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人调[2011]82号文
安监总管四〔2011〕82号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团委,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更加有效地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各地企业深入开展岗位达标,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要求,现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达标的重要性(一)岗位达标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条件。
岗位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单元,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应当通过考核、评定或鉴定等方式,对每个岗位作业人员的知识、技能、素质、操作、管理及其作业条件、现场环境等进行全面评价,确认是否达到岗位标准。
只有每个岗位,尤其是基层操作岗位,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实现岗位达标,才能真正实现企业达标。
(二)岗位达标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基础。
目前工矿商贸行业中大部分企业为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事故隐患多,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时,面临人才短缺、投入不足等实际困难,在逐步完善作业条件、改良安全设施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同时,应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重点解决岗位操作问题和作业现场管理问题,为实现企业达标奠定基础。
(三)岗位达标是企业防范事故的有效途径。
据统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多数是由“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
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事故总量,必须落实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岗位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实现岗位达标,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进而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及陕价经发[2011]82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物业费预收不得超过3个月、小区车库按照同类型住宅标准的50%收取、连续半年以上房屋空置交70%的物业费。
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业主权益住宅连续半年不使用物业费按照70%收取业主验收房屋后从未入住,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不使用连续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业主权利物业费调整须经2/3以上业主代表同意据悉,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结合住宅小区或办公写字楼的实际情况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当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对收费标准协商不一致时,由小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协调解决。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确需预收的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
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成本费用变化,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与业主大会协商,业主大会须全体业主2/3以上代表签字同意变更物业服务合同相关条款后,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收费车库物业费按照同类住宅50%收取物业服务收费和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
省物价局统一规定明码标价牌(栏)的格式。
对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由业主购买(使用)层高达到2.2米以上(含2。
2米)的车库、杂屋,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改变使用性质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或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200%。
水利部关于废止原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一批文件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废止原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一批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8.07•【文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水利部关于废止原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一批文件的公告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来,水利部对原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出台的制度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已不适用的50件文件(见附件)。
废止的文件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附件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字号文件名称国调办监督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的通知1〔2004〕66号2国调办建管〔2004〕78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国调办建管〔2004〕79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国调办投计〔2004〕8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大专题和特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国调办投计〔2004〕9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办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6国调办投计〔2004〕90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7国调办监督〔2004〕52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项目举报受理及办理管理办法》的通知8国调办经财〔2005〕68号关于南水北调各项目法人申请办理国债专项资金基建拨款财政直接支付有关手续的通知9国调办经财〔2005〕78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0国调办环移〔2005〕58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及《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安置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11国调办经财〔2006〕141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国调办经财〔2007〕128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会计基础工作指南》的通知13国调办投计〔2007〕64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大专题和南水北调办基础设施、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4国调办经财〔2008〕120号关于规范项目法人申请支付南水北调工程财政性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15综经财〔2009〕58号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6综环移〔2009〕27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维护丹江口库区社会稳定促进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17综征地〔2009〕60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丹江口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后的生产生活后续工作和有关稳定工作的通知18综征地〔2009〕94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有关工作的通知19综征地〔2009〕62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开展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工作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20国调办投计〔2009〕82号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21综征地〔2010〕10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建立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实施协调制度的通知22综征地函〔2010〕37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定期报送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实施进展情况的通知23综投计〔2010〕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24综投计函〔2010〕3号关于其它行业穿(跨)越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设计方案审查审批有关事宜的函25国调办经财〔2011〕226号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供应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6国调办经财〔2011〕87号关于建立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7综经财函〔2011〕170号关于控制南水北调系统各单位账面资金余额有关事项的通知28国调办投计〔2011〕215号关于建立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变更快速处理机制和控制性工程设计变更现场处理机制的通知29国调办投计〔2011〕219号关于抓紧开展南水北调工程价差调整工作的通知30国调办投计〔2011〕171号关于成立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铁路交叉工程协调小组的通知31国调办征移〔2011〕260号关于对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实施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32国调办监督〔2012〕199号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高填方渠段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33国调办建管〔2012〕30号关于印发《2012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进度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34国调办经财〔2012〕14号关于南水北调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编报和投资控制奖惩考核问题的补充通知35国调办监督〔2012〕240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合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36国调办综〔2012〕257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典型案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7国调办环保〔2013〕151号关于印发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的通知38国调办建管〔2013〕79号关于印发《2013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进度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39国调办经财〔2013〕17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40综监督〔2013〕29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2013年通水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大纲)》的通知41综监督〔2013〕71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跨渠桥梁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计划方案的通知42综经财〔2013〕65号关于规范编制完工财务决算中待运行期管理维护费的通知43国调办监督〔2013〕25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4国调办建管〔2014〕102号关于印发《2014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进度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45国调办经财〔2014〕62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设计单元工程投资控制奖惩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46国调办监督〔2015〕105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问题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47国调办综〔2015〕51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典型案例管理办法》的通知48国调办监督〔2016〕92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举报受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9国调办环移〔2005〕110号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文物保护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0国调办监督〔2017〕181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统一规范合肥市人防工程标识设置的通知
关于统一规范合肥市人防工程标识设置的通知2012-2-27 12:39:45 本站原创市人防工程处【字体:大中小】关于统一规范合肥市人防工程标识设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统一全省人员隐蔽人防工程户外导向标识设置的通知》(皖人防办【2011】82号),为人防应急避难提供标识引导,便于广大市民群众正确识别和有效使用防护资源,结合本市实际,通知如下:一、标识范围1、依法结合城市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的人员隐蔽工程和含有人员隐蔽防护单元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为结建工程);2、人防部门组织修建的公用人员隐蔽工程;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修建的人员隐蔽工程。
二、标识内容人防工程标识分为图纸标注和实地标识。
1、图纸标注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图纸审查意见书时,必须同步提交人防工程图纸标注资料,包括用红线标注防空地下室区域的申报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和地下建筑平面图,并用文字说明人防工程名称、红线范围内面积、各防护单元面积及主要出入口、战时功能等级等,人防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对图纸标注内容予以现场核实。
2、实地标识:人防工程实地标识主要为外部导向标识,由“标识牌”和“指示牌”组成。
“标识牌”安装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处;“指示牌”安装在人防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位置显著、指示清楚、便于维护”的原则,每块标识牌配1-2块指示牌。
新设计的人防工程应在施工图中标明标识的位置。
人防工程标识应在工程竣工前完成安装,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内容之一。
标识牌制作标准和安装要求详见附件1~3。
三、实施方法1、市人防办工程处负责人防标识制作和安装的政府采购及监督和检查。
2、各县区人防办负责已通过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标识设置工作。
对已通过竣工验收而工程未设置标识的,应确定标识牌、指示牌设置位置,联系并协助由市人防办经政府采购选定的标识制作和安装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安装;已通过竣工验收并设置了标识的工程,标识与本通知不符的,应本着节约、统一的原则,报经市人防办同意逐步予以更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2号――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2号――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7.30•【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2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2号)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王永国等37名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和孟建霞等172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王永国等37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孟建霞等17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七月三十日附件1.王永国等37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天津市(2人)王永国任庆昌内蒙古自治区(1人)李自彬辽宁省(1人)鞠占斌黑龙江省(1人)关松年上海市(1人)王遂江苏省(13人)黄春霞张安银李卫林祁志王小鸽李昌驭毕树欣刘盖梅军孙玉贺附件2.孟建霞等17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天津市(5人)孟建霞高修建王克峰王丽孙节内蒙古自治区(2人)朱喜荣曹亚星辽宁省(3人)张福波杨韬杨生吉林省(10人)李凤春王庆新赵庆明王秀丽齐秋平郭庆彪陈淑媛潘涛时艳红魏翠影黑龙江省(13人)张刚刚王维赵德鹏孙思军孔凡峰闫红胡清花周剑敏陈魁旭宋罕宇逯彦秋王洪海何宇上海市(5人)凌益忠徐志华罗朝华黄勇周海荣江苏省(44人)董玉斌韩春斌王歌刘雨虞晓文张莉曾小飞万继春黄振周国民李干兵滕浩李强周俊张锋厉见芬章燕濮中标侯小伟杨晓慧范文清张斌蔡军闫肖武范怿程湘琳贾照远张峰胡蓉胡宏苗克芳刘众刘辉孙隐喻吉春明王世运杨凡陈淼何艇宋滔韩葆铨谢华平鲁丽君袁小平浙江省(14人)侯国松刘帝祥苏淑君李洵王涛韩凤芹徐文仙李海峰朱坚鹏钟雯万艺孟壮志刘中华吴文祥安徽省(1人)陈英福建省(6人)陈家春丘伟安叶晓菁刘凤谊郭重凤陈山江西省(2人)李应正聂昆山东省(29人)王春音刘斌鞠好学赵子忠潘希峰曹正国张志伟孙运昌朱恒耀孟晓娟李银英徐海军崔伟岭侯冬燕秦蓬军刘先钦杨艳花王智吴玉民王春牛广先徐文宁张媛刘建平刘成军张琳于梅张丰雷陈立诚河南省(2人)谢海波闫东升湖北省(2人)林红军马剑飞广东省(1人)刘煜广西壮族自治区(7人)陆文斌周炳勤陆燕青邱祖琼何家俊夏凯龚胡广重庆市(4人)喻青松王飞白云辉邓凡四川省(17人)谭苏欧俊廖述礼谢凯王文高徐海涛杜立群蔡宏儒龚桂林肖勤华张丽李益民卢小梅严晓薛风张皓茗孙永深圳市(5人)骆涛杨想兵贾建英金辉陈植波。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建市[2007]241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略)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我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1995〕666号)、《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建施〔1993〕770号)、《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6〕608号)同时废止。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12.23•【文号】人社部发[2010]106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普遍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等挂钩。
调整水平按照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
对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省份,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水平。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地区的具体调整水平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各地的具体实施方案于2011年1月10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经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建设部建质(2003)82号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第一条为预防坍塌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对施工企业提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坍塌是指施工基坑(槽)坍塌、边坡坍塌、基础桩壁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坍塌及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包括施工围墙)倒塌等。
第四条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预防坍塌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筑工程特点,编制预防坍塌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基坑(槽)、边坡、基础桩、模板和临时建筑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单位要求,根据地质情况、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及周边环境编制施工方案,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应确认地下管线的埋置深度、位置及防护要求后,制定防护措施,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作业。
土方开挖时,施工单位应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的沉降和位移情况进行观测。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深基坑(槽)、高切坡、桩基和超高、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等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审查。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槽)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
高切坡是指岩质边坡超过30m、或土质边坡超过15m的边坡。
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是指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作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规划,临时排水不得破坏相邻建(构)筑物的地基和挖、填土方的边坡。
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时,应由设计单位确定排水方案。
场地周围出现地表水汇流、排泻或地下水管渗漏时,施工单位应组织排水,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2)-建建[2001]82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2)正文:---------------------------------------------------------------------------------------------------------------------------------------------------- 续(2)九、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特级资质标准: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3项以上大型化工石油工程或单项工程合同额在1.5亿元以上的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2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2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3项以上中型化工石油工程或1项单项工程合同额7000万元以上的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9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1•【字号】新政办发[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8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了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自治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推进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的“八项重点”工作为主线,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平安工地”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平安工地”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吉交质监[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平安工地”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交质监[2011]82号)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春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交质监明电[2011]309号)的要求,根据省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全面加强高速公路、路网工程及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厅决定对全省公路建设项目“平安工地”建设活动进行综合督查。
现将《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平安工地”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附件: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平安工地”督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春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交质监明电[2011]309号)的要求,根据省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总体部署,全面加强高速公路、路网工程及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安全责任意识,省厅决定由安全处、质监站、高建局、公路局、吉高集团及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等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省公路建设项目“平安工地”建设活动进行综合督查。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督查组织机构组长:毕忠德副组长:李彦文陶志政陈立华张龙义韩增义成员:陈德华李忠诚谢恩忠车坤张骞关长禄马永辉孙平义杨志宏刘天明第一小组:检查营抚高速、通丹高速、松原外环高速和集安边防公路。
厦建工(2011)82号文
关于转发厦门市建设局(厦建工〔2011〕82号)文件-《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和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和现浇混凝土质量控制,提高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保证结构安全,结合近期督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和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专项整治。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和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1】4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控制混凝土掺合料用量。
预拌混凝土掺合料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预拌混凝土掺合料用量不应大于水泥用量的15%,粉煤灰等级应达Ⅱ级以上(含Ⅱ级)。
二、加强混凝土工程质量控制。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混凝土质量控制。
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切实执行原材料的进货检验制度,要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砂、石、水泥、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原材料的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严禁在建设工程混凝土中使用未经净化处理合格的海砂;严禁在建设工程混凝土中掺入矿渣粉;严禁在建设工程混凝土运输、泵送、浇筑过程中加水。
三、实行混凝土浇筑点取样制度。
混凝土交货检验:混凝土企业负责泵送的混凝土,其交货检验的取样点在施工现场混凝土浇筑点;混凝土企业不负责泵送的混凝土,其交货检验的取样点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
在取样点由混凝土企业的试验员和施工单位的取样员共同进行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试验,并共同进行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作、送样至签约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标养和检验,检验报告中应注明检验性质为交货检验,检验报告作为混凝土交货质量评定的依据;结构构件混凝土检验:由施工单位的取样员和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员在混凝土的浇注地点共同进行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试验,并共同进行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作、送样至的签约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标养和检验,检验报告中应注明检验性质为见证送检,检验报告作为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依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领域保障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领域保障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哈政办综[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领域保障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8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建设领域保障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哈尔滨市建设领域保障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为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九部委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会议精神,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力做好全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努力实现元旦、春节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要求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内容保障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包括政府投融资组织建设的道路交通、保障性住房、环境整治、内河治理、园林绿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建设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建设项目。
当前,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深入开展统计排查,全面摸清情况底数。
对政府投融资组织建设的项目,由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重点排查工程款拨付到位额度、对象、人员等情况,施工单位及相关联的材料供应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工程款拨付额度与施工合同、实际工程量比例情况和计划拨付的工程款资金筹措渠道及落实情况。
对非政府投资组织建设的项目,已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相关政策区负责,重点排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情况、工程详细承包关系情况和项目建设单位资金储备等情况;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重点排查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苗头性、倾向性上访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年(卷),期】2001(000)002
【总页数】3页(P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7
【相关文献】
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 [J],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J],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J],
4.建设部发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 [J],
5.四大变革繁荣建筑设计创作,住建部颁布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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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2 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0月8日经第31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十月十八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12G614-1砌体填充墙结构构造图集
主编单位负责人 主编单位技术负责人 技术审定人 设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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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说明........... . 常用砌体自承重墙允许计算高度 [Hol . . 框架柱中预留拉结钢筋详图... . 混凝土结构中预留拉结钢筋.... .
构造柱、芯柱、水平系梁、过梁预留筋详图………… 10
填充墙与框架柱拉结详图... . 填充墙与框架柱拉结剖面图. . 混凝土结构中预埋件详图.. .... 构造柱详图...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 2002
(2011 年版)
《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
GB 50574-2010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GB/T 50105-2010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GJ/T 14-2011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GB /T 15229 - 2002
于印发 2011 年国家建设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及现
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编制。
2. 设计侬据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2010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3 - 2011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 - 2011
刚度突变;
3 )避免框架柱形成短柱; 4 )应考虑墙体刚度和质量对主体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
特别应注意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填充墙对角柱产生的不利影响。
5. 3.4 填充墙与主体结构应可靠拉结。 5. 3. 5 填充墙应能适应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间位移。
82号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06〕82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定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为了切实改善我省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和使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现行的2002年综合基价计价办法、2004年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二、取消2002年综合基价计价办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
三、取消《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中的“安全网用于里脚手架砌外墙”(4—25~27)、“沿街荆笆防护”(4—49)、“高压线防护”(4—50)、“独立防护架”(4—51、52)子目。
扣去“外墙脚手架、电梯脚手架、烟囱脚手架”(4—1~15、4—21、4—23、4-28~37、4—39~48)等子目中的尼龙网和0。
2个定额工日,并扣去综合费用1.86元。
四、采用2002年综合基价进行计价时,以综合基价合计(工程量×综合基价)为基数,扣除临时设施费0。
5%。
五、本办法从2007年元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表1)河南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注: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
2.人工费=综合工日数×34(元/工日).(附表2)资料编号:安全文明设施—费用投入表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层数:工程造价(万元): 建筑面积(m2):综合工日(工日):填报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 年月日(附表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表工程名称:编号:测算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河南省建设厅办公室2006年12月26日印发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专项费用有效使用,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作业条件和文明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五大片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五大片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渝办[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10.2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五大片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办〔2011〕82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快推进朝天门、江北嘴、化龙桥、悦来、西永城市副中心等五大片区开发建设,市政府决定成立五大片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凌月明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欧顺清市政府副秘书长程志毅市城乡建委主任张定宇市国土房管局局长扈万泰市规划局局长唐英瑜渝中区政府区长何贵江北区政府区长方海洋沙坪坝区政府区长黄玉林渝北区政府区长成员:种及灵渝中区委常委黄万华江北区政府副区长崔维新沙坪坝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范赛虎渝北区政府副区长欧阳林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封毅市财政局副局长蔡永生市经济信息委副主任彭建康市城乡建委副主任陈孝来市交委副主任杜黎明市监察局副局长胡长明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董建国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张勇市环保局副局长王岳市规划局副局长张睿市规划局总建筑师张建华市市政委总工程师陈思聪市国资委副主任张洪市林业局副局长况平市园林局副局长魏景洲市民防办主任助理商文江两江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周崇敏市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徐千里市城建开发办主任赵立亚市重点办专职主任陈军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常务副总队长张玉昌市江北嘴公司董事长邓达举重庆西永微电园公司董事长王福清悦来公司董事长莫文强市电力公司副总经理王令时市水务集团副总裁段如勇市水投集团副总经理付秀平重庆燃气集团副总经理赵新生市轨道集团副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建设推进、规划服务、土地供应3个工作组,根据五大片区开发建设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及时解决。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2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2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的公告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2号
【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公路工程估算指标》《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公告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1.11.09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82号)
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的公告
现公布《公路工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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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室及项目工地: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下列人员调如下项目部工作,请做好工作交接,按时报到:
姓名
工号
工种
调出项目部
调入项目部
报到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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