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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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检查评价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检查评价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检查评价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检查评价办法一、评价指标1.服务态度:评估物业员工的服务态度是否亲切、热情、周到,是否主动解答住户的问题,是否积极帮助解决住户的困扰。

2.工作效率:评估物业员工的工作效率是否高,是否能及时完成各项任务,是否能迅速响应住户的需求。

3.服务范围:评估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范围是否齐全,是否包含住户所需的各个方面,如维修、保洁、安保等。

4.服务质量:评估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质量是否可靠,是否能够满足住户的需求,是否能保持良好的服务水平。

5.投诉处理能力:评估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住户投诉的能力是否强,是否能够迅速、准确地处理住户的投诉,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6.安全管理:评估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安全问题。

7.环境卫生:评估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是否到位,是否能够保持小区整洁、清新的环境。

8.费用透明:评估物业服务企业对收费项目是否透明、合理,是否公开费用收入和使用情况。

二、评价方法1.住户调查:通过向住户发放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对物业服务质量的满意度和建议意见。

2.实地考察: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物业服务进行实地考察,观察物业员工的工作情况和服务态度,检查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情况。

3.投诉处理记录:记录和统计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的投诉数量和处理情况,评估其投诉处理能力。

4.检查评估表: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检查评估表,对各项指标进行评分,定期对物业服务进行评估,形成评价报告。

5.第三方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获得客观的评价结果。

三、评价结果与改进措施根据评价结果,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服务质量进行改进:1.加强培训:针对评价结果中出现的问题,对物业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

2.优化工作流程:对工作流程进行优化,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任务能够及时完成。

3.改进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流程,加强对投诉的跟踪和处理,提高投诉处理速度和满意度。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宜政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四)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五)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备案和调整,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二)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三)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四)按照职权划分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五)组织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调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六)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活动;(七)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工作,并接受查询。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评定、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工作。

××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平台”,采集、记录、评价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统筹建设和维护信息系统,编制信息内容并适时合理调整。

第四条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和使用等工作。

企业注册地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

项目所在地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做好信用管理培训工作,协助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采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为的信息,并报送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信息的分类、采集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标准评分表(90分)
附件2
物业服务企业优良信息评分表
备注:以上信息由企业自行录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逐级审核上报。

附件3
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评分表
备注:不良信息由事件发生所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即时录入或企业主动申报。

以上减分项目按最高原则减分,同一事件不重复计分。

企业主动申报不良信息(严重不良信息除外),按80%计算应减分值。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10分
1年
7、违反《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公摊水、电用量、费用计算方式和公共收益使用情况的
-10分
1年
8、未建立物业项目(如电梯、消防、高空抛物、烟花爆竹安全、监控安防、设施设备等)应急处置预案的
-10分
1年
9、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挪用、截留专项维修资金的
-10分
-10分
1年
5、物业服务企业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客服、工程维修、投诉电话的
-5分
1年
6、未在显著位置公示代收代缴事项的
-5分
1年
7、以催缴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为由,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停水停电的
-10分
1年
8、接到火警、警情、困(电)梯、报修等异常情况或业主、住户紧急求救信号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现场的
-15分
1年
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或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20分
1年
2、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退出和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20分
1年
3、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和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8分
2年
受县级表彰的
6分
1年
受各级行业协会表彰的
受国家级表彰的
10分
3年
受省级表彰的
8分
2年
受市级表彰的
6分
1年
受县级表彰的
4分
1年
获得以上政府政策扶持的
6分
2年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提高物业服务行业的信用水平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

以下是一份针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标准:1. 企业注册信息:评价标准包括企业的法律注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企业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2. 企业资质认证: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认证,如物业管理资质认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企业资质的合法性和有效期限是评价的要素之一。

3. 信用历史记录:评价企业的信用历史记录,包括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如违法违规行为、欠款行为、纠纷投诉等。

信用历史记录的清白度和维护信用的能力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4. 企业声誉和口碑:评价企业的声誉和口碑,包括客户满意度、投诉率、服务质量评价等。

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口碑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5. 资金状况和财务报告:评价企业的资金状况和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纳税情况。

企业的经营健康状况和财务稳定性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6. 合同履约能力:评价企业的合同履约能力,包括合同执行情况、回款情况等。

企业的合同履约能力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7. 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意识:评价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意识,包括企业的社会公益活动、环境保护政策等。

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环境保护意识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8. 诚信经营意识和行为:评价企业的诚信经营意识和行为,包括是否参加诚信评价,是否履行承诺等。

企业的诚信经营意识和行为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以上是一份针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标准,通过评价指标的综合考量,可以客观评估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可靠和优质的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指标和要素对企业进行评估,从而客观地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

以下将继续介绍标准的相关内容。

9. 客户满意度调查:评价企业的客户满意度,可以通过调查问卷、客户反馈等方式进行收集。

物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物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具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信用等级评价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服务信息、企业诚信度、社会认可度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和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市房管局钢城分局负责钢城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六条实行物业合同备案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指标。

包括:1.企业资质情况;2.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3.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情况;4.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情况;6.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7.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情况;8.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发放工资情况;9.其它相关信息。

(二)业绩信息指标。

包括:10.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上级奖励、表彰认定情况;11.物业管理区受上级表彰、认定情况;12.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状况。

(三)警示信息指标。

包括:13.企业、企业法人受相关职能部门处罚、通报情况;14、企业、企业法人、托管物业受市长公开电话、政风行风热线、主管部门投诉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XX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评分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第三条评定基本分为100 分,实行加减分制。

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甲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100 分(含100 分)以上;(二)乙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良好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100~80 分(含80 分)之间;(三)丙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一般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80~60 分(含60 分)之间;(四)丁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不良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60 分以下。

第四条评定加分项目及分值:(一)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县(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2 分、10 分、8 分、 6 分;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8 分、6分、4 分。

(二)物业服务项目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间获得国家、省、市、县(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 分、6 分、4 分;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8 分、6 分、 4 分、2 分;获得辖区内街办表彰的,加 1 分。

(三)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国家、省、市、县(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8 分、6分、4分、2 分;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5 分、4 分、3 分、 1 分。

(四)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 3 分。

(五)物业服务企业先进事迹被媒体正面宣传报道、表扬的,按中、省、市、县媒体分别加4、3、2、1 分。

第五条评定减分项目及分值:(一)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0 分:1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2 、出租、出借、转让、出售资质证书;3 、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4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5 、与物业服务招标人或其他物业服务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6 、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物业服务项目;7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物业服务资料;8 、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物业服务项目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9、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负有直接责任;10 、被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城管、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二)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 5 分:1 、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本物业服务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2 、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3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4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5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6 、擅自利用物业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7 、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城管、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8、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不按照行政主管部门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三)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 3 分:1 、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2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统计报表及信用信息;3、公共服务区域内存在堆放杂物现象的;4、区域内保洁不到位,存在卫生死角的;5、装修垃圾未定点集中堆放,及时清运的;6、未按有关规定退还业主装修保证金的;7、在岗工作人员行为不规范、未挂牌上岗的;8、因物业服务问题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影响恶劣的;9、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开放小区出入口的;10、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违法方式,向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催缴有关费用的;11、消防、电梯等大型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实施专业化维保的;电梯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的;12、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公摊情况;13、未对物业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14、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业主投诉未及时解决,经查证属实的15、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物业装修装饰和使用以及治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未予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文档仅供参考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治理方法〔试行〕第—章总则第—条为推动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物业效劳行为,构建“诚信鼓舞、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效劳水平,依据《物权法》、X《物业治理条例》和《X市物业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参考外省、市有关经验并结合我市物业治理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域内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企业有关信息的采集、录入、评分、公布和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市行政地域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物业效劳企业〔含外市入邯物业效劳企业分公司〕,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方法规定,对物业效劳企业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方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含根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方法和相关治理规定要求,实施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五条市、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库〞,实行“一般动态更新、社会各方评价、年度综合评定〞的治理制度。

第六条市住宅保证和房产治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监督治理工作,具体工作托付X市物业治理协会实施。

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上报和一般治理工作。

指导、推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X市物业治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效劳企业增强诚信意识。

协助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汇总、治理,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公布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依据评价结果出具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范本

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范本

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服务水平,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物业服务诚信评价,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状况、服务质量、业主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价,以反映企业的诚信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的依据。

第四条各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评价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五条物业服务诚信评价指标分为四个方面:企业基本情况、服务质量、诚信经营、业主满意度。

第六条企业基本情况指标包括:企业资质、管理人员素质、员工素质、企业规模、业务范围等。

第七条服务质量指标包括: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内容完整性、服务态度、服务响应速度、问题解决效率等。

第八条诚信经营指标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合同履行情况、收费透明度、信息披露、投诉处理等。

第九条业主满意度指标包括:业主满意度调查得分、业主投诉处理情况、业主意见和建议反馈等。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十条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分为年度评价和动态评价。

年度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评价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十一条评价工作由各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评价小组由行业专家、业主代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评价程序分为自评、申报、审核、评价、公示、授牌等环节。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评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证明、服务合同履行情况、业主满意度调查报告等。

第十四条评价小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结合现场检查、业主访谈等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评价结果应当在企业所在地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六条评价结束后,对评价结果合格的企业进行授牌,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等级的依据。

物业星级评分细则制度范本

物业星级评分细则制度范本

物业星级评分细则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评分细则。

第二条本评分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取得《物业服务许可证》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物业星级评分实行五星级制度,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第四条物业星级评分周期为一年,评分结果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的依据。

二、评分内容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包括企业资质、人员配置、管理制度、业务培训等方面。

(一)企业资质:持有效《物业服务许可证》,无不良信用记录。

(5分)(二)人员配置:按照服务项目规模,配置足够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5分)(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收费管理、服务流程等。

(5分)(四)业务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

(5分)第六条物业服务质量,包括物业服务项目的完成情况、业主满意度、服务态度等方面。

(一)服务项目完成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项物业服务项目,无重大遗漏。

(10分)(二)业主满意度:通过问卷调查、现场查看等方式,了解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满意度达到80%以上。

(10分)(三)服务态度:员工服务态度良好,文明用语,热情周到,无投诉记录。

(5分)第七条物业服务环境,包括物业服务区域的卫生状况、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

(一)卫生状况:保持物业服务区域卫生,定期清洁,无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5分)(二)绿化养护:对物业服务区域的绿化带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浇水,保持绿化带整洁美观。

(5分)(三)设施设备维护:定期检查、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的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5分)第八条物业服务安全,包括物业服务区域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消防设施等方面。

(一)安全管理:加强物业服务区域的安全管理,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服务综合测评办法

物业服务综合测评办法

物业服务综合测评办法为了对物业服务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制定一套综合的测评办法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物业服务综合测评办法:1. 居民满意度调查:通过问卷或在线调查等方式,对居民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进行评估。

可以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响应速度等方面进行评分。

2. 物业管理规范评估:对物业管理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评估。

可以对物业资质、物业管理手册和相关制度文件等进行审核,评估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物业服务投诉处理评估:对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流程、时效和结果进行评估。

评估投诉受理流程是否规范,处理时效是否合理,投诉结果是否满足居民需求。

4. 物业设施维护评估:对物业设施的维护状况进行评估。

可以对公共设施如电梯、消防设备、照明等进行巡检,评估其是否正常运行、维护及时。

5. 物业服务人员素质评估:对物业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态度、应变能力等进行评估。

可以通过观察、随机面谈或匿名调查等方式,评估物业服务人员的素质水平。

6. 物业费用支出透明度评估:对物业费用支出透明度进行评估。

评估物业费用收取、使用和支出的流程是否透明,居民能否获得详细的费用清单和解释。

7. 环境卫生评估:对小区或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进行评估。

可以对公共区域的卫生状况、垃圾处理情况等进行巡查,评估物业在环境卫生方面的管理水平。

以上为一种可能的物业服务综合测评办法,可以对物业服务的各个方面进行评估,从而得出一个全面、客观的物业服务综合分数。

这样的综合测评办法可以帮助物业服务提供者了解自身的优势和不足,从而改进服务,提升居民满意度。

同时,对居民来说,也能够公正地评估物业服务的质量,选择更合适的物业服务。

续...8. 社区安全评估:对物业服务的社区安全措施进行评估。

评估社区内的安防设施、夜间巡逻、门禁管理等是否健全,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 物业项目管理评估:对物业管理公司的项目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评估其在项目规划、施工监管、工程验收等方面的能力,确保项目按时、按质的完成。

物业服务综合测评办法

物业服务综合测评办法

物业服务综合测评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和人口增加,物业管理在城市生活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良好的物业管理能够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同时增加楼盘的价值。

为了评估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制定一套综合测评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综合测评指标1.服务态度评估物业服务的第一个指标就是服务态度。

物业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礼貌、热情、耐心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居民。

同时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回应。

2.服务质量服务质量是评估一个物业公司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

包括物业维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安全保障的可靠性、公共区域的清洁度等。

物业公司应设立严格的维修流程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3.投诉处理投诉处理是评估物业公司服务效能的重要指标之一、物业公司需要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并制定明确的处理流程。

对于每一次投诉,都应及时进行记录和反馈,有效解决居民的问题,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4.收费透明物业费的收费透明度也是评估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物业公司应向居民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包括每个项目的收费标准和费用计算方式等。

同时,还应及时向居民解释费用的用途和合理性。

5.社区环境社区环境也是一个重要的综合测评指标。

包括小区的绿化、垃圾处理、停车管理等。

物业公司应积极推动环保措施,保持社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三、测评流程1.制定测评标准根据以上综合测评指标,制定详细的测评标准,明确每个指标的权重和评分标准。

2.抽样调查从不同的社区中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居民,进行调查和访谈。

了解他们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和不满意的地方,获取真实的意见和反馈。

3.实地考察对选定的社区进行实地考察,包括对公共区域的清洁度、房屋维修情况等进行检查。

4.评估指标得分根据测评标准,对每个指标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得分。

5.数据分析和综合评价对得分和意见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安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安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安庆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评定等级、公开和运用评定结果的活动。

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标准情况,以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等方面的客观信息。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在我市开展业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和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综合评价、动态更新的管理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信用分值的核定、信用等级的综合评定、公示等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等单位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行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等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对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上报和申请记分工作。

各级城管、公安、消防、物价、安全生产、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调取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此类信用信息及时推送到市级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系统,采取适当的联合奖惩措施。

安徽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机构依法采集记录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统筹建设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编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具体内容。

第四条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采集记录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建立本地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和采集记录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基本信息、失信1 / 6和守信行为信息。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业绩信息。

企业注册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工商基本登记事项。

业绩信息包括:在管项目名称、物业类型、地址、建筑物面积、合同期限等信息。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守信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仔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奖励或者表彰等信息。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失信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活动中服务行为不规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等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或经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等信息。

第九条信用信息系统通过与工商登记共享获取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及时核对,并补充完善其它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物业服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范例

物业服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范例

物业服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17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1)第三章综合评价实施方法 (3)第四章评价结果及应用 (5)第五章评价结果反馈、申诉和改进 (6)第六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对通关服务中心办公楼等项目/出口加工B区综合楼等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外包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加强过程管理,提升和改进服务水平及服务质量,建立奖罚分明的、长期有效的物业服务综合评价体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保公司”)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综保公司委托的通关服务中心办公楼等项目/出口加工B区综合楼等项目的物业公司。

第三条评价原则(一)制度公开原则。

综合评价管理办法以制度形式明文规定,在综保公司及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确定的组织、时间、方法和标准,便于评价方与被评价方按照规范化的程序进行操作,以保证程序公平。

(二)过程沟通原则。

在整个评价过程中,评价方与被评价方都要保持持续和有效的沟通。

评价方需要根据被评价方的表现,对被评价方进行必要的指导,以保证整体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提升。

(三)结果反馈原则。

评价方应在考核结束后,及时把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方,同时听取被评价方对评价结果的意见,对评价结果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正,或做出合理解释。

第四条组织机构与职责综保公司成立物业服务综合评价小组,人员由综保公司、综保办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提升服务质量的原则,其主要职责是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评价;汇总统计、分析评价结果;受理评价结果申诉;向物业公司反馈评价结果;对考核结果的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由合同履行类指标、否决性指标和加分项构成,详见附件1:《综保公司物业服务综合评价表》。

综合评价指标的权重由综保公司与物业公司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商议确定。

每项指标权重原则上不高于40%,不低于5%。

其中,否决性指标和加分项不占总体指标体系的权重分配。

安庆市物业服务优秀(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安庆市物业服务优秀(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l、小区内绿地布局合理,花草树木与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2、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和破环、践踏、占用现象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3、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病虫害,无折损现象,无斑秃
2
长势不好扣1.0,其它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
4、绿地无纸屑、烟头、石地等杂物
附件2
安庆市物业服务优秀(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项目名称:年月日
序号
标准内容
规定分值
评分细则
县评分值
市评分值

基础管理
32
1、按规划要求建设,住宅及配套设施投入使用
1
符合1.0,不符合0
2、己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1
符合1.0,不符合0
3、由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
1
符合1.0,不符合0
4、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
1
符合1.0,不符合0
2、有专业保安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保安人员熟悉小区的环境,文明值勤,训练有素,言语规范,认真负责
2
符合2.0,无专业保安队伍扣1.0,其它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3、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识和具体的防范措施
1
符合1.0,不符合0
4、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可随时起用;消防通道畅通;制订消防应急方案
2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17、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服务电话,接受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报修、求助、建议、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并及时处理,有回访制度和记录
2

物业服务企业评价制度范本

物业服务企业评价制度范本

物业服务企业评价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评价制度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企业信用信息为基础,综合评价企业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社会责任等方面。

第四条的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二、评价内容和方法第五条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责任、创新能力、财务状况等。

第六条评价方法采用综合评分制,分为五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具体评分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相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评价过程分为企业自评、地方评价、专家评审等环节。

企业自评得分占评价总分的20%,地方评价得分占评价总分的50%,专家评审得分占评价总分的30%。

三、信用信息采集与处理第八条信用信息采集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业绩荣誉、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采集渠道包括企业申报、相关部门提供、公共信息查询等。

第九条信用信息处理包括信息核实、信息录入、信息更新、信息查询等。

处理过程应当保证信息准确、及时、完整。

四、评价结果发布与运用第十条评价结果定期发布,公开企业信用等级、排名等信息。

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评价结果优秀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资金奖励等激励措施。

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失信名单。

五、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评价工作,确保评价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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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评定等级、公开和运用评定结果的活动。

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标准情况,以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等方面的客观信息。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在我市开展业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和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综合评价、动态更新的管理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信用分值的核定、信用等级的综合评定、公示等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等单位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行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等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对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上报和申请记分工作。

各级城管、公安、消防、物价、安全生产、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调取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此类信用信息及时推送到市级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系统,采取适当的联合奖惩措施。

第六条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是全市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及等级评价结果的官方发布平台。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每季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认定后,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建立日常采集、每季发布、年终评定的综合评价体系。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和采集记录第七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甄别、分类、上传、归档,形成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和服务情况的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行政区域内城管、公安、市场监督、物价、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收集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等。

在我市开展业务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采集其在我市设立的机构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基本信息、守信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外地企业为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信息、业绩信息。

企业注册信息主要指物业服务企业的工商基本登记事项。

业绩信息包括在管项目名称、物业类型、地址、建筑物面积、合同期限等信息。

(二)企业守信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与服务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业主满意度高以及受到各级党政机关表彰及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信息。

(三)企业失信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规定,被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或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违法、违约的信息。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上述信息并记分。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基本信息产生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申报,并向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密钥,填报企业基本信息。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在本辖区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并上传证明文件、申请记分。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守信行为信息由下列信息组成:(一)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表彰的;(二)所管理的物业服务项目近三年获得国家、省、市物业服务规范化精品项目称号的;(三)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受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表彰的;(四)物业服务企业、所服务的项目、工作人员履职行为被市级以上官方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根据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予以信用加分的;(五)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对企业在管物业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的满意度测评意见为良好及以上的;(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七)经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守信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守信行为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申报,并向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在本辖区项目守信行为信息,并上传证明文件、申请记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失信行为信息由下列信息组成:(一)物业服务企业被县级以上政府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二)物业服务项目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或管理不到位被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以及在各类检查中被责令整改的;(三)物业服务企业受到行政处罚,或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确定有违法违约行为,以及其他根据各级物业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应予信用减分的;(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根据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应予信用减分的;(五)因管理、服务不善,发生较为严重的的信访行为且一个自然年度内被业主投诉同一个问题达3次及以上连续两个月不积极整改造成重复信访或群体信访事件的予以减分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

企业失信行为信息由失信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上传证明文件、申请记分。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记录失信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记录依据和结果。

第十二条企业注册信息长期公开,业绩信息公开期限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3年,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认定之日起3年。

物业服务企业在失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内能够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前终止公开发布(不包括严重失信行为);经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后,可决定提前终止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对象对已公开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核查结果应当书面反馈异议人。

第十四条记录失信行为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判决书或裁决书被依法撤销、改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正失信行为信息。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对象可以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开物业企业下列信息:(一)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信息;(二)企业在管项目信息;(三)在管项目的业主满意度;(四)企业的守信行为信息;(五)企业的失信行为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和公布第十六条本市实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及等级评价制度。

信用等级评价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总得分为基础,综合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按照《安庆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见附件)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的基础分为90分,实行日常加减分制实时录入,信用信息总分=基本信息分值+守信行为信息分值-失信行为信息分值。

同一守信行为信息以加分值最高记分为准,不累加记分。

同一失信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按减分值最多的一项记分,不累加记分;但是在整改期限届满后仍未整改的,应当累加记分。

在我市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企业在我市分支机构),无物业服务项目、填报企业信息完整的,只记基础分,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进驻物业项目开展物业服务活动满三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只记分,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A级)、良好(B级)、合格(C级)和不合格(D级)四个等级。

(一)优秀(A级)。

信用分值在110分(含)以上,为诚信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良好(B级)。

信用分值在80分(含)至110分,为诚信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合格(C级)。

信用分值在60分(含)至80分,为诚信一般的物业服务企业。

(四)不合格(D级)。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以及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为较为严重或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其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D级):(一)被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同一项目年度内累计被县(市)区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批评达三次且拒不整改的;(二)被业主投诉,经核实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责任,且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投诉或拒不整改的;(三)经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等级,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示企业信用等级暂定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个人对暂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最终确定企业信用等级,记入信用档案,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信用等级评定正式结果。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披露与使用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创先评优、物业服务规范化精品示范项目评比、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日常监督管理、物业行业专家选聘等活动,应当将企业信用信息分值及等级评定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评定结果,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一)对A级企业支持鼓励1.由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授牌,择优在市住建委网站进行推介;2.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级和省级物业服务规范化精品项目的评比表彰;3.推荐参与政府重大项目或企业大型项目物业招投标活动;4.优先推荐企业管理人员参加省、市级专家库成员遴选评聘;5.优先推荐参加企业交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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