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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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14•【文号】法〔2015〕260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5〕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已于7月21日发布,自7月22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解释》与原有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衔接适用问题。

1.《解释》第二条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进一步解释和明确,立法解释中已经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解释》中没有重复规定,实践中仍应遵照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6号)已经废止;其他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与《解释》内容冲突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适用《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程序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的;(2)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不予答复的。

2.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拒执自诉案件,应当及时予以立案。

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司法权威。

因此,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313条增加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将“拒执”行为入刑。

这在很大程序上震慑了被执行人,维护了司法公平正义。

但实践中,“拒执罪”案件办理的数量很少。

房县公安局自2016年至2018年共接收“拒执罪”案件6起,经审查,只有1起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现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下“拒执罪”案件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一、“拒执罪”案件面临的困境(一)案件移送难。

由于法院自身工作的原因,导致案件移送困难。

一是执行人员追诉意识不强。

法院执行人员遇到拒不执行、暴力抗法和协助执行人不协助等情形时,首先考虑的是司法拘留或罚款,很少考虑适用“拒执罪”。

这直接导致执行时收集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后来想要移送时发现没有充分的证据而无法移送至公安机关。

二是执行人员不愿启动移送程序。

因为“拒执罪”的入刑条件较高,执行人员要严格规范执行程序,要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这些工作不如司法拘留来的简单直接。

一个执行案件前期处置中,执行人员已付出了相当多的精力和时间,再启动移送程序,执行人员就要收集更加充分的证据,准备大量材料,增加了执行人员的工作量。

所以,执行人员主观上不愿意启动移送程序,更愿意以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等方式处理案件。

三是证据难以达到移送要求。

“拒执罪”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将案件移送至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这就意味着法院执行人员需要承担大部分侦查与证据搜集工作,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众所周知,法院执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面临的困境及对策◎肖涛梅FA ZHI LUN TAN法治论坛472019年04月刊行人员更擅长民事关系中的取证工作;而刑事证据要求排除合理怀疑与民事高度盖然性大相径庭。

在目前法院执行局人案矛盾突出的情形下,要求执行人员均以刑事标准办理执行案件显然不切实际。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作者:章筱青姜跃军发布时间: 2006-08-23 15:12:57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5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1、被执行人公民,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负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

2、被执行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拒不执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主体。

3、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害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

这种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故实际上不是拒不执行行为,而是妨害执行行为,只因这种行为是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服务,从属于拒不执行行为,故以拒不执行犯罪论处。

如果被执行人不构成该罪,而其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则以其他罪名论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所谓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

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

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

既可以公开抗拒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

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可构成本罪。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一、立案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一)犯“武断拒绝行使民事职权”罪,即进行民事诉讼,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被告却拒绝履行。

(二)犯“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罪,即在执行民事判决、裁定过程中,被告故意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以躲避裁决执行。

(四)犯“拒绝执行假释裁定”罪,即被告拒绝接受法院作出的假释裁定,故意躲避其责任。

2、犯上述罪行时,一般情形下可以依法立案,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3、单位拒不执行法院的裁决、裁定可以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即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重要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拒不按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书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以罚款:(八)拒不履行法院裁定的;”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违反民法和行政法规,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连带负责人一起承担。

”三、考虑因素1、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在立案时,必须清楚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并要根据不同的犯罪主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不同的处罚权利。

2、证据充足性:在立案之前,必须对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证据充足,以便根据法定标准和依据对犯罪行为进行评判。

3、涉案责任人的确定:在立案过程中,必须确认触发涉案行为的主体及其责任,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一些地方单位、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且呈逐年上升的势头。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权威,已经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中央政法委在《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文件)中,特别提出公、检、法机关应当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法律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犯罪行为。为贯彻中央政法委指示精神,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本《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本《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十、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十一、公安司法人员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中,消极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 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2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强化对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检察院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并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

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拒执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拒执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拒执案件,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行为,是妨碍司法公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拒执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拒执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拒执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拒执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2.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

3.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擅自处分财产,致使执行标的无法执行的。

4.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执行的财产的。

5.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妨碍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三、拒执行为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对拒执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

(2)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

(3)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拒执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情节包括:(1)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2)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伪造、毁灭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3)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4)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多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标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标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标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标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刑法条文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标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4.8法释〔1998〕6号)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条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8〕59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8〕59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配合解决“执行难”,依法全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根据院领导指示,经专题调研研究,现对全省法院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释明,供审判中参考适用:一、“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范围1、关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范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称立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据此,人民法院主持下做出的调解书、执行中出具的执行通知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本身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但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定中载明执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事项的,应认定为具有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2、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等所作的裁定,应认定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等所作的裁定具有执行内容,符合立法解释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释义。

二、执行义务的确定3、关于执行义务产生确定的时间。

从犯罪主体适格及主观明知方面来看,应当区分不同主体确定执行义务的产生时间:对于判决、裁定中载明其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担保人、第三人等,在判决、裁定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后,就应当履行判决、裁定中载明的执行义务,其执行义务即行确定;对于协助执行义务人,其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才知晓判决、裁定内容,执行义务才产生确定。

法官不依法执行民事判决、裁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法理依据

法官不依法执行民事判决、裁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法理依据


官执法犯法 , 以法律 的名义做 出践踏法律 的违法行 为 。守法应 当是 对法 官最 基本 的要 求 。 ( 二) 依 法执行 民事判决、 裁 定是 法官的法定职责 。 法 有广 义 、 狭义 之 分 。狭 义 上 的法 仅 仅 指那 些 由立法机关制定和颁 布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性 法律 文件 , 如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 方性 法 规 、 民族 自治法 规 、 特别行 政 区 的法 、 国家承 认 的 国际条 约、 惯 例等 规范 性法 律文 件 ; 广 义 上 的法 则不 仅包 括 规范 性法 律文 件 , 也 包括 判决 、 裁定 这些 非 规范性 法 律文 件 。相应 地 , 守 法 就 不 仅 包 括一 切组 织 或 者 个 人都 必须 遵守 规范 性 法 律 文 件 , 也 包 括 一切 组 织 或 者个 人都 必须 遵守判 决 、 裁定 等非 规 范性法 律文 件 。 也就 是说 , 一切 组织 或 者 个 人 必 须依 法履 行 生 效 判 决、 裁定所 赋予 的法律 义 务 , 否则, 就 是 触犯 法 律 的 违法 行 为 , 应 当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法 律 责 任 。如 果 有 条件 履行 生效 判决 、 裁 定而拒 不履 行 , 轻则 可能 承担 行政 责任 , 重 则可 能 构 成 拒不 执 行 判 决 、 裁定罪 , 承 担刑 事 责任 。 判决、 裁 定不 仅对 于作 为被 执行 人来 说是 法律 , 被 执行 人应 当遵 守 , 对 于 执行 主体 的法 官 来 说 也是 法律 , 法官 同样也 有义 务遵 守 。法 官遵 守 判决 、 裁定 的具 体 体现 , 就是 要依 法执 行 民事判 决 、 裁 定 。被执 行 人 如果不履 行 自己的法 律义务 , 是 一种 违法 行 为 , 应 当受 到法 律 的制裁 。而 法官若 不依 法 执行 民事 判 决、 裁定 , 同样也 是违 法行 为 。法官 依法 执行 民事 判 决、 裁定 , 就是在被执行人不依法履行 自己的法律义 务时 , 对其采取相应强制 措施 , 并 对其进行依 法制 裁; 在执行受到干扰 , 难以依法执行时 , 法官应 当及 时采取应对措施 , 提请上级人 民法院提 级执行或者 交叉执行 。这是法律赋予法官的职权 , 目的是保证 被执行人履行 自己应尽义务的保 障措施 , 也是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28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28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2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9.05•【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28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修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在法律规定、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您提出了对该罪构成特征进行修改的具体建议,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践意义。

其中,有些问题已经在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中得到解决,有些建议我们将继续认真研究、积极采纳。

一、关于应增设单位为犯罪主体的问题。

您在建议中认为,拒执罪未规定单位犯罪,且实行单罚制不利于对拒执犯罪行为的打击,会消减其刑罚威慑力,确实是打击拒执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人民法院也一直在努力督促立法机关对此进行修改。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您提出的关于增加单位拒执犯罪的建议已经被立法机关采纳并予明确。

二、关于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准确定罪的问题。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执罪条文并未对构成拒执罪的具体主体范围予以明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中规定了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均可以成为拒执罪主体。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拒执罪主体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正如您所指出的,协助执行义务人主要是金融机构、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及与被执行人有业务往来的公司组织等,这些主体拒不执行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甚至与被执行人串通,阻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被法院判决应予执行的一方,故意不履行或阻挠执行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保障司法权威和法律的尊严,依法应当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在立案时,需要考虑一系列标准。

首先,判断是否构成拒不执行罪需要明确的判决书。

判决书是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裁定。

只有明确了判决书,才能确保拒不执行行为的客观存在。

如果判决书模糊不清或在争议中,可能对行为的性质产生不确定性,从而在立案时产生困难。

其次,需要对拒不执行行为进行明确的定性。

拒不执行可能包括未履行各类判决结果,如支付赔偿金、退还财产等,以及阻挠执行的各种干扰行为。

明确行为的性质有助于更准确地确定立案标准,确保公正与客观。

第三,应当考虑被执行人的故意恶意程度。

如果被执行人具有较强的故意恶意,即明知判决需要执行却故意拒绝执行或采取破坏执行的方式,那么应予以更严厉的打击和处罚。

与此相反,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是由于无力支付,应该从人性化角度考虑给予一定的宽容。

在立案时,应该区分对待不同的情况。

第四,需要考虑被执行人的过错程度。

如果被执行人的过错行为较为严重,即对其不执行判决的行为负有明确的责任,那么应该予以打击和追究。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从犯罪立案的角度看待,并确保合理的刑罚适用。

而如果被执行人的过错较轻,如由于一时疏忽或误解判决结果,那么可以从行政或民事角度进行解决。

最后,需要重视判决执行的社会影响。

拒不执行行为不仅仅对当事人产生重大影响,还可能对其他人产生负面的示范效应。

因此,在立案时应该全面考虑行为的社会性质和社会效益,保障法治的推动和维护。

总结起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应该包括明确的判决书、明确的行为定性、被执行人的故意恶意程度、被执行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社会影响。

只有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确保立案标准的公正和客观,维护法治的尊严与权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追诉程序探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追诉程序探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追诉程序探讨[摘要]司法实践中几乎每个基层法院都会遇到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

如何解决这一困境,是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面临的一个难题。

本文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的现行规定入手,论述了当前拒执罪追诉程序中存在的启动难、标准难以确定以及法院地位尴尬等问题,最后提出应以强制执行权理论为指导,引入和启动自诉补救程序,提高《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执行力,使绝大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受到刑事评价。

[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当人们面临社会冲突时,法治要求通过法律程序取代私力的暴力手段,人们可以选择将诉争提交审判机关以获得最后的救济手段,但是一切法律诉讼都应随已经做出的判决而终止,并且有义务遵照判决确定的内容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然而现实情况是几乎每个基层法院都会遇到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

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此进行了多层面的分析,试图寻找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困境的途径。

笔者不揣浅陋,拟从本罪诉讼结构和程序的调整上为本罪的进一步完善建言献策。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的现行规定关于追究本罪的诉讼程序在立法和实践中采取过各种做法,在刑事诉讼法实施初期,对本罪的审理是由人民法院自控自审。

根据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按本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程序,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作出判决”。

随着1996年3月17日新刑事诉讼法的通过以及随后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述规定已不再适用。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六机关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即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分析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分析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分析作者:郭华伟周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8期摘要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以及解决“执行难”问题,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其适用状况并不理想。

在司法适用中,此罪具有很多障碍。

完善此罪的司法适用,除了在罪名构成上完善外,还需要在司法环境上加以改善。

关键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执行难作者简介:郭华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干部、助理审判员;周颖,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部、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86-02一、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背景说明一直以来,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追查、惩罚均是司法关注的重点。

但现实中,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适用状况并不理想。

现实中,也很难找到此类案件的判例。

即便如此,一些法院并未放弃对被执行人刑罚威慑手段的运用,未放松对逃避执行、躲避执行以及执行中所查明的其他不法行为的打击、追责力度。

在执行单位被执行人的过程中,一些法院曾以抽逃注册资金罪,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刑事追责,有效打击、惩罚了逃避执行、躲避执行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切实维护了司法审判权威。

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适用中的各种障碍拒执罪的设立,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以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

拒执罪以立法形式出台以来,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虽然以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方式增强了其可操作性,但在犯罪构成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仍存在需要立法予以明确的方面。

加之实践操作中尚存在诸多其他多方面的问题和干扰,致使执行实务中适用此罪的情形尚不多。

基于我院司法实践,结合当前拒执罪适用的实际情形,我们认为,在依法对被执行人追究拒执罪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方面障碍和难以把握之处,表现在:其一,搜集取证方面存在困难,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中对拒执刑事责任的追究。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 思考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 思考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思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被告人或其他被告主体拒绝执行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分析。

首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对法律权威的践踏,是对法治精神的破坏。

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法律权威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则是对法律权威的直接攻击,是对司法公正的公然挑战。

这种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才能维护法治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其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严重影响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当被告人或其他被告主体拒绝执行判决和裁定时,将导致案件无法及时解决,影响司法效率,甚至会导致社会趋于混乱。

同时,这种行为也会削弱司法公信力,给人民群众带来极大的失望和不满。

在这个意义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惩处,也是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推动司法规范化的必要手段。

最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惩处,应当依据比较宽泛的标准,既要维护法律权威,又不应过于严厉。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人或其他被告主体可能会有着合理的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理由,比如财产处置难度大、支付能力差、农村土地纠纷等。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简单以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形式进行惩处,反而可能会引起更多的社会矛盾和不满。

因此,在权衡各种利益和因素的基础上,应当综合考虑情节轻重和社会因素,严格把握惩戒标准,确保惩处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总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扰乱了法律秩序并对司法公正造成了威胁。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们应该运用法治的原则和方法,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法律制度,同时也要在实践中注重情况具体而定,注重程序正义和实际效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建立起一个健康、公正、有效的司法系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拒不执行判决工作总结

拒不执行判决工作总结

拒不执行判决工作总结
在司法领域,执行判决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然而,有时候会遇到拒不执行判决的情况,这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拒不执行判决的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

首先,拒不执行判决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损失。

当法院做出判决后,如果有一方拒绝执行,另一方可能会无法得到应有的权益,这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因此,拒不执行判决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得到严肃对待。

其次,拒不执行判决也会损害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司法机关的判决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执行,如果有人故意拒绝执行判决,将会对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造成严重伤害。

因此,必须加强对拒不执行判决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最后,要加强对拒不执行判决的监督和处罚。

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总之,拒不执行判决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得到严肃对待和严格打击。

只有加强对拒不执行判决行为的监督和处罚,才能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正常秩序。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思考的开题报告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思考的开题报告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思考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但在现实中,仍有一些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破坏司法权威,影响社会稳定。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法律规定,而且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法律问题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内容本文将探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思考,具体内容包括:1. 制定相关法律规定的历史和现状。

本部分将从历史角度出发,介绍我国有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法律规定的起源和发展过程,以及现行的法律规定。

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依据。

本部分将结合法律条文,探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分析具体操作中如何认定。

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社会危害与刑事责任。

本部分将分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社会秩序的危害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后果,进而着重探讨其刑事责任和处罚。

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分析。

本部分选取一些经典案例,结合法院的处理结果分析其犯罪行为,为未来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和参考。

三、研究意义通过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现象的探讨,可以深入了解其构成要件、社会危害和刑事责任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可以对社会稳定、司法公正和个人权益等议题进行探讨,为未来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参考。

此外,对于相关的法律人员和公民而言,也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四、研究方法和技巧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综合研究法等多种方法进行深入研究,运用法律学、社会学、犯罪学等多学科的理论知识进行综合分析。

在研究过程中,还将运用一些统计学方法,进一步分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发生情况和特点。

五、预期成果通过本文的研究,预期可以得出以下成果:1. 了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刑事责任;2. 探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侵害;3. 分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为未来司法实践提供参考;4. 提出对于完善和健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法律的建议。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被法院判决或裁定应当支付金钱、财物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拒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应当支付金钱、财物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但拒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的行为;二是情节严重。

对于第一点,被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应当支付金钱、财物或者履行其他义务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或者履行其他法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财产、支付赔偿金、支付债务等。

而拒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则是指被告明知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却故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导致对方权益受到损害。

对于第二点,情节严重是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或者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对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造成了严重危害。

其次,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认真核实案件事实,充分收集、固定、审查证据,查清案件真相。

在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时,需要考虑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同时,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程度、被害人的损失情况等因素。

只有在充分证据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才能准确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格审查,确保依法、公正、公平地处理此类案件。

同时,也需要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给予足够的警示和打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执法,不偏不倚地依法处理,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权威。

综上所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是被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应当支付金钱、财物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但拒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并且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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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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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孰决;在荆提前,应当允许当事 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的规定.自有其合理性, 可使司法活动的阻碍和浪费重小化.效果和支特最大化。
三、对本罪处断的几点建议
我国刑法强调惩罚与教育相姑合的原则.认为刑罚只 是一种手段,目的在于教育。屡禁不止的暴力抗法事件和 执行难的不可缓解,给我们提供的信息也许就是对拒不执 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效果是不明显的。笔者认为.目前寸 本罪的法定刑宜加重,特别应当注意重点惩治暴力抗法行 为,保持刑罚适用的严肃性,确保刑罚效果。 1.加大打击力魔.严惩暴力抗法行为。根据刑法第三 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罚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与严重的暴力抗法事件, 特别是聚众围攻冲击型的抗法事件造成的恶劣影响相比. 处罚太轻,对行为人来说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难以达到。对 社会公众的一般预防目的就更谈不上。时此类行为.应当 参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教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抗 拒缉私”行为的规定定性,以本罪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 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进行敷罪并
万方数据
第15卷第5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3年5月
3逃匿行为。为避债举家消失,法院的判决、裁定影同 白纸。这种情况绝非少数。“陈建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 决隶”即是一例:浙江金华人陈建明为逃避法院调解书的履 行,先使用缓兵之计承诺还款.秘密关闭其生意店面.带妻 儿、母亲举家携款外逃。其间,陈建明先后在福建省三明市 和浙江省金华市开烤禽店。后陈在潜回原籍时被抓获。在 这种情况下,一但确知被执行人下落且其有履行能力者,均 应视为“情节严重”而治之以本罪。
罚。
二、关于诉讼程序
某涪院在执行一宗案件时.被执行人黎某拖欠150多 万元债务拒不清还,并在诉讼前大量转移其个人财产,使法 院采取的财产保仝措施数次落空。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 从黎某末中搜出的财务账册和单据里发现黎某在法院执行 期间还向他人借出现金40多万元。鉴于黎某的行为已涉 嫌犯罪.谊院在对其进行拘留后,将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立案.公安机关经过侦空,报请检察机关批捕,但检察机关 却以行为人的行为不属情节严重为由一直拒绝批捕。结果 黎某在司击拘留期满后即逃去无黥.使谖院对此案一直无 法执行。类似黎莱行为的例子在法院执行中井不少见.但 由于法网太疏,很多赖债者从其不法行为中尝到了“甜头”, 对箕所负的债务能抱得拖、能进得选、能抗得抗,根本不把 法院放在眼里。【z1 关于追究本罪的诉讼程序之悖论,学界的文章已经很 多见了。根据六部委《羌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4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由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有学者认为,这类犯罪的立案管辖权由公安机 关行使,导致刑事诉讼程序不科学,在司法宾践中可操作性 不强,不能有效打击犯罪.客观上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对校 债和抗债的被执行人不能产生有效的威慑作用。这使得法 院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侦查和批准逮捕中扮演了尴 尬角色。且产生一些实践操作上令人困惑的问题:法院在这 类案件的立素侦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中处于什幺地位, 充当何种角色?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同意立案侦壹、 批准逮捕或提起套诉时,法院是半途而废,还是据理力争? 在公安机关、栓察院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中,法院执行 人员是否以证人或被害人的身份接受调查?将案件依法移 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是由法院以央定的形式 作出的.那么.法院的意见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来说是公文 还是证据?因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立案管辖权由 公安机关行使,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弱化了法院的公信 力,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口J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目的,是保证刑法的正确 实施。在一般情况下,侦查、检祭和审判机关各司其职,分 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妁,共同完成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的任务。但就本罪采说.机械地坚持和强调司法机关之间 的制约.不利于对犯罪的打击。现在已经失效的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126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救第 (六)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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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定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单位应作为本罪的 犯罪主体本文前面已经论及,对单位犯本罪的.应按一般原 则,时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判处刑罚。 3对于拒不执行以给付财产为内窖的判决、裁定的。一 律并处罚金。罚垒刑的基本功能在于通过一定数额财产的 所有权的剥夺.形成一定的制裁结果,藉此强化行为人的规 范意识,以期达到抑制、预防犯罪的目的;或者通过财产的剥 夺杜绝继续犯罪的可能性。罚仝刑并不具备类似自由刑持 续作用于犯罪人人棒的强制功能,也不直接剥夺犯罪人的行 为的犯罪。L4 J但单纯适用罚空刑远不能 起到足够的作用,对于拒不执行以给付财产为内容的判决、 裁定的,应一律在科以自由刑的同时井处罚金,有助于发挥 罚金刑对这类贪利型或财产型犯罪的反动机功能。 近日笔者见到这样一则消息:由四J『l省离院、省检辑院 和省套安厅联合签署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 案件若干意见》正式下发奎省各司法机关。谪《意见》在奎 国范围首次对有能力而拦不履行债务的赖账者追究刑事责
任的标准”划巍”——垒顿在3万元以上的,或不满3万元
但拒不履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意见》还规定,拒不执行“执行程序中的裁定”,在发出 执行通知书前拒不执行的,为了单位利益拒不执行等情现 都将以犯罪论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上级法院有权 指定此类州事案件的异地管辖权,而时于在追究刑事责任 过程中,自动履行或协助履行的,法院可以适用缓刑或罚 金。《意见》还对公、检、法三家对办理此类案件的程序作了 具俸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四川省的做法有利于 对奉罪的打击,是值得各地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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