研究方向为 民商法学 。
【 文献标识 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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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问题 的提 出
利于下一代 的健康成长 。家庭在预 防控制未成年人
犯 罪方 面 的特 殊作 用 , 是任何 社 会都 无法 否认 的。然
处 。此外 , 第三者与有配偶者 的通奸行 为扰 乱 了社会治安秩序 , 应 当承担 行政 责任。建议我 国立 法机 关尽 快修订相
关法律 , 明确规定第三者侵犯 配偶权 的民事责任和行政 责任 , 完善 第三 者的刑事责任。
【 关 键 词】 第三者
配偶权
侵权
法律责任
【 中图分 类号 】 D F 5 5
件在我国一直呈上升趋势。其次, 第三者插足引发大 承担 相应 的法律 责 任 。下 面 根 据 法 律 原 理 予 以详 细
量 的刑事 案件 和社 会 治安案 件 , 影 响 了社 会 的和谐 稳 解 析 。
定。第三者插足违反了法律和公序 良俗 , 给社会增添
了不安 定 因素 , 因第 三者插 足 直接 导致 的 凶杀 、 毁容 、
论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权问题
式 : 种是 夫 妻 问 的侵 犯 : 一 种 是夫 妻 之 外 第 三者 一 另
的侵 害 。 而我 国 的离婚 损 害赔偿 制 度 只是初 步解 决 了
承担 的社 会责 任 。 但是 , “ 对 配偶 权 ” 这个 概 念 , 国在 我 先 后 的两部 婚 姻法 ( 括 2 0 年 修 正后 的婚 姻法 ) 包 O1 和 最高 法 院的多 次 司法解 释 , 都没 有对 其作 出明确 的界 定 。“ 第三 者 ” 这个提 法 . 随着 我 国改革 开放 的深入 是
个 非 常 狭小 的 空 间之 内 , 如果 不 离婚 , 害 者则 不 受
能依 据 该 条款 就 配 偶 权 的侵 权 得 到任 何 法 律 上 的保
观 存 在 , 法 实 践 中遇 到 的 该 方 面 的 诸 多 问 题 仍 然 没 司 有 在 理 论 上 得 到 很 好 的 解 决 。 笔 者 认 为 . 目前 没 有 在
范 畴 , 有 了权 利 的性 质 , 是 配偶 权 立 法方 面 的进 具 这
步 。 是 ,婚姻 法解 释 一》 3条规 定 : 但 《 第 当事人 仅 以婚 姻法 第 4条 为依 据提 起诉 讼 的 ,人 民法 院 不予 受理 : 已经 受 理 的 , 定驳 回起 诉 。第 2 裁 9条 规定 : 民法 院 人
论 第 三 者对 配偶 权 的侵 权 问题
王 志 雷
摘 要 : 据 我 国 目前 配 偶 权 方 面 的 立 法 和 “ 三 者 ” 害婚 姻 家 庭 关 系的 现 状 , 过 对 第 三 者行 为 和 一 般 侵 权 法 理 论 的 依 第 侵 通 比较 和 深 入 的 法理 分析 . 为 配 偶 权 在 当下 的 立 法 中处 于 缺 失 状 态 , 讨 了第 三 者侵 害 配偶 权 的原 因和 责 任 , 出第 三 认 探 指
论“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的民事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 ]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4)02—0110—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4.02—059
[本刊网址 ]http://www.hbxb.net
一 、追 究第三者侵权 责任 的法律依据 夫妻在对外关 系中可 以是一个婚姻生 活共同体 ,但 内部又 是单个 的个人 。因此只有 违反法律 规定不 履行 法定不 作 为义 务 、侵 害配偶 权 的第 三人承 担应有 的法律责任 ,才 能保护受 害 配偶 的权利 。也 只有这样 ,才 能稳定婚 姻家庭 关系 ,保 护夫 妻 关系 的稳 固。我 国《宪法》规定 ,婚姻家庭受 国家的保护 。根 据 我 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 二款“公 民、法 人 由于过错 侵 害 国家 、集体 的财产 ,侵 害他人 的财产 、人身 的 ,应 当承 担 民事 责任”和第一百二 十条的有关 规定 以及相关 司法解 释 的规 定 , 婚姻之 中的无过错 方有权 向婚姻 中的第 三者提起 侵权 损害 赔 偿 的诉讼 ,这 是 我 国 目前 追 究第 三者侵 权 民事 责任 的法 律 依 据 。因为 ,婚姻关 系中的第三者是 所涉及的婚姻家庭 中的局 外 人 ,与所涉及 的婚姻 关系 中的 当事人 没有关于婚 姻 的约定 ,只 能承担其不作为的义务 ,这 与婚姻关 系 中的过错一方 所要 承担 责任不 同 ,同时其 作为第三 者的身份实 施侵权行 为时 ,并不 是 当事人 ,并不受婚姻 法法律关 系的调整 。所 以我 国《婚姻 法》的 各个修正案并没有对第三者 的相关规定 ,其侵权 的行 为应该 适 用我 国《民事通则》的规定。 有学者认为 ,“《婚姻法》没有规 定对一般公 民之 间的通 奸 行为的赔偿责任 。以通奸行为伤害他人婚姻 家庭权 的,就不 必 承担这种法律责任 ”。的确 ,《婚姻法》第 四十六 条规 定的离 婚 损害赔偿制度仅适用于配偶关系之 间,对 以通奸行 为伤害他 人 婚姻家庭权的行为不能适用该条 内容追 究其责任 。但是 ,第 三 人与婚姻 当事人通奸 的行为既然是 “伤 害他人婚姻 家庭 权”的 行为 ,实 际上就 是侵 权行 为,就应 承担相 应 的法 律责 任。 以上 的各个学者运用的是侵权的理论 ,对第 三者 的侵 害婚 姻家庭 的 行为分 为三类 :第一 ,直 接参与婚姻 家庭关 系的 当事 人侵 害对 方的合法权益 ;第 二 ,引诱 、唆使 、强 迫婚姻 家庭关 系 的一 方 当 事人违 约或不履 行义 务;第 三 ,引诱 一方 当事人完全 拒绝履 行 婚姻家庭法定义务 ,使另 一方 当事 人行 使权利成 为不 可能 或更 加 困难 。但应将 “通 奸 、同居 或重 婚”等侵 犯 配偶 权 行 为加 进 去 。 际上 ,我 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第三人应承担对婚姻 家 庭 当 人的任何侵权责任 ,上述 行为 的分类是 根据 我 国《民法 通则》关于侵权损害赔 偿 的规定 的总结 。因此 ,即使是 与婚 姻 关系没有关系 的第三者 的行为 ,也可以定义 为侵 权行为 。我 国 《婚姻法》修 正案 规定的离婚损 害赔偿制度 ,是我们现在追究 婚 姻关系 中的有过错一方 的民事侵权责任 的法律依据 ,而对 于婚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不得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而第三者侵害配偶权问题指的就是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第三者通过不正当手段介入夫妻间的婚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等后果。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夫妻的感情权、人格尊严等权益,也违反了社会的道德伦理和法律规定。
现实生活中,第三者侵害配偶权事件屡见不鲜,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相应的,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也成为了热点话题。
然而,在我国法律中,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问题的规定并不充分、完备,往往会导致争议和纠纷。
因此,对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实践水平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促进社会道德建设,确保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1. 研究内容本研究将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1)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概念及判定标准;(2)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状况的分析与问卷调查;(3)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中的问题;(4)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的改善和完善措施。
2. 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以下方法:(1)文献法:对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判例等进行归纳总结,梳理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责任的规定;(2)调查法: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实际情况,为研究提供实证依据;(3)比较法:从国外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比较研究我国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问题的差异和优劣;(4)逻辑分析法:对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逻辑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三、预期目标和意义本研究旨在探讨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实践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具体预期目标包括:(1)梳理我国法律体系中相关法律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2)摸清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状况,了解社会现实,为完善法律规定提供实证依据;(3)分析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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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作者:赵飞寒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
作者简介:赵飞寒(1972-),女,辽宁丹东人,中共丹东市委党校教师,研究方向:法学。
【摘要】配偶权制度规定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规范、约束配偶间的行为,保障婚姻生活健康、稳定地发展。
本文从配偶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进行分析,并提出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配偶权;民事责任;构成;特殊性;责任承担
近些年在我国由于通奸、姘居等违反夫妻间权利、义务的行为日益增多,社会各界要求完善配偶权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侵犯该项权利的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在2001年修订以后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但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法律规定仍有一定完善的空间。
一、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夫妻间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中民事责任是其中最主要的类型,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可以界定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配偶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以消极或者是积极的方式实施了侵犯配偶另一方权利的行为,并使另一方人身、财产等方面受到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符合四个要件:即要有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要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与主观过错之间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配偶间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也应符合这四个要件:(一)违法行为
此种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指夫妻一方违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实施了侵害另一方的违法行为,比如配偶一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同居义务;与他人通奸、姘居、重婚;不履行抚养义务,遗弃生病的配偶;一方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随意处置共有财产;对配偶另一方进行虐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
(二)损害事实
作为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的损害事实主要涉及到人身和财产。
此种侵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利益的损失,也包括人身利益的损害,这其中当然包含精神损害。
(三)因果关系
侵权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一方的侵权使配偶另一方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一定的损害。
(
四)主观过错
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对过失的行为一般不能认定构成对配偶权的侵犯,只有主观存在故意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对配偶权的侵犯。
二、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特殊性
(一)侵权行为主体的特殊性
此种侵权行为的义务主体是有过错的配偶一方,修改之后的《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与有过错配偶一方共同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是配偶权的侵权主体,《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有过错的配偶一方,配偶之外的第三人没有被纳入到义务主体范围,今后的法律中应明确规定:权利受到侵犯的配偶一方可以向配偶之外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因为第三人与另一方配偶构成共同加害人,法律明确规定追究第三人的责任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损害赔偿方式的特殊性
著名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曾指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系一项促进法律进步的活动,在法学方法论上是最可采取的途径。
”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的损害赔偿方式的特殊之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使用的广泛,在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时适用此种赔偿方式更为恰当。
三、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学术界比较公认的观点笔者将配偶权具体内容概括为:忠实权利、同居权、家事代理权、相互协助权。
本文对侵犯配偶权中的具体权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提供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侵犯夫妻忠实权利的责任
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1、如果侵权程度较轻,有过错一方的配偶可以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如果侵权的程度比较严重,如配偶一方与第三人长期姘居或者有重婚等恶劣行为,权利受到侵犯的另一方配偶可以提起离婚请求,并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提出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对于原告的请求应给予支持。
(二)侵犯夫妻同居权利的责任
配偶一方没有正当理由坚持不履行同居义务,权利受到侵犯的配偶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司法保护,责令侵权一方配偶在规定的时期内恢复同居;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侵权一方仍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履行同居义务,此种行为就应当构成对配偶另一方的遗弃;违反同居义务程度较轻,可以采用训诫等制裁方式促使侵权一方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违反此项义务而导致离婚,受害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
(三)侵犯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责任
配偶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不应滥用此项代理权,尤其是不应超越日常家事的范围。
如果夫妻一方严重侵犯此项权利,配偶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责令由侵权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但此项责任的承担需要具备两个条件:1、侵权一方有个人财产;2、民事交易的对象不是善意第三人。
为了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一些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民事交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四)侵犯夫妻相互协助权的责任
相互协助权是指在生活中配偶之间有请求对方给予经济方面的资助和生活扶助的权利,这是基于夫妻特殊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律权利。
不履行协助义务的配偶一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在请求离婚时受害方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要求,法院也可以对侵权方进行训诫。
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期,失业人员大量增加,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加大侵犯夫妻协助权的民事责任,这样的立法规定不仅有利于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对社会的发展也会起到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杨大文.亲属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3.
[2]杨立新.民商法热点新探[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146.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53.
[4]杨立新.民商法热点新探[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