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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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四)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以及市场价格;(五)国家以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和管理:(一)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配套的其他费用定额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二)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三)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实际,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方性补充定额并实施管理。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和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建设工程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执业行为准则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执业行为准则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执业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执业行为,保障国家与公众利益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特点,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中介单位及从业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准则。
动;不得转让、涂改、出租、出卖单位资质证书或个人执业资格证书;不得挂靠和转让业务。
第八条树立“诚信为本、服务优良、质量至上”的理念,建立健全工程造价执业质量保证体系和自我约束机制,确保执业质量。
第九条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从业人员应重视技术进步,运用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执业质量。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从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结(决)算、招标标底(或招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查、咨询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的执业行为,是指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和专业能力的体现。
第四条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我省工程造价行业自律性组织,负责工程造价执业行为准则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以低于最低限价和高于最高限价承接业务。
第十六条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遵守合同约定,不得出具虚假成果文件。
第十七条加强诚信管理,完善客户对咨询质量的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支持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专业进修等,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损害委托方和相关市场主体的利益,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的特殊关系搞业务垄断,不得阻挠委托人委托他人进行咨询服务。对共同提供服务的工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问应分工明确,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好咨询服务事项,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和名誉。

陕西-造价文件汇编

陕西-造价文件汇编

造价文件汇编(陕西)目录陕建价发〔2007〕22号 (1)陕建价发〔2009〕199号 (7)陕建发〔2012〕235号 (9)陕建发〔2012〕340号 (10)汉市建规发〔2016〕46号 (11)陕建发〔2016〕100号 (13)陕建发〔2017〕270号 (22)陕建价发〔2007〕22号关于贯彻《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杨凌示范区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正确理解与贯彻《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陕建发[2007]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作如下说明:1.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主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2008年1月1日起应参照2004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价目表》、《参考费率》编制工程预结算,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调增部分列入差价。

其计价计费程序如下:(1)一般土建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装饰工程的计费程序见附表一。

(2)安装工程、人工土石方工程、市政(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计费程序见附表二。

(3)市政(建筑)工程的计费程序见附表三。

(4)附表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定额项目费指消耗量定额中有列项(或补充列项),构成工程实体项目费的合计。

定额工程费指定额项目费和相应的管理费、利润、风险因素的合计。

定额措施项目费指消耗量定额中有列项(或补充列项),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非本工程实体项目费用的合计。

2.依法可以不招标,实行了定额计价,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且以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2001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及其配套《费用定额》计价的工程,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按原合同约定的计费程序执行新标准,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其调增部分列入差价。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8年3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第四章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人员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四)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以及市场价格;(五)国家以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和管理:(一)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配套的其他费用定额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二)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三)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实际,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方性补充定额并实施管理。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是指通过人工和自然资源,按照计划和设计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以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等条件下进行的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公用工程。

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对于项目的造价管理以及相关的规定和标准非常重要。

因此,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建筑企业以及相关建筑从业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后,施工单位和建设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工程的特点,对于工程的预算及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且按照预算价确认合同价,在合同价的范围内,施工单位应该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和其他规定,在保证工程进度、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当工程发生增减变更时,需要按照约定与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以及重新调整工程造价。

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和建设管理部门应该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各种标准规范,以及严格执行标准的执行文件。

对于工程项目的招标、合同签订、工程质量管控以及验收等方面,都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处理。

在工程过程中,应该保证拨付资金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以及对于工程的经济管理和财务监管。

此外,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和建设管理部门应该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状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对于建筑工程怎样进行定价和核算,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和建设管理部门应该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遵守市场化原则,参考市场行情和生产成本,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工程造价核算。

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和建设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工程领域、工程类型、工程建设历程、工程质量特点和经济成本等方面的不同,以及传统工程方法和新兴技术的应用等因素,挑选适当的计价代价清单和计价方式,建立科学正当的定价体系。

在核算定价时,应做好工程造价的分类、分项和分级核算工作,以及工程造价差异的纠正、工程造价评估、工程造价诊断、工程造价风险分析等方面的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涉及各个方面的问题,构建科学高效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对于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和建设管理部门来说至关重要。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从项目前期研究、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设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组长由项目法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当设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和审核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款、工程结算和决算等造价文件;(二)开展项目造价动态监控,及时调整和控制项目投资;(三)协调解决项目造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项目造价管理培训和交流。

第六条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设立造价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的造价管理工作。

造价管理岗位的职责包括:(一)执行国家和行业造价管理规定,参加项目造价管理活动;(二)参与编制和审核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款、工程结算和决算等造价文件;(三)负责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及时反馈项目造价管理情况;(四)参加项目造价管理培训和交流。

第三章造价编制与管理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合理确定造价编制内容和深度,组织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造价文件。

第八条投资估算应包括项目前期研究、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试运行等全部费用。

投资估算的编制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投资估算编制规定进行。

第九条初步设计概算应包括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工程费、设备费、安装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9〕4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件精神,依据文件相关规定,经测算,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计价程序1.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2.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3.仿古建筑工程:4.房屋修缮工程5.附加税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三项,税率如下:二、综合系数1.建筑工程2.安装工程3.市政园林绿化工程4.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5.仿古建筑工程6.房屋修缮工程三、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1.2019年4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2.凡在2019年3月31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2019年3月31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执行原综合系数(陕建发[2018]84号文件);2019年4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本通知的综合系数。

四、其他说明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4月9日——结束——。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

下面是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臵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入的有关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计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标准,主要包括: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基价表;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及其基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制定应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审定。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编制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联合发布。

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修订、补充和解释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计价活动内容建设工程计价包括下列内容: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约定和确认工程合同价款;进行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办理变更签证和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确定与控制原则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有效控制。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和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和简化。

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招标控制价控制中标合同价。

陕 西 省 建 设 工 程计价

陕 西 省 建 设 工 程计价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说明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以下简称«09规则»,)在2004年颁发的«陕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参考费率»的基础上,编制了«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以下简称“计价费率”)。

一、计价费率的项目组成计价费率的项目由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费率计取的措施费和税金组成(一)规费。

内容包括:1、社会保障保险(1)养老保险(劳保统筹金);(2)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4)工伤保险;(5)残疾人就业保险;(6)女工生育保险;2、住房公积金3、危险作业意外保险(二)企业管理费(三)利润(四)以费率计取的措施费内容包括: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2)环境保护费(含工程排污费);(3)临时设施费。

2,冬雨季、夜间施工费;3,二次搬运费;4,测量放线、定位复测、检测试验费。

(五)税金二、计价费率的适用范围计价费率的适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工程。

各专业适用范围如下:(一)建筑工程1、人工土石方工程:人工施工的人工土石方工程。

2、机械土石方工程:机械施工的土石方及强夯工程。

3、桩基工程:机械施工的各种砼预制桩、钢板桩及各类灌注桩、挤密桩、震冲桩、深层搅拌粉喷(浆)桩等桩基工程。

4、一般土建工程:不含人工土石方、机械土石方及桩基工程。

(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安装工程(四)市政工程1、市政工程(土建):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排水工程、以及土石方【包括市政工程(安装)项目的土石方】工程。

2、市政工程(安装):市政工程的给水、煤气、集中供热、路灯工程。

(五)园林绿化工程三、计价费率的基期综合人工单价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期综合人工单价为42元/工日,装饰工程为50元/工日。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宣贯讲话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宣贯讲话

同志们:《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3号)已经省政府2008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4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

该《办法》是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填补了我省造价管理法律法规的空白。

它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市场竞争机制的需要,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切实抓好宣传贯彻实施工作。

一、深刻认识和理解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㈠《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颁布,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市场竞争机制的需要。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它贯穿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但长期以来由于工程造价管理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法律规范约束,造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缺乏科学的约束激励机制,一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初步设计概算、竣工结算超施工图预算的“三超”现象;一些建设单位滥用发包权,不合理压价发包,迫使施工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给工程安全、质量留下隐患;有的施工企业中标后设法通过索赔,提高造价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有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顾质量信誉,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根据我省实际,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防范体系,防止国有资金流失,维护建筑市场有序运行,规范建设各方计价行为,减少工程建设领域的经济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依法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落实计价依据、合同价款、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等规定,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急需。

陕西建设厅232号1

陕西建设厅232号1

陕建发〔2007〕232号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由于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增长幅度较大,我厅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做如下调整:一、调整标准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房屋建筑工程由原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1.4%调整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 2.6%;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分部分项工程非的 1.4%调整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1.8%。

2. 综合人工单价: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25.73元/工日调整为36元/工日;装饰工程由原28.48元/工日调整为42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调整后按规费的计价程序计列。

2. 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其调增部分招标人在编制最高限价时,分部分项工程与措施项目综合单价的租价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4.2.2规定计入风险。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是否参考自主确定。

三、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1、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1月1日以前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合同未约定的,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

2、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再以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2001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作为新签订发承包合同的计价依据。

3、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主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参照2004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价目表》、《参考费率》和本《通知》规定编制工程预结算。

2023年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真题

2023年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真题

2023年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真题(总分:100.00,做题时间:15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60,分数:60.00)1.我国法律体系旳最高形式是()。

(分数:1.00)A.宪法√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D.国家公约解析:考核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旳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旳法律形式。

2.建筑工程(限额如下旳小型工程除外)动工前,应当由()申请候取施工许可证。

(分数:1.00)A.施工单位B.建设单位√C.监理单位D.总承包单位解析:考核施工许可证旳办理。

《建筑法》规定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旳限额如下旳小型工程除外,建筑工程动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某市或道路工程施工许可证旳颁发日期是 2023 年 10 月 26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工程应当在()前动工。

(分数:1.00)A.2023 年 11 月 26 日B.2023 年 1 月 26 日√C.2023 年 4 月 26 日D.2023 年 10 月 26 日解析:考核施工许可证旳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动工。

因故不能按期动工旳,应当向发证单位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既不动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旳,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发包旳方式对旳旳是()。

(分数:1.00)A.必须实行招标发包B.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C.由招标代理机构选择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D.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旳可以直接发包√解析:考核建筑工程旳发包方式。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旳可以直接发包。

5.实行施工总承包旳建筑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毕旳是()。

(分数:1.00)A.装饰工程B.主体工程√C.安装工程D.防水工程解析:考核建筑工程承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
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3.22
•【字号】陕建发〔2019〕35号
•【施行日期】2019.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

陕建发〔2019〕3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不断推进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计价行为,有效保证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有序健康发展。

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现行)使用范围明确如下:
1.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现行)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建设工程项目。

2.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现行)是从事我省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依据:它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消耗量定额、价目表及计价费率等。

3.我省现行的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的价目表、计价费率是编制最高限价的依据,施工企业可用于投标报价的参考,但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4.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日常管理及解释工作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2日。

陕西省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7-9各设区市物价局、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社会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下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审核);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3、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含清单编制);4、施工图预算编制;5、工程预(结)算审核(查);6、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7、工程造价纠纷鉴定;8、竣工决算编制(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议定。

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收,实行全省统一最高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全省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署咨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双方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延安市人民政府政报》
【年(卷),期】2008(000)004
【摘要】&lt;正&gt;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8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二○○八年三月一日
【总页数】5页(P4-7,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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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陕西建筑计价方案

现陕西建筑计价方案

现陕西建筑计价方案陕西省建筑计价方案是根据国家建筑计价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一套建筑项目计价指导标准。

该方案主要涉及建筑工程项目的计价方法、定额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程造价的确定等方面内容,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指导性。

陕西省建筑计价方案首先要求建筑项目的计价应按照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进行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合理的预算和决策。

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和规模确定适应性的计价方法,综合考虑工程量清单、造价定额、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确保计价结果具有合理性和准确性。

其次,陕西省建筑计价方案明确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原则和要求。

工程量清单是计算工程造价的基础,必须准确、全面、统一。

方案要求工程量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编写,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正。

对于重复使用的工程量清单,要建立起标准化、规范化的数据库,提高计价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陕西省建筑计价方案还规定了建筑工程的造价定额。

造价定额是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经验进行编制的各项工程的所需费用和劳动工时。

方案要求定额的编制要按照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更新和完善。

在定额编制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费用和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施工效率。

最后,陕西省建筑计价方案明确了工程造价的确定方法。

根据工程量清单、造价定额及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工程特点、工期、施工方式等进行计算,得出合理的工程造价。

方案要求工程造价以透明、公正、合理为原则,杜绝各种形式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项目的落地有序进行。

总之,陕西省建筑计价方案是一套适应陕西省建筑项目实际情况的计价指导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通过合理的计价方法、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定额的制定,能够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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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四)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以及市场价格;(五)国家以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和管理:(一)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配套的其他费用定额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二)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三)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实际,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方性补充定额并实施管理。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和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建设工程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各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进行调整与补充。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使用按照本省计价依据和行业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相关行业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评审。

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第十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一)编制投资估算;(二)编制设计概算;(三)编制施工图预算;(四)编制工程量清单;(五)编制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六)编制投标报价;(七)约定工程合同价;(八)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投资估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二)设计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三)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分别编制确定;(四)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自行编制确定;(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六)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编制最高限价。

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其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未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列入招投标竞争性费用:(一)养老保险;(二)失业保险;(三)医疗保险;(四)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五)残疾人就业保险;(六)女工生育保险;(七)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八)住房公积金;(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十)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中标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对下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一)工程合同价(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二)预付建设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三)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要求以及金额支付方式;(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支付时限;(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九)施工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有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按照《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需审核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审核成果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行业专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报省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可通过下列方式解决:(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人员管理第十九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造价员从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出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承接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的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文件;(二)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成果文件以及合同等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计价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被投诉举报处理和受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未编制最高限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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