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合同案例分析PPT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无效”的情形pptx
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民法典》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 条款。
确保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合法 、合理,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 内容,如涉及赌博、色情等违法内容 。
注意合同条款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
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损害国家、 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条款,如排
他性经营权、独家代理权等。
确保合同中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 产权、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
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限制竞争、 垄断等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条款
。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法律程序
熟悉《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 规,了解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 律后果。
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必要的法 律咨询,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循法律 程序,及时解决纠纷,避免因 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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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案例
总结词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案 例是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 过签订合同损害第三方利益,导 致合同无效。
详细描述
例如,某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 双方恶意串通,故意低价出售房 屋以逃避税款,该合同将因损害 国家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
04
如何避免合同无效的风险
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无 效”的情形pptx
汇报人: 2023-12-31
目录
•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 规定
• 合同无效的情形分类 • 合同无效的案例分析 • 如何避免合同无效的风险 • 《民法典》中其他与合同相关
的法律条款
01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 规定
合同无效的定义
01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 公序良俗,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
合同法相关案例分析模版(PPT3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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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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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甲授权于乙,向丙租屋租金每月不得超过400元。 后甲又单独去信,命令乙不得以超过350元的 租金租屋。乙向丙出具甲的原始书面授权书, 丙同意以每月390元的价格出租房屋给甲,双 方签订合同。甲认为价格过高不同意乙代订的 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丙要求甲承担责任,后 甲下落不明,丙要求乙承担责任。请问应该找 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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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 欺诈 胁迫
显失公平
类型
重大误解
趁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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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某甲十分喜欢收藏,一日见同村人乙家里有一花 瓶,甲认为该花瓶是宋代的,就商量购买。乙 表示该花瓶是祖传下来的,也不知道是何年代 的,但不能卖。甲几次与乙商量,最终乙以3万 元价格将花瓶卖给甲。半年后,其好友丙见到 该花瓶,告诉甲该花瓶并非宋代的,至多值1万 元。又过了两年后,丁见到甲,告知甲其所买 的花瓶是复制品,此时甲知道吃了大亏,就以 其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为由, 请求撤销该合同,乙不同意,谁的要求合理合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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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
违约金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定金罚则 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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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
继续履行
违约金 赔偿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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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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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1. 无
效
2. 效 力 待 定
3. 可 撤 销
一建法规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一建法规合同解除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这么一个建筑工程的事儿。
甲方是个开发商,乙方是个建筑承包商。
他们签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里规定乙方要在18个月内把一栋写字楼盖好,总价是5000万。
二、合同履行中的状况。
1. 初期进展顺利。
刚开始的时候,一切都很和谐。
乙方按照计划进行施工,前6个月就把基础工程和地下停车场部分都搞定了,甲方也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大概1500万。
2. 出现意外情况。
可是呢,天有不测风云。
在施工到第9个月的时候,乙方发现施工现场的地下有一些之前没有探测到的复杂地质结构,像有一些溶洞之类的。
这可就麻烦了,因为处理这些溶洞需要额外的费用,而且还会耽误工期。
乙方就赶紧和甲方说:“大哥呀,这地下有溶洞,咱得加钱,而且工期肯定得延长啊。
”甲方一听就不乐意了:“咱们合同都签好了,你就得按合同来,这钱不能加,工期也不能延。
”三、可能涉及的合同解除情形分析。
1. 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
有人可能会想,这溶洞算不可抗力不?其实不太算。
不可抗力一般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地震、洪水这种。
这个溶洞虽然是之前没发现的,但它是在施工现场内的一种地质状况,乙方作为专业的建筑商,在勘探的时候可能存在一定的疏忽。
所以不能简单地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2. 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不过呢,从情势变更的角度来看,这个情况有点复杂。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这溶洞的出现确实让乙方的施工成本大大增加,而且影响了工期。
如果乙方能够证明这个情况属于情势变更,那么就有一定的依据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呢,要主张情势变更得有证据。
乙方得拿出之前勘探报告,证明自己之前确实没有发现溶洞的可能性,而且要说明处理溶洞的费用和对工期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如果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这是情势变更,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调整合同价款或者延长工期,而不一定是直接解除合同。
民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PPT
• 案例概述 • 案例分析 • 案例结论 • 案例反思与启示 • 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01
案例概述
案例背景
01
02
03
社会环境
本案例发生在一个现代化 城市中,社会经济发展迅 速,人们生活水平提高。
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为民事纠纷解决提供了依 据。
文化背景
市民受教育程度较高,维 权意识增强。
启示二
注重证据的保存和运用。在商业活动中,证据是解决纠纷 的关键,应注重证据的保存和运用,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 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启示三
遵守法律程序。在法律程序中,遵守程序规定是至关重要 的,违反程序规定可能会导致不利后果,影响案件的最终 结果。
05
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判断法律关系的性质
首先需要明确案例中的当事人,包括 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了解他们的 身份和地位。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当事 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后续的法 律适用打下基础。
识别权利义务
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 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 侵权关系等。
证据分析
证据收集
对案件涉及的证据进行收 集和整理,包括书面证据、 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 规定
涉及劳动争议的处理和劳动者权益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针对民事诉讼中的常见问题和实践中的难 点问题,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指导各级 法院的审判工作。
THANKS
感谢观看
教训二
证据要及时收集。在本案中,一方当事人未能在关键时刻提供有力 证据,导致其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合同的主体案例分析PPT(30张)
Case Study
出口冻羊肉20公吨,每公吨FOB400USD,合同 规定数量可以上下10%。买方来证规定:金额 为8000USD,数量约20公吨,结果我方按22公 吨发货,银行拒绝付款。为什么?
提示:数量符合合同要求,但是总价值超过了信用证的 总金额USD8000,所以该案例实际上只能向下浮动10%, 而无法向上浮动。
货到目的港。B发现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 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多交纳20%进口税。因 此,拒收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
卖方此时才意识到C.K.D.是指COMPLETELY KNOCKED DOWN(完全拆散),只好认赔。
评析: 1.卖方忽略C.K.D,造成实际装载与 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卖方虽然 已经结汇,但买方仍有拒收货物的权利。
提示:
此合同的缺陷在于产品品质的表示方法使用双重标 准;还有合同中提到的保证金条款很可能被对方利用。
合同本身规定合同还规定,签定后10天内,卖方须 向买方预付相当于第一批货物金额10%的保证金,约合 25万元,第一批500吨合格货物交货后,5天内卖方可 收回保证金,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 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
案例
A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青霉素油剂,合同 规定该商品品质“以英国药典1953年标 准为准”,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商品 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经 反复查明,在英国药典1953年版本内没 有青霉素油剂的规格标准,结果商检人 员无法检验,从而使A公司对外索赔失去 了依据。
CASE STUDY
案例分析
某公司出口一批脱水菠菜 到香港,质量条款规定 “水份不超过8%”。若该 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 低于该标准,卖方要承担 什么责任?
《民法案例分析》课件
发展趋势
未来民法案例的发展方向 和趋势,以及面临的挑战 和机遇。
当代价值
民法案例在当代社会的价 值和意义,对社会发展的 推动作用。
02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案例分析的基本步骤
案例阅读
仔细阅读案例,了解案件事实 、背景和涉及的法律问题。
案例分析
结合民法原则和法律条款,对 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分析各方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05
人身权案例分析
人身权案例概述
人身权案例是指涉及公民人身权 利的案例,包括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
誉权、隐私权等。
人身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人身权案例 中,通常涉及到侵权行为、合同
纠纷、婚姻家庭等方面。
人身权案例具有法律关系复杂、 涉及利益广泛、社会关注度高等
案例选择
选择具有代表性和实际意义的 案例,能够反映民法的核心原 则和理论。
法律适用
根据民法原理和相关法律法规 ,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案例结论
根据案例分析,得出结论,对 案例进行总结评价。
案例分析的主要方法
法律解释法
对民法条款进行解释, 明确其含义和应用范围
。
历史解释法
考察民法条款的历史演 变,理解其立法背景和
《民法案例分析》 ppt课件
目录
• 民法案例概述 •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 合同案例分析 • 物权案例分析 • 人身权案例分析
01
民法案例概述
民法的定义与特点
民法定义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 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特点
平等性、自愿性、公同案例时,还需要考虑 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包括违约 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承 担方式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等
建设法规合同法长篇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合同法长篇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们来讲个建筑工程领域里的事儿。
甲建筑公司和乙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这个工程可不小,是要盖一个大型的商业综合体,里面啥都有,商场、写字楼、公寓啥的。
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要在两年内完成这个项目的主体工程建设,乙开发商呢,则要按照工程进度分阶段付款。
合同里对工程质量标准、验收程序、违约责任啥的都写得还算详细。
比如说,要是甲公司盖的房子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就得负责返工,还得赔偿乙开发商因此遭受的损失;要是乙开发商不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天就得按照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给甲公司。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1. 工程进度方面。
甲公司开始施工后,前期进展还算顺利。
可是到了施工中期,遇到了一些意外情况。
原来规划好的工地旁边突然出现了一个古墓,考古部门介入,要求甲公司暂停施工,配合考古发掘工作。
这一停,就是三个月。
甲公司就和乙开发商商量,说这是不可抗力啊,得把工期顺延三个月。
乙开发商一听就不乐意了,他觉得甲公司应该提前预见这种情况,因为这个地方之前就传说有古墓,而且合同里也没明确说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这就开始扯皮了。
2. 付款环节。
与此同时,乙开发商这边也没按合同约定付款。
按照合同,在甲公司完成基础工程建设后,乙开发商应该支付第一笔款项,金额是总工程款的30%。
可是甲公司完成基础工程都一个月了,乙开发商还以各种理由拖着不付款,一会儿说资金紧张,一会儿说要再检查检查基础工程质量。
甲公司那叫一个气啊,因为自己的工人等着这笔钱发工资,材料供应商也催着要钱呢。
三、法律分析。
1. 关于工期顺延(不可抗力的认定)从建设法规和合同法的角度来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虽然这个地方之前有古墓的传说,但传说毕竟不是确切的消息,不能认定甲公司应该预见到这个古墓的出现。
考古发掘这种情况是甲公司无法控制的,并且对工程进度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所以甲公司要求顺延工期是合理的。
法律法规案例
法律法规案例法律法规案例是指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涉及到具体法律条文的案例。
通过对法律法规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法规,为实际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的参考和依据。
下面将以一些典型的法律法规案例为例,进行深入探讨。
案例一:企业劳动合同纠纷背景描述:小明和某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突然解除了合同,小明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希望得到合理的补偿。
法律法规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通知工人,否则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小明可以依据此法律条文主张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消费者权益保护背景描述:小红购买了一款电子产品,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她要求退换货,但商家以商品已经拆封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
法律法规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商家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一定的质量要求,并且应当提供退货和换货的服务。
小红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要求商家退换货。
案例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背景描述:小李驾驶私家车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对方车辆的损害。
小李不承认自己的过错,认为对方也存在违规行为。
法律法规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违反交通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李可以依据此法律条文进行责任认定并为对方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四:知识产权保护背景描述:某公司开发了一项新技术,并申请了相关的专利,但在产品上市后不久,竞争对手就推出了类似的产品,侵犯了某公司的知识产权。
法律法规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公司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通过法院起诉竞争对手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法律法规案例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非常广泛,涉及到各个领域。
而案例的分析和研究也是法律实践中非常重要的部分,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法律法规案例的学习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课件ppt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合法交易、合同履行、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向乙出售一套房屋。在合 同履行过程中,甲发现乙并非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而是 无处分权人。甲因此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 房款。法院审理后认为,乙作为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依 然有效,但因乙无法实际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判决乙返 还甲已支付的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条件
合同解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合同目 的无法实现、对方违约等。在合同解除时, 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并尽可能减少双方 的损失。
程序
合同解除需要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通过 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在协商一致后,当事人 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履行。 同时,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 和利益。
诉讼解决
法律保障
01
诉讼解决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
,能够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程序
02
诉讼程序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能够确保裁决结果的公正
性和合法性。
权威判决
03
诉讼解决由法院作出判决,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能够为双方
当事人提供最终的解决方案。
08
合同法实践案例分析
合同解除的后果
返还财产
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和 利益。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则应 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赔偿损失
在合同解除后,如果一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 损失,则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双 方均有过错,则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
担责任。
06
合同违约责任与救济
违约责任的形式
继续履行
《法学案例分析》PPT课件
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按照投标
价格评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违法行为.
• 2、无效.根据《中华人民XX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 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
案例二: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
• 3、根据《中华人民XX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问题: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 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 分析: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 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 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 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 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 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 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 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 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 讼.
依据《中华人民XX国招标投标法》回答下面问题.
案例二: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
[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
明理由. 2、C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招标人要求按照价格标准评标是否违法?说明理由.
•
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
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之一.
《合同法与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37】
[案情]2005年1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100吨棉 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供给B公司21支棉 纱100吨,18300元/吨,合同签订之日B公司预付货 款50万元,A公司应于同年1月20日送货至B公司,B 公司验货付款100万元,余款同年3月底前付清。” 合同签订后,B公司交付了50万元预付款,A公司按 约将货送至B公司指定地点。此时B公司只筹集到50 万元,但要求按照100万元的货款卸车验货。A公司 拒绝卸货,等侯3日,B公司仍未筹到100万元,A公 司将货拉回。此后,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 50万元预付款,并偿付违约金7.5万元。A公司辩称 其不构成违约,并要求B公司赔偿运输等经济损失 2.6万元。
(2)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是否具 有恶意。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 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 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的行为。
(3)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 求
(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3、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代位权行使的四个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 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 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的债权(因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不 能代位行使的) 。
(2)合同义务移转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合同义务移转后, 新债务人应当承担 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 于原债务人的除外。 【案例分析34】
(四)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性转移
1、合同移转:指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 并经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承担合同 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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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案情陈述: 甲工厂与乙勘察设计单位签订了《厂房建 设设计合同》,委托乙完成厂房建设初步设计,约定设计 期限为付定金后60天,设计费用按国家标准算。另约定, 若甲要求增加工作内容,则费用增加10%,合同并未对基 础资料的提供进行约定。甲付定金后,只提供了设计任务 书,没有其他资料。乙收集相关资料,于第77天交付设计 成果,要求甲按约定,增加设计费用。甲以合同没有约定 提供资料为由,拒绝增加设计费用,并要求乙就完成合同 逾期进行违约赔偿。双方协商不成,乙方起诉甲方。法院 判定甲方按国家标准支付设计费用给乙方,乙方违约存在, 按合同规定支付甲方违约金。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甲工厂与乙勘察设计单位,甲与 乙签订了《厂方建设设计合同》,所以他们之间是民事合 同法律关系。
2、甲方应不应当给乙方增加设计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 “委托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 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甲方应该向乙方提供基础材料。并且《合同法》第二百八 十五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 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 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 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虽然本案例由于没 有并未对基础资料的提供进行约定,造成乙方工作增加, 但增加的工作内容并不属于设计范畴,乙方要求增加设计 费用并不合理。 3、乙方属不属于逾期违约,应不应该对甲方进行赔偿。
总结: 综上所述,开达公司没有违约,不用承担违 约责任;但,其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对隆盛设计造成了损 失,应该承担隆盛设计是否存在过失。 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第一,该项目一 期、二期工程分别于1996年、2000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 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 该省据此制定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 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 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但住宅不 应属于“特殊情况”,且《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的审批违 法。第二,按照《防洪法》和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 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投资 额在l亿元以上的外滩花园项目属大、中型建设项目,应 由该省水利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后方 可开工建设。但该省水利部门在未报经“长江委”批准同 意的情况下,就对武汉外滩花园二期工程擅自进行了批复, 审批不合规定。
总结: 综上所述外滩花园虽然拥有完备的建房、售房 手续,但在防洪堤内建住宅,本质上属于违法项目。且此 事主要由行政机关违法审批所造成,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由行政机关撤销审批行为, 依法对开发商和业主进行赔偿,并对审批者追究审批者的 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另外,根据《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 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 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的规 定,拆除违法建筑,并对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处以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开达公司 并未与隆盛设计签订任何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第十三 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和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 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 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张晓关与河 北省隆盛工程设计院(以下简称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并 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 托给隆盛设计院”这一行为,认为他们之间为要约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1、开达公司“世纪曙光”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需 不需要采用招投标形式。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 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 证”,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 地使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1、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 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 1000米。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 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 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 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 的活动。”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因在 禁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 除。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 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 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 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和《合同 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乙方于第77天交付设计成 果,超过了约定的设计期限,违约属实,应该对甲方进行 赔偿。 总结: 参考法律、法规条款同上,本案例主要条款缺失, 造成后面的纠纷,系甲、乙双方的责任。但乙方没有增加 勘察设计工作,要求增加设计费用不合理,甲方只需要按 国家标准支付设计费用给乙方;且乙方交付设计逾期,违 约属实,应按合同要求赔偿甲方。
法律法规合同分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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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案情陈述: 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 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桥200米,利用江滩长 达1000米,均宽70米,共计占地80亩(其中20亩属于代征 地,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能使用),整个投资约1.6亿元。 1996年动工,2001年初竣工。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 防汛责任状。2001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 汉阳区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进行补偿, 补偿费用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和市防汛办共同分担”。 整个外滩花园7万m²的住宅楼2002年4月15日春汛前拆除殆 尽。
第三、二期工程2000年开工,除土地证外,其他各种 许可批文都是在当年办理的。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洪法》已颁布实施2年,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该省水利厅在武汉市水利局、防汛办关于外滩花园二期工 程的请示上批复称“鉴于武汉市外滩花园项目是经省政府 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武汉市规划利用江滩开发的试点工程, 予以原则同意”。1998年《防洪法》颁布后,水利部门应 该立即撤销原来的行政行为,不撤消,至少是失职行为, 而以一次五年前的省政府专题会议专题为依据继续审批就 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3、对该项目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从上述事实可基本判定,外滩花园虽然拥有完备的建 房、售房手续,但在防洪堤内建住宅,本质上属于违法项 目。明明属违法建筑,却取得了武汉市有关行政部门的许 可,也取得了最关键的水利部门的许可。因此,此事主要 由行政机关违法审批所造成,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 小区住户的业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若开发商没有 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审批许可,也不应承担责任。
3、开达公司应不应该赔偿隆盛设计。 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 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 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和第四 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 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 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 原则的行为”的规定,开达公司在张晓光与通然设计联系 磋商时及签订合同后应该立即告知隆盛设计这一事实。且 根据先合同义务,开达公司也更应该将其与通然设计缔结 合同及时告知隆盛设计,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 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 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 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开达公司并没有做到这一 点,应该对隆盛设计进行赔偿。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 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 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案例中凯达公司董事会对建筑 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虽然项目可以不招标,但必 须以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为前提。 2、开达公司是否存在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 要约、承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 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 意思表示约束”,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虽有合作意向,但 双方并没有缔结合约,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开达公司并没 有违约。
案例三——建筑法律制度
案情陈述: 开达公司决定兴建建筑物“世纪曙光”,董 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公司决定由该公 司副总经理张晓光负责相关事宜。张晓光在咨询了开达公 司法律顾问,得知该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不必采用 招投标形式”后,与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声称“其主要负 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 院”。此后不久,张晓光采纳开达公司董事长个人建议, 把“世纪曙光”工程设计委托给通然设计,并于三日内签 订合同。第四天,隆盛设计谈判代表赶到开达公司,被告 知该工程设计工作已委托通然设计。隆盛设计代表要求开 达公司赔偿往返路费及相关损失。张晓关以双方并未就该 工程达成任何协议,拒绝赔偿。双方因协商不成,隆盛设 计向法院起诉开达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