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宣告死亡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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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俗读本 第十四讲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民法通俗读本 第十四讲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意义、两个之间的关系公民如果下落不明,时间短了没问题,时间长了怎么办?有些一年两年,甚至五年十年,他的财产怎么办?他的家庭怎么办?发生一系列问题。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是为了解决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造成权利长期不确定的状况,对这个问题所做的规定。

宣告公民失踪就是对于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人由法院宣告他失踪,使他人管理其财产的一种制度。

宣告失踪有什么好处呢?一般下落不明四年才宣告死亡,那么不到四年有些人下落不明一段时间了,他的财产谁管理?他的债务谁来清偿?如果他有近亲属给他代管当然没问题了,如果没有近亲属怎么办?或者近亲属不管又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宣告失踪比较好。

如果近亲属不管的是偶,或者没有近亲属的时候,利害关系人提出来,法院可以宣告失踪,指定人管,来清偿债务。

宣告失踪跟宣告死亡不一样,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跟自然死亡是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没有了,他的财产称为遗产了,由继承人继承,配偶可以另行结婚。

宣告失踪没有这个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并没有变,只是有人代管他的财产,用他的财产来还债务。

所以,我们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都需要。

宣告公民死亡是对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的人由法院宣告他死亡,以结束其原来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制度,但是并未规定这两种制度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所以这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没有必然联系的制度。

对于一个下落不明的人宣告他失踪之后,即使满了四年期间,也不一定需要宣告他死亡。

对于一个具备了宣告死亡条件的人,可以不经过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他死亡,也就是说,宣告死亡并不以宣告失踪为前提。

二、宣告失踪《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下落不明,是说对于他原来居住的地方的人或者对于他的家庭,他的住所不明。

两年的期间应该从上述的人们最后知道失踪人的音信时算起,不过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这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采用比较法,对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制度进行逐一的比较,找出异同点,同时结合小型案列分析,掌握撤销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现代民法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但是两种制度却有异同点,现在我们就来比较一下他们的异同点。

1、两种制度的意义不同,宣告失踪制度是由于战争自然灾变及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航海、航空、探险等活动,使人们遭遇各种危险致失踪的,是经常发生的事。

其他的原因,如一些居民盲目流动或者外逃,也常导致一些人下落不明。

失踪人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不确定的关系长期的存在,将不利于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和利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和持续的发展,还会损害和失踪人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从社会利益考虑,与失踪人有关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应该尽快的决定。

但是假如仅以失踪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根据,又势必损害失踪人的财产权利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且造成社会关系的紊乱。

于是有了宣告失踪制度。

宣告死亡则是指依照法定的程序,指定的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制度虽然能够解决失踪人的财产保护问题,但不能解决因失踪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于是就有了宣告死亡制度。

2、两种制度的申请条件异同:相同点在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是必须要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需经过法院的宣告。

不同点在于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宣告死亡的时间期限是普通期限为4年,特别期限为2年。

3、两种制度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是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宣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而宣告死亡则是不仅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而且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4、两种制度下利害关系的顺序问题不同: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关系。

而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

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公务员行测考试宣告死亡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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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宣布死亡法解读,期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考试宣布死亡法解读一、概念宣布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着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布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与宣布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布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全部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布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故宣布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布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布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二、宣布死亡的条件1.有失踪事实。

有失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 着落不明。

(2)着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这个期限为4年,从着落不明事实的第二天起算。

战争期间着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意外事故着落不明的,期限为 2年,从事故产生之日起起算。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如果因意外事故着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立刻申请宣布死亡。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根据《民通意见》第25 条的规定,申请宣布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一定的顺序,如果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宣布失踪人死亡,则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宣布失踪人死亡。

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人。

宣布失踪不是宣布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被申请宣布死亡的自然人,既可以是已经被宣布失踪的人,也能够是未经宣布失踪的人。

例如:甲着落不明已满5年,其妻子乙提出要求离婚,甲所在单位丙则要求宣布甲死亡。

在此例中,由于乙只是要求离婚,说明乙不打算宣布死亡,而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故丙申请宣布甲死亡的要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布。

宣布死亡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做出宣布死亡的决定。

【法考】民法口诀总结

【法考】民法口诀总结
【16】无子一子有能力,无病无罪满30
收养人原则:
①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②有抚养 、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⑤年满 30 周岁 。
【17】重婚同居暴虐遗;
赌博吸毒两分居;
失踪与育致婚离;
不准离婚又一年
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
⑥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 ,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 ,致使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请求离婚的 ,法院经调解无效 ,应依照诉讼离婚的规定处理 。
⑦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双方又分居满 1 年 ,一方再次提离婚诉讼的 ,应当准予
离婚 。
【18】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内部关系) 。
【19】上有老,下有小,旁边配偶不能少
身份权益:配偶权 、亲子权
【20】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源自德国法 ,是指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 ,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 ,承租人的权利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或受到妨碍 。
“无偿转让”代表无偿转让财产(如赠与或遗赠) 。
【12】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
无效合同判定词
【13】单务,无偿,无限责任
保证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无偿合同 ,保证人以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
【14】双重同意且有顺序
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双重同意且有顺序”,即先债权人(主权利)同意后保证人(从权利)同意 。
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
“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不以夫妻名义 ,持续 、稳定地共同生活 。

民法总论学习要点

民法总论学习要点

民法总论学习要点第一章: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有哪些特点?4、民法的渊源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第三章: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3、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其分类第四章: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5、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6、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7、监护的概念8、监护人的设定9、住所(民法通则第15条及司法解释第9条)10、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法律后果11、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法律后果及死亡宣告的撤销1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责任的承担第五章:1、什么是法人?法人具有哪些基本法律特征?2、法人的分类3、设立中的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责任能力5、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分支机构6、法人的合并、分立及其合并、分立后债务的承担7、法人的终止第六章:1、合伙的概念2、试析合伙债务的承担。

3、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4、退伙和入伙债务的承担第七章:1、民事权利的分类(主要: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2、民事权利的保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3、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第八章:物的分类第九章:1、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行为的分类3、意思表示的概念、形式4、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哪些?5、行为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真意保留、戏谑表示、虚伪表示、错误、误传)6、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概念和构成要件)7、绝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8、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撤销权行使的时间:1年)9、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其类型10、民事行为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11、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概念12、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满足的要求有哪些?13、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第十章:1、代理的概念2、代理的类型(主要: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本代理、复代理)3、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4、代理权行使的限制(自己代理、双方代理)5、什么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包括哪几种情况?6、试述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

亡制度什么要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亡制度什么要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3 , . s, , ,什么要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程序和法律后果是什么答:自然人的死亡标志着其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因此,确定人的残废就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从法律规定看,自然人的死亡有自然死亡宣告死亡之分;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宣告死亡的效力同于自然死亡效力;宣告失踪则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和财产关系的变化;民法通则确立这两项法律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由于财产所有人的正东不明,致使财产元因管理;宣告死亡可以将财产所有权转移,保护财产免遭损失,保护财产管理人的利益;宣告失踪,则可以使财产委托他人代管起来;这样做有得保护财产所有人及法定继承人、财产管理人的利益;其二,确立这两项制度还可以使失踪人的债权和债务等权利和义务明确下业,完成其应享受的权利,承担其应履行的义务,不致使许多事情久拖不决;这样有利于法院处理民事纠纷,保障社会的稳定;宣告死亡也称推定死亡,它必须由法院来进行;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如果是由于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如飞机失事等,则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可以宣告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来计算四年;这是因为,由于工作需要,军人可能在敌后战斗,因此要在战争结束后才计算时间;2无法证明该公民死亡;宣告死亡不是对死亡事实的确认,是对下落不明的人的死亡推定;如果能证明公民的死亡,则不能适用这一制度;3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一年期间,不是下落不明的时间;人民法院判决中宣告的死亡日期,就是失踪人死亡的日期;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与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相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就会出现两个后果、一个是财产关系的变化,一个是人身关系的变化;当补宣告死亡的人出现后或有了明确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关于宣告死亡的判决,并对作出宣告死亡而引起的后果作出适当处理;对于本人财产已转给他人的,如原物尚在,应返还本人,如原物不在无法返还的,应给予适当补偿;婚姻关系如果是原配偶没另行结婚的,予以恢复,如果已另婚,应承认原婚姻关系已消灭,新婚姻关系为合法;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民法通则还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也就是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法院宣告失踪会产生以下后果;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代管,或者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管;2失踪人所欠债务或税款,以及因管理其财产所需的费用,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时,可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护销失踪宣告; 问:为什么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上述两种人的法律地位如何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生来就有的,而是要根据其智力发展情况而确定;所谓智力发展的状况,主要是指能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就是指缺乏认识能力和起码的判断能力;民法通则根据这一标准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缺乏认识能力或起码判断能力人的利益,以及他们的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缺乏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人如果参加民事活动,他们自己的利益既得不到保障,还会扰乱政党的民事活动秩序,使第三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民法通则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两个标准,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态;对于年龄,民法通则是这样分类的: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到十八岁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以上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的民事活动是指具有一定经济意义活动,而不是简单的民事活动,例如买冰棍、铅笔等活动;此外,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精神状况,民法通则区别三种情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院针对精神病人规定了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部分地从事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需要规定监护人;这样的规定可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无效;明确了他们的地位,对保护交易的安全,以及他们本人和监护人利益都有好处;问:我国“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答: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根据这一规定,我们说个人合伙也就是公民个人之间的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享盈余、共同承担债务、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的一种形式;它是公民参加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这一点也是世界各国合伙的共同特征;共同出资;就是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共担责任,因此,合伙是一个共同经营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共同出资可以是多种方式,可以是金钱、实物,也可以是技术,这样就发挥了合伙人各自的优势;2、共同劳动;这是我国民法的特别规定,是同资本主义国家“合伙”的区别之处;在我国参加个人合伙的个体经营者,必须共同劳动,不能只出资不出力;3、合伙是基于合同而成立的;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这是合伙人共同经营的基础,也是发生纠纷时解决问题的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合伙还可以有自己的组织形式,起字号,设立企业,并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和公共积累;以字号名义进行活动,这是它的又一主要特征;4、合伙财产的性质是共有财产;合伙财产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即合伙人的共同出资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合伙人的出资是按份共有,而共同经营积累的财产则是共同共有,最后如何分割,则由合同来规定;合伙财产是共有财产,对财产的使用管理,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对于合伙的组织管理,则由合伙人推举的人负责;合伙负责人和合伙人的经营活动,要求合体合伙人都承担民事责任;5、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这是合伙的主要法律特征,这正是它与法人的区别之处;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表明合伙人应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来承担无限责任,而不仅以合伙的财产为限;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就是合伙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然后这一合伙人再向其他合伙人按比例追偿;以上几个方面是合伙的法律特征;问:法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法人应具备哪些条件答: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人有这样一些特征:1、法人首先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人的集合体;这种社会组织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要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这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团体以及自然人的主要特点;2、法人是民事主体,这就是说法律赋予这种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即赋予法人以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其参加民事活动所必须的;3、法人既然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就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法人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就要求其参加民事活动,以实现其宗旨;这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的最重要标志;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依法成立;这里包含两层含义:1承认某个组织具有法人地位,不应当违反法律的规定;法人从事什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要按法律规定办理;例如法人不得从事买卖土地的活动;2必须按法定程序成立;依法成立的法人应有章程、条例、命令、法律等文件规定这一组织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并且要经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登记;2、法人必须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这一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没有财产就无法参加财产是指:1依法归法人自己所有或依法归它自己独立经营管理的财产;2法人的财产是独立于国家、其他法人和法人内部成员的财产;这是说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由法人支配;3法人应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有独立的银行帐户;3、法人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区别于其它法人的标志,是它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体现;经营场所是法人有自己的业务活动和独立财产的樗;同时,法人应有自己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人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其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一个法人既然具有独立的财产,就应当独立承担自己财产范围内的全部财产责任;法人还应当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诉讼主体地位正是它民事主体地位的体现;只有具有上述四个条件的组织才是法人;这是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是法人的标准;问:什么是法人的独立财产和独立的民事责任答:法人具有独立财产是其必要的条件和基本特征,那什么是法人的独立财产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是独立于国家的财产;国家财产分为国库的财产和国家授权给机关、厂矿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这两者是必须分开的;国库财产由国家财政部作为国家代表来支配,就是说是国家直接支配的财产;第二种是由法人经营管理、支配使用的财产;过去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因此法人的债务是由国家来清偿的,利改税以后,企业法人向国家缴税,国家就不负对企业法人债务的清偿责任了,所以说法人财产是独立于国家的财产,由企业法人自负盈亏;2、是独立于主管机关的财产;在利改税以前,许多上级主管机关对企业的财产无偿调拨;而现在,利改税以后,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主管机关不能截留税收,搞无偿调拨、无偿摊派;政企分开后,主管机关只能进行行政的宏观计划领导;因此,法人财产也是独立于主管机关的财产;3、是独立于其他企业或法人的财产;任何一个法人都有独立自主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任何企业或法人不得支配其他企业的财产;如果企业法人之间,有闲置的生产资料可以转让;转让应当是有偿的,不能无偿调拨;一个先进企业帮助一个落后企业,也不能变相支配落后企业的财产;所以说法人财产是独立于其他法人的财产;4、独立于个人的财产;首先,法人的财产不是法人的领导人的财产,领导者处于法人代表地位,他支配使用法人财产,是代表法人作出的行为;其次,法人的财产也不是其成员的财产;这里的成员主要指出资人,一个人只要将财产入股,就是将财产所有权移交给了法人,而他则换回了股权即出资人也无权支配企业法人的财产;再次,法人的财产也不是职工所有的财产;法人财产同职工个人财产也有所区别;我国的企业不是工人所有,也不是“社会所有制”,因此,两者也应区分开来;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就应当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什么是法人的独立责任呢独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交给它经营管理的财产负财产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咨询外合作、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说企业的全部财产,既包括企业的因定的除外;这里所说企业的全部资金;不能够把企业法人承担责任的财产仅限于流动资金和自有资金;问:怎样区别法人的责任和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怎样区别法人的责任和法人成员的责任答:法人的责任问题是法人的一个核心问题;在确定法人责任范围时,首先应分清什么责任是由法人来承担,什么责任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什么责任由法人的工作人员自己承担;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一般说法定代表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代表法人实施的行为,其后果要由法人来承担;这里所说的一切行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代表人的身份进行活动时,法人才负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无限责任;同时应指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其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即使是非法的行为法人也应当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工作人员要承担的财产责任;这里要区别两种情况:其一,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所造成的责任,都要由法人来承担;例如,火车站工作人员对货物野蛮装卸造成的损失,由铁路部门法人承担;对职务外的行为所造成的责任,由工作人员个人承担;其二,在工作人员由法人授予代理权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代理制度的规定从事活动;超越代理权的活动由本人承担责任,未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活动由法人来承担责任;问:民法通帽是怎样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答:民法通则规定,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采用一定的法律形式进行的联合经营;在新的形势下,联营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措施,对经济体制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民法通则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主要表现在:1、明确规定横向经济联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民法通则指出,横向经济联合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是对旧的地区、部门所有封锁的突破;这就把横向联合提高到建立新经济体制的高度;2、促使横向经济联合向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按民法通则规定,横向经济联合涉及到各个领域,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生产部门之间的联合,也可以是生产部门和科技部门联合,还可以是地区联合;另一方面,除专业化横向联系外,还要以有更紧密的联营,如成立企业集团、组成新法人等;3、进一步强调了横向联合的自主原则;民法通则规定,横向联合必须建立在企业自主权的基础之上,联合必须是自主的联合、平等的联合、互利的联合;联合的内容和形式,参加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平等协商,由各方面自主决定;4、对横向联合关系注意用法律手段调整和保护;联营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纠纷,为预防和解决这些纠纷,要在法律上作出规定,对联营各方在横向联合中应有的权益加以保护;民法通则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已有一些原则规定,今后还会不断加以完善;问:我国的联营主要有哪几种形式它们各有什么特征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联营主要有三种形式,即法人型的联营、合伙型的联营、合同型的联营;它们各自有不同的特征:1、法人型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它有以下特征:1联营各方以共同出资形式或其他形式组成一个新的经济实体;2新组成的经济实体必须是企业法人,具备法人所要求的条件,独立地以新法人名义承担责任,联营各方负有限责任;这种实体不是法人的合并;3虽然新的经济实体是企业法人,但组成这个实体的联营各方必须订立协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为新法人的章程;这种法人型联营是横向联合的最紧密、最稳定形式;2、合伙型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法人合伙型联营最本质特征是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具体说它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1联营各方也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这同法人型联营是一样的;2联营体不具备法人条件,这是同法人型联营的最大不同;这种联营体成立手续比较简便,但也需登记,在法律允许的经营范围内活动;3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又与合伙不同;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一般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联营各方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应负连带责任时,才承担连带责任;4联营各方实行这种联营要有协议,就联营各方的出资额、权利义务参加管理办法、盈利分配等事项作出规定,以作为发生争议时处理总是的依据;这咱联营是半紧密型的横向联合;3、合同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独立经营的一种散型的共同经营体;民法通则第五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其特是;1联营各方没有互约出资额,也不构成一个经济实体;2在前述特点基础上,参加联营各方完全独立经营,参加联营各方都是参加共同经营的独立经营单位,没有统一的经营单位;3这个松散的共同经营体有时也有自己的名称,但不是法人;4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是一般的合同,如购销合同、承揽加工合同等;。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名词解释】1.合同自由原则:所谓合同自由原则,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之行为。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指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5.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6.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7.真意保留:所谓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又称单独虚伪表示。

8.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11.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12.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

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13.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14.权利之竞合: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而其行使可生同一结果,成为权利之竞合。

15.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帝王条款”,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应当本着诚实不欺诈、言而有信、有约必守的原则。

法律上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律上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律上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是什么?法律上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是所谓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种法律制度,在法律上,⾃然⼈的死亡有两种:⼀种是⾃然死亡,是指在⽣理上的明确⽆误的真死。

⼀种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事实上也可能死亡,也可能没有死亡。

(⼀)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定的条件 我国现⾏的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的,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之⽇起满⼆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计算。

宣告⼀个⼈死亡,关系到终⽌他的民事主体资格,须慎重从事,所以需要有较长的失踪时间。

同宣告失踪⼀样,宣告死亡也须按法定程序进⾏。

根据有关法律,宣告死亡应按如下程序进⾏:⾸先由利害关系⼈提出申请,这些⼈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母、成年⼦⼥和其他法定继承⼈、财产管理⼈、债权⼈等。

其次,由⼈民法院依有关特别程序审理。

⼈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的公告,公告为期⼀年。

公告届满后仍⽆踪者⽣存的消息时,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

(⼆)关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如单位除名、户⼝注销、继承开始、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三)关于宣告死亡的撤销 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的⽣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返回了家园。

遇到这种情况,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或者利害关系⼈申请,⼈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应恢复原有的⼈⾝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因为被宣告死亡的⼈并没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为遗产分割了财产,⾃然应当返还。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

《民法总论》必做第一章民法概述三、简答题1、民法的含义是什么?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什么?3、民法为什么是私法?四、论述题1、论述我国民法的发展。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三、简答题1、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2、概括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3、简述我国民法公平原则主要体现。

四、论述题1、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三、简答题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简述形成权及其特点。

四、论述题第四章自然人三、简答题1、宣告死亡的效力如何?2、死亡宣告撤消后的效力如何?3、监护人的职责内容是什么?四、论述题1、论述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第五章法人三、简答题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的清算的种类有哪些。

2、简述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

3、简述我国《公司法》对企业设立的规定。

四、论述题1、如何理解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三、简答题1、合伙的特点有哪些。

2、个体工商户有何特点。

四、论述题1、合伙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三、简答题2、智力成果的主要类型。

四、论述题1、试论述物的特点。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三、简答题1、民事法律行为有何特点。

2、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3、区分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的意义。

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5、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有哪些。

四、论述题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2、试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3、试论无效行为的种类第九章代理三、简答题1、代理的特点主要有哪些?2、再代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3、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有哪些?四、论述题1、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三、简答题1、诉讼时效有何特点?四、论述题1、试论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2、说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异《民法总论》必做答案第一章民法概述三、简答题1、答: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试题五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试题五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试题五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公民为失踪人须(B)。

A.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年的B.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C.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三年的D.该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可将其区分为(C)。

A.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B.主物和从物C.特定物和种类物D.可分物和不可分物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A)。

A.无效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D.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4.某甲将一台彩电赠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C)。

A.实践性法律行为B.要式法律行为C.单务法律行为D.单方法律行为5.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A)。

A.国家B.城市C.集体D.个人二、多项选择题6.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7.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B)。

A.不动产B.流通物C.限制流通物D.动产8.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D)o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9.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的方式有(ABC)oA.实物分割B.变价分割C.作价分割D.财产分割10.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可以分为(ABCD)oA.国有土地使用权B.国有林地使用权C.国有草原使用权D.国有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三、名词解释11.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12.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13.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民法(宣告失踪与原告死亡)

民法(宣告失踪与原告死亡)

(2)宣告失踪的条件
1. 必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1)下落不明: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
何音讯。 (2)法定期限: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3)2年期限的起算点:应当从最后获得自然人消息
之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战争期间从战争 结束之日起算。
(2)宣告失踪的条件
(3)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名达到法律期限。 (1)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 (2)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
时限只要求2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
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 亡的,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
(3)条件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和目的
1.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 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 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主体制度。
2.目的: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 踪人财产无人管理及其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 的非正常的状态,以保护失踪人和利害人关系的利益, 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 月。 (3)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 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财产继承关系开始。
2.婚姻关系终止。
(5)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 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 力。
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1)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者有监管职责的人 (2)其他与下落不明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注意: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

司法考试民法中必须记忆的时间

司法考试民法中必须记忆的时间

司法考试民法中必须记忆的时间司法考试的老话“得民刑者,得天下”的真理不容置疑。

而民法内容庞大,体系繁杂,尤其是很多时间的概念,很多考生无法准确记忆,因此,本网为各位考生总结了民法考试中的18种时间记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法院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接到通知不服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宣告失踪: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公告期3个月;宣告死亡:①下落不明满4年;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③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意外,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0,公告期①②为1年;④为3个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期间1年,《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4、“狭义无权代理”、“限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相对人的催告权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通知”。

5、诉讼时效:①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

②四种1年诉讼时效: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毁损或被丢失的。

③3年诉讼时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④4年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6、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7、留置权人指定的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无约定。

8、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该请求权消灭。

9、遗失物的公告期6个月。

10、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期间1年(登记之日,恢复自由之日)。

11、继承权诉讼时效2年,自有人否认他的继承权之日起,最长保护期20年自继承开始之日。

12、所有人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

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宣告死亡是我国的一种法律制度,也就是在自然人下来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时候,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1、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通常,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4年,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在意外事件中,下落不明的期限缩短为2年。

在这里,战争不属于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为战争结束之日。

2、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下列人员可以提出死亡宣告申请,但死亡宣告申请权有一定的顺序限制:(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

前一顺序总比后一顺序人在人身方面与被宣告死亡人更亲密,所以前一顺序人没有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情况下,后一顺序人无权提出申请;同一顺序有人提出宣告死亡,有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

申请人应向法院递交死亡宣告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被宣告死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关系、下落不明的原因及时间、有关单位出具证明等。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自然人在自然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以死亡人为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结束,而且具有不可逆返性。

相比之下,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只是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以原来的住所为中心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在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的情况下,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因宣告死亡而无效;如果其实际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果相抵触的,以实际实施的行为为准。

2、结束婚姻关系。

死亡宣告作出后,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当然的解除,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

但如果其配偶没有再婚,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情况下,婚姻关系自然恢复。

3、开始继承法律关系。

死亡宣告作出后,产生以被宣告死亡人为被继承人的继承法律关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了结被宣告死亡人的其他财产关系后,继承人可以分割剩余财产。

民法总论笔记——于飞-(30130)

民法总论笔记——于飞-(30130)

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意义一、民法与民法学(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语源----市民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因民事而形成的、平等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1)财产,指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2)静态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3)特征:利益与主体可以分离3、人身关系(1) 人格关系(2)身份关系(3)特征:利益与主体不可分离。

(三)民法的分类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

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1、罗马民法(1)十二铜表法(2)民法大全(3)罗马法复兴2、近代民法(1)近代民法的法典化(2)近代民法模式A、抽象平等的人格B、私的所有C、私法自治—意思自治D、过错责任3、现代民法(1)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受限制:(3)意思自治受限制(4)无过错责任: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1)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系。

(2)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二)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1、古代中国无实质上的民法2、清未修律:3、民国民法:4、建国以后的民法编纂:三、民法的体系(一)法国式法学阶梯式(二)德国式学说汇纂式,潘德克吞式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一)民法的本质1、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2、民法是私法(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2)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意义A、实践意义:B、认识意义:C、私法优位主义与公法优位主义:D、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3、民法是权利法4、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二)民法的本位1、义务本位:2、权利本位3、社会本位4、中国民法之本位五、民法的渊源(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中不同的渊源(三)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克服(四)我国民法的渊源1、直接渊源:(1)绝对效力的直接渊源(2)相对效力的直接渊源2、间接渊源六、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的效力1、时间效力(1)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新法废除旧法原则2、对人效力3、对地效力(二)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无具体规定可适用原则性条文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一、概念与作用(一)概念(二)作用1、立法指导原则2、主体行为准则3、解释法律的准则4、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二、民法基本原则(一)权利神圣原则:(二)身份平等原则:(三)意思自治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1)诚实信用的含义(2)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A、罗马法B、法国民法典C、德国、旧中国民法典D、日本修订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3)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4)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5)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六)公序良俗原则:(1)功能:同样是对法官的授权规范(2)效果: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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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育民法总论 pdf 民法总论(自己整理的)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民法总论(自己整理的)”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 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概念: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2.条件:(1)必须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的状态(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

意外事件为3个月。

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到失踪人居住地或最后居住地申请(4)法院受理与宣告。

公告期为3个月。

3.撤销: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e.g.各个失踪,弟弟代管财产,股票涨,收益归国家所有。

财产代管人无权经营处分使用财产,除财产会腐烂变质外。

损失由财产代管人负责,盈利的非法所得归国家所有。

e.g.甲下落不明,乙为债权人拿走甲的摩托车甲父母无权阻止,除非宣告甲失踪。

二.宣告死亡1.概念: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条件(1)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a:满4年;b:意外事故满2年;c: 战争结束之日)(2)利害关系人申请:(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必须按此顺序申请(3)法院受理与宣告,公告期1年,意外事件3个月,3.死亡日期:△判决书为准。

△没有判决书,以宣告日为准。

△判决书与实际死亡时间不一致,以实际死亡时间为准。

△公告期届满30天内,任何一天都可以作为宣判死亡的日期。

4.撤销: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婚姻关系:配偶再婚后离婚的不恢复。

一直未婚的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子女收养关系:子女已被收养的,可申请撤销,但必须做适当补偿。

△财产返还:善意以尚存利益为准,恶意以原物返还或者赔偿。

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一.居住地: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论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3篇)

论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宣告死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解决下落不明人的财产继承、婚姻关系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即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财产、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法律上的变更。

三、宣告死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被宣告死亡的人必须下落不明。

下落不明是指被宣告死亡的人离开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去向不明,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

2. 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达到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3. 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四、宣告死亡的程序1.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载明被宣告死亡人的基本情况、下落不明的事实、申请宣告死亡的原因等。

2.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被宣告死亡人的基本情况、下落不明的事实、申请宣告死亡的原因等。

3.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财产、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法律上的变更。

五、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被宣告死亡的人不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终止。

2.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法律上的变更。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债务由继承人清偿。

3.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解除。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关于宣告死亡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关于宣告死亡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关于宣告死亡(1)三种情形①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包括战争中走失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③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没有时间的限制;)此证明不能表示其在民法上已经死亡,必须进行死亡宣告。

(2)公告期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即使是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没有机关证明)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3)申请人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有先后序位之分,前不申请后不得申请,不得协议改变(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4)死亡日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即判决生效之日◆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5)宣告死亡的效力①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丧失人亡②婚姻关系自然结束妻离③配偶取得单方送养孩子的权利子散④财产继承立即开始家破(6)撤销判决的效力a.婚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b.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总则对宣告死亡的时间是怎样确定的?

民法总则对宣告死亡的时间是怎样确定的?

Kneeling to finish the path you choos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对宣告死亡的时间是怎样确定的?要判断死亡的时间,可以通过法医鉴定尸体来确定。

若当事人失踪,无法找到尸体,死亡日期便可和判决生效的日期一致。

经常出现失踪当事人多年未出现在人们视野范围达到一定期限,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案例。

出现情况,民法总则对宣告死亡的日期是如何界定的?365找到了相关资料:要判断死亡的时间,可以通过法医鉴定尸体来确定。

若当事人失踪,无法找到尸体,死亡日期便可和判决生效的日期一致。

经常出现失踪当事人多年未出现在人们视野范围达到一定期限,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案例。

出现情况,民法总则对宣告死亡的日期是如何界定的?民法总则对宣告死亡的时间规定《民法通则》将宣告死亡的判决做出之日视为被宣告死亡之人的死亡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第43条仍然维持了相同的规范模式,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宣告死亡的判决做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一、关于受益人保护问题被宣告死亡者死亡时间的确定事关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权益的保护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施行以来的我国法上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从某个自然人下落不明之时,最短要经过2年3个月的时间(在一般的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这个期限则是5年3个月),而通常的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往往只有一年或两年。

如果以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作为死亡日期,在很多情况下,由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已经届满,受益人根本不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

为了解决事务中出现的这种情况,《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下落不明之日”的法律效果《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在“死亡之日”之外,又赋予了“下落不明之日”重要的法律效果,这一规定,就是为了解决《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机械地将宣告死亡的日期与死亡宣告判决做出的日期二者等同起来所导致的弊端。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14:宣告死亡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14:宣告死亡
北辰光法务
法条解构
中国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典解构理论
1-14 宣告死亡
定义 性质 特征 分类
一般情形 特殊情形
宣告死亡的优先 适用
主体
客体 内容
概念
适用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 1、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 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 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 院应当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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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构
中国民法典解构理论
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 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 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2、宣告人:人民法院 自然人的死亡状态 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程序
死亡日期
民事主体资格消 灭 自身行为的效力 死亡宣告的撤销
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 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 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1、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 告之日起消除。 2、财产继承。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 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2、撤销后果: (1)婚姻关系: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 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 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 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3)财产关系: ①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取得其财产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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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2017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宣告死亡
的要点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

下面凯程考研为大家分享的是2017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宣告死亡,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1、宣告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死亡宣告的撤消: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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