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_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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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制度探讨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制度探讨
地 保 障 受 害 人 的权 益 。
地相 关立法工作 中也需要对这一险种加 以完善。所 以, 本文在
结 合具 体 的 试 点 工作 的指 导 内容 和 各 国的 实 践 经 验 的 基础 上 ,
从 对保 险 公 司 的 制 度 规 制 和 从 对 企 业 的 制 度 规 制 两 个 方 面 ,
这一险种 , 但 是 各 地 已经 开 始 了相 关 的试 点工 作 , 该 险种 也 被 写 入 了《 环境 . 法) > 法 条 中 。 因此 , 设 立这 一 险种 势在 必行 , 在 将 来
业, 由 一般 的 保 险 公 司承 保 , 有 助 于 环 境 责 任 保 险 迅 速 开拓 市 场。其 次, 突发 性 的环 境 污 染 由 一般 的保 险 机 构 承 保 , 而渐 进 性 的环 境 污 染 , 其 影 响 大、 赔偿 数额 大, 由 专 业 的 保 险 机 构 来 承保 , 防止 一 般 保 险机 构 因赔 付 能 力 不 足 导 致 破 产 , 也 能 更好


保 险 公 司应 当建 立追 踪 评 估 制 度 ,定期 对 于 被 保 险 人 的 环 境 污染情况进行检查 , 实 时更 新 被 保 险人 的环 境 污 染 情 况 , 防 止
不 必 要 的 赔偿 金额 。
问题后 , 如何解决环境污染带来的损 失也是一大难题 。环境污
染发 生后 带 来 的是 人 身 、 财产 的损 失和 环 境 的破 坏 。然 而 弥补 这 些损 失和修复破坏 的环境对 于污染者来说是一 笔不小的 负 担 。因此 , 环境污 染责任保险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通过环境 污 染 责任 保 险 这 一 险 种 的设 置 , 一 方 面可 以 减 轻投 保 人 ( 或 受

对于建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相关问题的理性思考

对于建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相关问题的理性思考

对于建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相关问题的理性思考随着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趋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已势在必行。

本文力图对于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难点问题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梳理,对于科学设计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理性的思考。

标签:累积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损失道德风险一、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现状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责任保险在我国有了一定发展,其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纠纷,稳定社会的管理作用也日益显现。

责任保险在环境领域的运用促成了环境责任保险的产生。

受到国外和国际环境法的影响,我国在环境领域也已推行责任保险,我国作为《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缔约国,已经开始实施油污损害责任保险,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另外,我国对于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已经实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在大连、沈阳、长春等城市相继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

但是,近些年来,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开展范围不广,同时开办这项保险的城市保险规模也不大。

而且投保户数呈下降趋势,有的城市由于没有企业投保,已经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上述情况表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立法上仅局限于海洋石油勘探和油污损害赔偿方面,虽然在实践上进行了一些尝试,但并不成功。

这与我国日益迫切的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社会化需求似乎并不相符。

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举步维艰,是否因为它不适应中国国情,无法在中国实施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国外虽然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历史,但各国根据本国国情而进行的制度设计并不完全一样。

所以笔者认为,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科学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能否真正在我国建立该制度的根本性因素。

二、构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的相关难点问题的理性思考1.关于累积性环境污染事故能否纳入承保范围目前在各国理论和实务中,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已成定论。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摘要】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破坏性,它不仅损害了受害者权益,给企业带来了巨大风险,而且进一步的危害到社会的安定团结。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有效的分散环境污染事故带来的风险,并具有极强的制度优越性。

我国虽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但已经迈出了突破性的一步。

本文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涵义出发,立足我国实践现状,提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模式,并对该模式进行了可行性分析。

【关键词】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保险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企业生产风险增大,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规模也日益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路径。

如果企业参与投保了该保险,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就不会因为突发事故所带来的巨额赔偿而面临破产境地,受害者的损害能降低,政府也减轻了财政负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是极为有益的。

而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效果却不理想,怎样才能找到适合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模式是本文要探讨的重点。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及特征环境责任保险又被形象的称为绿色保险,它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它要求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土地、空气等环境资源而应承担损害赔偿或治理责任时,就由保险公司来进行相应的赔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分散企业风险,其功能又源于它的特征以及独特的机制。

首先,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环境责任保险具有责任保险的一般特征。

其次,环境责任保险不同于一般责任保险的特征在于其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

再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政策性与强制性,这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而言的。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现状(一)法律制度现状首先,从基础法制现状来看:我国在环境侵权责任方面建立的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我国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都为环境责任保险提供了基本法律制度基础。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险存在 的法律 问题 , 并提 出法律建议。
关键 词 : 绿 色保 险 ; 强制保险 ; 民事 赔 偿 中 图 分类 号 : F 8 4 0 . 4 文 献标 识 码 : A
染责任保险阶段 ,第三个阶段 为法律 、 法 污 染 物 排 放 条 例》 。其 他 试 点 地 区也 制 定 规缺位下的环强险阶段 。 第 一 个 阶段 : 1 9 9 1年 至 1 9 9 6年 。
律或法规明文规定, 我 国是属于 自愿方式 重 , 国家再次推进环 境污 染责任保 险。从 海洋环保领域 、 危险废物领域和跨界工业 还是强制 方式的环 境污 染责任保 险, 但是 国 务 院发 布 的相 关 文 件 可 以发 现 , 我 国 环 事故领 域等部分危 险活动领 域 已经实行
的差距 , 不 能完 全 取 代 实 验 室 内 的 实验 教 师 的选 择 、 实 验 结 果 及 作 业 的提 交 、 成 绩 讨 , 以达到预期 的实验效果 。 学。 解 决 问题 的 有 效 办 法 就 是 设 立 开放 性 的反馈 等都应在 网络上进行 。 在实验教学 实验 。 素 质 教 育 要 求 学 生 有 较 强 的 动 手 能 安 排 上 可 以将验 证性 、 演 示 性 实 验 作 为 学 主要参考文献 : 力、 创 新能力 , 这 些 能 力 的培 养 需 要 通 过 生 虚 拟 实 验 的学 习 内容 ,适 当 增 加 综 合 [ 1 ] 刘纪 红, 王永军 , 李景 华等. 电子技 术

我 国环 强 险 的 历 史演 进
从 发 展 历 史 上 来看 , 我 国 的 环 强 险 制 任 保 险 , 如 沈阳市 的 《 沈 阳 市 危 险 废 物 污
比较 , 分析 我国实施环境 污染责任 强制保 度 经 历 了 三 个 阶段 : 前 两 个 阶 段 为 环 境 污 染环境防治条例》 、 河北省的 《 河北省减 少

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摘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新兴的保险制度,是缓解环境压力、增加受害人受偿可能性的有效手段。

我国法律缺乏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详细规定,并且市场规则不完善。

为构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应该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给市场提供制度基础。

同时,规范相关内容,加强政策性支持,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发挥作用。

关键词:环境污染;保险制度;公民环境权1.问题的提出根据环保部《2015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5年我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之中,仅有73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

全国967个地表水国控断面(点位)开展的水质检测中,Ⅲ类水质以下的比例达到35.5%。

此外,水利部官员2012年宣布,中国20%河流污染“极其严重”,水体被判定“不宜接触人体”,另有40%河流污染严重。

1990年至2011年间,中国人均二氧化碳年排放量从2.2吨增长到6.6吨;2013年1-3月中东部130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出现长时期雾霾。

长期以来,中国大部分地方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以牺牲环境成本为代价,而一旦出现环境污染,由政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因此中国环境质量改善刻不容缓,减轻政府负担,降低环境污染的成本,急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出台。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2.1公民环境权理论公民环境权理论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产生奠定了理论的基石。

该理论在1960年首次被提出,又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中提出。

在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之中,保护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这是一种损害具体化的保护。

公民环境权理论对公民的传统权利的保护程度予以了扩大和提高,突破了传统权利的限制。

其能够为公民受损权利救济的实现提供理论保障。

2.2责任社会化理论责任社会化理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所谓的责任社会化,是指将某一具体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社会共同承担损失金额的赔偿。

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就是一种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其可以更好的解决对受害人的救济,将环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转移给社会,可以更大程度上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浅析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摘要在我国工业化生产过程当中,由于缺乏规范有效的管理措施,加之企业自身的环保意识较低,严重污染自然生态环境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雾霾、沙尘暴、地下水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等,一方面阻碍了我国社会与生态环境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对企业自身的经营也构成威胁。

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较为成熟,作用效果良好,而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

本文基于作者自身的实际工作与学习经验,首先分析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然后主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应对策略,以期能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推广应用起到促进作用。

论文关键词重金属污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分析(一)职能部门存在的问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较为特殊,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推广过程中,对其进行宣传至关重要。

现阶段,我国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较低,很多组织、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没有过多关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二)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第一,承保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能力较低。

从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面较为狭窄,而且比较集中,一般都是针对化工这类的环境污染高风险行业,很多企业自身并没有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识,是通过政府的强力要求而购买的,这就非常不利于分散环境污染风险。

加之保险公司自身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经验薄弱,这方面的人才与管理能力较为落后,产品功能还不能完全满足我国的市场需求。

而与普通的责任险相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为特殊,索赔时效也更长,所以在产品的功能与管理上也就具有更高的难度。

第二,保险条款粗糙。

从试点地区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还较为粗糙,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保险费率的设计也过于简单,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完整的设计思路,也不能准确的对企业环境污染风险进行等级调研、划分,造成了投保企业管理水平与风险的不平衡,难以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调节功能。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提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是继“绿色信贷”后的又一个保护环境的金融政策。

本文介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历史演进,通过与国际比较,分析我国实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法律建议。

关键词:绿色保险;强制保险;民事赔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为“绿色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根据实施方式可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为环境污染责任自愿保险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

由于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或法规明文规定,我国是属于自愿方式还是强制方式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是根据2013年1月21日《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国对涉重金属企业、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施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下简称环强险),其他相关企业施行的是环境污染责任自愿保险制度。

一、我国环强险的历史演进从发展历史上来看,我国的环强险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前两个阶段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阶段,第三个阶段为法律、法规缺位下的环强险阶段。

第一个阶段:1991年至1996年。

1991年10月,大连市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992~1995年,长春市、沈阳市、吉林市相继推出这一产品。

但是参保和赔偿的效果都不太理想,主要原因是费率过高而赔付率非常低,企业认为投保不划算。

而且,企业环保意识薄弱,国家也未对企业承担的环境责任产生足够的压力。

没过多久,环境污染责任险退出保险市场。

第二个阶段:2006年至2013年1月21日。

进入21世纪后,随着环境污染加重,国家再次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从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文件可以发现,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提出概念到鼓励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规划最终达到强制某些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现了国家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决心,且有发展环强险之趋势。

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定义
环境责任保险,也称为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由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环境污染而制定的保险产品,主要用于保障当事人对因自身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引发的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者应该担负责任,而环境责任保险机制旨在确保他们有能力负担相应的责任。

二、环境责任保险的分类
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分为物理污染损失责任保险和责任损失保险两种产品。

前者针对的是物理环境污染引起的实际损失,而后者则是为责任险清洁费用负责,可以缓解企业因污染事件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环境责任保险的主要目的
环境责任保险ür能够为实施环境保护活动提供物质保障,实现保护环境的目标,同时能够减少社会经济对环境污染产生的损失。

此外,还能够解决企业和用户因污染而产生的纠纷,缩小污染源和影响范围,降低污染扩散及环境恢复的费用,有效缓解财务负担等。

四、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潜力
中国在环境污染领域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环境责任保险在国内外的发展受到认可。

它的发展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前景,可以进一步促进环境保护,以及改善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

同时,为了让更多的企业了解并愿意购买环境责任保险,我国宣传和宣传也应该加强,让更多的个体接受环境责任保险。

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展问题研究

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展问题研究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与环境 责任保险 之间存在 很多联 系 , 两者 的相同点有 : l二者的费率厘定 原理相 同 ; 2可 以分散被保 险 人的 赔偿 风险 ; 3促进 纠纷解决 , 能维护社会 稳定。二者 的区别在 于侧
重点不 同, 环 境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侧 重 点 在 于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和公 共 利
任保 险发挥 真正 的作用 , 对社 会以及人类 的生活环境 都将起 到积 极的作用 。
1 、 缺 乏 完 善 的 法 律 制 度 支撑 相 应 的 配 套 机 制
出来 。比较特别 的是 , 投保人 的土地等 环境将 也被纳入 了环 境污 染 责任保 险的范畴之 内。为 了保证 保险公 司承包 风险 的可控 性 , 保 险公 司将保 险的承包 限额 也做 出了规定 。美 国环境责任保 险具 有 以 下特 点 ( 1 ) 具 有 强 制 性 。 美 国法 律 规 定 , 企 业 必 须 购 买 环 境 责任保 险才能签订工程合 同。( 2 ) 美 国环境责 任保 险偏重 于对被 害人利益 的保护 。美 国强制保险模式 与英 国的任意保险 的不同主 要表现在价值 的取 向方 面, 美 国的模式 更侧 重公 众利益的保护 , 英
国模式更侧重 于对被保 险人损失 的填补 。
表1 美 国 环 境 强 制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具体 内 容
是其 中之一 。我 国于 1 9 9 1 年开展环境责任保 险试点工作 , 采取 自 愿投保 的方式 。但 效果很 不 理想 。今 年 2月 , 两 部 门联合 , 发布 《 关 于开展环境 污染强 制 责任 保 险试 点 工作 的 指导 意见 》 , 提 出 “ 涉重金属企业 ” 和“ 高环境风险企业 ” 将 作为 “ 强制 ” 保 险的企业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研究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逐渐成为保护环境和企业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围绕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展开研究,探讨其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由企业购买的保险,用于支付企业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和第三方的索赔要求。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但在起步阶段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发展缓慢。

直到2009年,我国出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奠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是保险责任范围不明确。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只对污染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进行赔付,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和非财产损失不予赔偿。

这导致对企业环境保护意识的弱化,使得一些企业忽视环境风险的管控。

其次,保险金额与污染风险不匹配。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相对较低,导致在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中无法充分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特别是在一些重大污染事故中,由于无法满足赔偿要求,企业被迫破产甚至倒闭,无法承担应有的责任。

此外,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监管和风险评估方面也存在不足。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监管力度不够,虚假投保、骗保等问题普遍存在。

另外,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建设滞后,难以准确评估企业环境污染风险的大小和赔付能力。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首先,应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将生态环境损害和非财产损失纳入保险范围,提高企业环境保护意识。

其次,应合理确定保险金额,确保在严重污染事故中能够充分赔偿受害者。

同时,应加强监管力度,打击虚假投保、骗保等行为,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

此外,应加强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建设,提高对企业环境污染风险的准确评估,有针对性地推动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问题研究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问题研究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问题研究作者:叶子来源:《中国经贸》2017年第17期【摘要】现如今,我国环境污染的现象十分严重,已经引起了广大群众的高度重视。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我们已经发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是实际效果并没有达到我们预期的要求。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一定要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得到更好地发展,让环境状况得到改善。

本文根据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当中存在的问题,对接下来如何更好地发展进行了有效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问题;研究经济的飞速发展为群众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影响,但是经济的发展也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如今环境污染的事情越来越多,对人类造成的不良影响也越来越大。

想要解决这种状况,发展环境责任保险无疑是很好的办法。

但是,我国自从开展环境责任保险活动之后,并没有收获一个理想的效果。

所以,我们一定要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存的问题,使这项事业得到更好的发展,这样我们的环境才能够得到良好的改善。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在20多年的发展过程当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近20个省当中完成了试点工作。

不可否认的是,在发展的过程当中,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对美化环境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其中的许多问题也必须要得到有效的解决。

我们通过有效的调查将这些问题总结了出来,希望能够将这些问题很好的解决。

1.当前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且执行力不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过程当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当前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且执行力不强。

目前,我国最完备的法律就是海洋石油勘探方面以及油污损害赔偿方面,但就是这两方面的法律也是十分零散,可操作性不强。

而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环境责任保险方面的文件一般只具有指导和规劝的作用,效力非常有限,法律依据极为薄弱。

正是由于法律依据极为薄弱,所以许多地方政府在执行保险的过程当中都无法完成强制执行。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研究概述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研究概述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研究概述【摘要】当前,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生态系统退化的形势比较严峻。

本文通过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的研究与探讨,总结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研究现状,发展路径。

希望借此从制度、模式、法律和模型等方面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出提供参考,并认为环境风险的防范、污染事故的理赔以及相关措施的激励都是我们今后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该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污染保险市场一、引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又被称作绿色保险,是继“绿色信贷”之后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

这使得以往企业通过污染环境来获利对社会产生负的外部性,但却丝毫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的局面彻底改变,它不仅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社会化,还推动了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发展。

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强调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三十余年的高速发展,却是以牺牲了生态环境为代价换来了全面的工业化时代。

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系统开始逐步退化。

我国已经进入了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每年都会发生几起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之重,地域分布之广,受害人数之多等,使得绝大多数的企业难以独自承担,有时甚至引发社会冲突和群体事件,而后续的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与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则因巨大的成本问题成为政府负担。

二、文献回顾在这种背景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受到了越来越多研究中国环境经济领域学者的关注。

KennethS.Abraham(1988)研究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项新兴的险种,在法律制度、保险范围等多方面需要不断完善,进而才能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

Howard C Kunreuther (2008)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实现社会的效率,而罚款等行政方式无法达到这个目标。

我国建立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思考

我国建立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思考

我国建立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思考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是一项法律制度,国外关于突发性高风险的行业都有这样的制度。

但是我们国家一直没有重视,且由于我国商业保险的起步也比较晚,强制保险几乎没有,直到2006年7月才产生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造成的侵权和一般的侵权行为不一样,它一般受害的地域及其广阔,受害人非常众多,赔偿数额巨大,往往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无论是损失惨重的受害人索赔落空,还是污染企业不堪巨额赔偿而破产都将给社会造成不安定的影响。

如2005年11月13日发生的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爆炸事故发生后,监测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第二松花江,造成水质污染。

吉林省共出动了4万多人次及9000多台次的车辆,10万多人次走上街头对防治工作进行宣传,全省投入的资金截至12月底已达到了7000多万元。

其实对很多国家而言,为了保证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都要对这种从事高度风险的行业进行强制性的责任保险。

它最早是19世纪发源于法国,现在是在欧洲和北美国家发展比较快,如在美国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质的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都建立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并且规定了投保的额度,因突发性事故或非突发性事故而有所区别。

在我们国家环境保护的一个基本法就是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这部法律里也提到了有关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它有专门的条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或者个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有责任排除危害,对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但是我们的法律中只有这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它在具体执行和操作的过程中遇到一系列的困难,包括我们一系列的司法制度的问题也存在,所以执法也遇到很多问题。

目前我们国家迫切需要建立和推行环境保险制度,根据风险责任社会化原理,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分散巨额赔偿风险。

本文以下将介绍发达国家环境风险管理的做法,同时对我国建立环境保险制度提出一些设想。

一、欧洲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1.德国关于环境保险的规定(1)保险方式。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探讨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探讨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探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在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和治理费用,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1、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使得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尽管国家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但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

云南省铬渣倾倒事故的发生,再次敲响了环境污染的警钟,因此,采取必要手段,加强环境污染的风险防范和事故处置,已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而我国当前的环保政策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事后处理”型,污染治理成本巨大。

资料显示,到2020年我国经济总量将是现在的2倍,环境保护压力将是现在的4-6倍,现在的环境治理方式根本是杯水车薪。

借鉴发达国家治理环境风险的先进经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多元化环保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1)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保障污染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受害者虽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求得赔偿,但是由于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和时效性问题,并且有些事故污染后果也并非立竿见影,客观上增加了受害者取得赔偿的难度。

退一步讲即使受害者胜诉,如果事故企业不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受害者也难以及时获得赔偿。

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一旦出现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公司将及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避免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长期化、复杂化。

(2)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分散经营风险。

目前阶段,我国的环境污染事故呈高发态势,这是无可回避的事实。

企业的经营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将责任风险分散或将其限制在最小程度内,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如果企业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将会第一时间帮助企业保证生产、经营持续稳定进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状研究和对策分析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状研究和对策分析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状研究和对策分析摘要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的高速发展为人类带来了严重的环境破坏与资源浪费,尤其是在21世纪的今天,全球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

而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就会伴随着严重的环境问题与污染治理问题,但由于目前国内对于环境污染的问责以及赔偿机制不够完善,使得生态环境的破坏得不到应有的治理,污染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社会矛盾加剧。

因此,基于环境污染造成的各种社会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构建完善的环境污染保险制度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当前,国内在环境污染赔偿问题方面的研究尚浅不足,尤其是在赔偿立法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使得在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时,环境破坏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治理,受害者不能得到应有赔偿。

影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因素有很多,而其中最主要原因就是该机制的本身缺陷。

笔者以国外发达国家在环境污染保险机制成功实践为基础,深入研究完善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渠道。

第一章,笔者简要概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的发展历程,并总结其实践的必要性与价值。

第二章,对国内外研究状况进行分析,探讨国际各国环境污染问责机制的优缺点并对具体实践的成果予以评价。

第三章,阐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社会管理的作用。

第四章,介绍国外成功的实践成果。

第五章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结合社会管理,提出更好地建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对策。

关键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外,现状,建议AbstractAs industrialized process accelerate ceaselessly, the high spee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caused severe environmental damage and resource waste, especially today in twenty-first Century,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s occur frequently. But in the event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event, will be accompanied by serious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nd pollution problems, but because of the current domestic f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of account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mechanism is not perfect, the ecological 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without proper management, pollution victims can not get the compensation, social contradiction. Therefore, based on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aused by various social problems, the author thinks, to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surance system to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stability has important theory value and the practice significance.At present, the domestic in environment pollution compensation research is still shallow defects, especially in the aspects of legislation,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resulting in the handling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s, 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can not be timely and effective management, cannot get due compensation for victims. Impact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market development of many factors, of which the most main reason is the mechanism of defects.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i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surance mechanism of successful practice as the basis, thorough research to improve domestic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of channels. The first chapter, the author provides a brief overview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mechanism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summarizes the necessity and value of. The second chapter, on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research situation analysis, explore th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s and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concrete practice of the results to be evaluated. The third chapter, elaborated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on social management function. The fourth chapter, introduced the successful practice. Chapter fifth combines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 puts forward the problem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Chapter sixth combines the social management, put forward to build the countermeasure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Keywords: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Abroad;Present situation;Suggestion目录摘要 (Ⅰ)Abstract (Ⅱ)一、绪论 (1)(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1)(二)文献综述 (2)(三)论文的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2)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3)(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内涵与发展 (4)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涵 (4)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5)(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要特点 (6)1、承保范围具有有限性 (6)2、保险合同内容具有特定性 (6)3、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 (7)(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 (7)1、环境风险评价功能 (7)2、环境风险监察功能 (7)3、促进污染减排的经济激励功能 (8)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功能 (8)(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 (9)1、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9)2、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 (9)3、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10)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10)(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10)1、我国环境污染损失日益严重,风险保障明显不足 (11)2、我国保险业整体发展迅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却相对落后 (12)(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 (12)1、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12)2、环境责任保险的供求不足导致推广困难 (13)3、保险责任范围过于狭窄 (14)4、承保机构单一 (14)5、索赔时效过短 (14)6、环境共同侵权案中的被告难以确定 (14)四、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5)(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5)1、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15)2、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16)3、法国、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17)(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7)1、印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8)2、巴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18)(三)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启示 (18)1、强制保险方式是发展趋势 (19)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逐渐扩大 (19)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集中在环境风险重大的领域 (19)4、以目录管理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要依据 (19)5、保险机构的专门化和政府环保部门的支持 (20)五、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促进社会管理高效化 (20)(一)立法供给:因地制宜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规规章 (20)(二)政府供给:强化和规范政策扶持力度 (21)(三)保险公司改革:完善保险业务和适度拓展保险产品 (22)1、保险公司要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 (22)2、保险公司要指导投保企业开展环境事故预防管理,提高企业环境事故预防能力 (22)3、适当扩大承保范围 (22)4、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障适当、费率适中”的原则开发保险产品 (23)(四)中间层组织参与:发挥中间层组织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殊作用 . 23 结束语 (23)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浅议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浅议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浅议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者:殷坤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摘要:本文从不同主体层面分析环责险在我国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促进环责险这一险种的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法;环境污染我国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均已达到了峰值期。

然而,我国虽逐步开始重视环境污染的风险转移,但由于我国起步较晚,目前困难重重,面临实践困难等众多难题。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实问题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十几个省已经开设试点,但却频频遇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1.立法对于环境责任保险,我国全国立法以及地方性立法都有涉猎,但整体呈现出条款分散、宣示性条款多、缺乏针对性立法等特点。

我国有关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和签订的国际条约主要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这些条款相对分散,缺乏统一性和完整性。

此外,国务院以及环保部、保监会发布的文件大多为宣示性条款,即便是在新《环保法》中也只是寥寥用一条提及环境责任保险且依然是指导性条款,因而缺乏强制力、约束力和推广力。

2.被保险人自推行环境责任保险试点,除了少有一两个试点外,参保企业整体数量较少、积极性不高。

一方面,企业作为经济活动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主体,由于环境污染保险的保险利益较高,故而所要交的保险费也比较高,与其他险种相比成本大,因而企业缺乏积极性。

而保险人为了追逐利益、减少赔付,会进行适当的承保控制。

因而企业所交保险费高,而保险利益又少,则更加消极于订立环境责任保险合同。

另一方面,企业内部结构性的不同导致了对环境责任保险的不同需求。

具体来说,环境污染风险越高的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越高。

防范环境污染意识越高的企业,投保意愿越高。

环保意识越强的企业,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意识越高。

此外,不同地区企业的投保意识也有所不同。

这些企业的异质性导致了统一的环责险难以适应不同企业的需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研究》范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研究》范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因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损失的企业提供经济赔偿保障,有效转移环境污染风险。

本文将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保险产品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产品,旨在为企业提供因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保障。

其基本原理是将企业的环境污染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因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包括企业因生产、经营等活动产生的各类环境污染事故。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研究1. 保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二是因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保险条款中,应明确列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及免责情形。

2. 投保人义务投保人在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应履行一定的义务。

在保险条款中,应明确规定投保人的义务,如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报告环境污染事故等。

同时,对于违反义务的投保人,应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3. 赔偿处理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处理。

在保险条款中,应明确规定赔偿的程序、标准、范围及限制等。

同时,为确保赔偿处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应设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

4. 争议解决在保险条款中,应明确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为保障双方权益,应确保争议解决过程公正、合法、有效。

四、结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产品,对于转移企业环境污染风险、保障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深入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保险产品,提高保险保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浅析我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浅析我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浅析我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摘要】现代工业化进程带来了我国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难题,我国逐步建立了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企业环境污染的现状,然后分析了企业环境污染责任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起源和作用。

同时也指出了当前我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提出了发展建议,展望了未来的前景,并对本文进行总结。

通过对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分析和讨论,有助于完善相关政策,提高企业环境污染责任意识,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

【关键词】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我国、现状、起源、作用、不足、发展建议、前景展望、总结、环境保护、责任承担、企业责任、制度完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保险机制。

1. 引言1.1 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排放各种有害物质,导致环境受损,对公众健康和生态造成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通过立法、政策等手段,加大了对企业环境污染责任的监管和追究力度。

企业面临着更加严格的环境污染责任,需要承担更多的环境治理和修复责任。

为了帮助企业应对环境污染责任带来的风险,我国建立了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缓解企业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法律纠纷和经济赔偿风险,促进企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管理,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意义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意义非常重大。

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和责任,保护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公众和环境。

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能够促进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激励企业采取更多环保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

研究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还可以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重要参考,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推动环境责任的明确化和规范化。

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意义在于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相关问题之探索分析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相关问题之探索分析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相关问题之探索分析
何宁
【期刊名称】《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9(012)003
【摘要】环境污染及其损害已成为人类无法回避的共同问题,环境责任保险也已被国际社会证明是一种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的市场机制,因此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
制度势在必行.虽然有过试点实践,但是尚欠成熟.文章从环境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模式、承保范围和保险赔偿金来源等几个方面,以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式探讨学界没
有达成共识的一些问题,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关理论方法,并提出相关建设性意见.
【总页数】6页(P90-94,14)
【作者】何宁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4
【相关文献】
1.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践与经验辽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 [J],
2.关于加快推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问题研究 [J], 郭洪川;张晔
3.建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研究 [J], 刘富;田义文
4.对于建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相关问题的理性思考 [J], 张丛军
5.对于建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相关问题的理性思考 [J], 张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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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1.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 首先,基于市场失灵理 论 以 及 成 本 收 益 分 析。 由 于 市 场 信 息 的 不 对称,单纯的依靠市场机制来解决各种纠纷问题,无法有效并及时的达 到预期效果。比如,环境污 染 事 故 发 生 后,企 业 在 面 临 破 产 的 情 况 下, 反而不会顾及其将受到 的 惩 罚,以 减 少 保 费 的 支 出 来 保 证 其 经 济 利 益 的最大化。因此,强制责任保险是保护受害者最为有效和有益的方式。 其次,基于责任风险社会化理论。该理论表明,随着每个单个个体所面 临的不安全因素可能性 的 增 大,使 得 个 人 会 选 择 转 移 风 险 从 而 使 社 会 分摊风险。责任保险正是责任风险社会化理论基础上的产物。 2.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具有制度上的可行性 首先,我国环境侵权责任 制 度 的 发 展 为 环 境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提 供 了 基础法律制度。环境侵权 领 域 的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因 果 关 系 规 定 原 则 等特殊的归责方式,都显示出了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趋势。其次,如 前所述我国国内相关立法为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提供了法律规范基础。 最后,环境责任强制保险 的 国 际 实 践 状 况 表 明 推 行 环 境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符合国际惯例。 3.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具有实践上的可行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为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现实的实践依据, 除此之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全面推行,为环境污染责任 强制保险提供了成功的案例与模式参照。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责任 保 险 对 于 缓 解 我 国 严 峻 的 环 境 污 染 形 势 具有明显的优势,我们应综合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环境问题现状 以及相关法律建设,在此 基 础 上 建 立 起 适 合 我 国 国 情 的 环 境 污 染 责 任 保险制度。
法学研究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2013·03( 中)
·111·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殷 娜 简汕汕
天津工业大学 2011 级经济法研究生,天津 300387
【摘要】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破坏性,它不仅损害了受害者权益,给企业带来了巨大风险,而且进一步的危害到社会的安定团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 够有效的分散环境污染事故带来的风险,并具有极强的制度优越性。我国虽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但已经迈出了突破性的一步。本 文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涵义出发,立足我国实践现状,提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模式,并对该模式进行了可行性分析。
华东政法大学,2011. [5]金瑞林.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6]杜鹃.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性推行的经济学分析[J]. 生产力研
究,2011( 1) .
【关键词】环境污染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强制保险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企业生产风险增大,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规 模也日益扩大,环境污染 责 任 保 险 为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提 供 了 一 个 可 行 的 路径。如果企业参与投保了该保险,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就不会因 为突发事故所带来的巨额赔偿而面临破产境地,受害者的损害能降低, 政府也减轻了财政负担,环 境 污 染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对 于 我 国 经 济 的 发 展 是极为有益的。而我国的 环 境 污 染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的 效 果 却 不 理 想 ,怎 样才能找到适合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模式是本文要探讨的 重点。
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并 结 合 自 愿 保 险,来 充 分 发 挥 该 制 度 的 功 能 与 作 用。一方面,在污染较重的 行 业 和 高 风 险 的 行 业,如 石 油、化 工 等 实 行 强制责任保险,这一点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有益的尝试。另一方面,针 对我国国情,对于污染较 轻 的 行 业,如 商 业、公 用 事 业 等 则 可 以 实 行 自 愿保险。使强制责任保险与自愿保险两者结合,互相补充。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环境责任保险又被形象 的 称 为 绿 色 保 险,它 以 被 保 险 人 依 法 应 当 承担的环境赔偿责任为 保 险 对 象,它 要 求 投 保 人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当 被 保 险 人 因 污 染 水、土 地、空 气 等 环 境 资 源 而应承担损害赔偿或治理责任时,就由保险公司来进行相应的赔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 分 散 企 业 风 险,其 功 能 又 源 于 它 的 特 征 以 及独特的机制。首先,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环境责任保险具有责任保 险的一般特征。其次,环境 责 任 保 险 不 同 于 一 般 责 任 保 险 的 特 征 在 于 其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 再 次,环 境 污 染 责 任 保 险 具 有 政 策 性 与 强 制 性,这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而言的。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现状 ( 一) 法律制度现状 首先,从基础法制现状来看: 我国在环境侵权责任方面建立的比较 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我 国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的 建 立 ,都 为 环 境 责 任 保 险 提 供了基本法律制度基础。其次,从立法现状来看: 在法律方面,《海洋环 境保护法》与《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都是我国处理海上油污损 害这一环境污染损害赔 偿 的 直 接 法 律 依 据,并 共 同 的 在 海 上 油 污 损 害 方面建立了责任保险制度。在法规方面,主要是指《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除此之外,《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 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也有关 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 ( 二) 实践现状 虽然我国至今为止尚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但 是也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早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吉林、长春、大 连等地的保险公司和环 保 部 门 就 合 作 推 出 了 环 境 污 染 责 任 保 险 ,但 由 于当时人们偏弱的环保 意 识,使 得 该 业 务 最 终 停 办。 随 着 现 在 环 境 事 故的频发,国家又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新提上日程,我国保险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已经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制定好了规划,即“初步建立 起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且到 2015 年达到基 本完善并在全国推广。”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与可行性分析 ( 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模式 从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 来 看,责 任 保 险 主 要 有 强 制 保 险 与 非 强 制 保险即商业保险。我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应当在政府的推动下
参考文献: [1]张云辉. 对发展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思考[J]. 黑河学刊,2005( 6) . [2]孙小燕. 推进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研究[D]. 江西: 江
西师范大学,2010. [3]周国熠,万里虹.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及相关问题探析[J].
保险研究,2009(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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