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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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12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2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次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二手房买卖交易中房屋交易税费新政有什么规定?

二手房买卖交易中房屋交易税费新政有什么规定?

二手房买卖交易中房屋交易税费新政有什么规定?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不仅要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确定房屋的所属权,之后买房还需要在房屋的过户过程中缴纳各种的税费。

而对于那些买了二手房的人来说,这些税费也是不能免的。

那么,在二手房房屋买卖交易中房屋交易税费新政有什么规定呢?小编这就为大家进行解答。

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不仅要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确定房屋的所属权,之后买房还需要在房屋的过户过程中缴纳各种的税费。

而对于那些买了二手房的人来说,这些税费也是不能免的。

那么,在二手房房屋买卖交易中房屋交易税费新政有什么规定呢?小编这就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二手房买卖交易中房屋交易税费新政有什么规定?(一) 正常过户1、营业税(税率5.55%,卖方缴纳)(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了有关2016年二手房营业税的最新政策,《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如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如商铺、写字间或厂房等,则不论是否满2年都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差的20%,卖方缴纳)征收条件以家庭为单位出售非唯一住房需缴纳个人房转让所得税。

在这里有两个条件:1、家庭唯一住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不动产个人转让住房(不含自建)税收税率表

不动产个人转让住房(不含自建)税收税率表
免征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核定征收方式3%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3%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
住房
个人所得税
20%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房屋原值-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①转让收入额: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②房屋原值: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等税金;
④合理费用:实际支付的房屋装修费用(须提供发票,且发票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房屋贷款利息(须提供有效证明)、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印花税
0.5‰
免征
免征
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城建税
7%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7%
免征
免征
教育费附加
3%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3%
免征
免征
地方教育附加

2005年以来房产政策解读

2005年以来房产政策解读

2005年以来房产政策解读年3月26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业内将其称之为“国八条”。

其将稳定房价提高到了政治高度,要求建立政府负责制,省政府负总责,并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控制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2005年4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着重分析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研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

并提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的八点措施”,即“新八条”。

2005年5月11日,继“国八条”、“新八条”之后,国务院转发了由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这是目前中央政府在进行房地产宏观调控过程中由政策层面向操作层面的细化措施。

中央这一系列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措施,被业内形象的称之为“组合拳”。

2005年“国八条”、“新八条”一系列宏观调控组合拳“打”得大家都是应接不暇。

虽然通过2005年“急风骤雨”式的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虚火”消退了不少,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同比明显回落,但许多地区的房价仍快速上涨。

所以,总的说来,2005年的房地产调控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不仅没有解决需求的问题,反倒一定程度上让供给受到了抑制。

这与政策无法有效操作,房价调控幅度、户型调控指标、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比例不具体以及房价统计缺乏统一口径都有很大的关系。

因此,经过了2005年近一年指向“调控房价”的“房地产新政”之后,国内房价依旧高烧不退,住房问题逐渐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

因为,每当新政策出台后,购房者都期望政策出台会拉低房价,所以延缓了购房计划。

但当政策效应过后,房价并没有如预期中那样降低,这时就会有更多消费者加入购房大军中,造成因为延缓积压后的“井喷”现象,进一步抬高了房价。

年4月28日房贷基准利率涨至6.39% ,固定利率将走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4月2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 5.58%提高到5.85%,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

2010年-至今房地产调控政策一览

2010年-至今房地产调控政策一览

2010年-至今房地产调控政策一览发布机构政策名称政策要点2010年1月10日国务院国十一条严格二套房贷款管理,首付不得低于40%,加大房地产贷款窗口指导.对二套房不再区分改善型和非改善型,一概执行40%首付;明确要求央行及银监会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2010年1月21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

2010年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发商竞买保证金最少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等19条土地调控政策。

2010年3月12日国土资源部将于今年3月至7月在全国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本次调查重点针对擅自改变房地产用地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以及囤地炒地等问题。

2010年3月18日国资委国资委要求,78家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加快调整重组,在完成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后要退出房地产业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制订有序退出的方案。

2010年3月22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会议提出,在今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没有编制公布前,各地不得出让住房用地;将在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开展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完善试点;各地要明确并适当增加土地供应总量;房价上涨过快、过高的城市,要严控向大套型住房建设供地。

2010年4月2日财政部财政部下发通知称,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2010年4月15日国务院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2010年4月15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公布2010年住房供地计划,今年拟计划供应住房用地总量同比增长逾130%,其中中小套型商品房将占四成多,超过去年全国实际住房用地总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2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2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9]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税务局伪造“满五唯一”骗取住宅转让免税待遇,纳税人是否应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税务局伪造“满五唯一

税务局伪造“满五唯一”骗取住宅转让免税待遇,纳税人是否应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税务局伪造“满五唯一

税务局伪造“满五唯⼀”骗取住宅转让免税待遇,纳税⼈是否应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税务局伪造“满五唯⼀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争议部/作者编者按:个⼈转让房屋所涉各项税费,往往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需求⽽变化。

实践中,纳税⼈通过中介公司进⾏⼆⼿房交易较为普遍,交易双⽅更多关注的为房屋成交价格、房屋产权变更时间等,对于交易中所涉税费常因约定较为简单⽽易引发争议。

本期华税律师分享⼀则个⼈转让房屋引发税款追征纠纷的案例,供读者参考。

北京市居民刘某2011年5⽉将⾃有房屋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转让(该房屋缴纳契税时间为2008年6⽉,房屋产权登记时间为2008年8⽉),刘某与中介约定,最终⽀付给刘某的价款为净房屋价款,所涉税费不由刘某承担。

后中介公司将各项交易税费及约定的⼿续费扣掉之后,将房屋价款交由刘某。

2016年8⽉,主管地⽅税务局书⾯通知刘某,对于2011年所交易房屋应当补缴个⼈所得税。

刘某⾄税务局查询了解到,根据交易时北京市房屋买卖政策,刘某所交易房屋应缴纳个⼈所得税,中介公司与主管税局某⼯作⼈员串通,通过伪造材料等⽅式将刘某房屋变更为满五年唯⼀个⼈住房,免缴个⼈所得税,同时将买⽅所⽀付款项中代扣的个税部分与该⼯作⼈员私分。

该税局⼯作⼈员因涉嫌滥⽤职权罪、受贿罪等⽽使本案案发,主管地⽅税务局了解到相关情况后认定刘某构成偷税,要求刘某缴纳税款、滞纳⾦及罚款。

(⼀)刘某应当缴纳营业税、个⼈所得税(后附政策变化梳理)根据刘某交易房屋时,个⼈住房转让营业税及个⼈所得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现已全⽂废⽌):个⼈将购买不⾜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北京市地⽅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348号):对个⼈转让⾃⽤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活⽤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所得税。

《北京市地⽅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个⼈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345号)第三条第⼀款规定:纳税⼈销售已购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契税完税凭证、契税核定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废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废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财政部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864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5件)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令第31号)2.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2号)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2000年1月12日财政部财发字[2000]2号)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1998年12月2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4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2月4日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4件)1.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8号)2.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2000年4月7日财政部财清字[2000]3号)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财世司字[1996]167号)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15件)综合类1.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综[2007]57号)2.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55号)3.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93)财综字第159号)法制类4.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2000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法[2000]38号)5.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1999年10月2日财政部财法字[1999]59号)税收类6.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4号)7.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1号)8.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8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10号)9.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08号)10.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94号)11.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72号)12.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做好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7]143号)1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28号)14.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07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1号)15.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7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0号)16.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4号)17.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75号)18.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7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19.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31号)20.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号)21.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号)22.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7号)23.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4号)24.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3号)25.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6号)26.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6]147号)27.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0号)28.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2006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40号)29.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5号)31.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8号)32.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06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26号)33.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0号)34.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4号)35.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5号)36.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2号)37.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7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1号)38.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4号)39.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年6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75号)40.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200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61号)41.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44号)42.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3号)43.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6号)44.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7号)45.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6号)4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200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9号)4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74号)48.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5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47号)49.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2005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33号)50.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28号)51.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2005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号)52.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5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5号)53.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7号)54.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6号)55.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15号)56.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4年1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7号)57.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2004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8号)58.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68号)59.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3号)60.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6号)61.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4年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42号)62.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39号)63.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4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28号)64.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7号)65.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2004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5号)66.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0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号)67.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4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3号)68.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年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5号)69.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200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45号)70.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05号)71.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70号)72.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9号)73.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2003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0号)74.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6号)75.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2003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号)7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2003年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号)77.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2号)78.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0号)79.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2002年8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17号)80.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2002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05号)81.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2]81号)8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56号)83.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4号)84.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2002年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45号)85.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2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9号)86.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5号)87.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2002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88.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89.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1号)90.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2号)91.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3号)92.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10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5号)93.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0号)94.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2号)95.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3号)96.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5号)97.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4号)98.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7号)99.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8号)100.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5号)101.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3号)102.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2001年4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0号)103.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39号)104.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9号)105.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0号)10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2000年8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31号)107.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8号)108.关于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1号)10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9号)110.关于对国家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4号)111.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112.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58号)113.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2号)114.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98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9号)115.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1998年1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63号)116.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4号)117.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118.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0号)119.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9号)120.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1998年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8号)121.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1998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号)122.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1997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7号)123.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1997年1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6号)12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21号)125.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1日财政部财税字[1997]75号)126.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4号)127.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1997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128.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129.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130.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税字[1997]52号)131.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97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3号)132.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6号)133.关于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134.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号)135.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6号)136.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6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9号)137.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8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8号)138.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50号)139.关于调整陕西榆林地区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1996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6号)140.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8号)141.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142.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通知(1995年12月1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219号)143.关于追加计划内进口聚乙烯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指标的通知(1995年10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9号)144.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5年9月22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198号)145.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146.关于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开发税收政策的通知(1995年8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4号)147.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148.关于对1995年配额内进口的农药中间体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5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1号)149.关于对军队占用耕地改变用途应补缴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5年6月6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31号)150.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5号)151.关于对1995年配额内进口农药征免进口税收的通知(1995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0号)152.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8号)153.关于明确尼龙弹力丝对台贸易调节税税率问题的函(1995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2号)154.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1995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155.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按5%征收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1号)156.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73号)157.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6号)158.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199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5号)159.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0号)160.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号)161.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994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2号)162.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4号)163.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2号)164.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号)165.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166.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3年10月29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59号)167.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2年12月2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78号)168.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1992年7月17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3号)169.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产实 际开 支的修 缮费 用 ; ( ) 法 规 定 的 费 用 扣 除标 四 税
知如下:

三 、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个 人 《 所 得 税 若 干 业务 问题 的批 复 》 国 (
准。囫
20 年 1 09 1月 1 日 8

个 人 将承租
( 国税 发[0 58 2 0 ]9号 ) 国家税务 和《
总 局 关于 房 地 产 税 收政 策 执 行 中
几 个 具 体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
[0 5 1 2号 ) 关规定执行 。 2 0 ]7 的有
为 了促 进房 地 产 市场 健 康 发
展 , 国务 院批 准 , 对 个人 住 房 经 现 转 让的 营业税政 策通知 如下 :
个人将 购买不足 5 的非普通住房 年
四、 自 2 1 0 0年 1月 1日起 ,
对外销售的 , 全额征收营业税 ; 个人
将购买超过 5年( 5年 ) 含 的非普通 住房 或者不足 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 销售 的 ,按 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
《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财 住 房转 让 营 业 税 政策 的通 知 》 财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息局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0 91 7号 2 0 15 各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 划 单列 市 计 财政厅 ( )地 方税 务局 , 局 、 西藏 、 宁 夏、 青海 省 ( 自治 区 ) 国家 税 务 局 , 新疆生产 建设兵 团财 务局 :
房屋 转租 取得 的租金 收入 , 属于 个 人所 得 税 应税 所 得 , 按 “ 产租 应 财 赁所 得 ” 项 目计 算 缴 纳 个人 所 得

个人转让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2020)

个人转让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2020)

个人转让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2020)二手房转让缴税降低目前,我国二手房转让需缴纳5%的营业税。

根据新规,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非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地区:去年的“3·30新政”对免征条件有所放松,从“满5年以上(含5年)”,调整为“满2年以上(含2年)”。

今年2月又进一步“松绑”为除北上广深外,所有住房只要满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均免征营业税。

以一套200万元的二手房为例简单计算,比较“营改增”前后税负差异。

增值税方面,北京执行的政策为,5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差额征收增值税。

契税方面,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且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个税方面,业主个人转让不满五年或非唯一的二手房时,要按照差额的20%征收个税。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而个人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将计入房屋的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那么,同样一套房,“营改增”前后,究竟能为普通二手房业主节约多少税费呢?举例来说,北京市民李先生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了其购买不足两年的一套60平方米二手房,假设当年买入价为100万元,缴纳税费2万元。

5月1日前,这套房屋需缴纳营业税10万元、个税17.6万元、契税2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2.29•【字号】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区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1.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6.6%。

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为12.65%。

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土地增值税5%,印花税0.05%,个人所得税2%。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

1996年至2011年房地产政策年表

1996年至2011年房地产政策年表

1996年至2011年房地产政策年表1996年,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租金改革和公有住房出售有了新的进展;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开始建立;安居工程顺利推进。

1998年,发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同时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房,建立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1999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启动住房消费,深化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免个人所得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政策。

2001年,对住房消费采取扶持政策,积极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加大房地产开发投资力度,拉动经济增长。

2002年3月,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8月,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

2003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规定对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的借款人,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

7月,出售的房屋开始征收房产税。

8月,大幅提高拿地“门槛”。

2004年4月,存款准备利率上调,从7%提高到7.5%。

10月,加息,金融机构一年期基准利率将上调0.27个百分点。

12月,严禁非法压低地价招商,严格规范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抑制通过土地招商带来的土地流失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

2005年3月,房贷优惠政策取消,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

3月,国八条出台,调控上升到政治高度,国务院出台八点意见稳定房价。

5月,七部委意见《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调控加强、细则出台。

6月,个人购房不足2年即转手交易,全额征收营业税开始实施。

2006年4月,央行全面上调房贷利率。

5月,“国六条”出台,开启新一轮调控大幕,十五条意见细则,“国六条”进一步细化,购房不足5年销售征收全额营业税,明确个人住房营业税细则。

2010房地产市场金融信贷政策

2010房地产市场金融信贷政策
国务院
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3
《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2010.01.13
2010.01.18
中国人民银行
从2010年1月18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10.09.30
2010.09.30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商业银行三套房停贷;外地人限购;首套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
15
《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准备基准利率的通知》
2010.10.09
2010.10.20
中国人民银行
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94%提高到6.14%。
16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2010.10.20
2010.10.20
住建部
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从3.87%调整为4.05%。
17
《四部委联合印发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通知》
2010.11.04
2010.11.04
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2010.04.17
2010.04.17
国务院
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
10
《央行上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10.05.02
2010.05.10
中国人民银行
从2010年5月1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暂不上调。

房产出资、出售涉及的税费比较

房产出资、出售涉及的税费比较

关于房地产出资或者直接出售涉及的税费比较企业在发行上市以及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经常会涉及到购买房地产或出资人以房地产增资的问题,采取何种方式以更有利于企业合理避税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中所述及的“房地产”,包括土地和房产,在土地和房产的政策不同时,则特别标明;税费比较为基本情况,未涉及核定征收。

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视具体情况选择其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系针对存量住房(与新建商品住房相对),住房以外的房产交由各地规定,广东规定为6元/平方米前述比较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如下:1、关于营业税(1)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号)(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北京市住宅转让税收政策

北京市住宅转让税收政策

北京市住宅转让税收政策
北京市住宅转让税收政策包括以下几种:
1. 契税:通常的税率为房屋总价的1%。

对于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情况,税率可以降至1%,对于面积在90平米以上144平米以下的情况,税率则为 1.5%。

对于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的情况,不管什么情况都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同时,普通住宅的契税为1%,高档商品房契税为4%。

2. 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交易总额的1%或两次交易差额的20%。

如果同时满足家庭唯一住宅、购买时间超过5年,免交个人所得税;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房产则不管什么情况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印花税:对于产权证,按照5元/本的标准收取印花税;对于购房发票,按照0.05%的标准征收印花税。

4. 其他费用:在办理产权转移时,可能会涉及到其他一些费用,如登记费、测绘费等。

此外,还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附加税等。

在交易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了解最新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律师。

上海市二手房交易税费有哪些

上海市二手房交易税费有哪些

上海市二手房交易税费有哪些上海二手房交易税费都有哪些买方:1、契税:1.5%×总房价(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3%×总房价首次购买90平方以内普通住房可申请1%的契税2、交易手续费:2.5元×建筑面积(暂免)3、合同印花税:0.05%×总房价(暂免)4、中介费:1%×总房价5、权证印花税:5元6、登记费:80元7、配图费:25元若需贷款:抵押登记费公积金100元,商业或者组合贷款200元。

若要公证:买卖合同公证0.3%以下×总房价。

抵押合同公证贷款额×0.1%卖方:a、普通住宅1、满2年营业税免收未满2年5.55%×房屋总价2、交易手续费:2.5元×建筑面积(暂免)3、合同印花税:0.05%×总房价(暂免)4、个人所得税满2年且是先进一套住宅免收。

未满两年差额×20%或者总价×1%5、中介费1%×房屋总价b、非普通住宅1、满2年买进卖出差额的5.55%未满2年5.55%×房屋总价2、交易手续费:2.5元×建筑面积3、合同印花税:0.05%×总房价4、个人所得税满2年且是先进一套住宅免收。

未满五年差额×20%或者总价×2%5、土地增值税未满三年总房价×0.5%满三年未满五年总房价×0.25%(暂免)6、中介费1%×房屋总价普通住宅的三个标准(需同时满足)1、房屋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3、内环单套房屋总价低于2450000元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单套房屋总价低于1400000元外环线以外房屋总价低于980000元。

4、5层以上(含5层)及不足5层老式公房、新式老式里弄。

否则也是按照非普通住宅计算税费。

上海二手房交易税费种类有哪些一、上海二手房交易税费种类有哪些(1)卖方不满两年(无论是否先进)5.6%满两年不满五年(无论是否先进)1%满五年先进住房免税满五年不先进住房1%(2)买方购买90平以下房产的1%购买90平以上房产的(先进住房)1.5%购买90平以上房产的(不先进住房)2%商业房或公司产权:3%。

关于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的相关政策

关于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的相关政策

关于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的相关政策——2003年至2011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一、2003-2005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汇总(一)2003年1.2003年4月121号文件拉响宏观调控警报。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规定对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的借款人,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

此份文件是中国第一轮房地产牛市启动之后,中央政府第一次采取抑制房地产过热的措施,表明中央政府对房地产的态度由支持转为警惕。

2.2003年8月国务院明确将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出产业。

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又称18号文件),将房地产业定位为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明确提出要保持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求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要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程、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变化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对于高档、大户型商品住房以及高档写字楼、商业性用房积压较多的地区,要控制此类项目的建设用地供应量,或暂停审批此类项目。

(二)2004年2004年3月,831大限提高拿地“门槛”调控开始。

继2003年7月国务院发文严格控制土地供给之后,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又联合发文,严令各地须在当年8月31前将协议出让土地中的“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否则国土部门有权收回土地,纳入国家土地储备,是为“8.31大限”。

此举是中央政府从土地供给上抑制房地产过热的又一举措。

(三)2005年1.2005年3月1.1房贷优惠政策取消,调控涉及消费层面央行决定从即日起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宣布取消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

央行此举表明,中央政府对房地产的政策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版 的 图 书 七 、 理 和 认 定 办
四、 产专用车 : 国 合格 证 中 车 辆 型 号 的 车 辆 类 型 代 号 为 5 项 ”

排 星和 功 率 ( / w)项 中 排 量 不 超 过 1 0 m 额定载客( ” m] k 60 l 人) 项

不 超 过 9人 ,额 定 载 质 量 ( g 项 小 于 额 定 载 客 人 数 和 6 k “ k) 5 g的 乘
三 、 维 护 正 常 的 财 税 秩 序 , 地 要 严 格 清理 与 房地 产 有关 的 越 为 各
权 减 免 税 , 清 理 出 来 的 问 题 , 立 即 予 以纠 正 。 对 要 四、 21 自 0 0年 1月 1日 起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局 关 于 个 人 住 《 房 转 让 营 业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 0 8 1 4号 ) 止 。 ( 2 0 ] 7 废
政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根 据 财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 国 人 民银 行 《 于 国 中 关 税 制 改革 后 对 某 些企 业 实 行 “ 征 后 退 ” 关 预 算 管 理 问题 的 暂 行 规 先 有 定的 通 知 》 (4财 预 字 第 5 ] 规 定办 理 。各 地 财 政监 察 专 员办 事 [9 ) 5号 的 处 和 负 责 增 值 税 先征 后 退初 审 工作 的 财 政 机 关 要 采 取 措 施 .按 照 本 通 知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用途 监 督纳 税 人 用 好 退 税 或 免 税 资 金 ( ) 普 单 位 、 普 活 动 和 科 普 单 位 进 口 自 用 科 普 影 视 作 品 的 认 二科 科 定 仍 按 《 技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总 局 海 关 总 署新 闻 出版 总 署 关 于 印 科 发 < 科普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实 施 办 法 > 的 通 知》( 科发 政 字 ( 0 3 4 6 国 2 0 ) 1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的

个人转让住房涉及营业税政策解读

个人转让住房涉及营业税政策解读
4刘 儒 呙. 国公 司 国际 税 收 筹 划 分 析 ] 收 征 纳 ,0 8,0 ) . 跨 . 税 2 0 (3 .
5阴 祁 媛 。 文 娴 . 于 税 收 筹 划 的 我 国跨 国公 司 转 移 定价 研 究 . 邹 基
U. ] 会计之友 , 0 ,1 ) 2 9 (O . 0 6丁 际波 , 迎春 . 国公 司如 何 进行 税 务筹 划 [] . 赵 跨 J. 商业 会 计 ,
依 据 财 税 [0 1 1 2 1 ]2号文 的 规定 , 2 1 自 0 0年 1月 2 8日 分公 司不是 与母 司分 开 的单独 公 司 , 它是 母公 司 的延 伸 , 无论 其 赚得 的积极 或消 极所 得 ,无论 其外 国来 源 所得 是 否 交付 给母 公 司 ,都被 并入 母公 司的 国内来 源所 得计 算 所得 税 。 国子公 司是跨 国公 司在 外 国独立 的附属 组织 , 获得 外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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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 通 知 》 财 税 字 [9 9 2 0号 ) 《 于调 整 个人 住 房 转 让 营业 税 政 策 的 通 ( 19 ]1 、关
知 》 财 税 [0 11 号 ) 。本 文 对销 售 自建 住 房 、 售普 通 住 宅 、 售 非普 通 ( 2 1 ]2 等 销 销
住房、 无偿 赠 与 住 房 、 受赠住 房对 外 销 售五 种 情 形进 行 解 析 。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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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157号: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操作关键

2009-12-24 11:06:00 文章来源:网络【大中小】【打印】
2009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

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执行国务院会议的决定。

这是金融危机以来高层对于近期市场投机过剩表示担忧,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

笔者回顾了2009年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指出此次政策调整应注意的关键点,并以案例的形式分析了政策变化对纳税人税负的影响,最后提醒纳税人应注意的风险,以供纳税人参考。

2009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回顾
去年年末,为了刺激楼市需求,国务院研究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

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以下简称新政策),明确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执行细则。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因此,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处理,一是要注意区分住房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因为两者的政策待遇明显不同;二是普通住房不足2年就可以享受差额征税待遇。

因此,此次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关键仍要注意以上两个条件,只是2年变为5年的变化,对纳税人影响之处,就是转让超过2年不满5年的个人住房。

注意纳税操作的关键点
1、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因此,不同地区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各地都有自己的标准,纳税人应关注本地的具体标准。

2、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
《国税发[2005]89号》规定:纳税人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因此,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一定要准备全相应资料。

3、购买房屋的时间
《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国税发[2005]172号》对购买房屋的时间认定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因此,年限的确定就是上述时点至出售日的时间间隔,而非房屋年龄。

4、开具发票
《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5、差额征税扣除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差额征税扣除项目仅是购置或受让原价的原价,相关费用和税金均不能作为扣除项目。

国税发[2005]89号规定,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因此,纳税人差额征税扣除项目要有充分的依据。

6、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
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买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买时间确定。

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买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案例解析
2006年11月,张先生购买了杭州城区一套建筑年代2003年、容积率2、面积为150平方米的二手商品房,单价为12000元,成交价180万元。

目前该房价市值已升至350万,在2009年底与2010年初,张
先生转让该住房的营业税税负有什么变化呢?
假设张先生在2009年底按市价转让该住房,由于该房产面积超过了140平方米,属于非普通住宅,同时该房产已经满两年,符合2009年的按照售房价与购房价的差额缴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应缴纳营业税为:(350-180)×5%=8.5万元。

如果该住房为普通住房,则符合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应缴营业税为零。

假设张先生在2010年转让该住房,由于2010年开始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不满足非普通住房按照售房价与购房价的差额缴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应按转让价全额缴纳营业税,应缴纳营业税为:
350×5%=17.5万元,税负增加9万元。

同理,如果该住房为普通住房,符合2009年的按照售房价与购房价的差额缴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应缴纳营业税为:(350-180)×5%=8.5万元,税负增加8.5万元。

因此,理论上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将增加买房者的税负,打击卖房人的出售信心,尤其是购房年限在3至5年间的二手商品房交易。

从短期看,营业税征免时限的收紧,将会有效抑制投资及投机型购房的需求,从而达到抑制二手房价的过快上涨,但是长期来看卖房人会推迟出售时间,或是将税费转嫁到买房人身上,在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最终反映到二手房市场上就是可售房源减少,购房成本增加,或是房价还将继续上涨。

阴阳合同,注意风险
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又将增强纳税人签订阴阳合同的动机,交易时签两份合同,一份标注实际成交价,另一份则做低合同价以逃税。

如上例中,假如在2010年转让,为逃避营业税,将房产的合同价做低,合同价做到200万,则就大大降低了营业税额。

笔者提醒纳税人,阴阳合同存在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存在交易上的风险,一旦买房者“翻脸不认账”,不按实际价格履行时,就可能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第二,存在税务上的风险。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一旦被发现,不仅需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还会被处以罚款。

(作者:章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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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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