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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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摘要】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涉及财产来源合法性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巨额财产、不明来源以及不能合理解释的情况。

该罪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主要体现在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和促使腐败滋生等方面。

在举证责任和量刑标准方面,相关当事人需要承担更大的证明责任;而量刑则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为了预防和打击这类犯罪,需要建立健全的财产来源监管制度和加大查处力度。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以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对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并不断改进完善。

【关键词】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义、法律依据、构成要件、特点、危害、举证责任、量刑标准、预防、打击措施、思考、完善、改进方向1. 引言1.1 概述【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个人或单位在取得较大数额的财产时,未能合法提供合理、正当的来源证明,可能涉及非法行为的一种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既存在于我国,也存在于世界各国的刑法体系中。

其实质是一种非法获取财产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常常伴随着腐败、贪污等其他犯罪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严肃查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查处需要审慎,并确保证据充分、公正。

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证明,才能使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预防和打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是非常关键的。

政府应加强监管,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大力度打击各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发展。

】2. 正文2.1 定义和法律依据【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拥有的财产超过其合法收入来源所能支撑的范围,且未能提供合法财产收入来源证明的情况下,认定其涉嫌非法获取财产的行为,并对其进行法律制裁的一种犯罪类型。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Legal Sys t em A nd Soot y !篓翼雾霎霎爨霪襄曩纂麓鬟愚_一,己口1口年9月(下)i▲{;I占缸会缢毖幽蕴幽兹磁篷琵巍翻盔盈幽盔滋:::==::::::坚::::!=::二:竺嚣薪巨额对产集瀛宋明罪杨洪念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设立以来,至今一直在刑法学界存在很多争议,而且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也有很多困惑。

虽然Ⅸ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条文和相应刑罚做了修改,但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还有很多值得争议的问题.本文对本罪中几个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为该罪名在立法上的完善和司法上的准确适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举证责任有罪推定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m o)oo.108.01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问题研究(一)攀证责任问题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通常情况下被告人不承担说服责任,如果某一实体法特别规定被告人必须说服责任,则理论上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

4关于本罪是否为举证责任倒置的争议,笔者认为本罪并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只是构成要件中有推定的内容,因此出现证明标准的降低。

本罪仍然是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控诉方要证明被追诉人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

而不像普通的犯罪那样需要非常清楚地证明犯罪行为的来龙去脉。

因此,本罪只是证明标准的降低,并不是举证责任倒置。

(二)有罪推定的争议无罪推定的确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原则往往不是绝对的,是可能有例外的。

无罪推定原则的存在的前提是国家和被追诉人处于对抗状态的传统诉讼模式之中,而当适用刑事和解或辩诉交易时,国家和被追诉人处于一种合作模式之中,这就构成了无罪推定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的例外。

4而且无罪推定主要是一项程序法的原则,并不排除在实体法上可以规定某种推定型的犯罪。

因此,对持有型的犯罪,如果有必要在规定中有一部分推定,也并不构成对无罪推定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只是这种规定必须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摘要】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通过对某人犯罪收入的巨额财产来源是否合法进行调查与核实,从而认定其是否存在犯罪行为。

在法律意义上,该罪名的确立有利于遏制贪污腐败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犯罪嫌疑。

在执法实践中,警方和司法部门需对财产来源进行全面调查,保证证据充分且确凿。

相关案例分析显示该罪名的应用范围较广,社会影响也较为明显。

司法建议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等措施,以便更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现象,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

【关键词】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构成要件、执法实践、案例分析、法律适用范围、社会影响、司法建议、法律改进措施1. 引言1.1 什么是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法律上认定个人拥有的财产来历不明且金额巨大,与其经济状况明显不相符的情形,属于犯罪行为的一种。

这种犯罪行为被认为是对公共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大侵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数量较大且来源不明,这种情况往往说明可能存在非法活动或者违法行为导致的财产获取。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这种犯罪行为是严厉惩处的对象,同时也要求相关执法机关在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应当确保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施。

1.2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意义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防范和打击腐败、洗钱等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

该罪名主要针对那些无法合理解释其巨额财产来源的人员,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追责和处罚,以确保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迫使涉案人员交代其不正当得利的真实来源,提高社会公众对公正和法治的信任度,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摘要】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对于遏制腐败和追回不法所得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中。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提供确凿的证据,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通过相关案例分析发现,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需要加强司法实践和研究。

为此,应加大对该罪的打击力度,提高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司法审判机关对于该罪的研究和应用,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依据、标准、程序、证据、举证责任、案例分析、困难、挑战、打击力度、公正性、透明度、司法审判机关、研究、应用1. 引言1.1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要性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要性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法治社会。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有效打击腐败行为,防止官员以权谋私、侵吞国家财产,维护政治清明、社会公平。

对于非法获得的财产,通过认定来源不明罪可以让违法者无法合法化非法所得,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

对于国家的财产安全来说,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行可以减少国家财产流失,保障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经济发展方面,严惩来源不明罪可以促进经济的有序发展,建设法治社会,提升国家的社会信用度。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维护社会正义、国家安全和经济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我国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我国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巨额财产的数额属于犯罪所得,在犯罪嫌疑人不能提供合法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财产来源不明。

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对于超过一定金额的财产,如果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来源不明罪。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不足和立法完善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不足和立法完善

33 突出机制创新 , . 为宣传思想工 作提供保 障
宣传机制的作用发挥情况直接关系到宣传思想工作的
成效 。为了适 应企业快速发展 的需要 , 宣传 思想工作必须从
积累来 完善 自身知识结构 , 努力使 自己成为现代宣传思想工
不强 。
者支 出明显 超过合法 收入 . 且差 额巨大 ; 另一方 面 即行 为人 拥有明显超过公开合法收入的财产或支出 , 且行 为人不能说
明或编造其 财产来源是 合法 的, 包括行 为人 虽然“ 明” , 说 了
但司法机关无法查证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 。
1 主体要件 . 3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 即国家工 作人 员。国家工作人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 的规定 ( 试行 ) 》的规
定. 对巨额财产来 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为 3 0万元 , 远远高 于 同类性质的贪 污罪和受贿罪的 5 0 0 0元 的入罪起点 。 23 没有建立完善的财产 申报制度 .
作人员不廉洁 。 本法设立本罪的 目的是严密法网 , 日 使司法 机
笔者认为 , 巨额 财产来源 不明罪 与贪污罪 、 受贿罪 同属 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贪利型犯罪 , 非法财产都具有 占有的 目 对
的 因此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 主体 的范 围应与贪污罪 、 受贿罪 的犯罪 主体范 围一致 ,也 即将 国家工作人员近 亲属 、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
罪的犯罪主体 仅限于在职的 国家工作人员 ,而对其近亲属 、 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离职 国家工作人员 、 其
近亲属 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 则没有明确规定 。 22 立案标准起点过高 . 根据 19 9 9年 9月 1 6日最高人 民检察院发布施行 的 《 人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完善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完善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个人或单位无法通过合法渠道合法获取较大数量的财产,但其财产又无法找到合理、合法的来源,即所谓“毒瘤钱”。

这也是一种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浅析这种罪行并探讨如何完善该罪行的防范和处罚机制。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现象及影响在当今社会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如今,社会经济发展,人们对物质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些为了追求财富而采取了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这其中的一些人如果得到了较大的财产,却无法提供合法的来源证明,这种情况就很可能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由于这样的罪行是侵占了社会财富,假使不加以惩罚肯定会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首先,这些不法分子通过违法手段获取了大量财富,这会导致资源和财富的不平等分配,并可能引发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如社会矛盾和不稳定的局面。

其次,这种情况会影响到社会公共道德和法律秩序,若大量的人为谋取个人财富而不惜违法犯罪,只会进一步破坏社会公德和法治建设。

在实际应用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置也面临着诸多问题。

这其中可能包括如何定量、如何证明罪犯财产来源不明等问题。

同时,由于其本身就是一种犯罪,意味着这种罪行需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约和制裁,但对于这种罪行的处罚却一直存在争议。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存在理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所以存在,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 私人行为违法。

许多人出于个人欲望,不惜通过非法手段来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2. 家族或远房亲戚的“投资”。

在中国,有些人会将家族或远房亲戚的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

当收入很大并且没有相应的收入来源证明时,就会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 国内一些领域的“灰色收入”。

许多行业都存在着各种形式的黑色产业链,例如地下钱庄、赌博和涉嫌洗钱等领域,人们时常通过这些领域进行非法资金交易,因此产生的资金就是灰色收入。

三、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防范和处罚机制为了防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发生并加大对该罪行的打击力度,必须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进行改进:1. 立法建议:建议立法机关认真思考如何修改和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法律,使其具有更加明确的定义和明确的证明标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探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探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探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当一个人或组织拥有超过其正当收入的财产时,其须协助有关当局调查其资产来源。

如果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或证明财产的来源,则可能被指控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这种罪行可以追溯到欧洲的法律历史,用于打击洗钱和其他非法活动。

在过去几年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因为它被视为打击腐败和促进金融透明度的工具。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富的不平衡现象越来越明显,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中国的立法也备受关注。

在中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2011年被添加进去的,并在2015年追加了有关重大疑点的规定。

这样的立法可以有效地落实普遍预防原则和惩罚犯罪原则,并避免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情况出现。

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受到了批评。

有些人担心,由于其广泛的适用范围和高度主观性,该罪行可能被滥用,侵犯公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利。

因此,有必要制定详细的标准和程序,以保护被指控者的合法权利,并确保有关局部门的行为是合法且透明的。

在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将要求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和其家庭成员的财务记录进行仔细检查,以确定财产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因此,调查人员需要具有高度的勘查能力和专业知识,以避免过度监管或误解。

此外,调查人员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保护调查过程中的涉及个人信息的机密性。

总的来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打击腐败、促进透明度和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制定和执行相关规定时,必须考虑到个人权利和隐私的限制,以确保其公正和透明性。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改革开放以来,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忽然暴富,生活奢侈,一时成为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

党和国家为惩治这一丑恶现象,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腐化变质,在我国刑法中设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下称巨罪)。

一、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由来及概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明显超过其公开合法收入又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或者支出的行为。

在国外,最早设立巨罪的是印度和巴基斯坦。

1947年印度和巴基斯坦在各自的《防止腐败法》中规定:“公务员拥有不能满意解释来源的与其公开收入不相符合的财物构成刑事不良罪。

”到了70年代有印度、巴基斯坦、英国、新加坡、香港等10个国家与地区在法律上规定了巨罪,以此作为治贪的猛药。

特别是新加坡、香港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再加上强有力的反贪机构,在惩治官员腐败上取得了好效果。

在我国巨罪是刑法中一个年轻罪名,是随着公务员制度逐步完备,适应现代化反贪污贿赂的需要而设立的。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起草了《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的补充规定(草案)》第5条规定了巨罪,并在同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期间向各地公、检、法负责同志征求意见时,很多同志认为这一规定大得人心,应尽快加以实施,但是由于当时《补充规定(草案)》有些问题把握不很大,还缺乏必要的判例作依据,加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都刚公布不久,如当时又公布《补充规定》,容易使人觉得法律修订频繁,缺乏稳定性。

因此当时把《补充规定(草案)》发给各地作为内部规定参照执行。

1988年。

人民群众对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生活奢侈深恶痛绝,强烈要求党和国家采取有力措施惩治这一腐败现象。

顺应当时人民群众的愿望,1月21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从而将巨罪作为一个新罪列入刑事法规之中。

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第395条第1款正式确认了巨罪,该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探析

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探析

是数额巨大。1997 年 1 月3 日 2 1 最高检《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 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 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 ) 高 (
检发释字[ 1997〕 号) 规定的是 10 万元。1999 年 9 月 9 日 6 最高检《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 规定(试行) 》 (高检发研字〔 1999〕 号) 规定的是 3 万元。 0 1 0 正是因为考虑了上述反对者所谓无法准确认定犯罪客 观行为, 所以数额认定从 5 万元宽济到 3 万元。这充分考 0 虑了本罪设立的特殊性, 尽可能避免了与“ 罪刑法定” 的原则 冲突, 尽可能避免了有罪推定的成立。相反也证实了只有严 重违法, 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性的犯罪分子, 真正无法说明 的相差数额高达 3 万元才构成犯罪。 0 2. 行为人必须有拒不说明或拒不如实说明财产来源的 行为, 这是该罪成立的实质特征。刑法第 39 条第 1 款规 5 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 差额巨 大的, 可以责令说明来源。1995 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文 件, 自 要求 该年 7 月起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申报 自己的财 产收人, 差额巨大的, 可以贵令说明来源。这就是行为人负 有说明自己财产来源义务的法律和党的政策依据. 如果行 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和不执行党的政策, 不论是拒不说明还 是虚假说明, 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行为。在这种不作为犯罪 的背后, 可能还涉及隐瞒着某些作为犯罪的其他罪, 而在本 罪认定犯罪客观方面的范畴而言, 只能以这种不作为犯罪行 为而言。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大部分差额财产的来源是合 法所得, 而说不明的差额财产数额又不够 巨大, 那就不构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 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正来源。这也是构 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可缺少的条件。虽然法律从反腐 败的实际需要出发,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侦查和公诉部门的举 证责任, 要求由行为人说明其来源, 但是本罪仍然要求司法 机关应当进行艰苦细致 的侦查, 尽最大努力, 调查核实一切 已知的线索和疑点, 包括由犯罪嫌疑人 自己提供线索, 在仍 不能真实查明行为人的差额部分财产真实来源的情况下, 才 能运用刑法第 39 条第 1 款的规定, 5 推定其差额部分财产为 非法所得, 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如果司法机关 查实了差额部分财产的真实来源, 其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就按

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不明财产来源罪

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不明财产来源罪

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不明财产来源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深入,整个社会处于大转型状态,而转型时期的各种制度的不健全,给了腐败分子有可乘之机,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侵吞国有财产,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为此,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中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截堵性条款对腐败分子给予法律上的制裁。

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这一截堵性条款暴露出功利立法上的考虑不周和前置制度建设上的不健全,需要我们与时俱进地进一步完善,从而使该罪更贴近打击腐败分子的实践。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现状分析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的超过合法的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行为。

该条款的设立是国家立法机构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现象日益严重,少数国家政府官员聚敛财富而司法机关限于实际情况难以查明其真实来源而采取的立法措施。

它的制定有力于打击贪污腐败行为,弥补了我国反贪立法的漏洞,是“从严治吏”的历史经验的总结。

但是,综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这把“利锐武器”似乎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甚至反而成为一些贪官们的“避风港”和“保护伞”,给了腐败分子在明文规定的条文面前“全身而退”机会。

对这种情况,有人认为办案者审查不彻底,执行的是“穷寇勿追”战略;有人则直截了当地批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效果。

同时,该罪在实践中倍受指责还有另一方面原因,即自设立以来其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却从来没有单独适用过,反而成了贪污罪、贿赂罪的附带罪名,甚至是个别贪污腐败分子自保的借口,这给依法执法带来了诸多责难。

总之,其罪中构成要的独立性与实践上的附随性冲突,这两对矛盾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陷于十分尴尬的处境。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针对以上弊端,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立法和制度两方面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这一罪名在惩治腐败方面的积极作用,体现出立法者当初的立法原意。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于惩治贪污贿赂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该罪名自实施以来,也一直存在着一些争议。

本文试图分析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该罪名存在的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其法律制度方面若干亟待完善之处。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财产范围腐败,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这种情况显得就更为严重。

2010年12月30日,被网友赋予”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原湖南省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两罪并罚,执行了死刑判决。

执行的消息被发布后,引起了广大人民的强烈凡响。

严惩腐败的呼声又一次高涨,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的高发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刑法》规定的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来源不明财产的现象越来越多,不仅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也在某些方面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建设制度。

从世界范围来看,已经有相当数量的国家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或类似此罪的罪名。

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早规定于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把此罪正式加入了《刑法》。

但是自从此规定颁布以来,就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引起了很多争议。

本来该条文的确立,是为解决司法机关在惩治贪污腐败犯罪时,遇到的巨额财产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收入差距较大而又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该财产为何种犯罪所得,因而无法制裁的问题。

但是条文实施以来,学者对与此是否加大了反腐力度,该罪名有无存在的必要一直处于争论当中。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争 的需 要,2 0 0 9 年 2月 , 面对 日趋严 峻 并呈 蔓延 之势 的腐 败现 象 , 在第 1 1 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 7 次会议上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 将该 罪的最高 刑由原 来的 “ 5 年 ”提 高到 “ 1 0年 ” 。 巨额财 产来 源不 明罪 的发 展渊 源充 分体现 了 国家严惩 贪污 、 打 击腐 败 的决 心 , 对 贪污 腐 败犯 罪 起到 了一 定的 遏制 和预 防作 用 , 但 由于其 存在 立法上 的不 足 以及配套 制度建 设的 滞后 , 影响 了立法 目 的的实 现 。
三、 完善 巨额财 产来源 不明罪 的对策
l 、 扩 大主体 范 围
财 产的 差额部 分予 以追缴 。 ”4 年后 , 当“ 巨额 财产来源 不明 罪 ”被
改革 开放 3 O 多 年采 , 巨额财 产 来 源不 明罪 从设 立 至今 也 已有 正 式写 进 刑法 贪污 受 贿罪 一 章中 后 , 立 案标 准 提 高到 1 O 万元 。在 2 0 余年 , 在 当初 把犯 罪的 主体确 定 为特殊 主体 是比较 合适 的 , 而随 1 9 9 9 年又 将 立案 标准 由 】 0万元 提高 到 3 O万元 。为适 应反 腐 败斗 着 日 寸 间的推 移 , 其主 体发 生变 化 也在 情理 之 中 。因此 , 为 了全面 有
2、 建立和规 范财产 申报 制度
从 申报制 度在整个 法律体 系中 的地位来 看 , 西 万国 家关于官 员
财产 申报制 度以成 文法规 定 , 西欧 各国将 “ 阳光法 ”直接 纳入反贪
“ 巨额 财产 来源 不 明罪 ”的 犯罪 主体 为 特殊 主体 , 即 国 家工 作 人 员 。按照相 关法律 和 司法解 释规 定 , 国 家工作 人员 是指 国家机 关

从经济学上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文

从经济学上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文

从经济学上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源于司法中实践困境,尽管刑法学界有很多学者从各方面讨论了本罪的缺陷,对之如何修改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大多集中在罪名、犯罪构成、刑罚适用、举证责任等方面。

角度仅局限于本专业,文章欲从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的角度来分析本罪,以期从其他方面完善其本罪,弥补其在现实中的不足。

关键词:经济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析角度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年10月1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修改后被纳入新《刑法》贪污贿赂罪一章,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第395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立法者制定出的惩治职务经济犯罪的又一法律产品。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不足及负面影响通过对行为人案发后心理的分析可看出,他之所以选择实施这种行为,是因为在对犯罪成本进行主观估计,并与预期犯罪效益比较后,认为犯罪效益大于或等于犯罪成本。

具体而言,本罪造成的负面影响有以下几方面:1、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客观上纵容犯罪。

本罪是严重的职务犯罪,其法定刑与社会危害性极不相称。

国家动用刑罚,则必须要支付对罪犯的权益必要的剥夺或限制这一成本,但是我国对该罪刑罚量投入不足,表现为罪犯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刺激行为人为逃脱更严厉的刑事制裁而不坦白犯罪事实,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经济学假设“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这一概念暗示,人们会对激励(incentive)作出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

浅议我国刑法规定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浅议我国刑法规定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国家工作 来源不明罪往往依附于贪污 、 “ 贿赂等经济犯罪而存在 , 且呈上升势头 , 究 人员的财产或支 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 差额巨大 的, 以责令说明来源。 其原 因, 可 大致有 以下几个方面 : 一 , 第 被立案侦查 的贪 污 、 等犯罪分 贿赂 本人不能说明来 源是合法 的 , 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 五年 以下有期 子大多具有较 高的文化层次 , 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 差 处 具 且大多抱着顽抗 、 徒刑或者拘役 , 财产 的差额 部分予 以追缴 。” 即“ 此 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 侥幸心理与侦查机关对抗 , 加之他们 的犯罪方法大多隐蔽 、 复杂 , 司法机 罪” 。该 罪 是 吸 收 18 98年 1 2 月 1日第 六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布 施 行 的 关 很难 找 到行 之 有 效 的 方 法 杏 明其 巨额 财 产 的 非 法 来 源 ,无 奈之 下 , 对 《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 的补充规定》 十一条而规定的。 第 该罪 的设立为 其 拒不 说 明 巨额 财 产 来 源 的行 为 只能 以巨 额 财 产来 源 不 明罪 论 处 。 监督 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 , 为惩治那些 以权谋私 、 贪污腐朽 、 大肆侵吞 第 二方面 , 也是最重要 的一方 面 , 那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 与贪 国家和他人财产而“ 暴发” 的经济犯罪分子提供了强有力 的法律武器。 但 污 、 受贿等经济犯 罪相比 , 立案标准起点 高 , 量刑幅度低 , 根据最高人 民 因该罪在立法上的缺 陷及在实践中因制度不完善所造成的不易操作性 , 检察院 l9 9 9年 9月 1 6日公布施行的《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 案侦查案 对该罪的刑罚制裁未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立法 目的。 件立案标 准的规定( 试行 )规定贪污 、 贿罪的立案标准为 5 0 》 受 0 0元 , 甚 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 至贪污 、 受贿 不满 50 0 0元 , 但具有该规定列举 的特 定几种情形之一 的, 该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的财产或 支出明显超 过合法收入 ,差额 巨 也应予 以立案 , 同样 是上 述《 规定》 对 巨额财产来 源不 明案的立案标准 , 大, 本人不 能说 明其来源是合法 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特征表现为 : 为3 0万元 , 即使是现行《 刑法》 对犯巨额财 产来 源不 明罪 的国家工作人 , 11 犯罪客体 :一般认 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 的犯罪行为所侵犯 的 员也 只规定处五年 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 , . 换言之 , 不论 被告人拥有多少 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 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 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的巨额财产 , 法院最终对他作 出的判决最高刑也只能 政建设制度 。其社会危害性在于破坏国家_ 作人员 的应有 的公仆形象 , 是五年 , [ 不难看 出, 国现行 法律对 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的处理过于宽 我 损 害 了 党 在人 民群 众 中 的威 信 和 国 家 对 公 务 员 制 度 正 常 的 社 会 管 理 活 松 , 这可能与该罪的确立本 身就 是对立法不完善的一种补救有关 , 犯 但 动, 从而损害 了党和国家 、 民群众的利益 。 人 罪分子正是利用 了立法者的宽容 ,利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 、 受 1 犯 罪 的客 观 方 面 : 现 为 行 为 人 的 财 产 或 支 出 明 显 超 过 合 法 收 入 , 贿等经济犯罪定罪量刑上 的巨大差别 ,拒不说明其 巨额财产是通过 贪 . 2 表 差额巨大 , 在有关机关责令行 为人说明来源时 , 行为人不能说 明来 源是 污 、 受贿等违法犯罪途径所得 , 而彻底逃避法律制裁或逃避 比巨额 财 从 合法的。不能说 明合法来源 , 是指行 为人没有证据证实差额部分 属于合 产来源不 明罪严历得多的制裁 。 法收入 , 其中包括拒不说明财产的来源。当前 , 理论界对该罪的客观特征 2 在 司法实践 中,在计算涉嫌 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的犯罪分子的非 _ 3 存在着两种不同看法 。一种是持有说 , 认为该罪的实施行 为是拥有超过 法所得具体数额时 , 往往不够客观 , 有时忽略了其家庭成员 的合法收入 , 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 。另一种是小作 为说 , 为该罪 的实施 导致其非法所得 财产数额偏高 , 认 有时忽略了犯罪分子及其家庭成员的以 行为是不能说明超过合法收入 的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 。 往支 m, 导致其非法所得财产数额偏低 , 这两种情形都是要不得的 , 对此 1 犯罪 的主体是特殊 主体 , . 3 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从本 罪的规定来 类犯罪分子非法所得具体数额 的计算必须本着客观 、 正的原则 , 公 对其 看, 该罪对主体的确定是不完全的。该罪的主体应包括集体经济组织1 家庭成员的合法 收入应予 以扣减 , 其家庭 以往 的支 出也应计算在总额 二 将 作人员 。据我国的现实情况 , 集体经济组织在 国家经济体制 中仍 占有相 之 内。 当重要 的地位 集体经济组织 中的人员其数量之多更是不允许人们忽视 综上所述 ,建议立法部门应降低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 准 , 缩小 、 拉近其 与贪污 、 受贿等经济犯罪在定罪量刑方面 这一群体 的存在 , 也不允许法律忽视对他们 的规范和调整 。在企业经营 提高其量刑幅度 , 减 体制改革 中, 集体经济组织 中的厂长 、 经理等掌握大量的人 、 、 , 财 物 许多 的 距 离 , 少 趋 利 避 害 的 投 机 家 的 出现 。从 以下 方 面 着 手 对 于 巨 额 财产 该条可表述为 : 任何公民 , 如属国家工作 人在任职期间 , 利用手 中职权大肆侵吞集体财产 , 同积私人财富 , 使企业 来源不明罪在立法方面的完善 , 其财产或 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 , 差额 破产或濒临破产 , 而职工失去工作下岗, 生活无着落。另外 , 在司法实践 人员或曾属国家 工作人员 , 中可 以发现那些 已经卸任 、 退休的原 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有来源不明的巨 巨大的, 当责令说明来源。本人拒不说明来源或作虚假 、 应 无据说明的, 差 额 财 产 却 也 很难 受 到 法 律 的 制裁 。这 部 分 人 不应 成 为 法 律 在 “ 额 财产 差 额部分 以非法所得论。 额部分是本人所在地年人均收入的五倍以上 巨 来 源 不 明 罪 ” 的调 整 空 白。 中 不 满十倍 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本人所在地年人均收 十倍 以上不满二十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 1 犯罪 的主观方面 :主观要 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 的犯 入一倍 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金; . 4 罪主体对其实施 的危害行为即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 本罪的主观方 下有期徒刑 ,并处本人所在地年人均收入三倍 以上五倍 以下 的罚金 ; 二 并 面是故意。行为人 明知财产或支 出与其合法收入差额 巨大 、 而又故 意不 十倍 以上的处七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 处本人所在地年人均收入 说 明 财产 的真 实 来 源 。 五 倍 以上 十 倍 以 下 的罚 金 。 另外 , 针对当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 的诸多不足和在司法 2 巨额 财 产 来 源不 明罪 的 不 足 与缺 陷 我们 除了应当从法治上加 以完善 以外 , 更应当从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自确立 以来, 在惩治腐败, 护党政机关及其 工 实践上的尴尬处境 , 维 使之从 多方面对贪污腐败现象加 以遏 止 , 从而更 作人员的廉洁等方 面确 实发挥 了不小的作用, 客观地讲 , 但 该罪无论在 度上加大建设 的步伐 , 好的为我们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 提供有力地法律保障。 从制度上主要加 立法上还是在实际操作 中仍存在不尽人 意的地方 , 具体表现在 : 21 从 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的法条就可 以看出。 . 该罪是以有罪推定为前 强 以 下 三个 方面 的建 设 : 提 的 , 拥 有 与合 法 收 入 差 额 巨大 的 财 产 或 支 出 的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只 要 即凡 首先 , 建立金融监管机制。 我国从 2 0 0 0年 4月起实行个人存款实名 不能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是合法 的, 则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从 而推定 制 , 它是整个 金融实名制的一部分 , 的设 立有利于对 国家工作人员的 它 其 有 罪 。 而 不 论他 是 出于 何 种 目的不 说 明其 合 法 来 源 ,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
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 差额巨大, 而本人又不能说 明财产的合法来源, 显然来 自 非法途径 。 当经过认 真调查 , 无法查清这些财产是否为贪污 、 受贿 、 走 私犯罪所得或者其他犯罪所得 ,本人又不能说 明 其来源合法 , 就构成一种犯罪事实。 如不在立法上 加以规定 , 不仅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 而且 客观上还会推动他人实施经济犯罪活动 。肯定论 者同时认为 ,本罪 的创设加强了刑法与隐蔽性犯
法外 , 不能运用法律对其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基于此 , 9 年刑法在对原单行刑法作出修 1 7 9
罪作斗争的功能 , 体现 了有罪必罚的原则 , 对于惩 治以权谋私 、 贪污腐化 , 保证 国家工作人员 的廉洁
性具有 巨大作用。因此 ,立法出于打击策略的考
改的基础上 ,在第 35 9 条第 1 款作出规定 :国家 “
谋取私利 , 损害公 职人员 的职务廉洁性 , 降低公 众对其产生 的公信力 , 惩罚显然必要。
三 、 论 结
收融 为一体 , 则会更全 面 、 完整 地认识 巨额财 更
产来源不 明罪的立法价值 。 德 国著名刑法学家 叶林 指出 :刑法 如两刃 “
基于上述分析 , 笔者认 为 , 立 巨额财产来 设 源不 明罪是 为了惩罚犯罪 的立法 价值观点 比较 符合立法原 意。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 “ 这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在经济得到迅速发展
的同时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现象开始 出现 并且愈演愈烈。有些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
利贪赃枉法 、 收受贿赂 , 中饱私囊 , 其财产和支 出
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 而且差额巨大。其中, 有些罪 行有证据证明 , 司法机关可据此认定 , 而许多情况 下, 由于贪污 、 受贿 、 走私等犯罪隐蔽性强 , 加之有 些人擅长于规避法律 ,使这些犯罪分子长期逍遥

浅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浅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财产 、 出明显超 过合法 收入 , 支 差额 巨大 的 , 以责令 该 国家工 作 可
作人 员 “ 巨额 财产 来源 不 明” 入罪 后 , 罪虽 作为 一种 独立 的罪 此 名 , 几乎 没有 真正 的独立适 用过 , 但 而是 多依附 于贪污 、 贿等主 受 罪。 虽然 在最 新 的刑 法修 正案 中将此 罪 的最 高刑期 提 高到十 年 , 但是 却仍 然远 远低 于贪 污 、 受贿 罪的最 高 刑期… 死 刑 。 多贪 官 很
不 明案 来看 , 常 出现这 样 的现 象 。 经 当从 国家 工作 人 员家 中查 获
罪” 这一 罪名 。1 9 年 l 97 O月 1日, 经过 全面 修 订的新 刑 法 , 这 大 量的 赃款 赃物 , 在 国家 工作 人员 不能说 明财 产 的真正 来源 时 , 便 则 补充规 定 的前提 下 , 巨额财产 来源 不 明罪 作 了修 改 , 对 并将 其 声称 这 些财 产为 其他 家庭 成员 的财产 。这 样 , 谓 “ 他 家庭成 所 其
有期 徒刑 。财 产 的差额 部分 予 以追缴 。 修 正案在 总 体上提 高 了 些 冠 冕堂 皇 的理 由进行 推脱 。 国是 一个 重证 据 的国家 , 确定 ” 我 在
对该 罪 的惩治 力度 。修 正案 通过 后 , 到 了社会 的 一致 认 同, 得 认
为这将 为 惩治 贪污 腐败 提供 一把 利剑 。 二、 巨额财 产来 源 不明 罪在立 法 和 实践 中的缺 陷 毋庸 置疑 , 巨额财 产 来源 不 明罪在 修 改之后 , 定程度 上 对 一
近年 来 , 国反 腐倡 廉 的力度 越来 越 大 , 我 此罪 在 适用 时 的各 种 弊端越 来越 明显 。 09年 2月 2 20 8日, 国人大 常 务委 员会 第 全 七 次会议通 过 了刑 法修 正案 ( 。修 正案 ( ) 十 四条将 《 七) 七 第 刑 法》 9 35条 规定 的 巨额 财 产来 源不 明罪 更 改为 “ 国家 工作 人员 的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内容摘要]本文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特征,认定,立法及实施效果以及如何从立法和制度两个方面完善该罪名以发挥其作用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特征界限为保持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保证其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通过法律制裁其以权谋私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除了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进行严厉制裁以外,还专门在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便更好地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为惩治通过各种隐蔽手段以权谋私、非法敛财的经济犯罪分子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本罪有什么特征,该如何认定,为什么要设立本罪名,其实施效果如何,该怎样对其进行完善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1)。

(二)构成特征1、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包括两个要件。

一是行为人持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财产,或者行为人的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

二是在被有关机关责令说明其来源时,不能说明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的来源是合法的(1)。

目前,理论界对本罪的客观特征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持有说,认为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拥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是不能说明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2)。

从本罪包含的三种行为形态:一是持有,即以行为人拥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为行为方式;二是作为,即以行为人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为行为方式;三是不作为,即以行为人不能说明所拥有或所支出的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为行为方式来看。

只有当持有与不作为或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态并存时,才可能构成本罪,离开了不作为行为,单纯的持有或者作为行为都不能构成本罪(3)。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废除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废除

Legal Syst em A nd Soc bt y —■圆圈躅—k遂;竺堡!型!!f苎型圭塾盒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废除李乔摘要对于我国Ⅸ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从其规定之日起便争议不断,在实践中也逐渐显露出其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刑事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一面,与立法原意相冲突,暴露出实践操作的局限性以及法律观念的滞后性。

本文认为应当取消该罪,并论述了取消该罪的两点理由。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举证责任法律基本原则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98-0l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制定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大量适用,对惩治腐败、打击犯罪、树立良好的党风和政风、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取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功不可没。

但在实践过程中,也逐渐显露出其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刑事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一面,与立法原意冲突,暴露出实践操作的局限性以及法律观念的滞后性。

对这个兜底性条款笔者认为将其取消更为合适。

理由主要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有悖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经司法机关责令其说明来源而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从定义我们不难看出对于该罪的认定首先是由司法机关证明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且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限额这一事实,而后由该国家工作人员负责说明其差额部分的来源,对于不能证明其来源合法的则被认定为本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对于本条规定,从保障人权及疑罪从无这一角度来看,主要表达了这么几方面内容:一是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能成为犯人或人犯;二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一般要由公诉人或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三是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不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四是对于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浅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浅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浅析摘; 要; 本文主要结合司法实践,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况、构成要件、法定刑存在立法上的不足,对理论界存在的“持有论”、“不作为说”、“复合说”进行了比较,认为现行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要么宽纵犯罪,要么冤枉无辜的尴尬处境,对反贪污贿赂斗争产生了消极影响,为此,笔者根据所学及办案实践,针对存在的漏洞和困境,对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出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金融监管制度,以及坚持党的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策略,以期抛砖引玉,与同行商榷。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争议; 思考; 立法完善; 制度完善前言我国现行《刑法》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新的罪名,对惩治职务犯罪,纯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这一截堵性条款暴露出诸多不足,本文拟从几个方面予以探讨,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与同行切磋。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和现状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家工作人员获得收入的途径日益增多,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其中不乏非法所得。

为了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增加规定了两项关联密切的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填补了我国立法上的一项空白,堵住了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许多疏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因此,1997年新的刑法典便将其吸收进来,正式列归《贪污贿赂罪》一章。

其中,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了如此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定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的超过合法的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行为。

这一定义中饱含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要客观特征:即必须存在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数额巨大的事实,并且司法机关又无法查清该巨额财产的真正来源而行为人也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或拒不说明其来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探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探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探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法律对于获得的财产来源不明的人征税或处以罚款的一种罪名。

该罪名的立法旨在打击贪污腐败行为,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探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背景、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背景主要源自于对贪污腐败现象的严厉打击和惩处。

在我国,反腐斗争长期以来一直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明确规定,成为了我国打击贪污腐败行为的法律武器。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现状目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况,相关部门可以对其征税或处以罚款。

还可以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和追缴涉案财产,以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

尽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约束,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标准和认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容易引发争议。

由于相关证据的获取和审查难度较大,往往导致案件审理的进度缓慢,影响了打击贪污腐败行为的效果。

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仅仅是对贪污腐败行为的一种惩罚手段,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贪污腐败问题。

为了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界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标准和认定程序,加强证据的采集、审查和确权,规范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办案流程,提高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打击效果。

2.建立健全的资产申报和监督机制,对公职人员和相关官员的财产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预防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

3.加强国际合作,开展涉外资产追逃,对于涉嫌贪污腐败的人员,从国际上加大追逃力度,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

五、总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对于打击贪污腐败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建立健全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和相关官员的监督,提高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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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实际该条文是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第11条第一款经过完善后写入刑法典的。

该条罪名从《补充规定》中出现到现在已过去18个年头了,其间就说罪名的争议,提付就未中断过,本文试从该罪名的法律渊源,罪名构成要素来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并就该罪的名称谈一个人的粗陋观点。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合理性
自从1988年的《补免规定》出台以来,虽然有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罪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所办的成功案例却很少。

尤其是以该罪名单独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几乎没有,都是与贪污罪、受贿罪作数罪并罚时才出现,似乎该罪名已成为了贪污贿赂罪的一个附属罪名,于是乎理论界也好,实践中也好,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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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必要性都产生了种种质疑,主要观点有这么几种: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成立,要求当事人说明财产的真实来源,如果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就可以定罪,而司法机关不主动搜集有关财产来源的证据,在诉讼程序上有悖“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实际上就是一种“有罪推定”与“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也是不相符的。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条文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负有举证证明自己所拥有的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责任,这与我国刑法规定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诉讼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理论也是相悖的。

3、认为该罪的法定刑偏低,与贪污罪、受贿罪相比相差太过悬殊,容易使犯罪嫌疑人将此罪当成“避风港”,逃避法律,拒不交待其贪污、受贿的事实。

加之现在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查处难度很大,因其反侦查能力强,销毁证据的大有人在,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交待的情况下,想完全查清事实有很大的难度,造成本应以较重刑罚处罚的,因其抗拒反而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宽处罚。

4、有学者认为本罪的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浊益本罪的法律特征。

凡此种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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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新罪名的出现,人们去认识它、了解它,总需要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存在疑问是可以理解的。

而一个罪名的存在是否合理,我认为需从其立法的法律依据即其渊源和它作为一个罪名其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完备以及是否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有利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出发点考察。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的法律依据(渊源)有的人认为设立本罪缺乏宪法依据,认为我国宪法局无一条规定公民的财产申报制度,那么对财产的来源及财产状况的保密仍是公民隐私权的重要内容。

还有的同志认为,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而公民当然包括这些国家工作人员。

这说明国家有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义务,而公民并没有向他人(包括特定机关)说明其个人财产来源的义务,享有保密的权利。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本罪的设立是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宪法和法律明确指出其所保护的是公民个人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对于非法财产从来不予保护,而本罪的立法愿意是为了惩治那些以非法手段取得财产的犯罪行为,这与宪法的精神是不相悖的。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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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以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任何公民对于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都应如实地提供证据,不应隐瞒,我们相信任何公民的财产来源只要是合法的,他都不会冒着被冠以犯罪的危险而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去拒绝向司法机关如实说明,除非其财产的来源是非法的。

同时,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肯定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的,有义务为行人的隐私和财产来源保密。

本罪的设立弥补了“有些犯罪事实很难查清,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使犯罪的分子逍遥法外”的缺憾,为完善刑事立法,加强法制建设和廉政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完备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存在是否合理,除要研究其设立的法律依据之外,其本身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科学理论,是否具有自己明确而独立的犯罪构成,也是重要的标志。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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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

因为行为人对于自己的收入来源是心中有数的,对于自己所拥有的超过自己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无疑是明知的,对于自己明知的事实,在责令其说明来源时,其“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就是直接故意,这里法条中所规定的是“不能”说明,实则是行为人“不愿”说明,即主观上不作为,拒不如实陈述。

对于主体、主观方面争论的似乎不多,而对于客体、和客观方面争论较大。

本罪的客体有几种观点,有的认为是侵犯的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因为行为人不愿说明其差额财产的合法来源,有人认为此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方便获取非法利益,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有人认为侵犯的财产所有权的财产关系。

也有的人认为此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威信。

本人同意这最后一种观点。

首先本罪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是勿庸置疑的,因为主体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即其占有了超过自己合法收入的财产。

其次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都担任一定职务,享有一定的权力,本来人民是希望赋予他们这些权力去搞好社会主义事业,但他们却利用权力为自己敛财,无疑会引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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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群众的不信任,损坏、降低国家机关的威信,妨碍了国家机关行使正常职能的活动。

本罪的客观方面,我认为应表现为行为人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行为。

也就是说具有两个方在:一是行为人占有了超过其合法收入的财产,且差额巨大;二是行为不能说明这差额巨大的财产的合法来源,这是不作为行为。

综上所述,刑法395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完全符合作为一个罪名所应具备的四个构成条件。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符合人民利益时代要求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廉洁高效的政府才能促进经济的繁荣。

但是我们的经济发展是在不断摸索的改革中进步的。

其间由于制度、体制上的不健全,也显露了一些弊端,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高消费”、“拜金主义”的刺激。

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对物质需求的欲望也日趋强烈,当高涨的物质欲望与现实的经济能力相矛盾时,导致了腐败。

在反腐的过程中,由于目前的侦查手段的限制,有很多在得不到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支持下,就无法查清的事实。

比如工薪阶层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出自己的合法收入的情况,有很多在经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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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无法证明其财产的合法性,这在原有的法律中找不到追究的依据,致使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因为某个别人的问题而受损。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正是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人民的需求而产生的,填补了空白。

二、巨额才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
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是犯罪的本质或主要特征的概括,正确的确定罪名,既是准确地揭示犯罪特征和定罪的法律依据,又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和正确运用刑罚的关键。

我们目前使用的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显”是依据最多人民检察院1997年12月25日公布的《关于运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定的。

本人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的“不明”是侦查机关“不明”,而不是行为人自己“不明”,以侦查机关“不明”的事实给行为人定罪量显然不妥,因为侦查机关“不明”,就是未查清事实,“事实不清”的案件根本就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这一罪名显然也不科学。

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这样表述:国家工作人员的献策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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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追缴。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本罪重点打击惩处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或持有超过其合法收入以外的财产,这部分财产以“非法所得论”,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持有超过合法收入以外的财产数额巨大的,即为犯罪。

本罪不以必须查明财产来源为要件,法律规定的是禁止持有只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持有的财产不是合法收入即可,这样我认为罪名定为“非法持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罪”较宜。

三、结束语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新的罪名,确实存在有不尽完善之处,比如法条中表述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在逻辑上就不尽合理,似应改为“应当”为妥,否则就可认为是侦查机关“也可以不责令行为人说明来源”,这与立法者的愿意也是不符的。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一点就质疑这个罪名存在的合理性,这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以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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