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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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研究

作者:杨秀梅

来源:《商情》2013年第50期

【摘要】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个税法条例,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分配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制仍然存在征收模式不科学、税率设计不合理、费用扣除标准缺乏弹性等问题,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文章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税率设计,扣除标准,税制改革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是收入分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2011 年9 月1 日起施行的个税法条例至今已有两年时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分配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修订后的的个人所得税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当前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2011年的个税改革减税效果明显,在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公正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在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还十分有限,与二十年前提出的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一)征收模式不科学。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采用分类征收模式,就是将收入所得进行分类,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计税。分类征收模式计算简单但缺乏弹性,而且征税成本大。分类征收模式下,对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来说,个税的实际税率就高,而对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来说,个税的实际税率就小,通过种种渠道规避了部分税收。纳税人可以通过调整所得项目的名称、分解收入等方式来逃避税收,无法兼顾效率与公平。

(二)税率设计不合理。2011年的个税制度对税率结构进行了改善,但仍然存在税率结构复杂、税率级次过多、级距设计不合理及最高边际税率过高等问题。目前第一级个税税率为3%,而最高个税税率为45%,最高税率是最低税率的15倍,而且第一、二档税率间级距为7%,第二、三档税率间级距为10%,级距过大。我国目前人均收入还很低,尚需大力积累本国财富,过高的边际税率,必然会制约经济的发展。

(三)费用扣除标准缺乏弹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工资薪金实行定额扣除,劳务报酬等实行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相结合的办法。个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各地的收入及消费水平,对全国各地区的所有纳税人都同等对待,这显然有失公平。另外,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只考虑了个人的收入水平及纳税能力,没有考虑家庭负担问题。两个收入相同的家

庭,会因取得收入的人员数量不同而使其负担的税款却不同。对于要赡养老人、抚养小孩、供养残疾人或重症病人的纳税人来说,在他们为社会解决很多负担的情况下,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进行再分配,无法体现“量能课税”原则,更无法实现公平公正原则。

二、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

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强个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扩大征收范围,完善高收入者个税的征管和处罚措施。这些都是目前个税改革的突破口,在已经具备改革的条件下,应下定决心有序推进系列改革,这将对我国税制结构的整体优化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一)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模式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征收模式。个人所得税主要有分类征收、综合征收和混合征收三种模式,我国采用的是分类征收模式。目前世界上除少数国家還在采用分类征收模式外,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后两种模式。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目种类繁杂,共有十一个税目,如果直接转向综合征收模式,极易加剧税收流失,可采用综合征收模式为主、分类征收模式为辅的混合征收模式过渡。可将十一个税目进行合并和归纳,比如将有费用扣除的项目合并为一类进行征收,而将没有费用扣除的项目合并为一类进行征收,以防止税源流失,实现公平征税。

(二)拓宽税基,降低税率。在选择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时,应进一步拓宽税基,扩大征税范围,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同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税等税收优惠。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收入来源途径逐渐多元化,很多人有来源于单位内部和外部的“工资外收入”,部分企业的职工福利性收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各类商业保险等“工资外收入”还相当可观。这些收入都应纳入征税范围,以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

在税率的设计上,对于综合征收的各类所得,建议全部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取消比例税率,同时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保持税负公平。税率级次一般5-6级,各级税率相差5%左右,最高边际税率确定为35%左右为宜,同时拉大每级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让个税体现出向高收入者多征税,向中低收入者少收税的思路,实现税负公平。

(三)采用动态的费用扣除标准。在确定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时要考虑地域、婚姻家庭、物价指数等因素,切实保护中、低收入者的利益。我国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各地职工的工资和物价水平也有很大差距。因此可以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平均工资水平和生活成本,把全国划分为4-5 类地区,各类地区确定一个扣除系数,扣除系数可以设计在1-1.5之间。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允许纳税人根据婚姻家庭情况选择按单人申报或按家庭申报。如果选择按家庭申报,对于需赡养老人、抚养孩子或需供养残疾人的家庭,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降低工薪阶层的税负,,实现真正的税负公平。另外,由于收入具有季节性,纳税人可按月或按季预交,年终再汇算清缴,既能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全面反映纳税人在较长时期内个税支付能力的高低,又能减轻税务部门的工作压力。

三、结束语。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不只是单纯的经济问题,也是关乎公平和社会和谐的政治问题。我们应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整收入分配的功能,真正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海绒. 新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 财会月刊,2011(12)

[2]吴旭东,孙哲.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再思考[J]. 财经问题研究,2012(1)

[3]严丹良,韩彦峰. 公平视角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考[J].财会研究,2012(2)

本文是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编号KJ131703)和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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