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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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04.0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04.0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 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 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当事人对企业行政方面作出的辞退、开除、除名的处理不服的,可以要求依照国家有关 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 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 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 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 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七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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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来源:主站发布时间: 2001-12-05 19:31 阅读次数:(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法全文

工会法全文

工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工会组织的活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全国整个工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构。

第三条全国工会根据行业、区域,设立不同层级的工会机构。

工会机构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

第四条工会以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为出发点,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五条工会发挥自身作用,要遵守法律法规,协助和监督企业依法行使权力。

第二章工会会员第六条有就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退休人员均可以加入工会成为工会会员。

第七条工会会员享有平等权利,有权参与工会的讨论和决策。

第八条工会会员有义务维护工会的权益,接受工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工会会员有权向工会提出合理的利益诉求和建议。

第十条工会会员应当遵守工会的章程和决议,积极参与工会组织的活动。

第三章工会的权益第十一条工会有权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订立和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工会有权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工会有权参与制定和修改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四条工会有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时、休假等。

第十五条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教育、技能培训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四章工会机构第十六条工会设立办事处,负责处理工会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工会设立委员会,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工会的章程和决议。

第十八条工会设立各种委员会,如监察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

第十九条工会可聘请专业人员为工会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工会在企事业单位设立工会支部,负责与单位内部劳动者沟通、协商。

第五章工会经费第二十一条工会经费包括会费、捐款、赞助和政府拨款等。

第二十二条工会会员每月缴纳会费,缴费标准由工会自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工会经费用于开展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挪用或滥用。

第二十四条工会经费的使用要公开透明,接受工会会员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本法律,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和保障工人、农民工、职员和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及组织和活动自由的法律。

本法的基本原则是“团结、民主、参与、协商”,即保证工人、农民工、职员和管理人员的团结,保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工会组织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商和合作,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本法规定了企业工会、地方工会和全国工会组织的职责和权利。

企业工会是由企业员工自愿组成的,依法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生产和管理的发展。

地方工会和全国工会是分别由地方和全国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工人、职员和管理人员的利益,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法还规定了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会员有权申请加入工会,参与工会的活动和组织,提出合理要求和意见,监督工会组织的工作。

工会会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自身和集体的权益,积极参与和支持工会组织的工作。

本法对于工会组织的财产和经费管理也作出了规定。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保护、管理和使用其财产,保障工人、农民工、职员和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工会经费的收支应当合法、公开、透明,保证工会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防止滥用职权以及财务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工会组织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的规定,妨碍、干扰或阻碍工会组织履行职责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保障工人、农民工、职员和管理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有助于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一部立法成文,以促进和保护工人、农民工和其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目的,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的法律。

本文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相关内容,为读者提供一份全面了解该法律的文档。

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该法律的基本宗旨、适用范围、基本任务和组织形式。

第二章工会组织该章重点强调了工会组织的法人地位、组织形式、设立程序和组织覆盖范围等。

工会作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之一,其组织形式普遍存在于各个不同行业和领域。

第三章工会会员该章规定了工会会员的范围、权利和义务,包括缴纳会费、参与工会事务、享有工会服务等。

第四章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该章主要规定了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包括劳动合同签订与变更、劳动争议调解、劳动关系协调等。

同时,工会依法承担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部分职能和任务。

第五章工会与社会团体的关系该章重点强调了工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合作与协调,包括发展工会间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等。

第六章工会经费该章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来源、用途、监督管理等,同时对工会财务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第七章工会监督与惩戒该章规定了工会对工会组织、工会官员和会员的监督与惩戒措施以及具体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章工会的国际合作该章强调了工会参与国际劳工运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规定了工会在国际合作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第九章法律责任该章规定了工会组织、工会干部和会员违反该法律所涉内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也需要不断的改进、完善,以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

【文档模板范本】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工会组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工会是中国各族职工的统一组织,代表职工团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工会的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合理利益;协调劳动关系;开展职工文化、技术和业余活动;为国家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四条工会组织是由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发展国民经济为目的。

第五条工会组织包括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工会监事会等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章工会会员第六条工会会员是在工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使用劳务的职工和退休职工。

第七条工会会员应当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并享有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

第四章工会经费第八条工会经费是工会会员自愿缴纳的经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开展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实行公开透明制度,接受监督。

第五章劳动关系协调第十条工会组织应当协调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保障事项等问题。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应当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促进企业内部和谐关系的发展。

第六章职工教育培训第十二条工会组织应当为工会会员提供职业技能、文化知识和业余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向职工提供各种教育培训资源,提高职工整体素质。

第七章工会监察第十四条工会监察是指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进行监督检查和催促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工会监察应当坚持依法遵纪,实施阳光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工会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对于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限制其个人权利,不得歧视和打压职工工会组织。

【注释】本文档是对中国大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详细阐述和说明。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工队伍的组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组织、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中的职工。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协助单位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一节工会组织的设立•第四条工会组织是由职工按照自愿原则组织起来的,行使代表职工权益的权力机构。

•第五条工会组织的级别分为工会总支、工会支部、工会委员会。

### 第二节工会组织的权益•第六条工会组织有权组织和领导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与单位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七条工会组织有权对本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工会组织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代表职工利益的议案和建议,参与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 第三章职工权益 ### 第一节劳动条件•第九条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第二节劳动报酬•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 第三节社会保障•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医疗、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障待遇。

### 第四节职工教育、培训•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机会,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 第四章工会工作 ### 第一节工会工作领导机构•第十四条工会工作由工会委员会领导,工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组成。

### 第二节工会经费•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财务收入用于工会活动开支。

### 第三节工会活动•第十六条工会应当组织和开展各类职工活动,关心职工的思想、生活和工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50.06.29•【文号】•【施行日期】1950.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发布日期:1992年4月3日实施日期:1992年4月3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1950年6月29日起施行)为了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在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下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使全国工人阶级更好地组织起来,发挥其在新民主主义建设中应有的作用,特颁布工会法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

第二条工会组织原则,根据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之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应为民主集中制。

各级工会委员会,均应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会员有根据工会章程之规定随时撤换其所选举之代表或委员之权利。

各级工会委员会,应向所代表之会员群众或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服从上级工会组织之决议或指示。

第三条工会为根据全国劳动大会及各产业工会(包括文化教育工作者工会、公务人员工会等)之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与决议所组成之群众团体,有其全国独立的、统一的组织系统,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领导机关。

凡工会组织成立时,均须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其所属之产业工会、地方工会,经审查批准后,转请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四条凡不是根据本法第三条之规定所组织的任何其他团体,不得称为工会,不得享受本法所规定之权利。

第二章工会的权利与责任第五条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六条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工会法》与《工会章程》

《工会法》与《工会章程》

详细描述
某企业将《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实施 相结合,既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企 业的发展。企业通过工会的协调作用,有效 解决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实现员 工权益和企业发展的双赢。同时,企业还通 过工会组织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增强员工
的凝聚力和归属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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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职工素质
通过教育培训和技能培训等途径,提高职工的专 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 才保障。
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升级
鼓励职工参与企业的技术研发和管理创新,推动 企业不断更新技术和提高管理水平。
维护社会稳定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保障职工权益,遏制企业的 不法行为,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制定主体
工会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具有国家法律性质;工会章程由 各级工会组织自行制定,具有内部规章制度性质。
适用范围
工会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工会工作;工会章程适用于特 定工会组织的内部管理。
内容侧重
工会法内容较为全面,对工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工会章程内容更加具体,针对特定 工会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修改程序
工会法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才能修改;工会章程可 以在工会内部进行修改和调整。
《工会法》与《工会章程》的互补性
法律框架与具体实施
全面规定与细化操作
工会法为工会工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和基本 原则,而工会章程则是具体实施这些原则 的指导性文件。
工会法对工会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全面 规定,而工会章程则对特定工会的组织结 构、工作程序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改进工作。
03
《工会法》与《工会章程 》的关系
《工会法》与《工会章程》的共同点

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应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一部关于工会组织和活动的重要法律。

该法律于1992年3月27日颁布实施,共17章,104条,对维护工人权益、发挥工会作用、促进劳资和谐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该法律全文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1-4条)本章节主要是介绍该法律的制定背景、目的和范围。

其中第1条规定“本法为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维护工人、职员、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协商、协调、合作,规范工会组织和工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本章还规定了劳工权益的保障基础、工会的基本任务和职能、和工会的组织形式。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5-19条)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组织及其组织形式和建立方式、工会干部的产生和管理,以及工会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等内容。

工会是为了维护工人、职员、技术人员权益而设立的组织,并且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直属工会组织。

工会按分支、专业和不同的产业组成不同的层级。

职工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下级工会也必须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执行。

第三章工会会费(第20-30条)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会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以及会费成员权利的保障等内容。

会费是工会工作的重要来源,工会会费的收取必须得到会员同意,且按照一定的比例标准收取。

第四章工会活动(第31-46条)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包括工会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向组织提出代表职工的意见建议并向其反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教育等。

其中还规定了工会的相关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干涉企业经营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维护劳动合法权益(第47-62条)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维护用工平等、保障劳动条件和安全、维护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和维护劳资关系和谐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提到工会组织有权咨询建议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相关问题。

第六章民主管理(第63-78条)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在企事业单位中的民主管理和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工会委员会等形式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本)

中华⼈民共和国⼯会法(2009年修正本)颁布单位: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期:2009-08-27执⾏⽇期:2009-08-2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录第⼀章总则第⼆章⼯会组织第三章⼯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会组织第五章⼯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保障⼯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活中的地位,确定⼯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会是职⼯⾃愿结合的⼯⼈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会及其各⼯会组织代表职⼯的利益,依法维护职⼯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资收⼊为主要⽣活来源的体⼒劳动者和脑⼒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邓⼩平理论,坚持改⾰开放,依照⼯会章程独⽴⾃主地开展⼯作。

⼯会会员全国代表⼤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会组织和教育职⼯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翁的作⽤,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民政府开展⼯作,维护⼯⼈阶级领导的、以⼯农联盟为基础的⼈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合法权益是⼯会的基本职责。

⼯会在维护全国⼈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的合法权益。

⼯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劳动权益。

⼯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代表⼤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听取和反映职⼯的意见和要求,关⼼职⼯的⽣活,帮助职⼯解决困难,全⼼全意为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成的群众团体,是代表职工群众利益的组织。

工会的基本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

第三条全国各级工会都必须遵循宪法、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以开展工作为职责,实行独立自主,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工会应当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职工的广泛参预,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职工有权自愿参加工会,并享有工会提供的服务和保障。

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加入或者不加入工会而歧视、打压或者限制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会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工会意识。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七条工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组织:(一)职工自愿参加;(二)地区、行业和不同层次的工会之间相互协作;(三)独立自主地处理工会事务;(四)实行民主管理,用人单位不得干涉和制约工会的活动。

第八条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

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工会应当设立必要的工会组织,如基层工会、中心工会和总工会等,并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三章工会会员第十条工会会员是指因为劳动关系而加入工会的个人,是工会的基本组成部份。

第十一条工会会员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一)参加工会活动并表达自己的意见;(二)选举和被选举为工会的职务;(三)在享受工会服务和保障的同时,缴纳工会会费。

第十二条工会会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一)遵守工会章程和决定;(二)支持和协助工会开展工作;(三)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积极建言献策。

第四章工会经费第十三条工会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由正式工会会员自愿缴纳;(二)用于工会的日常活动和职工的福利事业;(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报告。

第五章工会的监督、调解和维权第十四条工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章程和决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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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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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总结:
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 工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中国最高法律权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 全国工会:是中国各族职工的统一组织,代表职工团体行使职权。

- 工会组织:由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发展国民经济为目的。

- 工会会员:在工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使用劳务的职工和退休职工。

- 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自愿缴纳的经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开展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

- 劳动关系协调:协调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保障事项等问题。

- 职工教育培训:提供职业技能、文化知识和业余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 工会监察: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改正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违反工会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同上述注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颁布日期】1992.04.03【实施日期】1992.04.03【失效日期】【法规分类】人大法律【内容分类】社团【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内容】(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0.27•【文号】主席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01.10.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法》

《中国工会法》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 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 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 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 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 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 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 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 免。
《中国工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 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 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 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 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 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 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 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 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 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 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 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 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 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 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的职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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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凡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和剥夺。

第四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工会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推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六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以及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建立工会小组,若干个单位的工会小组可以联合组成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乡镇、城市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联合会,经上级工会授权,行使地方工会职权。

职工人数较多的村和城市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开业投产一年之内组建工会。

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该单位宣传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在上级工会指导下,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第九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提议召开临时大会的,可以向基层工会委员会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工会提出。

达到法定提议人数时,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会议。

拒不召开的,上级工会应当要求限期召开,或者派员主持召开会议。

第十条工会应当建立女职工组织,代表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

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建立女职工小组或者设女职工委员。

第十一条省、市、县(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报设区的市总工会或者省总工会依法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职工总数一千人以下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职工总数一千人以上的,每增加一千人增配一名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具体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该工会委员会时确定,同时报告上一级工会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

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应当要求限期换届。

第十四条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要正式行文,上一级工会在接到征求意见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未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调动任期未满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的,视为随意调动。

第十五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待遇。

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应当妥善安排。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本人不愿意延长的除外。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被撤销的,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改制、改组的,该工会组织可以不撤销。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并督促其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下列事项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未经审议的,不得实施:(一)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改革改组改制方案、兼并破产重组方案、合资合作经营方案、搬迁改造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方案;(二)集体合同草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草案;(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进行监督。

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制订劳动合同终止和续订方案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第十九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主席担任职工一方首席代表。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第二十条企业处分职工时,应当提前征求工会意见。

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七日将理由告知工会。

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做出处理决定前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二)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延长劳动时间报酬的;(四)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五)不按照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六)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七)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侵权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及改正的要求、期限。

第二十二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知相关工会参与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工会发现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第二十三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督促并协助企业消除隐患和危害,企业应当及时研究,作出答复和处理;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向企业或者现场指挥人员提出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的建议,企业必须及时处理。

企业未能采取措施及时作出处理,对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支持和帮助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同级地方工会。

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否则该调查处理无效。

工会应当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五条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兼任,依法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省、市、县(区)地方工会派代表担任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还可以派出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参加仲裁庭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市、县区总工会经有权审批的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设立主要为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文娱体育活动,调动职工积极性,共谋企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工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地方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对工会的意见,有关机关不予采纳或者认为暂时无法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会认为理由不当的,可以要求再研究,有关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同级地方工会,政府所属部门与相应同级产业工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联席会议,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对议定的事项应当作出纪要,对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应当在下一次会议上通报。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下列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一)研究分析劳动关系状况以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二)本级政府准备制定的或者三方任何一方认为应当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劳动标准条件的制定、修改;(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其补救措施;(四)本地区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工会法的遵守及其监督检查;(五)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在本地区的推行和完善:(六)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和预防的意见建议;(七)其他关系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重大劳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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