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平煤业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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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为落实安全技术审批责任,明确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保证安全技术审批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参加安全技术审批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知识能力和资质。

2、全矿的安全技术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专业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实施负责;各专业科室负责协助矿总工程师和专业副总工程师搞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各单位技术员对本单位生产过程的安全技术全面负责;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实施负责。

安全科负责安全技术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3、安全技术的应用必须经过优化设计、方案论证或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形成安全技术文件,经过审批后方能采用实施。

4、安全技术由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科、分管专业的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对于一般的安全技术可由分管专业的副总工程师批准。

5、安全技术审批后的实施由分管专业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安全科负责监督把关。

对安全技术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不断改进完善。

二、部门分工:1、生产技术科负责对工程设计、采场接续、施工工艺及流程、支护方案、采掘工程质量要求等采煤、掘进专业安全技术的审批。

2、机电运输科负责对设备配置和电缆(管路)选型及质量、用电量负荷计算、设备安装布置、设备(工具)使用、维护(修)保养和安全保(防)护、提升运输系统等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的审批。

3、通风科负责对通风方案、风量计算、通风设备选择、通风系统、有害气体监测(控)、粉尘和瓦斯防治、防灭火、避灾、火工品管理和使用等通防专业安全技术的审批。

4、企管科负责对综采、综掘设备的选型、安装撤除及质量、使用、更换和维修、运输、起吊,综机设备配置和电缆(管路)选型及质量、用电量负荷计算、设备安装布置、设备(工具)使用、维护(修)保养和安全保(防)护等综机专业安全技术的审批。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第1条总则1、为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把住各项工程设计、施工规程和安全措施等技术资料的审批关口,杜绝技术失误,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2、编制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的依据为《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强化煤矿防治水十项规定》、原煤炭部《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矿井地质规程》及《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法规性文件。

3、技术审批是专业性非常强而又要求很严密的一项技术工作,为加强组织管理,做到层层把关,建立以矿长和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审批体系。

一般采用由下而上的审批顺序,即:技术资料编制单位负责人f有关基层科室负责人f分管副总工程师f分管副矿长f总工程师f矿长。

当规定资料需要会审时,由编制单位上报分管科室及副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会审。

4、各参加审查、审批人员要加强学习安全技术法律法规、技术政策、规程、规范等文件,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5、审批工程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技术文件时,要体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真正起到指导施工、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

第2条各类工程设计的审批1、矿井水平延深设计,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竣工后由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2、矿井主要生产系统技术改造工程和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工程设计和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竣工后由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还要报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采区设计及采区防灭火设计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生产前由原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4、采掘工作面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查批准,但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科室负责人、有关副矿长参与审查。

施工图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5、严格采煤方法的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正规的采煤方法。

煤业公司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煤业公司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一章安全技术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建设、所属煤业公司施工作业过程中技术管理,规范我公司安全技术的审查与审批程序,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标准、规范、有效执行,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持续发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煤业公司。

第二章参审人员及职责第二条公司参审人员为: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机电副总、副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下属煤业公司参审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副矿长、科长、技术员及采、掘、机、运、通各队(科)长。

第三条下属煤业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公司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公司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下属煤业总工程师全面负责本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

各下属煤业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技术方案、措施,落实有关技术方案、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在会审、审批各种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之前相关人员要深入生产地点,对生产作业现场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安全技术措施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公司审批、备案内容第五条下属煤业公司编制的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经下属公司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上报公司总工办组织审核,由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后执行。

第六条下属煤业公司年度采掘计划及配套方案由下属公司总工程师审查、矿长签字同意后,上报公司总工办组织审查,审查后报公司办公会研究,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下属煤业公司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编制技术革新方案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上报公司总工办审核备案,由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后执行。

第八条下属煤业公司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需编制开采方案经煤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执行,上报公司备案。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三项管理制度)为稳步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防范措施技术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好的服务安全生产、指导安全生产,结合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依据(一)2021版《煤矿安全规程》。

(二)2021版《煤矿防治水细则》。

(三)2021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二、审批权限(一)由市局主管部门审批的安全审批技术措施1、“三下”开采。

2、在重要建(构)筑物和爆破设备附近实施硐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爆破。

3、改变矿井通风控制系统。

4、开采底板隔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

5、易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回风侧设置调节设施。

6、有突出脆弱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思维水平防突设计。

7、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龙泉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区域防突措施。

8、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

9、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蒂卡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等规定,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其他措施。

(二)由矿长批准的安全专利技术措施。

1、井下电焊、气割措施;2、矿井应急救援预案;3、矿井重大安全事项的安全技术措施;4、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投资计划。

(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工作审批审批手续的安全措施。

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2、放顶煤炭工作面作业规程;3、采面安装、回收的安全管理技术措施;4、处理上、下尾巷顶板大面积跨落的安全技术措施;5、拆除阀门支架的安全措施;6、放顶煤开采时,对防火、防尘、防瓦斯、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的安全技术措施;7、分层开采上所分层未铺设底网时,下分层回采时制定的防止冒顶的安全技术措施;8、采煤工作面过无大煤带、薄煤带、断层等安全技术政策措施;9、采煤安全工作面沿空留巷安全技术措施;10.在同一采面采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支柱、支护方式的措施;11、采煤工作面缩短、延长采长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12、采面遇顶底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原有煤柱、冒顶区、托伪顶开采的安全措施;13、采煤面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的安全措施;14、在三面或四面为采空区的地区和构造应力区、高压区或进行开采或回收煤柱时的安全措施;15、掘进作业规程;16、巷道贯通安全技术紧急措施;17、巷道过采空区、老巷、煤柱区人身安全技术措施;18、开掘巷道设计变更及其补充措施;19、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掘进的安全措施;20.掘进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等灾害的安全措施;21、龙嵩街斜巷使用耙装机的安全措施;22、处理冒顶的安全措施;23、在粗糙和稳定的煤、岩中不设支护;24、泵房、水仓、变电所、煤仓、炸药库、机头硐室等大型硐室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25、推广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安全关键技术措施;26、预防措施斜巷维修通车作业的安全措施;27、主要多半巷道巷修的安全技术措施;28、乌石村回收的安全措施;29、矿井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风的传动装置安全措施;30.用放炮控管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的安全措施;31、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安全专利技术措施;32、主要通风机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扇运转、改变转数或叶片角度安全纳米技术措施;33、矿井阻力测定方案及量度安全技术措施;34、同一煤层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35、排放瓦斯安全技术紧急措施;36、局部综合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37、瓦斯的利用、输送安全核心技术措施;38、自燃公共卫生自燃发火安全技术措施;39、深孔爆破、松动爆破、崩溜煤眼、震动爆破安全技术措施;40.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41、瓦斯环境治理专项瓦斯安全技术措施;42、放顶煤工作面防灭火领导组安全技术措施;43、防止煤尘爆炸的安全技术措施;44、矿井综合防静电安全技术内衬措施;45、矿井井上、下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46、矿井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检修、故障处理、停止运行时的安全技术措施;47、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主要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的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48、矿井主要通风机核心临时单回路供电、单机运转安全技术措施;49、矿井主要通风机检修安全管理技术措施;50.井下变电所停电安全检查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51、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52、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措施;53、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54、地质报告的修订和完善;55、应急救援的安全技术措施;56、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可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其他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律、条例和技术政策,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工程设计1、各类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工程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2、一般性工程设计由各区(队)技术员组织编制,报生产技术科、安全科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3、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资料要经过地质测量负责人、安全科长审核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4、矿井技术开拓延深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延深设计的主要原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矿井技术改造设计必须在生产能力核定和矿井发展规划基础上进行。

对工艺(或系统)改变较大项目,还应按规定报批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提出编制的主要原则,委托具备与所设计内容相对应的设计单位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生产环节局部改造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矿批准,改造设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7、采区设计由区(队)技术员负责组织编制,报技术科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采区地质报告提前一个月送设计单位,采区设计提前三个月送交施工单位。

新采区移生产前,由矿组织验收。

8、回采工作面设计由区(队)技术员负责组织编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有煤与瓦斯突出、受水害、火害严重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和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工作面的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新工作面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验收。

9、编制、审核、审批的依据:经审批的地测资料、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采矿工程设计手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等。

二、矿井年度生产计划接替方案和规划方案1、矿井年度生产计划接替方案和规划方案由矿技术科组织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科、安全科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一、总则1.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流程,确保煤矿企业在进行安全技术措施时,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新建煤矿、煤矿扩建、煤矿改造、煤矿关闭等相关工作。

1.3 审批原则审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煤矿生产安全;2.依法保护煤矿企业的合法权益;3.依法披露审批信息,保障公开透明。

二、审批流程2.1 申请阶段2.1.1 提交申请煤矿企业应根据需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申请书,并向相关主管部门递交电子版和纸质版。

2.1.2 审查资料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书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2.1.3 补充材料如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问题,主管部门应告知煤矿企业,并要求其补充或修改申请材料。

2.1.4 材料审核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2.2 审批阶段2.2.1 专家评审在必要时,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交评审意见。

2.2.2 审批决策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批决策,并作出审批结果。

2.2.3 决定通知主管部门应通知煤矿企业技术措施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审批结果,包括批准、不予批准或需要补充及修改的事项。

2.2.4 补充及修改如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提出了补充及修改的要求,煤矿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及修改的材料。

2.2.5 审查补充及修改材料主管部门应对煤矿企业提交的补充及修改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要求。

2.2.6 决策确认主管部门根据补充及修改材料确认最终审批决策,并作出审批结果。

2.2.7 决定通知主管部门应通知煤矿企业最终技术措施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审批结果。

三、管理标准3.1 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编制煤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时,应遵循以下标准: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2.依据科学的技术原理和可行性,确保其合理性;3.充分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全面的安全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一)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安全技术管理,科学组织和管理生产,推进全矿井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23)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每个采掘工作面在投产(或开工)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编制作业规程;重大作业项目,工程项目,大型设备检修、安装、搬运,停产检修,处理重大隐患等,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作业。

严禁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作业。

(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或职能科室的工程技术人员结合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编制的依据.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必须明确。

(四)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做到内容全面.条理清晰.字迹清楚.页面整洁。

(五)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2023)和相关技术管理规定明确的审批权限报批,逐级履行职责。

矿内审批以会审的方式进行,会审工作由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副总经理)或副总工程师主持,技术部门组织,审批人员会审时要认真仔细,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审核,严格把关,不得随意签批。

(六)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审批完成。

(七)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及时由负责项目的技术人员组织贯彻学习,未经贯彻一律不准开工;凡涉及工程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学习,实行被贯彻人员签字制度,当时不在场者,上班工作前必须接受贯彻学习后方可上岗,未经贯彻学习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施工作业。

(八)区队长、班组长负责在施工中落实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煤矿生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九)所有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或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必须修改或制定补充措施,修改后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制定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 前言为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和规定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全部相关部门、员工和单位必需遵守本制度。

2. 审批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下属全部煤矿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3. 审批程序3.1 提交申请申请人(可能为煤矿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依据需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将申请书、技术方案等相关料子报送至所在煤矿的安全管理部门。

3.2 接收申请安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确认申请料子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发现不完整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增补。

3.3 技术论证及方案评审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论证及评审。

评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安全性、经济性等。

3.4 汇总反馈技术方案通过评审后,安全管理部门将汇总评审结果,并向申请人反馈。

如评审看法有修改要求,应明确要求修改的内容,并给出适当的时间限制。

3.5 修改方案申请人依据评审看法进行方案修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方案。

3.6 最终审批安全管理部门依据修改后的方案再次进行审批。

假如方案符合要求,则进行最终审批,并填写相关的审批看法和结论。

3.7 审批结果通知安全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如申请被驳回,应说明驳回原因,并告知申请人是否有重新申请的机会。

3.8 监督检查对于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部门应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在实施过程中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4. 审批要求4.1 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编制要求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目的和背景:明确技术方案编制的目的和背景;•技术方案:认真描述技术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可行性分析:对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论证;•安全性评估:评估技术方案在安全方面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经济性评估:评估技术方案在经济方面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监测与掌控措施:设计和实施技术方案的监测和掌控措施;•应急预案:在技术方案实施过程中,显现意外情况时的应急预案。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是指煤矿企业在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前,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该制度旨在确保煤矿企业的安全措施能够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并有效地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提出申请:煤矿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的申请,通常需要提交相应的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2. 技术评审:相关部门会对申请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评审,评估其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

评审会涉及到技术可行性、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的考量。

3. 现场审核:部分情况下,相关部门可能需要对煤矿企业进行现场审核,以确保其申请的安全技术措施符合实际情况。

4. 审批决策:根据评审和审核的结果,相关部门会做出审批决策。

如果通过审批,则会向煤矿企业发放相应的批复文件,允许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5. 推广应用:相关部门可能会要求煤矿企业在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后进行推广应用,以提高整个行业的安全水平。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安全。

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规范的技术要求,可以有效地提升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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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1、总则1、1 为进一步强化与规范技术管理,科学安排与管理生产、推进全矿井技术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实现安全生产与长治久安,特拟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2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是明确各级安全技术管理权限责任与具体实施方法的一个管理制度,要明确审批的内容、时间、层次、审批人等。

1、3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不得越权越限。

1、4 各级审批人务必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与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真仔细履行职责,严格审批程序,严把安全技术关,保证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周密、准确、齐全,具有严肃性与有效性。

2、安全技术审批内容2、1 矿井实施通风系统改造时,务必拟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本单位,由通风处安排审核后报集团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2、2 改变矿井主要通风系统与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务必报集团本单位,由通风处安排审核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2、3 矿井年度瓦斯等级与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报集团本单位由通风处审核汇总,集团本单位总工程师与董事长签批后上报焦煤集团本单位复核,最后上报省局进行批复。

2、4 矿井务必拟定主扇停电停风应急方案并报集团本单位,由通风处安排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后落实。

2、5 矿井年度反风演习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务必提前报集团本单位,由通风处安排审核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2、6 矿井主扇风机因故不能按期进行反风时,务必上报集团本单位,由通风、机电部门共同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

2、7 矿井主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转时间超过一周的,其安全技术措施务必上报集团本单位,由机电、通风部门共同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有计划长时间停运主扇及启运新主扇时,务必拟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本单位,由集团本单位机电、通风部门共同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井下任何地点施工,都必须有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
2、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各种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做到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作业规程由各矿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在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矿井主要人员的意见,作业规程编制完后经矿长、技术员签字报公司安全、技术部门审批。
4、采煤作业规程必须在施工前一个月提交安全、技术部门审批。掘进作业规程必须在施工前15天提交安全、技术部门审批。在有地质变化或按规定必须提交补充措施的,在施工前及时提交补充措施,审批后方能开工贯彻执行。
5、公司安全、技术主管部门接到规程、措施后,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各相关技术规定、安全法律、法规、各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作业规程、措施进行细致审查,并根据地质资料和现场实际情况,发现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及时返还技术员进行修改或重新编制。
10、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在施工前向本单位职工贯彻批准的作业规程、措施,经学习后签字方可入井作业。
11、每月安全科、生产技术科组织技术人员对使用的规程进行复查,对规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补充措施再次审批。
6、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接到规程、措施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会审后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7、会审主持人:公司总工程师。会审成员:安全科、生产技术科主要人员。
8、只有经过会审,有会审成规程、措施审批完后,安全科、生产技术科各留一份,施工单位一份。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各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审批所分管地区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总工程师负责全矿的安全技术工作,对所有生产地区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

2、施工单位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负责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3、矿井新采区设计和审批: 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生产调度、技术、机电、运输、安监科、通风、供应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采区生产系统、通风系统、供电、排水系统的设计方案。

具体由技术科依据“采区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区设计,生产矿长负责审核,总工程师和总经理进行批示,并报上级机关审批备案。

4、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和审批: 由技术科、地测科提供有关图纸和资料,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负责编制,以《煤矿安全规程》为依据,积极采用新技术和先进施工工艺,作业规程出总工程帅组织生产调度、技术、安监、机电、运输、通风区、施工队等有关单位和分管副总,对作业规程进行会审,并签字生效,并下发到有关单位,施工队组织学习贯彻(学习后进行签字)。

5、采掘工作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审批:由技术、地测提供有关图纸和资料,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负责编制,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施工方案,并组织生产调度、技术、安监、通风等进行审批签字,最后由总工程师签署审批,并下发有关单位。

6、工程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将作业规程及措施存档。

严禁采掘作业规程,措施及设计丢失。

7、机电运输方面的措施需经机电运输副总审查批示,总工程师签字后方生效。

8、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措施,需经通防科审查,总工程师签批后生效。

9、专项施工措施中涉及到各个专业的安全问题,必须由分管副总和职能部室签批。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审批,由矿(区)和施工队组负责人共同参与研究,矿井总工程师主持,主管矿(区) 长参加,召集有关业务人员研究签署后上报。

2、初采掘特殊作业规程必须在开工前,提前两周报集团公司审批。

3、如采、掘工作面遇断层、旧巷、涌水量增大,和遇有其他地质条件有特殊变化的情况,必须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批。

煤业有限公司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煤业有限公司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煤业有限公司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加强矿井技术基础管理,《煤根据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和顺运通煤业有限公司各项工程的施工。

第二章设计、规程、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及要求第三条、需要编制设计、规程和措施的工程项目矿井基建、技改、扩建、开拓延伸、采区开采、采面生产、巷道掘进、硐室施工、井巷维修、生产安全隐患治理以及其它专项工程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设计、规程或措施。

第四条、设计、规程和措施的编制依据编制设计、规程和措施必须严格按照《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矿井设计规范》、《AQ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生产、施工现场的实际条件进行编制。

第五条、设计、[换行]规程和措施的编制单位1、需要外单位编制的设计(1)、矿井技改、扩建、开拓延伸、井筒大修等大型设计,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与科研院所或其它单位合作的科研项目的技术方案设计,由合作单位编制,并包括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2、煤矿自行编制的设计(1)、采区设计方案、采区设计、一般硐室、采区煤仓和采区上下车场等设计,由本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科牵头,机电设备科、一通三防科、地测科等单位协助编制。

(2)、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编制。

第六条、设计、规程和措施的编制要求1、准备工作(1)、认真学习研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特别是《煤矿安全规程》、《AQ标准》、安全质量标准化以及晋中煤业有限公司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2)、明确工作内容,掌握编制依据。

(3)、深入现场,调查研究。

根据所要解决的问题,确定调查的内容、范围和方法。

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使设计建立在客观实际的基础上。

2、采掘作业规程的内容:(1)、原始资料:施工区域内巷道关系、采掘情况及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围岩特性、矿压情况、瓦斯、煤尘、煤层自燃性等。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矿安全管理,提高矿井事故预防和抗灾害能力,特制定以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一、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各有关部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报上级煤炭主管部审查批准后实施。

二、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通风工程师必须编制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的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三、在坚硬的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生产部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四、在倾斜巷道中更换巷道支护时,生产部必须制定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矿长审批后方可施工。

五、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通风工程师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水、火、瓦斯等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处理。

六、采区开始回采前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采区设计,报上级煤炭主管部审批。

七、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落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生产技术部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八、采煤工作面的初次放顶、最后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九、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通风工程师必须制定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审批,并报煤矿安检部备案。

十、改变通风机转数或风叶角度时,通风工程师必须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一、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工作通风工程师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二、采掘工作面停风区瓦斯浓度超限或二氧化碳浓度超限,最高瓦斯浓度超限或二氧化碳浓度超限时,通风工程师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通风工程师必须制定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三、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通风工程师应制定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处理。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矿业公司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矿业公司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采、掘安全技术措施由负责采、掘技术的技术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操作规程》结合本矿生产实际编写并报技术部长审阅,同时与生产、通风、机电、安全、地质、测量等部室一起研究,集体审批共同签署意见后报总工程师批准生效。

2、各辅助工种安全措施由各工种负责技术的技术员进行编制,并报其主管领导签字,在经过总工程师、专业副总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方可施工。

3、以上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要认真贯彻到每个施工者,并有本人亲笔签名,否则不准上岗施工;
4、任何工程无审批的安全措施不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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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许平煤业有限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的通知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了落实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权限方面的要求,保证河南省许平煤业有限业公司技术管理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河南省许平煤业有限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六日河南省许平煤业有限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为明确河南省许平煤业有限业公司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权限,理顺各级技术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使公司技术管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权限(一)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1.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的注浆工程设计;2.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工程设计及施工措施;3.水平、采区、立井、斜井以及其他主要井巷的报废;4.改变矿井、一翼、水平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5.主要通风机试运转安全技术措施;6.主要通风机挂网投运安全技术措施;7.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安全技术措施;8.两个矿井之间贯通安全技术措施;9.石门揭穿突出煤层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10.突出煤层使用综合掘进机安全技术措施;11.封闭、启封火区安全技术措施;12.矿井、区域防治水设计,防水闸门设计、报废或拆除;13.水压大于2MPa的探放水设计;14.地面瓦斯抽放系统设计;15.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的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16.矿井各种永久保安煤柱的留设、变更。

17.《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

18、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规定,需要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其他措施。

(二)公司各业务处室1.机电处(1)新安装大型固定设备试运行、技术测定安全技术措施;(2)新建35KV变电站送电运行安全技术措施;(3)矿井6KV电网电容电流测定安全技术措施;(4)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及电缆等使用的钢丝绳延期使用措施;(5)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包括输送机上、下山)敷设电缆安全技术措施;(6)安装3m及以上永久提升机、多绳轮提升机、直径2.5m以上或矿井主扇风机、60m3/min及以上压风机、永久井架、主、副井井筒装备、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强力皮带输送机等大型设备单位工程的安装施工组织设计;(7)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下井及防爆安全技术措施;(8)矿区供电网络停电检修及安全技术措施。

2.通风处(1)采面结束回撤设备时安装局扇的专门措施;(2)防灭火灌浆站设计;(3)井下瓦斯抽放系统设计。

3.工程计划处斜井、立井井筒和采用特殊方法施工的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地质测量处(1)矿井水平与采区地质报告或说明书;(2)重要贯通测量设计;(3)各种测量观测站设计;(4)一次探放水量大于200m3的探放水设计及其它防治水工程设计。

(三)原煤生产单位矿长(经理)井下烧焊、录像、拍照安全技术措施。

(四)原煤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1.回采(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2)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安全技术措施;(3)采煤工作面结束收尾安全技术措施;(4)“三下”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5)采空区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6)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时,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的工艺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7)分层开采上分层未铺设底网时,下分层回采时必须制定的防止冒顶的安全技术措施;(8)采煤工作面过老巷的安全技术措施;(9)采煤工作面缩短、延长采长安全技术措施。

2.开拓掘进(1)开掘巷道作业规程;(2)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3)掘进期间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4)高、突煤层开掘巷道过采空区、停采线安全技术措施;(5)开掘巷道设计变更及其补充措施。

3.“一通三防”(1)改变采区、采面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2)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安全技术措施;(3)主要通风机检修停风,改变转数或叶片角度安全技术措施;(4)矿井阻力测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5)工作面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6)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7)局部通风抽出式风机安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8)矿井预防自燃发火安全技术措施;(9)深孔爆破、松动爆破、崩溜煤眼、震动爆破安全技术措施;(10)矿井区域防突及采掘工作面防突安全技术措施;(11)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12)装有胶带输送机的井筒兼做回风井时的安全技术措施;(13)煤巷、半煤巷采用混合式通风安全技术措施;(14)高、突炮掘工作面瓦斯治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15)放顶煤工作面防灭火专项安全技术措施;(16)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及季度补充计划;(17)矿井主要井巷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18)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安全技术措施。

4.机电运输(1)矿井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单机运转、检修安全技术措施;(2)采区变电所停电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5.地质测量(1)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2)矿井局部探放水、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五)原煤生产单位副总工程师1.采煤(综采)副总工程师(1)采煤工作面支柱(架)防倒安全技术措施。

综采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支架防倒、防滑安全技术措施。

倾角大于25°时,防止煤(矸)窜出运输机伤人的安全技术措施;(2)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的安全技术措施;(3)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煤柱、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4)工作面支架上方处理冒顶的安全技术措施;(5)采煤工作面(机采工作面做上下出口、局部卧底、过断层或遇坚硬夹矸)放炮安全技术措施;(6)采煤工作面放炮时保护支柱(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7)工作面更换“三机”设备大件、支架或拆修支架部件的安全技术措施;(8)采煤工作面机电设备特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9)综采工作面临时安装、回撤部分支架的安全技术措施;(10)回采巷道维修的安全技术措施;(11)运输机和转载机缩短、延长和检修安全技术措施;(12)其他临时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2.开拓掘进副总工程师(1)巷道开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2)交岔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3)掘进巷道过老巷、断层、停采线及松软岩层施工安全技术措施;(4)开掘巷道停、开工安全技术措施;(5)开掘巷道施工方式变更及爆破材料变更补充措施;(6)开掘巷道扩大断面(车场、硐室等)措施;(7)绞车窝、水泵窝等临时工程施工措施;(8)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9)处理巷道冒顶安全技术措施;(10)开掘巷道所用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回收、运输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11)掘进机拐弯安全技术措施;(12)施工起吊梁窝、打架线眼、托管子眼、打掘进用绞车基础等施工措施;(13)开掘巷道回收、运输支架和材料的安全技术措施。

3.通风(防突、安全)副总工程师(1)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设备停止运转的安全技术措施;(2)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3)局扇运输、安装、临时性停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4)一通三防”、防突设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5)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6)贯通巷道时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

4.机电副总工程师(1)超长、超宽、超重材料及设备的运输安全技术措施;(2)固定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3)机电设备安装、回收安全技术措施;(4)采煤工作面拉、移皮带机尾,皮带掐接安全技术措施;(5)斜巷、大巷运输安全技术措施;(6)变电所(配电点)设备的安装、回收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7)井下停、送电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8)采掘工作面供电管理安全技术措施;(9)地面高、低压架空线路安装及高压架空线路检修安全技术措施;(10)井下电缆调整悬挂、变电所拆、接电缆、调整负荷安全技术措施;(11)井下电机车架空线路安装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12)更换高强皮带、钢缆皮带、钢丝绳、硫化接头安全技术措施;(13)采用皮带运输设备及材料的安全技术措施;(14)卸煤犁、卸矸犁安装及使用安全技术措施;(15)高空作业、起吊大件安全技术措施。

(六)原煤生产单位所属煤矿总工程师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要求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实行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由直接生产单位和公司所属单位逐级会审)。

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具备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或担任副科长以上行政职务,并有在井下工作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安全技术措施必须附有会审意见及参加会审人员签名。

(一)上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在本单位组织预会审,形成会审意见后上报公司,公司技术负责人可根据情况直接主持会审或委托公司相关专业副总工程师或相关业务部门牵头会审。

(二)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会审必须有以下业务部门或人员参加:采煤(综采)副总、通风(防突)副总、安全副总、机电副总、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机电科、安检科、综机管理部门(炮采除外)、通风科(防突科)、调度室、煤质科、支护管理部门、施工队。

(三)开拓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会审必须有以下业务部门或人员参加:开拓副总、通风(防突)副总、安全副总、机电副总、开拓掘进科、机电科、通风科(防突科)、总办室、地质测量科、安全检查科、调度室、煤质科、综机管理部门(炮掘除外)、施工队。

(四)其他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由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技术负责人确定参加会审人员。

(五)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会审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参加人员签名。

(六)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应审批权限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正式生效。

(七)生效后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开工前7天送达各相关施工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其他临时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在开工前3天送达(瓦斯排放措施等需要立即实施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外)。

(八)生效后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前必须向所有参加施工的干部职工贯彻,并有贯彻学习和考试记录。

(九)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作业规程每月必须至少复查、贯彻一次。

(十)需要上报政府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各单位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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