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之评介——兼与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比较
中美审前程序区别
中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审前准备程序,也称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审前准备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从程序到实体都作好充分的准备,防止一方当事人突然袭击,确保庭审活动的集中、顺畅进行,这是各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共同性原则。
从美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准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但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这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
正文审前准备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先期步骤,其设计适当与否关系着诉讼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益。
基于当前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背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同的差异,以及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审前程序设计的精巧性和实用性,本文将中美两国现行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做一比较,以期有助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审前程序由诉答程序、证据开示程序、审前会议构成。
该规则已被大部分州所采用故可视为一般情况下,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体现为此三部分内容。
在我国,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主要包括如下活动:1、送达起诉状,通知被告提出答辩状并送达;2、告知当事人台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接受回避申请;3、全面了解案情,调查、收集证据井予以审查核实;4、追加当事人,同时,在调解原则指导下,调解活动也贯穿于准备程序中。
总体比较起来。
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结构严谨脉络清晰,而我国审前程序结构较松散。
为研究方便,下面即以美国审前程序作构架展开。
一、讼答程序诉答程序与我国民事诉讼中“送达起诉状,通知被告提出答辩状井送达”有类似之处,其具体内容为: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诉状内容和形式必须合乎法律规定;法院接受诉状并由书记官签发传票交予原告律师由其向被告送达;被告接到诉状副本及传票后应在二十日内提出抗辩,包括程序上的抗辩及实体上的答辩,前者指申请法院做出即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种程序上抗辩一般基于该法院无管辖权或原告未能提出适法的诉讼请求等程序上的事由;如果被告未提出引抗辩或虽提出而未被接受,则可提出实体答辩,即针对原告主张事实、证据、请求,提出相反的事实和主张。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解读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解读首先,在制度设计方面,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主要包括审查工作机构,审查法律依据,审查程序等多个方面。
首先,我国设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检察院作为司法审查的机构,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而美国则没有设立类似的中央审查机构,而是将司法审查交由各地法院进行。
其次,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主要依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司法机关的审查权力进行了明确规定;而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则主要依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公民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侵害。
其次,在法律依据方面,两国的司法审查制度都是基于法律的原则进行的,但具体的法律依据存在差异。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主要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其中刑事诉讼法对审查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而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主要依据美国宪法和相关司法判例,对个人权利和自由进行了保护。
再次,在审查方式方面,两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存在一些差异。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检察机关审查的审查方式,主要注重于案件的实质审查;而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则更加强调对案件程序的审查,以确保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最后,在外部监督方面,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存在一些制衡机制,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例如,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调查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需要经过审查机关的审查;而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则更加强调对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确保司法审查的公正和中立。
综上所述,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在制度设计、法律依据、审查方式、外部监督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注重对案件的实质审查,强调审查工作机构的作用;而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更加关注对案件程序的审查,强调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对于两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为我们深入了解司法体制的发展和提供有益的参考。
美国评估准则与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比较
●娇 京/ 董娇尉 红 文
我 国 资产 评 估 准 则 的 比较
0 提要 : 我国资产评估存在着基本理论不成熟、 体系不完善 , 行业法律法规制定滞后, 评估
机 构 体 制 不 完善 , 估 人 员职 业 道 德 和 风 险意 识 亟 待 强 化 等诸 多 问题 , 重 制 约 着 我 国 资 产评 评 严
( ) 业 道 德 准 则 的 比 较 二 职 在 我 国 , 业 道 德 准 则 与 业 务 准 职
则 和 具 体 准则 两个层 次 ; 务 准 则分 业
为 本 准 则 、 体 准 则 、 估 指南 和 具 评
指 意 见 个层 次 ,从 评 估 师 行 为 、 、 I 流 、 同 资 产 类 型 、 同 经 济 务 不 行为 等方 面进 行 r规 范 。资产 评估 具 体 准 则 通 常 分 为程 序 性 准 则 和 专业 性 准 则 两 部 分 , 具 指 导性 ; 史 资产 评 估 { 南 包 括 刈特 定 评估 日的 、 定 资 { 彳 特 广 类 刖 评 似 、 以 及 刘 评 估 中某 砦 : I 务 重要 事 项 的 规 范 , 具 针 对 性 ; 产 更 资 评 估 指 导 意 是 针 对 资 产 评 估 业 务 中 的某 些 具体 问题 的 指 导性 文 件 , 更
体 系 中将 资产 评 估 职 业 道 德 准 则 与
资产 评估 业 务准则 并 列安 排 。而在 美 国, 职业 道 德 准则 属 于 规则 中 的一 部 分 。我 国职 业道 德准 则 可分 为职业 道
德 基 本 准 则 和 职 业 道 德 具 体 准 则 两 个 层 次 , 注 册 资产 评 估 师基 本 职 业 从 道 德 方 面 的要 求 、专 业 胜 任能 力 、 与
中美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比较
中美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比较作者:史立华来源:《商场现代化》2014年第17期摘要:本文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的资产评估准则中的基本准则,找出准则的异同,对我国的准则制定和运用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促进我国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中美比较一、中美评估准则的发展历程美国早在19世纪中后期,由于市场经济和股份制的发展和盛行,企业间合并、分立、作价的要求越来越多,于是对资产评估的需求日益强烈。
1896年,美国最大的资产评估公司,美国资产评值联合公司成立。
美国1987年颁布评估准则,1989年1月30日,评估促进会下设的评估准则委员会正式成立。
自其成立后,几乎每年美国评估准则都会进行修订和增补。
从1991年到2000年,为进一步指导执业,又相继颁布了10条评估准则说明。
2006年美国评估促进会与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签署麦迪逊协议。
协议认为,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冲突关系,在实际执业中互为补充,遵循任何一个准则所得出的评估结果趋于一致。
这标志着美国评估准则体系以及与国际接轨,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各国评估准则制定的重要参考。
我国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这是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首个官方文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1993年成立,并在1995年作为代表加入了国际评估师协会,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初步建立。
但是在这个时期,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刚刚诞生,仍不具备制定准则的条件。
1996年,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将制定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列上议程,后又多次征询业界意见,召开研讨会。
2000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合并,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工作由中注协全面接管,基本形成了资产评估准则的框架体系,为评估准则的出台打下了基础。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在资产评估中的比例大幅增加。
尤其在证券市场,关于无形资产的关联交易大量发生,使得无形资产评估难度增加,社会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的争议也日益加深。
从美国审前程序看我国审前程序之改革
也有一定程度 的体现 , 但从 民事诉讼法第 6 5条法 院具有依职
关于审前程序 的改革 ,我 国司法实践 中的探索并不少 。 权 调查取证 的规 定中可以看 到 ,我 国民事诉讼 的 目的从根本
20 0 2年 5月 8习 , 沙 市雨 花 区人 民法 院率 先 在 湖 南 省 推 出 上 仍 然 是 满 足 维 护 司 法 秩 序 的 需 要 。 长
优势而忽视了其与我国制度 的不可磨合性 。 对于一项制度 , 我 在诉讼 中探求事实的真相 , 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不可否认 “ 们往往只看到的是该制度在 其特定 的背景下所产生及发挥 的 地 、 深刻地影响着诉讼活动 , 甚至决定 了其运作的机制。 虽然 , 重大作用 , 而忽视 了其是否与我 国制度背景相适 , 能否在我 国 越来越多的人倡 导 “ 程序正义” 在诉讼 中的贯彻 , 且在 实践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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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美 国审 前 程序 看 我 国 审前 程序 之 改革
金 莹
( 浙江 工业 大学 法学 院 , 江 杭 州 30 2 ) 浙 10 3
【 摘 要 】 于 外 国诉 讼 理 论 和 制 度 的研 究 , 国 学者 长期 以来 采 用 的 是 比较 的研 究 方 法 。他们 通过 对 外 国诉 讼 制 对 我
认 为 , 于 国外 的 制 度 不应 该 盲 目地 移 植 , 别 是 在 根 本 的诉 们 只能从现存的制度 中去探究其所反映的价值导 向所在 ,而 对 特 讼 模 式 不 同的 情 况 下 ,更 不 能 只 看 到该 制 度 在 实施 中 的诸 多 非 从 应 然 性 角 度 出 发 去 设 定 应 该 具 备 的 目的 。 我 国一 贯 坚持
中美民事诉讼制度比较
中美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观《费城故事》有感10法学(1)梁竹鹏 H10720132看完《费城故事》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美国人似乎总爱没事找事;一点点小事就找律师找法院,这不是浪费司法资源嘛。
然而,仔细一想我们发现这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法律是公正的,公民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最正确的方式,这就是美国民事诉讼与中国的最大不同——美国人“好诉”。
这在我们中国是不可想象的,我国的民事诉讼原则是不告不理,虽然美国也是不告不理,但在我们的观念中,法院是迫不得已才要去的地方,要不是自己有莫大的冤屈是绝不会主动走进法院的,哪怕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然而我们在影片的开头就看到,社区居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因为他们认为建筑公司的施工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伤害(影片中可以看出是很小的伤害),这在中国几乎是不能发生的,我国的建筑施工随处可见,到处都是尘埃滚滚,噪音隆隆,但我们没有发现有人因为这个而向法院起诉的,顶多打个报警电话或者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当然,除了发生严重的侵权行为。
在美国,私人诉讼是执行公共法律的方法之一,当涉及众多的小额请求时,私人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得损害赔偿或对于个人权利的维护,而更多甚至全部在于使做错事的人通过付出代价而为社会福利做出贡献。
比较典型的诉讼制度包括滋扰公众诉讼与集团诉讼。
而在中国民事诉讼的目的还是在于个人权利的维护。
滋扰公众诉讼指对一般公众的权利造成不合理的干扰,这种权利可以是通行、安全、健康、便利及环境等方面的。
影片开头的社区居民诉肯多建筑公司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滋扰公众诉讼。
除此之外,中美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无律师代理及法官角色比较随着影片剧情的发展,安迪被所在的律师事务陷害解雇,因为他的老板发现了他感染艾滋的事实。
而安迪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美国的法律,便到处寻找律师试图将他的老板告上法庭。
在安迪寻找律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美国和中国民事诉讼的又一不同点,那就是美国的民事诉讼几乎都有律师代理,而我国的民事诉讼大多数没有律师代理。
中美诉讼程序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美诉讼程序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2011-10-24) 点击数:571中美诉讼程序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项延永一、美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美国的刑事诉讼是典型的“对抗式诉讼”,在这种诉讼结构中,法庭的审判活动是以控诉、辩护双方律师的积极活动为核心内容,被告人则处于自己一方证人的地位,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评判双方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则,最后法官向陪审团作提示性总结,由陪审团来裁判被告人是否有罪。
其基本程序规则为:(一)审前程序1.逮捕。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被警察知晓的,警察有权进行逮捕。
逮捕分为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两种。
前者必须由侦查人员提交签发令状申请书,经治安法官审查确认存在“合理根据”然后签发逮捕令,由警察或其他执法人员执行。
后者是指由于情况紧急,事先未取得治安法官签发的逮捕令而进行的逮捕。
2.决定指控。
执行逮捕的警察在逮捕嫌疑犯后必须填写一份逮捕报告,交由检察官审查。
检察官根据现有证据是否充分来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如果证据不充分则释放嫌疑人或进行继续调查。
在决定是否起诉方面,美国的检察官享有很大的自由度和决定权,他可以决定是否提出刑事指控,以什么罪名提出指控,提出多少指控,在什么水准上提出指控。
3.提交控诉书和诉辩交易。
检察官在决定对某人提起指控后,存在两种处理案件的方式,一是提交法院审判,二是进行诉辩交易。
诉辩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最具有特色的制度。
美国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通过诉辩交易审结。
诉辩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辩护律师在检察官向法庭提出公诉前,私下进行商量,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
被告人答辩有罪,检察官则相应地减少控罪或降低控罪幅度或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建议。
控辩双方一旦达成协议,法院便不再对该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
美国的诉辩交易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指控交易,即检察官允诺以比原来指控要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换取被告人对后一指控作有罪答辩的交易;二是罪数交易,指被告人犯有数种时,检察官许诺指控较少的罪名,撤销其他罪名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交易;三是刑罚交易,指检察官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换取被告人对某一罪名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论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及对其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借鉴作用
民事诉讼法论文论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及对其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借鉴作用——《十二怒汉》观后感戴澧兰法学1003班10261053论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及对其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借鉴作用——《十二怒汉》观后感排除偏见并不容易,每遇到一宗案件,要揭露真相并非易事。
我不清楚事情的真相,也许没有人知道,我只想为清白者辩护。
我们所讨论的各种可能也许是错误的,也许我们使有罪的人逍遥法外,我不敢肯定。
也许有人可以做到。
但我们有合理的质疑,这对法律十分重要。
我们的责任重大,我们拥有伟大的民主。
我们被认可和信任为真正无辜的人洗脱嫌疑。
我们拥有权力,这是我们强大的原因。
.——题记一、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获得柏林电影节金熊奖的电影《十二怒汉》,讲述的是一个有关美国陪审团的故事。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由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组成。
大陪审团的职责是根据其掌握的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小陪审团主要负责判定刑事案件的被告是否有罪及民事案件的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这个影片中的反映的是小陪审团制度。
在美围,年满2l周岁的合法公民都有机会担任陪审员。
在确定陪审团候选人时,根据选民登记手册、电话簿、汽车号码牌等信息,法官的助理秘书随即抽取出候选人名单。
接下来由法官与双方律师选出陪审员与若干候补陪审员。
在正式开庭之前,法官会以书面形式向陪审员介绍注意事项,众多的注意事项旨在保障陪审员可以在不受他人影响的情况下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判。
米勒奇法官曾说过:“我在开庭前会对他们说,我知道大家没有受过法律知识的专门训练,你们需要做的,就是依据自己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做出是否有罪的判决。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相对优点及其对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借鉴意义1、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开美国陪审制度规定,法庭审理案件时,警察、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会搜集和甄别证据,最终,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分工泾渭分明。
比较视角下中美资产评估准则差异原因
比较视角下中美资产评估准则差异原因首先,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存在显著差异。
美国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基础,其注重以判例法为主要依据,对资产评估的法律规定相对灵活。
而中国法律体系以民法为主,更加注重法律的具体条文,对资产评估的规定较为具体和严格。
这种法律体系的差异导致了中美资产评估准则的差异。
其次,中美两国的经济制度存在明显差异。
美国实行的是自由市场经济制度,市场主导经济作用较大,市场参与主体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美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
而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资产评估的监管较严格。
这种经济制度的差异也体现在资产评估准则上。
此外,中美两国的会计理论与实践存在差异。
美国的会计准则以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简称GAAP)为主,而中国的会计准则则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会计准则为主。
这两种会计准则在资产评估方面的要求和规定上存在差异,导致了资产评估准则的差异。
此外,由于两国在会计实践和审计监管方面的差异,也间接导致了资产评估准则的差异。
再者,中美两国的财务报告要求存在差异。
美国的财务报告要求更注重公开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更注重市场信息的披露。
而中国的财务报告要求更注重政府监管和税收管理。
这种差异会直接影响到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和执行。
此外,中美两国在文化、法律传统、审计监管机构等方面也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也会在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中美两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两国的法律体系、经济制度、会计理论与实践、财务报告要求等多方面因素的差异所导致的。
在不同的背景下,各个方面因素的不同作用程度也会产生变化,从而影响了两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差异。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是最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两个体系。
然而,两个体系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显著的不同点和差异。
本文就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作出详细的说明。
一、审判权和审查权的差异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最显著的不同之一就是审判权和审查权的差异。
在中国,全社会认为审查权较强,而在美国,则更加看重审判权。
这是由于两个国家的政治和文化背景不同而带来的影响。
在中国,行政机关对司法系统的影响力相对较大,往往由政治手段来约束司法的独立性和独立判断权。
而在美国,宪法对司法系统的制度设计非常明确,明确规定法官要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保证司法独立性。
二、司法程序的不同中国和美国还存在着司法程序的显著不同。
在中国,审判程序相对复杂,并且需要满足各种条件和规定。
但是建立在这些规定之下,致力于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框架是比较强大的。
美国使用刑事诉讼机制处理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则使用民事诉讼机制。
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诉讼,美国的程序都相对简单、灵活、灵敏、快速和公开,以求尽快解决争端,并确保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三、保护人权的差异人权是所有政府、机构和团体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中国和美国在保护人权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中国,我们非常注重社会稳定和整体发展,以维护稳定和社会检查为重点,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用来保护公民权益的。
但是,人权问题在中国政治体制中不如美国那样特别重要。
美国政治体制中非常重视人权的保护和尊重。
美国的宪法保护了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人权的利益超过了政治力量的利益和初衷。
因此,在美国,人权问题是成为司法权的优先考虑因素。
四、对应权利和义务在司法过程中,权利和义务也是区别中国和美国的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节点。
在中国,被告的权利表面上得到了充分保护,但在实际中,司法程序中的可能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
这可能与中国当前政治环境、文化背景、社会制度等诸多因素有关。
在美国,权利和义务概念协调,具有很高的实效性。
中美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制度比较研究中美注册制和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
注册制是指企业通过向监管机构注册以获得发行上市资格的制度,而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则是指企业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前需要经过审核的制度。
在历史上的发展角度来看,中美两国的发行上市制度有着不同的发展路径。
美国的上市审核制度可以追溯到1933年通过的《证券法案》,而中国的上市审核制度则是在1990年代初期才开始建立的。
中美两国的监管机构有所不同。
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国家级的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资本市场。
而中国的证监会也是负责资本市场监督的机构,但在其前身筹备期间,它也曾是一个部级机构,只是在2003年才升格为国家级。
中美两国的注册制度也有差异。
在中国,企业在申请发行上市前需要提交大量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章程、财务报表、企业发展历史等。
而在美国,企业需要在提交上市申请之前首先进行一轮“预登记”,包括向SEC提供一系列的资料和信息,并接受其审核。
只有通过预登记的企业才能提交正式的上市申请。
在审核标准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美国的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财务状况和企业治理等方面的要求。
而中国的审核标准则相对较为复杂,需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社会责任履行等方面的因素。
两国的发行上市审核时间也略有差异。
在美国,一般情况下,企业从提交上市申请到获得批准需要约6-9个月的时间。
而在中国,由于需要考虑到企业的复杂情况,审核时间一般相对较长,可能需要1-2年的时间。
中美两国的注册制和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在历史发展、监管机构、注册制度、审核标准和审核时间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不同的制度设计也反映了两国在资本市场发展和监管方面的不同理念和实践。
中美两国可以通过比较学习对方的经验,不断完善自己的制度,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中美审前程序比较研究
定 。纵观各学者的论著 , 目前对于审前程序 的界定仍不甚明
确, 即审前程序界定 的标准仍不甚清晰。 从广义上来讲 , 开庭 审理之前 的程序 都是 审前程序 , 但笔者认为 , 从严格意义 上
按 照《 联邦民诉规则》 1 第 6条第 3款 的规 定 , 审前会议
一
、
审前程序 的界定
一
事人互相 了解各 自的证据 , 固定下来 , 并 为庭审做准备。但这 程序也很容易被滥用以致当事人利用这一程序拖延诉讼 。
要客观地介绍审前程序 , 必须对审前程序的概念做一界
证据开示主要的方式有笔录证 言 、 质问书 、 查验文件 、 身体 和
精神状态的检查 、 自认 。 中除笔录证言外 , 其 质问书和查验 文
一
形成的文件或确定 的事实在庭审 中具 有拘束力 , 从英美法系
来看 , 则可以形成终结点 ( 终止诉讼 ) 。而且总的来说 , 审前程 序还形成 了公认的功能 , 主要 包括以下 三个方 面: 其一是整 理和固定争点 , 其二是 固定证据 , 防止证据突袭 ; 其j是促进 审前 和解 , 减少进人庭审案件的数量。从最早 的制度设计来 看, 这一功能是前两个 功能 的附属 , 实现 了前 两个 功能就客
的准据法应做 出申请人胜诉 的判决的 ; 其二 , 不应诉判决 。 其 适用的范围是 被告从不 到案或不对原告的起诉 书做 出答辩 , 或被 告曾经到 案但不做成正式的答辩 书或 审理 时不 出庭 , 或 者被告在审前程序 中不服从法院做出的某项裁定 , 法院作为 处罚而做 出不应诉判决 ; _ 自愿撤销诉讼或驳 回诉讼( 其 二, 亦
20 年第 2 期 09 6 总第 6 4期
中美审判制度对比
我国自1949年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也决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国体的指导下,确定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应的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单一制国家。
在这样的国体与政体下,所产生的司法制度也有其独特之处。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同时也是一步步按照历史的发展轨迹走到了社会主义。
而另一个具有无比强大的力量的美国,又是如何呢?美国没有长久的历史,曾经只是英国的一个殖民地,自华盛顿带领美国人民建立起美利坚合众国,自此至今,美国成为了世界上少有的超级大国。
由于美国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又因为其独特的国情,决定了美国是一个由资本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司法制度更是有着自己独特的地方在。
所以本篇文章旨在说明中美司法制度下的审判制度的差异或者不同。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那么下面就从,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等方面对中美审判制度作一个对比学习。
中国法院的设置:美国法院的设置: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联邦法院是由美国宪法授权的,适用国会颁布的法律;州法院是由州宪法授权的,适用该州和当地政府颁布的法律。
这种双重法院体系是美国法院体系一种独有的创新的特征。
全美包括联邦法院和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5个属地的分立法院系统。
这些不同的法院系统每年审理大约1亿起案件,绝大多数案件在州法院审理。
区分案件由州法院审理还是由联邦法院审理,有许多复杂的规定。
其中联邦法院仅审理以下3类案件:1、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讼争的“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2、双方当事人系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讼争数额达1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3、联邦其它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浅析美国早期中立评估机制(ENE)在中国诉前调解中的构建
浅析美国早期中立评估机制(ENE)在中国诉前调解中的构建作者:周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5期摘要:诉前调解随着中国当前诉讼大幅增长而产生,如何更多的利用诉前调解解决纠纷,如何进一步吸取美国ADR制度中的精髓来优化我国目前的诉前调解体系成了摆在法院的一道难题。
本文就美国ADR中的早期中立评估机制为切入口,分析了其基本程序、优点、借鉴之处,同时结合了作者在法院立案庭的五年的工作经验,将早期中立评估机制在目前我国的诉前调解体系中进行构建。
关键词:美国中立评估机制诉前调解作者简介:周晨,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07-02随着二战的结束,经济的发展,美国进入了“诉讼爆炸”和“诉讼膨胀”的时代,司法ADR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逐渐兴起,ADR在消除诉讼迟延,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具体说来,ADR包括了“小型判决”(Mini - trial) “简易陪审团审判”( S ummary Jury Trial)等推荐性ADR “终局性提交裁决”( Final offer Arbitration) 和“出租法官”(Rent - a -judger)两种的决定型豍,在此,本人以建议型ADR早期中立评估机制(EARLY NEUTRAL EVALUATION)为切入口,谈谈该类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的构建。
一、ENE的程序介绍1985年由美国加州北区法院创建出第一例早期中立评估程序,该程序是在审前阶段本人把所有当事人和他们的代理人召集在一起,提出案件的摘要。
对于案件所涉及问题由有丰富经验的中立人提出无约束性评估和案件计划的指导,如果当事人要求,还可以提供其他帮助。
早期中立评估属于建议型ADR,即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接近于裁判的法律意见,促使当事人权衡利弊后选择以和解解决纠纷。
中美国民间审计准则的比较与借鉴
中美国民间审计准则的比较与借鉴作者:江岭,李娇琰来源:《时代经贸·北京商业》 2018年第4期引言审计准则作为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所需遵守的规章制度,其确保审计的基本工作正常稳定高效的进行。
现如今,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活动愈加紧密,在审计准则上采用国际化标准变得不可避免。
这也意味着我国应该学习借鉴他国审计准则制定中的先进经验,进而推动我国审计的发展,逐渐做到与国际审计准则接轨。
美国的民间审计发展较早,美国注册会计师颁布的《一般公认审计准则》对国际审计准则的建立产生了巨大影响。
同时,因为我国和美国在各个方面所处的环境均有所不同,所以在审计准则的制定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因此,美国的民间审计在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发展方面有很多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三、美国民间审计准则对我国的启示(一)制定更有创新性及前瞻性的审计准则美国民间审计准则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及前瞻性,能够在问题发生之前制定出具有指导意义的准则并进行解释说明。
中国审计市场日渐成熟,事件推动审计准则改革或跟随国际趋势已无法满足现有市场的需要。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制定和修改应该更具有创新意识和指导作用,才能够有效避免问题出现到准则生效期间的空白期,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健全法律制度,加强普法教育对比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可以发现美国民间审计准则针对风险的内容比较少。
这是因为美国较早在法律层面承认注册会计师,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支持度较高,审计工作的质量也较高。
我国的审计准则与美国相比之所以更详细具体,原因可能是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相对较低,面对问题及风险的分析和解决能力还不够强。
对此,我国应该健全审计准则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公众的普法教育,使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为民间审计打造出更加有助于工作的环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程度。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普法教育,这样能够从根本上减少舞弊、披露和报告重大的欺诈事件的发生。
中美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比较
中美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比较本文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的资产评估准则中的基本准则,找出准则的异同,对我国的准则制定和运用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促进我国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标签: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中美比较一、中美评估准则的发展历程美国早在19世纪中后期,由于市场经济和股份制的发展和盛行,企业间合并、分立、作价的要求越来越多,于是对资产评估的需求日益强烈。
1896年,美国最大的资产评估公司,美国资产评值联合公司成立。
美国1987年颁布评估准则,1989年1月30日,评估促进会下设的评估准则委员会正式成立。
自其成立后,几乎每年美国评估准则都会进行修订和增补。
从1991年到2000年,为进一步指导执业,又相继颁布了10条评估准则说明。
2006年美国评估促进会与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签署麦迪逊协议。
协议认为,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冲突关系,在实际执业中互为补充,遵循任何一个准则所得出的评估结果趋于一致。
这标志着美国评估准则体系以及与国际接轨,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各国评估准则制定的重要参考。
我国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这是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首个官方文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1993年成立,并在1995年作为代表加入了国际评估师协会,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初步建立。
但是在这个时期,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刚刚诞生,仍不具备制定准则的条件。
1996年,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将制定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列上议程,后又多次征询业界意见,召开研讨会。
2000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合并,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工作由中注协全面接管,基本形成了资产评估准则的框架体系,为评估准则的出台打下了基础。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在资产评估中的比例大幅增加。
尤其在证券市场,关于无形资产的关联交易大量发生,使得无形资产评估难度增加,社会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的争议也日益加深。
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中国证监会的限时要求下,由中注协和财政部专家的联合制定,以中注协的名义于2001年7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资产评估准则。
中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比较
中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比较
陈权
【期刊名称】《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1(000)001
【摘要】中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别属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两者无论在结构上还是在制度精神上都截然有别.文章通过对两种程序基本内容的双向比较,力图揭示彼此间的差异以及由差异所反映出的意义所在.
【总页数】3页(P66-68)
【作者】陈权
【作者单位】福建省土地登记直属站,福建,福州,35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2
【相关文献】
1.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 [J], 钱珍;
2.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 [J], 任玲
3.中美民事诉讼准备程序之比较研究 [J], 周建洪;黄民
4.合理建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比较研究 [J], 杨晓迪
5.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听证制度构想——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改革新思路 [J], 杨虹;陈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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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_德国_中国民事审前程序比较分析_宁宇龙
东方智慧 Oriental wisdom一.美德中三国审前程序现状1.美国审前程序美国的审前程序主要包括三个基本阶段,即诉答程序(pleading)、发现程序(discovery)和审理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1)诉答程序它指的是当事人之间交换诉状和答辩状的程序。
该程序要求被告必须作出答辩,否则法院即可作出缺席判决。
1而且整个诉答程序没有整理争执焦点的功能,仅限于向对方发出通知并提醒其抗辩,因此纯粹程序性的色彩更浓了。
2(2)发现程序在1938年《地区法院规则》(以下称《规则》)出台前,美国的民事诉讼仅由诉答程序和开庭审理两个阶段组成。
《规则》出台之初,发现程序完全由当事人绝对主导,但当事人容易滥用此程序来拖延诉讼,因此1980年和1983年美国对发现程序进行了两次改革,主要是加强了法院对发现程序的监督和控制。
(3)审前会议前面提到的1983年《规则》的修改专门新规定了审前会议,加强了书记官或主审法官对民事诉讼的管理权。
审前会议的目标主要是加速处理诉讼、建立连续控制诉讼的管理体制、减少不必要的审前活动、提高开庭审理质量和促进案件和解。
3审前会议要协商的事项主要是在发现程序的基础上更加明确争点有关的事项、以及和解或利用替代诉讼解决机制的可能性等。
2.德国的审前程序《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法典》)规定了具体的两种审前程序供法官选择适用。
(1)初步审理根据《法典》第275条规定,法官一旦选择此审前程序,则应当在审查原告的起诉状后就决定第一次开庭即口头辩论的期日并通知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按期出庭。
双方在第一次开庭前可以通过交换答辩书、再答辩书等文书进行准备。
(2)书面的准备程序《法典》第276条具体规定了“书面准备程序”,法官如果选择此程序,则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同时必须催促被告决定是否进行辩护,并规定提出答辩状的日期。
被告如果决定抗辩就必须在法官规定的日期内提出答辩。
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异同之比较(1)
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异同之比较(1)【摘要】中美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既具有相似之处,也存在着区别。
本文主要从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审计范围和审计结果的处理三个方面作了比较,并就如何完善中国国家审计在这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作了简略的论述。
Abstract:ThereissimilaritybetweentheLegalSystemofSi no-USgovernmentauditing,distinguishexistingtoo.This paperhasmadecomparisonsfromthreeaspects,includingth emodeofsubordinationofgovernmentauditinginstitution s,thescopeofauditing,thetreatmentoftheauditingresul t.Theauthoralsomadebriefargumentationonhowtoperfect thelegalsystemofgovernmentauditingofchina【关键词】国家审计;隶属模式;审计范围;审计结果国家审计制度作为行政监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国家生产力水平、社会经济体制与管理模式、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文化传统与教育发展水平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中美两国在上述社会环境因素方面存在着差别,使得中美国家审计制度也存在不少的差异,本文是从这两种国家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区别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中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审计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属于“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91、10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解析从美国民事诉讼的困境看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从美国民事诉讼的困境看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何兵美国的民事诉讼系采用典型的当事人主义模式。
虽然部分美国律师坚持认为,美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值得他国借鉴的范本,我国学界也侧重强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但事实上,在美国本上,要求对现行诉讼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美国前总统布什抱怨道:“美国正从一个自由的国度演变为诉讼的乐土。
”美国前付总统奎尔在1991年美国律师协会年会上批评道:“令人惊讶的诉讼费用以及漫长的诉讼期限,已使美国的竞争能力受到内在机制的损害。
”1984年,时任美首席大法官的活伦·伯格(Warren Burger)在1984 年美国律协会议上告诫道“对于一个诚实的公民而言,我们的制度太耗费财力,太令人痛苦,太具有危害性,同时也太缺乏效率。
”有鉴于此,美国律协的一个委员会于1984年提出了《整治诉讼费用和诉讼延误:降低诉讼费用和期限延误行动委员会的最终报告》。
美国国会也成立了联邦法院调查委员会,并于1990年提交了《联邦法院调查委员会报告》,1991年,由前付总统奎尔任主席的一个总统委员会向议会提交了《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日程》。
奎尔报告中的许多建议系以议案方式表现出来。
但在1992年被议院否决。
美国律协所制作的行动纲领(TheABA Blueprint)批驳奎尔报告只是零碎的建议,缺乏整体性。
前述所有报告皆对美国诉讼制度所导致的昂贵的诉讼费用和漫长的诉讼期限提出评击。
报告一致认为,程序是导致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
这些报告认识到,仅对现行机制修修补补远远不能解决问题。
然而,没有一份报告能提出根治方法。
广为关注的改革方案涉及以下几方面:(1)减少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数量,诱导争议通过其他渠道解决;(2)增加法院对诉讼的监管,以提高效率;(3 )调整诉讼费用的分担原则,防止滥诉。
但这些方案在学界及实务界皆有反对。
反对者认为应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而不能指望在维持现行体制下敲敲打打即可万事告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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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于 降低 3事 人 的诉 讼 成 本 、 少 当 事人 之 间 的 对抗 、 约 国 家 司法 资 源 以及 缓 解 诉 讼 迟 延 具 有 重要 意 - " 减 节 义 , 我 国民 事 诉 讼 改 革 , 其 是 民事 审前 程 序 的 改 革 具 有 重 要 的 启 示 。 对 尤
关 键 词 : 期 中立 评 估 ; 估 主 体 ; 估 协 议 ; 早 评 评 民事 审前 程 序 中 图分 类 号 : 9 5 2 D 1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 7 4 2 1 ) 2— 0 7一 7 17 2 1 (0 0 O 0 8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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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与 我 国民事 审前 程序 的 比较
陈立峰
( 共 绍 兴 市委 党 校 , 江 绍 兴 3 2 0 ) 中 浙 100
摘 要 : 期 中 立评 估 制 度起 源 于 美 国 , 美 国 众 多 司 法 A R方 式 中 的一 种 。 早 期 中 立 评 估 帝 度 早 是 D 】
时 这 一 制度 的 具 体 特 征 、 我 国 审 前 程 序 的 比较 以 与
也 面 临 着 诉 讼 案 件 过 多 的 压 力 , 断 积 压 的 案 件 导 不
致 了诉 讼 效 率 的 低 下 , 因此 在 我 国待 我 们作 进 一 步 的 认 识 。
第 l O卷 第 2期
21 0 0年 3 月
浙 江 树人 大 学 学报
J OURN HE I G HU AL OF Z J AN S REN UNI RS T VE I Y
Vo .1 , . 1 0 No 2 Ma.2 0 r O1
思 政
与 法 律
美 国 早 期 中立 评 估 制 度 之评 介
浙 江树 人 大 学 学 报
21 0 0生
一
、
美 国 早 期 中立 评 估 制 度 的 历 史 和 背 景
2 O世 纪 8 0年 代 起 , 国进 行 了 第 三 次 民 事 司 美
法 改 革 。此 次 司法 改 革 所 处 的 历 史 背 景 是 诉 讼 数 量
本文 正是 立 足 于 目前 的 时代 背 景 与需 求 , 司法 A R 对 D
A DR制 度 具 有 必 要 性 和 紧 迫 性 。虽 然 构 建 多 元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已 经 成 为 最 高 人 民法 院 从 人 民群 众 的 需 求 出发 而 确 定 的 一 项 重 点 改 革 项 目 , 是 我 国 目前 但
在 这 方 面 的 理 论 研 究 与 实 践 探 索 仍 处 于初 级 阶 段 。
明力 和 观 点 的 合 理 性 做 出 评 价并 提 供 对 案 件 无 拘 束 力 的解 决 方 案 , 使 当 事 人 在 诉 讼 早 期 就 可 以 获 得 以 关 于 案 件 事 实 和 法 律 问 题 的信 息 , 低 他 们 不 切 实 降 际 的 预期 , 而 促 成 和 解 。 但是 , 界对 早 期 中立 评 从 学 估 制 度 的 程 序 性 内 容 的认 识 和 研 究 还 不 够 具 体 , 同
随着 世 界 经 济 的发 展 , 济 贸 易 复 杂 性 的加 深 , 经 民商 事 纠纷 日益 增 多 , 讼 作 为 传 统 的 纠 纷 解 决 方 诉 式 由于周 期 较长 、 成本 偏 高 等原 因 , 已无 法 满 足 实 际 的需 求 。为 了缓 解 这 种 矛 盾 , 美 国 为 代 表 的 许 多 以 国 家 都 建 立 了 司 法 AD 制 度 ( u ia Al raie R Jdc l t n t e v D sueR slt n, 法 院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 i t eoui 即 p o 。 其 中 , 国 法 院 所 创 设 的 早 期 中 立 评 估 制 度 ( al 美 E r y Ne t l vlain 简 称 E E)为 许 多 国 家 所 借 鉴 。 ur au t , aE o N
致 诉 讼 迟 延 现 象 的 普 遍 , 特 殊 的律 师 制 度 以 及 繁 而 杂 的 诉 讼 程 序 , 其 是 发 现 程 序 则 进 一 步 加 剧 了诉 尤
讼 迟 延 , 不 可 避 免 地 造 成诉 讼 成 本 高 昂 。 并 …在 这 一 背景 下 , 国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北 部 地 区 法 院 创 设 了 作 美
在 市 场 经 济 不 断 深 化 的 今 天 , 国 的 人 民 法 院 同 样 我
点 已 有 了 比较 清 晰 的认 识 , 为 早 期 中立 评 估 一 般 认 发 生 在 案 件 进 入 诉 讼 但 尚未 开 始 审 理 之 时 , 专 业 由 权 威 人 士 在 当 事 人 双 方 作 简 短 陈 述 后 , 证 据 的 证 对
收 稿 日期 :0 0一 l 6 2 1 O —O
课 题 来 源 : 江 省 法学 会 2 0 浙 0 8年 度 立 项 课 题 “ 国 民 事 审 前 程序 与 美 国 早 期 中 立 评 估 制 度 之 比较 —— 兼 论 民事 审 前 程 序 的 多 元 性 我 价 值 改 造 ” 0 N I ) 研 究 成 果 (8 B 3 的 作 者 简 介 : 立 峰 ( 9 2一 ), , 江 绍 兴 人 , 师 , 陈 18 男 浙 讲 香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学 硕 士 。
制度 之一 的美 国早 期 中立 评 估 制 度 进 行 介 绍 并 分 析 利 弊, 以期 为 我 国创 设 新 的 司 法 AD 方 式 提 供 素 材 R 和参 考对 象 。
目前 学 界 对 美 国早 期 中立 评 估 制 度 的 概 念 和特
剧增 与 司 法 资 源 不 足 之 间 的 紧 张 关 系 日益 突 出 , 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