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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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法规与标准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法规与标准

02
2. 法规和政策的变化;
03
3. 实际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反馈;
04
4. 其他相关标准的更新和变化。
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与标准的 04 实施与监督
法规与标准的宣传与培训
针对不同受众制定宣传策略
根据运输人员、监管部门、公众等不同受众的需求和特点,制定 相应的宣传策略,确保法规与标准得到有效传播和普及。
开展专业培训
组织开展针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与标准的培训课程,提高相关人 员的专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放射性物品运输信息共享平台,方便相关部门获取法规与标准 的最新动态和相关政策解读。
法规与标准的执行与监督
明确责任主体
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 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责任,确 保各项法规与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国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SSR-6)
02
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准则》(Euratp)
03
欧盟(EU)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指令》(96/29)
国内放射性物品运输标准
国家原子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 全管理条例》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质量技术监督 要求》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法 规与标准
目录
• 概述 • 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 • 放射性物品运输标准 • 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与标准的实施
与监督 • 展望与建议
01
概述
放射性物品的定义
• 放射性物品: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或表面活 度达到规定限值的任何包件、容器、物质或实体。
放射性物品的分类
• 放射性物品的分类:根据其放射性强度和特性,通常分为 三类:低、中、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管理 工 作 。
足特 定 技 术 条件 和 要 求 ,用于 放 射 性 物 品道 路 运输 的载 货汽 车 。 本 规定 所 称 放 射性 物 品 道路 运 输 , 是 指 使 用 专用 车 辆 通过 道 路 运 输 放 射 性 物 品 的作 业过 程 。 第 四条 根 据 放 射 性 物 品 的 特 性
航 、核 工 业 行 业主 管部 门制 定 的 放射 性
活动 的 ,应 当遵 守本 规 定 。 第 三 条 本 规 定所 称 放 射性 物 品 , 是 指 含 有 放 射 性 核 素 ,并 且 其 活 度 和
比 活 度 均 高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豁 免值 的 物
品。
( 2)车 辆 外 廓 尺 寸 、轴 荷 和 质 量
二 类放 射 , 品 ,是 指 I类和 l 性物 1 l 1 类
(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专 用 车 辆 及 设 一
备。
第一章
第一条


放 射 源 、 中 等水 平 放 射 性废 物 等释 放 到 环 境 后 对 人体 健 康 和 环 境 产 生 一般 辐 射 影 响 的放 射 性 物 品。 三 类 放 射 性 物 品 ,是指 I V类和 V类 放 射 源 、低 水 平 放 射 性 废 物 、放 射 性 药 品 等释 放 到 环 境 后 对人 体 健 康 和 环境 产
护环境 ,根据 《 道路运输条例 》和 《 放
射性物品运输安 全管理条例 》 ,制 定 本
规定。
行业 标 准 《 运 车辆 技 术 等 级 划 分和 评 营 定 要 求 》 J 1 8)规 定 的 一级 技 术 等 ( 9
级;
第二 条
从 事放 射 性 物 品道 路 运 输

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九月十四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三条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运输容器)。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和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和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和管理的通知⽂号:环发[2011]120号颁布⽇期:2011-10-08执⾏⽇期:2011-10-0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依法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具、货物、⾏李物品、邮递物品。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中华⼈民共和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负责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作,对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实施审批,对进⼝放射性物品实施运输前辐射监测备案。

为全⾯提⾼海关识别和应急处置进出境放射性物品的能⼒,防范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货包及被放射性污染的运输⼯具、货物、⾏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境,环境保护部与海关总署就进出境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和管理规定如下:⼀、海关总署负责向环境保护部及时通报查获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货包及放射性污染物案件情况,直属海关视情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识别和应急处置可疑物的具体技术⽀持要求,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放射性污染监测分析及处理的技术⽀持。

⼆、各直属海关在发现辐射异常时,以书⾯形式向当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查获可疑放射性物品进出境案件情况,并提出对可疑放射性进⾏鉴定的请求。

同时,抄报海关总署和环境保护部。

三、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直属海关鉴定请求后,应尽快组织开展相关鉴定⼯作,并出具放射性污染物品监测分析报告,为直属海关应急处置放射性污染物品提供技术⽀持。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将放射性物品监测分析报告抄报环境保护部和海关总署。

四、环境保护部在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审批时,应要求放射性物品进出⼝单位同时申报拟进⼝放射性物品货包类型、表⾯污染和辐射剂量⽔平,同时办理进出⼝审批和辐射监测备案。

五、为确保及时处置进出境放射性物品,加强突发情况下的联系配合,海关总署监管司与环境保护部核安全管理司建⽴联络员制度;各直属海关与当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建⽴联络员制度。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品管理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条例,规范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包括放射性物品的进出口运输。

第三条定义•放射性物品:指释放出放射性能量的物质,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源以及辐射设备等。

•运输:指从一个地点到另一个地点的放射性物品的搬运、装卸、贮存、装运、输送和中转等活动。

第二章放射性物品的运输管理第四条运输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前,应当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

运输许可的申请和审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运输计划进行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前,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包括运输路线、运输工具选择、运输时间等内容,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运输包装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包装应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并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第七条运输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运输安全措施第八条运输车辆和设备的安全保障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车辆和设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九条司机和工作人员的培训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司机和工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第十条应急预案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在意外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一条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不取得运输许可擅自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未按规定制定运输计划等。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或暂扣运输许可证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适用本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管理机构所有。

结束语本条例旨在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9.09.14•【文号】国务院令第56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务院令(第562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九月十四日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三条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九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三条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运输容器)。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法规标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6-09-02【生效时间】2016-09-02【关键词】电离辐射,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2016年修订)年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2.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将第十条第(三)项第2目中的“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将第十六条中的“《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9月 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单选题]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发布于()年,()年施行。

A.20072008B.20(江南博哥)082009C.20092010D.20102011正确答案:C[单选题]2.《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明确要求()制定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

A.国务院B.环境保护部C.运输部D.国家核安全局正确答案:A[单选题]3.我国放射牲物品运输安全实行()管理。

A.分散B.集中C.分类D.分级正确答案:C[单选题]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类。

A.2B.3C.4D.5正确答案:B[单选题]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根据放射性物品的(),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A.特性B.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程度C.对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D.以上三者均包含正确答案:D[单选题]6.《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

A.国务院运输部门B.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C.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D.以上三者均包含正确答案:C[单选题]7.()是保证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源头,是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

A.运输容器B.运输环节C.运输手段D.运输单位正确答案:A[单选题]8.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是运输安全的根本保证。

A.设计B.制造C.使用D.质量正确答案:D[单选题]9.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质量是运输安全的根本保证,而其()的安全可靠性又是运输容器质量保证的基础。

A.设计B.制造C.检验D.鉴定正确答案:A[单选题]10.为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的管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建立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的()性能评价制度。

A.包容B.屏蔽C.安全D.有效正确答案:C[单选题]1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进行设计。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申报在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申报在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申报在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0.03.25•【文号】国核安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申报在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43号)各有关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请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以及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作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工作。

对在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应按照条例要求进行追溯性安全评价,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拥有和使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将现有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按附件的要求向我局申报,逾期未报的自2010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

二、拥有和使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对现有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进行追述性安全评价,在2010年10月31日前,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上报我局审批,将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上报我局备案,将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存档备查。

三、拥有和使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对现有运输容器进行安全性能评价,停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和超过设计寿命的运输容器,在2010年10月31日前,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安全性能评价报告上报我局备案,将二、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安全性能评价资料存档备查。

四、正在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的单位,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制造许可证;正在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的单位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履行备案程序;逾期未申请许可或者备案的,其产品不得使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核安全司核燃料处邵明昶联系电话:(010)66556378传真:(010)66556390附件:1.在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申报表2.《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一:注:[1]容器类型按照《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的表一确定[2]设计说明至少包括设计总图及设计说明书,对于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还应说明是否经过设计审批,有关文件可作为该表附件。

国务院令第562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2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2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九月十四日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三条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运输容器)。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生产 经营单位 申报 职业 危害时 , 当提交 《 应 作业 场所 职业 危害 申报 表》 和有 关资料 : 生产经 营单位 的基本情况 ; 产生 职业危 害 因素 的生 产技术 、 工艺 和材料 的情 况 ; 作业 场所 职业危 害 因素 的种类 、 浓度 和强 度的情 况 ; 作业 场所 接触 职业危 害因素的人数及 分布情况 ; 职业 危害 防护 设施及个 人 防护用 品的配备情况 ; 对接触职业 危害 因素从 业人员 的 管理情 况 ; 法律 、 法规 和规章规定 的其他资 料。
价 工作 。
《 民健身条 例》 全 规定每 年 8月 8日为全 民健身 日。 县 级 以上人 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 门应 当在全 民健 身 日加强全 民健 身宣传 。国家机关 、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 织应 当在 全民健身 日结合 自身 条件组 织本 单位人 员 开展全 民健 身 活动。公 共体育设施应 当在全 民健身 日向公 众免费开 放 ; 国家鼓励 其他各 类体 育设施 在全 民健身 日向公 众免 费开
20 0 9年 9月 7日国务 院第 8 0次常务会 议讨 论通过 了
《 业场 所 职业 危 害 申报 管理 办 法 》 作
为 了规 范作业场所 职业危 害的 申报 工作 , 加强例 》 自 2 1 , 0 0年 1月 1日起
施行 。
经 营单位 职业健康 工作 的监督 管理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防治工作 特点 , 9月 1 5日, 国家卫 生部 印发 了( o 9年秋 2o
冬 季 甲型 H1 流感疫 苗预 防接种指 导意见 》 N1 。对接 种 甲 型 H1 1流感疫 苗 的 目的 、甲型 H1 流 感疫 苗的使 用 、 N N1 预 防接种 的实施 、 种资 料登 记与报 告 、 种后 异常反 应 接 接 监 测和处 理及督 导和评 价等作 了规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考试题姓名岗位考试时间成绩阅卷人一、判断题(第小题 4 分,共60分)1、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3、国务院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4、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5、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6、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文件。

()7、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8、托运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和应急工作负责,对拟托运物品的合法性负责,并依法履行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9、托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10、托运人应当根据拟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潜在危害建立健全应急响应体系,针对具体运输活动编制应急响应指南,并在托运时提交承运人。

()11、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在启运前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

()12、对一类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启运前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托运人的运输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安全事故时,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14、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应当于两年使用期届满前至少三十日,将安全性能评价结果报省、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2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部长陈吉宁2016年3月14日附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给予支持和指导;(三)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二)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其活动负责,并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可编辑)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可编辑)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附件: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国防科工局3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根据国务院第 562 号令《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和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潜在危害程度,制定本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

一、放射性物品分类原则按照国务院《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分类不改变国标 GB11806 中关于放射性物品货包的分类及相应的设计要求。

4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与 GB12268 中有关放射性物品运输分类和列名等内容协调一致。

二、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包括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举例、容器类型、货包(包件)类型、名称和说明以及联合国编号。

具体分类和名录见表一。

? 5 ?表一、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货包(包件)[1]分类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举例容器类型名称和说明联合国编号放射性物品BU型货包,非易裂变的或例外BU 2916易裂变的B(U)货包BUF 放射性物品BU型货包, 易裂变的 3328放射性物品BM型货包,非易裂变的或例外如反应堆乏燃BM 2917放射性活度大于 A或A1 2 易裂变的料、高水平放射 B(M)货包[2]值的放射性物品性废物BMF 放射性物品BM型货包, 易裂变的 3329放射性物品C 型货包,非易裂变的或例外易C 3323裂变的C 型货包CF 放射性物品C 型货包, 易裂变的 3330一类 HU 放射性物质六氟化铀,非易裂变的或例外易HM 裂变的等于或大于 0.1kg 的六六氟化铀货包氟化铀HUF放射性物质六氟化铀, 易裂变的 2977HMF特殊安排下运输的放射性物品,非易裂变的T 2919需特殊安排运输的放射或例外易裂变的特殊安排运输性物品X 特殊安排下运输的放射性物品,易裂变的 3331 放射性物品A 型货包,易裂变的,非特殊形3327式的放射性活度不大于A1或A2反应堆新燃料 AF A 型货包值的易裂变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A型货包, 特殊形式的,易裂变的 3333 6 货包(包件)[1]分类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举例容器类型名称和说明联合国编号类型易裂变 III 类低比活度 IF-2 工业 II 型货包 III 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品(LSA-III),易3325放射性物品 LSA-III IF-3 工业III型货包裂变的易裂变II类低比活度的 IF-2 工业 II 型货包 II 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品(LSA-II),易裂3324放射性物品LSA-II IF-3 工业III型货包变的易裂变的放射性表面污放射性表面污染物体(SCO-I 或SCO-II),一类染物体 SCO-I 或 IF 工业型货包 3326易裂变的SCO-II放射性物品BU型货包,非易裂变的或例外医用强钴源、工BU B(U)货包 2916易裂变的业辐照强钴源、I 类放射源锎-252中子源原放射性物品BM型货包,非易裂变的或例外BM B(M)货包 2917料等易裂变的非特殊形式的非易裂变或例外易裂变,放射性放射性物品A 型货包,非特殊形式的非易裂钼-锝发生器 A A 型货包 2915活度不大于 A 值的放射变的或非特殊形式的例外易裂变的2性物品[3]特殊形式的非易裂变或例外易裂变,放射性放射性物品A 型货包,特殊形式的非易裂变二类 A A 型货包 3332活度不大于 A1值的放射的或特殊形式的例外易裂变的性物品非易裂变或例外易裂变的 III 类低比活度放射 III 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品LSA-III,非易IP-3 工业III型货包 3322性物品LSA-III(非独裂变的或例外易裂变的家使用)7 货包(包件)[1]分类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举例容器类型名称和说明联合国编号类型非易裂变或例外易裂变的I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 II 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品LSA-II,非易裂IP-3 工业III型货包 3321物品LSA-II(液体非变的或例外易裂变的独家使用)放射性物品BU型货包,非易裂变的或例外BU B(U)货包 2916易裂变的二类放射性物品BM型货包,非易裂变的或例外BM B(M)货包 2917易裂变的铯-137等密封放II 类和 III类放射源射源放射性物品A 型货包,非特殊形式的非易裂2915变的或非特殊形式的例外易裂变的A A 型货包放射性物品A 型货包,特殊形式的非易裂变3332的或特殊形式的例外易裂变的放射性活度小于放射性物品例外货包-有限量的放射性物[4] 7三类有限量的放射性物品 7×10 Bq 的碘例外货包 2910品-131 溶液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仪器放射性物品例外货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骨密度测量仪例外货包 2911或制品仪器或制品天然铀或贫化铀或天然放射性物品例外货包-天然铀或贫化铀或例外货包2909钍的制品天然钍的制品运输放射性物品的空放射性物品例外货包-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例外货包2908包装空包装8 货包(包件)[1]分类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举例容器类型名称和说明联合国编号类型非易裂变或例外易裂变III 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品LSA-III,非易的 III 类低比活度放射 IP-2 工业 II 型货包 3322裂变的或例外易裂变的性物品LSA-III非易裂变或例外易裂变含氚浓度小于 II 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品LSA-II,非易裂的 II 类低比活度放射性 IP-2 工业 II 型货包 33210.8TBq/L 的水变的或例外易裂变的物品LSA-II非易裂变或例外易裂变工业 I 型货包 I 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品LSA-I,非易裂变的 I 类低比活度放射性黄饼 IP-2 2912工业 II 型货包的或例外易裂变的物品LSA-I非易裂变或例外易裂变IP-1 工业 I 型货包放射性表面污染物体SCO-I 或SCO-II,非三类 I、II 类放射性表面污染污染构件 2913IP-2 工业 II 型货包易裂变的或例外易裂变的体SCO-I、SCO-II放射性物品A 型货包,非特殊形式的非易裂2915变的或非特殊形式的例外易裂变的A A 型货包铯-137(0.5mCi)放射性物品A 型货包,特殊形式的非易裂变Ⅵ类和Ⅴ类放射源3332子母源罐的或特殊形式的例外易裂变的例外货包放射性物品例外货包-有限量的放射性物品 29109 注:[1]“名称和说明”栏中中文正式名称用黑体字表示,附加中文说明用宋体字表示。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19.02.15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7号
•【施行日期】2019.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7号
关于发布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
程》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工作,现批准《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为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2019)。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该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2004)同时废止。

上述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
()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生态环境部
2019年2月15日附件: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2019)。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3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7页(P36-42)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J], ;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J],
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的通知[J], 无
5.规范运输管理降低安全风险——《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J], 潘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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