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地质资料汇交期限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部组织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9日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作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
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
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接收、保管I类实物地质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
矿业权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自愿保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分库。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预算。
地质资料汇交须知-地质调查研究院
地质资料汇交须知一、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均应向国家汇交以下范围内的地质资料:1、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地质资料。
2、矿产地质资料,包括: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
3、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
4、海洋地质资料,包括: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资料。
5、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包括:(1)区域的或者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地质资料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的地质资料。
(2)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资料。
(3)地质情况复杂的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硐)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6公里以上的长隧道、大中型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工程等国家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资料。
(4)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资料以及岩溶地质资料。
(5)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6、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包括:(1)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资料。
(2)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资料。
(3)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资料,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资料等。
(4)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5)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料。
7、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汇交相关标准和纸质要求
件。
2. 汇交地质资料管理需要的清单指涉密情况登记表、电子文件登记表、载体外标签、地质资 料报送单、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清单。依据不同项目的特性,申请保护的地质项目需要汇 交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的地质资料保护申请表,延期汇交的地质项目在汇交资
料时须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单。
全国地质资料馆
转 送 省级资料馆 汇 交
油气、 放射性 、煤成 气、海 洋等全 国性的
汇 交
地质资料汇交人
12
不需要向全国地质资料馆转送的地质资料有:
(一)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地质资料;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且资源储量规模 为小型的矿产地质资料;
(三)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
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汇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
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17
地质资料保护申请
需要保护的,由汇交人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到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需要 延期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的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保护登记 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地质资料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 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 的地质资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 定。但是,利用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务院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8
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 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 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报告,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 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等。 (四)地质环境监测报告。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七、地震地质工作:地震地质调查报告,地震地质考察报告,地震地质 研究报告。 八、物探、化探地质资料: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 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 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04•【文号】国土资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自2002年国务院公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2003年部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以来,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意识不断增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服务取得明显成效。
但仍存在汇交不及时、应当汇交的没有汇交、部分汇交资料质量不符合要求,馆藏机构管理投入不足、基础设施陈旧、队伍建设滞后,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监督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监督管理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从事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地质工作,以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各类地质工作以及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查(察),必须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行为,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做好地质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是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重要任务。
做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有效提高地质资料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着力抓好的一项紧迫任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程序标准、开展清欠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解决目前在地质资料汇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奠定基础。
地质资料归档与汇交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2020年第39卷第4期545~548页云南地质CN53-1041/P ISSN1004-1885地质资料归档与汇交中的常见问题分析卢玉喜,易丙红,孙鹏(云南省地质调查院,云南昆明650217)摘要:地质资料是人类探索地球的认识积累和客观记载,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
以往的地质资料归档与汇交,时有出现成果地质资料格式编制、原始地质资料分类整理及电子文档制作等不规范的问题,就其根本原因是归档人员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地质资料归档与汇交的规范要求和标准没有完全掌握。
应从强化归档意识,加强技术培训,增强业务素质等多方面认真加予改进。
关键词:地质资料归档汇交问题分析中图分类号:G27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885(2020)4-545-4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它是人类探索地球的认识积累和客观记载,是国家和社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地质调查和资源勘查取得的宝贵财富,也是地质资源信息的宝库,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基础信息,包含着巨大的社会经济价值。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家对地质资料的汇交和管理也越来越重视及规范化,不仅汇交工作要求的质量在不断地提高,而且汇交的内容也在不断增加,由以前提交成套完整成果资料,发展到进行电子文档制作系统的填写,并要提交原始与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电子文档制作系统由老版本逐步发展到目前广泛使用的Edmaker2017系统,这正是地质资料现代化管理的体现,适应了时代对地质资料归档与汇交的要求。
地质资料汇交工作为地质资料的保存及开发利用提供了保障。
因此做好地质资料归档与汇交是每个地勘单位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1地质资料归档整理的方法1.1建立地质资料总账每一个地质调查项目的开展,基本上需要投入多种勘查技术手段(如物探、化探、遥感、槽探、坑探、钻探等)才能达到预期的找矿目的。
应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范围细目
应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范围细目本原始地质资料汇交依据国土资厅发…2012‟57号文规定的范围进行细化,根据文件规定,各个工作方法应汇交的地质资料原则上如下: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各类地质图件、各种原始、分析、测试数据、鉴定结果、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含数据库),实际材料图,主干剖面实测和修测剖面图,勘探工程、物化探、遥感、重砂相关原始资料。
主要包含如下内容:工作区图件:工作部署图、遥感地质解译图、地质矿产图、成矿规律预测图等。
实际材料图:各种比例尺的实际材料图、编稿原图等。
剖面:剖面小结、剖面图、柱状图、各类样品采集登记表、各种鉴定、测试分析结果及相关图版照片等。
工作小结:矿点踏勘小结、水系沉积物异常检查小结等所有工作小结。
如果工作中使用了其他工作方法(如:重力勘探、磁法勘探、化探等)、探矿工程(如:探槽、浅井、钻探、坑探等)、样品分析)等,需汇交的原始资料目录参见相应的工作方法。
数字填图工作生产的资料,生产的数据库(一般在成果中汇交)和相关的测试分析结果。
二、矿产资料(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工程布置图、钻孔柱状图,重要槽探、坑探、井探图,各种岩矿测试、分析数据汇总表(或数据库),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地质资料。
野外照片,矿产地资料及数据库,质量检查与验收记录表(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中段采空区平面图、剖面图,探采对比资料,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
矿产地资料及数据库,质量检查与验收记录表地层柱状图、实测剖面图、实际材料图、矿区地质图、地质矿产图、工程布置图、采样工程平面图。
主要勘探线剖面及钻孔柱状图;野外数据采集原始数据及整理数据,各种岩矿测试、分析数据汇总表(或数据库),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遥感原始地质资料。
各种样品检查分析报告(分析数据汇总表,鉴定结论)。
同位素年龄测定报告、岩石化学全分析、微量和稀土元素测定报告、包裹体成分分析报告、化探分析测试报告、重砂测,光、薄片鉴定报告。
地质汇交工作指南重点内容
一、汇交期限:汇交人应按照以下类别规定的期限,按期完成地质资料汇交。
1.探矿权类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
2.采矿权类除下列情形外,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3.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分期、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的,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4.其他类其他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自该地质项目评审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无需评审验收的,自野外地质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二、汇交渠道: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类,及放射性矿产类和海洋类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全国地质资料馆。
有明确工作范围的,由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受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有明确工作范围的,跨省(区、市)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向工作范围较大的省(区、市)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
汇交份数为实际工作区涉及省份数量基础上加1份。
无明确工作范围,中央财政出资的向全国馆汇交,汇交份数为1份;其他出资的向出资人所在地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并由接收地质资料的省级馆藏机构向全国馆转送,汇交份数为2份。
三、成果地质资料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地质资料汇交报送单》;《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地质资料涉密情况报告表》;采矿许可证的复制件;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还应当附有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制件。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地质矿产部令第5号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五号发布)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简称《汇交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无论其国籍和投资来源如何,都应当按照《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
我国投资在远洋、极地等地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应按《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家投资取得的地质资料,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汇交的地质资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拥有的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全国地质资料局(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应按照《汇交管理办法》和本细则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四条地质矿产部全国地质资料局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是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负责《汇交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并对地方和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地质矿产部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负责承办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具体业务。
能源部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并接受全国地质资料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按《汇交管理办法》附件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汇交地质资料的期限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区域物探(含航空物探)、区域化探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及大、中型矿区的勘探报告,从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汇交。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地质资料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治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GJ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GJ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RM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治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托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进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治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汇交人可以托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
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GJ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成果资料汇交与验收
附图图签
单位名称
附图名称
拟 编 顺 序 号
审
核
图
日
号
期
计算机制图 项目负责 总工程师
比 例 尺 资料来源
三、汇交人的工作内容
在按照本《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的规定 制作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时,汇交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1、按项目工作要求和《格式要求》的规定制作所有的成果 地质资料源电子文件; 2、生成存档电文文件(文本部分文件格式为“ .pdf”,图 像文件格式为“.jpg、.tiff、.eps、.pdf、.gif”); 3、如果电子文件中有插图、插照、图版等,创建“插图文 件”文件夹,用于存放这些文件插入前的源图形文件(是 图像格式文件); 4、提交地质成果资料目录数据库(电子文件)或著录表; 5、提交地质成果资料涉密登记系统库(电子文件)或涉密 登记表;
二、成果报告汇交基本要求
4、文字报告须在参考文献后附300到500字的内容摘要(编 写按照“著录要求P17-18”)。内容摘要按照“章”的标题 定义 5、文字报告装订为A4(21.0cm X 29.7cm)大小,胶印或棉 线装订牢固; 6、正文、附图、附表等目录须与内容相符。目录顺序编排 要求如下: (1)正文目录:按文字报告章节顺序编排,自动链接页码。 (2)附图目录:应反映图件的顺序号、图号、图名、比例尺 。顺序号应依序一张一号,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3)附表目录:单独成册,分册编目目录。 (4)附件目录:编排要求与附表相同。单独成册的照片(图 版)应作为“附件”编目。 以上各类目录在正文目录后,另起单独成页。
附
1 2
件
河北省兴隆铁矿工业指标 河北省兴隆铁矿选矿试验报告
审
1 2
批
河北省兴隆铁矿审查意见 冀储字78第25号决议书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10.14•【文号】自然资办函〔2021〕1848号•【施行日期】2021.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机关工作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8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地质资料汇交流程,简化汇交程序,切实减轻汇交人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地质资料汇交人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时,仅需汇交符合地质工作相关专业规范和标准的纸质地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二、需要向自然资源部或跨省(区、市)转送的地质资料,由接收地质资料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自然资源部或有关省份转送电子文档。
三、地质资料汇交人统一使用地质资料汇交报盘软件(下载地址:/)提交汇交材料,《地质资料汇交报送单》(附件1)、《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附件2)、《地质资料汇交明细表》(附件3)按本文件格式执行,其中《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和《地质资料汇交明细表》仅需汇交电子文件。
四、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受理材料,除附件4所列要件以外,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增加汇交材料,确需增加的应向自然资源部报备。
五、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切实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采用在线预约(在线预约地址:/)、受理等方式主动服务汇交人,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10月14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03•【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二00三年一月三日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第八条、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条例附件规定的范围汇交地质资料。
除成果地质资料、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
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细目,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本条例附件规定的下列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地质资料;(二)海洋地质资料;(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向其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汇交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 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 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 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 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
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 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 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 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 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 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 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 料汇交人。
汇交资料
验收不合 格的,由 资料馆下 达补充修 改通知书, 限期30日 内汇交。
接收:资料馆审查送交资 料,3日内回复是否接收
验收:资料馆自接受之日 起10日内完成。
验收合格的,由资料馆出 具地质资料验收合格证明
汇交证书:国土资源厅自收 到资料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 10日完成。
二、法律责任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未按 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国土 资源厅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 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到逾期未汇交的 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 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 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第二十一条 伪造地质资料或 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 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 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 证或者取消其、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 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 地质资料。 2、矿产地质资料,包括:矿
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 矿井地质资料。
• 三、地质资料汇交程序
汇交人 保护申请:国土资 源厅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15日内答复是 否同意申请。 延期汇交申请:须在汇交 期限届满前15日内到国土 资源厅办理,厅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5日内答复是否 同意申请。 审查后不符合接收 要求的,资料退回 汇交人,并视为未 汇交资料
地质资料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制度篇一: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的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评估与勘查、岩土工程勘察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以及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地震、水务、海洋、环保、农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馆藏机构)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本市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第六条(统一汇交制度)本市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汇交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汇交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建设工程中涉及地质灾害评估与勘查、岩土工程勘察的建设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汇交地质资料涉密情况登记表》填写方法(张进)2008-3-10
第二部份《汇交地质资料涉密清理》方法(图件部份)
三、其它图件
1、国家等级控制点坐标成果(4等及以上)
以及其他精度相当的座标成果,都为机密 (二)5。报告正文中有说明)
2、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参数及算法成果资 料,为绝密(二)4。报告正文或附表、附
件中有说明。
3、国家天文、三角、导线、卫星大地测量 成果都为机密(二)6
二1:1万地质图、附图五1:1万地质矿产图、
附图六1:1万矿产图,且附图六由4幅图组 成,登记表中的“图名”栏不填,“图号”
栏同时填写“附图2、5、6(1)、6(2)、6(3)、
6(4)”,“比例尺”栏填“1:1万”……。
4.单件涉及多个秘密种类、事项和密级时, 每个涉密种类、事项和密级都应填写。
第二部份《汇交地质资料涉密清理》方法(图件部份)
(二)、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的定 密: 1、≥1/50万,<1/25万;(秘密) 2、>1/25万,<1/10万;(秘密) 3、>1/10万(含1/10万),<1/2.5 万(含1/2.5万);(机密) 4、>1/2.5万,<1/1万;(秘密) 5、 >1/1万;,≤ 1/5千;(秘密)
第二部份《汇交地质资料涉密清理》方法
(文字部份:包括正文、审批、附表、附件、其它)
四、化探报告:不涉密 涉密种类为: 国土资源 化探报告不涉密,图件涉密并按比例尺定密。 种类为:测绘类 五、报告属于环境保护:涉密种类为:环保 ①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环 境污染引起的公害病调查的原始数据:机密 (五)1 ② 全国及地区全面、系统的水(包括重要 海域和界河)气、声、固体废物污染、放射 性、电磁波的原始监测数据:秘密(五)4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在地质资料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
返回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六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在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人。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二条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0日内,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汇交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修改,并限期重新汇交。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委托全国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验收工作。
复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可以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当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需要查阅的地质资料范围,经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审查后,无偿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华北地区地质调查资料汇交要求
一、地质调查资料汇交的依据(遵循的法 规和相关规定等)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 关于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210﹞号) 4. 《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 DA/T 41-2008 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
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57号) 6.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
管理有关问题的函》(中地调函〔2013〕135号)及复函
一、地质调查资料汇交的依据(遵循的法 规和相关规定等)
7.《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的管理 有关事项的函》(中地调函〔2013〕241号)
8.《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调查项目资料汇交相关补充要 求的通知》(中地调函〔2013〕364号)
9. 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验收技术要求 (试用稿) 10. 原始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指南
续页
原始 成果 地质 资料 目录
电子文 件使用 说明页
11. 评审专家认定的应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目录、成果地质 资料目录;经实物中心认定的是否应汇交实物地质资料 的认定意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回执或实物地质资 料汇交通知书)
二、汇交资料的时限阶段分类
评审验收时间(是指评审意见书的落款时间,还是审查意 见书的落款时间?
1. 2012年底前已通过评审验收(是指评审意见书的落款时 间,还是审查意见书的落款时间?)的地质调查项目,可 只汇交成果地质资料,其原始地质资料按部统一部署组 织清查后汇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部分地质资料汇交期限
一、汇交时限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对不按期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通过监管平台公开,并依法催缴和处罚。
(一)探矿权形成的地质资料
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其中:
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被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
探矿权人由勘查转入采矿的,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汇交该矿区的地质资料;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终止勘查活动的,应当在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前汇交地质资料(包括放弃探矿权和转入采矿两种情况);
探矿权人因违反探矿权管理规定,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综上所述,对于探矿权,申请探矿权变更、延续、注销或被吊销前,都要在变更、延续、注销、吊销前汇交地质资料。
(二)采矿权形成的地质资料
除下列情形外,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 日前汇交:
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因违反采矿权管理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交;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终止采矿活动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前汇交地质资料。
综上所述,对于采矿权,采矿权届满、注销或被吊销前应汇交地质资料。
(三)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工程建设项目分期、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的,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其他的地质资料,自该地质项目评审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无需评审验收的,自野外地质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二、延期汇交
因不可抗力,汇交人无法按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报送《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备案表》。
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收到《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备案表》后,应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更新地质资料汇交期限,并根据新的汇交期限监督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关于不可抗力的理解: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三、逾期汇交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发放《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责令汇交人在60工作日内完成汇交。
对经责令仍拒不汇交的,以及汇交人不按《地质资料补充、修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完成补充修改的,均视为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依法按照《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