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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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的不足之处(四点)
➢ 1.主权风险问题。虽然国别标准的地位下降,它仍然在银行资产选 择中发挥作用,其潜在的影响力仍不可低估。
➢ 2.风险权重问题。若由监管当局确定指标,则很难保证指标选择的 客观、公正和科学;若由银行自行决定,这样的问题同样存在。
➢ 3.计量方法的适用性问题。新协议鼓励银行使用基于内部评级的计 量方法,但真正具备长期经营记录,且拥有足够丰富数据、有高效 处理这些数据的强大技术力量的大型银行毕竟属于少数,多数银行 还是难以摆脱对外部评级及对当局建议指标的依赖。
➢ 3、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的资本要求,增加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的 资本要求,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OTC derivatives)和证 券融资业务(SFTS)的交易对手风险(CCR)的资本要求等 。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4、5)
➢ 4、引入杠杆率:为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 内外总资产的扩张情况的不足,减少对资产通过加权系 数转换后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漏洞,推出了杠杆率, 并逐步将其纳入第一支柱。
➢ 4.监管对象主要还是商业银行。在金融国际化大趋势下,银行百 货公司不断涌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业务不断攀升,因 此新协议的作用空间还是非常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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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I产生的原因
➢ 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暴露了监管体系的很多不足, 对金融监管制度的有效性提出了重大挑战。危机之后 各方展开了深入的讨论,探索如何改进新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II),构建更完善的监管框架。很快, 各方就宏观审慎、逆周期、风险的识别和准确计量等 方面进行监管改革达成了共识,形成了巴塞尔协议III 监管框架,作为对巴塞尔协议II的补充。
巴塞尔协议II的形成背景
➢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 东南亚金融风暴 更是引发了巴塞尔委 员 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的倒 闭到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人们看到,金融业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 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问题,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外加操作风险互相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
➢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纪律:要求银行及时公开披露包 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 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巴塞尔协议II的特点
➢ 1.突破了传统银行业的限制:协议II从机构和业务品种方面,推广了 经典的最低资本比例的适用范围,这为银行业全能化发展环境下,金 融业合并监管的形成确立了重要的政策基础。
巴塞尔协议的发展经历
巴塞尔协议III(2010年) 巴塞尔协议II(1999年) 巴塞尔协议I(1988年)
巴塞尔协议II的简介
巴 塞 尔 协 议 II 即 新 巴 塞 尔 协 议 ( 英 文 简 称 Basel II),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 行 监 理 委 员 会 ( BCBS ) 所 促 成 , 内 容 针 对 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Basel I)做了 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 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
➢ 此外,还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经稳定资金来 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 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III的具体要求(2)
➢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 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 渡期。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 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 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1、2、3)
➢ 1、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充足率 的最低要求有所提高,引入了留存资本,提高银行吸收经济 衰退时期损失的能力,建立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 额资本区间。
➢ 2、严格资本扣除限制:对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金 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 为实现收益、拨备额与与其亏损、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产和 负载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
➢ 5、加强流动性管理,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引 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产 比率。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 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 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
巴塞尔协议III的具体要求(1)
➢ 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 由目前的4%上调到7%,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 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 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 8%不变。
➢ 2.更加灵活、更加动态化的规则:协议II允许银行实行内部评级方法 ,使新的监管规则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吸收现代化大型银行管理 风险的各种先进经验。新协议鼓励银行不断改进风险评估方法,不断 发展更为精细的风险评估体系。
➢ 3.重视定性和定量的结合,定量的方面更加精细化:新协议以三大支 柱构建新的政策架构,并强调三大支柱协调发展的必要性,是定量( 资本计算)和定性(对监管过程、银行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利用市场约束 规则)方面的结合。
➢ 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表明巴塞尔 委 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该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银行 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尽管这个文件主要解决监管原则 问题,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的计量模型,但它 为此后巴塞尔协议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监管框架 ,为新协议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宽广的空间。
巴塞尔协议II的三大支柱
➢ 1.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 心资本充足率应为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 其运作更有效。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1)标准 法,(2)基础内部平等法,(3)进阶内部评等法
➢ 2.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 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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