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证人制度
作证豁免制度简介.doc
作证豁免制度简介-根据日本刑事法学家田口守一的解释,证人的刑事豁免权制度是指:“根据自我归罪特权而先例拒绝陈述权,从而不能获得证实犯罪的必要证据时,对于共犯关系中一部分人免于刑事责任,使他丧失拒绝自我归罪的特权,强制让他陈述,用他的陈述证明其他人有罪的制度。
”可见,证人豁免权制度是与证人的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紧密联系的,并且可以说,证人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是证人豁免权制度的前提与理论基础。
如上所述,“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是现代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也是联合国确立的最低刑事司法准则之一。
它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和证人的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证人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是指证人因陈述而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究或处罚时有拒绝作证的特权。
赋予证人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固然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证人的利益,但是其不利之处就在于,无论司法机关是否决定对证人的相关罪行进行追究,都无法获得他对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的陈述。
这样,对于与该证据能否提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需要就案件进行审理的法院都是不利的。
因此,各个规定有这一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在采用这一制度时也对其设定了一定限制,旨在于趋利避害,证人豁免制度可以说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限制方式。
即在一定情况下要求证人放弃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而对有关事实进行陈述,对于这种陈述可能给其自身带来的不利后果,赋予其刑事豁免权。
这样,司法机关就有权获得证人的证言,从而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而与此同时,证人也并没有因为提供证言而导致自证其罪,达到了与主张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而拒绝作证同样的效果。
豁免是为了取得证人证言,而进行的一种司法交易。
因为,证人的犯罪行为极有可能与当前被追究的犯罪有关联,当证人指证他人的犯罪事实时,有可能会同时暴露自己的罪行,将自己置于面临被指控的危险的境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往往行使拒绝作证特权,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附带遮掩了他人的犯罪事实。
公证制度历史沿革
(一)国外公证制度历史发展的概况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最早出现在古罗马共和国末期,起源于古罗马的民事法律制度。
从罗马历史的早期起,罗马人中就存在一些公职人员,一般被称为scribas或者scribes。
最初,他们只是单纯的复写人员或抄写人员,由于他们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广泛介入到社会公共行为和私人行为中。
在历史的演进中出现了分化,一部分人成为附属于议会和法庭的永久性公职人员,职责是记录公共事务程序、转录国家文件、向治安法官提供法律意见和记录判决和法令;另一部分人则主要介入私人行为,成为专门为奴隶起草各种文书、契约的notarius即“诺达里”。
“诺达里”是大约在西塞罗时期产生的,当时有一种新的速记方法,使用这种方法的人称为notarius,翻译为“诺达里”。
因此,公证人最初只负责以速记的方式进行记录,然后整理成备忘录。
这些“诺达里”是自由人或者是受雇抄写文件、记录简短的指令和其他从属性任务的奴隶。
除了记录司法程序和协作司法审判外,罗马公证人还介入法院所管辖的非诉讼事务。
基于这一职能,公证人起草法律文书和其他私人文件,然后在治安法官面前用法庭的官印密封,使其成为公文书,具有权威性。
然而由于罗马法及其所体现的司法程序上严重形式主义,广大奴隶缺乏法律知识,为了适应罗马居民办理一些法律事务的需要,出了一批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达比伦”(代书人)tablelliones专职代写法律文书。
私文书更多地是由tablelliones起草并且予以证明。
tablelliones只是单纯的职业抄写员,不担任任何公职。
他们在广场上或市场上为公众提供职业化的建议和帮助。
当时的“达比伦”除提供法律服务外,还在代写的文书上签字作证,并且向当事人索取一定数目的酬金。
而后,“达比伦”tablelliones渐渐取代了“诺达里”notarius,这种代书制度被公认为是现代公证制度的最初萌芽。
当时的代书人制度具有下述特点:第一,代书人从事专门的代书职业,不能兼任国家或私人的其他职务;第二,代书人属于自由职业者,但要接受国家监督;第三,代书人应在国家的事务所从事代书,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其他场所办理代书业务;第四,代书人拟订的文书,须由法院审查确认并作记录后,才发生效力,成为无争议的文书。
加拿大csc访学封闭式工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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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绿卡制度
国外的绿卡制度作者:马永堂华英来源:《职业》2003年第08期继深圳和上海之后,日前北京也开始实行一项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新规定——《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们将它称为北京的“绿卡”。
那么,真正意义上的绿卡到底什么样呢?现在就让我们了解一下——大凡移民国家或需要引进外国劳动力的国家,一般都会实行绿卡制度。
所谓绿卡,是指向那些依法进入本国的外国居民颁发的一种长期或永久性居留许可证。
“长期”居留证的时间概念伸缩性较大,少则两年至五年,多则五年至八年,都属此列。
永久性居留证则很明确,也就是从你拿到它到你进入另一个世界之前,一直都有效。
那么,有些国家为什么要实行绿卡制度?绿卡制度的覆盖范围如何?实行这一制度会对绿卡获得者带来什么样的好处或实惠,这些国家在实行这一制度方面又有什么样的规定或限制呢?绿卡主要发给三类人实行绿卡制度的原因不外乎为了吸引本国所需要的外国居民和劳动力,以弥补本国的劳动力或某些专业人才的不足。
传统的移民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所颁发的永久性绿卡大多为三类:技术或职业移民、投资或自雇移民和家庭团聚移民。
传统的劳务输入或人才引进国家,如瑞士、瑞典和丹麦等国家,对移民工人或专业人才多实行有一定时限的长期绿卡制度。
持卡者享有哪些国民待遇按移民规定和程序办理的永久性绿卡,持卡人除不能享有当地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在其他方面,比如在就业、入学、住房、出入境、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都享有同当地公民同等的权利。
而按移民工人或劳务输入规定和程序办理的绿卡,持卡人一般只能享受两国劳务双边协议和其本人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益。
期限届满必须回国。
若雇主希望继续雇用,则需要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移民输入国之所以这样规定。
其目的是为了切断移民工人获得加入其国籍的机会。
因为有些国家的移民法规定,移民工人在其境内连续工作居住达到一定年头之后,便可申请加入其国籍。
但按劳务输入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必须回国的条款,移民工人即使在该国再次被雇用,两段工作经历加在一起超过了该国法律所规定的加入其国籍的年限,也要分开计算。
保护证人
证人保护制度专业:法学作者:贺淑芬准考证号:指导老师:联系电话:完成时间:【内容摘要】:证人证言是我国司法诉讼中一种重要的资源之一。
凡是知道案情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很低,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上保护证人制度的不足。
为确保司法公正,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迫在眉睫。
【关键词】:证人、证人保护、证人保护制度【目录】:(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缺陷(二)、国外先进证人保护的制度(三)、如何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关系到实体与程序正义的实现,也关系到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意义重大。
证人证言是有活气的,它是熟知案件内幕的人在法庭上对所感知事实的具体阐述。
从诉讼效果上看,证人出庭作证一方面可以使法官感知事实的真相,并且可以从证人作证的语态神气来推断该证言的可信度,另一方面,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来分清证人证言的真假。
还有一点的是,证人在法庭这样一个充满威严的场所作证,可以使其内心受到某种仪式的压力,促使其说真话。
基于此种理由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但是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证人的出庭率非常低,与国外相比,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不高。
关键问题是我国缺乏国外通行的证人保护制度,因为人们都具有自我保全的本能。
在具有危险性和物质补偿缺失的前提下,很好的活着在普通民众的眼中是最重要的。
构建一套切合实际的证人保护制度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证人保护制度的含义(一)、在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含义证人是指诉讼参加人以外的,知道案件情况并能正确表达意志而被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单位和个人。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成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二)、所谓证人保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司法诉讼程序中的证人能够较好地出庭作证,通过立法司法等手段建立切实有效的保障机制保障证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介绍
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介绍1.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简况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是基于各国对劳动者职业能力重要性的认识。
21世纪的国际竞争,不但要看经济发展的规模和数量,更要看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质量,而决定发展水平和质量的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
从生产人员素质对生产的贡献看,据欧洲一些国家的最新资料统计,生产人员的技术水平每提高一级,劳动生产率提高10%---20%。
就推行和管理职业资格制度的方式而言,各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有不同,从总的方面看,可以分为两种形式:(1).竞争性分权管理----就是由自由竞争产生的各种非政府性证书机构来推行和分别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也称为西方模式。
西方大多数国家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采取分权管理方式,由竞争产生的非政府性证书机构来分别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以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为代表。
采用分权管理方式的优点在于重视质量且能够紧密结合经济与生产的实际需要,并能够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变化。
通过竞争取得的社会承认和社会地位也往往比政府更具有权威性。
由于政府与证书的发放完全没有直接利益联系,就能够很好地担任管理者或仲裁人的角色。
(2).非竞争性集中管理----就是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权威机构来集中统一地推行和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也称为东方模式。
东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都采用了非竞争性方式,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权威机构来集中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以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代表。
采用非竞争性集中管理方式在政府行政效率高的前提下,资格认证和证书的权威性、推广效率高,有可能迅速建立标准规范的证书认证体系,容易做到集中统一,对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先进技能的推广有较大促进作用。
目前,在资格考试制度比较完善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已经建立了专业化水平很高的资格认证机构,例如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英国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NCVQ)、韩国产业人力管理公团等。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
2013年第2期(总第101期)黑龙江省政法4I,理"-T-部学院学报Jour na 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22013(S um N o.101)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王静(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证人制度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当今中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仍存在很多问题。
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作假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严重妨害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与此同时,证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人格得不到恰当的尊重,在面临打击报复时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这些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因此完善证人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保护中图分类号:D F'/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2—0119—03一、刑事证人保护的发展概况由于证人恐吓行为的严峻形势,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司法系统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解决如何保护证人的问题。
在立法方面,英国、美国、德国、加拿大、菲律宾、澳大利亚、南非以及我国的台湾都制定了相关的证人保护法。
各个国家在实践中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国外对于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起步较早,已经有比较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
在实践中,这些国家积累了大量证人保护的经验。
我国对于证人保护起步较晚,因此,学习借鉴外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对于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一)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美国是最早制定成文法并实施证人保护的国家。
证人受到恐吓在美国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20世纪之初,尽管美国司法系统已经明确知道,没有证人的合作刑事案件无法正常运行,但是仍忽略了证人的处境。
1938年美国律师协会曾发表过证人状况的调查报告。
只是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证人长期以来成了“被遗忘的灵魂”(t he f or got t e n soul)…,直到70年代,才开始把视线放到证人保护方面。
加拿大whv签证申请条件
加拿大whv签证申请条件
加拿大WHV签证申请条件
申请加拿大WHV签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年龄要求:申请人的年龄必须在18-35岁之间,这是硬性条件,否则无法申请。
2. 护照要求:必须持有有效的护照,且护照必须在签证到期后至少还有6个月的有效期。
3. 资金要求:必须证明自己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在加拿大的生活费用,具体的金额要求会根据申请人的国籍有所不同,需要提前查询清楚。
4. 健康要求:必须符合加拿大的健康标准,需要提供近期的体检报告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5. 社会保险号:申请人在加拿大工作期间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所以需要提供所在国家的社会保险号。
6. 雇主信或工作合同:如果已经获得了加拿大的工作邀请,需要提供雇主信或工作合同。
如果有加拿大院校的录取通知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
7. 语言要求:尽管签证对语言要求并不严格,但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英语或法语沟通能力,以应对日常生活和工作。
8. 申请流程:需要按照官方网站的指引,填写申请表、预约面签、递交申请材料,然后等待审批。
9. 签证有效期:WHV签证的有效期通常为12个月,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加拿大工作、学习和旅行。
但需要注意在加拿大停留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4个月。
10. 其他注意事项:申请时务必如实填写申请材料,一旦发现材料造假,可能会导致签证申请被拒。
在签证批准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入境加拿大,否则签证将失效。
加拿大难民申请流程 -回复
加拿大难民申请流程-回复加拿大是全球众多移民热门目的地之一,提供了广泛的难民保护和移民机会。
加拿大的难民申请流程经常被问及,以下将详细介绍加拿大难民申请的步骤。
1. 确定加拿大难民身份首先,申请人需要确定自己是否符合加拿大联邦政府所认可的难民身份。
根据联合国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的规定,难民是指因害怕在国家原籍的迫害而无法或不愿意返回原籍国的人。
基于这一定义,加拿大承认四种类型的难民身份:联合国难民、亲属团聚难民、人道主义移民和公共利益保护者。
2. 寻求帮助和咨询在开始难民申请程序之前,寻求专业帮助和咨询是至关重要的。
加拿大政府设有一系列机构和组织,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和难民申请指导。
例如,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和加拿大移民、公民和难民部(IRCC)提供有关移民和难民政策的信息。
3. 准备申请材料难民申请者需要准备详细的申请材料来支持他们的申请。
这些材料可能包括个人id明,原籍国的政治迫害证据,医疗报告,信件,证人证词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证据真实可信,并最好由专业人士签证。
4. 提交难民申请一旦准备好了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向IRCC或CBSA提交他们的难民申请。
申请人将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支付相关的申请费用。
在申请提交后,申请人将获得一个申请文件号,以此来追踪他们的申请进展。
5. 审理和面试在接收难民申请后,IRCC将安排面试和审理。
面试可能涉及对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材料的详细调查,包括个人背景、追求难民身份的原因和对加拿大的适应能力。
审理过程将视申请人的案件而定,可能需要几个月到数年的时间。
6. 决定和申诉在完成审理后,IRCC将作出难民申请决定。
如果申请被接受,申请人将获得难民地位,并被授予在加拿大合法居住和工作的权利。
如果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可以选择提起上诉。
7. 安排移民和定居一旦获得难民地位,申请人将被安排移民和定居。
加拿大政府提供了广泛的安置和扶持计划,旨在帮助难民在新国家融入并找到稳定的生活。
加拿大大使馆一致证明公证认证即同一人公证认证最新流程
加拿大大使馆一致证明公证认证即同一人
公证认证最新流程
加拿大大使馆一致证明公证认证即同一人公证认证最新流程。
所谓一致证明,也就是通常说的加拿大同一人公证认证。
随着入籍加拿大的中国人增多,加拿大同一人公证认证的需求就随之增加。
办理时需提供加拿大同一人声明书。
要经过加拿大公证人公证,省政府认证和中国领事馆认证。
证明加拿大护照与国内的身份证及结婚证上面是同一人,需要持证人写一份声明,声明护照上面的英文姓名与国内身份证、结婚证上面的中文姓名是同一人,声明书签字后原件、加拿大护照复印件、国内结婚证
复印件及国内身份证复印件一起寄给公证人,然后公证人公证、加拿大省政府认证、中国驻加拿大使馆认证。
加拿大学同一人律师公证使馆认证步骤:
第一步:首先是委托加拿大当地的国际公证律师进行公证
第二步:其次把公证律师公证好之后的文件送往加拿大省政府办理认证
第三步:最后把文件送往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办理领事认证
加拿大同一人律师公证使馆认证时间
加拿大同一人律师公证使馆认证时间办理通常为15个工作日,加急办理时间为7个工作日。
加拿大同一人律师公证使馆认证注意事项:
1、在办理同一人使馆认证文件时,所提供的文件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2、使馆认证办理流程律师公证--外交部认证--领事馆认证是为固定的步骤,不能越级办理,相关的受理部门只受理经过上一级确认过之后的文件
3、经过使馆认证之后的文件,是不能擅自进涂改的,否则文件使用将会受阻
4、通过国内相关的部门要求出具近六个月的使馆认证文件
来源于/html/zlzx/7085.html。
境外人员证件的种类及含义
境外人员证件的种类及含义一、护照(一)护照的定义护照(PASSPORT)是一个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时使用的合法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
也就是说,护照是公民在国际间通行所使用的身份证,也是一国政府为其提供外交保护的重要依据。
护照一般由主权国家颁发。
不是主权国家,原则上不能颁发护照,即使颁发了护照,国际上也不承认。
目前,某些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机构也有权颁发类似护照的证件,如联合国,被国际上承认它具有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因而有权颁发具有护照作用的证件,如“联合国通行证”。
一些不被国际社会承认的组织发的护照,一般不被承认,如“世界服务组织护照”。
(二)护照的签发机关护照一般由各国政府授权的主管机关按该国的有关法律颁发。
多数国家授权外交部门、移民部门或内务部门颁发。
我国颁发护照的机关是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公安部和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外交部授权和公安部委托签发护照的我驻外国的使、领馆、处。
(三)护照的作用护照是由主管机关发给本国公民在国外使用的被世界各国所承认的证明文件。
其作用有:1、出入本国国境的证明。
世界各国普遍规定出入国境的公民必须持有有效护照或者代替护照的证件,有的国家除护照外还要求办理出入境手续。
无有效证件出入境即被视为非法出入境。
2、证明持照人的国籍。
按照国际惯例,一国政府通常只给本国公民颁发护照,因而护照是持照人的国籍证明。
居住国一般依照其所持护照来确定其国籍。
无合法护照或护照过期的,可能被看作是无国籍人。
护照持有者还可以得到本国政府的帮助和保护。
3、证明持照人的身份。
一个国家向具有不同身份的人签发不同种类的护照,如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等。
可见护照就是其身份的证明。
持照人在居留国可以得到与其身份相一致的法律地位,同时也要求持照人从事与其身份相一致的活动。
4、向前往国申请签证和在国外可以进行各项活动。
比较法视野中的证人豁免制度之考察与评析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 NO.5,201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R NA L OF YU N NA NI N ST I TU T E OFS O CI A L I S M 80比较法视野中的证人豁免制度之考察与评析 李国莉 曾赛刚 (大庆师范学院 法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712) 摘 要:证人豁免模式主要有证据使用豁免与罪行豁免两种,而美国的豁免模式则表现的更为复杂;是否限定豁免的适用范围则体现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价值追求上的偏向;而无一例外的各国都对证人豁免的适用条件加以限定,并规定了伪证罪及藐视法庭的例外;豁免程序的选择因一国或地区不同的诉讼理念、司法审查传统及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的不同而存在着检察官申请司法令状、检察机关自行决定以及检察官与法院协商决定等三种不同模式。
关键词:证人豁免;不被迫自证其罪;豁免模式;刑诉法修改 中图分类号:DF7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5-0080-3 证人豁免制度的产生是基于政府强制取证权所导致的公民作证义务与宪法赋予公民的不被迫自证其罪特权相冲突下的利益权衡的结果,也是以投入较小的司法成本换取最大限度的惩罚犯罪的实现的实用主义的体现。
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不被迫自证其罪原则,并增加了证人违反作证义务的惩罚性规定,这一立法变革与长期存在的对“污点证人”豁免进行暗箱操作的司法实践使得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成为必然选择。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于证人豁免制度这一舶来品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对于在我国构建该制度大有裨益。
一、证人豁免模式之比较分析 证人豁免模式是指证人放弃拒证权而作证后所获得的豁免保证的方式和程度。
纵观世界各国及地区立法所确立的豁免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证据使用豁免和罪行豁免。
(一)证据使用豁免之直接使用豁免模式 直接使用豁免是指证人被赋予豁免权后,其向控方提供的证据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被用作追诉其刑事责任的依据。
沉默权制度的发展、利弊与限制1
沉默权制度的发展、利弊与限制姜小川中央党校教授出处:《政法论丛》2011年第5期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网址:/article/default.asp?id=54547内容提要:沉默权制度作为诸多国家在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必要对其历史发展、利弊及现今限制等问题予以了解,这对我国正在酝酿的刑事诉讼法的整体修改以及相关问题的废、改、立具有重要意义。
沉默权从一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发展演变为国际上普遍认同的人权准则,其对于保障人权所具有的功能和价值不容质疑。
但是,后期一些国家,特别是最早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对沉默权制度所设定的不同程度的限制,又为其他国家采用和实施这一制度提供了反思和借鉴。
我国正在酝酿对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总结和思考沉默权制度所经历的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发展历程,对于沉默权在立法中的肯定、否定抑或限制无疑十分必要。
一、沉默权制度的简要回顾追溯历史,沉默权制度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大阶段:第一阶段为消极沉默权阶段,即不得以被追诉者之沉默做出不利于他的推论,其标志是英国17世纪的约翰〃李尔本案件。
第二阶段是积极沉默权阶段,即将被追诉者的沉默转化为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的义务,其标志为美国于20世纪60年代确立的“米兰达规则”。
第三阶段是限制沉默权阶段,即对沉默权的行使做出适当限制,其标志是英国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
(一)沉默权制度在英国的起源1.沉默权制度产生的背景。
英国沉默权制度的产生是以破除教会法院和王室特别法院的纠问宣誓程序为前提的。
英国于13世纪初由罗马教会取消了神明裁判的审判方式,教会法院开始实行纠问式诉讼模式。
其中吸收了类似于“神誓”的“依职权宣誓”程序,即被告在诉讼程序开始前进行宣誓,其在审判活动中如实回答所有可能的提问。
“这样一种宣誓程序实际上使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处于一种要么藐视法庭、要么作伪证、要么自证有罪的三难选择的境地”。
[1](P30)司法证明活动的转变并没有从根本上提高个人的人格尊严。
加拿大CPHR
CPHR成为加拿大人力资源专业人士的唯一国家级认证2016年11月21日(温哥华时间),加拿大CPHR重申了对加拿大人力资源专业人士的承诺:特许人力资源专业人士The Chartered Professional in Human Resources(CPHR)已获得全国范围的认证,并且具有国际资格互认。
“我们的会员非常清楚这一国家级资格认证的价值,”Anthony Ariganello,CPHR加拿大CEO 说,“地方性的认证从法律上将被严格禁止,并且在省外不再有效。
不要被蒙蔽了,全加拿大从法律上被人力资源利益相关者和业务所唯一认可的只有CPHR认证。
”CPHR加拿大保留唯一认可的代表加拿大主体和成员的国际联盟人员管理协会(the World Federation of People Management Association)及北美人力资源管理协会(the North American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Association)。
“CPHR也是唯一被国际上认可的加拿大人力资源职业资格认证。
”Anthony Ariganello,CPHR加拿大CEO继续强调,“CPHR 较之过往,已变得越来越国际化。
我们采用专业认证路径与澳大利亚、英国和美国的认证保持一致。
我们在努力做到全球最佳实践,而不是地区性的。
”CPHR加拿大正在努力完成全球跨人力资源组织的资格认证可转移性,并且已经与多个志同道合的组织签署了理解备忘录。
他们包括美国人力资源管理社团,澳大利亚人力资源机构,和加拿大雇佣再安置委员会(Canadian Employment Relocation Council)。
加拿大CPHR主席,Shannon Railton, 最近被选举为北美人力资源管理协会主席,代表了北美超过30万人力资源职业人士。
他表示:“加拿大和国际上的商业和利益相关者都信任并深知拥有CPHR职业资格认证代表持有者达到了加拿大国家级资格认证的最高标准。
加拿大焊工拿证流程
加拿大焊工拿证流程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涵盖以下主题:加拿大作为一个发达国家,对于职业技能的认证和规范非常重视。
焊工作为一种重要的技术职业,在加拿大也有相应的资格和证书要求。
本文将介绍加拿大焊工拿证的流程和要求,帮助读者了解这一职业的认证过程以及未来发展的前景。
焊工拿证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学习培训、职前实习、资格考试和证书颁发。
首先,在加拿大成为一名焊工需要接受相关的学习和培训。
焊工学习通常包括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的结合,学生将学习焊接技术、安全规范、材料知识等相关内容,以此为基础获得一定的焊接技能。
完成学习培训后,学生通常需要在职前进行一段实习期。
这一实习期的目的是让学生有机会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掌握实际操作技巧,逐渐熟悉工作环境和要求。
实习期通常由雇主提供,并有指导人员进行指导和评估。
在完成实习期后,学生就可以进行焊工资格考试了。
这一考试主要测试学生在焊接技术、安全规范和操作技巧等方面的掌握程度。
考试通常由相关机构或认证机构提供,并根据不同级别的焊工设定不同的考试要求。
一旦通过资格考试,考生将获得相应的焊工证书。
这个证书可以作为焊工在加拿大从事相关工作的资格认证,也是雇主在招聘焊工时重要的参考依据。
证书一般由认证机构或政府机构颁发,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通过对加拿大焊工拿证流程的了解,可以发现加拿大对于焊工职业的认证非常严格和规范,这也是为了保证焊工在工作中的安全性和质量。
同时,焊工作为一个技术职业,未来的发展前景也非常广阔。
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增长,焊工在建筑、制造、航空航天等领域将继续扮演重要的角色,因此,拥有焊工证书的人将会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
总之,本文将详细介绍加拿大焊工拿证流程,帮助读者了解这一职业的认证要求和未来的发展潜力。
对于有意从事焊工工作的人来说,掌握这些信息将有助于他们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并为未来的成功铺就坚实的基础。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是关于本文的组织结构和篇章安排的说明,包括各个章节的主题和主要内容。
加拿大证据法第五章翻译及
•但是存在两种类型的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 首先,普通证人可能会被允许以一种单独的意见形式去和法官交流自己的的感觉,包括:
•(1)无需证明的常识 •(2)用简明扼要概括的事实表达自己的感知。
因此,普通证人可以就年龄、速度、身份或情感状态等发表意见。(只能用概括性语言而不能以具 体而精细的方式予以陈述)
•也正因为证人具有以上特点,证人盘诘是一个应当写入法典中的规则,这使得在某些案件中非专家证 言能以一个很好的法律表述的方式被采纳。
• 另外,在法庭开始前,上诉方律师认为虽然非专家意见证据在必要的时候也是具有可采性的,但是本 案中警察的意见证据是多余的、不相干的和不具有可采性的。
•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非专家证人是可以就某人是否饮酒作证的,就像他可以就年龄、速度、身份和 情绪状态作证一样。这是因为要求证人就他所观察到真实情况分别单独叙述是相当困难的。当醉酒程 度已经损害到一个人的驾驶能力的判断是一个程度问题时,而要求证人就推论出某人醉酒到一定程度 的个别事实予以分别叙述就更困难。如果一个证人被允许以“某人饮酒了”的表述来简要概括他所看 到的,那么他更应当被允许以“某人已饮酒过度”来帮助事实审理者认定事实。
针对这种可能性的分析:
证据的证明价值本身,比是否存在混淆或者误导陪审团这一政策性考量重要。对没有合理理由可以 预测到相关证据会被提交的一方当事人实施诉讼突袭是不公平的,并且证据的印证不应过分消耗时效期 间。
• 另外,在原则和常识方面也找不到任何理由,证明一个非专家证人不能以提供意见的方式, 更为准确的表达他所感知到的事实。
本案即使需要专家协助,也不能因此成为排除非专家证人的案例。很早以前,我们的法律就认可酒 驾并不属于需要医学专家亲自鉴定的例外情形。一个普通的证人可以就一个人是否饮酒发表自己的意见证 言。这并非是需要科学性、技术性或者专业证明来帮助法庭正确认知相关事实。醉酒和无能力驾驶是当代 法官能够依据常识和经验予以正确判断的事项。专家的帮助并非是必须的。
加拿大宪法全文
加拿大宪法全文大国旗加拿大宪法由很多法律组成,包括政治习惯和司法实践惯例,但它的主要文件是英国法,即1867年的英属北美法案。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加拿大宪法全文,希望大家喜欢!加拿大宪法全文权利与自由宪章第一章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鉴于加拿大是根据承认上帝至尊和法治的各项原则建立的(为此规定):权利与自由的保障第一条在加拿大的权利与自由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保障在宪章上开列的权利与自由,只服从在自由民主社会中能够确凿证明正当的并且由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制。
第二条基本自由每一个人都享有下述基本自由:(一)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二)思想、信仰、言论和表示的自由,包括出版及其他通讯手段的自由;(三)和平集会的自由;(四)结社的自由。
民主权利第三条公民的民主权利每一个加拿大公民在众议院议员或者立法会议议员的选举中,有选举议员和当选议员的权利。
第四条议会最长任期(一)众议院和立法会议的任期从它的议员的普选中确定当选议员报告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在特殊情况下延长任期(二)在现实的或者恐将发生的战争、(外敌)侵入或者叛乱的时候,如果众议院或者立法会议的议员以超过三分之一票不反对延长任期时,议会或者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延长众议院或者立法会议的任期超过五年。
第五条立法机关年会议会和每一省立法机构至少每十二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迁徙权第六条公民的迁徙(一)每一个加拿大公民都有进入、居留和离开加拿大的权利。
迁徙和谋生的权利(二)每一个加拿大公民和具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人,都享有下述权利:1.迁往任何一省并在其地设立居所;2.在任何一省谋生。
积极的行为规划(三)第一款和第二款并不排斥任何法律、规划或者活动,如果它们的目的是改善该省在社会和经济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的条件,并且该省的就业率低于加拿大的就业率。
法律上的权利第七条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每个人都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此项权利除非依照各项基本的司法原则不受剥夺。
第八条搜查或者扣押每个人都有不受不合理的搜查或者扣押的权利。
加拿大证据法
加拿大证据法加拿大证据法是指在加拿大法律体系下,关于收集、保护、呈现和评估证据的法律规定。
证据在司法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对于判决案件的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在加拿大,证据法的制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证据的可靠性和适用性。
本文将对加拿大证据法作一概要介绍。
一、证据收集在加拿大,收集证据的过程需要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以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例如,在逮捕嫌疑犯时,必须按照适用的程序进行,并且必须在逮捕后尽快通知嫌疑人他们的权利。
此外,警方在收集证据时需要遵守查证令、搜查令等法律程序,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证据保护在加拿大,证据的保护涉及到保密性和秘密性的要求。
例如,律师谈话的内容在法庭上通常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意味着律师与其客户之间的通信在法庭上是不可使用的。
此外,加拿大还有相关法律规定来保护证人和受害人的权益,以确保他们能够安全地提供证词而不受到威胁或恶意行为的影响。
三、证据呈现在加拿大,呈现证据的方式多种多样。
常见的方式包括书面证据、口头证词、专家证词以及电子证据等。
书面证据可以是文件、记录或合同等,而口头证词则是在法庭上由证人亲自陈述的证词。
专家证词是指专门领域的专家根据其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解释。
电子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视频和音频记录等。
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法官会决定接受哪些证据,并对其可信度进行评估。
四、证据评估在加拿大,证据的评估由法官负责。
法官必须对不同类型的证据进行评估,并根据证据的可靠性、可信度和适用性来决定其重要性。
法官在评估证据时会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证人的可靠性、证据的来源和完整性,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相关性。
法官还会考虑可能存在的证据缺失、虚假陈述或其他潜在问题,并在判决中进行综合权衡。
综上所述,加拿大证据法在司法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促进了司法公正。
收集、保护、呈现和评估证据是整个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以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决。
西方陪审团制度
西方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西方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审判方式,始于欧洲中世纪,现已被广泛应用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西方国家。
其主
要作用是对罪犯实施公正的裁决,并防止司法系统的不公和腐败。
下
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西方陪审团制度的相关内容。
西方陪审团制度由多名陪审员组成,这些陪审员是由选民随机抽
取的,在某些国家,陪审员也可以由法官选择。
在审判过程中,陪审
团会对证据进行评估、关注证人证言并最终做出裁决。
在某些情况下,陪审团还可以对刑事案件中的罪刑进行适当的减轻或加重。
陪审团制度的好处在于它提供了一种公正的裁决方式。
由于陪审
员是普通公民,因此他们的决定更符合广大民众的利益,而不是仅仅
听从法官的裁定。
此外,陪审员的参与也可以增加被告人的信心,使
被告人更愿意尊重裁定。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陪审员的意见在某些
情况下可能会被偏见或情感因素所左右。
这可能导致陪审员做出不公
正的裁决。
其次,陪审团制度通常是一种耗时的审判方式,可能会延
迟审判的进度。
此外,陪审员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参与审判,这可能使得许多人不愿意参加。
总体来说,西方陪审团制度是西方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审判方式。
它能够提供公正的裁决,并预防司法系统的不公和腐败。
虽然它存在一些缺点,但它仍然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制度,它是确保公正裁决的关键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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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证人制度
作者:张馨心黄子诚王佳维
来源:《现代世界警察》2018年第04期
“不同类型的证人会从不同的观点出发提供证据,而取证人员就需要对这些观点进行评估,以便使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更强。
”
在加拿大,对于任何一次调查而言,证人所提供的案情细节对于证据的搜集都至关重要。
证人的证言通常是与犯罪案情有关的事件或事实的口头陈述,并最终成为法庭对被控告人审判、量刑的参考。
根据加拿大与证人制度相关的法律,采集证人证言也需要经过合法的途径,因为这关乎调查者所搜集的证人证言能否为法庭所接受。
证人的身份核查
在加拿大警方的执法过程中,事件目击者并不总是乐于提供他们真实的身份信息。
这并非完全由于他们参与了实际犯罪,而是因为他们害怕犯罪嫌疑人报复或不愿牵涉繁杂的刑事司法程序。
正因为如此,警方必须在取证前准确核实每个证人的身份。
常见的认定方法有:查看有效的身份证、犯罪记录,或由可信的第三方来确认身份等。
证人的种类
一旦确定了证人的身份后,调查员就需要对证人进行分类。
不同类型的证人会从不同的角度提供证据。
法官也会结合证人类型对他们所提供的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进行评估。
下面,我们来介绍加拿大刑事司法制度中多种不同的证人种类。
1.目击证人与补强证人
目击证人是指直接目睹了犯罪事件发生的证人,掌握着关于犯罪的直接证据,而补强证人只能提供围绕犯罪事件发生的间接证据。
例如,考虑两种情况,一个年轻的收银员在歹徒抢劫一家便利店时被枪杀。
场景一,当警察到达时,在犯罪现场发现一名证人。
这名证人是便利店内的顾客,她看见强盗走到柜台旁,举起手枪,向收银员开枪。
这个证人可以辨认嫌疑人。
在第二种情况下,证人是一个走到商店前面的顾客,他听到了一声枪响。
然后他看见一个男人手里拿着手枪跑出商店的前面。
一进商店,他看见收银员被枪杀了。
他也能辨认出嫌疑人。
一名男性犯罪嫌疑人在离犯罪现场两个街区外的地方因为持有枪支而被逮捕。
在第一种情况下,证人被称为目击证人;但在第二种情况下,证人被称为补强证人。
在所描述的场景中,两类证人均可以提供有价值的证据;然而,在场景一中的目击者会在审判中被给予更多的权重,因为他与被告的犯罪事实有直接的联系,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在场,看见嫌疑人射杀了受害者,那么,就不需要对任何其他间接证据作出解释。
场景二中
的补强证人提供了有力的间接证据,表明从商店中跑出的男人开了枪,然而需要更多的调查来证明是这个从商店中跑出的男人开的枪。
显然,目击证人是警方最希望在调查工作中发现的证人类型,但目击证人并不会经常出现在犯罪现场,因此,警方才需要搜集更多的额外证据,以便协助法官对一个补强证人的证词作出正确的判断。
2.独立证人
除了考虑目击证人和补强证人提供的证据,法庭也会考虑那些来自独立证人的证词。
独立证人也被称为第三方证人,他们与受害者、嫌疑人和犯罪事件均没有任何联系。
换言之,独立证人不会因案件的结果而有利益得失。
加拿大司法制度认为独立证人是无偏见的证人,独立证人因其保有客观的立场而同样在加拿大法庭中占有重要地位。
强制性出庭作证
在加拿大,大多数与案件有关的人员都会被当作证人,并以送达传票的方式被强制要求出庭作证。
如果他们在送达传票后未能出庭,法院可签发逮捕令,将证人带到法庭作证。
但也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
根据《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1982)第11条,被告不能被强迫出庭作证。
但是,如果被告与另一人被联合起诉,他们可能被迫对这项共同被控告的罪名作证。
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可以根据《加拿大证据法》(1985)获得保护,他们的证词不能用于对自己的审判中。
也就是说,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
2.证人与被告人存在婚姻关系。
根据《加拿大证据法》(1985)相关规定:除涉及对配偶的暴力行为和对儿童的某些性犯罪,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都不能被强制公开另一方的言论。
当证人与被告人存在婚姻关系时,为了维护婚姻关系中双方交流沟通的权利,法庭对于婚姻伴侣就犯罪事件所说的任何事实情况都不予采信,婚姻双方都不能被强迫出庭作证。
许多人错误地认为这是一种过于总括式的保护,一方不能对另一方作证。
然而,此项法规的目的在于对婚姻关系提供保护,但它并不包括除了出庭证词以外的事实证据。
例如,一个丈夫回家时满身鲜血,手里拿着一把血淋淋的刀,向妻子坦白说他刚刚刺死了一个人。
虽然对犯罪的供述不要求强制作证,但血液、刀、案发时间和案发地点会被强制作证。
证人可信度评估
在完成对证人身份的初步认定后,每一个证人都必须接受信用评估。
在加拿大,一部分嫌疑人甚至会冒充成证人。
同时,警方调查人员对证人的信任程度也会受到与证人的关系、证人的能力以及案件情况的影响。
以下便是评估证人证词可信程度的几个重要因素。
1.证人档案。
每一位证人都应正直且信誉良好。
但通常情况下,证人往往会有犯罪记录或者与犯罪分子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虽然这并不意味着证人一定会有所欺瞒,但在考虑证人证词的可信程度时,必须考虑这些因素。
根据加拿大法律规定,如果证人有作伪证的历史记录,他们的证词就必须经过额外的仔细检查。
2.证人偏见。
理论上,与受害者、嫌疑人及案件本身没有任何联系的独立证人所提供的证词是最坚实可靠的。
但在加拿大警方的现实执法中,证人与受害者或是嫌疑人总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因此其证词难免会存在偏差,他们极有可能说谎或者隐藏一些信息,而这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案件审判的结果。
因此,了解每位证人与案件的契合程度以及他们与案件其他参与者的关系,便非常重要。
为了避免证人偏见对案件的不良影响,必须在判断证人证词的可信度时小心谨慎。
3. 证人的情感因素。
案件对证人造成的情感影响。
犯罪案件总是让人感到压力与不适的,不光对受害者而言,对其他曾暴露于危险、暴力、威胁、伤害或是死亡的人亦是如此。
人性使然,在经历此类案件的时候,不可能不作出相应的情感反馈,许多人因为案件中的情感创伤陷入了长期的焦虑与抑郁。
遭受极端的情感创伤,例如目睹爱人惨死,有时会导致证人无法对案件提供可靠的细节描述,而证人走出心理阴影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这就要求我们在采访此类证人时掌握合适的时机,使用委婉的访谈技巧以及更多的耐心。
另外一个重要的情感创伤是证人对自身安全的担忧,证人会担心受到身体上、心理上、情感上等多方面的报复,尤其是在面对一个有组织的犯罪团伙时,这种恐惧是真实存在且可以被理解的,因此,警方务必保护好证人的身份信息,安抚好证人的情绪,以免证人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4. 目击事件的地点。
证人在案发现场所处的位置也是证据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不同证人因处于案发现场的位置不同,也许会提供截然不同的证词,事实上,从某一个角度可以看到的犯罪行为,从另一个角度,便有可能看不到。
另外,犯罪现场的照片与图表可以帮助证人还原其所处位置及观察角度,从而更好地回忆犯罪过程,提供更准确而有效的证词。
5. 案件从发生到调查所间隔的时间。
获得最佳的案件陈述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越快越好。
因此,我们要尽快查明并调查证人。
假如我请你回答上周的某天你的生活细节,你做了什么,去了哪里,看到了什么,当然如果你的生活很有规律,你可以轻易回答出这个问题。
但我如果问你,回家的路上是否恰巧看到一辆绿色的卡车,你还能如前一个问题一样轻松作答吗?许多案例证明,我们要认识到人的记忆的局限性,尽量快地进行调查,并以合理的时间顺序向证人提出相应的问题,这有助于证人对案件的回忆更加完整详尽。
6.证人的各种感官,如视觉、听觉、嗅觉、触觉和认知。
在证人提供证据的过程中,多重感官的参与可以大大提高其证词的可信度,但是这要建立在证人拥有健康灵敏感官的前提下,比如说,当一个人说他在犯罪现场听到了什么作为证据的时候,他必须给出他具有良好听力的证明,我们便需要轻声说话来验证他是否确实具有灵敏的听力,从而评估其证词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