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责任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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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在当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媒体受众广泛,而且信息传播的速度极快,因此新闻媒体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地扩大。

但是新闻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与权益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些权益包括个人的隐私权、商业利益以及知识产权等。

当新闻媒体侵害了这些权益时,就会涉及到侵权责任问题。

下面本文将重点介绍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一、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1.人格权侵权人格权是指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新闻媒体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获取效应、加大曝光度或售出刊物等目的,而挖掘个人具有代表性的私人生活、家庭背景等敏感信息时,往往会侵犯到个人的人格权利益。

2.商业利益侵权商业利益是指企业或个人的切实利益,主要包括商业秘密、商业声誉、商标权等。

新闻媒体如果不合法、不合规范地报道企业或个人的经济行为、知识产权、商标权等,则可能侵犯到商业利益。

3.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是作为知识创造者所享有的处于保护范围内的权利。

新闻媒体在报道时,未获得权利人的许可,未经授权使用别人的著作、商标、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便会侵犯到知识产权。

二、新闻媒体侵权的责任主体1.实际侵权者实际侵权者是指最终采取侵犯行为的人。

在新闻媒体领域中,实际侵权者通常是新闻工作者、编辑等。

2.新闻媒体机构新闻媒体机构是指新闻出版机构、新闻网站、电视台、广播台等新闻发布机构。

新闻媒体机构有责任对其所发布的新闻进行审核和监管。

3.新闻采编团队新闻采编团队是指在新闻媒体机构下从事采访、编辑、报道等新闻媒体工作的人员。

他们需要在满足新闻报道的目的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遵循新闻规范和道德规范,对新闻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核实。

4.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是指在新闻行业内对新闻采编、发布等行为进行监管的机构。

例如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工作者协会等。

他们有责任对新闻采编团队及新闻媒体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并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三、新闻媒体侵权的责任形态新闻媒体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浅析新闻侵权的基本构成

浅析新闻侵权的基本构成

主要 是 因为其争 议较 大 的缘 故。新 闻侵权 的争议 很 大程度 上都 和信息源 作为被 告 的比例为 6 %。在 “ 涉 及各 种身份 被告 的案件 是基于 立法论 的观点进 行 的, 所辩 论的是 要不要将 新 闻侵权 规定 数量” 的统计 中, 媒体 、 作者 和信息源所 占的比例分别为 8 1 %、 3 3 %
三、 新闻侵 权 的客体 新 闻侵权 所侵 害的权利 主要 是公 民 的人 格权益 。 据 统计 , 在
f { I } I 占 辱 ▲ 金
◆法 学 研 究
2 0 1 3・5 ( 中)
浅析新 闻侵权的基本构成
田忠洪 张 婷 邓 晗
摘 要 我国( ( 侵权责任法》 没有将新闻侵权的有关问题规定其中。现实中的新闻侵权案件很是普遍 , 法律不予规定并不 是 否定 其重要 性 ,而是可 以根 据 解释论 的视 角从侵权 法 中得到救 济 。新 闻侵权 责任 的主体 主要 为新 闻机 构和新 闻从 业人 员, 但是还包括新闻信 息提供者和转载者, 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格权益, 归责原则的适用应当区分普通人和公众人物, 一般
到侵 权法或 者 是未来 的 民法典 之中 。但是 在侵权 法颁 布并 生效 和 1 4 %。 0 由此 可见 , 新 闻机 构 、 新 闻机 构从业 人员及 新 闻信 息来 的今天 , 不论 是法学学者还 是新 闻学学者 对于新 闻侵权 的立 法论 源 提供者 是三 种最主 要 的责 任主 体 。 数 据表 明 , 司法 实践 中受害 研究 显然 是没有 多 大意义 的 ,或者是 在短 时 间内没有 多大 的意 者的诉 讼选 择反 映了大 部分 公民认 为新 闻机 构应 当成为 责任 的 义。 侵权 法没有 将新 闻侵权 规定 到法条 之 中, 并不意 味着对 于新 承担者 。按照 《 侵 权责任 法》 第3 4条规定 , 如 果新 闻工作 者进行

新闻侵权主体认定的思考——新闻媒介与个人

新闻侵权主体认定的思考——新闻媒介与个人
g a al n r a e Ne r a lt c g t nd b o n r a i l o lxa mp tn . r du lyi c e s d, wsTo t bii Re o niona ec mei c e sngyc mp e nd i ora t Li y i
Y N u-ig A G H i n j
( c o l f o ra i n o mu ia o , h nU i ri , h n Hu e 4 0 7 , h a S h o o J un l m a dC m n t n Wu a nv st Wu a , b i 3 0 2 C i ) s c i e y n
d se n t n f n t n fg o s a d s rie , n u l pn o , r n d p h t e l e fp o l.Me n i , u o t e is mi ai u c i s o o d n e v s a d p b i o i in mo e i - e t h i s o e p e o o c c v a wh l d e t h e d v lp n fd mo rc , i z n r d a y i c e s d te lg l g t w r n s , ig r d b h e s ifi g me tlw u t e eo me t e c a y ct e sg a u l ra e h a h sa a e e s t g e e y t e n w n r e n a s i o i l n e r n s
中 图分 类 号 : 2 G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 号 :0 7 8 2 (0 0 0 - 10 O 10 — 3 0 2 1 )2 0 3 一 1

谈新闻侵权的认定

谈新闻侵权的认定

谈新闻侵权的认定/h1法律工作者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研究新闻侵权,即研究新闻媒介侵害公民权利的构成和认定,以及构成侵权之后应当怎么进行赔偿;对新闻媒介来说,研究新闻侵权,更多的是怎样防止侵权行为发生,以及发生侵权纠纷后应怎样应对。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角度,本文正是从这两个角度来结合我国首例艾滋孤儿隐私权案来研究新闻侵权的。

一、案情分析首例艾滋孤儿隐私权案是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后首例新闻侵权案,具有代表性。

1、案情简介20世纪90年代,家住河南的小莉(化名)的父母均因采血感染艾滋病先后去世,时年十四五岁的小莉与弟弟从此成了孤儿,在亲戚家遭到冷遇,后在高耀洁的帮助下,姐弟分别被某农户收养,但因就学问题与收养家庭产生分歧,小莉在求学路上几经辗转,其间她的故事被很多媒体争相报道,她本人也曾在网上写出《一个艾滋孤儿的自述》。

2004年9月,小莉接受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靳薇的抚养。

2005年11月底,靳薇接到了北京某报一位胡姓记者的电话,该记者称,他从高耀洁处听到小莉的故事,很同情,希望能报道。

靳薇表示可以报道,但以不能用小莉真名和照片作为条件。

12月2日该报把小莉的弟弟及父亲的照片(大幅清晰,未做任何技术处理)和真名全部登出,并大量报道了未经同意的属于小莉的“隐私”。

据查报道所用的三幅照片中的两幅是从其它网站购得,一幅是从高耀洁家的照片中翻拍而来。

12月9日,靳薇致电该报并表达了自己的愤怒和对该记者行为的质疑,对方表示核查。

12月中旬,靳薇收到胡姓记者的邮件,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道歉,同时解释,照片问题属编辑部交接工作失误,至于用真名,他认为在采访靳薇时双方并没有谈到这个问题,之后他曾想电话征求靳薇意见,但碰巧她关机,因此他认为可以使用真名。

12月23日,该记者给靳薇发邮件说:“如果在今后能为您以及您高贵的女儿做些什么,我将备感欣荣。

”几天后,该记者与其所在部门领导找到靳薇面谈并重申之前的解释后再没任何消息。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一种人格权。

它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通俗来讲,隐私权就是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利。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种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本文将通过对于现实新闻报道中不规范行为的分析,提出通过完善新闻报道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构建以及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这三种措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避免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冲突,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公众知情权。

一、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在大众传媒日益发展的今天,媒体行业的竞争逐渐激烈,信息市场的运行变得广阔而迅速,因而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的过程中对信息采集变得更加细致和功利化。

对于能够引起注意力的信息通常抓住不放,而这些信息往往具有隐密性,通常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在此类信息中占据极大比例的正是一些牵涉到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新闻采访不断挖掘个人隐私的现象。

在新闻采访的形式上,为了获取更真实或者更具有可信度、更完善的信息时,新闻记者往往会通过一些特殊的手段达成采访效果。

此类采访形式已经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这一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隐性采访,即隐匿记者身份进行新闻采访随着现今社会公民的自我隐私保护意识的加强和科学技术手段的进步,记者们为了获得真实信息往往会通过先进设备在隐瞒自己的记者身份情况下进行暗访。

在对于涉及一些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采集时采用欺骗、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采访,这一行为却并未经过当事人的许可或同意。

例如有记者假扮成病人暗访诊所;隐藏身份采访无照旅馆等。

在这一采访过程中,记者的行为对于被采访的个人来说就是一种隐私权的侵犯。

试析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

试析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
上 的 一种 兼 顾 与 平 衡 。 ( ) 辱 二 侮 所 谓 侮 辱 , 指 以 言 词 、 字 、 画 、 作 或者 暴 力 等 方 是 文 图 动
了这种 “ 理 ” 极 真 理 在 性质 上 是 无 限 的 , 要 通 过 无 限 次 真 。终 需 实 验 才 能 显 现 出来 。任 何 的 党 派 、 团 、 人 皆 不 能 宣 称 , 社 个 他 ( 者他 们 ) 或 已经 认 识 了不 带 有 任 何 谬 误 的 绝 对 真理 。 其 次 , 的认 识 水 平 基 本 上 是 平 等 的 , 同 的意 见 一 般 都 人 不 包 含 着 部 分 真 理 , 有 人 胆 敢 直 言 一 “ 有 ” 才 能 认 识 真 没 只 他 理 的全 部 。 最 后 ,即使 假 定 被 社 会 接 受 而 不 加 质 疑 的观 念 代 表 了全 部 真 理— — 这在 事 实 上 当 然 又 是 不 可 能 的 ,这 种 观 念 的确 切 含 义 仍 需在 辩 论 和 挑 战 中 获 得 澄清 。 怀 疑 从 来 都 是 信 仰 的 天 敌 , 是 , 个 社 会一 旦 失 去 了怀 疑 , 就 失去 了信 仰 ; 有 对 但 一 也 没 信 仰 的挑 战 和 反 思 , 仰 本 身 就 不 可 能 被 确 立 和 深 化 , 像 建 信 就 立 在沙 滩 的 大厦 一 样 迟 早 要倒 塌 。 这 就是 说 , 既然 没 有 任 何 人 能 垄 断真 理 , 就 没 有 任 何 人 也 能 垄 断衡 量 真 理 的 权 力 。 什 么 是对 社 会 最 有 价 值 的观 念 将 在 观 点 的 自 由市 场 上 获 得检 验 , 不 需 要 官 方鉴 定 , 大 消 费 者 并 广 会 根据 其 自身经 验 和 需 求做 出 自身 的判 别 。这 就是 言 论 自 由 , 这 也是 新 闻 自由 的存 在基 础 , 重 要性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 其 不过 , 旦 新 闻 自 由变 成 了一 句 空 谈 和 口号 , 就 会 演 变 一 也 为践 踏 他 人权 利 的障 眼 法 。我 们 在 感 触 言 论 自由 、 闻 自由 的 新 同 时 , 在 真 真 切 切 地 感 叹— — 新 闻 事 实 被 歪 曲 、 扭 曲。 无 也 被 论 是陈 冠 希 的 艳 照 门 , 是 车模 兽 兽 的 不 雅 视 频 流 出 , 络 媒 还 网 体 的跟 风 与传 播 不 良信 息 的始 作 俑 有- 是 一 样 的 可憎 、 耻。 .都 .- -h h, 可 新 闻 自 由并 非记 者 所 能追 求 的 全部 。若 只 报 道 了一 部 分 未经 确 认 的 似是 而 非 的事 实 , 者 为 了哗 众 取 宠 而 任 意 杜 撰 , 或 原 本 自以 为扛 起 “ 义 大 旗 ” 正 的记 者 , 实 在 颠 覆 记 者 们 所 标 其 榜 的新 闻 自由的 价值 , 犯 他 人 甚 至 社 会 的 利 益 。 侵

关于完善新闻侵权立法相关问题研究

关于完善新闻侵权立法相关问题研究

关于完善新闻侵权立法相关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关于新闻侵权方面的案件每年都在呈现上升趋势,在诸多新闻方面的法律纠纷中,虽然也有部分对新闻媒体的不公正诉讼,但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导致报道夸张或失实。

讨论新闻侵权的法律概念和特征出发,接着指出目前我国新闻侵权立法存在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如下:一是明确界定新闻侵权的概念和表现形式,二是进一步提升新闻侵权立法层次,完善新闻立法体系,三是普及和提高新闻侵权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新闻侵权;新闻报道;新闻工作者;法律法规;侵权事件马克思曾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1]。

于此,我们也不难推出新闻、传播、娱乐等行业作为一个国家思想上的上层建筑也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与此同时它还与政治上的上层建筑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一个国家关于新闻传播的观念、制度、管理及运作模式,其实都多少与其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传统价值观念等方面息息相关。

从新闻业发展的过程来看,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新闻媒体及新闻行业的发展基本上都是从最初的新闻报纸,逐步发展到电台广播、电视直播,然后再由电台、电视不断向互联网发展的不断进步过程。

现如今,随着传播技术和互联网的深入影响,新闻媒体已经悄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正如所有的事物一般,新闻媒体也在不断展现着它独具特色的“双刃剑”威力,它一方面对社会发展起到舆论监督的积极引领作用,一方面它又在滥用新闻自由,侵犯公民隐私权、人格权。

笔者以我国新闻方面的立法现状为出发点,分析新闻侵权问题和法制上的完善建议,对于预防新闻侵权,避免新闻侵权诉讼,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有效应对新闻侵权事件,让新闻报道不偏离法制轨道,从源头上把新闻侵权的可能降至最低点。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与特征新闻,其实就是对最新、最近发生的事实进行的报道,使事实示于众,以便公共知晓[2]。

新闻侵权,大多数情况下指的是新闻工作者、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的非媒体个人和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利用期刊、杂志或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在新闻采访和传播的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的人格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为[3]。

论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

论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
一 一
权行 为是错 误 的 。 闻单位就负 有后 衡 的过 程也 是现 代 司法最具 魅 力 的 新 0 续报道 的义务 , 不履行 义务即构 成侵 方 面之 一 。” 权。 新 闻侵权 发生 时 。 了依 据 民法 除 还可 以受 到 4 .未经核 实转载其他媒体报道 。 的抗辩 理 由免除责 任外 , 事后证实报道不实 , 构成侵 权。 宪法 的特殊保护而免除责任 。一般而 5在报道 中采用 与报道内容无关 盲 , 闻侵 权发生后 。 . 新 在下述情 况下 , 的照 片 。或 者 未 经 同 意 采 用 照 片 , 侵 新 闻机 构可 以根据 法律 规定 主 张免 犯他人 肖像权 。 除其 责任 。 6褒扬性 的新 闻报 道同样容易 引 . 1 正 评 论 。 新 闻 机 构针 对 某 个 . 公 起新 闻侵权 。无中生有 的任 意拔 高 , 事件或社会现 象 , 客观 、 正 、 从 公 善意 对 当事人而吉 ,不但没 有抬 高声誉 , 的角度 出发 发 表见 解如 果此 见解 并 反 倒 引 起 社 会 的 非 议 。 造 成 精 神 痛 不完全 正确 ,或者 使用 了激 烈 的盲 苦 。批评 可能 脱离真实 , 表扬 也可能 辞 。 而给被评者 的名誉或荣誉 带来 从 脱离 真实 , 扬严 重失 实 , 他 人名 表 致 定损害 。 基于 宪法 的言论 自由和批 誉受损也会导致侵权 。 评 建议权 。 闻机构可 以要求 免除 民 新 某些 事件或 此外 。 随着科技 的进步尤 其是 网 事责任 。对 于社会现象 , 络 的 飞 速 发 展 。 些 新 型 新 闻 侵 权 逐 他人 作品应 当允许 进行 正 当的善 意 一 渐出现 。如 网络侵权 中有关 问题 的界 的批评 和评 论 。但 评论 必须 是公 正 应 评 定 已成为非 常迫切 的研 究课 题 。 随着 的 , 当对 事不对 人 。 论所 依据 的 王洪网上 名誉 权案 、 王蒙等起 诉 网络 事实应 当真实可靠 , 评论者 主观上应 著作侵权 案件 的审 理和一审判决 , 有 出于 诚 意 . 场 公 正 、 度庄 重 。 立 态 2当事人同意 。在新闻机构进行 . 关问题 的争论 越来越 多 , 急需 拿 出科 学的、 符合 中 国实 际情 况 的 、 说 服 报道之前 , 已就报道 内容征 得当事 有 如 力的成果 。 I时 。 。 司 越来越多的广播电 人 的意见 ,而 当事人 未提出异议 , 或 视记者不 分场合 和当事人情况 , 用 者报 道 的 内容是 根据 当I 人 的 陈述 采 I ‘ 则事 后再 提 出侵权之 诉 。 闻 新 偷拍偷 录的方式采 制新闻 , 也容易 引 而 作 。 发新 闻侵 权纠纷 , 这也 是值 得我们 注 机 构就 可 以受害 人 同意 为由提 出抗 意的。 ’ 辩 。不过 。 先决条件是新 闻机构并不 知道报道的 内容是虚 假的 。否 则 。 即 二 、 闻侵 权 的责任 承 担 新 使得到 当事人 同意也不能免责。 新 闻媒 体承担 着特殊历史 使命 , 3报道属实 。如果报道 的事 实既 . 也未 被歪 曲 。 是完 全符合 而 我 国《 宪法 > 3 第 5条关 于言 论 、 出版 非捏造 。 自由即为新 闻 自由 的宪法依 据 ; 宪 事 实真相 , < 则不构成 新闻侵权。对 新 法 >第 4 条关 于公 民对于 国家机关 闻机构而官 , l 能够证 明其报 道的 消息 和工作 人员 的批 评权 和 建议 权 的规 基 本真实 。 并且没有侮辱 他人人格 的 定 是为 舆论 监督 的宪法 依据 ;同时 内容 ,其行为就 不构成侵害名 誉权 。 < 宪法 > 3 第 8条规定 了公 民的人格尊 此外 , 新闻报道 中部分属实部分 失 在 如果报道 的对象名誉 损 严不 受侵犯 , 禁止侮 辱 、 诽谤 和诬 陷。 实的情况下 。 这就规定 了新 闻媒 体的义务 。新 闻侵 失不是来 自失实的部分 。 则不应认 定 权 涉 及 到两 种不 同利 益—— 个 体利 为侵权 。 益 和社 会 公共 利 益 。诚 如贺 卫 方 教 授 4权威 消息来 源。这是 指消息来 . 所 言 : 法 律 的 调 整 当然 包 括 让 名 誉 源具有权戚性 , 实材料取 自权 成性 “ 事 受到传 媒损 害 的人 们得 到法 律 上 的 的证明 。一 般指党 和国家机关 、 政府 救济 , 同 时 , 律还必 须 对宪 法所 部 门公开发 布的正式 文件 、通知 、 但 法 布 确定 的公 民享 有 盲论 和 出版 自 由的 告 或 者 其 他 允许 公 开 发表 、 引用 的 材 权利加 以保护 。在某些情 况下 , 这两 料。如果新 闻机构 对权威部 门的结论 种利益会发生 冲突 , 既要体现 言论和 或材料 进行 报 道却 损 害 了他 人 的名 出版 自由, 又要使 名誉权受 到完整 的 誉时 , 新闻机 构可以以其消息有 权戚

论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

论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

论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摘要: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学界对新闻侵权的认定以及是否有必要对新闻侵权问题单独进行立法观点也各不相同。

作者认为,中国应借鉴域外立法、学说与判例,将新闻债权行为界定为特殊侵权行为,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本文对构建我国新闻侵权责任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在研讨学界理论争点的基础上,从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责任的承担主体、责任承担形式以及抗辩事由等方面探讨了新闻侵权行为。

关键词:新闻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责任;惩罚性赔偿新闻对现代社会生活的影响深入而广泛,其功能由先前的宣传舆论功能发展到对社会的商品服务功能、舆论监督功能等。

在现实生活中,一直存在着新闻侵权问题的报道,由新闻侵权引发的诉讼日益增多。

但是侵权责任法仅仅在第34条规定了网络侵权,对于其他形式的新闻侵权则没有涉及。

如果民法缺位,法律失衡,等于国家放弃了社会成员依法自我调整相互关系的治理手段,而表达者和大众传播业者也将不得不经常面对刑法制裁的威胁。

本文将就新闻侵权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关于新闻侵权概念的界定新闻侵权的概念问题,许多法律研究专家以及新闻学专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定义。

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特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行为。

”王利明认为:“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

”虽然专家学者对新闻侵权概念界定的侧面各异,但其内涵基本一致,即新闻侵权首先必须是和新闻活动有关,是在新闻传播过程当中发生的,而新闻侵权行为侵害的客观对象则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认为,新闻侵权就是指新闻媒体或者组织、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体,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传播不当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侵害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格权的行为。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界定,我们可以概括出新闻侵权的一些基本特征:1、侵权的主体必须是新闻机构或者与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论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

论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
为 。通 过 以上 的分 析和界定 , 我们 可以概括 出新 闻侵 权 我们 国家现 行的《 民事诉讼 法》 以第一 种含 义为 理论依 的一些 基本 特征: 据, 规定 了当事人对 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1 、 侵权 的主体必须是新闻机构或者与其有关联的其 在 新 闻侵 权诉讼 中 的证 明责 任分配 制度 直接 决定 他人员 。新 闻侵权 的主体必 须是合法 的新 闻媒体 , 非 法 了各方 的法律 风险 , 因而十分重要 。在 我 国新 闻侵权 的 成立 的新 闻媒 体所造 成的侵权只能作为一般侵权 行为。 证 明责任分配争议较大 , 2 、 新 闻侵权 的内容 。新闻侵权是新 闻媒体 或从事新 在新 闻侵权案件 的诉讼 中 , 原被告 的角色无 互换 的 闻工作 的个人 、 组织在 进行新 闻活动 的过程 当中实施 侵 可 能 , 导致 当事人 实质上诉 讼地位 的不对等 。证 据及必 害他人 的人格权并造 成损害的行为。 要 的新 闻采编知识 掌握 在被告方手 中 , 而原告方 尤其是 3 、 侵权行 为的实施方式 。新 闻侵权 是以大众传播媒 普通公 民则会面临举证难的处 境。本文认 为新 闻侵权应
责任法 仅仅在第 3 4 条规 定 了网络 侵权 ,对于其他形 式 1 、 存在新 闻违法行 为。存在新 闻违法行为 , 主要是 的新 闻侵权则 没有涉及 。 如果 民法缺位 , 法律失衡 , 等于 指 侵权 的新闻作品 已经发表 , 这是认 定新 闻侵权 的必要
国家 放弃 了社会 成员 依法 自我调 整相互关 系的治理 手 因素。 法律上来说 , 新 闻作品通过广播 、 电视或报 刊等已 段, 而 表达者和大众传 播业者也将不 得不经常面对刑 法 经 刊播 , 是认定新 闻侵权行为存在的基本要求 。 制裁 的威胁 。 本文将就新闻侵权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2 、 违法行为造成 了损害性的后果 。新 闻侵权 中的作 关 于 新 闻侵 权 概 念 的 界 定 品必须 已经 公开发 表并且发 表 的 内容 对他人 造成 了事 新 闻侵权 的概念 问题 , 许 多法律 研究 专家 以及新 闻 实上的损 害 , 这是构 成新 闻侵权 责任 的基 础 , 这种 损 害 学专 家从不 同的角度进 行 了定义 。 魏永征认 为 : “ 新 闻 般指财产损失 、 人身及精神损害。

新闻侵权的构成及其责任承担

新闻侵权的构成及其责任承担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新闻侵权的构成及其责任承担顾然摘要近年来,随着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范围的扩大,新闻媒体由于种种原因引起的侵权纠纷逐渐增多,新闻侵权问题已成为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对此,本丈从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责任的承担主体、责任承担形式以及抗辩事由等方面探讨了新闻侵权行为。

关键词新闻侵权犄成要件责任承担抗辩事由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48-03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新闻媒体也在相应地发展,由于其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新闻的舆论监督作用也日益明显,然而随着权利意识的日益加强,新闻侵权的讼争也日益增加,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与新闻媒体的社会使命的冲突不可避免。

笔者将从新闻侵权的构成、责任承担及其免责事由分析新闻侵权行为。

一、新闻侵权的构成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新闻工作者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从而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新闻侵权可分为刑事犯罪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前者主要指诽谤罪,.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主要是侵害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新闻侵权并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特别侵权,但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相比,它具有自身的特点,特别是在构成要件方面。

了解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对于判断新闻侵权以及明确其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新闻侵权当然符合侵权的四个基本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的过错:(4)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由于新闻侵权自身的特殊性,新闻侵权还应具有下列特别的构成要件:(一)包含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新闻作品的发表,是构成新闻侵权的第一要件。

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侵权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这是构成新闻侵权的第一个要件,也是新闻侵权和其他一般侵权的重要区别。

侵权行为必须通过新闻作品具体体现,如果加害人不是通过发表新闻作品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侵害,而是通过张贴大小字报,在受害人居住生活区域通过语言文字散布贬损性的内容,即使有损害性事实的存在,也只能认定为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新闻侵权。

(二)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公开发表这是构成新闻侵权的又一重要条件,也是区别损害事实是否存在的关键。

只有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正式发表,才能认定新闻侵权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如果新闻作品没有发表,这种损害事实就不能被确认。

也就是说,在新闻侵权的认定上,必须首先确认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才能进一步确认新闻侵权的存在。

(三)新闻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受害人可以被指认,应该是新闻侵权的第三个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新闻侵权作品具有指向性。

如果新闻作品仅仅是针对某一类人或者某一类行为发表了不当的评论,而没有将矛头直接指向哪一个人,我们就不能认为其构成侵权。

相反,由于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的发表,导致了受害人在现实生活中被指认,从而引起其物质和精神权益的贬损,则新闻作品的发表是导致损害事实出现的原因。

只有在新闻作品存在可以指认的对象时,有侵权行为的新闻作品才能承担责任。

(四)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并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这是新闻侵权中对新闻机构的要求。

首先,新闻机构应具有合法性。

这里所说的新闻机构,是指通过合法程序成立的新闻机构,如报社、期刊杂志社、通讯社、电视台、广播电台、新闻图片社以及新闻电影制片厂等。

非法成立的机构因其不能从事新闻活动,其侵权行为只能视为一般侵权行为而不能作为新闻侵权。

其次,新闻机构在新闻活动中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但是,在我国的新闻侵权实际中,过错行为主要表现为过失。

当然,故意也不是不存在,有些新闻作者可能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会故意通过新闻作品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新闻侵权的责任

新闻侵权的责任
这个解答既是富士康单独起诉报社记者,深圳法院予以受理并 认为程序无瑕疵的基本依据,也是法学专家和相关媒体以及一些 律师质疑案件受理正当性的重要根据。
第三项 相关法律的展示
• 1)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 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侵权行为是 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 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 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新闻一旦构成侵权,其传播过程中 的某个甚至几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而不能简单地确定新 闻侵权是由某个环节或某个方面的当事人所造成的。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李嘉]
第二项 案例展示
• 1、艳照门事件 • 2、周立波、 郭德纲、宋祖德等名人
嘴骂事件 • 3、华南虎事件 • 4、湖北恩施局长日记门事件 • 5、戴尔笔记本电脑事件
新闻侵权的定义<总结>
• 一件新闻作品的发表,一般要经过事实——新闻源——记 者、通讯员或一般撰稿人的采访写作——编辑的加工处 理——审稿部门的审查确定——新闻出版媒体的发行传播
• 由此可见,新闻侵权主体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 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是指因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新闻侵权行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公民或法人。
故意或过失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虚假或诽谤性新闻 材料的,信息提供者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项 新闻侵权归责问题及其责任形式
新闻侵权的归责主体
• 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 • 1)执笔说,即谁为侵权文章提供原始新闻素材、资料,
谁就是被告。 • 2)起因说,即以侵权新闻的撰稿人作为被告,认为撰稿
人是新闻作品的设计、生产者,应“文责自负”。 • 3)控告说,即根据原告人的告诉来确认被告,尊重原告

新闻媒体的侵权问题研究

新闻媒体的侵权问题研究

新闻媒体的侵权问题研究作者:杨胜军来源:《新闻界》2012年第12期摘要“媒体侵权”是大众传媒经常遇到的纠纷。

目前,新闻视角的不断扩大和报道题材的深入挖掘,新闻报道已经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之中,使“新闻侵权”或者“媒体侵权”这一问题不断发生。

笔者就一则案例探讨新闻媒体的侵权问题,以及新闻采访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并对新闻侵权主体的如何确立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新闻采访权;媒体侵权行为;侵权主体认定中图分类号G221文献标识码A作者简介杨胜军,大连广播电视台主任记者,辽宁大连116023最近遇到几起媒体涉嫌侵权的报道,不得不引发我对媒体报道侵权问题的思考。

如前一段时间看到一则新闻,一家电视台在做一个整形美容院的正面宣传报道时,将一名刚刚做完面部整容手术的小姑娘王某采录在镜头中,虽然没有对王某作专门的采访,但观众还是可以轻易辨认出王某。

该报道播出后,熟识王某的朋友纷纷给其打电话,王某作为一个爱美的小姑娘,其做整容手术本来就是一个不愿意公开的个人隐私,这下完全被曝光,弄得路人皆知,小姑娘非常苦恼,引发其大闹新闻单位和整形医院,以该新闻报道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为由,要到法院控告和追究采访记者及两家单位的责任。

事件最后以整形医院为息事宁人给予王某一定经济赔偿了结。

但该事件却引发了笔者对于新闻采访、新闻报道中的侵权问题的思考。

在此事件中,记者的采访行为有何不当,新闻单位是否侵犯了王某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一、新闻采访权的涵义及主要侵权对象由于我国还没有出台“新闻法”,所以对于新闻采访权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定义。

一般认为,新闻采访权指新闻媒体的记者对所有可公开报道的新闻事实,可自主地通过合法手段采集新闻并通过合法的媒介来传播,而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

新闻采访权是媒体获得信息,进而向公众提供信息的前提,其核心价值应该是“有限定的新闻自由”。

公众行使知情权往往是通过收听或观看新闻媒体发布的新闻信息来实现的。

浅析网络新闻侵权行为中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判定

浅析网络新闻侵权行为中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判定

新闻发布者的 I P地址 ,那么 网络服务 商
就 可 以 由义 务 主 体 转 变 为 另 一 个 损 害 赔 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 向侵 权 网 络新 闻
捷 的网络新 闻的同时, 也带来 了一系列的
网络 新 闻侵 权 问 题 , 无论从 社会学 、 新 闻
大障碍 。 I S P作 为连接传 者与受 者的纽
的发布 者要求追 偿其赔 偿于被侵 权人 的
相关利益。
带, 其在 网络新 闻侵权行为 中所应承担 的 责任十分 重大 。 对于 网络新 闻侵 权行 为责任 主体 的 判定 , 通常采 用如下原 则 : 无法查询 网络
新 闻发 布 者 I P地 址 的 情 况 下 ,鉴 于 I S P 与 用 户 在 网 络 新 闻 发 布 过 程 中 的 监 督 关 系, 以及 I S P对 网络 新 闻 的 事 后 编 辑 义 务
l O 4 2 o 1 3 年 第 2 期
蕊啦母
新闻与法l N E W S W O R L D
那就 应当依照侵权新 闻给 受 害者造成 的损失承担责任。
既然如此 , 那么 “ 合 理 时
阶段 ,涉及 网络新 闻的法律 法规 主要 有 2 0 0 0年 1 2 月 2 8日发布 的 《 全国人大常
侵 权 内 容 的 新 闻必 须 及 时 删
除才 能 将 不 良影 响 降 至 最 低。 因 此 ,“ 合 理 时 间”不 能
1 1 月 6日发布 的 《 互联 网站从事登载新
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 ; 2 0 0 3年 1 月 7日
规定 得太长 , 否则 , 带有侵 权
内容 的新 闻被广 泛阅读或 转
法, 所以对 于侵 权责任 的归责原则一直颇有 争议 , 特 别是在用 户 I P地址无法查询 的时候 , 作 为 网络与用户 “ 中间人”的 I s P ( I n t e r —

2005年新闻侵权研究综述

2005年新闻侵权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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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提出了预防及应对新闻侵权的措施, 有从新闻写作角度,
有从舆论监督角度 , 有从隐性采访角度 , 还有从刑事案件报道 角度……虽然这些措施更加具体和细化 ,但是在内容 上有许
多重复之处 , 乏新意 , 缺 这些措施 归纳起来主要有三方 面 :
的做法 , 既不经济也不实际 , 缺乏可操作性。⑩ 关于对国家机 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批评和评价 ,一直是大
是新闻工作 者要增强法律意识 :如新闻媒 体应 争取和
解 , 量避免走上 法庭 i 尽 注意证 据的收集和保存 ; 要充分利 用
特许权给予的法律空间。⑦选择有专业经验的优秀律师出庭
支持诉讼 ; 不在本报刊单独发表 自己一方 的诉讼文书 ; 时 必要
誉权的研究文章也较 多。有学者探讨 了舆论监督与名誉 权保 护 之间的区别 , 认为协 调舆论监督与 名誉 权保护 的关键在 于
准确界 定新闻侵 权责任 的构成 ,新闻侵权责任 在损害事实 、
经更正或者提供申辩机会等。⑤ 有研究者还采用访谈与网络问卷调查两种方法, 对名誉 侵权官司对新闻记者行为的影响进行研究, 发现在经历新闻
家关注的焦点。 05 20 年许 多学者都赞同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
可在其他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讼的消息和观点。⑧ 二是新闻工作者要提高业务紊质, 加强职业道德自律: 如
新 闻记者在采访活动中应履行新 闻的注意义务 ,对 自己报道
职人员的批评和评价标准应较其他人宽松。如有法学家以安 徽省池州市交通局长谢志坚诉< 中国商报) 新浪网名誉侵权 、
提高 他 们的 新闻敏感 、 业 良知 , 动他们 了解 与掌握相关 职 推 的法律知识。⑥
对于失实但未造成侵权 的行为 , 只需要做 出相应的更正 媒体

论新闻侵权的责任分配——以《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为中心

论新闻侵权的责任分配——以《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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莩止 F 20 ̄ 6 ’ 亩 06 问 期
论新闻侵权的责任分配
一 一
以 《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 》为中心
◎ 于 海涌
【 摘要】在媒体上发表 的新 闻大致要 经历信息采访 、撰稿 、发表 、转载 、转播 等若 干个环节 由于新 闻活
动是 一 个 由 多主 体 参 与 的 连 续性 过 程 。 因 此在 新 闻 侵 权 案 件 的 审理 中 . 法 院 不 仅 在 信 息提 供 者 、作 者 、 原 载 新 闻机 构 、重 复 传 播 者 之 间难 以确 定侵 权 的 责 任 主 体 ,而 且 也 难 以在 不 同 的 责 任 主体 之 间 进 行 责 任 分 配 。 针


新 闻机 构
面 对 日益增 多 的新 闻侵 权 诉 讼 ,首 先 受 到 冲击 的 当然 就 是 发 表 侵 权 新 闻 的新 闻机 构 。争议 较 多 的
是 ,新 闻侵权 案 件是 否应 该 和其他 民事侵 权 案件 一样 承 担 法律 责任 。有学 者 认 为 ,新 闻 机构 传播 新 闻 的
机构 则 强调 “ 责 自负 ” 文 ,主 张将 侵 权 责任 推卸 给 创 作新 闻的作 者 ;而 作 者则 主 张 该 侵权 新 闻 的成 立 主
要 归 因于信 息 提 供者 的资料 失 实 …… 由于我 国没 有 专 门 的新 闻法 , 民法 通 则》 对 此 又 未设 有 明 文规 定 , 《
在 司法实 践 中 ,一旦 发 生新 闻侵 权 ,受 害人 往 往会 将 侵权 新 闻 的信息 提 供者 、作 者 、原载新 闻机 构 以及 重 复 传播 者列 为共 同被告 而 一并 起 诉 。而在 案件 的审理 过 程 中 ,重 复传 播者 往往 强 调 自己只是转 载 或转

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及新闻侵权防范

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及新闻侵权防范
方面 的表现形 式 有所不 同。
是 侵 害名誉权 。新 闻侵 害名 誉权 是新 闻侵
1 损 害事实 。损 害事 实是指 由于侵 害人行 为 . 而 给他人带 来 的人身 或财 产上 的不利益 。之所 以 将损 害事实 作 为新 闻侵权 的第一 要件 , 因为“ 是 侵
权 中数量 最大 也是影 响最 大 的一类 侵权 案件 。名 誉 是社会 对 公 民 品德 、 能 的 综合 评 价 。公 民 的 才
p e e t o t i un l m. rv n rs nj r ai t o s
Ke r s t rsi o r aim;p bi pno u e vso ywo d :o t ju n l n s u l o iin s p r iin;ra o so o n epe ;c u trn a u e c e s n fc u tr la o n ere s r
o h r n r u d f r n t e c n i o h t h r xs e d o u l pn o u e v so ,f i o t e s a d a e s e o ,o h o dt n t a e e e itn e sf rp b i o i i n s p r ii n arc mme t e o tr h i t c n ,r p r i t g
On To t nJ u n l m : ao so u tr laa d P e e to e s rs rsi o r a i s Re s n fCo n ep e n r v n inM a u e

YANG a —e g Xi o f n ( c o l f B s es d a。 a z o o e c l olg , a z o 3 0 0 C ia S h o u i s Me i L n h uC mm r i l e L n h u7 0 2 , h n ) o n a C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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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 。” ④
的法 律 来看 . 与新 闻 侵权 有关 的立 法 大 多 都在 宪 法 、 民法通
则 、 政 规 章 、 例 和 相 关 的 司 法 解 释 中 , 有 系 统 地 将 其 与 行 条 没
笔 者认 为新 闻侵权 是指 媒 体机 构或 新 闻记 者通 过报 纸 、 广播 、 电视 等新 闻传 播 工 具 , 意或 过 失 向社 会公 众 传 播 虚 故 假 新 闻信 息或法 律禁 止 传播 的内容 , 害 了他 人 的人格 权 等 损 民事权 利 的事实 . 应依 法 承担 民事 责 任 的行 为 。作 为侵 权 的
关 键词 : 闻侵 权 新 责任 主体 立 法
近 年来 , 随着 新 闻 事业 的兴 起 , 可 避 免地 出现 了一 些 不
用 传播 介 质 的新 闻机 构或 个 人 故 意扭 曲事 实真 相 或失 误 致 刊 载 、 道 等 , 大众 宣传 了错 误 、 当或 是 法 律 法 规 命 令 报 向 不 禁止 的 消息 、 内容 , 而使 公 民 或法 人 的 权益 受 到 伤 害的 行 进 为就 是 新 闻侵 权 行 为④ 而法 学界 的张 新宝 教 授则 对新 闻侵 。 权 持 否定 态 度 , 他看 来 “ 闻侵 权 或 者说 是 媒 体 侵权 不应 在 新

新 闻侵 权有 关 的法 律衔 接 在 一起 , 且在 很 多规 定 中都 存在 而
相 似 、 复 、 盖 过 多 的 现 象 , 样 一 来 就 不 利 于 对 新 闻侵 权 重 涵 这 案件 的 审理 。
其次 , 目前 我 国还 没 有一 套 有 效 的《 闻法 》 对 新 闻有 新 来
最 后 , 是 关 于 新 闻 侵 权 中 新 闻 言 论 自 由 与 各 项 权 利 的 就 平衡 问题 没有 具体 明确 的规定 。
新 闻 侵 权 责 任 主体 的 界 定
种 , 闻侵权 可 能 是 民事 的 、 新 行政 的 , 可 能是 刑 事 的 , 也 但
是本 文 仅从 民事 角度 进行 分 析 , 过对 新 闻侵 权涵 义和 特点 通 的 陈述 , 们把 以新 闻传 播 为 中介 , 用 新 闻传 播 渠道 过 失 我 运 或故 意致 使 法人 、 民或 是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受 到损 失的 公 人称 为新 闻侵权 责任 主体 。另外新 闻侵 权责 任主体 可分 为传 统 新 闻侵 权责 任 主体 和 网络新 闻侵 权 责任 主体 , 文 只针 对 本
,^AZ A OZHF: v H _
2 1 ・ 上 半月 ) 0 1 5(
新 闻侵权 责任 主体研 究
口 何 英 赵 聪 逸 李 汶君
摘 要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侵 权 责 任 法 》 为 解 决 侵 权 纠 纷 的 最 重 要 法律 , 中并 没 有 对 新 闻侵 权及 其 责 任 主 《 作 其
传 统新 闻媒体 进行 研究 。
传 统 新 闻 侵 权 责 任 主 体
侵权 作 品闻 侵 权 作 品 的 来 源 是 指 提 供 新 闻 素 材 和 线 索 的 个 人 或 者 某 个 单 位 , 可 以是 新 闻 记 者 本 身 , 发 生 事 情 的 整 个 过 也 对 程 中 自己并没 有参 与或 者 没有 亲 眼 目睹而 直接 进行 了报道 ,
的新 闻侵 权 纠纷未 能得 到法 律法 规 的支撑 。
我 国 新 闻 侵 权 立 法 存 在 的 问 题
体 侵 权 同侵 害 隐私 权 和 侵 害名 誉 权 之 间 的关 系 ,不 能很 好
地 处 理 新 闻 侵 权 的 特 殊 性 。 比 较 法 方 面 看 , 论 是 在 适 用 从 无
首先 , 在我 国与新 闻侵权 有 关 的法 律 还没 有形 成 体 系并
且 在 立 法 的 层 次 上 处 于 一 个 比较 低 的位 置 。就 目前 我 国 现 行
性 和实 践 方 面较 强 的美 国法 还 是 大陆 法 系 新 老法 典 都没 有 承认 新 闻侵权 ,而 我 国 的 司法 解 释与 立 法 中也 未 提及 新 闻
归 类 在 侵 权 责 任 法 之 中 , 持 支 持 态 度 的 未 能 协 调 好 新 闻 媒
侵 权 行为 . 在 数 量上呈 明显 的 上升 趋 势 , 且 因此 。 何来 鉴 定 如
新 闻侵 权 成 为社会 所 关 注 的问 题 ,对 它的 研究 也 越来 越 多 ,
各种 形式 的 研讨 会 、 章 、 作 也层 出不穷 。但 由于我 国有关 文 著 新 闻侵 权及 新 闻侵 权责 任 方 面 的法 律法 规 缺失 , 致 所 引发 导
体 的认 定作 出 明确 的 规 定 。 由于 我 国 缺 乏 与新 闻有 关 的 专 门 立 法 , 没有 一 部 独 立 的规 范新 闻侵 权 行 为 的 法规 . 也
故 而对 新 闻侵 权 责任 主体 方 面很 少做 全 面 深入 的分 析 , 对各 新 闻主 体 的侵 权 责 任 分 配及 承担 有 很 多争 议 。 本 文 通 过 对 新 闻侵 权 一般 理论 的研 究和 分析 , 合 我 国现 有 的 法律 规 定 , 我 国新 闻侵 权 责 任 主 体认 定 问题 进 行 思 结 对 考 并提 出建议 。
关 的案件 进 行规 范 , 利 于我 国新 闻工 作 者充 分发 挥 其舆 论 不 监 督 的作用 。 再 次 . 国新 闻侵 权 立法 滞 后 。 目前 , 国根据 1 9 我 我 9 3年 《 于 审 理 名誉 权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及 1 9 关 以 9 8年 《 于 审 理 关 名 誉权 案 件若 干 问题 的解 答 》 两部 由最高 人 民法 院颁 布 的 司 法鹪 释来 处 理新 闻侵权 纠 纷 , 这 样 的两个 司法解 释 中对 传 但 统新 闻侵 权 尚未 能作 出明 确的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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