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简解
代建制
代建制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目前代建制在国内建设领域迅猛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分析代建制的影响,切实研究代建制环境下的应对办法。
1代建制的政策依据在我国,代建制的思想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确立,但成为明确的、具体的政策文件和实施办法却是近几年来的事情。
代建制的政策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1984年,国务院在《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各部门、各地区都要组建若干个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工程承包公司,并使之逐步成为组织项目建设的主要形式”。
“工程承包公司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选购、材料定货、工程施工、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或部分承包”。
(2)2003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3)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并明确指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4)2004年9月,国家发改委召开全国投资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代建制”,同时发布和研究起草了相关的一系列文件。
(5)2004年11月,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对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在企业资质、业务范围、委托方式、管理机构、服务收费、执业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指导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意见。
(6)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地方法规,例如,北京市发改委出台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建委颁布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若干规定》。
“代建制”模式
“代建制”模式1993年开始,我国部分省市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弊端,以及由此导致的各方行为主体责任不明确、过程无法有效控制等问题,通过采用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有实力的专业公司,由这些公司代替业主对项目实施管理,并在改革中不断对这种方法加以完善,逐步发展成为现在的项目代建制度。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批准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代建制”是指投资方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或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其他企业,代理投资人或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的模式。
“代建制”是一种特殊的项目管理方式。
“代建制”除项目管理的内容外,还包括项目策划,报批,办理规划、土地、环评、消防、市政、人防、绿化、开工等手续,采购施工承包商和监理服务单位等内容。
目前,“代建制”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
(1)“委托代理合同”模式。
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
由代建单位代行项目业主的职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自主选择工程服务商和承包商。
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项目的验收。
(2)以常设性事业单位为主,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
即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使用单位。
如深圳市借鉴香港做法,成立工务局,作为负责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和其他重要公共工程建设专门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行使项目业主职能。
从工程项目的代建范围来划分,“代建制”的实施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两阶段代建。
(1)全过程代建。
即委托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面向社会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从项目的可研报告开始介入,负责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实施乃至于竣工验收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具体操作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de)具体操作所谓代建制,是将有条件(de)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交给专业项目管理公司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长期以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都是由政府一手包揽,政企不分,这种状况必须及时改变.对政府投资(de)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性项日,在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市场经济(de)运行机制,通过项目法人招标(de)形式选择有实力(de)企业组织实施,政府职能重点放在项目决策、资金运筹和监督管理方面.(一)项目管理公司(de)基本职能初步设想如下:选择若干新上(de)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试点,通过项目法人招标(de)形式确定对应(de)项目管理公司(一般是一个项目由一家公司负责),由其负责项目(de)全过程管理,建成后对政府实行交钥匙工程.政府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建成后(de)物业管理及资产保值增值.这些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什,专业技术性比较简单,主要是一些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团体项目;项目使用单位缺乏足够(de)基建力量和管理经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政府财政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项目管理公司(de)定位是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并不一定参加项目(de)工程建设,人员要精干,做到高效运作.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看,项目管理公司是受政府委托代理甲方(de)权利义务,其工作职能主要包括: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建筑施工图;负责项目开工前(de)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缴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报建手续: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监理工作,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de)年度投资计划利财务用款计划,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组织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文什;项目完工后将建成(de)固定资产移交给政府.项目管理公司(de)利润来自两部分,一是建设单位管理费,二是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de)节余资金分成部分.具体操作如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指项目管理公司为进行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de)管理费用,建议按项目总投资%或单项工程费用x3%(de)标准计算.项目总投资应以发改委或建设部审定(de)投资概算为基础,最终以财政局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de)项目决算为准.建设单价管理费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财政性资金划拨进度,每年划拨给项目管理公司相应(de)资金额度,最终结算时多退少补.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非经营性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de),其包干节余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财政性投资形成(de)包干节余,3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de)支出,50%作为项目管理公司(de)分成收入.(二) “代建制”下(de)项目管理模式1.业主管理模式业主管理模式是传统(de)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即由业主(项目管理公司)自行选择工程(de)设计、材料供应、设备供应、施工、安装调试、监理等单位并分别与之签署合同,负责对整个项目(de)建设过程进行管理.在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通过对各类合同(de)管理来最终达到项目管理(de)目(de).在业主管理模式下,由于各个合同分别签订,所有合同均由业主(或其受托人)负责管理,就产生了各个合同之间接口(de)问题.从风险管理角度而言,由于各个合同主体均对业主负责,就会产生一定(de)合同接口风险.因此,在业主管理模式下要求各个项目合同主体相互紧密配合才能保证整个项目得以顺利完成.因此在起草、签订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使各个与项目建设有关(de)合同之间能够做到相互衔接,紧密配合.但是项目建设过程中还是会产生一些无法预知(de)问题,通过合同完全划分各个合同主体(de)责任或风险界线并不现实,大量不同(de)合同及合同主体(de)存在,不可避免地造成责任相互交叉或落空,由此产生(de)风险及责任则只能由业主承担.总(de)来说,在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必将承担一些无法转嫁或难以转嫁(de)项目建设风险,容易造成投资难以控制、工期难以确定、质量难以保证(de)缺陷.2.EPC模式为减少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所承担(de)风防,在基础设施项目及社会公益性建设过程中产生了工程总承包(EPC)模式(de)项目建设管理模式.EPC模式是指业主将包括项目设计(包括概念设计)、设备采购、土建施工、设备安装、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直至整个项目建成投产(de)全过程均交由独立(de)建设承包商负责(de)一种模式,承包商将在“固定工期、固定价格及保证性能质量”(de)基础上完成项目建设工作.EPC模式一般具有如下特点:由于交钥匙承包模式下(de)承包商兼具业主管理模式下项目管理公司(de)一部分职能及施工单位(de)职能,并对业主承担全面(de)管理责任,因此,它必须对整个建设过程进行充分有效(de)协调.一般地,交钥匙承包模式下(de)承包商对项目所涉行业(de)技术有较充分(de)掌握和理解,并具有很强(de)项目施工管理能力.而业主将通过合同管理对承包商进行监督和管理.交钥匙承包模式就其字面含义,即为在项目完工并可投入运行时方才移交给业主,承包商提供(de)服务应包括自项目开工起至项目完工投产止L(de)全过程服务.在此情况下,业主对工程建设(de)参与应当仅限于合同管理及对施工质量(de)监督管理.承包商对工程建设过程享有较充分(de)自主权,业主除按合同规定外不得进行任何干预.交钥匙承包模式是一项固定工期(de)建设模式,承包商对项目(de)整体交付时间承担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业主不得要求承包商提前推迟工朗.因此,业主对工程项目(de)投产基本上有一个比较准确(de)评估,从而使整个项目(de)建设工期更有保证.交钥匙承包模式也是一种固定价格(de)建设模式,合同价格在整个合同期内一般是固定不变(de),除非出现合同中规定(de)范围变更或不可抗力等有限(de)原因外,否则合同价格不得予以调整.因此,业主对工程造价有一个比较客观(de)了解,使工程投资控制能得到有效保证.在交钥匙承包模式下,业主承担(de)责任主要包括征地、项目报批、缴纳税费、筹措资金并按合同进行支付.由于承包商独立承担了全过程(de)建设任务,从而使业主有更多(de)精力与时间放在与政府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以及其他合同方(de)协调沟通,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三) 项目代建协议基本框架项目代建协议是最重要(de)商务合同,它规定了项目管理公司和政府部门在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de)权利与责任.项目代建协议确定了各方在协议中分担风险(de)方式和范围以及一旦在项目寿命期内发生意外事件,政府应提供(de)支持和各方应采取(de)行动.项目代建协议应以时间顺序来规定合同各方(de)权利和责任,也就是说,从土地获得、设计、建设到最后移交.对项目(de)好处是可以将项目代建协议作为一件工具和合同执行工作(de)流程图,用以指导工作执行情况.以下是项目代建协议(de)基本框架:1.土地获得和使用项目代建协议中将规定,政府应按时间向项目管理公司移交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所处(de)状态应该是没有任何种类和性质(de)留置、抵押、抵押权益、环境污染.项目管理公司得到(de)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征得政府批准前,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能挪作它用.2.设计项目代建协议将规定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适用法律;项目设计程序,如审查、批准及设计改变(de)程序;设计(de)责任等.对于政府部门在招标文件规定(de)初步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包括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等,项目管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应该进行审核,任何错误和遗漏所造成(de)后果将由项目管理公司承担.对工程设计,政府可保留审查和批准(de)权利.在建设期(de)任何时候,为了加快建设进度、降低建设成本或提高施工质量,需要对初步设计进行改动(de),由项目管理公司书面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政府审查认为改动确有必要,政府应该批准改动.但未经政府批准,项目管理公司不能自行改动初步设计.3.建设项目代建协议中将规定,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建设工程(de)所有活动,并承担相应(de)风险.需要特别强调(de)条款是:(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2)政府监督和检查(de)权利;(3)项目计划和进度日期;(4)重大问题和工程进度改变报告制度;(5)项目管理公司对建设承包商和建设监理人(de)责任;(6)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以及完工后(de)清理.在控制质量方面,政府应要求项目管理公司在整个建设工程期间,向政府持续提供完整(de)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de)建设工程每一部分(de)质量控制结果文件.在不影响正常施工(de)情况下,政府有权检查项目管理公司或建设承包商(de)质量控制过程和方法.政府代表可以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若发现建设工程或所用材料有任何实质性缺陷,应立即要求项目管理公司拆除不合格(de)建设工程,重建合乎技术规范要求(de)工程,或更换有缺陷(de)材料.如果政府发现了施工质量问题,建设承包商应改正缺陷.4.完工验收项目代建协议将规定进行工程验收(de)程序、方法和标准,以确认工程建设是否满足设计和建设要求.政府在收到项目管理公司(de)验收请求后,应确认工程是否已达到设计标准.如果己达标准,政府将负责验收并向项目管理公司颁发完工证书.如果不符合标准,项目管理公司应该采取措施使工程达到设计标准.对于无法达到设计标准(de)项目,政府应对项目管理公司进行惩罚,或者罚款,或者拒收项目.5.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包干节余奖励在项目代建协议中,政府应对项目管理公司(de)收入做出保证,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包干节余奖励作出详细规定.6.移交项目代建协议中将规定移交(de)范围、程序及标准.移交(de)范围除了项目设施以外,还应包括设计图纸、电脑软件以及其他为项目今后运营所必需(de)一切文什、资料软件等.7.建设期内(de)合同责任政府通常(de)责任包括授权条款,对项目管理公司尽量提供税费方面(de)优惠;协助项目及有关事项获得批准;当发生实质性法规变化时为项目管理公司做出补偿等等.项目管理公司通常(de)责任包括:遵守政府部门制定(de)各项法规,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本地有竞争力(de)服务和产品等.。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决策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代建制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政府重点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经市政府授权,由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项目建设。
第六条代建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委托单位制定代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第八条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内容和标准,制定代建方案。
(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三)审核代建单位用款计划,协调市财政局落实政府资金。
(四)协助代建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工作。
(五)监督代建单位及时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对项目前期、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编制代建项目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新模式-代建制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新模式:代建制提要本文提出新的项目管理模式——代建制,在总结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制”模式优势的基础上,提出代建制现存的主要问题及可能的有效建议,为进一步推动代建制发展做研究。
关键词: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管理一、代建制的概念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方式。
代建制的实质是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期的法人,取代临时筹建非专业机构实施项目管理,全权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组织管理,让代建人承担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的合同与法律责任,促使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职能分离,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实践证明,代建制是控制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被正式批准,该决定要求非经营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截至2005年12月,在我国约有4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先后试行了代建制模式。
目前,国内代建制正在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推行,各代建试点也都开创了符合自己特点的代建制模式。
二、“代建制”的优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是对旧有管理体制的突破性变革,其优势主要表现在:(一)社会性。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实际上就是充分发挥了社会化分工的优势,专业机构对政府和使用单位同时负责,理顺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各方主体的责、权、利,使政府有关部门从项目的具体实施者,变成了真正对项目实施的监督者,使工程项目的监管得到加强,同时也减少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职业性。
建设机构具有丰富的基本建设经验,各项工作不靠走捷径,而以科学的论证和踏实的工作按基本建设程序为工程建设创造条件,设计方案也比较实际地反映项目的真实面貌,投资估算和概算更加科学。
建设项目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
建设项目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进入新世纪,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也进入了跨越式发展阶段。
最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方式将再次发生深层次的重大改革。
一、当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发展的主要模式1、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模式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各使用单位。
它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在政府投资项目上的一种具体运用和管理制度。
代建期间,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实施主体职责。
2、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运作模式工程总承包实际上也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中的一种运作模式。
推行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主要取决于工程的性质、业主的选择、承包商的能力以及各种社会资源的最佳整合。
一般来说,工程总承包最适合于石油化工、水利水电、冶金、交通及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的智能建筑。
3、工程咨询企业从事建设项目管理服务的运作模式建设部于2004年出台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项目管理企业的资质、业务范围以及具体要求。
一方面从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服务与承包的角度规范了企业行为,提出了项目管理必须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另一方面从专业技术人员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对项目管理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定担任项目经理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而且还就工程项目,周期各环节的承发包模式提出较为符合中国实际的指导性意见。
二、工程项目管理研究推进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近几年,项目管理工作呈突飞猛进的发展势头,但在研究推进深化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而且有些方面对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
1、过多地依赖和崇拜国外模式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进入成熟的发展阶段。
但目前仍有一些人在谈到学习国外先进的方法时,对国外的做法过于崇拜,一味的将国外的东西机械地照搬、照套。
对我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理解
山 西 建 筑
S HANXI ARCH I TECTURE
Vo . 7 No 1 13 . 4
Ma. 2 1 y 01
权 、 , 制、 利 限 隔离 了行 政 公 权 与 市 场 资 本 的关 系 , 止 了 腐 败 , 防 有 效 地 保 护 了纳 税 人 的权 益 。
项 目管理 中的弊端 , 通过采用招标或直 接委托等方式 , 将一些 政府 投资的非 经 营性项 目委托 给有 实力 的专业 公 司 ( 代建 单位 或 企 业) 由这些公 司代替业 主对项 目实施建设 , , 并在 改革 中不断对 这
关键 词 : 府 投 资 项 目 , 建 制 , 托 代 理 政 代 委
中 图 分 类 号 :U 1 T 72 文 献 标 识 码 : B
政 府 投 资建 设 项 目代 建 制 打 破 传 统 的 “ 、 、 、 ” 体 化 建设项 目实施全过程 、 投 建 管 用 一 全方位 的组 织管 理 。2) 谓代 建制 , 所 就
革 的 过 程 中 。从 19 9 3年 来 , 门 市 针对 市 级 财 政 性 投 融 资 建 设 厦
度形式 。
以上 的表述代建制 主要 表现在委托代理关 系( 同关 系 ) 市 合 、
场竞争性 、 代建单 位的专业化 、 建单位 的法人制 等几个 方面 , 代 体 现了 国家投资建设项 目政府 管理实行 市场化模式 的要求 , 现了 体 公开、 公平 、 公正的有 序 市场竞 争性 及管 理 的专业 化 , 明晰 了责 、
定 专 业 技 术 力 量 、 资 格 的代 建单 位 进 行 全 过 程 管 理 的 制 有 5 ) 3 即政府 主管 部 门对政府 投 资 的基 本建设 项 目, 法律等层面上 的共识 , 是 , 但 相信 代建 制会 成为 我 国政府 投 资建 度E 。4 代建 制 , 按照使用单位提 出的使 用要 求和建筑 功能要求 , 通过 招投标 的市 设 项 目 的主 导 管 理 模 式 。 场机制选定 的工程建 设单位 ( 即代建人 ) 并 委托其 进行 建设 , , 建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管理之代建制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管理之代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投资大、公益性等特点,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由于在项目管理方式上存在问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三超"现象比较普遍,腐败事件时有发生,投资效益往往不能最大化。
近年来,不少地方已经意识到对现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开展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
这当中,比较成熟和先进的一种方式就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
一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
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
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
采用CM制进行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一般来说,精通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是一名优秀建设经理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我们现在所说的代建制则是指项目业主(使用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与CM制相比,无论是在代理人的定义上还是在选择程序上,现代代建制都更具科学性和先进性。
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委托管理这两种在国际上广泛运用的现代项目管理模式也有着很大区别。
目前,发达国家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1)设计-建造总承包(Design-Build),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造,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2)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等服务工作,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配合,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承包商在试运行阶段还需承担技术服务;(3)交钥匙总承包(Turnkey),与EPC方式基本一样,但对试运行需承担全部责任。
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
关于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代建管理费取费浅析作者:沈柏李红杰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经过对建设项目的代建制实践。
2004年3月1日,北京市发改委印发京《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2004]289号文,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采用代建制。
所谓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责任。
由于该办法的试行,使得建设单位的身份由建设工程管理者转换为使用人,以形成的资产是否满足使用需求为主要目的。
政府将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与市场化相结合,通过公开招投标的程序,使得具有专业的管理能力的工程咨询公司代为管理工程即代建人,代建人必须完成的管理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资控制金额:不超过政府审定的设计概算额。
安全生产:不发生死亡和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标准:确保达到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有关技术规则要求。
并按照一定的取费标准作为劳动报酬。
实行代建制是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由于代建制是新生事物,在推行初期,政府各相关部门间缺乏联动,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的规定。
对于代建单位管理费的取费,目前大部分实施的项目代建人的招标文件中表述为,参照(或者是不超过)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之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内进行报价。
实际中标结果就是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小于或等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鉴于代建单位管理费是代建制的重要内容,因此,正确制定代建管理费的取费标准,使代建制能够健康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下面,就代建管理费取费进行分析。
一、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两者的性质不同(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因发生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需对工程进行管理的单位。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决策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代建制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政府重点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经市政府授权,由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项目建设。
第六条代建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委托单位制定代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第八条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内容和标准,制定代建方案。
(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三)审核代建单位用款计划,协调市财政局落实政府资金。
(四)协助代建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工作。
(五)监督代建单位及时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对项目前期、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编制代建项目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或委托工作,签订相关合同。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解析
■何谓“代建制” 2004年7⽉16⽇,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的决定》,其中第三部分就政府投资项⽬明确了“代建制”概念:对⾮经营性政府投资项⽬加快推⾏“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投资、质量和⼯期,竣⼯验收后移交给使⽤单位。
《关于投资体制改⾰的决定》为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的建设实施指明了⽅向,符合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趋势。
政府投资项⽬的分类范围 政府投资⼯程按照⼯程的性质,可以分为⾮经营性(公益性)政府投资⼯程和经营性政府投资⼯程。
⾮经营性(公益性)政府投资⼯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及⽆经济回报的项⽬,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涵(指不收费的)、学校、医院、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以及党政机关办公设施、司法机构设施等⽆经济回报的项⽬。
经营性政府投资⼯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可有⼀定经济回报的⼯程项⽬或者获得政府特许经营权的项⽬,如供⽔、供⽓、供热、垃圾污⽔处理和经批准可收费的道路、桥梁、隧道等。
政府投资⼯程的建设⽅式 建设部、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快建筑业改⾰与发展的若⼲意见》规定,对政府投资⼯程建设⽅式,改⾰的核⼼是建⽴权责明确、制约有效,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建设项⽬组织实施⽅式。
有条件的地⽅也可以成⽴由专业技术⼈员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政府投资⼯程项⽬的建设。
对⾮经营政府投资⼯程,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项⽬管理能⼒的企业组织实施,竣⼯验收后移交给使⽤单位。
经营性政府投资⼯程项⽬的组织形式 对于经营性政府投资⼯程,建质〔2005〕119号规定,进⼀步健全项⽬法⼈责任制,积极采取⼯程总承包或⼯程项⽬管理等⽅式组织项⽬建设。
项⽬法⼈、建设单位和各类建设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程质量、⼯期和造价承担相应责任。
项⽬法⼈责任制即是项⽬法⼈对⼯程项⽬的策划、资⾦筹措、建设实施、⽣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实⾏全过程负责。
代建制、BOT等
“ ‘ 代建制、总承包、BOT 和 BT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多种所有制的并存和社会关系主体的多元化,促成了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其他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融资模式的变革。
目前,除了常见的自筹资金,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施工的项目建设方式外,其他日益普遍的运用于项目建设中的新型投融资模式,主要有代建制、总承包、BOT 和 BT 模式。
一、关于代建制代建工程是一种新兴的政府投资的代理方式,《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提到: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 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云南省颁布实施的《云南省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对“代建制”作了明确,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方式。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从以上规定来看,国务院文件和云南省的《办法》,对“代建制”表述大体相同。
根据上述规定,代建制”的程序是:发改委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并确定项目实行代建,然后由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选择代理单位,由发改委作为委托人,并同使用单位及代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
因此,从整个工作的程序来看,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应当得到发改委的批准,并且发改委要全面监管“代建制”的实施,因而“代建制”的实施是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的。
二、关于总承包根据《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的规定:1、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浅析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浅析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摘要:代建制是指将项目建设人与项目使用人分离,由项目投资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有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其他企业,代理项目投资人对建设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竣工后交付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然而,要使代建制顺利实施并发挥出其优势,必须解决好代建模式的选择、合同管理、招投标制度的完善、代建单位的管理、立法与制度建设问题。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一、引言政府投资项目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重要组成部分,适宜的管理模式对于提高投资项目效率和管理水平起着关键作用。
在国家推行投资体制改革浪潮下,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传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弊端日益凸现,必须对其进行改革,政府投资项目领域开始引入“代建制”,以取得更好的效益。
推行代建制可以对现行政府投资体制进行改革,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专业化管理,并且有效防止腐败浪费问题的发生。
代建制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代建制制度实施不断深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对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带来深远影响。
二、代建制产生的背景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变革和工程项目投资主体格局的变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由于我国投资体制改革来源于原有计划经济模式,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投资的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大,基于对政府财政资金的管理方式和不同认识,我国各级政府对于政府资金用于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长期实行简化、单一的方式,随着多年来经济体制、行政体制进一步改革也出现过一些项目管理模式的局部试验与变革。
每一个时期管理模式都与其所处的历史条件及环境相当,每一种管理方式出现都有其合理性,但是在相应社会经济条件发生迁移以后,都会面临制度调整的问题。
为了解决了传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实现政府投资人的预期目标。
在这样的一种需求背景下,催生了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代建制。
我国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已经深刻认识到传统政府投资管理模式存在的缺陷,并着意从制度高度对政府投资管理的模式进行变革,明确提出把代建制作为变革的主要试点投资管理模式,待取得一定的成功经验后,再向全国普遍推广。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应用代建制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应用代建制一、政府投资项目及代建制1、政府投资项目。
目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很多,尽管在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对其内涵和范围的界定还是基本一致的,主要依据财政性资金来界定政府和社会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集中在一些非盈利、具有较大外部效应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类建设项目。
2、代建制。
代建制,最先萌芽于地方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过程中。
早在1993年,福建厦门市等地在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中,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有实力的专业公司,由这些公司代替业主对项目实施建设,代建制开始初见雏形,并在随后的发展中加以完善。
2004年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官方文件,正式明确认可了代建制管理模式,大大加快了在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实施“代建制”的发展步伐。
代建制是建设单位(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等方式,将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根据委托合同的要求进行分阶段或全过程建设组织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在政府投资项目上的一种具体运用模式和管理制度。
二、典型的项目代建管理模式尽管各地代建制试点的做法不尽相同,但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革以及代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带来了重要的启示,主要有企业型模式,事业型模式和混合模式三种形式。
1、企业型代建模式。
根据项目批复中确定实施代建制的要求和具体代建方式,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通过签订书面委托代建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争议处理等。
2、事业型代建模式。
政府成立专门的代建机构,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功能目标和设计要求,并派人参与项目的设计审定和工程竣工验收,由代建机构对工程前期、设计委托、招投标、施工管理和工程验收等进行组织协调和建设管理。
3、混合型代建模式。
代建制采用了“政府-投资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的三级管理模式。
投资公司作为政府业主代表,具有投资主体的地位,主要任务负责项目融资、资金拨付与还贷,以及设施经营和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探讨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探讨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要求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2005年,浙江省出台《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
代建制逐步成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主要模式。
本文就推行代建制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代建制的概念和特点代建制是指通过直接委托或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筑项目风险管理机制。
与现行投资机制相比较,代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决策与执行分离在代建制中,政府负责决策与监督职能,代建方负责辅助决策和执行职能。
代建单位具有项目建设阶段的法人地位,拥有法人权利(包括在业主监督下对建设资金的支配权),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投资保值责任)。
(二)社会化、专业化程度高建设项目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专门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为之服务。
这种组织应该有与项目管理相适应的功能、机构、程序、方法和技术;有相应的资质、人才、经验。
(三)采用风险管理机制代建制引入了风险管理机制,委托人通过合同、履约保函等方式实现对代建人的控制。
从而降低项目的决策与执行风险,实现项目管理目标。
二、代建制的几种实践模式在《决定》颁布前,各地已开展代建制的试点,迄今为止,主要的已形成三种不同的模式,即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为主导和界于二者之间的三种不同模式。
(一)组建政府专业管理机构模式即政府成立建设项目代建中心,将政府全额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党政机关、教、科、文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由政府授权、委托代建中心进行建设管理。
目前运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或地区较多,从国内来看,有不少地区组建专业管理机构,但规模普遍偏小,大部分规模都在百人以下。
(二)政府指定专业代建公司模式由政府指定若干具备较强经济实力的国有建设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对指定项目实行代理建设;或是确定名单,有限选定代建机构的方式。
“代建制”项目建设管理的新模式
“代建制”项目建设管理的新模式一、“代建制”的含义和实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其它企业,代理投资人或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
由政府选择有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期法人。
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促使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职能分离,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实践证明,“代建制”是控制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二、实施“代建制”的必要性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对直接投资的项目管理方式多实行“财政投资,政府管理”的单一模式,即“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模式,该模式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弊端:(一)一些政府部门既负责投资审批监管建筑市场,又直接组织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存在着政企不分、责任不明、监管不力、效益不高等问题,有的甚至还滋生腐败;(二)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由临时组建的基建班子负责组织实施,部分单位缺乏建设所需的工程管理、技术人员,不具备与项目管理相关的专业技术、经验和水平,项目结束机构即行解散,造成了人、财、物和信息等社会资源的浪费;(三)政府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建自用,致使所有者(政府)和使用者的责任与利益分离,使用单位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极易造成争项目、争资金,导致“钓鱼”工程和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等现象的产生;(四)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垄断现象严重,不能适应市场化改革的需要;(五)政府投资工程各自组织建设,难以实施有效监督,难以及时纠正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因此,必须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进行体制创新和流程再造,这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治本之策,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更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减少行政成本和提高效率的重要保障。
三、实行“代建制”管理的经验与启示各地实施“代建制”,从改革的取向和总体效果来看是有成效的,已实施“代建制”的项目投资全部被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工期也能按计划完成,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主要特点:(一)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指定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期间的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
政府项目工程代建制度
政府项目工程代建制度一、政府项目工程代建制度的概念政府项目工程代建制度是指政府将投资项目的建设任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控制等工作,最终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并交付使用的管理制度。
二、政府项目工程代建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政府项目工程代建制度的实施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专业化原则:政府项目工程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独立承担项目建设的各项任务。
3. 合同约束原则:政府与代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4. 监督考核原则:政府应对代建单位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进行考核,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三、政府项目工程代建制度的主要流程1. 项目立项:政府部门根据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估算等内容。
2. 招标选聘: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实力的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3. 项目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4. 质量安全监管:政府和代建单位共同建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行全过程监控。
5. 进度控制: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6. 成本控制:代建单位应加强成本管理,合理控制项目投资,降低建设成本。
7. 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8. 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政府将项目交付使用,并对代建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四、政府项目工程代建制度的优势1. 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政府项目工程代建制度有利于发挥专业代建单位的优势,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缩短建设周期。
2. 确保工程质量:代建单位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技术实力,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安全风险。
建设工程代建制介绍
代建制提纲一、代建制的概念代建制的含义: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代建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代建单位在整个管理活动中,是“项目法人”的身份!二、代建制的来源和政策支持200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明确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山西省在2005年出台了《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之后,后续并没有再出台类似的政策。
然而,其他地区如北京、浙江、江苏、广东、山东、陕西、甘肃、福建等都陆续出台了类似的政策。
这些政策的目的都是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从“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向“决策、执行、监督、使用”职能分离转变和从“项目管理”向“代建管理”的转变。
三、各省代建政策的区别总的来说,在全国范围内,这样的政策还是相对较为普遍的。
但各省所发布的代建管理政策区别较大,下面选取山西、山西及福建省发布的代建管理政策,并分别从四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1、哪些项目可以实行代建制(1)陕西: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在1000 万元及以上的省直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其他省直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应对突发情况的项目可不实行代建制。
(2)福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省级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政法设施及交通、水利等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推行代建制。
(3)山西:未作出明确规定2、对承揽代建业务的企业有哪些要求(1)陕西: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资质,服务经营范围包含项目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服务;(2)福建: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或能力,或者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3)山西: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应当具有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一项甲级资质;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应当具有工程勘察(只限岩土)、设计、监理(从业5年以上)一项甲级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一项一级资质;3、项目单位如何引进代建单位(1)陕西:项目批复文件明确项目应实行代建制后,项目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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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简解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
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一种制度。
2.什么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才使用代建制
各地政府的规定大同小异。
北京市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才适用代建制。
”
3.哪些政府建设项目是公益性建设项目
北京市规定“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司法、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
4.代建单位怎么确定
北京市规定“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发改委委托,依法组织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市发改委审定,并抄送市财政局。
其中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
”
5.代建单位的职权
北京市规定“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
”
6.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各有关方怎么确定
北京市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市发改委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
7.代建单位的管理费如何确定
北京市规定“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在招投标中确定。
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最高可按管理费总额的3∶7比例确定。
”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形式,也可以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8.项目代建合同中的奖惩规定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
●“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过程中,发现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
”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
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市财政。
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
9.以上是代建制的特点,至于其它内容还有很多,都跟工程项目管理承包(PMC)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