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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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研究
吴 雪飞
摘 要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主要方法,在仲裁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定
义出发 , 阐释 了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意义, 论述 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问题并提 出相关建议 。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管辖权 仲裁管辖权异议
仲 裁包 括 临时仲 裁和机 构仲 裁 。机构仲 裁一 股指按 照仲 裁
机构 原本就 有的仲 裁规 则、 仲裁 审理过程 , 是原本 就存 在 的常 漫
( 一) 国际商 事仲裁 管辖权 的概念
国际商 事仲裁庭 、 仲裁机 构或仲裁 员对 国际商事 争议 有特 定 仲裁 机构 。而 临时仲 裁是 由当事 人协 商确 定 ,相 对机 构仲裁 而 的权 力 , 对 国际商 事争议 做 出审理 、 裁决, 叫 国际商 事仲 裁管辖 言 , 是指 事先不 存在 的一 系列仲 裁程序 , 临时产生 的 , 当异议 解决 权 。仲 裁 员对案件 进行 裁决 、 审理 , 审理 的案件 包括 临时仲 裁和 后 , 相应 的仲 裁组织 将随之 消 失。所 以, 临时仲 裁在 国际 商事仲 机构 仲裁 , 我 们也可 以这 样说 , 仲 裁管辖 权 归就是仲 裁员 的管辖 裁 中, 有其快 捷 、 方 便 的特 点 , 同时又可 以为当事人 省去 部分 费
条款“ 依 法应 当由行政机 关处理 的行政 争议” , 它 用概括 的方式规
2. 有效 的仲裁 管辖权 决 定仲裁 结果 的可执 行性 。 仲裁 管辖 定 了排 除可仲裁 的事项 , 条款没 有举例 , 立法用词 又笼统 , 在实 际 权 的有 效性 对仲裁 结果 非常重 要 , 如 果仲裁 管辖权 无效 , 当事人 中导 致异议 时有 发生 。 针对 当下 的知识 产权异 议就 很 多, 仲裁法 就可 以否定 仲裁结 果 , 向相关部 门 申请 撤销 仲裁 结果 。所 以, 仲 律法 规对此 都没 有 明确 规定 。 通 过实 践 , 如 果不赋 予类似 于知识 裁管 辖权 的有效性 作用就 是否 定当事人对 仲裁 结果 的质 疑 , 从而 产权 这类异 议可 仲裁性 的 , 这 种不公 平 、 不 合理 的现 象将 会普遍 对 仲裁 结果 进行肯 定 。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有关问题研究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有关问题研究仲裁管辖权不同于诉讼管辖权,完全基于争端当事方的“合意”,遵从“无合意、无管辖”的原则。
管辖权由于确立及其具体的范围,是仲裁庭审理与裁决案件的依据,是案件进入仲裁程序的前提条件。
但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管辖逐渐出现扩张趋势,国际局势的发展也为仲裁庭管辖权的扩大提供了途径,我国应警惕这种现象的出现,审慎应对,更好维护国家主权以及我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一、国际投资仲裁的属时管辖权属时管辖权是指发生在特定期限内的仲裁庭对被指控行为的管辖权。
属时管辖权主要看的是该行为的发生期限,通过行为发生时间来判断是否违反条约义务,是否属于仲裁庭管辖权范围。
属时管辖权是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管辖权维度之一,此外,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管辖权还包括属事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三个维度缺一不可,互相配合且不能被完全割裂,共同形成了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管辖权限制[1]。
属事管辖权指的是仲裁庭可以解决的争端的事项范围,具体包括哪些争端范围,从多边国际公约层面上来讲不存在统一说法,有的将管辖权限定于“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有的则根据投资条约的争端解决条款进行确定。
国际投资仲裁庭的属人管辖权是投资者申请仲裁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理解这一概念首先需要厘清投资者的定义和国籍。
投资者适格原则上指的是拥有《华盛顿公约》缔约国国籍的投资者,并且该投资者不能同时拥有争端当事国的国籍。
也就是说,如果争端当事方不符合条约中的投资者定义,那将无权获得该条约下的实体法律保护,有关条款也将无权援引。
目前,由于国际双边投资协定(BIT)中对于仲裁庭管辖权有不同规定,并且其中有些规定较为模糊,使得国际投资仲裁庭就属时管辖权的判定标准和裁决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仲裁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此时,国际投资者将会把东道国拉入到仲裁庭的管辖中,东道国的利益和司法主权将会受到威胁,国际投资者利用“最惠国待遇”等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仲裁条款,使得东道国很可能面临涉诉和败诉的风险。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行使提出质疑或异议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角度详细介绍我国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1.管辖权的确定和修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地域的案件享有管辖权。
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有异议时,可以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由法院依法作出决定。
同时,当事人可以在第一审庭审过程中,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
2.补正管辖权异议(第四十四条)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在第一次开庭前没有提出,或者提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补正,并在补正期限届满后做出决定。
3.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确定特别管辖权的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购销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法律明确规定了特别管辖权,即该类案件只能由具有特别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对第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按照本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百零四条规定,被告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
三、补充规定除了以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管辖权异议进行规定外,也有一些其他的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或者台湾地区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可按照该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
以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如何的
以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如何的有的案件中,被告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起诉的法院没有权利进⾏此案件的管辖。
那么以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如何的?能否成⽴呢?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定?现在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以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如何的管辖权异议是由被告提出的⼀种制度,它的主体不包括原告。
当被告⼈认为该法院对本纠纷案件没有管辖的权利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告以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能否成⽴《仲裁法》中的有关规定只有第⼆⼗条:“当事⼈对仲裁协议的效⼒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民法院做出裁定。
⼀⽅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请求⼈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民法院裁定。
当事⼈对仲裁协议的效⼒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次开庭前提出。
”这个法律规定还是有值得商榷的地⽅,第⼀、中国仲裁法中没有明确提到管辖权异议,⽽代之以对仲裁协议的异议,这是不全⾯的。
如果当事⼈对仲裁协议本⾝没有异议,但就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或受案仲裁机构的权限⽽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似乎从《仲裁法》上找不到依据。
在这个问题上,CIETAC加以了补救,其仲裁规则关于管辖权抗辩使⽤了“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的⽤语,显然是同意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不仅仅是仲裁协议的效⼒问题。
即使是只谈仲裁协议,仲裁法第⼆⼗条也是不完整的,它只规定了当事⼈可以请求就“仲裁协议的效⼒”作决定,⽽没有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所产⽣的异议问题做出规定。
第⼆、从这条规定的本⾝来说,它也规定得过于简单,不具备应有的操作性。
它表明,⽬前中国的法律制度承认仲裁机构有权决定⾃⼰对特定仲裁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但同时认为法院的决定具有优先的效⼒。
这实质上是⼀种折衷⽅案,⽽且没有具体表明折衷的结合点和分界点。
⼆、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出现的决定管辖权的管辖权冲突如何解决⼈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做出⽆效的裁定后,另⼀⽅当事⼈拒不应诉的,⼈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论仲裁庭的管辖权
论仲裁庭的管辖权
口张 坤
( 同济 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 9 ) 0 0 2
摘 要: 裁庭对于当事人提 出的管辖权异议 是否具有管辖权, 仲 即仲裁庭的管辖权憎 辖权原 则, 国际以及 国内一直是一个备 受争议的问题。 在 这 原则体现 了仲裁庭与法院的关 系, 也体现 了 仲裁庭的 自治权的范围 我 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3事人提 出的管辖权异议 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 - ' 虽 然能够使 法院更好地行使对仲裁庭 的监督, 但是这种限制 不利于我 国仲裁事业的发展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改进。 应 关键词: 管辖权/ 管辖权原则, 法院决定 , 仲裁庭决定
全采纳这 一原则 并有所扩充 ,即仲裁庭 不仅 可 以决 定 自己的管辖 权, 而且可 以直到最终裁 决中作 出这一决定 , 院只 可在关 于管辖 法 权 的初步 裁定或最终 裁决作 出后实施 审查 , 前一种 情况下仲 裁 在
庭 还可 以不 中止仲裁程序 。[ 3 ]
一
笔者认 为 , 裁庭是否 具有 管辖权应 当 由仲裁庭 决定 , 仲 即仲 裁 庭 享有 自 管辖权 : 是, 裁 但 这种 自裁 管辖权 不是毫无 限制的 , 也 其
司法解释 , 在我 国人 民法 院对仲裁 协议 的效力有直 接的决 定权 ; 在
一
督 也要遵循 一定 的条件
其次 , 如若仲裁 庭具 有最终 的决定 权 , 而排 除法 院的监督 , 那 么可 能造成 当事人滥 用提 出管辖 权异议 的权利 ,导致仲裁 程序 的
定条件 下, 对仲裁协 议的效力 以及仲裁庭 管辖权 的 问题 , 具有优
拖延 ,使仲裁程 序不 能顺利 的进行 。而在 仲裁庭 具有管辖 自裁权 同时 , 赋予法 院事后监督 的权 力, 以有效地 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 可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司法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限。
在诉讼中,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国内外法律的角度探讨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一、国内法对起诉案件的管辖权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案件的管辖权主要由两个原则确定,即属地管辖和特别管辖。
1. 属地管辖属地管辖是指案件由属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地管辖分为普通属地管辖和特殊属地管辖。
普通属地管辖是指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而特殊属地管辖则是根据案件性质或者特殊情形来确定管辖法院。
属地管辖的原则主要为了方便当事人和证人的出庭,以及加强对被告的强制力度。
2. 特别管辖特别管辖是指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将某些案件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特别管辖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或者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
例如,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国际法对起诉案件的管辖权规定在国际法领域,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主要由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规定。
1.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主要侧重于解决国家之间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审判。
在国际私法中,一般采用以下管辖权原则:民事管辖权主要依据被告的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来确定;商事管辖权则主要基于合同的履行地、合同订立地或买卖货物所在地等因素。
2.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关注国家之间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根据国际公法的规定,国家对于与其具有联系或者影响的案件具有管辖权,被告国有义务予以接受该国法院的审判。
但在实践中,国际公法的司法管辖权往往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影响和多方协商的结果。
三、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机制当涉及起诉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时,存在一些可以解决争议的机制。
1. 管辖权异议被告在受到起诉后,如认为管辖法院不当,可以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管辖权问题做出决定。
2. 管辖权确认当多个法院相互主张对某一案件具有管辖权时,可通过管辖权确认程序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自裁管辖权原则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自裁管辖权原则作者:翟思琪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5期摘要:由于本身所具有的优势,仲裁已经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常用的手段。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主导观点认为,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
这在理论上被形象地称为自裁管辖权原则。
本文试图通过讨论仲裁的产生和本质来阐述自裁管辖权原则的本质、实践和对我国仲裁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仲裁协议;管辖权;自裁管辖权一、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产生英国1889年率先颁布了第一个仲裁法,其中涉及到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内容。
英国自此以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并不禁止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仲裁协议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以及执行根据此协议作出的裁决,但法院有权撤销仲裁协议。
民间自治中,私权的过度发展无疑对国家权力的顺利实施构成了严重阻碍和威胁。
民族、国家发展和强大之后,国际商事仲裁随后被国家权力“收编”。
英国出现了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认为仲裁协议的签订“剥夺了法院的管辖权”,容易被认定为违反公共政策。
根据法院管辖权不容剥夺的原则,一般法院对法律问题的管辖权不得通过当事人之间协议予以排除。
进入20世纪,国际商事交往更加频繁,仲裁制度发展迅速,成立了大批常设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使其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主力军,早期的国际商事仲裁多为临时仲裁。
如今,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国际商会等民间商会组织都相继成立了常设性的仲裁机构,制定了各自的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逐步走向统一,扩大了国际商事仲裁范围,促使仲裁方式多样化。
例如网络仲裁的出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在线仲裁机制等。
此外,像《纽约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缔结推动了仲裁的国际合作。
二、仲裁管辖权和自裁管辖权原则仲裁管辖权是依据仲裁庭依据当事人授权和法律授权所享有的,对当事人之间的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有约束力裁决的权力。
仲裁管辖权是由仲裁的自治性所决定,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赋予的,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仲裁管辖属于自愿管辖。
国际商事仲裁的实务经验与理论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的实务经验与理论研究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交流的不断扩大,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变得愈发重要。
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端解决方式,国际商事仲裁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务经验与理论研究。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实务经验国际商事仲裁是指通过私人仲裁机构,在各国法律的适用和程序规则下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方式。
相对于传统的法院诉讼,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争端双方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同时仲裁程序相对简洁,保密性较高,仲裁裁决也较易强制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的实务经验主要围绕着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和执行等方面。
在仲裁程序中,争端各方应认真履行仲裁协议和仲裁规则。
在仲裁庭的组成方面,应根据案件性质和双方意愿选择合适的仲裁员,确保仲裁庭的公正、独立性和专业性。
在仲裁裁决方面,应确保仲裁员的裁决意见充分、正确地反映了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并且应及时通知双方。
在裁决执行方面,由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般颁布于一个国家而执行于另一个国家,因此裁决执行的问题尤为重要。
执行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资产查控、公证认证、强制执行等,有关程序则涉及该国的司法管辖和程序。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研究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实务经验相对应的是其理论研究。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研究中,最为重要的有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国际商事仲裁庭的管辖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性等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是指各仲裁机构发布的规定仲裁程序和应用法律的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研究可以围绕着规则的适用涵盖的领域、程序的简易性与公正性等方面。
例如,2010年由联合国国际商会(ICC)发布的最新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就强调了仲裁程序的迅速和高效,同时还规定了仲裁员在仲裁裁决中的作用和地位,以更好地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庭的管辖问题主要包括国际商事争端的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
与传统的法院管辖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庭的管辖权更为主动,即仲裁庭在适用管辖规则时需采取较广泛的解释方式。
论仲裁管辖权及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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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 虽然这 一裁 定在作 出后 受到 了来 自国 内以及 其他 … 国家许 多法律人 士的批评 , 是这 一裁定所 确立 的仲裁 自 但
仲裁程序 的介入时 间往后推移 。 换句话说 , 国的仲裁 自裁 法 管辖 一直发 挥着计 时器 的作 用 , 它把 法院介 入仲裁 程序 的 时间一直 推迟到 了裁 决之后 。 但是 , 国的这种立法模 法 式在 有利于加 速仲 裁程序进 行 、 减少 法院对 仲裁干 预的 同 时, 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其 固有 的缺 陷 , 那就是 当任何 一个 仲裁 庭作 出裁 决之 后 , 败诉 的一方 当事人都 有可 能就该 仲 裁庭 的管辖 权 问题 提 出异议 而诉 至法 院 , 而使 同一起 纠 从 纷有 可能经 过两个 程序来 进行 审理 , 这样 做地结果 是既 浪 费了时间也浪 费了金钱 。 2 19 年 《 国民事诉讼法 》 14 条规定 , .98 德 第 01 仲裁庭可 以对其 自身 的管辖权 和与此 有关 的仲裁协议 的存 在及效 力 问题作 出裁定 。
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是确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管辖权的依 据, 而仲裁 机构或 仲裁庭 管辖权 则是 仲裁 程序能 否顺利 进 行的基石和前提条件。 虽然在仲裁实践中, 并不是每一个仲
裁 案件的 当事人 都会对 仲裁 机构或 仲裁庭 的管辖权提 出异 议, 但是一旦此种异议发生 , 那么确定 仲裁机 构或仲裁庭 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经济交往的日益紧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频繁发生给各国司法系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国际交往中,当一方当事人位于A国,而另一方位于B国,如果发生纠纷,那么应由哪个国家的法院来管辖此案呢?这就涉及到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问题。
一、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管辖权是指法院在一定范围内对所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的权力。
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管辖权的正确适用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以及跨国经济交流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国立法体制、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不同,管辖权的冲突不可避免。
二、管辖权冲突的原因1. 地域性原因地域性原因是指当事人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案件发生的地域也涉及到多个国家或地区。
当发生案件时,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院都可能宣称对该案拥有管辖权,从而引发管辖权冲突。
2. 法律制度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包括法律规范、诉讼程序、法院组织等方面。
由于这些差异,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可能会出现冲突,使案件陷入复杂的管辖权争议。
三、国际公约与协定为了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国际社会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和协定,建立了一套管辖权的解决机制。
例如,国际私法公约和国际仲裁公约等文件为各国提供了在国际案件中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指导原则和方法。
1. 国际私法公约国际私法公约是指各国政府为解决民事和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争议而签订的协议。
这些公约在规定管辖权争议解决原则的同时,也明确了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2. 国际仲裁公约国际仲裁公约是为解决跨国商事争端而制定的一套国际仲裁规则。
根据这些公约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这一管辖方式,将争议提交给国际仲裁机构进行处理,避免了不同国家法院管辖权的冲突。
四、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原则为了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各国普遍遵循以下原则:1. 接近当事人原则接近当事人原则是指应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院来行使管辖权。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7篇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7篇第1篇示例: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是国际商事法领域的重要议题,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不断增加,涉及到国际商事合同的纠纷也愈发频繁。
在国际贸易中,当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就会发生合同纠纷。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纠纷,采取仲裁方式来处理已经成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主流选择。
一、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特点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双方往往位于不同的国家,具有跨国界特点,纠纷处理面临不同国家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差异。
如何协调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问题。
2. 多元化权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法律文化、商业习惯等因素。
3. 复杂性: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往往伴随着诸如货物质量、价格、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复杂的问题,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来解决。
4. 高度专业性:国际商事合同纠纷需要专业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来处理,以确保公平和专业的裁决。
二、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
相对于国内法院诉讼程序,仲裁具有更多的优势,尤其是在国际商事领域,仲裁更是被广泛应用。
仲裁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快速: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为迅速,可以更快地解决纠纷,节约时间和成本。
2. 专业:仲裁员通常由专业人士组成,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对纠纷作出专业且公正的裁决。
3. 灵活: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为灵活,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程序和程序规则,更适应国际商事合同的特点。
4. 隐私性: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更加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纠纷处理过程不公开,保护商业秘密和商誉。
三、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的流程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仲裁协议:在国际商事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仲裁条款,明确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和程序。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管辖权异议
仲裁机构管辖权异议仲裁机构管辖权异议一、引言在国际商事领域,仲裁作为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被广泛采用。
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管辖权的认定至关重要。
然而,在仲裁程序中,当一方对仲裁机构的管辖权产生异议时,这往往会引发诸多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围绕仲裁机构管辖权异议展开探讨,旨在从深度和广度两个维度对该主题进行全面评估。
二、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和其重要性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的管辖权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
仲裁机构的管辖权主要包括本管辖权和派生管辖权两个方面。
本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直接管辖权,由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确定。
而派生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对与仲裁案件有关联的第三方进行管辖的权力。
仲裁机构的管辖权的确立对保证仲裁程序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只有当仲裁机构具有合法的管辖权时,仲裁裁决才能被认可及执行,并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可信赖的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机构管辖权的认定是仲裁程序的基础和前提,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的效率至关重要。
三、仲裁机构管辖权异议的产生原因和方法仲裁机构管辖权异议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异议,主张仲裁机构缺乏管辖权;另当事人可能对仲裁程序中某些程序性问题提出异议,如仲裁机构的组成、仲裁庭的任命等。
针对仲裁机构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来解决:1. 仲裁机构自行认定: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仲裁机构可以自行认定其是否具有管辖权。
如果仲裁机构认定自己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接受或继续争议;如果仲裁机构认定自己无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寻求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 司法审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诉讼。
在一些国家的仲裁法中,规定了可以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诉讼的条件和程序。
如果法院认定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需要接受仲裁程序;如果法院认定仲裁机构无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寻求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3. 协商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管辖权异议。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一、国际商事管辖权异议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情况发生时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依据。
管辖权异议就是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的权力提出抗辩,以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
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否存在仲裁管辖权,对于仲裁庭和当事人都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它是仲裁程序进行的基石和条件。
管辖权的问题没有处理好,没有管辖权,即使做出了裁决书,也可能被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
对仲裁管辖权的异议,按照异议所针对的对象划分,可分为针对仲裁机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针对仲裁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前者只可能发生于机构仲裁中,后者既可能发生于机构仲裁中,也可能发生于临时仲裁中。
如果按照所提异议是否涉及仲裁管辖权之根本所在,也可将管辖权异议分为两类:一类是部分异议,一类是完全异议。
对提交仲裁庭的仲裁请求或反诉请求中的某些问题是否属于仲裁管辖范围而提出质疑,属于对仲裁管辖权的部分异议。
如果从根本上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进行有关仲裁活动的权力,则属于对仲裁管辖权的完全异议。
如果按照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内容来划分,可以分为仲裁庭根本就没有管辖权的异议和仲裁庭行使管辖权不当的异议。
第一种情形是指当事人认为根本就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协议无效等原因使得仲裁庭根本就没有管辖权;后一种情况指仲裁庭有管辖权但没有恰当行使,包括仲裁庭超越管辖权和裁决并未解决当事人所提交的全部争议,即通常所说的超裁和漏裁。
二、管辖权异议的依据(一)裁决程序中概而言之,仲裁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协议以及法律规定对该协议效力的限制。
从立法和实践来看,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以及法院在确定仲裁管辖权时主要考虑下面三个因素:一是当事人之间有无签订有效、可执行的仲裁协议;二是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三是提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在仲裁机构或仲裁员的受案范围内。
商事仲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免费范文
商事仲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免费范文《商事仲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尊敬的仲裁庭:您好!我方在此就本次商事仲裁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申请。
一、案件背景本次纠纷源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提交我国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后因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管辖权异议1. 根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
因此,我方对本次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审理并无异议。
2. 但在此过程中,我方发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
而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并非该仲裁委员会,因此该仲裁委员会无权对本案进行审理。
3.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而我方所在地与被告所在地不同,因此该仲裁委员会也无权对本案进行管辖。
三、请求事项1. 请仲裁庭对我方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决。
2. 鉴于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本案,请仲裁庭将本案移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3. 我方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请求仲裁庭对此予以保障。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二条: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敬请仲裁庭予以关注并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敬礼!异议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移交仲裁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移交仲裁引言: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管辖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问题。
当一方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这将对仲裁程序和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探讨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书移交仲裁的相关问题,旨在解释该程序的目的、适用条件以及可能的后果。
一、管辖权异议的背景和意义管辖权是指仲裁庭对争议的审理权限。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一方对仲裁庭的管辖权产生异议时,这意味着该方认为仲裁庭无权审理该争议。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程序公正的重要手段。
如果一方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存在异议,仲裁程序将无法继续进行,直到该异议得到解决。
二、管辖权异议的适用条件管辖权异议的适用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异议必须是明确的:异议申请书必须清楚表明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异议,并提供详细的理由和依据。
2. 异议必须是及时的:异议申请书必须在仲裁程序开始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以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
3. 异议必须是合法的:异议申请书必须基于合法的理由,例如仲裁协议的无效性、仲裁庭的无权审理等。
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移交程序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移交仲裁的程序中,以下是一般的步骤:1. 提交异议申请书: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交异议申请书,详细说明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异议理由。
2. 对异议申请书的审查:仲裁庭将对异议申请书进行审查,评估其是否满足适用条件,并决定是否接受该异议。
3. 异议的讨论和辩论:仲裁庭将组织一次听证会,让各方当事人就管辖权异议进行辩论和讨论,并听取双方的证据和意见。
4. 仲裁庭的决定:仲裁庭将在审理完异议后作出决定,决定是否接受或驳回该异议。
5. 异议的后续程序:如果仲裁庭接受了管辖权异议,仲裁程序将终止。
如果仲裁庭驳回了管辖权异议,仲裁程序将继续进行。
四、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移交仲裁的意义和后果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移交仲裁的意义在于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当一方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存在异议时,该异议的解决将对仲裁程序和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移送的仲裁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移送的仲裁引言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仲裁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解决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
然而,在仲裁程序中,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一直是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就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移送的仲裁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与特点管辖权异议是指当被申请人认为仲裁庭没有管辖权时,可以向仲裁庭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特点是具有程序性、独立性和先决性。
首先,管辖权异议是一项程序性的权利。
当一方对仲裁庭的管辖权产生异议时,可以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这一程序性特点保障了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其次,管辖权异议具有独立性。
管辖权异议是与仲裁案件本身相独立的一项争议。
无论仲裁案件的结果如何,管辖权异议都应该得到独立审查和解决。
最后,管辖权异议具有先决性。
管辖权异议是仲裁程序中的一道门槛,其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到仲裁庭是否有权审理争议。
因此,在管辖权异议未解决之前,仲裁庭无法继续进行其他程序。
二、管辖权异议的移送问题管辖权异议的移送是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处理程序。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移送方式,即移送给仲裁庭和移送给法院。
1. 移送给仲裁庭在一些仲裁规则中,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可以直接移送给仲裁庭进行处理。
仲裁庭将在一定时间内审查此异议,并作出裁决。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能够保持仲裁程序的连贯性和高效性,避免了中断和延误。
然而,移送给仲裁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仲裁庭可能对自身的管辖权产生偏见,从而影响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结果。
其次,仲裁庭的决定可能缺乏法律依据和监督,容易引发争议。
因此,在移送给仲裁庭时,需要保证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移送给法院另一种常见的移送方式是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移送给法院进行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决。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能够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避免了仲裁庭的偏见和争议。
仲裁管辖权异议
仲裁管辖权异议对仲裁管辖权异议的管辖权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约定的某种情况发⽣时对某⼀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审理并做出有拘束⼒的裁决的依据。
管辖权异议就是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的权⼒提出抗辩,以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
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必须解决的⾸要问题,是否存在仲裁管辖权,对于仲裁庭和当事⼈都是⼗分关键的问题,它是仲裁程序进⾏的基⽯和条件。
(⼀)仲裁管辖权异议的管辖权在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之间的分配⽬前,⼤多数国家的仲裁⽴法都采取了管辖权/管辖权理论,即由仲裁庭来决定⾃⼰对特定案件有没有管辖权。
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裁管辖理论已经在许多国家的国内仲裁⽴法中得以体现。
体现此原则的联合国贸法会1976年《仲裁规则》,也已被世界上各主要常设仲裁机构及各临时仲裁机构在仲裁实践中采纳。
⽽这些常设仲裁机构本⾝的仲裁规则,⼀般也就仲裁庭对其所审理的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裁定。
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8条规定:“如果⼀⽅当事⼈就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提出⼀种或多种理由,⽽仲裁院确信存在这种协议时,仲裁院得在不影响对这种或多种理由的可接受性和实质性下决定继续仲裁。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仲裁员的管辖权应由该仲裁员本⼈决定。
”对于法院与仲裁程序之间就管辖权异议的决定权分配问题,应该坚持仲裁程序对此有优先管辖权。
因为当事⼈选择仲裁,⽽仲裁庭却不具有决定管辖权的权⼒,这是难以想象的。
当争议双⽅约定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时,他们的本意⼀般⽽⾔是将协议项下的所有的争议交由仲裁解决,⽽不是由法院决定。
在⽆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协议的当事⼈的意思是将协议项下的争议的管辖权的权⼒赋予仲裁庭。
笔者认为,鉴于合意因素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居于主导地位,法院审查应限制在最低限度,所以应该尽量满⾜当事⼈通过仲裁解决争端的意愿,以充分充分反映仲裁的契约本质,除⾮仲裁协议存在根本违反公共秩序的情况,否则不应⼲预仲裁庭的管辖权。
赵鑫|商事仲裁中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及实务处理
赵鑫|商事仲裁中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及实务处理管辖权异议是法律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不管是在法院还是在商事仲裁机构都会涉及到,虽依据都是《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但在实务处理过程中也有一定的区别。
一.《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从以上可以看出,管辖权异议有一点很重要,就是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而且不要进行实体答辩。
法院和仲裁机构要对管辖进行审查,成立移送,不成立驳回。
如果未提异议,并进行答辩的,视为认可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二.商事仲裁机构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笔者以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例。
北仲《仲裁规则》第六条(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向本会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约定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当事人未依照上述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承认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三)当事人向本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四)本会或者本会授权的仲裁庭有权就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仲裁庭的决定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作出。
(五)本会或者经本会授权的仲裁庭对仲裁案件作出无管辖权决定的,案件应当撤销。
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决定由本会作出;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
根据北仲《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通常的开庭审理提出异议的时间是首次开庭前,而且要用书面形式,如果未按规定提出的,视为认可北仲有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作出,根据笔者之前代理过的涉及管辖权异议的案件,是可以在庭审中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这与法院的实体审理前要先审理管辖权异议,管辖权确定后才能进行实体审理是有区别的。
管辖权异议书
管辖权异议书
尊敬的法院:
本案涉及的诉讼请求双方存在管辖权异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方提出以下异议:
一、异议事实
本案涉及诉讼双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签署了一份合同,在合同中规定了管辖法院为海外的仲裁机构。
因此,我们认为此案的管辖权属于海外仲裁机构,不属于贵法院管辖范围。
二、异议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无住所地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与外国企业相同的诉讼权利。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或者根据合同所涉及交易习惯或者商业惯例,选择对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
”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即选择了不适用中国法律的方式,因此,贵法院无法对本案提出的诉讼事项进行管辖。
三、请求处理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请求贵法院裁定本案管辖权不属于贵法院,将该案转入由双方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海外仲裁机构处理,谢谢!
此致,
敬礼!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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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一、国际商事管辖权异议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情况发生时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依据。
管辖权异议就是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的权力提出抗辩,以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
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否存在仲裁管辖权,对于仲裁庭和当事人都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它是仲裁程序进行的基石和条件。
管辖权的问题没有处理好,没有管辖权,即使做出了裁决书,也可能被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
对仲裁管辖权的异议,按照异议所针对的对象划分,可分为针对仲裁机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针对仲裁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前者只可能发生于机构仲裁中,后者既可能发生于机构仲裁中,也可能发生于临时仲裁中。
如果按照所提异议是否涉及仲裁管辖权之根本所在,也可将管辖权异议分为两类:一类是部分异议,一类是完全异议。
对提交仲裁庭的仲裁请求或反诉请求中的某些问题是否属于仲裁管辖范围而提出质疑,属于对仲裁管辖权的部分异议。
如果从根本上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进行有关仲裁活动的权力,则属于对仲裁管辖权的完全异议。
如果按照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内容来划分,可以分为仲裁庭根本就没有管辖权的异议和仲裁庭行使管辖权不当的异议。
第一种情形是指当事人认为根本就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协议无效等原因使得仲裁庭根本就没有管辖权;后一种情况指仲裁庭有管辖权但没有恰当行使,包括仲裁庭超越管辖权和裁决并未解决当事人所提交的全部争议,即通常所说的超裁和漏裁。
二、管辖权异议的依据(一)裁决程序中概而言之,仲裁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协议以及法律规定对该协议效力的限制。
从立法和实践来看,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以及法院在确定仲裁管辖权时主要考虑下面三个因素:一是当事人之间有无签订有效、可执行的仲裁协议;二是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三是提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在仲裁机构或仲裁员的受案范围内。
而如果一方当事人试图否认仲裁管辖权,理由也主要出在这几方面,使仲裁管辖权足以成立的每一个因素和环节反过来都有可能成为当事人抗辩的理由,即:否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否认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否认争议事项属于仲裁机构/仲裁员的受案范围。
1,对仲裁协议的异议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已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它是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必要条件之一,被称作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
仲裁协议具有法律拘束力,一方面,仲裁协议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一旦发生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当事人不得单方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仲裁协议也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是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如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4条第3款明文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必须提交仲裁协议;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条规定:申诉人提交的仲裁通知书应包括所根据的仲裁条款或另行规定的单独仲裁协议。
可见,仲裁协议的核心作用是确立、保障仲裁管辖权。
对仲裁协议的异议主要是当事人提出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或不可执行的。
例如,在申请人东方电力安装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对销贸易公司的案件中,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条款。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的条款为“一切因执行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可通过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裁决。
”被申请人认为对仲裁机关约定不明确,根据仲裁法第16条,该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于20XX年11月做出裁定认为,《仲裁法》第16条关于仲裁协议应当具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要求,不仅包含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写明了仲裁机构的名称这种形式,还包含双方虽未写出仲裁机构的名称,但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合理确定出特定的仲裁委员会这种情况。
否则,许多在实践中可操作的仲裁条款将因其措辞不够规范而无效,影响当事人实现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愿望。
本案中尽管双方当事人的所在国俄罗斯和中国目前都有多家涉外仲裁机构,但在本案合同签订的时候,即1995年3月和6月,中国的涉外商事仲裁机构只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家,因此尽管仲裁机构的名称在仲裁条约中没有明示,但通过申请人提起针对中方仲裁的行为已将仲裁机构特定化,从而符合仲裁法第16条关于“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因而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还有对仲裁协议的存在和效力并无异议,但是对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有异议的。
申请人共荣火灾海上保险相互会社与被申请人青岛金岛海珍品养殖有限公司一案中,被申请人与三协会社于1996年6月签订了销售合同。
后因货物有问题,申请人按照保险合同陪付给三协会社8,087,155日元,并取得代位求偿权。
申请人因此依据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从未签订过仲裁协议。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被申请人和三协会社之间存在仲裁条款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的问题是作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在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后是否有权依据该仲裁条款对被申请人提起仲裁。
本案的管辖权问题则转化为已取得代位求偿权的申请人能否享受原债权人所有权利,包括仲裁解决纠纷的权利。
仲裁委员会认为,合同债权转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要保证原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地位不因某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而得到改变。
如果允许受让人在接受合同中其他权利的同时排除接受仲裁条款的管辖,则导致被转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行使原合同中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因而改变了其在原合同中的地位,也违背合同法关于权利转移的基本原则。
因此,在转让合同其他权利的同时唯独将仲裁条款排除在外是没有道理的。
因而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条款随着根据贸易合同和保险合同转移的追索权而转移,仲裁条款不仅约束原贸易合同的当事人,而且约束代为行使贸易合同中追索权的保险人和原贸易合同中相对于转让方的另一方当事人。
在本案中,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同时约束作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和销售合同的另一方被申请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有权依据该仲裁条款提出仲裁申请。
因而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
2,对可仲裁性的异议国际商事仲裁只适宜于一定特性的争议,这是各国仲裁法及相关国际立法都认可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并不见得都可以由仲裁员行使实体管辖权,仲裁员或法院首先必须确定有关争议事项是否在仲裁范围之内,可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这就是所谓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问题。
概言之,可仲裁性问题实际上是国家对仲裁范围施加的一种限制,即一些争议可以仲裁解决,而另一些争议却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将仲裁协议事项限制在“商事问题或者其他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的问题”。
1958年《纽约公约》则规定有商事保留条款。
其缔约国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契约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从而把非商事争执排除在适用《纽约公约》之外。
大约37%的缔约国包括如美国、加拿大、韩国和中国这样主要的贸易国家采用了此项保留。
可以看出,这些普遍性条约对可仲裁性与非可仲裁性的界限并未作具体划分,这是由于可仲裁性的背后是一国的公共政策,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概念实际上是对仲裁范围施以的一种公共政策限制。
每一个国家都可以出于本国公共政策的考虑,决定哪些问题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问题不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根据仲裁制度本身特殊性和目前国际上通行做法,各国在确定仲裁管辖范围时,已形成几项原则:(1)仲裁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平等主体;(2)仲裁事项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实体权利;(3)仲裁事项是民商事争议,一般表述为“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
关于可仲裁性问题,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这两条分别以概括和列举排除方式界定了中国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
涉及犯罪的刑事案件显然是不可以仲裁的,在CIETAC受理的案件中,就有当事人以此为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在申请人新博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Kind Full Ltd.一案中,申请人称其已向被申请人支付了303,000美元货款,但未收到合同项下的货物,因此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其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被申请人认为,是货物的装船人、交单人伪造提单和品质证书,骗取货款,已以诈骗案向洛杉矶警方和美国联邦调查局报案。
因此,本案是一刑事案件,不是经济纠纷,不应提交仲裁处理。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所订的是货物买卖合同,双方之间是货物买卖的民事法律关系;被申请人所称的货物装船人、交单人并非本案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并且,美国警方和联邦调查局是对货物的装船人、交单人的诈骗行为进行侦讯,而不是对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因其货物买卖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审理。
因此,这不能成为否定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而对他们之间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本案争议的管辖权的理由。
因而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另外,《仲裁法》第77条又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也就是说,将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排除在商事仲裁范围之外,不适用仲裁法有关制度和规定,对此类纠纷适用另外的非商事仲裁制度。
这主要是因为这两类纠纷与一般意义上的商事仲裁相比较具有特殊性,表现在:第一,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一般都不需要事先签订仲裁协议,只要当事人一方申请,即可进行仲裁。
第二,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原则,而不像商事仲裁当事人可以不按行政区划,任选一个仲裁机构受理案件。
第三,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实行的是先仲裁后审判制度,当事人不服裁决,还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像一般的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3,对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的异议现代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机构仲裁,各国的仲裁机构可谓形形色色,机构林立。
所有这些仲裁机构,出于种种原因,有的只受理国际或涉外的案件,有的只受理非国际或涉外的国内案件,有的则受理全部的国内、国际案件;有的把自己的受案范围限制在某一专门领域如专事海事、油脂与咖啡等农产品或工程等方面争议的仲裁,另一些机构则是综合性的,只要是可仲裁的争议均可提交其解决。
仲裁机构在决定其对某一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时,必须要考虑到受案范围的问题,法院在决定是否强制执行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时,也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