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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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讼制度而言,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如果一步扩大到一般民事主体, 括 遭受损失却得不到救济的尴尬 处境。 包
个人或非政府 组织等还不太现实, 不过可以借鉴发达 国家公益诉讼 的 模式 即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 也许更可行。在 我国, 此外, 个人诉讼往往面对 的是实力雄厚的污染企业和有 巨大威慑 力 的行政主体, 原被告双方无论在 资金 、 信息8 O年代 中期到 9 O年代中后期, 国的环境纠纷一直保持在每 我 年 l O万件左右, 但是 自 19 9 8年 以后, 环境纠纷数量呈现急剧上升趋 势, 在短短 6年多的时间里增加 了约 4倍,0 3年突破 了 5 20 0万件 。目
前, 尽管解决环境纠纷的方式呈多元化趋势 , 但环境诉讼仍然是解 决 诉讼 的原告资格 , 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特 点, 也是公益诉讼国家干预 环境纠纷 的一个重要途径 。但是 由于传统诉讼法将提起诉讼的主体 严格 限制在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人和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 害的 相对人之上, 不可避 免地束缚了环境诉讼的发展, 无法应对 日趋严重的 环境违法行为 。因此, 要对传统诉讼法进行突破,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 , 扩大诉讼 的适格原告范围, 以应对 日益增多的环境纠纷处理的需要 。 在我 国, 学界对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已普遍认可, 是关 但 原则的最佳体现 。 ( ) 二 弥补个人诉讼机制存 在的不足 个人诉讼是一种勇敢者 的诉讼, 当勇敢者缺位时就会导致环境损
为了平衡原被告之间的差距 , 环境 公益诉讼需要一个专 业的诉 检察机关是法定的公诉机关, 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且 是 拟 的。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 。 二、 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之优势 讼集 团来担负起诉职责。 从现阶段 我国的国情来看, 只有检 察机关最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实可 行 的途 径 就 是 通 过 修 改 民 事 诉 讼 法 加 以解 决 。 全 国人 大 法律 委 员会 于 2 0 1 2年 4月 2 4 日向全
2 0 1 0年 ,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决 定 启 动 民事 诉 讼 法 的 再 国人 大常 委 会 提交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以下 简称《 民事诉讼 法》 的决
定” , 其 中采 纳 了建 立公 益 诉 讼 制 度 ( 含 环 境 公 益诉 讼 制度 ) 的建 议 。在 “ 决定” 的第 九部 分 规定 : 增 加 一 条, 作为第 5 5条 , “ 对污染环境 、 侵 害众 多 消 费 者 合
论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的适格原 告 冰
乔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刚
( 西南政 法大 学经济 法学院 , 重庆 4 0 1 1 2 0 )
【 内容摘 要】 2 0 1 2年新修改 的《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 法》 第5 5条规 定 , “ 法律 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可以对 “ 污 染环境等损 害社 会公 共利益 的行 为”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 , 由此揭 开 了我 国环境 民事公益 诉讼 的新篇章 。但是 , 新 修改 的《 民事诉讼法》 并没有进一步 明确 “ 法律规定 的机 关” 和“ 有 关组织 ” 的范围。通过 对环境 民事公益 诉讼 司法 实践的考 察和分析 , 环 境保 护行政机 关应该作 为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最适格 的原告 、 检察机 关可 以作 为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适格 原告 , 二者 应 当属于“ 法律规 定的机 关” 的范 围; “ 有 关组织” 宜界 定为 以环 境保护 为主 旨, 经依 法登记 或
《民事诉 讼 法》中原 告 主体 资格 规定 的 立法 背景 ( 一) 环境 公 益诉讼 制 度在 我 国的 建立

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资格——以美国判例法为基础

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资格——以美国判例法为基础
在 环境 公益诉 讼 中 ,原告 所代 表 的是公 共利 益 ,是 两个 公 权之 间 的对抗 。 因此 ,环境 公益 诉讼 已经 丧 失 了行 政诉 讼 的本质 特征 。
e c k C o m i n c o Me t a l s ,L t d . 一 案p 中 ,原告 是居 住在 位不平等。如果公民以个人利益主体的名义提起诉 T
染损害而设立的特别制度 ,体现了环境法上 的社会 境 公益 诉讼 的判 例法 制度 ,对我 国建立 和完善 环境 责 任与公 益 补偿 责任 。环境 公 益诉讼 制 度是 指 ,国 公 益诉讼 制度 具 有重要 意 义 。 家 、社会组织或 者公 民个人 以原告 的诉讼 主体资 格 ,对 侵 犯 环 境 共 同利 益 的行 为 , 向法 院 提 起 诉
发展 。相 比之下 ,我 国在 环境公 益诉 讼立 法及 实践
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国电阳宗海发电公司二氧 化 硫 减 排 不 力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 同样 未 被 受 理 。可
见 ,我 国 目前 的环 境公 益诉讼 制度 在 立法及 实 践方
面都处于起步阶段 ,尤其在对原告诉讼资格的理论
讼 ,即公 民或 者组 织针 对其 他公 民或 组织 侵 害公共 环境 利益 的行 为 ,请求 法 院提供 民事 性 质 的救 济 。 环境行 政 公益诉 讼 则是 指公 民或 者非 政府 组织 等法
人 ,认为行政机关 ( 包括环保部门 、政府等 )的具 体环境行政行为 ( 如关于建设项 目的审批行为 ) 危
害公共 环 境利益 , 向法 院提 起 的司法 审查 之诉 。l I ]
民诉讼或者公益诉讼制度 。l 2 在诉讼原告的范围选
择方 面 ,该制度 主要 区分 了以下 三类原 告 : 1 .纯粹 以个 人名 义 提起诉 讼 为弥补 政府 实施 环 境法 执行 不力 的缺 陷 ,美 国 国会通 过一 系列 法 案赋予 公 民以个 人名 义在环 境 问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分析
院提起 诉讼 的制 度 。这 种诉 讼 并 非一 种 独 立 的诉 讼 它法 律实 体 提起谋 求 宣 告 或衡 平 法 救 济 的诉 讼 。 即 ” 类 型 与领域 , 是一 种 与原告 资格 认定 相 关 的诉讼 方 任何个 人 即使 没有 证 据 来 证 明 自己受 到 了环 境 污 染 而 式 和手 段 , 既可 在行 政 诉 讼 中采 用 , 可 适 用 于 民事 并 在某 种 程 度 上 利 益 受 损 , 可 以提 起 诉 讼 。 17 亦 也 92 诉讼 程序 。如被诉 的对 象 是 对 环 境 公 益 造 成 侵 害 或 年 的《 洁 水 法 》 《 洋 倾 废 法 》 《 声 控 制 法 》 清 、海 、噪 ,
是公 司 、 企业 、 它组 织或 个人 , 其 即为适 用 民事诉 讼 程 制 法》 等单 项 环 境 法 规 都 有 类 似 的规 定 。通 过 上 述 序 的环境 民事公 益 诉 讼 。美 、 、 英 日等 一 些 国家 已在 成 文法 的制 定 , 国规 定 了环 境 法 上 的 “ 共 诉 讼 ” 美 公 立法 上确 认 了环境 公 益诉讼 制 度 , 由于 司法 体制 的差 条 款 , 承认 了公 众 保 护 公 共 环 境 权 益 的 环 境 诉 讼 权
现 状 , 国环 境 诉 讼 中对 原 告 资 格 立 法 应 进 一 步 完善 。 我
【 键 词】 关 环境公 益诉讼 【 中图分类号】 F 6 D 48
原告 资格 自然权 利的 司法救济 及 其国 外 考察
中有关公 民诉 讼 的条 款 最 早 出 现 在 密 执 安 州 《 90 17 年环境保 护法》 。根 据 该 法 第 2节 第 1条 的 规 定 :
张 锋
( 东师 范大学政 法学院 , 山 山东 济南 2 0 1 ) 5 0 4

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原告选择

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原告选择

伊媛媛
王树 义 : 中国环境公 益诉 讼制度之原告选择 论
环境 或 破坏 自然资 源 的行 为 ; 法行 为或 污 染破 坏行 为 的后果 并不 仅 限于造 成损 害 , 违 而是包 括 可能造 成
损 害 的情况 。
但 在我 国 , 提起 环境 公 益诉讼 缺 乏法 律 明确 规定 。虽 然《 境保 护法 》 六 条规 定 : 一切 单位 和 个 环 第 “ 人都 有保 护 环境 的义 务 , 并有 权对 污染 和 破坏 环境 的单位 和个 人进 行检举 和控告 ” 但 此处 “ 告 ” 词 , 控 一 语义 含糊 , 控 告权是 否 可理 解为 起诉 权存 在 争议 。依 《 对 民事诉 讼 法》 一百 零八 条 规定 , 民 、 人及 第 公 法
现实 对环 境公 益诉 讼 提 出迫切 需求 , 2 0 从 0 7年起 , 阳 、 锡 、 明 和玉 溪 等 中级 和 基 层 人 民法 院 相继 贵 无 昆
} 收 稿 日期 :o 2—0 21 3—1 5
作者简介 :. 1 伊嫒嫒( 9 3 17 一 2 王树义( 9 3 . 15 一
98
)女 , , 辽宁葫芦岛人 , 武汉 大学法学 院博 士研究生 , 江汉大学政法学 院副教授 , 研究 方向为环境法 ;
)男 , , 湖北宜昌人 ,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 士生导师 , 博 研究方 向为环境法 。
河南财经政 法大学学报
21 02年第 5期( 总第 13期 ) 3
论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原告选 择
伊 媛 媛 王 树 义
(. 1武汉 大学 法 学 院 , 湖北 武 汉 40 7 ; 302 江汉 大学 政 法学 院 , 湖北 武汉 405 ; 30 6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南昌航空大学学士学位论文试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引言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热议的话题,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一个有力途径。

近几年,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贵州、江苏、云南等省相继设立环保法庭,初步建立了环境司法审判机制,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我国尚未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至于哪些主体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许多学者在这方面做了深入的研究。

当前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应该赋予公民个人、环境保护团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公诉机关(主要是检察院)以原告资格,但是对于这些起诉主体谁是主要的起诉主体,起诉先后顺序等问题,却没有统一结论。

我国目前仍缺乏一个系统而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尤其是如何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述1.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指“以个人、组织或者机关为被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公益)的行为为对象,以制止损害公益行为并追究公益加害人相应法律责任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特殊诉讼活动”。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有三:一是诉讼主体资格的广泛性。

与传统的诉讼模式不同,其原告并不是限定在自身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受到了直接侵害的人,其不仅包括国家机关,还包括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二是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的目的,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资格的宽泛性决定了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主体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无利害关系人发起诉讼并非是为维护自身利益。

而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三是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污染和破坏具有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性的环境损害为前提,只要有违法行为即可提起诉讼,将损害行为消灭于萌芽中。

且其不像其他诉讼那样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确认权利,更主要的是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不良结果的发生和扩大①。

①别涛.环境公益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环境公益诉讼的国内外现状在美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是其《清洁空气法》最早规定的,该法规定:不管有无利害关系,任何人均可提起公益诉讼①。

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利益范畴与原告资格的确立

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利益范畴与原告资格的确立

十分重视 的 , 给予公 民极大 的 自主权 利 , 这种把公 益作为 但 私益来保护的做法 , 也在一定程度上模糊 了公益和私益的界
限。
人, 这种代表人既不一定是全体公民或人 民, 更不是一定范
围内的具有确定 身份 的人 。主体 的不特定性 、 利益的大面积 性是公众利益说确定公益诉讼 范畴 的两 大特性 。 J
环境诉讼主要分为 三类 , 即环境 民事诉 讼 、 环境 刑事诉
讼 和环境行 政诉 讼。其 中 , 环境 行 政公 益 诉讼 是 指检 察机
关 、 民、 公 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为 行政 机关 的行政 行为 侵害或
威胁到环境与生态资源等环境公共 利益 , 向法院提起行 依法 政诉讼 , 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 的合法 性予 以审查 并作 出裁判 的一种活 动… 。环境行 政公 益诉讼 的根 本 目的 是为 了社会公益 , 针对 的是行 政行 为 , 对于 环境 民事诉 所 相
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利益范畴与原告资格的确立
陈 婵
( 重庆邮电大学 , 重庆 4 0 6 ) 0 07

要: 原告资格确 立问题是环 境行政公 益诉讼制度 的主要 内 。对公益 范畴界 定主要 有国家利 益说 、 会利 容 社
益说、 公众利益说 以及群体利益说 。不 同的界 定会 导致原告 资格确 立制度 的差异 。美国的公 民诉讼制度 、 国的检 英
压力。
正当行为不行使其职权, 公民就可以向其请求由自己去提起
诉讼 , 如果检察总长允许 , 可 以由公 民个人 提起诉讼 。但 就 由公民个人提起的诉讼 不能是为了公 民本身 , 而必须 以公众
利益为基 础。
( 群体利益说 四)

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与顺位

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与顺位
不 能 直 接 从 该 诉 讼 中谋 取 私 益 , 而被 告 承担 民事 责 任 的 主要 方 式 应 是 停 止 侵 害 、 恢 复 原 状 或 赔 偿 恢 复 原 状 所 需 要 之 合 理 费 用 。本 文 在 集 体 环 境 公 益 的 概念 层 面 上 对 环 境 公 益诉 讼 原 告 的确 定 问 题 提 出管 窥 之 见 , 以期 对 我 国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构 建 有 所 助 益 。
是 多个 人 的 环 境 利 益 。前 者 是 不 可 分 割 的 整 体 利 益 , 是 该 整体 中 的 每个 个 体 所 共 享 的利 益 ; 后 者 是多个人所独享的利益 , 这本质 上是一种私益 , 但 由 于 其 主 体 是 多个 人 , 故 相 对 于 某 个 个 人 而
又可 称 之 为 公 益 。 具体言之 , 因环 境 污 染造 成 环境 本 身 的 损 害 , 是 集 体 环 境 利 益 的损 害 , 而 因 环
为 回应 , 2 O l 1年 1 0月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布 的 《 民事诉讼 法 修正 案 ( 草案) 》 设 置 公益 诉 讼条 款 :
“ 对污染环境 、 侵 害 众 多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等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行 为 , 有关机关 、 社 会 团 体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提 起 诉 讼 。 ” 该 款 有 关 公 益 诉 讼原 告 的 规 定 因 其 高 度 抽 象 与模 糊 而 为 学 者 所 诟 病 , 其 中 环 境公 益诉 讼 的 原 告 具 体 应 如 何 确 定 和 表 述 , 学 界众 说 纷 纭 , 莫衷一是 。
确 定 原 告 的 范 围与 顺 位 是 建 立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必 须 首 先 解 决 的核 心 问题 。要 对 这 一 问题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建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建

[ 收稿 日期]00 0 — 1 21 — 4 2
[ 作者简介] 郑朋树(9 6 ) 男, 17 一 , 吉林桦 句人 , 浙江广播 电视大学玉环学院讲师, 硕士。
8 5
郑朋 树/ 论我 国环境公 益诉 讼原 告资格 的构 建 与 民事 诉讼 是 检察 总 长各 项 职权 之 首 , 察 总 长 代 检 表 国王 , 有权 阻止 一 切 违 法 行 为 , 括 侵 害公 共 利 包 益 的 违 法行 为 , 以依 职 权 为 公 共 利 益 而 主 动 请 可 求 对 行政 行 为 进 行 司 法 审 查 , 且 在 私 人 不 具 备 并 起 诉 资格 的情 况 下 , 察 总 长 帮 助 其 起 诉 。在 私 检 人 获 得 起 诉 条 件 后 , 察 总 长退 出 , 检 由私 人 自己 完
赋 予公 民个人 、 环保社 团、 环保机 关和检 察机 关 环境公 益诉讼 原 告 资格 。
[ 关键 词 ] 环境 公益诉讼
原告
构建
实践
[ 图分类号 ] D 7 [ 中 F 文献标 识码 】 A [ 章编 号 ] 10 6 1 (0 0 0 0 8 0 文 04— 97 2 1 )7~ 05— 4
21 0 0年第 7期
广 西社 会科 学
GUANGXIS HEHUIKEXUE
NO. 20 0 7. 1
( 总第 11 8 期)
( u ua vl, O 1 1 CLeabharlann m l i y N .8 ) te
论 我 国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原 告 资 格 的 构 建
郑 朋 树
( 浙江 广播 电视 大学 玉环学 院 , 江 浙 玉环 37 0 ) 160
成诉讼 。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研究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研究

环保组织, 还包括一些像消费者协会 、 妇联等组织。这些组织
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 公司、 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 的出现可以解决公民个人在提起诉讼时信息不全 ,渠道不通 违法或不作为 , 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 , 法 等问题 , 同时还大大减少了法院的负担。 这些组织参与到环境 律允许公 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的制 公益诉 讼 中来 可 以对 大企业进 行监督 , 减 少环境 污染 的产生 。
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 .检察 的云南省陆 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其关联企业云南省陆良和 院、其他 国家机关 为维 护公共 利益 可以对实 施侵 害人提 起停 平科技 有限公 司 。司法界 、 公益界 人士认 为 . 这是 草根N G O 第
止 侵权 、 赔偿 受害人 损失 的 民事诉 讼 。 社 会 团体 在得到 受害人 授 权 的情 况下 , 也可 以提 起公益诉 讼 。 虽然我 国还没有 对 于环 境 公益诉讼 的立 法文件 , 但是从 以上 的活动 中我们可 以看 出 .
法 制 4 9 .点
2 0 1 3 年第 1 0 期
我 国环境公益诉讼 的原告资格研究
赵 云 龙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 7 1 0 0 0 )
摘 要] 环境公益诉讼 中的原告作 为环境诉讼 的发动者 , 在 我 国的法律 规定 中缺乏明晰界 定 , 使得我 国环境公益诉讼往 往 因不 度 。”Leabharlann 二、 我 国环境公 益诉 讼的现状
我国现有法律条文中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已
经有 了N G O 提起 环境公 益诉讼 的成功 案例 。生 吃臭虫来缓 解 病痛 的王 建 有, 有 一场 特殊 诉 讼 , 原告 “ 自然 之友 ” 和重庆 市 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 , 《 宪法》 和《 环境保护法》 没有明确提 出“ 环境权” 概念。 新的《 民事诉讼法》 已增设了公益诉讼 , 规定 绿色 志愿者联 合会 。被告就是 因铬渣 污染 而被媒 体持续 曝光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探究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探究
殊 的 环境 公 益诉 讼 制 度 就成 为 了必 要
利 益 因为 涉 及不 特 定 多数 人 的 利益 . 因此 常 常 处 于无 人 管 理状 态 .同时 每 个个 体 都 会 出于 利 己的本 性 而 榨 取 公共 资 源 .所 以 怠 于管 理 的 公共 利 益 最易 受 到 侵 害
代 表 性 的美 国为 例 ,9 0年 美 国 的《 洁空 气 法 》 17 清 中最
早 规 定 了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原 告 资 格 问题 .其 中著 名 的 公 民诉讼 条 款 中规 定 了任 何人 都 可 以提 起 诉 讼 ,在 此
害关 系 : 次 , 诉 人 的 范 围 应 当具 有 一 定 的广 泛 性 , 其 起
( ) 境 资 源保 护 的现 状 一 环
“ 地悲 剧 ” 外 国学 者 所做 的一 个试 验 将一 块 公 是
保 护 方 面 .扭转 社 会 公 共 利益 得 不 到 关注 和保 护 的局 面 。 是 考察 我 国当前 的立法 例 , 据 诉讼 法 的相关 规 但 根 定, 提起 诉 讼 的原 告 要 适格 必 须 符合 一定 的 条件 : 告 原
二 、 察机 关 作 为环 境公 益 诉 讼原 告 之适 格 性 检 ( ) 一 环境 公 益诉 讼 原 告 资格 要 求 对 于环 境 公 益诉 讼 而言 .最关 键 的是 原告 资 格 问
题。 对此 两大 法 系都 有 不 同 的规定 以英美 法 系 中最 具
2 t 年第 3期( 01 司法实务)总第 1 9期 , 1
越来 越 多地 呈 现 出社 会 化 的特 征 .受 到损 害 的权 利 主
体往 往是 不 特定 的 . 且 越是 影 响 范 围大 的 环 境 问题 . 并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完善论文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完善论文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实现对自然权利维护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缺失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从而使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受限,应当借鉴国外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制度规定,拓宽原告资格,承认环境保护团体以及其他公益组织的原告资格,从而建构我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完善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古罗马法谚“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而只有具备原告资格的主体才能成为原告,进而行使其起诉权并获得公正的裁判,所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掌握着环境公益获得司法救济的关键,意义重大。

何谓原告资格呢?《英汉辞海》对“standing”原告资格一词的解释是“因个人的利益或与案件的结果利害攸关而享有的法定起诉权利或资格”。

也有说原告资格是指当出现了权力或者权利滥用或误用时,谁可以提起诉讼。

原告资格是指可以合法提起诉讼的资格,也可称为诉讼的主观利益。

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在环境公益遭受损害或有遭受损害之危险时,可以合法启动环境公益司法救济程序的资格。

原告资格与原告地位不是同一概念,原告地位是具有原告资格的人的诉权获得法院认同后在诉讼的过程中所具备的法律上的地位,原告资格从收到具体的侵害时起就己经取得,而原告地位则是提起诉讼并法院受理时方可获得。

二、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借鉴1.日本的民众诉讼制度在日本,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主要体现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1962年制定的《行政案件诉讼法》第5条称当事人“为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的不符合法规的行为,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法律上无利害关系之资格提起的诉讼”为“民众诉讼“,是行政案件的一种诉讼形式。

总的来说,日本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主要包括取消诉讼、课以义务诉讼、居民诉讼、请求国家赔偿诉讼等。

在原告资格方面,目前,法学理论界较认可“具有法律上利益”为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即不再以实体法规定的权力为限,当事人亦可以针对法律上保护的其他利益起诉,虽然现在理论界对于“值得保护的利益”的具体含义尚无明确界定,但是将原告的环境利益作为值得保护的事实上的利益赋予其诉讼资格,扩大起诉范围。

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我见

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我见

使检 察权 ……保护 社会 主义 的全 民所 有 的财产 和劳动 群众集 体 乏的 情况下 , 察院可 以改变这种 环境 公益 诉讼原被 告双方实力 检
所有 的财产 , 护公 民私人所有 的 合法 财产 , 护公 民的人身 权 不对 等 的局 面。环 境公益 诉 讼的破 诉主 体 住住 是具 有强势 地位 保 保
具优势 , 民俭 察院不 仅拥 有一支长 期从事法律 工作的专业化 队 人
伍, 而且 受到 T 殳计精 良的相 关制度 的约束 , 相较 于环 保团体或 公 民个人这些 ‘ ‘ 散兵游 勇” 检察 院在数十 年的法制 建殴中积累 了相 , 当丰 富的司法 经验 和资源 , 别是 公诉专业 人才 资源 , 特 由人 民检
利、 民主 权利和 其他权 利” 从法律 赋予 的职 责来首 , 察院实 际 的企 业或企 业集 团 , 。 检 社会 团体或 公民个人 对其提起 诉讼 , 往如 往 上承担 了维护 社会公益 的责任 。 同时, 检察 机关具 有代表 国家对 “ 蚍蜉撼恻” 而人民检察院作为享有国家公权力的机关, 。 显然颇 侵害 国家公共 管理秩 序 的行为提起 刑事 公诉 的 能。在刑 事 案 件中, 检察 机关也可 以代表 国家利 益提起 附带 民事诉讼 , 果: 如 这 一职责延 伸到环 境公 益 诉讼领 域 , 并不违 反法律 改置 的初衷 , 且我 国 《 察官法》 六条 定的检 察官的职 责: 国家进 行公 检 第 代表
‘ ’ } 具有诉讼成本低、 技术强大、 独立性强等诸多优势, 又舍乎当今世界发展趋势。本文认为检察机 关应作为环境公益
诉讼 原告 主体资格 之一 , 同时要 对其提 起环境 公益诉讼 进行 适 当限制 , 但 以使其 既z保 护环境公 益 , 帖 - k , 又不超越检 察职 能 , 防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浅谈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摘要】目前,社会各界要求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呼声日益高涨,我国政府也给予了正面的回应。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制建设中的原告资格,从我国原告资格立法中解读传统原告资格规定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以期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起到突破作用。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2012年8月31日,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提出公益诉讼,多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呼吁的公益诉讼制度首次得到了官方的正式认同。

这让我们觉得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更为必要和迫切。

值得庆幸的是,各地方司法机关出台了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规范以及实践中的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发展。

一方面对检察机关、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环境管理机关、公民的原告资格予以肯定,对自然体及后代人的原告资格予以否定,另一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各种可能原告予以合理限制与多元化协调,寻求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高效运行机制。

[1] 有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免受破坏,任何公民、社会团体或国家授权的机关可以依法对环境污染者、自然资源破坏者以及疏于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或者违法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虽然目前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未形成统一认识,但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明确何种主体拥有诉权即原告资格问题。

从我国现阶段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和实践来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可以界定为:公民、检察机关、环境行政管理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

一、我国现存法律原告资格的限制所谓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事件的诉讼中,能够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被诉,且获得本案判决的诉讼法上的权能或地位。

这种权能或地位在学理上称作“诉讼实施权”,具有该权能或地位的人就是“正当当事人”。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什么条件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什么条件?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是怎样的?在我国环境污染是很严重的社会问题,雾霾等恶劣的天⽓已经严重影响到民众的⾝体健康,环境⽅⾯的公益诉讼是保护民众健康的重要途径。

下⾯由店铺⼩编为⼤家对相关问题进⾏解答。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什么条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对污染环境、破坏⽣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与传统的、⼀般的民事诉讼、⾏政诉讼相⽐,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也可以是⽆直接利害关系的⼈。

任何组织或个⼈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推上被告席。

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政机关。

⼀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当其⾏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环境⾏政控制⽆⼒或不能⼲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国家⾏政机关未履⾏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政⾏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2、环境公益诉讼⽬的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定有损害事实发⽣,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摘要: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制度,将原告资格限制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环境公益,认为普通公民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就无法从根本上预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发生。

因此,原告资格的确立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首要的核心问题。

本文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的设想。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1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1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我国环境法学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尚未作出明确的定义,学者间也未形成统一的看法。

本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活动。

1.2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与传统的侵权救济途径相比较,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公益性。

环境公益作为社会这一系统所具有的独立的利益,区别于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

(2)环境公益诉讼行为具有预防性。

环境侵权具有公害性和不可恢复性,一旦发生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保护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中“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在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

(3)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广泛性。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起诉的目的在于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公共利益。

2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缺失从20世纪70年代起,环境权开始被写入一些国家的宪法,至20世纪90年代,环境权入宪已经成为宪法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而我国《宪法》未将环境权列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环境法律法规中也未对环境诉权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在实体法层面缺失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仅《刑事诉讼法》涉及到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2.1《宪法》中缺乏环境诉权的依据实体权利的扩张为原告资格的扩张提供了广泛的基础和保障。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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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适 格 原 告
黄 建 文
( 州 工 学 院人 文 社科 学 院 , 苏 常 州 2 3 0 常 江 102)
摘 要 : 境公 益诉讼 原告 资格 如何 确 定是 法 学界 和 实务 界遭遇 的一个共 同难题 , 因是 缺乏 法 环 原 律 的 明确规 定 , 因此 , 察机 关担任 原 告并胜 诉 的环 境公 益诉 讼 案 件 不具 有 仿 效性 , 以在 实践 中 检 难 推 进 , 当前 中国 国情 条件 下 , 有确 立“ 保行 政机 关为主 其 他社 会 主 体 为辅 ” 在 只 环 的适 格原 告 体 制
是为 了个案 的救济 , 而是督促政 府或受 管制 者积极 采取某些促进 公益 的法定作 为 , 决 的效力 亦未必 判 局限于诉讼 的当事人 ” 。一些 地方 确定 由检 察机 ① 关作 为环境公益诉 讼 的原告 , 由于在 法律 上存在 但
几 乎 已经成 为一 种通 例 。这 种 观点 的理论 依 据 是: 检察 机关 是宪 法和法 律赋 权 的公 诉机 关 , 察 检 机关行 使公 益诉 讼 权 利 更 有 利 于保 护公 共 利 益 ;
障碍 , 这一做法不 具 示 范效 应 , 以全 面 推 开 。笔 难
者认 为 , 确立符合 中国 国情 的适格 原告 是构 建环境
公 益诉讼制度 的核心 。

护环 境公 共利 益 的特殊 性 。环境 公 益诉讼 显然 不 是刑 事诉讼 , 它不 是 国家追 究 和惩 罚犯 罪 的 基 本
为检察 机关 是 公共 利益 的 当然代 表 者 , 并且 实 践
两次 发生火灾 , 第一次火灾 事故导致 了大 面积 海域 被污染 ……面对如此严重 的污染事 件 , 管环保 行 尽 政机关对 污染企业作 出了相 应 的行 政处罚 , 但对 受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诉讼主体的规定。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包括相关人员或者组织,只要他们有危害或污染环境的行为,都可以被提起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

当有当事人进行污染环境的行为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公益诉讼。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原则。

检察机关开展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生态优先原则,将保护生态环境放在首位;权力谦抑原则,对民事主体保持权力克制;履责方式多样化原则,充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等多种诉讼形式,同时创新诉讼方式,尽早参与、了解行政执法过程,将环境损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具体的起诉资格、管辖法院、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等,需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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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世界, 生态危机和环境公害引发 的环境侵权纠纷呈上升趋势发 展 。环境公益诉 讼作为一种直接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诉讼手段 。 成 为解 决环 境 侵 权 纠 纷 的一 种 重 要 途 径 。 国有 必 要 建 立 环境 公 益 诉 讼 制 我 度 , 确环 境 诉 讼 的原 告 主 体 , 能 有效 地 解 决 环境 侵 权 纠 纷 。 明 才
待 确 立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原 告 资格 , 而 , 行 法律 对环 境公 益 诉 讼 原 告 然 现 资 格 存 在 诸 多 限 制 , 此有 必要 从 法 律 上 确 认 检 察 机 关 、 境 保 护 组 织 因 环
及 利 益 关 系人 的 原 告 资格 。 关键 词 : 境公 益诉 讼 原 告 资格 环 中图 分 类 号 : 48 DF6
参考文献: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 涵 义
环境 公 益 诉 讼 是 2 0世 纪 中 叶 以来 环 境 危 机 的 产 物 ,0世 纪 7 2 0年
代开始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在任何行政机关或其他 公共权力机构 、 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 为有使环境遭受侵 害或有侵 害之虞时 , 任何公 民、 法人 、 团体或国家机关 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 公众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广泛的主体 资格 , 长远的 目 的性 , 以及 多样的救济方式 。 二 、 国环 境 诉 讼 中原 告 资 格 的局 限性 我 1 . 民事诉讼法 中的限制 。我 国《 民事诉讼法 》 18条 第 1 规定 : 第 0 项 “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原告是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 法人 和 其他组织 。可见我国《 ” 民事诉讼法》 对原告资格采用了“ 适格说” 即原告 , 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直接利害关 系” 要求原告具有“ 专属性” 排他性” 这显然不利于环境损害 的受害 或“ , 人, 在很大程度上剥夺 了公民或者组织对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 害时的起 诉权 。 、 2行政诉讼法中的限制 。 . 我国《 行政诉讼法》 4 条第 1 第 l 项规定:原 “ 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 ” 见行政诉讼 的原告限于受到具体行政行 为直接侵害的行政相对人 , 且合 法权益是指原告 自身 的合法权益。但是 , 环境权益是属于社会全体成 员 共有的利益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 为侵害和威胁环境公益时 , 每一个公 民都应 当成为环境公益 的维护者, 而不论他是否 与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 害关 系 。 3 . 环境保护法 中的限制。我 国《 环境保护 法》 6 第 条规定 : “ 一切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对 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 但是 “ 检举和控告” 不能等同于起诉 , 如果公 民依此提起诉讼 的话 , 其主体资
● 经 济 与法
《 经济N)oo 2 l 年第 l 期 2
环 公 பைடு நூலகம்境 益
摘 要 : 境 公 益 诉讼 的新 兴 , 求 建 立环 境 公 益 诉讼 制 度 , 中亟 环 要 其
讼 原 口 格 的 纥 资
●高美艳
通 民众 ,使任何公 民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提起公益诉讼 的主体 , 从 而 把 启 动 环境 公 益 诉 讼 的权 利 最 终 交 给 普通 民众 。 1 .检察 机 关 。法 国首 开 国家 检 察 机 关 代 表 国 家参 加 民事 诉 讼 的 先 河, 美国的检察官对涉及联邦利益 的案件也有起诉权。基于国外检察机 关环境公诉 的理论和实践, 我们可 以尝试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公诉 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提起公益诉讼 , 能够使侵犯公共利

财力保障 , 利用较强 的侦察技术实力和素质较高 的专职法律工作 队伍代 表 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 讼 , 达到对行政权 力制约的 目的 , 弥补公众监督
无力的不足, 有利于依 法行政 目标的实现。 2 . 环境保护组织。 环保组织在保护生态环境免受人类经济活动破坏 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组织的宗 旨和目标具有超脱性而成为最具权威 的环境保护者身份。在环境纠纷民间解决和仲裁解决方式中 , 环保组织 提供咨询 、 进行调查 、 调解 、 和解 、 提供建议等 ; 在环境 纠纷行政解决 中, 环保组织不仅可 以进行调查 、 提供咨询与建议 , 也可 以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直接检举 、 控告 、 上访 , 要求行政机关对有关纠纷进行解决 ; 在环境纠 纷诉讼解决中 , 环保组织可以进行支持诉 讼 、 咨询 、 调查和提出建议等。 环保组织 的主要功能是对其成员利益及社会公益的维护, 以及对政府活 动的参与和监督 , 当其 成员 的普遍利益受 到侵害时, 环保组织 以其科 技 和法律上专业知识与实力 强大的侵权人形成法律上的对抗和制衡。 环保 组织无论 是在推动环境法 的制定 , 还是参 与环境管理 、 监督环境法 的实 施 中都发挥 了不可替代 的作用。 因此 , 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过程中, 必须 大 力 发 展 环保 组 织 , 之 成 为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主要 主 体 。 使 3 益关系人 。人类共享一个地球 , 利 一旦发生环境 污染 , 每个公民的 健康权 、 财产权 和环境权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侵 害或威胁。 因此 , 作为特殊 侵权行为 的环境侵权 , 利益关系人就是享有环境权 的公 民, 民享有 的 公 在不被污染和破坏 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 的权利。 在有具体 的环 境侵权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 , 应由这些直接利害关系人 自己行使起 诉权。 环境作 为一种公益 , 应鼓励更 多的人参 与进来 , 赋予公民环境公益 诉讼之诉权 , 从法律 上保 障公 民对环境行政 违法行 为的监督权 , 使民主 统 治原则在诉讼领域 真正得到落实 , 才能切实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 金项 目: 基 太原科技大学校青年基金项 目【 项目编号:0 8 0 9) 2 03 2 】
环 保 组 织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 9 42 1 )2 0 8 O 1 4 4 1 (0 0 1 — 8 一 1 0

益的违法行为处于严密 的监督和有效的遏制之下 , 并保证起诉标准的统
公正 , 实现诉讼 的效率 。 但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救济中, 主 要起监督和领导作用 , 因此只有在找不到其他权利主体 , 或其他权利主 体没有能力提起诉讼 , 或提起诉讼难度过大时 , 检察机关可 以以国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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