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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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医院类)

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的规范化建设验收。

2、本标准共分7个部分:管理与制度(15分)、人员与培训(8分)、设施与设备(15分)、进货与验收(15分)、使用与调剂(30分)、储存与养护(15分)及其它(2分),总分100分。

3、验收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现场检查分数达到80分(包括80分)以上的单位为验收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将责令限期整改,如在规定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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