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收取问题研究
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许可规则研究
正确理解 F R A N D承诺的法律性质是解决 F R A N D原
前学界 利,因此,需要取得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的许可。为了 则适用的基础问题,就该原则法律性质的界定 ,目 主要观点有 “ 第三人利益合同说”“ 默示许可说”等。 防止专利权人利用其优势地位 ,减少标准制定后市场投
一
9 9—
法院认为 F R A N D承诺是一个有效的合 同,因为存在要 费率。“ G e o r  ̄ a — P a c i i f c ”因素中的各项因 素值得我国在 约、承诺和对价等三个要素。目前,很多标准制定组织 F R A N D许可费界定过程中借鉴学习。另外笔者认为,可
机主义者带来的风险, 很多标准制定组织都要求申 请加 入的成员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披露所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
(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说
F R A N D承诺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制定组织之
M i c r o s o f t v .M o t o r o l a ” 中, 并做出承诺将其标准按照 “ 公平、 合理、无歧视” 间自愿达成 的合 同。如在 “
标 准 必 要专 利 的 F R A N D许 可规 则研 究
许 啸 宇
( 上 海 交通 大学 ,上 海
[ 摘
2 0 0 0 3 0 )
要 ]标 准必要 专利 问题近年 来是世 界 范围 内反 垄断理 论与 实务界 关注 的焦点。 由于标 准必要 专
利 的唯一性和 不可替代 性 ,专利权人在技 术标 准化 过程 中可以通过设 置市场进入 壁 垒,排 斥其 他竞争 者进 入 相关市场 ,实施 限制 市场竞争 的行 为 。为 了应对 这一 问题 ,各标 准制定 组织都提 出 F R A N D原 则限制 标
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 团体标准
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在当今的科技发展中,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认定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当一个技术标准被采纳后,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技术才能实现该标准的生产和销售。
为了保障技术的公平竞争和合理使用,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展开探讨。
1. 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标准必要专利是指某种技术标准实现必须使用的专利。
在特定的技术领域,通常会有多个技术方案来实现同一项技术标准。
为了统一技术规范和保障产品的互操作性,参与制定技术标准的组织会选择其中一种技术方案作为标准,并要求所有产品必须采用该技术方案来实现标准。
而专利权人必须许可其标准必要专利给所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使用,并按照公平、合理和非歧视的原则收取专利许可费。
2. 标准必要专利认定的重要性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涉及到技术的创新和产业发展,直接影响到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创新能力的保护。
正确的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对于推动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用户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 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的原则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合理、非歧视。
公平是指在专利许可谈判和费用确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是指在确定专利许可费用的过程中,应当参考合理的市场价值和专利的技术贡献,并采取多种评估方法进行综合参考。
非歧视是指专利许可应当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进行公平对待,不能因为某些原因对某些利益相关方进行歧视。
4. 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的具体步骤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可以根据以下步骤进行:(1)确定技术标准及其实现方式首先要明确所涉及的技术标准及其实现方式,包括技术标准的名称、内容、制定组织、技术方案等。
(2)分析专利是否符合标准必要条件对于涉及的专利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与技术标准的实现相关联,是否满足标准必要的条件。
标准化组织专利政策中关于必要专利的基本问题研究
专利 政 策
必要 专利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0 9 0 9 (0 90 .3 .2 1 0 .5 22 0 )53 7 0
利池” 纳入 的必须是互补性的专利而非竞争性专利 。 ( ) 必要 专 利” 形 式 构 成 二 “ 的
、
技 术 标 准 中的 “ 要 专 利 ” 必
全 或 部 分 覆盖 ( y fl rp ry ”标准 草 案 的 专利 或 专 利 申请 : ma ul o at ) y l 。 ANS 认 为 是 标 准 草 案“ 能 需 要使 用 ( y e urte s ) 的某 项 专 I 可 ma q i h u e” r e 利 发 明 ; T C 则 理 解 为 “ 然 侵 权 ” n csai nr g d , 进 一 A S 必 (eesryifn e ) 并 l i 步 指 出“ 然 侵权 仅 指 已没 有 其它 可替 代 或 可选 择 的实 施标 准 文 件 而 必
准 在构 建 中“ 必要 专 利 ” 的遗 漏 , 致 标 准在 市场 化 过 程 中 可 能会 遇 到 导
不侵权 的技术 。 E S 也有类似的解释, 为“ ” TI 认 必要的” 是指, 基于 “ 技术上而非商业上 的原因, 考虑到通常的技术惯例和标准制定之时的 已有技术状况, 制造 、 销售、 出租或者其它处理、 维修、 使用或实施符合
行 业 领 域 的 不 同 故 而 有 所差 别 , 一 方 面 也 是 为 了保 证 “ 要 专 利 ” 另 必 技 术 上 的 先 进 性 , I T 领域 ( 息 通信 产 业)兴 起 电 子 信 息 类 技 术 而 C 信
组织建 立技术标准和制定专利 政策时需要 首先思考和面对的难题。 二、 利政策中关于“ 专 必要专利” 的基本问题探讨 ( ) 利 必要 性 的 实质 判 断要 件 一 专
如何收取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
加强法律保护意识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被许可人应该了解相关国 家和地区的专利法律法规 ,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 依法维权。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如果需要,被许可人可以 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 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
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被许可人应该加强自我保 护意识,避免在未经许可 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专利 技术。
建立有效的许可管理机制
建立许可管理数据库
01
应建立包含标准必要专利信息、被许可方信息、许可协议等内
容的数据库,以便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跟踪。
制定许可协议模板
02
应制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的模板,明确专利许可的范围、
使用方式、费用等关键信息。
定期审查和更新
03
应定期审查和更新许可管理机制,以确保其适应市场和技术的
02 03
技术实施者的抵制心理
一些技术实施者可能不愿意支付高昂的许可使用费,尤其是当他们认为 该专利并非必不可少或可替代性较高时。这可能导致许可谈判的僵局和 诉讼风险。
缺乏统一的许可使用费率标准
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许可使用费率标准,这使得在不同技术实施者之间 进行比较和协商时存在困难。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根据双方协商进行调整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对许可使用费进行适时调整。
许可使用费的分配原则
01
02
03
公平合理原则
确保各方获得公平合理的 收益,避免过高或过低的 许可使用费。
互惠互利原则
确保各方在许可使用费分 配上实现互惠互利,促进 技术交流和行业发展。
透明公开原则
确保许可使用费的分配过 程透明公开,避免暗箱操 作和利益输送。
发展变化。
加强与被许可方的沟通与协商
frand原则下标准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
文章标题:深度解析FRAND原则下标准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一、概述在当今的知识产权领域,标准必要专利(SEPs)的许可费率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特别是在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下,确定标准专利许可费率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FRAND原则下标准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进行深度探讨,并共享个人见解。
二、FRAND原则的内涵和实践意义FRAND原则是指在专利权人将其专利纳入标准时,应该按照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原则对待他人对这一专利的许可请求。
这一原则的要求是企业之间进行诚信合作的基础,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FRAND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对许可费率的确定和许可条件的约定。
三、标准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方法(一)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一种常用的确定标准专利许可费率的方法。
该方法通过比较同类专利的许可费率、市场销售价格等数据,来确定标准专利的许可费率水平。
这一方法的优势在于可以从市场实际情况出发,更具有参考性和可操作性。
(二)成本法成本法是另一种确定标准专利许可费率的方法。
该方法主要是基于专利权人的研发成本、专利维持成本等因素来确定许可费率。
然而,成本法的局限性在于不能准确反映市场需求和价值,容易导致许可费率偏离市场水平。
(三)利润法利润法是基于标准专利为企业带来的利润及相应的许可费率比例来确定许可费率的方法。
这种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标准专利对企业的价值贡献,但是也需要考虑到市场因素和非专利因素的影响。
四、FRAND原则下标准专利许可费率的实践困境在实践中,FRAND原则下标准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往往会面临一些困境和挑战。
不同企业对市场比较数据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对许可费率的估算结果不一致;另外,在具体谈判中,许可条件的约定也可能存在难以调和的分歧。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FRAND原则下标准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需要在市场需求、专利价值、公平竞争和创新激励等多个方面进行兼顾考量。
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范也需要不断完善,以促进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健康竞争。
从与摩托罗拉案例看RAND许可费率计算方法
从与摩托罗拉案例看RAND许可费率计算方法RAND(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许可费率计算方法是一种基于公开、透明和公正原则的许可费率计算方法。
它主要用于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SEPs)的许可,并且被广泛应用于电信、互联网和其他技术领域。
摩托罗拉案例是RAND许可费率计算方法的一个典型案例。
在2024年,摩托罗拉与微软之间发生了一场专利纠纷。
微软声称摩托罗拉拥有一些手机标准必要专利,并要求其按照RAND条件对专利进行许可。
摩托罗拉起诉微软,并在专利许可费率谈判中提出了一种高昂的许可费率,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这场纠纷暴露了RAND许可费率计算方法的一些关键问题。
下面将通过摩托罗拉案例,详细介绍RAND许可费率计算方法以及其问题。
首先,RAND许可费率计算方法要求专利持有人不得歧视任何许可方,并提供合理的许可条款。
这意味着专利持有人应该以合理和公正的方式对待所有许可方,不得在许可费率和其他条款上歧视其中一方。
然而,在摩托罗拉案例中,摩托罗拉提出的许可费率高昂,并被微软认为是歧视性的。
摩托罗拉要求微软支付的许可费率比同类专利许可的费率高出很多,这使得微软感到不公平并拒绝了摩托罗拉的要求。
这暴露了RAND许可费率计算方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即如何确保许可费率的公正和合理。
其次,RAND许可费率计算方法要求专利持有人根据SEP的价值和相关市场的竞争条件来确定许可费率。
这意味着许可费率应该基于SEP的技术贡献和市场需求来确定。
专利持有人应该考虑到SEP在标准中的重要性,以及市场上类似技术的供应和需求情况。
在摩托罗拉案例中,微软认为摩托罗拉提出的许可费率没有充分考虑到SEP的真实价值和市场需求。
微软声称,摩托罗拉的SEPs并不是关键的技术贡献,而且市场上有许多类似的替代技术可供选择。
微软认为,摩托罗拉提出的高昂许可费率与SEP的实际价值和市场条件不符,不符合RAND许可费率计算方法的要求。
如何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费率基数
如何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费率基数作者:刘国畅刘淑均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12期本文基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交大论坛”暨“数字治理的法律与政策国际会议”之分论坛二“标准必要专利——近期全球判例及发展趋势”上各位专家讨论的内容,从两大主流原则的起源发展、许可费费率基数选择的影响因素,以及经济学专家证人的影响力三个问题展开讨论,一窥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认定中的“冰山一角”。
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判例中,法院通常根据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确定标准专利许可费率,合理的许可费率的协商通常会在整个市场价值波动的区间摇摆不定。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探索出用于选择FRAND费率计算基数的两个主流原则:全部市场价值原则和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原则。
本文基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交大论坛”暨“数字治理的法律与政策国际会议”之分论坛二“标准必要专利——近期全球判例及发展趋势”上各位专家讨论的内容,从两大主流原则的起源发展、许可费费率基数选择的影响因素,以及经济学专家证人的影响力三个问题展开讨论,一窥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认定中的“冰山一角”。
两大原则的起源发展(一)全部市场价值原则全部市场价值原则可以追溯到美国1884年联邦最高院对“Garretson v. Clark decision案”的判决。
该案中,专利权人拥有涉及蒸汽机汽笛的专利,被诉侵权人制造销售了使用该汽笛专利的蒸汽机车,专利权人主张以整个蒸汽机车的销售损失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
在该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全部市场价值的适用与涉案专利在市场中的不可替代性相关联,正如法官在判决书中所述的那样:专利权人必须同样用切实可信的证据证明,侵权利润或者损失应该以整个设备为基础计算,因为作为市场销售物的整个设备的全部价值均可恰当而合法地归因于专利特征。
根据全部市场价值原则,只要专利人能够证明专利发明是整个产品市场需求的驱动力,即便该专利的技术范围仅覆盖了产品的某个部件,专利人也可以主张以整个产品的市场价值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技术标准中专利许可的法律问题研究
、
技术标准中专利许可 的重要性
的推广 , 在很短时间内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纳入标 准后 , 基于法律赋 予专利权 的独 占性 , 就涉及到专 利权人对 申请人 的许 可问题 。专利许可对标准能 否顺利推广起到关键作用 , 已经成为标准与专利结
知识经济时代 ,技术专利化 , “ 专利标准化 , 标 准垄断化” 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对企业而言 , 创
于权利人的个人 意志 , 当专利技术纳入标准后 , 但 因标准的公用性 , 作为其组成部分 的专利必然随之
大范围推广 , 对其侵权 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 。在未
推动科技进步的考虑 ; 而制定标准则是考虑到标准 能够在预定领域 内创造最佳秩序和效益 , 促进社会 化大生产, 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专利与标准
[ 要】随着科学技 术的不断进 步, 摘 技术标准对 市场和竞争发挥着越 来越重要的作 用。技术标准 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专利战略和产 业发展 中具有重要 作用。而专利在技 术标准 在
中发挥 了关键的作用, 甚至能够左右一个技术标准的建立。随着标准与专利的融合 , 出现 了专利权人在标 准推广过程中的许可问题 。文章从技术标准与专利的融合入手 , 分析二 者结合后在技 术标 准中存在的专 利许可问题 , 并针对拒绝许 可、 强制许可的问题提 出对专利许 可进行 完善的具体措施 , 以期在保障权利人
21 00年第 1 0期
( 总第27 § 期)
A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 I O U C D MC R M F
学 术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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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0 2 1 O 1 ,00
技 术 标 准 中 专 利 许 可 的 法 律 问 题 研 究
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研究
兰堡墅垂。
垒塑苎壑:圣Q!Q生箜鱼塑技术的专利文献(citingdocuments),并进行相关分析。
通过欧洲专利局网站(WWW.epo.org)的“esp@cenet”检索系统的高级检索(Ad—vancedSearch)页面的公布号(publicationRum—ber)入口检索,在检索结果的页面,如图1所示,在“Citeddocuments”列表的下方,点击“Viewall”,看到引用本专利US5868855的全部专利文献列表(Listofcitingdocument)。
图1检索结果的页面从引用本专利的专利文献数量可知,有7件专利文献引用了本专利,从US5994238(A)(公布日:1999—11—30)持续到US7439183(B2)(公布日:2008—10—21),本专利被持续引用的时间跨度从1999年11月至2008年10月。
不但引用本专利的专利文献数量多,而且跨越时间长。
从本专利被引用的数量看,符合不可被改进技术替代的条件。
从引用本专利的专利文献的专利权人可知,在引用本专利的7件专利文献中,有6个不同的专利权人,其中一个专利权人(SEIKOEPSONCORP)在2006年公开了两件美国专利申请。
说明本专利权人(KABUSHKIKAISHATOSHIBA)的技术处于本领域的领先地位。
从引用本专利的专利文献的内容可知,在引用本专利的7件专利文献中,被该领域技术人员认可的开创性专利技术是本专利技术涉及的“硅晶片刻蚀液”,其他技术都是在本专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如刻蚀方法、刻蚀设备等。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本专利US5868855・44・不但是该技术领域开创性必要专利,而且不能被改进技术所替代。
四、关注必要专利的同族专利如果在标准中采用了专利技术并公开了其专利文献号,不但要清楚该专利技术的同族专利数量及其地域性分布,还要判断同族专利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是否相同,这样有利于全面了解与本专利相关的世界范围的专利保护状况,增强专利许可的预见性。
浅谈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合理许可费的计算——简析爱立信v.D-Link案
法案法务 Cases&Legal
专 家 证言 引用基 于 终端 产 品价 值 的 许可 协 议违 反 了整 体市场价值规则,陪审团未被指示 应当考虑爱立信的 RAND义务 。地区法院拒绝了 D—LINK的请 求,裁定 有充分 的证据 支持 陪审团的裁决。D.LINK上诉 ,巡 回法 院部分 维持 、部 分撤 销 ,发 回重审 。
关 键词 :标 准 必要 专 利 RA ND 许 可 费 分摊 规 则 整 体 市场价值 规 则
2014年 第 四 季 度 , 美 国 联 邦 巡 回 上 诉 法 院 (CAFC,以下简称巡 回法院)相继出炉了两个新判例 , 即 VimetX v.Cisco& Apple (2014年 9月 16 日 ) 和 Ericsson,Inc. D-Link (2014年 l2月 4日)。两 案各 有 侧 重 ,后者 有 借 鉴 前 案部 分 观点 ,对 标准 必 要 专利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 的 许 可 费 计 算 方 法 有一些指导意见。这些判决与 以往判例一样,关键细 节 交 代 的也 不 是 很清 楚 ,但 也 具 有 某种 澄 清 作 用 。计 算合理许可费 (赔偿金 )其 实是一项技术性很强也很 细 致 的工 作 。一 般 来 说 ,专业 的会 计 师 或 许 可 /赔 偿 金 专 家对 此理 解和 实践 远 பைடு நூலகம்一般 知识 产权 律师 来 的深 。 本 文 并 不 打算 讨 论 许 可费 的 计算 细 节 ,期 望 根 据通 讯 行 业 的 许 可费 计 算 方法 概 述 并结 合 美 国判 例 ,能对 此 感兴趣的读者提供帮助 。毕竟对于辛苦赚钱的厂商而 言 ,有任何降低许可费的判例 ,都是值得期盼和研究的。
FRAND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的困境
FRAND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的困境FRAND原则是指合理且公平的、无歧视性的专利许可原则。
在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的许可过程中,遵守FRAND原则是确保市场竞争公平性的重要保证。
在FRAND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计算面临着诸多困境。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计算涉及到比较复杂的技术和市场经济分析。
标准必要专利往往涵盖了多项技术,计算专利的价值需要对这些技术进行详细的技术评估和分析。
还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市场份额、市场竞争等因素,以便合理确定专利的价值。
这些分析需要专业的技术和经济学知识,而普通的法律从业人员往往缺乏这些知识,难以准确计算许可费。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计算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计算需要掌握专利持有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商业机密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专利持有人往往不愿意透露这些信息。
这导致许可谈判的信息不平衡,占据信息优势的专利持有人往往能够以高昂的价格许可专利,而被许可人则难以得到合理的许可费。
信息不对称也给合理计算许可费带来了困难。
FRAND原则对许可费的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FRAND原则强调的是许可费应该是合理、公平和无歧视的,但是具体如何计算、何种程度上是合理和公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这导致FRAND原则下许可费的确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灵活性,不同的利益相关方对合理和公平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可能导致争议和纠纷。
第四,FRAND原则下的许可费计算还存在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问题。
在市场竞争中,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人可能会滥用其专利权力,通过过高的许可费要求或歧视性许可条件来限制市场竞争。
特别是在许可费计算方面,一些专利持有人可能会违背FRAND原则,以获取过高的利益。
这种滥用行为的存在进一步增加了许可费计算的困境。
FRAND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面临着诸多困境。
志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FRAND原则要求对许可费进行合理和公正的计算,但该计算受到技术和经济分析的困难、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滥用专利权的影响。
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标准
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标准专利许可费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许可给他人使用时,所收取的费用。
在实际应用中,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从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方法、影响因素和实际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按比例计算、按时间计算和按数量计算三种方式。
按比例计算是指根据被许可人使用专利产品的销售额或利润来确定专利许可费的数额。
按时间计算是指根据被许可人使用专利产品的时间来确定专利许可费的数额。
按数量计算是指根据被许可人使用专利产品的数量来确定专利许可费的数额。
不同的计算方法适用于不同的专利许可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其次,影响专利许可费的因素主要包括专利的价值、市场需求、被许可人实力和专利许可合同的条款等。
专利的价值是决定专利许可费的关键因素之一,通常是通过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市场竞争力、专利产品的利润率等来进行评估。
市场需求是指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需求程度,对于独家专利产品来说,其市场需求会直接影响专利许可费的高低。
被许可人的实力也是影响专利许可费的重要因素,通常是通过被许可人的经济实力、市场份额和技术能力等来进行评估。
此外,专利许可合同的条款也会对专利许可费产生影响,如许可期限、地域范围、许可方式等。
最后,我们以实际案例来说明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标准。
以某公司的专利技术为例,该公司拥有一项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竞争力的专利技术,市场需求旺盛。
该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了专利许可合同,按照销售额的5%作为专利许可费。
在合同期限内,被许可人每年销售额为1000万元,那么专利许可费为50万元。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标准是如何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综上所述,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需要充分考虑专利的价值、市场需求、被许可人实力和专利许可合同的条款等因素。
只有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合理的专利许可费。
希望本文对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标准有所帮助。
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费计算方法研究
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费计算方法研究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是指在标准化过程中被采纳为标准一部分、并且由标准制定机构要求被持有人承诺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的条件许可使用的专利。
由于这些专利对标准的实施起着必要的作用,因此持有人有责任将其许可给使用标准的公司,但是许可费用的计算方法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争议的焦点。
FRAND许可费计算方法的研究旨在解决SEP持有人和使用标准的公司之间在许可费用上的分歧,确保许可费的公平合理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FRAND许可费计算方法及其特点。
1. 顺序对比法(Sequential Comparison Approach,SCA):该方法首先评估SEP在全部相关技术中的贡献程度,然后以此为基础对比各种已知许可协议的平均费用,最终确定合理许可费用。
这种方法的特点是明确和直观,但需要对各种已知许可协议进行详细的研究和分析。
2. 基于成本的方法(Cost-Based Approach):该方法依据SEP的研发成本、市场份额、销售量等指标来确定合理许可费用。
这种方法的特点是比较科学和客观,但是由于成本的计算和数据的获取都非常复杂,所以实施起来会面临一些困难。
3. 估价法(Valuation Approach):该方法将SEP作为公司的一个资产进行估价,考虑专利的价值、市场前景、竞争环境等来确定合理许可费用。
这种方法的特点是更加灵活,但是也更加主观,需要对市场的判断和预测。
以上仅是一些常见的FRAND许可费计算方法,实际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SEP的许可费计算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对于中国来说,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计算方法,相关机构和专家学者正在积极研究和探索。
根据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指导,FRAND许可费应该是合理、透明、可验证的,并且应该对所有许可申请人开放,避免歧视。
未来的研究需要更加细化和具体化,以形成一套科学、公正、可操作的FRAND许可费计算方法,从而为SEP持有人和使用标准的公司之间的许可谈判提供指导。
浅谈军用标准涉及必要专利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策建议
案例 2紧急实 施某武器 装备项 目军用 标准涉及 的必要专利 某 军 工企 业在 起草 某项 武器 装备 项 目的 军标 时 ,其 中涉 及 一 项普 通 专利技 术 ,该 项普 通专 利技 术属 于某 军工 配套 的 民营
方对许可 条件及许 可费率进行谈判 ,达成协议后 ,被 许可人 实施 该标准 ,通 常情况下 ,被许可 人需要 向许可 人支付一定 的许可费 用 。而本案例 的军标虽然涉 及了专利技 术 ,但 由于其是 某研究 院 在 生 产 某 型 号 武器 装 备 产 品 时 产 生 的 ,其 经 费 来 源 于 国 家 军 费 , 该专利技 术权利归属并 不完全属于 该研究院 ,因此 ,该 专利 的实 施 许 可 费 并 不 能 完 全 按 照 民 用 标 准 的 许 可 方 式 进 行 确 定 。
1 案例 及分析
材料 的相关技术 时 ,引用了该研 究院 申请的普 通专利技术 ,该 项 普 通专利 技术是 该单 位在研 制某型 号的武 器装 备产 品时产 生的
案例 1某 军工企业 在制定军用标 准时 引入 国防专利
发 明创造 ,该 发 明创造 来源于 国家军 费 。在该项 军标 发布 之后 ,
究 院 得 知 后 ,向 某 厂 提 出 收 取 专 利 实 施 许可 费 ,而 某 厂 认 为 ,此 专 利 技 术 已 经 纳 入 军 标 中 ,意 味 专 利 持 有 人 已 经 同 意 该 专 利 免 费 实 施 许 可 ,并 且 在 经 过 调 查 得 知 该 专 利 技 术 是 在 国 家 军 费 的 支持下 产生的 ,认为其 专利技术是 国家的 ,不 同意 支付实施许可 费 。最终 ,经过协商 ,某研 究院同意该 专利技术无偿 实施 。
标准必要专利研究综述
标准必要专利研究综述作者:邹亚来源:《管理观察》2017年第08期摘要: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不可或缺性,其专利权人往往对市场拥有支配地位,这极大地提高了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谈判中的谈判能力,进而向潜在实施者索取过高的许可费率。
为了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权利滥用行为,需对其进行相应规制。
本文主要从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许可费及其规制措施三个方面进行文献梳理并阐述。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专利认定许可费专利权人中图分类号:N18 文献标志码:A1 前言随着企业国际化经营进程的不断加快,标准产品、流程和服务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性因素。
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标准给出了明确定义:“标准指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公认机构认可的文件,该文件为活动或其结果提供共同和反复使用的规则、指导原则或特性,旨在特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程度的秩序。
”正如Tassey(2000)[1]所描述的那样,标准可以看作是对符合行业标准的产品、流程、格式或程序的一致性追求,其目的是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
专利纳入标准后形成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 SEP)。
国内外许多学者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进行了阐述。
这些概念的阐述均围绕专利的“不可绕过”“必须采用”等特点。
因此,可总结出标准必要专利是一种必要的、不可替代的专利,即经营者在实施标准时难以“绕过”的、必须采用的专利技术。
近几年,标准必要专利一直是学术界和司法界的研究热点,尤其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问题。
标准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以获得整体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为目的,具有共有性;与之相反,专利代表的是以强调个人利益为主的垄断权利,具有私权属性。
标准必要专利既有标准的“共有性”又有专利的“私权性”,这样的双重属性使得其许可费及规制问题更为复杂。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标准必要专利文献的梳理,围绕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许可费及其规制措施进行阐述。
2 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对于企业而言,大部分技术研发的主要目的是生产新产品,获得超额收益。
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
首先,标准必要专利的出现对于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广起到了
积极作用。
在制定技术标准的过程中,一些关键的技术必须被纳入
标准中,而这些技术往往受到专利保护。
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可以
确保所有的参与者都能够公平地获取到所需的专利许可,从而促进
了标准的推广和应用。
这有利于技术的普及和产业的发展,同时也
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其次,标准必要专利的存在也可能引发一些纠纷和争议。
一些
专利持有者可能会滥用其在标准必要专利上的权利,采取不合理的
许可条件或者滥用专利进行诉讼,从而阻碍了技术的发展和产业的
竞争。
这种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可能会成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的障碍,甚至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针对标准必要专利的管理和使用,需要建立相应的规范
和机制。
一方面,专利持有者应当遵守公平、合理、非歧视(FRAND)的许可原则,合理确定专利许可费用,不得滥用专利权。
另一方面,标准制定组织和相关利益相关者也应当加强对标准必要专利的监管
和管理,确保专利的使用不会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
总的来说,标准必要专利在推动技术发展和促进产业竞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其管理和使用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只有通过建立合理的管理机制和监管体系,才能充分发挥标准必要专利的积极作用,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同时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标准必要专利 反垄断
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标准必要专利(SEP)是指在某一技术领域中,为了符合行业标准而必须采用的专利。
这些专利通常由标准制定组织或行业协会确定,并且在产品或服务中必须被使用,因此对于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随着SEP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一些公司滥用SEP来实施反竞争行为,这就需要反垄断机构进行干预和监管。
在SEP领域,反垄断问题主要集中在专利持有者对于使用其SEP的条件和价格上。
一些专利持有者可能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要求过高的专利许可费用,或者设置不合理的使用条件,从而限制其他公司的市场准入,损害市场竞争。
这种行为不仅会对其他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为这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涨,创新受到限制,甚至产品质量下降。
对于SEP的反垄断监管,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反垄断机构应该对SEP持有者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确保其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许可条件和价格。
其次,应该建立SEP许可的公平、公开、透明的机制,确保所有企业都能够公平获得SEP许可,避免垄断行为的发生。
同时,也需要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因SEP许可引发的纠纷和争议。
除了反垄断监管外,SEP的标准制定也需要更加注重公平、公开和合理性。
标准制定组织应该更加注重SEP的合理许可和使用条件,避免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SEP的技术评估和专利质量审查,避免低质量的专利成为SEP,从而影响市场的正常竞争。
在国际上,SEP的反垄断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各国反垄断机构需要加强合作,共同监管跨国公司在SEP领域的市场行为,避免出现国际垄断行为。
同时,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制定SEP的国际标准和规范,建立全球范围内的SEP许可和监管机制。
总之,标准必要专利在现代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是其滥用可能会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反垄断机构需要加强对SEP领域的监管,确保SEP的合理许可和使用,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司法裁判问题研究
编者按:近期,英国最高法院在两起涉及非实施主体(NPE)的专利侵权纠纷中,分别裁决驳回我国华为公司和中兴公司的上诉,并提出在未经双方当事人合意的情况下,其具有裁决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的管辖权。
这一事件在国际社会以及无线通信行业内引发了广泛关注。
鉴于此,本刊特邀专家撰文,探讨NPE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的司法裁判和管辖问题,以期有助于读者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厘清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并为我国创新主体参与国际贸易提供有益借鉴。
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司法裁判问题研究祝建军内容提要:国际社会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纠纷案的审判出现新动向,即英国最高法院最近在无线星球诉华为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一案中,判定华为侵犯了无线星球的两件英国标准必要专利权,并主动裁决无线星球专利组合的全球许可费率条款,如华为不接受该合同条款,则法院颁发的禁令生效。
从比较法的视角看,除了英国法院以外,世界主要国家的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中,不会主动为案件双方当事人裁决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
英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情况下裁决全球费率不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本意。
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费率的确定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与实施人商业谈判的范畴,司法只有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才有介入的必要。
域外法院裁决全球费率给我国无线通信企业的发展以及司法管辖带来较大冲击和影响,我国应采取措施积极予以应对。
关键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禁令全球许可费率禁诉令行为保全标准必要专利无线通信Abstract:Judicial adjudication concerning injunctive relief d isputes in relation to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 in certain foreign countries displays a new trend.The Supreme Court ofUK recently detennined that Huawei infringed two British SEPs owned by UP and voluntarily decided the global license rates contract ofUP's patent portfolio in the UP vs.Huawei litigation,which was about SEP injunctive relief disputes.Huawei would not take the terms in the contract and the court issued a ba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 omparative lav的it is not the usual practice for the courts in major countries to voluntarily determine the SEP global rates before the SEP holder and implementer strike an agreement,neither in SEP injunctive relief c ases nor in SEP license fee cases.However,the Supreme Court ofUK is an exceptioa In the case that a SEP holder violates the FRAND obligation,flie court of a country voluntarily interferes and decides the SEP global rates,which does not confonn to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FRAND principle.The FRAND rates are supposed to be negotiated,on commercial basis,between SEP holder and implementer;judicial interference only occurs in the case of maiket feilure.The ruling of global rates by extraterritorial courts impacts not only the wireless communication enterprises but also the judicial j urisdiction in China.The paper suggests China to give active responses to these matters.KeyWords:FRAND principle;injunction;global license fee;anti-suit injunction;behavior preservation; SEP;wireless communication作者简介:祝建军,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法官,法学博士、博士后3扣识用•2020年第10期刖旨伴随着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企业所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和技术含金量也在不断提高。
FRAND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的困境
FRAND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的困境作者:苗舒奇来源:《大经贸》 2020年第1期苗舒奇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大学200000【摘要】FRAND原则对于解决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而言,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FRAND 原则下审视现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计算,会发现仍存在诸多困境。
FRAND原则本身存在的问题与现有许可费计算方法的缺陷,都导致得出合理的许可费十分困难。
因此需要厘清现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的困境,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FRAND原则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困境今天,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特征,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愈发紧密。
在这种背景下,消费者手中的终端产品实际上是跨国跨领域的众多企业合作完成的。
这种合作的完成,实际上依赖于通用标准的建立,而标准必要专利(简称SEPs)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方面拥有SEPs的专利权人获得了不同于一般专利的议价能力,另一方面标准实施者要进行生产就无法避开标准必要专利,二者可能会产生利益上的冲突。
FRAND原则的存在目的维持就在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实施者之间的平衡。
但实际上,FRAND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计算仍存在诸多困境,本文以信息通信技术行业为例进行论述。
一、FRAND原则带来的计算困境信息通信技术行业是标准必要专利最为密集的行业之一,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案件也大多发生在这一领域,案件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是许可费的计算问题。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的困境首先来自于FRAND原则。
FRAND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电工委员(IEC)、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国际电信联盟(ITU)、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等标准制定组织要求权利人加入标准所应接受的原则,如ETSI知识产权政策规则6.1节规定:“当某一知识产权对于特定标准是必要的或是某一特定技术引起ETSI的注意时,ETSI总干事应立即要求权利人在三个月内作出书面不可撤销的许可声明,准备好以合理、公平以及无歧视的条件,至少授予以下范围内不可撤销的许可……”但FRAND原则本身就存在一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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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收取问题研究
摘要】标准必要专利因其具有不可替代性而使专利权人具有优势地位,因此,
国际标准组织制定FRAND原则对专利费的收取进行规范,但是该原则仅规定许可费的收取应公平、合理、无歧视,并未规定具体的收取标准。
因此,文本提出了
5种确定专利许可费的可行性方法:(1)比较法;(2)按最小单元收取;(3)
按利润收取;(4)市场价值原则;(5)事前预防与事后惩罚相结合;(6)许
可费用透明化,希望能为以后我国5G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合理收取专利费
提供借鉴意义,降低其被提起反垄断调查的风险。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专利许可费;FRAND原则
FRAND原则即Fair、ReasonableandNon-discriminatory,公平、合理及非歧视
原则,该原则是由SSOs国际标准组织制定的,该标准组织要求参加制定标准的
成员,如果其专利被采纳,则专利权人应当做出承诺:即根据FRAND原则的规定,将标准中的专利许可给标准的实施者,并按照FRAND原则收取使用费。
在5G标准必要专利中,我国占有份额最高,明确根据FRAND原则进行专利
费的收取,将会对我国企业日后收取专利许可费提供借鉴意义,减少其被提起反
垄断调查的可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认定
认定垄断行为一般需要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确定产品相关市场;其次,判
断该企业具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最后,判断该企业有没有滥用其所具有的市场
支配地位。
我国司法实践也认可FRAND原则,并且在“华为诉IDC”一案中首次将其作为
判决依据。
与爱立信的情况较为类似。
在华为诉IDC案中,法院认为标准必要专
利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认定每一个标准必要专利都占有100%的市场份额,可
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
笔者认为这样认定并不妥当,若以后的审查机
关都按照该标准去进行认定,那么我国5G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很有可能在潜在
的许可纠纷中被推定为具有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都有可能被反垄断机构调查。
二、FRAND原则专利许可费的确定
对于专利许可费的收取问题,由于法律及行业组织均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
提出以下几种可行方式:
(一)比较法
从我国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法院更倾向适用比较法确定专利许可费:在
华为诉IDC一案中,法律考虑到IDC与苹果公司之间的专利许可费率是基于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具有参考意义,因此判决IDC应给予华为公司专利许可费
率不能超过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的0.019%(IDC给予苹果公司的许可费率是不超过
其销售价格的0.0187%)。
但是,使用比较法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两家企业的交易许可条件要基本
相同;二是被选择的第三方许可协议应在自愿协商基础上达成,只有这样才能反
映当事人真实意愿,才能体现专利的应有价值。
(二)按最小单元收取
目前,被社会所广泛认可的是最小可售单元。
因为产品的价值并不全是标准
必要专利所创造的,故对标准必要专利进行价值确定需要将其与产品的其他部分
创造的价值所区别开来,这并不容易。
所以相比较起来,以最小可售单元为计算
基础,较为可行。
但是,考虑到可能会有特殊情况的存在,可以选择计算基础以最小可售单元
为原则,以终端产品售价为例外。
(三)按利润收取
若一个企业在产品生产中使用了该标准必要专利,则其产品利润的来源除了
来自于该专利所带来的价值,还来自于产品本身的价值,故可以按照该专利所带
来的利润占产品总利润的比例来收取许可费。
但是应制定一个专利费收取的期间,设置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让当事人在期间内结合具体情况、自愿协商确定应收
取的许可费[1]。
(四)市场价值原则
市场价值原则为专利保护的原则之一,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应为
该专利的市场价值体现。
因此,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收取数额也应体现其市场
价值[2]。
因此,当事人在协商确定专利许可费数额时,应坚持市场价值原则,法院、仲裁机构在对专利许可费进行确定时,也应坚持该原则,以使专利持有人得
到应有的回报。
(五)事前预防与事后惩罚相结合
专利费的判断既需要高度专业化,又消耗时间,故争议发生后的司法途径并
不是唯一解决方式,若能在事前对专利费的收取进行监督,便会减少很多不必要
的纠纷,减少反垄断行为发生的同时,也能节约司法资源。
因此,对专利许可费
的规制要注重事前预防和事后惩罚相结合。
(六)许可费用透明化
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专利许可协议的同时,往往会签订保密协议或
禁止披露协议,要求双方对此协议的重要条款进行保密。
专利许可协议达成后,
当事人会将该协议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3]。
因此,除当事人外,其他人无法知
道许可费的数额。
笔者认为,已达成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不应作为商业秘密锁定,而应该公开透明。
应鼓励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公开一些关键的许可信息,例
如被许可人、专利许可使用费率、专利费的计算方式等,使专利费的收取更为透明,也给专利交易人以借鉴。
参考文献:
[1]张宇楠.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用的定价标准[J].法制博览,2018(33):276.
[2]张广良.标准必要专利FRAND规则在我国的适用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
报,2019,33(01):114-121.
[3]宋建宝.标准必要专利的司法规制原则研究[N].人民法院报,2019-09-26(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