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完善
《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范文
《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现代刑罚执行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重要性在法治社会中日益凸显。
它不仅能够有效减轻监狱压力,更能在保障罪犯再社会化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仍存在诸多不足,亟需完善。
本文旨在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二、当前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现状与问题(一)现状当前,我国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如《社区矫正法》等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
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问题尽管如此,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其次,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难题,如矫正措施单一、矫正效果评估机制不健全等。
最后,社会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有待提高。
三、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效率的追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提高矫正效果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为矫正工作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使矫正措施更加科学、有效,提高矫正效果。
(三)推动刑罚执行体系改革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有助于推动刑罚执行体系的改革,使刑罚执行更加科学、合理。
四、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途径与建议(一)加强立法工作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要加强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形成系统化的法律体系。
(二)丰富矫正措施应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制定多样化的矫正措施,如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以提高矫正效果。
(三)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应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矫正效果进行定期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同时,要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矫正措施的依据,实现个性化矫正。
(四)加强社会参与应加强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提高社会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为矫正不良行为,维护社会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并介绍最近几年发生的3个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案例。
一、国家层面上的制度完善自2014年起,我国国务院开始颁布一系列关于社区矫正的法规,如社区矫正办法、社区矫正条例、《刑法修正案(九)》等,进一步完善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
根据这些法规,社区矫正是指通过社区减刑或非监禁的惩罚方式,引导罪犯重新接纳社会,实现法律目的。
同时,对于罪犯的监管机构也有了明确规定,如专门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规范了矫正机构的工作之内。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经过实践证明,越来越完善,并逐步加强社区矫正的说服性、威慑性及有效性。
在程序上,社区矫正刑事诉讼起始点不是监狱,而是检察院,这也就意味着社区矫正刑事诉讼采用的是普通刑诉程序,而不是特别程序,罪行更轻的被告人可以享有养老金、医保等平等的公民权利。
三、工作流程及信任机制的完善当前我们的社区矫正机制基本上具备了“罪犯思想改造”与“提高人文素质、改变生活方式”的特点,矫正机构也注意到了管理人员法律素养和能力的重要性。
一个成熟的社区矫正机制是有必要有等级体系,也就是说,制度化管理必须按照“从态端到机关”全方位的推进的,由与矫正工作有直接联系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向社区矫正机关到司法机关拓展。
同时,在工作中生成一些互信机制,在政府、司法机关、社区民众、矫正对象之间形成平等、合作、互助的社会治理模式。
最近的社区矫正案例有:东阳县龙泉镇打砸警车事件、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管党委原书记等5人受补课等。
其中被矫正当事人找不到工作,偷盗物品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另外8位参与人员逃脱了现场,被警方抓获。
在省政协、省公安厅没疏导下,当事人向警方认罪并对损失进行赔偿;原书记等5人被指控申领国家住房补贴时故意想方设法虚构情况,并获得了92400元的补贴,最终,5人均被判了刑。
浅析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完善
浅析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完善【摘要】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逐步兴起,并且在一些地区广泛得到试用,这样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最早起源于外国,对我们国家的刑罚执行方式是一个创新和借鉴,也是刑罚制度的一次改革。
本文主要通过简要描述社区矫正的基本内涵之后得出我国需要从哪些方面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关键词】社区矫正;管制;缓刑;假释1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是一个从国外引进的概念,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这个概念还是很陌生的,无论是我国的汉语词典还是法学词典,均没有将此词收录进去。
随着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和推进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做出的具体规定,我们很有必要对社区矫正的概念进行界定。
社区用英文可以表述为“community”,用中文解释,“社”就是社会、集会、人群;“区”是指区域、地域。
“社区”就是地域性的人类共同体;地域性的小社会。
现代较为通用的社区概念是:由聚集在一定地域中的社会群体(家庭、民族)、社会组织(机关、团体)形成的一个在生活上互相关联的社会实体。
[1]“矫正”(Correction)一词,作为刑事司法的一个专门术语,亦是从国外传入的。
根据美国学者克莱门斯·巴特勒斯在《矫正导论》一书中的解释,矫正,这一术语是指“法定有权对被判有罪者进行监禁或监控机构及其所实施的各种处遇措施。
”[2]社区矫正是指对于罪刑比较轻微、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在狱中表现良好、已经够假释条件、不致危害社会的犯罪人员,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社区相关部分的协助下,对服刑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使其能够重新复归社会的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方式。
2对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完善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次《实施办法》的颁布是对社区矫正制度的一次充分肯定,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和标准,社区矫正正在一步步发展壮大和成熟,我们建议在实践了一段实践之后,需要在法律中对这个问题有所体现,更有效的去规制实践活动,更好地指导实践,来填补现在所存在的法律空白。
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适格的对象主要有: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这五类罪犯。
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深入,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缺失问题就日益显现出来。
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如何确立完善,已经成为当前深化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缺乏必要的社区矫正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不足是现阶段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面临的最大难题。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我国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正仍没有全面、系统的规定。
目前,开展社区矫正的依据主要是两院两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通知》只是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的效力。
社区矫正工作在缺乏系统法律保障机制的条件下进行,有以下几个困难:1.奖惩考核制度执行力不强。
以浙江省为例,根据现行《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规定:缓刑对象必须要有“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减刑;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而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的奖励问题没有相关规定。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实施奖惩考核难以取得激励效果。
2.监督管理缺乏强制手段。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必须有一定的惩罚措施和惩罚力度。
目前,赋予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权限中没有一项是具有强制力的,不能给“不服管”的社区服刑人员以震慑力。
在日常管理中遇到“不服管”现象只能把情况反馈给社区民警处理。
3.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的合法性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
目前,《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涉及五类社区服刑人员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只在《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试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 中图分类号】
D 2. 9 61 5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17 — 0 X 2 1 )10 5 — 4 6 1 5 8 (0 10 -0 4 0
二十世纪七八 十年代 ,伴随着人类文 明的进
社区矫正是个“ 舶来品”我 国现行法律中没有 ,
程, 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地进行刑罚制度 的创新 , 尝 社 区矫正的专 门规定。但是 , 国社区矫正方面的 我
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 管制 、 缓刑、 释、 假 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 矫正 , 彰显人性关怀 的和谐新理念 , 不仅是罪犯重 法 定 类型 。 塑正确人生价值观 , 融人社会 的桥梁 , 更是合理配
第 二 阶段 是 2 0 02年至 今 ,属 于社 区矫正 工 作
国开 展 社 区矫 正 制 度 的改 革 和试 点 开 展 提 供 了 重 要 的 理论 铺垫 。2 0 0 3年 7月 1 0日 , 高 人 民法 院 、 最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 安 部 和 司 法 部 ( 公 以下 简 称 两 高
当 由 3人 以上 组 成 的要 求 相距 甚 远 。 在 这较 少 的 而
( 中共 乌鲁 木齐 市 委党 校 新疆 乌 鲁木 齐 80 2 ) 3 06
【 要1推行社 区矫 正制度 , 摘 不仅是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 , 更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 罪, 维护社会 长治
久安的有效举措。但社 区矫正制度在 实际执行 中存在矫正队伍专业化、 职业化程度低 , 正制度缺乏法律 矫
司 法 人 员 中 , 有 大 部 分 是 兼 职 的 , 职 势必 会 影 又 兼 响正 常工 作 的 开展 。从 实 践 看 , 层 司法 所 承 担 了 基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指通过对罪犯进行相应的社区矫正,旨在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
这一制度在保障社会安全的也是对罪犯的一种社会回归机制,对于改善社会治安、减少监狱人口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社区矫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改进。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还存在一些执行上的问题。
社区矫正的执行需要一支具备专业化的队伍来进行监管和管理,但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且缺乏职业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这就导致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罪犯的管理不够精细、个案化服务机制不够完善等。
这些问题导致社区矫正效果不尽如人意,甚至可能会影响社会治安和罪犯的再犯率。
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有待完善。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还相对不够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特别是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更多地考虑到罪犯的个体差异,制定更为细化的矫正措施和服务计划,以及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体系来保障社区矫正的有效实施。
社会对于罪犯的社区矫正也存在一些偏见和歧视。
很多人认为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还是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或者甚至可能会再次犯罪。
这种偏见和歧视导致了社会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不信任和抵触情绪,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和社会的接受度。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取得一定成绩的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进行改进和完善。
应该加强对社区矫正队伍的培训和专业化建设,提升他们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需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社区矫正提供更为科学和合理的法律依据。
还需要加强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社会对社区矫正的了解和接受度。
还应该注重对罪犯的个体差异化考虑,制定更为细化的矫正措施和服务计划,为罪犯提供更加个性化的社区矫正服务。
也需要加大对社会对罪犯的关爱和包容,消除对罪犯的偏见和歧视,促进社会对罪犯的重新回归和接纳。
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与完善
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与完善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社区矫正制度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
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对刑事犯罪行为人在判决后或缓刑期间,采取组织、指导、教育等方式进行社会适应性训练和所有领域的帮助,以促使犯罪人员实现心理上的重建和从新社会角色定位上的再次定义的社会制度。
那么,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与完善有哪些方面需要关注呢?一、具体工作执行的标准化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需要严格遵守标准程序。
在犯罪人员选定后,必须评估其矫治需求,以及调查他们的个人和社会情况,并确定适当的矫治方案。
这个过程要求矫正工作人员检查犯罪分子的信息来源,根据犯罪人员的情况,建立一个个性化矫治计划,包括治疗、心理护理、职业培训等方面。
必须有标准的流程来评价计划实施中的有效性,并定期记录行为数据以备日后参考和总结。
二、卫生保健改善社区矫正系统需要卫生保健实施改善。
例如,对艾滋病等高危人群开展检查和预防,提供口腔卫生保健、心理疏导和咨询服务等。
此外,还应开展向犯罪人员宣传疾病预防知识和刻苦自我保护的方法,以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生活的顺利进行。
三、提高宏观管理水平加强社区矫正制度的宏观管理水平。
国家对社区矫正制度要有明确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在前期开展恢复和治疗服务中,应及时对执行人员进行线上线下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规范矫正流程,保证矫正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应对借口疫情等原因推迟执行事项的犯罪人员加强监督。
提高矫正体系的社会化社区矫正制度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的支持。
社会力量有助于完善矫正体系,提高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参与制定矫正计划,协助拓展矫正资源和服务运营,帮助犯罪人员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为他们寻找适合的工作和上学规划方案。
社会力量还可以为犯罪人员提供支持和监督,监督他们的行为是否在合法范围内,及时发现矫正工作中的问题并进行处理。
总之,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实践与完善。
《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范文
《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一环,旨在将非监禁性、可社会化的犯罪者,如缓刑、假释人员等,纳入社区进行监管和帮助,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改造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然而,随着社会治理的深入和法治建设的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问题与挑战,并就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提出一些思考。
二、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不足(一)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我国在社区矫正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对于一些具体的执行措施和责任主体的规定尚不清晰。
例如,对矫正人员的选拔、培训及责任认定等没有统一的规范。
(二)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主要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负责,但由于监管措施和程序不透明,缺乏社会参与监督的机制,容易导致监管不力。
(三)社区矫正与社会发展不协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强,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一方面,部分地区矫正资源不足;另一方面,社会对犯罪者的接纳程度有待提高。
三、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思考(一)完善立法体系应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的宗旨、原则、执行程序和责任主体等,并建立健全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机制。
(二)强化责任体系要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包括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以及社会力量的责任划分。
同时,对矫正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奖惩机制进行规范。
(三)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建立独立的社区矫正监督机构,加强对矫正工作的日常监督和定期评估。
同时,建立社会参与监督的机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促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加强社区矫正与社会的融合,通过开展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帮助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
同时,加强社会对犯罪者的接纳程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结语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执法、监督等多方面的配合与努力。
通过健全法律体系、强化责任体系、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以及促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等措施,可以更好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与改进
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在当前的社会中,犯罪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而社区矫正在这一过程中显得越来越重要。
社区矫正是一种对罪犯进行刑罚后的再教育,该制度由政府负责,主要是在监狱之外对罪犯进行再教育,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对于减少罪犯的再犯率,加强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和现状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在于降低犯罪率,减少罪犯再犯率,并促进社会和谐。
和监狱比起来,社区矫正制度的特别之处在于可以将罪犯释放到社会上,在专业团队的帮助下进行教育和管理,这样可以让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从而降低再犯风险,减轻犯罪带来的社会损失。
当前社区矫正制度面临的问题在于监管不到位和措施不够有效。
目前社区矫正制度规范具有较高的水平,但由于国内并未形成完整详实的框架制度和管理模式,实施较为宽泛和松散,存在着很多的监管漏洞,使得罪犯在再犯提高、反矫回归率风险提高的同时,给社区治安也带来了危害,需要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改进。
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方向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方面,建议重点注意以下三个方向:完善社区矫正规范、拓宽社工专业人员团队、加强社会宣传。
1. 完善社区矫正规范社区矫正制度应该加强规范化建设,明确罪犯矫正期内的具体要求,建立全面的管理模式,明确监督、奖惩、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制度设计。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技术手段监管机制,如采用监视器和电子脚镣等技术手段,对罪犯的行动进行全面掌握,从而实现全过程监管的效果。
2. 拓宽社工专业人员团队社区矫正应该招聘一批综合素质较高、专业能力过硬的社工人员,实现人因为本是需要治理的,这些人应该果断、敢于承担责任、并且有关切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引领和刷新新时代的社区矫正工作和发展。
应该在其培养管理团队上花费更多的心力、更多的时间、更多的技术和资源上面,所以培养社区矫正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是极为重要的。
3. 加强社会宣传社区矫正需要加强社会宣传,提高社会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知度,增强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的合理性认同。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完善
浅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摘要】非监禁刑是世界刑罚的发展潮流,是人类文明的进步。
社区矫正制度是非监禁刑罚的典型代表,但是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起步较晚,发展不够成熟,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仍然需要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去努力,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针对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的不完善之处,本文将提出一些具体可行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社区矫正完善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特征(一)社区矫正的概念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根据权威部门和研究机构的解释,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性,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特征(1)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刑罚执行是社区矫正的本质法律属性,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性质又具有了自身的特征。
①执行主体的特定性。
社区矫正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社区的矫正职能。
②执行依据的法定性。
在实践中,社区矫正的实施必须且只能以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等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为依据,其具体体现为生效的法律文书。
③执行手段的强制性。
④执行对象的特定性。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制度的一种形式,其适用对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被法庭判决有罪的人。
⑤执行地点的特定性。
(2)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刑罚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的,由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是“非监禁刑罚执行”,它是与监禁刑罚相对应而存在的。
社区矫正并不适用于上述全部的非监禁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两种。
同时,社区矫正还适用于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3)社区矫正是社区广泛参与的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的广泛参与是社区矫正的典型特点。
论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法律完善
在 社区矫 正 日常 工作 中常会 出现 社 区矫 正对象 已经越 界却 不 自 知 、已经违 反相关 义务等 问题 ,这些 问题 的 出现 大多 由于社 区矫正 对 象没有 明确知 晓 自己的权利义 务 。社 区矫 正对象 并不清楚 自己的 活 动范 围 ,亦 不知 道有 事需要 离 开活 动范 围要 办理 哪些 相关 手续 ,
社 区矫正促进和帮助矫 正对 象重新 融入社会 ,塑造其符合社会正常 生活的信念和人格 , 避 免他们 重新犯 罪,从而化解社会矛盾 , 促进社会和谐 。
本 文 通过 对 我 国 现 行 的 社 区矫 正 制 度 存 在 法 律 缺 失 的 后 果进 行 分 析 ,为 该 制 度 的 改 革 发 展 提 供 了 一 些 对 策 建 议 , 。
这 一法规 对于 主要 负责社 区矫 正工作 司法机 关只 赋予 了义务 ,却 没 有 赋予 与此项工作 相关 的权利 。司法机 关不具 备对 不服从管 教对象
、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的 由 来
社 区矫 正是个外来 概念 ,这种刑罚执 行模式 最早 出现 在西方 国 的强制权 ,只能进 行说服 教育 ,这使执 法行为 的权威性 和严 肃性得 家 ,该理念始于 1 9 世纪末近代学派 的社会化执行 刑罚 思想。随着 2 O 不 到保 障 ,从 而导 致社 区矫正 工作 效 果 大打 折扣 。 世纪 5 O 年代罪犯再社会化思潮 的兴起 ,以安塞尔为首的新社会 防卫学 ( 二 )法 规 中没 有 系统 的 列 明 社 区矫 正 对 象 的权 利 义 务 导 派提出了对罪犯实 行人道 主义和再 社会化 ,使社 区矫正思想逐渐走 向 致矫 正 对 象不 知道 该 如 何 配合 管 理 成熟 ,并渐渐 的由学说渗透 到立法 ,从而再转化为各国 的刑罚执行实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社区矫正制度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治安保障和社会治理手段。
然而,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社区矫正机构设置不规范、制度不完善、人员素质不高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和解决。
一、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1. 社区矫正机构设置不规范: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并不规范,包括机构数量不足、区域分布不合理、人员配置不当等问题。
这样一来,社区矫正机构的覆盖范围受限,导致很多矫正对象无法得到及时的矫正服务,甚至造成了一些原本可以矫正的犯罪行为继续扩大。
2. 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一些关键制度还不完善,如社区矫正对象选择机制、矫正方案的制定和评估机制、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制度等,这些都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成效。
3. 人员素质不高:目前,我国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标准并不高,并且缺乏全面、系统的专业矫正知识和技能,其职业素养和矫正技巧也亟需提高。
这样一来,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水平无法满足实际需要,难以有效地开展矫正工作。
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1. 加强机构建设:要增强社区矫正机构的覆盖范围和服务能力,加强机构建设是必要的。
应优化机构设置,强化人员配置,使社区矫正机构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
2. 完善制度建设: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需要不断完善。
针对社区矫正对象选择机制、矫正方案制定和评估机制、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制度等关键制度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的制度建设,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科学、规范、高效开展。
3. 提高人员素质: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必然要求。
通过加强职业培训,提升社区矫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从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案例分析1. 某矫正机构一名矫正人员因安排矫正对象工作被举报。
经查,该矫正人员行为涉嫌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相关规定,应当受到处罚,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解析:这一案例表明,社区矫正人员的责任与职业道德要求非常高。
《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范文
《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罪犯进行社会教育、管理和心理帮扶,使之融入社区,在保护其权益的同时,提高其自我矫正的能力。
社区矫正已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而在我国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面对社会的发展变化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如何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法治社会建设,是当前法律领域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二、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当前,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部相关文件之中,缺乏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
这导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地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执行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二)矫正内容与方式单一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多侧重于对罪犯的监督和惩罚,而缺乏针对性的教育帮扶和心理疏导等多元化矫正方式。
这使得许多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无法得到有效的帮助和引导,增加了其重新犯罪的风险。
(三)监督与激励机制不足现有的社区矫正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
一方面,对罪犯的矫正效果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另一方面,对积极参与矫正的罪犯缺乏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这导致罪犯在矫正期间的积极性不高,矫正效果难以体现。
三、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对于推动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法治水平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社区矫正的程序和内容,可以更好地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提高法治水平。
(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社区矫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可以促进社会和谐。
通过提供多元化的矫正方式、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等措施,可以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范文
《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社区资源和社会力量,对被判刑的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帮助,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法律和实际操作上的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探讨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不足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但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漏洞和不足,如对社区矫正的执行程序、矫正内容、矫正对象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
2. 执行力度不够严格:部分地区在执行社区矫正时,存在监管不力、执行不严等问题,导致矫正效果不佳。
3. 参与力量有限:社区矫正需要多方力量的参与和支持,包括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家庭等。
但目前参与社区矫正的力量还比较有限,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4. 跨区域协调困难:随着人员流动性的增强,跨区域执行社区矫正的难度增加,需要加强跨区域协调和合作。
三、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议(一)加强立法工作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行程序、矫正内容、矫正对象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法律的连贯性和统一性。
2. 增强法律的实效性:法律法规应注重可操作性,明确具体细节,为实际工作提供指导。
(二)强化执行力度1. 严格监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 加大投入:增加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支持,提高执行力度。
(三)拓展参与力量1. 发挥社会组织和家庭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家庭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2. 加强专业培训:对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四)加强跨区域协调和合作1. 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建立跨区域的协调机制和合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
2. 统一标准和规范:制定统一的跨区域执行标准和规范,确保不同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社区矫正设置一定的考验期,目的是帮扶、教育、监督社区服刑人员,避免其再犯罪,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我国目前并不是所有的刑种、刑法的执行都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制度,只有那些予以監外执行的刑种或处罚才可适用社区矫正。
比如,主刑中的管制、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等。
这些都是可以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的情况对犯罪人进行一定时间的监督检查,让犯罪危险较小的犯罪分子在社区当中进行社会化改造,能够形成很好的适应衔接,为犯罪人回归正常生活奠定基础。
标签:社区矫正;监禁;帮扶;教育社区矫正制度,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
它与监禁矫正制度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从2003年开始进行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1]。
就目前而言,在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十多年来,虽然该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速度迅猛,覆盖范围稳步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数量也不断增长。
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相关数据表明,截至2018年7月底,全国司法所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02万人,解除矫正332万人,矫正期间再犯罪率约0.2%。
目前全国在册社区服刑人员70万。
在矫期间再犯罪率保持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
为回应信息化社会的需要,各个省份开始利用手机定位、手环定位、电子地图、App打卡等人工智能手段来进行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创新监管手段,力图提高工作效益。
以上海为例,2018年10月份开始推广杨浦区的“智能矫正”成果,“四个矩阵”的方案来保障社区矫正的实施,通过联网各个部门信息共享,资源共建来监控人员的分布,把不同情况的人群分门别类更加有针对性的完成帮扶、教育、管理三大任务[2]。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完善剖析
2016年第9期【摘要】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确立以来,不断受到司法实践的挑战,本文以社区矫正司法实践为视角,结合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不断积累的经验,就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司法实践;司法所从2003年7月起,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开始,经历了十多年的探索、实践,可以说,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初步确立。
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标志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现今,指导社区矫正司法实践工作的最广泛使用的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于2012年3月下发施行的,但是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规定较为单一、笼统,司法实践中又会出现许多新问题挑战着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本文以西方社区矫正制度为借鉴,结合我国社区矫正实践的经验,就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我国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我国社区矫正是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在依法对判处缓刑、管制、适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罪犯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对社区矫正人员执行刑罚、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贫等工作的总称。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从社区矫正的内容可以看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与监禁刑相比,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节约成本,提高刑罚效益。
监禁刑的适用需要国家对监狱进行大量的财政投入,但是罪犯在监狱中易交叉感染,形成监狱人格,长期与社会隔离,罪犯复归社会的能力变弱甚至丧失,没有减少不断攀升的监狱人口,也没有减少犯罪率和重犯率,实行社区矫正能够减少监禁刑带来的弊端,节约成本,提高刑罚效益。
第二,有利于提高罪犯复归社会的能力。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罪行较轻的被判处缓刑、管制,以及符合一定条件、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时,可以继续工作,维系家庭,减轻对子女的不利影响,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
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近十年来,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探索,为相关立法提供了有益经验,但司法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对社区的理解偏差,矫正对象的狭隘,矫正内容普适、单一且各执行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等制度缺陷,值得我们关注。
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社区,并非仅为同质于监狱的执行场所;扩张管制、假释等人员范围,同时将青少年犯明确为社区矫正对象;加强对矫正内容的细化研究和科学制定;同时资金来源的开拓、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及社会力量的参与,可以更有利地保障社区矫正在社区的规范运行,真正实现社区帮扶之作用。
关键词:社区矫正;恢复性司法;矫正对象;执行保障黄娅琴,博士,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鄢琦昊,南昌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江西南昌330031)社区矫正,亦叫社区矫治,其与监狱矫正相对,指把那些不需要和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安排到社区,由专门的政府机构或者人员在相关民间团体和组织以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在法定的时间内,矫正这些罪犯的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督促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
经过近十年的实践摸索和经验总结,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绩,但随着社区矫正的进一步推进和对其探讨研究的深入,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对司法理念下的社区概念、矫正对象、矫正内容、执行保障等仍需进行理论核理。
一、正确理解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社区内涵社区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人们往往容易将社区理解为社会学上的概念,即由一定数量居民组成的、具有特定的互动关系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人类社会生活共同体,有的甚至会把它单纯地看作是社会群体的活动场所。
而事实上,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并不能凭借人们的生活经验进行常识化解释,其是在相关法律理念支撑下的概念。
以社区参与为主导的司法理念,被学者称为社区司法,社区司法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扩展和延伸。
与传统的“个人——国家”强调国家利益突出对罪犯的惩戒的报应性司法不同,恢复性司法将视野中心从国家利益转为个人利益和被破坏的社区关系,关注的是在“个人——个人”模式下通过各方互动,恢复被害人的权益和社区关系,从犯罪人的内在根源着手,以便消除其危险性,帮助其回归社会。
从《刑法修正案》看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及完善路径
从《刑法修正案》看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及完善路径一、本文概述Overview of this article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社会治理体系的日益完善,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在推动罪犯再社会化、维护社会稳定和减少犯罪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自《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进程取得了显著成果,社区矫正制度在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区矫正立法仍存在一定差距,面临诸多挑战。
本文旨在从《刑法修正案》的视角出发,深入剖析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的现状,探讨完善路径,以期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China's legal system and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 community correction, as a form of punishment execu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the re socialization of criminals,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reducing crime rates.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China's legislative process ofcommunity correction has achieved significant results, and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has taken solid steps in legalization, standardization, and scientificization. However, compared with developed countries, there is still a certain gap and many challenges in the legisla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in China. This article aims to analyz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islation on community correction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Amendment to the Criminal Law, and explore ways to improve it, in order to provide useful references for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China's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本文首先回顾了《刑法修正案》中关于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其对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的推动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完善
作者:邱欣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逐步兴起,并且在一些地区广泛得到试用,这样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最早起源于外国,对我们国家的刑罚执行方式是一个创新和借鉴,也是刑罚制度的一次改革。
本文主要通过简要描述社区矫正的基本内涵之后得出我国需要从哪些方面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关键词】社区矫正;管制;缓刑;假释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一个从国外引进的概念,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这个概念还是很陌生的,无论是我国的汉语词典还是法学词典,均没有将此词收录进去。
随着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和推进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做出的具体规定,我们很有必要对社区矫正的概念进行界定。
社区用英文可以表述为“community”,用中文解释,“社”就是社会、集会、人群;“区”是指区域、地域。
“社区”就是地域性的人类共同体;地域性的小社会。
现代较为通用的社区概念是:由聚集在一定地域中的社会群体(家庭、民族)、社会组织(机关、团体)形成的一个在生活上互相关联的社会实体。
[1]
“矫正”(Correction)一词,作为刑事司法的一个专门术语,亦是从国外传入的。
根据美国学者克莱门斯·巴特勒斯在《矫正导论》一书中的解释,矫正,这一术语是指“法定有权对被判有罪者进行监禁或监控机构及其所实施的各种处遇措施。
”[2]
社区矫正是指对于罪刑比较轻微、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在狱中表现良好、已经够假释条件、不致危害社会的犯罪人员,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社区相关部分的协助下,对服刑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使其能够重新复归社会的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方式。
对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完善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次《实施办法》的颁布是对社区矫正制度的一次充分肯定,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和标准,社区矫正正在一步步发展壮大和成熟,我们建议在实践了一段实践之后,需要在法律中对这个问题有所体现,更有效的去规制实践活动,更好地指导实践,来填补现在所存在的法律空白。
笔者主要从刑法的角度来谈论对社区矫正的一些建议。
刑法是我们国家最严厉的法之一,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也明确规定了对于被判处管制、假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实行社区矫正,这说明《刑法》已经承认了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对于那些罪刑较轻的犯罪可以实行社区矫正,这是我国刑法的一个进步。
但是具体对于管制、假释和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的度和适用的方式没有具体规定。
就管制刑来说,在我国是最难执行并且最难达到预期效果的刑罚,对罪犯没有威慑力并且不能达到使其悔改的目的。
对被害人来说,也不能够从心底里原谅被害人,体会到被告人的真诚。
所以,对于管制的罪犯来说,应该在执行社区矫正的同时在社区进行劳动服务,并且对被害人进行金钱上的赔偿。
西方国家对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进行教育和改造使他们能够在执行刑罚期间不脱离社会,在一个真实的环境中去重新反省自我,修复社会关系,同时体会到人家冷暖和被害人的损失,给予被害人的补偿,只是一点精神上的安慰,但是这样可以营造一种更加和谐的社会氛围,在改造被告人的同时也维护了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也是让罪犯更加贴近社会的一项制度,其主要用意就是对一些非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给其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在其有悔改之心的时候使其能够在这个环境中认罪伏法,早日复归社会。
完善假释,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修改和完善:第一,对假释的范围进行适当调整,首先对于累犯不得假释的规定做出更加灵活的规定,对于特殊累犯不得进行假释,对一般累犯其罪行在某个特定的年限内可以进行假释,但是可以规定假释的次数,第一次犯罪获得了假释之后,第二次又犯罪,就不可以假释。
第二,对于暴力性犯罪,可以提高其获得假释的条件,例如对被判处抢劫的犯罪分子,其要获得假释就必须在监狱已经实际执行刑期超过原判刑期的3/4以上,并且在监狱表现良好,有立功表现等等。
第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犯罪应当采取更加宽容的态度,犯罪只是其一时冲动,其内心确实有悔改的意思,认罪态度积极并且其所犯之罪行不是及其恶劣的,可以考虑给予其一个适当的机会,考虑假释。
对于可以实施社区矫正的第三种情况缓刑的犯罪分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适当调整:第一,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从“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稍做一些调整,对于轻微犯罪、亲告罪,可以有条件的适用缓刑,亲告罪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关系、涉及道德伦理等方面的因素,所以其主要的调整方式也应该是在道德上的约束和社会整体素质的感化以及个人修养的不断完善,让被告人在一个更加社会化的环境下去修复自己,才可以起到更好的效果。
第二,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实质性条件进行具体的规定,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法官在判决案件时没有一个标准,只是根据其个人内心的正义去自由裁量其行为是否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在适用缓刑时已经没有社会危害性。
然而,法官在适用缓刑时也很难把握这个度的问题,所以,大多都是通过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是否退脏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
因此,建议对其实质性条件进行改革或完善。
第三,关于实行社区矫正的缓刑犯,对其撤销缓刑应当慎重,缓刑是为了避免自由行的弊端设计的,应将撤销缓刑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只要有其他手段足以惩戒缓刑人时,就不要轻易撤销。
为此,建议建立缓刑的“延长考验期”制度,通过警告、延长考验期等途径给违规者一个改正的机会。
以上从管制、假释和
缓刑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管制、假释和缓刑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希望在司法实践中起到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参见:《社会学概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13页。
[2](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著《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7页。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学院研究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