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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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5.01•【文号】劳部发[1995]207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执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社会保险局:现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是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之后,有关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又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的具体体现。

深入学习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于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贯彻《通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

各级劳动部门,首先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劳动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全面的和切实可行的贯彻措施,向党政领导汇报。

2023年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精选5篇)

2023年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精选5篇)

2023年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精选5篇)公司薪酬管理制度1一、基本原则:1、企业制定相应的薪酬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正确处理好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把物质利益作为调动员工积极性、创造性的重要手段。

公司薪酬制度建立在岗位责任制、经营责任制、对员工工作能力及业绩进行考评的基础上,结合考评给予必要的薪酬,依靠员工对个人物质利益的关心,推动员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提高企业技术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

2、谋求稳定、合作的劳资关系原则:对扎根于华之的优秀骨干人才在薪资合理分配的基础上予以特殊考虑,以建立稳定、长期合作的劳资关系。

3、员工薪资参考社会物价水平、公司支付能力以及员工担任工作的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及工龄、资历等因素综合核定。

二、薪酬体制1、薪资标准公司实行岗位工资制、贯彻“因事设岗,因岗定薪“的原则。

每个岗位的薪资标准,依照岗位的重要程度、责任大小、难度高低等因素,由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拟定草案,交人力资源部综合后,报公司总经理确定。

2、年薪制:享受年薪制的员工由公司总经理确定(一般一年确定一次)。

1)薪制对象:公司聘任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相关的高级技术、业务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

2)年薪标准: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工作业绩,能力责任等因素确定,享受年薪制的员工薪资由公司撮薪额的45%作为风险资金后,按月平均发放,年终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核算风险基金的发放额发放给员工(以年终考勤、奖惩、绩效考核等依据)。

3、月薪制:享受月薪制的员工由所在部门领导确定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

1)月薪制对象:试用期员工、驾驶员、保安(门卫)、文员、非正式员工等。

2)年薪标准:由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确定,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薪资结构1、岗位工资:贯彻“因事设岗,因岗定薪“,依照该岗位的性质、责任大小、难度高低、专业性、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

2、工龄工资1)一般员工:岗位工资__2.5%__n(n为工龄)。

2)老员工(入公司时间三年以上):岗位工资__3.5%__n(n为工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2008年3月2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主体方的合法权益,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防范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一)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

各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和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对擅自超规模和标准的,不予办理规划、土地使用和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对因超概算产生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报原审批机关,按批准资金来源安排偿还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可通过资产变现或转让产权等方式偿付工程款。

(二)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对企业投资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例和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时,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或资金到位率不符合要求的,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

项目涉及财政性资金以外其他资金的,金融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防止建设单位挪用或抽逃资金。

2023员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2023员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2023员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2023员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11.工作内容与要求1.1执行《企业工作标准》。

1.2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资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并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参与制订车间工资方面的政策、规定、办法,并实施。

1.3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晋级、奖励晋级、调整工资的指示和规定,参与制订企业职工的晋级、奖励晋级、调整工资的政策和办法。

1.4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含量系数及定额完成情况,核定下达班组的工资含量系数,并结合班组的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核定应提的工资总额。

1.5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和工资性津贴标准。

1.6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所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指标,结合落实定额核定车间的奖励基金水平。

按经济责任制考核结果,核(预)批班组奖励基金指标,并对车间奖励基金进行管理。

1.7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工资待遇的规定。

1.8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学徒(熟练)工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修)订企业学徒(熟练)工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

1.9负责职工工作调动的有关工资处理工作。

1.10掌握国家有关工资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结合企业具体状况,组织或协助领导推行和完善结构工资、定额工资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和各种工资分配形式。

1.11深入班组,指导、检查班组的工资定额管理和统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责任与权限2.1对参与制订有关工资方面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定额的正确性和合理性负责。

有权检查、指导对政策、规定、办法的贯彻执行。

2.2对给班组核定下达的工资含量系数及应提工资总额负责。

对控制调整平?班组工资含量系数及应提工资总额,有参与权和建议权。

2.3对审批的奖金指标合理性负责。

有权拒批不合理或未经规定和程序呈批的奖金指标。

3.检查与考核3.1车间主任负责检查与考核工资管理员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193号(社会管理类149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193号(社会管理类149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193号(社会管理类149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8.29•【文号】医保函〔2019〕120号•【施行日期】2019.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193号(社会管理类149号)提案答复的函国桂荣、栾新等3位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确保百姓“救命钱”安全可持续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央编办、财政部等部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快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管体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保基金安全工作,自组建以来,国家医疗保障局将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作为全系统首要政治任务,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快构建基金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医保基金监管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针对当前基金监管实践中执法依据缺失等问题,国家医疗保障局加快基金监管法制建设,在广泛征求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

在《条例》中对以下内容作出明确规范:一是对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公安、药品监管、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中的职责权限作出规定;二是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参保人员等相关主体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形作出规范,针对不同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明确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保障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四是规定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提升监管的专业性和精准性;五是强化行政处罚措施,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欺诈骗保行为,除处骗取金额5倍罚款、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外,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定点医药机构执业(经营)许可证、有关人员执业资格,对相关从业人员限制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

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求,深入推进“十二五”规划实施,完善收入分配结构和制度,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尧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推进,破除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础上,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不断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

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基本确立,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框架初步形成,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平均每十年翻一番,家庭财产稳定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实践证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是与基本国情、发展阶段总体相适应的。

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再分配调节功能,加大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投入,彻底取消农业税,大幅增加涉农补贴,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扶贫标准大幅提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持续提高,近年来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快于城镇居民,城乡收入差距缩小态势开始显现,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有所提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新的进展。

同时,也要看到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隐性收入、非法收入问题比较突出,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有待优化。

这些问题的产生,既与我国基本国情、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和阶段性特征,也与收入分配及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不到位、政策不落实等直接相关。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

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财社[2015]263号财务和预算管理是公立医院经济工作的核心。

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有利于合理控制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提升资源使用效益,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促进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为深入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要求,现就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加强财务和预算管理为抓手,深化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推行全面预算管理,规范公立医院收支运行,强化预算约束,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益。

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强化绩效考核,合理控制医院运行成本。

建立财务报告制度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完善医院内部控制体系。

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提高医院财务运行透明度。

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强化医院财务管理责任,规范医院经济活动。

[二]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切实落实依法理财。

效益性原则。

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合理控制医院成本。

公益性原则。

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

真实性原则。

公立医院财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情况。

公开性原则。

定期公开医院相关财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

公立医院作为预算单位,所有收支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公立医院是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的责任主体,要以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医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为依据,综合考虑近年收支情况、医疗收费标准调整等因素,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及卫生计生、中医药等公立医院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预算管理规定,按时编制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报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人社部发〔2015〕72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5〕72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2015-07-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此次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地应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加强对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

二、准确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调整后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本地区各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拟订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业退休工资调整方案

企业退休工资调整方案
3.公示征求意见:将调整方案进行公示,广泛征求退休人员意见。
4.修改完善:根据征求意见,对调整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5.报批实施:将调整方案报企业领导审批,批准后予以实施。
六、资金保障
1.企业应设立退休工资专项基金,确保退休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
2.企业应合理调整财务预算,保障退休工资调整所需资金。
3.企业应积极争取政府相关政策支持,降低企业负担。
七、监督管理
1.企业应建立健全退休工资调整的监督机制,确保调整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
2.企业应定期对退休工资调整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企业应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调整工作情况。
八、附则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方案解释权归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3.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并报企业领导审批。
(全文完)
第2篇
企业退休工资调整方案
一、引言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适应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趋势,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企业退休工资调整方案。
二、调整目标
1.确保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维护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2.公平合理调整退休工资,缩小在职与退休人员的收入差距。
3.完善企业退休工资制度,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
五、调整标准
1.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家政策,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2.工龄养老金:根据退休人员工龄长短,设定不同比例的调整标准。
3.效益养老金: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效益养老金调整幅度。
4.特殊群体倾斜:对高龄、残疾、重病等特殊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幅度。
六、调整程序

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

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


行政许可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局

公民
承接(南政综 [2015]92号)下 放
12
跨县(市)溪河流 域捕捞许可证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局

公民
承接(南政综 [2015]93号)下 放 转为公共服务事 项
13
林木林地权属登记

自然人
转为公共服务事 项年检类
6
其他种子经营许可 证核发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2.《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市农业局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1.更名:将“主 要农作物常规种 的大田用种和非 主要农作物种子 的经营许可证核 发”更名为“其 他种子经营许可 证核发”; 2.部分取消。取 消该项注册资金 300万元以下的 行政许可; 3.保留注册资金 300万元以上的 行政许可。

自然人
根据法律法规, 由县(市、区) 农机管理部门审 批。
9
自走式农业机械改 装改型核准

行政许可

自然人、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或法 人或其他 组织
承接(南政综 [2015]93号)下 放 补承接省上下放 事项(闽政〔 2014〕39号)
10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审批

行政许可
市农业局

11
出售、收购省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水 生)及其产品的审 批

自然人、 企业、社 会组织

工资薪金管理制度范文(5篇)

工资薪金管理制度范文(5篇)

工资薪金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工资薪金管理,确保员工的正当权益,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的工资薪金管理。

第三条工资薪金的发放应按照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工作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四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第五条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工资薪金发放的明细,并有权要求解释工资薪金的计算方法。

第二章工资的构成第六条员工的基本工资根据岗位职责、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并根据岗位等级进行分类。

第七条员工的绩效工资根据考评结果来确定,具体考核标准设定由公司制定。

第八条员工的津贴和补贴根据实际需要发放,如交通津贴、通讯津贴、餐补等。

第九条福利费根据公司福利政策进行支付,如带薪年假、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条加班工资和奖金根据员工实际参与的加班和绩效进行计算。

第三章工资薪金的管理第十一条公司每月按照固定时间发放工资薪金,具体发放日期由公司确定。

第十二条工资薪金发放方式为银行转账发放,员工可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和账户。

第十三条公司应及时核对并发放工资薪金,如遇异常情况造成延迟发放,应提前通知员工。

第十四条员工如有异议或发现误差,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跟踪处理。

第四章制度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六条员工对工资薪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有权投诉不正当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投诉渠道,并保护员工的投诉权益,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保护员工的工资薪金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或滥用员工的个人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公司应做好工资薪金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制度。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作为公司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经公司的批准后生效。

以上为工资薪金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2024年员工薪酬的管理制度

2024年员工薪酬的管理制度
四、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1、每月15日支付上月员工工资。如遇支付工资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2、公司因不可抗拒事件不得不延缓工资支付时,应提早前一日通知员工,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
3、发放方式:采用由银行代发工资的形式
4、下列各项规定,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工资所得税
(2)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
2、外聘人员。
六、凡具晋升资格者,则依照各等级所制定的标准实施升级加薪,并于升级后的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开始实施。
七、下列情况应实施特别加薪,并在发布后的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开始实施。
1、技术进步明显并足以成为同事之楷模者,经由部门主管人员推荐及人力资源部评定后,认为其绩效优良有加薪必要时。
2、任职于特殊职务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评定后认为有加薪必要时。
3、其他有优异表现的员工,受到表彰而使公司认为有加薪必要时。
八、基准内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职能工资)、补贴(资格等级津贴和职位津贴)等两大部分。
九、工龄工资的规定如下:
1、公司根据员工的工龄区别,制定“工龄工资参照表”,并于每年的12月31日实施调薪。若物价上涨时,工龄工资亦随其比例变动而调整。
2、交通津贴发放的标准以通车单程距离达10公里以上的员工为给付对象,公司应以补助定期车票或一个月25日来回月票的金额为基准。
十八、员工奉命调驻外地执行勤务时,公司以下列方式支付津贴:
1、经公司承认的房屋租金或旅馆费用,可依实际费用的使用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处理。
2、调驻津贴除作为补助员工的租赁费用外,另拨出基准内工资的5%作为员工调驻外地的开销和补贴。
c客户投诉次数:(内部客户:下工序是上工序的客户;外部客户)
e部门员工违纪次数

医院薪酬改革实施方案

医院薪酬改革实施方案

医院薪酬改革实施方案第1篇医院薪酬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医疗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主体,其人力资源的管理尤为重要。

薪酬作为激励员工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其合理性与公平性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院整体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本方案针对我院薪酬体系进行改革。

二、目标1. 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使薪酬分配与员工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难度及工作绩效挂钩,提高薪酬的公平性和激励性。

2. 完善薪酬结构,合理确定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比例,强化绩效考核,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3. 提高员工满意度,降低人员流失率,稳定人才队伍,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

4. 合法合规,确保薪酬改革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

三、实施方案1. 薪酬体系改革(1)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将薪酬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三部分。

(2)基本工资: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执行,保障员工基本生活。

(3)岗位工资:根据岗位性质、工作难度、责任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

(4)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益等因素,按月度、季度、年度进行考核,合理分配。

2. 薪酬结构调整(1)提高基本工资占比,保障员工基本生活。

(2)合理确定岗位工资,体现岗位价值。

(3)加大绩效工资占比,强化绩效考核,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

3. 绩效考核(1)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确保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平性。

(2)设立考核指标,包括工作质量、工作量、患者满意度等方面。

(3)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

4. 人才培养与激励(1)设立人才基金,用于人才培养、激励及引进。

(2)对优秀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3)建立完善的职业晋升通道,鼓励员工自我提升。

5. 合法合规(1)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确保薪酬改革的合法性。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6.04•【文号】银办发[2007]139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的意见(2007年6月4日银办发[2007]13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近几年来,总行按照推进制度创新、夯实会计基础、强化内部管理的原则,出台了一系列会计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各分支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总行的要求,在整章建制、完善会计内部控制、强化预算、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

经过各级行的共同努力,目前,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制度体系已初步建立,会计财务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为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各项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但是,从内、外部审计和检查情况看,当前,人民银行系统会计财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个别机构存在的问题还比较严重,突出表现为:有章不循、执章不严、违规操作;预算约束意识不强,铺张浪费,相互攀比;财经法纪观念淡薄,违规发放政策外津补贴,有的甚至私设小金库;固定资产入账不及时,账实不符;集中采购操作程序不规范;对附属单位财务管理不到位等。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财务工作的服务、保障、监督作用,切实维护人民银行的社会形象,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重视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各分支机构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银发[2005]309号文印发)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会计岗位设置原则设置会计岗位,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岗位轮换;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和账务处理程序办理会计业务,认真履行会计账务核对制度;加强会计签章管理,严禁在空白凭证或账表预先留盖印章;严禁任意调整报表数据,确保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要加强对会计档案在归档、保管、交接、查阅和销毁等环节上的管理,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及泄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6.03•【文号】人社部发[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08]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新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新疆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一)促进新疆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事关新疆的稳定和发展。

新疆是祖国西北边疆的重要屏障和门户,新疆问题关系国家改革发展大局,关系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定,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劳动保障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面,对促进新疆的稳定和发展意义重大。

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的劳动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

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基本形成,职业培训已形成政府主导、部门服务、行业引导、社会参与的“大职教、大培训”格局,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建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初步形成,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新的进展。

但是,仍面临着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产业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差,劳动者就业观念、就业语言、就业技能不适应市场需求,就业形势相当严峻;社会保险覆盖面窄,基金支撑能力相对薄弱;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矛盾突出;劳动保障基础能力建设亟待加强。

必须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鼓励和支持新疆劳动保障部门在新的起点上,抓住机遇,克服困难,解放思想,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推进新疆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

二、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二)继续扩大就业规模和优化就业结构。

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豫政办[2012]166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66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根据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情况,经研究,现对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关于“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因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在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事业单位,经批准,还可以再适当高出一定幅度”等有关规定精神,对收入来源合法合规、有较完善的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原整体收入水平较高的行业,经批准,原津补贴水平高出部分可以保留,其调控线可按行业内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平均值掌握。

对原津补贴水平高于行业内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平均值的单位,对其以后年度的绩效工资增量予以适当调控。

二、对收入畸高的少数省直驻郑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梳理该类事业单位的人员、收入、资金来源、发放依据、分配方式和考核方法等情况,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甄别并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对其绩效工资总量提出初步意见,一般不超过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3倍。

对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清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原高出3倍的部分可暂时保留,但暂不核增年度绩效工资;随着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调整,其绩效工资不超过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3倍时,再根据情况适当核增年度绩效工资。

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电人教[1994]617号

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电人教[1994]617号

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10月17日电人教[1994]617号)为了深化电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组织好技能工资入轨运行,调整企业内部分配结构,指导和规范电力企业内部分配行为,有效地抑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部拟定了《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工资标准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工资标准的意见目前,已有80%的电力生产企业完成了三项制度改革的阶段性任务并兑现了岗位工资。

为了巩固和发展三改成果,搞好技能工资入轨运行,组织好职工技能等级的考试和认定,使岗位技能工资制度在电力企业正常运转起来,原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已经偏低,需要调整。

有关意见如下:一、适当提高电力企业工资标准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据1.劳动部去年末以劳部发〔1993〕333号文印发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以后,一些省(市、区)人民政府陆续出台了关于企业最低工资的规定。

2.劳动部等三部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4〕72号)规定,凡是1993年职工货币工资增长率低于当地生活价格指数的,在月人均50元以内增加工资总额,进入成本,当年单列,次年核入承包工资总额基数。

增加的工资总额用于深化企业内部分配改革。

3.电力企业自1988年承包以来,工资总额每年都有一定幅度增长,初步建立了工资总额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机制,除每年固定升级面30%以外,另外搞了企业工资和浮动工资,尤其是为了弥补物价上涨,年年晋升等级工资,在不同程度上造成和加剧了职工工资与技能等级的背离。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鄂办文〔2014〕73号)精神,设立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黄石市公务员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转移的职责1.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各项津贴补贴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划转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驻黄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市民政局划转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将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由市国资委划转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新增的职责1.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贯彻落实,牵头拟订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3.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4.负责牵头拟订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并组织实施。

5.负责全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6.承办劳务派遣机构行政许可。

7.负责做好职业病人、神职人员等各类群体的社会保障工作。

(三)下放的职责1将原承担的人才引进落户“一卡通”审批、初级职称评审、区属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之间编内人员转聘审批等职能下放至各城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机构编制工作意见建议3篇

机构编制工作意见建议3篇

机构编制工作意见建议3篇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从严从紧控制机构编制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严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做了大量工作,严格有效的执行了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机构编制管理。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一)进一步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

省在中央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内分配下达给各地和省级各部门,各地各部门不得在省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自行增加用于行政机构的编制。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清理核销自定编制和混用的事业编制,超过中央下达行政编制的现有人员,通过自然减员等办法逐步消化解决,同时,要盘活现有行政编制存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数、财政供养数的一一对应。

今后,各级行政机构将不再出现新的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二)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事业编制的核定,既要考虑当地社会事业发展的需求,又要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

国家已有定编标准的,按照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从严从紧核定;没有定编标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大小、任务轻重、社会功能、服务范围等因素,进行通盘综合考虑,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定编。

新设置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所需编制,以及现有事业单位因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确需增加编制的,应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要严格按程序办理。

事业编制核定以后,严格按照优化人员结构的要求在编制内配备人员;严禁将事业编制用于行政机构,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三)加强领导职数管理。

建议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必须严格按照同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方案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和变更,不得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附加工作总结一篇,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财政局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6篇第一篇:乡镇财政局上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2014年上半年,我局在县财政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全面推行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目标,以开展党的群众裤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强化乡镇财政基础管理,抓好专项资金监管,做到涉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现将今年前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一、上半年工作总结1、大力实施和完善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乡镇预算单位及时用款,得到了各乡镇预算单位的肯定和好评。

尤其是春节期间,资金支付量非常大,我局干部日夜加班,确保各单位资金及时支付。

到目前共支付乡镇财政资金81189万元,乡镇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运行高效。

2、及时完成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

积极与财政局各业务股室及乡镇财政所沟通协调,不断提高涉农补贴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到目前已发放涉农补贴“一卡通”资金18778万元。

同时,对2013年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结余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向上级财政部门作了如实汇报。

3、认真编报2013年度乡镇财政基本信息报表。

按照准确、详细、真实的原则,我局认真编报了2013年度乡镇财政基本信息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给市局。

4、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研村级资金管理和村级“三资”清理工作。

2月份,我局抽出业务骨干,配合县纪检、审计、农业、民政等部门对全县村级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4月份又配合农业局等单位对全县村级“三资”进行了清理,为下阶段县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决策参考依据。

5、认真实施乡镇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转换工作。

根据财政部要求,6月份组织了财政所人员参加的乡镇新会计软件和乡镇政府收支账务处理培训,确保了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顺利交接和平稳过渡。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1、进一步做好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做到规范操作,方便乡镇预算单位及时用款。

2、进一步做好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做到发放安全及时,在全省位次排名继续保持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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