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指定银行仅靠声明是否可以获得议付行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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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自测试题(含答案)七

国际结算自测试题(含答案)七

一.填空1.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即可向指定银行提出请求付款信用证称为即期付款信用证。

3.远期信用证包括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

4.授权付款行或其指定银行在交单前预先垫付款项给受益人的信用证是______________ 。

5.循环信用证按循环方式不同可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循环信用证的恢复方式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7.备用信用证又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一种特殊形式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信用证的开立方式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三种方式均须由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9.承兑信用证的汇票受票人是_____________或指定_____________。

即期信用证就____________的信用证。

付款行付款后无______________。

对开信用证是以交易双方互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金额大致相等的信用证。

二.名词解释1.信用证2.保函3.不可撤销信用证4.承兑L/C5.备用信用证三.判断题1.与汇票相比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文件。

()2.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兑行负第二性付款责任。

()3.信用证必须由通知行传递至受益人,通知行负有审核信用证真伪的责任。

()4.付款银行若未审核单据直接向受益人付款,事后发现单证不符,可以向受益人追索已支付款项。

()5.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一致,便可向受益人付款,它对受益人付款有追索权。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1997年3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外汇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和办法,规范和完善我行国际结算业务,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结售汇、进出口核销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一系列文件,在征求了分行意见的基础上,对总行中银业〔1994〕96号文中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调整与修订,制定了新的《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和《中国银行进口付汇申报及出口核销基本规定》,现将新的基本规定发送你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事宜说明如下:一、本次修改将结售汇规定从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分离出来,同时增加了核销及申报的内容,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三个基本规定,即《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进口付汇申报及出口核销基本规定》。

二、在业务范围方面,本次修改将贸易与非贸易结算业务的基本规定合二为一,制定了除保函业务外统一的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三、在体例方面,《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改变了过去按照进出口业务划分章节的做法,而是按照信用证、托收、汇款等结算方式建立章节。

四、在内容方面,《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做了以下调整:1.删去贸易结算融资业务中“授信及授信管理”一节和“业务收费”一章。

吉林大学22春“金融学”《国际结算》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试题号1

吉林大学22春“金融学”《国际结算》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试题号1

吉林大学22春“金融学”《国际结算》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银行保函的修改必须经有关当事人一致同意后,由受益人向担保行提出书面的修改申请。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2.简述国际保理业务及应用。

参考答案:国际保理指银行作为保理商为国际贸易O/A销售中在规定额度内为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并担保付款及出口贸易融资等新型综合性服务。

银行利用自身咨讯和渠道优势,通过事先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来控制风险。

出口商在核定额度内销售可以获得付款保证和安全收汇,必要时可以获得融资支持。

适合分散、多客户批量销售的出口赊销贸易。

3.汇票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和()。

A.一般汇票B.跟单汇票C.银行汇票D.商业汇票参考答案:CD4.简述支票出票人必须具备的一定条件。

参考答案: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银行的存款户;2)出票人必须在银行有足够存款;3)出票人与存款银行订有使用支票的协议;4)支票的出票人必须使用存款银行统一印制的支票不必限定在汇入行取款的汇款方式是()。

A.电汇B.票汇C.信汇D.以上都是参考答案:C6.列举信用证常见不符点。

参考答案:(一)信用证过期﹔(二)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三)受益人交单过期﹔(四)运输单据不洁净﹔(五)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六)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注明“货装舱面”﹔(七)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八)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九)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十)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十一)货物短装或超装﹔(十二)发票上面的货掬描述与信用证不符﹔(十三)发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十四)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十五)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合理》﹔(十六)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十七)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十八)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十九)汇票、发票或保险单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二十)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应有但没有背书﹔(二十一)单据没有必要签字或有效印章﹔(二十二)单据的份数与信用证不一致;(二十三)各种单据上面的"Shipping \r\nMark不一致﹔(二十四)各种单据上面的货物的数里和重里描述不一致﹔7.票据所有权通过交付或背书及交付进行转让,这是票据的()性质。

信用证下议付行追索权探讨

信用证下议付行追索权探讨

信用证下议付行追索权探讨作者:王金根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09年第08期根据UCP600第2条,议付指被指定银行在受益人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融资行为,通过信用证议付,受益人获得了信用融资,议付行获取了相关手续费及利息,扩大了银行业务范围。

然而,议付行议付,也存在一定风险,如因开证行破产、开证行所在国法律禁止其偿付、开证行所在国外汇管制、开证行因单证不一致而拒付等而导致议付行未能获得开证行偿付。

在此情况下,议付行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以保障其自身利益,避免因开证行未能偿付而给其造成重大损失。

为此实践中便产生了议付行追索权,即议付行议付后,在未能获得开证行偿付时,要求受益人偿付其预先给予垫付款之权利。

但就议付行追索权问题,UCP600并未涉及。

这就产生了议付行在法律上是否应享有追索权之争议,对此学界有不同意见。

而这对于信用证各当事人商业风险之分配具有重大意义。

从而有必要予以详尽探讨。

一、学界对议付行追索权之观点(一)议付行追索权否定说持议付行追索权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因开证行做出了对受益人无追索权的付款承诺,议付行接受开证行的指示,同意履行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议付行是代开证行议付,是开证行的代理人。

根据代理基本理论,代理人之行为视为被代理人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就其之间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纯属其内部问题,与作为第三人之受益人无关。

故此,一旦开证行拒绝对议付行偿付,则损失由议付行承担,与受益人无涉,其不应享有追索权,否则有违信用证承诺之精神及代理关系之性质。

对此,英国及加拿大有相当判例支持该观点。

(二)议付行追索权肯定说而持追索权肯定说的学者则认为,从票据角度看,除非议付行对信用证加了保兑,或者受益人在签发汇票时写明无追索权,议付行既然支付了价款买入了汇票,就成为该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对出票人及其前手即享有追索权。

国际结算形考3

国际结算形考3

∙1、每个信用证下面,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为()。

(2.0分)ABC∙2、在信用证结算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大家与()分离。

(2.0分)ABC∙3、指定银行凭信用证按照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合理小心地审单,在最多()个银行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0分)ABCD∙4、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分离。

(2.0分)ABC∙5、假远期信用证必须规定,贴现息和承兑费由()负担,可按即期方式议付汇票。

(2.0分) ABCD∙6、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来说,指定付款行付款给受益人票面上的金额,()从中扣收利息。

(2.0分)ABC∙7、从信用证的自主性来讲,开证行或保兑行(若有)应()履行其付款承诺。

(2.0分) ABCD∙8、本地信用证是()。

(2.0分)ABC∙9、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

(2.0分)ABCD∙10、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隐含欺诈风险最甚的信用证是()。

(2.0分) ABCD∙1、信用证结算业务只以单据为准,而与实际货物无关。

(2.0分)AB∙2、受益人是指有权依照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提交汇票及/或单据要求兑取款项的人。

(2.0分) AB∙3、跟单信用证起源于旅行信用证。

(2.0分)AB∙4、19世纪初,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是信函式信用证。

(2.0分)AB∙5、开至国内供货人的背对背信用证又称为本地信用证。

(2.0分)AB∙6、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时,有效地点应与指定银行所在地一致。

(2.0分)AB∙7、信用证结算方式适用于小额国际贸易中。

(2.0分)AB∙8、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每期金额用完不必等待开证行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使用,叫自动恢复循环。

(2.0分)AB∙9、当信用证开出并通知给受益人后,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为信用证。

(2.0分)AB∙10、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保兑行的话)和受益人的明确同意,该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2.0分)AB∙11、信用证是最为广泛应用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国际结算三大方式之一

国际结算三大方式之一

国际结算三大方式之一学金融和国际贸易的同学对于最常用国际结算方式之一的信用证相信一点都不陌生,可是面对这个概念,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容易混淆,缺乏有效理解,我们经常见到描述“我行”、“开证行”、“代理行”、“账户行”、“中间行”、“收款行”、“头寸行”、“寄单行”、“提示行”、“转让行”、“受让行”、“偿付行”,“议付行”对于各种名称的银行经常难以区分谁是谁,下面先我们好好分析一下信用证的相关概念和流程,对于这些“行”的概念,后续碰到我们再逐一解释。

信用证(Letter ofCredit):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指银行根据进口商的指示,向出口商开具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以即期或远期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开具流程解释:(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进口商、付款方(Payer、Drawee)、买方。

以美国某一企业I向中国企业E进口商品为例,进口商为I,即为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2)受益人(Beneficiary):出口商、收款方(Payee、Drawer)、卖方。

出口商为E,即为受益人。

(3)出口地银行:寄单行/提示行(Presenting Bank)、通知行(Advising Bank)、托收行(Ordering Bank)、付款行(Drawee Bank)。

(4)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HonoringBank):一般情况下,如若在信用证开立时指明议付行,议付行可以买进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包括汇票和商业单据,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以及其他指定的原意对票据支付对价的银行,如若只审查票据,不支付对价,不构成议付。

(5)进口地银行:开证行(Issue Bank)、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收款行(Beneficiary Bank)。

(6)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出口国或第三地的某一银行应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注条款,表明该行与开证行一样,对受益人所提示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负有付款、承兑的责任。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2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2

案例一:A与B公司签署一份进口合同个,A随即在I银行开立以B为受益人的自由议付银行信用证,N银行收到B公司交来的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

经审核,议付行N银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一致,遂议付并将全套单据寄往I银行,并按信用证规定,向I银行的纽约分行(偿付行)寄汇票索汇,N银行的寄单面函上列明了提示的单据及单据的份数。

随后,N银行收到I银行纽约分行的全额付款。

一个月后,N银行收到I银行来电,称其至今尚未收到N银行在I银行信用证项下议付的单据。

N银行随即向快递公司查询得知单据在邮寄过程中丢失。

N银行将此事通知了受益人,同时告知开证行单据已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责任不在N银行,现N银行拟将副本单据(包括副本提单、遗失证明)补寄开证行,开证行电复同意。

N银行补寄了有关单据。

不久,开证行来电称不接受单据并提出退单,同时;要求N 银行退回其纽约分行已偿付的信用证款项并支付利息。

请问开证行的要求是否合理?分析:如果副本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可以拒付,并有权向议付行追索;如果单据中不存在不符点。

《UCP600》第35条规定:“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损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即寄单行对邮递风险不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例的议付行N银行没有责任。

《UCP600》第35条同时还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

”案例二: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

议付与出口押汇区别

议付与出口押汇区别

议付与出口押汇三大区别第一,从适用范围来看:议付必须是在议付信用证项下方可操作,而且是由被指定的议付行来办理。

如果议付信用证中规定“negotiable by xxx bank”, 即限制性议付信用证,则该xxx bank为被指定议付行,议付只能由该行办理。

其他银行即使给付了对价,因未经开证行授权(指定),无法取得议付行的地位,以自身名义向开证行(及保兑行)追索款项或提起诉讼。

如果议付信用证中规定“negotiable by any bank”, 即自由议付信用证,则理论上任何银行均可办理议付,实务中多由出口商的往来银行办理。

出口押汇的适用范围比议付更广泛。

基本上可以说,适于办理议付的都适于办理出口押汇,但适于办理出口押汇的,很多时候却并不适于办理议付。

出口押汇的定义中也提到了,出口押汇不一定是针对信用证的,托收项下亦可。

即使是在信用证项下,也可不论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议付或承兑信用证,而且不需要有开证行授权。

第二,从对单据的要求来看:议付必须凭合格(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据办理,对不合格单据,被指定的议付行可以代为寄单,但不能做议付。

这是因为开证行对被指定银行的授权是在单据表面相符前提下的。

By nominating another bank, or by allowing for negotiation by any bank, or by authorizing or requesting another bank to add its confirmation, the Issuing Bank authorizes such bank to pay, accept Draft(s) or negotiate as the case may be, against documents which appear on their face to b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and undertakes to reimburse such bank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se Articles.(UCP500, Article 10, D)实务中有时议付行对有不符点的单据凭受益人保证书议付,则一旦开证行拒付,只能向受益人追索,此非严格意义上的议付。

最新某银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

最新某银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

ⅩⅩ银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试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信用证文本中明确表示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约束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国内跟单信用证(简称信用证)。

第二条定义(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二)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四)交单人:是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或银行。

(五)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银行。

(六)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银行。

(七)议付行:是指接受受益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指定银行。

(八)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银行。

(九)银行工作日:是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规则约束的行为地点通常营业的一天。

(十)相符交单:是指与信用证条款一致,且与本规则、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一致的交单。

(十一)交单:是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要求单据的行为,或指按照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十二)议付:是指我行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情况下,或单据存在不符点(包括我行不能确认单证一致的情况)但已被开证行有效承兑的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和手续费后,向信用证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第三条信用证与合同(一)信用证条款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即使信用证明确提及基础交易合同内容,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以及履约行为。

(二)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三)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第四条开证行责任(一)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履行即期付款或延期付款责任。

《国际结算》期末复习题

《国际结算》期末复习题

期末复习题1、汇票: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出票人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 银行汇票: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签发的支付命令,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

它的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

-- 商业汇票:是由公司、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汇票。

它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

根据汇票承兑人划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汇票主要是针对商业汇票而言的。

-- 商业承兑汇票:以公司、企业或个人为付款人,并由公司、企业或个人进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公司、企业或个人开立的以银行为付款人并经过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使汇票的信用基础由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

2.支票的种类(1)根据收款人抬头划分记名支票,指注明收款人姓名的支票。

无记名支票。

(2)根据支票对付款有无特殊限制划分(国外的情况)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不能提现)、普通支票(3)根据支票对付款有无特殊限制划分(国内的情况)现金支票(可以提现和转账)。

转账支票。

(4)保兑支票保兑支票是指由付款银行加注“保付”字样的支票。

如果付款行对支票进行了保付,就是承担了绝对付款的责任,从而使持票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证获得支付。

(5)银行支票银行支票是以银行为出票人,并由银行任付款人的支票。

3.汇票的背书行为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背书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转让票据及票据权利。

它包括签名和交付两个动作。

并不是所有票据都能背书转让,对于限制性抬头或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是不可以背书转让的,而对于“来人抬头”票据,不需背书即可转让。

因此,背书转让的只适用于指示性抬头票据。

(1)记名背书和无记名背书。

记名背书:又称为特别背书、正式背书、完全背书。

记名背书的特点是背书内容完整、全面,包括背书人签名、被背书人或其指定人、背书日期等。

无记名背书,又称空白背书、略式背书。

偿付行保兑议付行的区别

偿付行保兑议付行的区别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委托代开证银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

也就是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还的代理人(Reimbursing Agent)。

正式定义,“偿付行”意指被指示及/或被授权按照开证行发出的偿付授权书提供偿付的银行。

偿付行产生的原因是:进出口商在信用证中规定的支付货币,既不是进口国的货币,也不是出口国的货币,而是第三国的货币,而开证行拥有的第三国货币资金调度或集中在第三国银行,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偿付银行通常是开证银行的存款银行或约定的垫款之银行。

保兑行与偿付行的区别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根据开证银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

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保兑银行可以由通知银行兼任,也可由其他银行加具保兑。

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是指接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或授权,代开证银行偿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Reimbursement Agent)。

往往是由于开证银行的资金调度或集中在第三国的缘故,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才出现了偿付行。

议付行与偿付行的区别议付行和偿付行是一家。

议付行是LC的受益人交单议付的银行,偿付行是LC的受益人的单据审核无误后,向他付LC下款项的银行。

所以一般情况下,二者合一。

特殊情况下:偿付行是指接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或授权,代开证银行偿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Reimbursement Agent)。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一般都会采用开证行的驻外分支机构,偿付行多半是除议付行之外的第三方银行。

这就像通知行和议付行的关系一样,平时二者合一。

特殊情况下,由指定的第三方履行。

操作程序开证行如欲通过偿付行对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均称索偿行)履行偿付时,开证行应及时给偿付行对此类索偿予以偿付的适当指示或授权,偿付行凭索偿行的航邮函素或索汇电报,于开证行的存款或对开证行的援信额度足以抵付时进行偿付。

第6章信用证cpwo

第6章信用证cpwo
通知行核对的是密押。
电开信用证分简电通知、全电开证。
2024/8/7
25
(1)简电通知(Brief Cable) 通常只用于预先通知,不具法律效力,开证行应尽
快寄送证实书。 电文有时注明:
Please notify beneficiary that we issue an Irrevocable Credit No. xxx … Details to follow. (2)全电开证(Full Cable)
(三角契约关系)
2024/8/7
11
二、信用证的特点
开证申请人 合同
受益人
信用证
开证申请书
开证行
2024/8/7
12
案例一
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由香港某银行所开立的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销售合约规定,货物包装 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 箱一捆,外套麻袋”;
信用证却规定:“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 10公斤,3箱一捆”。问:当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 期内提交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 能否付款?
开证行按申请书缮制完整的信用证,邮寄给通知 行,请它通知受益人。
适合于装运日期较长,金额较小的信用证.
通知行凭签字样本核对信用证上开证行的签字。
2024/8/7
24
2.电开信用证(Teletransmission Credit)
电开信用证:以电讯方式开立的信用证。通过 电传(by telex)、海缆电报(by cable)、普 通电报(by telegram)、或SWIFT将信用证 发致通知行,请它通知受益人。
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 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 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 银行)及/或单据。

浅谈信用证业务中的议付行(1)论文

浅谈信用证业务中的议付行(1)论文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谈信用证业务中的议付行(1)论文【论文摘要】当前国际贸易活动中,信用证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支付方式。

信用证的流转中议付行的地位是比较特殊和重要的,实践中议付当事人也经常出现种种争议。

本文结合信用证交易中议付行的权责,分析了议付行为的风险,并给出了议付行规避风险的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信用证议付行议付风险一、议付与议付行根据国际商会给出的最新定义,议付是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及/或单据的行为。

如果只审查单据而不支付对价并不构成议付。

议付行是准备向受益人购买信用证下单据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议付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

议付行实际是用自己的资金将单据买下,对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

议付行购买受益人的单据和汇票是建立在开证行保证偿付的基础上。

二、议付行的权责 1.议付行的义务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人,议付行的职责是按照开证行委托指示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所开立的汇票。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从受益人的角度看,议付行就是代替了开证行履行对受益人的义务。

《UCP600》就议付行的义务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审核单据的义务。

根据《UCP600》,在审单的要求上,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地所有单据,要求单据在一切方面都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诸如单据的种类、份数、对货物的描述、装运期限等。

真正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第二,通知的义务。

如果议付行认为所接受的单据存在表面不符的问题,并决定拒绝接受单据时,则应不延误地以电讯方式通知有关方。

若不可能用电讯方式通知时,则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此时,但不能迟于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五个银行工作日。

该通知应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原因,也就是单据与信用证的全部不符点。

另外,该通知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全部不符点,并说明单据由本行代为保管还是将单据退还交单人。

试述信用证关系中议付行的法律责任(一)

试述信用证关系中议付行的法律责任(一)

试述信用证关系中议付行的法律责任(一)“内容摘要”议付行在信用证关系中有着其特有的作用。

实践中,关于议付行的责任、追索权的行使等一些法律问题存在认识模糊之处。

本文对此作了阐述。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最安全的支付手段,在外贸活动中的使用已相当普遍,而因信用证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目前,所有信用证业务都遵循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500》)。

由于信用证业务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在信用证业务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及对《UCP500》理解不统一的地方。

本文将就信用证关系中议付行的权利和责任谈一些看法。

一、议付行的性质议付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单据付出对价。

如果只审查单据而不支付对价并不构成议付。

议付行是准备向受益人购买信用证下单据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议付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是信用证关系中的主要当事人,那么议付行在信用证关系中的作用是什么呢?根据信用证流程,受益人备齐所有单据后,向通知行提交信用证及全套单据,如果通知行不对信用证进行议付的话,那么其仅仅是接受单据并将之转递开证行。

受益人要等到开证行审单完毕,确认单证相符,并将信用证金额扣除必要费用的净额付至通知行后,才能从通知行获取货款。

如果通知行接受开证行邀请,愿意对信用证进行议付,就成为议付行。

议付行审单确认单证相符,便留下单据,将信用证净额(信用证金额扣去利息)交付受益人,即议付行实际是用自己的资金将单据买下,对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

议付行购买受益人的单据和汇票是建立在开证行保证偿付的基础上。

二、议付行审核单据的标准根据《UCP500》第十三条“审核单据标准”规定,银行(包括议付行)审单应遵循以下几个准则:(1)信用证交易为单据交易,银行审单就是审查单据是否“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

(2)银行只从“单据表面上”审查,即银行不需要亲自过问单据是否是真的,是否失效,或货物是否真正装运。

国内信用证议付的对象及条件

国内信用证议付的对象及条件

国内信用证议付的对象及条件对象如果您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以议付信用证作为贸易结算的方式,即可凭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我行申请叙做国内信用证议付。

条件您的企业如需向我行申请叙作国内信用证议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取得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

(2) 在我行开有人民币结算帐户,信用记录良好。

(3) 您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按时向我行报送财务报表,接受我行对您的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实时审核。

议付款项应用于合理的资金周转需要。

国内信用证议付的申请您的企业如向我行申请叙作国内信用证议付,须向我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资料(1) 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有权签字人授权书及签字样本。

(3) 公司近期财务报表。

(4) 我行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您的企业应填制《信用证议付申请书》,盖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连同单据和正本信用证一并交我行。

我行在收到您提交的《信用证议付申请书》和相关单据后,如符合条件,经审核无误后叙做议付。

议付利率及费率议付利率比照票据贴现利率;议付手续费按照议付单据金额的0.1 %收取。

一、基本概念和规定(一)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会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本章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二)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季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早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议付

信用证议付

信用证议付一、信用证的分类:根据信用证是否可以自由议付,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一)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ble L/C ) 自由议付信用证,也称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ble L/C)或非限制性信用证(Non-restricted Negotiable L/C),是指信用证未明确规定由特定的议付行来完成议付,信用证可由受益人选择任何愿意议付的银行,提交汇票、单据给银行请求议付的信用证。

一般来讲,自由议付信用证在其议付条款中须注明“自由议付”字样,例如:"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negotiation(本信用证可由任何银行议付)”。

有的信用证换了另一种说法,如载明“邀请(Invitation)”或“建议(Order)”公开议付等。

开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其承诺条款(Undertaking Clause)或称保证条款来表达其公开议付的功能的。

(二)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ble L/C)限制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某家银行对信用证进行议付的情形。

在信用证中,开证行通常通过“Available with XXX bank by negotiation(由XXX银行议付)”或“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 is restricted with XXX bank(本信用证议付限于XXX 银行)”或类似语句来表明限制议付的意图。

在国际结算实务上,限制议付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的分理行或代理业务银行或往来银行或通知银行。

(三)限制议付的原因:与自由议付信用证相比,限制议付信用证使用起来有着诸多不便。

但是,一些开证行仍然愿意选择开立限制议付信用证。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费用原因。

议付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银行要收取手续费。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

工银办发〔2010〕880号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试行)》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加强国内信用证业务审单管理工作,促进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总行制定了《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融资业务的审单工作(以下简称审单)纳入贸易融资技术审查管理。

各行要根据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设置专职技术审查人员负责审单,并对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技术审查结果负责。

-1-二、要进一步规范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的使用。

单据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是据以付款和议付的书面凭证和证明文件,各行在议付和付款时应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

应注意的事项包括:(一)开证行应提示购货方根据其备货装运、制单交单的贸易实际进度,合理设置信用证的有效期、交单期、装运期、付款期限等特定日期,确保销货方交单的质量和效率。

(二)销货方交单时的发票为普通商业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议付行或委托收款行审单人员应与负责尽职调查的客户经理或前台部门确认此种情形的合理性。

(三)货物收据或出库单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要素:发货方、收货方、合同编号、起运地、目的地、运输方式、货物信息(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三、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如未使用同一语种,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的相关条款与单据应均以双语(中文和指定外语)记载。

如销货方确实无法提供与信用证一致的双语单据,开证行须商洽开证申请人确认付款或承兑,避免因单证表面不符或理解不一致引起拒付。

四、本规则适用于本行系统内国内信用证业务以及开证行为同业银行的国内信用证业务技术审查。

各行在与同业银行开展业务合作中,如在审单规则方面存在差异,应以《国内信用证结算-2-办法》(银发[1997]265号)及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为审单依据或参考。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3-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试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信用证文本中明确表示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约束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国内跟单信用证(简称信用证)。

论议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地位的开题报告

论议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地位的开题报告

论议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地位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扩展,信用证交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中,付行是实际支付货款并履行信用证规定的银行。

因此,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担任着重要的地位。

但是,在实际交易中,付行所承担的风险也比较大,特别是在出现争议情况时。

因此,研究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地位及其责任是非常有必要的。

通过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职责和权利,更好地保障双方交易的利益。

二、研究现状分析目前,国内外对于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地位和责任已经有了相应的研究。

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于付行的基本职责和特点的分析,如《浅谈信用证交易中付行及其职责》、《信用证交易中付行的地位及权利义务》等;而国外的研究则更加深入,不仅对于付行的地位和责任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还探讨了付行在实际交易中的应对策略和重要案例。

三、研究内容本次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职责和权利分析;2. 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风险控制和应对策略;3. 付行在实际交易中的经典案例分析;4. 未来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发展趋势和前景展望。

四、研究方法本次研究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

其中,文献资料法主要用于对于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理论进行整理和归纳,案例分析法主要用于对于付行在实际交易中的情况进行深入探讨,问卷调查法则用于了解相关企业在信用证交易中对于付行的看法和需求。

五、预期成果通过对于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地位和责任进行深入研究,本次研究预期达到以下几个成果:1. 对于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职责和权利进行全面掌握和归纳;2. 对于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风险控制和应对策略得出具体结论;3. 对于付行在实际交易中的经典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4. 针对相关企业的调查结果,提出更加实用性的建议和方案;5. 对于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进行预测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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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决结果 3.判决结果
• 原审法院及上诉法院均认为:在该案 原审法院及上诉法院均认为: 因信用证是自由议付, 中,因信用证是自由议付,受益人选 择工行府西街分理处议付, 择工行府西街分理处议付,但是工行 府西街分理处虽然作为被授权议付的 银行,却并未支付相应对价, 银行,却并未支付相应对价,也并未 作付款承诺,因此, 作付款承诺,因此,工行府西街分理 处不成为议付行, 处不成为议付行,不应承担对受益人 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义务。 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义务。
被指定银行是否仅仅声明其是议付 行即可获得议付行的地位? 行即可获得议付行的地位?
一、一般原则
• 关于被指定银行是否仅声明其是议付行即 可获得议付行的地位这一问题, 可获得议付行的地位这一问题,各国法院 意见较统一: 意见较统一: • 即仅仅声明是不够的,必须依靠是否支付 即仅仅声明是不够的, 对价的事实来判定议付行的地位。 对价的事实来判定议付行的地位。
• 原审法院及上诉法院根据《UCP500》 原审法院及上诉法院根据《UCP500》 10条 ii)项的规定指出, 第10条(b)款(ii)项的规定指出, 一家获得议付授权的银行之所以成为 议付行, 议付行,其前提是该银行必须对受益 人立即做出付款或承担了无条件的付 款义务,如果议付行不立即付款, 款义务,如果议付行不立即付款,至 少也必须承担了绝对的、 少也必须承担了绝对的、无条件的在 某已确定日期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 某已确定日期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
二、相关案例
(一)案例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1.案件事实 1.案件事实 • 2002年,在泰国盘古银行香港分行 2002年 诉山西省晋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案 中,工行府西街分理处在该案中接 受了受益人全套单据后, 受了受益人全套单据后,未支付对 价。
2.法院判决的根据 2.法院判决的根据
(1)审单行和寄单行不是议付行
•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中行核电站支行在该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 案信用证法律关系中并非议付行而仅是寄 单行, 单行,其理由首先是核电站支行并未支付 过对价, 过对价,也未向受益人明确表示过同意议 故并非UCP500意义上的议付行, UCP500意义上的议付行 付,故并非UCP500意义上的议付行,虽信 用证中约定的议付行为任何银行, 用证中约定的议付行为任何银行,中行核 电站支行也做了审单、寄单处理, 电站支行也做了审单、寄单处理,但由于 其并非该信用证的保兑行, 其并非该信用证的保兑行,故其无必须议 付的法定义务。 付的法定义务。
(2)受益人与中行核电站没有议付合同
• 其次,法院强调受益人与中行核电站 其次, 支行之间无关于议付的书面合同, 支行之间无关于议付的书面合同,受 益人也无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已 形成了有关议付的合同关系, 形成了有关议付的合同关系,故中行 核电站支行也无议付单据的合同义务。 核电站支行也无议付单据的合同义务。
(二)案例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1.案件事实 1.案件事案中, 福公司、中行核电站支行案中,受 益人中行核电站支行承担议付责任。 益人中行核电站支行承担议付责任。
2.法院判决 2.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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