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计算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

合集下载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川人工(1988)8号

川人工(1988)8号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川人工(1988)4号和川劳人险(1988)019号文件的补充通知川人工[1988]8号省人事局川人工[1988]4号文《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计算几个问题的通知》和省劳动人事厅川劳人险[1988]019号文《四川省劳动人事厅转发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计算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反映出一些新的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一九六六年、一九六七年、一九六八年、一九六九年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半工[农]半读学校的毕业生的连续工龄计算,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各办学部门原有规定,分别不同情况办理:1.按原规定毕业后直接分配到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以下[简称:全民单位]工作的,以及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后又进入全民单位的,可分别从其正常毕业当年的九月一日起开始计算连续工龄。

2.按原规定从城市招生,毕业后到农村去劳动,以后分配到全民单位工作的,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计算连续工龄。

3.按原规定由农村招生,毕业后回社、队[包括“社来社去”的]参加农业劳动,以后被招收、录用、顶替为全民单位正式职工的,其连续工龄从其到工作单位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一九七0年上述学校毕业生,属于一条1款规定条件的,其连续工龄从毕业分配到工作单位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属于一条2、3款规定条件的,其连续工龄计算,分别按一条2、3款的规定办理。

三、川人工[1988]4号文第二条所指的“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专职人员”,可包括享受县级(含县级市、区)主管部门从企业经费中支付补贴的专职人员。

本补充通知的执行时间、涉及待遇等问题,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按川人工[1988]4号文,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按川劳人险[1988]019号文的规定办理。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1]讲解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1]讲解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1、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劳人劳〔1987〕31号)六、被辞退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其工龄如何计算答: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你局所询问题,答复如下:(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3、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办发[1994]376号?4、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劳动人事部劳动力管理局:劳办发[1995]104号、劳人薪[1987]31号?5、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关于部分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部分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部分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青劳人险字(87)386号(有效)近来,一些地区、单位和个人询问,关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在1970年至1978年期间上大学和因受父母问题株连回原籍农村劳动,后因父母问题平反,随父母回城并参加工作,其在校和在农村的时间能否计算工龄的问题。

经请示劳动人事部,现通知如下:一、经组织批准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在1970年至1978年期间,考入各类大专院校,其在校学习的时间可以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凡因受父母问题株连回原籍农村劳动,后因父母问题平反,并随父母回城参加工作的知识青年,除高中、初中毕业生按青劳人险字[1985]260号文件规定计算工龄外,其他知识青年,在农村劳动的时间,从十七周岁起至离开农村时止,可以与回城参加工作后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上述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工龄后,对于他们与工龄有关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按此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1987年11月09日关于明确“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的子女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3】17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各有关单位:现就“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的子女连续工龄计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原省劳动局、人事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四[1985]69号)第二条:“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从年满十六周岁参加劳动或初中、高中毕业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

”应理解为:“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子女,无论是直接参加劳动还是初、高中读书,毕业后参加劳动的,起算工龄的先决条件是必须年满16周岁。

即:下放后直接参加劳动的,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连续工龄;下放后在初、高中读书的,从毕业后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工龄,若毕业后参加劳动时未满16周岁,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连续工龄。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人事厅2003年12月10日下乡知识青年的工龄如何计算?1、凡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川劳人险1988 019号

川劳人险1988 019号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转发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计算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人险[1988]019号各市、地、州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省人事局川人工[1988]4号文件《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计算几个问题的通知》是省劳动人事厅与省人事局协商,共同研究制定的。

现转发给你们,请从一九八八年五月起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贯彻执行。

1988年7月6日四川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计算几个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88]4号各市、地、州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机机关各单位:近年来,不少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来函、来电、来信反映连续工龄计算存在的一些问题,普遍要求给予妥善解决。

经与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原系县以上(含县)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和管理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含乡镇自办企业,下同)的固定职工,被招收、录用、顶替为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在最后一个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凡经组织调动的,也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但是,因个人犯错误或自动离职而脱离集体所有制单位后,重新参加工作的,则从其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二、经县(含县级市、区)的主管部门批准,在区、乡(含原公社,下同)一级机构中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专职人员,直接转为或招收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最后一次在区乡一级机构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中、小学民办教师,被直接招收、录用、顶替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凡经组织调动的,也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小学民办教师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分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与毕业分配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其中,在一九七0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进入上述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时间,参照教育部(80)教计字279号文的规定,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

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
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
处理意见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社科(99)人字161号 1999年12月8日
院属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发[1999]135号 1999年11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函[1999]177号 1999年11月23日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

工龄应该如何计算? 工龄文件规定

工龄应该如何计算? 工龄文件规定

工龄应该如何计算?工龄文件规定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其在农村劳动的时间可否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答: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其在农村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1985年6月28日)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参加工作时间从何时起计算?答:他们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计算。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1985年6月28日)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等待分配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答: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等待分配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1985年6月28日)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到城市参加工作后,其工龄如何计算?答: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到城市参加工作后,在工龄计算问题上可以仿照上述三题规定办理。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1985年6月28日)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是否计算为工作年限?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国秘字〔1955〕245号(1955年12月29日)2、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什么计算?答: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国秘字〔1955〕245号(1955年12月29日)3、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有什么规定?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3〕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1]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1]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规定1.《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111号,1983年7月13日印发实施):经组织批准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科技人员,仍属国家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2.《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国发〔1986〕73号,1986年7月9日印发实施):第三条科技人员辞职以后被新单位重新录用,其工龄应当将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累计计算。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8〕20号,1988年5月5日印发实施):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从在职职工中招聘所需人员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允许流动,不得采用不合理收费、收回住房等手段加以限制。

如果原单位无理阻拦,被聘用职工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后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4.《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1990年9月8日印发实施)第十条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5.《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1992年10月16日印发实施)第十条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

对再次被辞退的,按照第七条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第十七条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6.《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3号,1997年9月22日印发实施):第二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
龄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2.12.16
•【文号】劳人险局[1982]16号
•【施行日期】1982.1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1982年12月16日劳人险局(1982)1
6号)
湖北省劳动局:
你局十一月九日来函收到,经与总参动员部研究,答复如下:
一九七七年四月十二日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33号文转发的总参动员部一九七七年三月四日的函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

”一九七七年以前,总参也是按此精神答复各地的。

因此,一九七七年以前入伍、现已退伍的义务兵,其军龄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应该改过来。

在他们参加地方工作后,按此计算的军龄,应计算为工龄。

各年度征兵命令规定的新兵服现役年限起算时间,只是为了便于部队统一管理,不能作为计算军龄的依据。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劳人险局[1983]26号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劳人险局[1983]26号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制定机关
劳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
1983.10.11
施行日期
1983.10.11
文号
劳人险局[1983]26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
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1983年10月11日 劳人险局(1983)26号)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83)市劳险字第198号函悉。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因城市建设征用土地,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应从其被吸收为工人到单位报到并领取工资之日起计算。
——结束——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复退军人待分配期间不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复退军人待分配期间不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复退军人待分配期间不计
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3.07.05
•【文号】劳人险函[1983]32号
•【施行日期】1983.07.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关于复退军人待分配期间不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1983年7月5日劳人险函(1983)32
号)
山西省劳动局:
你局(83)晋劳资便字第929号函收悉。

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在待分配工作期间,工龄应如何计算问题,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工龄是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复员退伍军人离开部队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符合此项规定,因而不能计算为工龄。

民政部关于退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给上海市人事局的复函-[80]民人字第351号

民政部关于退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给上海市人事局的复函-[80]民人字第351号

民政部关于退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给上海市人事局的复函
正文:
---------------------------------------------------------------------------------------------------------------------------------------------------- 民政部关于退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给上海市人事局的复函
([80]民人字第351号1980年4月3日)
你局1980年2月29日沪人[80]字第16号函悉。

关于退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后,我们认为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1955年12月29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此复。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四[1985]69号)第二条:“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他们参
加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从年满十六周岁参加劳动或初中、高中毕业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

”应理解为:“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子女,无论是直接参加劳动还是初、高中读书,毕业后参加劳动的,起算工龄的先决条件是必须年满16
周岁。

即:下放后直接参加劳动的,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连续工龄;下放后在初、高中读书的,从毕业后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工龄,若毕业后参加劳动时未满16周岁,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连续工龄。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