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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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5.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5.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报警和受案第四章自行协商第五章简易程序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和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七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八章处罚执行第九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一章执法监督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6.03.12•【文号】•【施行日期】1996.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3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于1995年6月20日下发施行了《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规定》内容涉及各级公安机关的诸多部门,是公安机关处理各类涉外案件的重要依据。

《规定》实施以来,各地都能认真执行,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少数地方拘留外国人后未及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非执法部门随意限制外国人人身自由、扣留外国人护照的事情仍有发生。

及时处理好涉外事件,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社会稳定,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发展中外交流十分重要。

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对涉外案件的处理,认真组织各部门民警学习《规定》的有关内容,并熟练掌握运用。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现将执行《规定》中的有关具体事宜及程序通知如下:一、关于内部通报问题。

(一)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归口掌握并统计在本地区内发生的涉外案件、事件及外国人死亡情况。

公安机关的其他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案件、事件的主要情况,通报出入境管理部门(使用统一通报表,见附件一)。

如同级公安机关没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可请上一级对口部门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

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防止工作中出现漏洞。

(二)发生重大涉外案件或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等其他较敏感的涉外案件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及时将详细情况报公安部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将当月本省的各类涉外案件,在次月的月报中按规定上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从本案看《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聂强民(祁阳县人民法院)一、裁判法院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祁民初字第874号二、案情原告李某。

原告王某男。

原告王某女。

原告周某。

被告某运输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

被告某高速路管理处。

二、基本案情2012年7月4日18时20分许,某湘D货车运载包装水泥由西往东行驶至泉南高速851KM+800M处发生侧翻事故,车上运载的水泥散落路面,车辆通过时扬尘大、能见度低,严重影响过往车辆驾驶人视线,某高速路管理处在较长时间内未及时清理。

2012年7月5日2时50分,被告某运输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途经泉南高速850KM+860M左侧超车道时(行车道与应急车道封闭)处,遇前方李某驾驶的豫C重型半挂牵引车而采取制动,因制动不及与豫C 车追尾碰撞后失控冲入封闭作业区,撞上现场施救队员王某(原告李某之夫、原告王某男、原告王某女之父)、现场非专业清扫人员原告周某和正在转货的一中型自卸货车,造成王某死亡,周某受伤,三车及公路设施受损的次生交通事故。

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某运输公司的驾驶人姜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间距,负事故同等责任;某高速路管理处作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事故发生后较长时间内未及时清理路面散落物,导致车辆通行时扬尘大,能见度很低,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负事故同等责任。

被告某运输公司的半挂牵引车及挂车均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分别为50万元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经审查核实,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李某、王某男、王某女损失合计532 8 03元,造成原告周某的损失合计22 814.8元。

三、争议焦点被告某高速路管理处认为,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2份共计244 000元的交强险和2份共计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侵权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公交管[1991]96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公交管[1991]96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
(公交管〔1991〕96号)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路外的道路交通事故管辖与处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凡属《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称道路范围以外“乡(镇)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的专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由于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的范围,其事故公安机关只能应单位要求比照有关道路交通法规配合单位处理。

此复
1991年8月5日
——结束——。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法律问题处理方法总结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法律问题处理方法总结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法律问题处理方法总结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涉外法律问题的处理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涉外法律事务变得越来越复杂,需要我们对法律体系和实践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应用。

本文将总结处理涉外法律问题的一些有效方法和策略。

一、充分了解涉外法律环境在处理涉外法律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对涉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环境进行充分了解。

这包括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判例和国际公约等。

了解当地的文化、政治和经济状况也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获取这些信息,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当地法律框架并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二、建立广泛的合作网络处理涉外法律问题需要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律师、专家和机构合作。

建立广泛的合作网络可以帮助我们获取当地法律资源和专业知识。

同时,这也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并扩大我们的业务范围。

与其他专家的合作还能够提供不同的观点和解决方法,有助于更全面地处理涉外法律问题。

三、掌握跨文化沟通技巧涉外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到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和理解。

为了更好地处理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掌握跨文化沟通技巧。

这包括了解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商业惯例和礼仪,并学会尊重和理解不同的文化背景。

通过有效的跨文化沟通,我们可以与客户和相关方建立良好的关系,并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四、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处理涉外法律问题时,我们必须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

这包括收集和核实相关证据,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相关方的利益。

只有了解了案件的全部事实,我们才能制定出相应的法律策略并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

五、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针对涉外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

这可能包括进行谈判、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选择最符合客户利益的解决方案并帮助客户实现其法律权益。

六、果断行动和快速响应涉外法律问题常常具有紧迫性,因此我们需要果断行动和快速响应。

及时回复客户的问题、及时采取行动解决问题,都是处理涉外法律问题时非常重要的。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1.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此类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的。

司法实践中,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根据国务院于1988年3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交通肇事行为的主体范围十分宽泛。

从实际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看,使用各种机动、非机动交通工具肇事的情形较为普遍,因行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

鉴于修订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交通肇事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因此,《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解释》第一条强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首先,分清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从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看,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情形,由于其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较小,损失后果不大,一般作行政处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

浅析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浅析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浅析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摘要]2010 年10月28日我国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适用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较为完善和系统的国际私法法规,它广泛吸收了当代国际私法先进理论,成功借鉴了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经验并充分总结了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

该法关于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比,有很大的变动。

文章以新颁布的《适用法》第44条关于侵权行为适用规则为视角,以“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中外籍伤亡乘客赔偿纠纷一案为例证,进行了理论的阐述和实践的总结,并提出了自己的评价意见,以期对我国未来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涉外侵权关系;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冲突一、我国关于涉外侵权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一)传统规定在《适用法》出台之前,我国涉外侵权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分布在《民法通则》以及其它相关的特别法中,并没有一部统一的国际私法法典。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的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规定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解决涉外侵权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原则有三种: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当事人共同国籍国原则和共同住所地法原则。

(二)《适用法》对于一般侵权的新规定在国际私法领域,侵权法是一个不受重视的领域,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交通运输的日益发达,国际交通事故也越来越频繁的发生,国际性的产品责任案件日益增多,侵权法逐渐成为国际私法中的热门课题。

2010年颁布的《适用法》对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作了新的规定,《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是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外国船舶因在我国内水或领海损毁、搁浅或发生重大海上交通、污染等事故,各港务监督局应立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由该局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馆。
3.外国船舶在我国内水或领海走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被我海关、公安机关扣留,有关海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逐级上报海关总署和公安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关或者公安厅(局)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二)如外国驻华使、领馆要一审和终审判决书副本,可请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我可以提供。
(三)外国驻华使馆就有关案件进行交涉,可请其向外交部或者省级外事办公室提出,或者向中央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直接提出。外国驻华使馆向主管部门提出的重要交涉,主管部门商外交部后答复外国驻华使馆。外国驻华领馆只同其领区内省级主管部门联系。外事办公室与主管部门之间互通情况,共商对外表态口径及交涉事宜。
(1995年6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海关、交通厅(局)、渔政厅(局)、民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外事司(局),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涉外案件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妥善处理涉外案件的有关问题,明确分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便于操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1987年《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87〕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
一、死亡的确定
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因健康原因自然死亡的,谓正常死亡;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死亡的,谓非正常死亡。
4.外国船舶因经济纠纷被我法院扣留、拍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诉讼地位】机动车发⽣交通事故后,被侵权⼈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侵权⼈列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具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第⼆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民法院应综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提出相反证据⾜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机动车发⽣交通事故致⼈损害的,不论机动车⼀⽅有⽆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

但交通事故是因受害⼈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四条【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被保险机动车发⽣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第五条【⼈⾝伤亡与财产损失的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伤亡”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被侵权⼈)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物质损害和《侵权责任法》第⼆⼗⼆条规定的精神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的规定计算其数额。

第六条【财产损失的范围】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经营性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的使⽤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待销售车辆或明确适⽤于交易⽬的的车辆的贬值损失以及受害⼈的其他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解读)

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解读)

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解读)涉外法律适用法是什么呢1、涉外法律适用法: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3、法律分析:涉外仲裁案件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仲裁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4、法律主观: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

涉外民事关系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应注意其不包括外国的法律适用法。

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当事人应提供该国的法律。

无法查明外国法律的,按照规定适用中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有哪些条文零适用?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法律主观: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

涉外民事关系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应注意其不包括外国的法律适用法。

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当事人应提供该国的法律。

无法查明外国法律的,按照规定适用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民法通则》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俄罗斯交通事故法律规定(3篇)

俄罗斯交通事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违反交通规则、操作不当、车辆故障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在俄罗斯,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非常严格,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秩序。

本文将对俄罗斯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俄罗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遵循以下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俄罗斯联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2)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俄罗斯联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1)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故意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该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主要责任:当事人一方违反交通规则,但另一方也有一定过错的,由违反交通规则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3)同等责任:当事人双方违反交通规则,但双方过错程度相当,由双方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4)次要责任:当事人一方违反交通规则,但另一方过错程度更大的,由违反交通规则的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1. 损害赔偿范围根据《俄罗斯联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包括:(1)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2)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货物损失、设施损失等。

2. 损害赔偿标准(1)人身损害赔偿:根据《俄罗斯联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执行。

(2)财产损失赔偿:根据《俄罗斯联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5条规定,财产损失赔偿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四、交通事故处理程序1.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1)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

(2)当事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当事人应当互相提供姓名、联系方式、车辆信息等。

2. 交通事故调查处理(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进行调查处理。

如何处理涉外法律纠纷

如何处理涉外法律纠纷

如何处理涉外法律纠纷当涉及到涉外法律纠纷时,很多人会感到困惑和无助。

毕竟,涉外法律纠纷常常牵涉到不同国家、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之间的复杂交织,使得解决这些纠纷变得相当棘手。

然而,通过正确的方法和策略,我们可以应对和解决涉外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提供实用指导和建议的形式,分享一些应对涉外法律纠纷的技巧。

一、调解和协商首先,在涉外法律纠纷中,调解和协商是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

通过与对方进行沟通和交流,争取达成共识,有时常常能够快速解决问题,避免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和时间成本。

在进行调解和协商时,我们应该:1. 理性分析:对于涉外法律纠纷,我们需要冷静地分析问题的各个方面,包括法律条款、证据、当事人权益等等。

只有通过理性的分析,才能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和诉求,为解决问题制定合理的方案。

2. 积极沟通:确保与对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非常重要。

我们应该坦诚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认真倾听对方的声音。

通过有效的沟通,可以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信任,为解决纠纷铺平道路。

3. 善意妥协:在涉外法律纠纷中,双方的权益可能存在冲突。

因此,必要时,我们应该考虑做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以期达成互利的解决方案。

然而,在进行妥协时,我们也要坚守底线,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二、仲裁和调解机构如果调解和协商不起作用,或者无法达成一致,我们可以转向仲裁和调解机构寻求帮助和支持。

这些机构通常由独立的专家组成,具有一定的法律调解和仲裁权。

在选择仲裁和调解机构时,我们应该考虑以下因素:1. 专业性和信誉:选择具有良好声誉和专业水平的仲裁和调解机构至关重要。

这些机构通常具备丰富的涉外法律纠纷处理经验,并拥有独立的仲裁专家和调解员。

2. 适用法律:涉外法律纠纷通常牵涉到多个法律体系,因此,我们需要确保选定的仲裁和调解机构能够在纠纷处理中适用和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并能够提供中立和公正的裁决。

3. 效率和费用:寻求仲裁和调解机构的支持可能涉及一定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在国外出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在国外出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在国外出交通事故怎么处理现在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去国外旅游,在国外旅游中,也有不少人会租车选择自驾,但开车在路上,最怕的就是发生交通事故。

那么,在国外出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呢?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在国外出交通事故怎么处理第一、不要轻易私了;第二、必做医疗检查;第三、不要轻易就说“是我的错”;第四、保存好所有证据;第五、不跟保险公司/对方司机签署任何协议;第六、加买无保/低额保险。

二、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1、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

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

(2)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

3、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4、安全原则。

(1)一方存在过错,其行为影响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这是运用合理避让原则的基本条件,如果一方没有过错或即使有过错但行为没有影响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则不适用此原则。

(2)被妨碍安全一方应该发现危险的存在却未发现。

未尽到符合其交通参与者身份的一般注意义务为标准,在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能够发现危险存在的,视为应当发现,反之视为不应当发现。

(3)被妨碍一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义务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但没有采取或没有采取正确的措施。

如果被妨碍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一般义务要求,能够采取正确措施而没有采取的,则适用本原则,反之不适用。

浅析涉外道路侵权法律适用新发展

浅析涉外道路侵权法律适用新发展

侵权 行 为地法 和法 院地 法 。
二、 现代 涉外 侵权 行为 准据 法 分割 适用 方法 的确 立
则进行 改革 , 以适应 现代 侵权 法 的发展 。与 《 海牙 公约 》 样 , 一 它 们 对我 国都 具有 重大 的借 鉴意 义 。 三 、 国涉外 道路 交通 事故 法律 适用 我 我 国《 民法通则》4 条及 最高人 民法院 18 年 《 16 98 关于 贯彻 ( 执 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干 问题 的意见 ( 若 试行)第 17条是 》 8
请求权 的 。 纽约 州法 院认 为 , 但 在本 案 中除 了事 故偶然 发生 在安 事人 意思 自治原则 。 必须 限制最密 切联 系原则 为具体 冲突规 范 但 大略 省外 ,其 他 因素 都集 中纽 约 州 。当事 人双 方 住所 都在 纽约 的原则 : 1 在确立最密 切联系 地时 以立法 中规 定 的可 能有联系 的 () 州, 汽车 、 车库和 驾驶 执照 等均 在纽 约州注 册和 保险 , 旅游始 发 点 地点 为范围 ;2 在确 立最密切 联系法 律时 , () 的范围中选择 () 在 1项
遍 承认 , 是理 由各 异 。2 适 用法 院地 法 。一般 认 为, 只 . 侵权行 为 惯常地 法 。除此 之外 , 日本 20 年 《 于法 律适 用 的通则 法》 07 关 中
适 用法 院 地法 的 理论 最 早来 自德 国 的萨 维尼 于 14 89年 出版 的 《 现代 罗马法 体 系》 。不 过在 今 天仍 然 坚持 的 国家 已屈指 可数 。 也有 此类似 规 定 , 是该法 还规 定 了侵权 行 为发 生后 , 只 当事人 可 以合 意变 更准据 法 , 准据 法 可 以作 为法 律适 用之 规 则 , 且还 此 而

外国人交通事故赔偿规定是什么?

外国人交通事故赔偿规定是什么?

The process of constantly discovering that the previous self was a fool is growth.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外国人交通事故赔偿规定是什么?外国人交通事故赔偿规定是按照我国交通事故的认定办法来进行责任方面的确定,境外来华的外国人如果负主要或者是全部的责任,那么交警部门应当及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

一、外国人交通事故赔偿规定是什么?外国人交通事故赔偿规定是按照我国交通事故的认定办法来进行责任方面的确定,具体如下。

(一)境内来华外国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人,交警队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法院可以扣车扣物,防止溜之大吉。

(二)享有外交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事故的,交警认为应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的,可扣留驾驶证,出具凭证。

(三)对于上述情形,需要检验、鉴定车辆,交警队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车辆,其不同意的记录在案,不得强行检验、鉴定;对其本人需要调查,可约定谈话的时间、地点,其不接受调查,记录在案,不得传唤。

(四)交警队应根据所收集的证据,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外国当事人,其拒绝接收的,逐级上报通过外交部门转送其所在机构、部门。

(五)享有外交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不论撞死人还是被撞死,均应记录其身份证件、事故经过、损害后果后逐级上报省外事办和公安部、外交部,不用说前期更应报告当地政府及上级。

(六)涉外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不论接受赔偿或赔偿给对方均可以。

调解协议达成后可由交警转交赔付款项。

二、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将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境外临时来华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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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摘要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已越来越快的走进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

这不仅仅是经济的全球化,更重要的是司法与行政的公开化与透明化,在这种日益频繁的对外交往中,由于来华的外籍人员逐年争加以及道路交通在经济发展中起着的重要作用,在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如何面对新形势,正确适用包括国际条约惯例在内的各种法律法规,是当前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与迫切问题。

本文将就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不探讨并提出粗陋对策。

关键词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法律适用
1前言
涉外交通事故是指在我国道路上发生的涉及到外国人,车辆及财产的交通事故。

其除具有国内交通事故的构成要数以外,还具有涉外因素。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与外国接触的情况会越来越频繁。

我国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这一重要实际要求我们必须处理好与外国的关系,因此在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中,能否处理好事故将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涉外事故的处理必须依法,合法。

2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法律适用中的主要问题
2.1法律适用问题均没有一个明确标准
2.1.1我国在涉外交通事故处理中应用的法律法规。

法律适用问题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因主体、客体、标的物或事件发生的地点具有涉外因素,而导致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如一个英国人甲所驾驶的车辆与我国一公民乙驾驶的车辆(车内有另一英国人乘客丙)在我国境内的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三方当事人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时,在处理该起事故中就可能涉及到我国法律及英国法律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我国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是包括我国宪法、民法、刑法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

在我国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是包括我国宪法、民法、刑法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下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也仅仅是对涉外道路交通事故中程序上做了一些规定但也未对涉外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1.2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法院所管辖的涉外交通事故主要是事故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或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交通事故。

其中由于车辆是必须注册登记的特定物从而车辆自身的涉外性也构成广义上的涉外交通事故。

在这里主体的涉外性主要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中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但对于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以及持有外交签证或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我国行政及司法机关不具有管辖权不得对其进行刑事行政及民事上的管辖和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管辖权豁免的规定,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属于管辖权豁免的例外情形。

我国已加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因此公约中的例外情形我国当然适用。

但由于公法涉及国家的公共利益并具有严格的属地性。

各国在原则上并不承认外国刑法、行政法等公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因此公法的冲突只是一种虚拟的冲突,只能适用内国法的规定。

在对一般外国人涉嫌触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追究问题上,我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编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教程》中提倡北京市的经验:就是在对外国人进行罚款、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理后,免予起诉,限期使其离境。

由杨庆文、李兵所编写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文中也持相同观点。

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高速公路网络的形成,呈现出行驶车辆价值高、速度快的特点。

经济转型期行驶车辆混杂,因而交通事故也呈现高发、复杂、损失巨大的特征。

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在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涉外人员无力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如完全按照上述北京经验处理的话笔者认为也有不妥之处。

;对于上述关于涉外交通事故法律适用问题的第3类问题即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属大陆法系中所称私法的范畴。

这也正是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对象。

由于各国民法规定的不同,加上内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又承认外国民法的域外效力,这就产生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例如在本文开篇事例中,英国人甲与中国人乙及英国人丙之间的损害赔偿之债,如甲、丙主张适用英国法,乙主张适用中国法,由于我国法院在有条件的情形下承认英国民法的域外效力于是便产生了法律冲突问题。

在此类问题上,由于我国历史的原因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对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尚无明确解释。

在我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编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教程》中首先概括了所有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另外它规定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应与非涉外交通事故的范围同样对待。

即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就医车费、车辆修理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生活补偿费等,总的来说我国的交通事故处理法律适用没有明确的标准。

2.2涉外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有待于提高。

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不很高,因此也就在根本上埋下了祸根。

比如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为按规定佩戴警察标志。

持警察证件。

不按法定的程序办案。

不履行办案过程中的报告哦制度等,这些行为一方面在外籍人员面前有损我国公安机关的形象,另一个方面会使其质疑公安机关执法的合法性,
3改善我国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3.1制定和完善我国在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我国应尽快出台明确的关于调整涉外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规则。

尽可能的与贸易伙伴国家签定双边或多边条约,统一关于涉外交通事故的赔偿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当前的经济快速增长的需要。

1971年在海牙签定了《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该公约对涉外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做了统一规定。

公约第1条规定了公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它确定交通事故为涉及一辆或数辆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并于公路向公众开放的地面或特定人有权出入的私有地面上的交通有关的事故。

此外公约第3、4条规定了调整公里交通事故的法律原则上应是事故发生地国家的国内法,但该公约规定了如下例外情形:;(1)如果只有一辆车卷入事故,且它是在非事故发生地登记国,登记注册的,在此种情况下,就适用车辆登记国的内国法。

;(2)如果说有两部或两部以上车辆卷入事故且所有车辆均与同一国家登记时,适用该登记国法律。

;(3)如果在事故发生地,车外的一人或数人卷入事故并可能负有责任,且他们均与车辆登记过有惯常居所,则适用该登记国法,即使这些人同时也是事故的受害人亦然。

<;从上述叙述中我们不难看出《公约》是以车辆登记国为区别适用法律的。

由于《公约》的参加国较少,且主要是在欧洲大陆适用,因此国际影响力有限。

但以上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3.2完善相关的程序法。

完善涉外交通事故处理过程程序法,依法赋予公安机
关进行每一个行为的权利,同时也可以限制执法人员的部分权利,一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并确保其在处理过程中的严格适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依法治国基本制度。

3.3切实提高人民的法律素质,尤其是执法者的法律素质执法机关是法律
的执行者,其执法队伍的素质高低、能力如何都直接关乎到普通百姓的高低好
坏。

尤其在日益重视和强调个人权益的今天,执法者必须加强个人素质和执法
素质,提高执法能力。

如果连执法者都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他人的人格尊
严,那么其存在的合理性就不得不让人怀疑了。

所以,依法治国应该从提高执
法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开始。

只有提高了执法队伍的能力和素质,才能减少执法
过程中没必要的纠纷,为我国的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保驾护航。

4结束语
针对我国在涉外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遵循依法治国的方略。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制定完善涉外法。

有法必依,保证法律的普遍性与有效性。

执法必严,确保执法的公正与合法,违法必究,一切以实施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另一方面加强法制教育。

只要我们立足现实,扎实工作,协调好各方面因素,就能在交通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处理好我国的涉外关系,在与外国接触的过程中展示新时期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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