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侵犯个人信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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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侵犯个人信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

[摘要]侵犯个人信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其本身具有作案手段隐蔽,多为团伙作案等区别于其他类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典型特点。该类犯罪不但威胁个人信息安全,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而且给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收集、审查证据,运用法律带来挑战。

[关键词]侵犯个人信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管理者;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行为方式,其中一种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件高发,其中,侵犯个人信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不仅使个人信息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也给公民个人、商业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而且破坏正常信用卡管理秩序,对金融安全具有较大的现实危害和潜在威胁。

一、侵犯个人信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概念

侵犯个人信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指不法分子通过地下黑市、网络平台等交易场所,收购他人非法获取的身份证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通过个人信息管理者查询、收集失主的个人信息,从而确定作案目标,随后利用银行信用卡发放管理的不规范或者直接勾结银行工作人员,以失主名义大量申领信用卡,进而实施信用卡套现、恶意透支等行为。其中,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被知晓和处理的、与具体自然人相关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该具体自然人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号、住址、工作信息、征信信息、社保信息、照片等。个人信息管理者是指依法、依职权或依特定职业需要对个人信息具有收集、管理和利用的自然人、法人或机构。

二、侵犯个人信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作案方式

不法分子首先通过地下黑市等交易场所购买他人遗失或被非法获取的身份证件,随后持所购的他人身份证件,至个人信息管理者处进一步查询、收集失主的其他详细个人信息,从中选取部分“优质”对象,以他们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在填写申请资料时预留“一一对应”的联系号码、邮寄地址,唆使不同性别的团伙成员接听银行的审核电话,信用卡获批后,指派专人持购买的身份证前往邮局进行冒领或派专人在事先设定的收件地址等候取件。

三、侵犯个人信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作案手法欺骗性强、隐蔽性高

在向银行申请信用卡之前,不法分子凭借所购买的他人真实身份证至个人信息管理者处进行征信查询,使侦查机关无法及时掌握作案分子的真实身份情况。在信用卡申领过程中,嫌疑人使用虚构的联系电话、账单邮寄地址,使被冒用人本人无法及时获知自己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况。

(二)团伙作案趋势明显

首先,由于不法分子购买的身份证件具有随机性,而领取信用卡、查询个人信息等作案环节中,邮局、个人信息管理者多要求比对取件者、查询者相貌与身份证件照的相似度,故不法分子不得不雇佣、唆使与所购买身份证件照长相相似的人参与作案。其次,为减少同一个人查询、领取信用卡的频率,避免引起个人信息管理者、邮局的怀疑,作案过程中不断需要“新面孔”参与进来。再次,鉴于

银行审核内容的专业性,审核时间的不确定性,不法分子须安排不同性别的固定人员专门负责接听审核电话。最后,在信用卡申请单填写、ATM机还款等环节,不法分子为获取不同笔迹,避免取现、还款时被发现,多雇佣他人代笔填写或在ATM机上操作。

(三)银行人员内外勾结,特约商户同流合污

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个别信用卡营销人员为提高信用卡发放数量,在明知申请者非身份证本人的情况下,仍提供大量空白的信用卡申请表格,更有甚者,还向不法分子教授和讲解填写技巧及注意事项,帮助掌握信用卡申领规律和流程,使不法分子轻松通过申请信用卡的各个环节。而个别银行的特约商户与不法分子相互串通,利用POS机虚构交易进行信用卡非法套现的现象也屡禁不止。

四、侵犯个人信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影响

(一)个人信息非法交易泛滥

侵犯个人信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首要条件就是掌握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征信报告,此类个人信息一旦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可能滋生包括信用卡诈骗犯罪在内的各种犯罪,后果不堪设想。而此类犯罪对个人信息的依赖性,又进一步“繁荣”了个人证件、身份资料等地下交易市场,使不法分子获得个人信息更便利,造成恶性循环。

(二)作案方式简单易模仿

侵犯个人信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前期投入大多只需购买他人身份证即可,目前,我国大多数银行不收信用卡申请者任何费用,犯罪成本低。一旦大批信用卡到手,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恶意透支获得大量金钱后,往往会继续铤而走险,不顾后果,持续作案直到案发,给银行造成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通过如此低“技术含量”、低风险的犯罪方法,就能在短时间内获取如此高的“投入产出比”,不法分子尝到甜头后,为解决业务量提升带来的人手匮乏问题,往往会教唆部分法制意识淡薄、低收入、无正当职业、无正常经济来源的群体和他们一起从事该犯罪行为,而该类人群极易受利益驱使参与,甚至效仿。在司法实践中,该类犯罪的主体多为年轻人,其中以“80后”居多,该类人群本身比较熟悉信用卡的特性和使用方式,有些甚至会通过互联网掌握此种犯罪的基本方法,肆意挥霍透支资金,严重危害银行的资金安全。

(三)易滋生其他犯罪

近年来,各大银行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为了扩大业务、跑马圈地而争相发卡,甚至给银行员工下达硬性指标,这种做法直接导致了目前在发放信用卡方面“重数量、轻质量、重发卡、轻管理”的局面,成为各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巨大温床,甚至导致银行信用卡营销人员无视法律和监管,触犯法律。同样,银行在发展特约商户的过程中,为了手续费收入,往往抱“多多益善”的态度,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审核条件,为不法分子利用POS机进行非法套现提供了可乘之机,甚至为“地下钱庄”、“洗钱”等其他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公安机关取证难

一方面,信用卡具有免息期、最低还款额等功能,使得不法分子使用信用卡套现、消费后,可以通过归还部分金额延长作案时间,这使得侵犯个人信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从作案伊始至案发,往往时间跨度较长,客观上加大了公安机关的取证难度。另一方面,信用卡消费方式多种多样,除传统的POS机刷卡消费,ATM机取现外,还可以通过跨国消费、异地消费、网络支付等其他新兴方式使用信用卡,由于银行系统不兼容、异地调查取证难等客观原因,造成公安机关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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