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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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钢(钢管)混凝土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80
230
230
170
框架
60
55
55
45
框架-剪力墙
160
140
140
120
叠合柱 部 分 框 支 剪 力 结构 墙
140
120
100
90
框架-核心筒
210
180
180
140
筒中筒
280
230
230
170
注:1、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 2 款中任一项或具有第 3 款中(1)~(3)项不规则情况之一 且具有第 3 款中(4)~(6)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 则),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 90%。
60
50
50
40
异型柱框架-剪力 墙
45
40
40 不应采用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 异形柱框架-剪力墙.
40(10
层)
36(10 层)
36(10 层)
不应采用
框架- 普 通 柱 框 架 - 剪 力 剪力墙 墙
130
120
120
10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 的框架-剪力墙
120
80
80
60
错层的框架-剪力 墙
130
(3)6 度设防时,楼板有效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 40%;或开 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 35%(与 3 款中(3)项不重复计算)。
(4)相邻层侧向刚度比值变化大于 50%(与 3 款中(4)项不重复计算)。 (5)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层的 65%(与 3 款中 (5)项不重复计算)。 (6)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大于底盘相应边长 20%(与 3 款中(4)D 项不重复计算)。 (7)短肢剪力墙承受的倾覆力矩大于结构底部(或楼层)总地震倾覆 力矩的 50%。 (8)屋顶塔楼结构面积小于屋顶层结构面积的 1/3,且屋顶塔楼高度 超过房屋高度限值的 20%。
附件:重庆市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情况判定表
7
注:结构面积为抗侧力结构范围内房屋面积。
(9)6 度重点设防类建筑的厚板转换结构。
3、具有下列三项及以上不规则情况的高层建筑:
5
(1)扭转偏大或偏心布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A、B 不重复计算): A、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 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之比大于 1.2。 B、相邻层偏心率大于 0.15 或相邻层质心相差大于边长 15%。 (2)结构平面凹进、凸出、细腰或角部重叠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A~ D 不重复计算): A、结构平面凸出或凹进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 30%。 B、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超过平面宽度的 50%。 C、角部重叠的结构平面,其角部重叠面积小于较小部分楼板面积的 20% (不包括重叠部分连接长度大于面积较小一侧长边尺寸 50%的情况)。 D、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超过其连接宽度的 2 倍。 (3)楼板不连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A~C 不重复计算): A、楼板有效宽度小于该方向典型宽度的 50%。 B、楼板开洞面积大于 30%。 C、错层大于梁高。 (4)刚度或尺寸突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A~E 不叠加): A、框架结构相邻层侧向刚度比值变化大于 70%或连续三层侧向刚度比 值变化大于 80%。 B、框架-剪力墙、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结构,楼层侧向刚度 小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的 90%;楼层层高大于相邻上部楼层层高 1.5 倍时, 该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 1.1 倍;底层侧向刚度小于 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 1.5 倍。 C、上部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从嵌固层起算),与房屋总高度之比大 于 0.2 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任一方向)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 寸的 0.75 倍。 D、竖向构件位置缩进 25%或水平外挑大于 10%和 4m。 E、多塔。 (5)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层的 80%。 (6)上下墙、柱、支撑不连续,包含加强层、连体类等。 (7)局部的穿层柱、斜柱,对结构性能影响较大的个别构件错层或转
单位(m)
6 度(0.05g)
7 度(0.10g)
结构体系
抗震设防类别
抗震设防类别
标准设防
标准设防
类、重点设特殊设防类类、重点设特殊设防类
防类
防类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
200
wk.baidu.com
160
160
120
型钢(钢管)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20
190
190
150
钢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 筒
260
210
210
160
4
的框支转换层位置超过 5 层。 (9)6 度特殊设防类和 7 度设防建筑工程的厚板转换结构。 (10)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复杂连接: A、各部分层数、刚度、布置不同的错层。 B、多数楼层同时具有前后、左右错层。 C、连体两端塔楼高度、体型不同或者沿大底盘某个主轴方向的振动周
期相差超过 25%的结构。
中筒
180 170
150 140
150 140
120 110
板柱-剪力墙
80
70
70
55
注:1、表中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型柱框架-剪力墙结构括号内数字为结构层数。此类建筑工程达 到楼层数和高度任一条件时,即为高度超限。
2、含较多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或楼层总倾覆力矩的 30%。
第四条 高度超限的界定: 1、高度超过表 4.1 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工程。
表 4.1 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高度限值表 单位(m)
6 度(0.05g)
7 度(0.10g)
抗震设防类别
抗震设防类别
结构体系
标准设防
标准设防
类、重点设特殊设防类类、重点设特殊设防类
防类
防类
框架 普通柱框架
3、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 2 款中任一项或具有第 3 款中(1)~(3)项不规则情况之一 且具有第 3 款中(4)~(6)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 则),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 90%。
4、位于Ⅳ类场地或抗震不利地段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 80%。 5、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u / h
1/1375 1/2000 1/2500 1/2500
(2)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或中部两侧收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 A、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 40%。 B、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6 度设防时,超过平面宽度的 60%; 7 度设防时,超过平面宽度的 55%。 (3)楼板有效宽度或开洞面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 A、楼板有效宽度 6 度设防时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 35%;7 度设防 时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 40%。 B、楼板开洞面积 6 度设防时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 40%;7 度设防时大 于该层楼面面积的 35%。 (4)楼板开洞后任一边的净宽小于 2m。 (5)底部大空间为 1、2 层时,转换层上、下层结构等效剪切刚度比 大于 2;底部大空间层数大于 2 时,转换层上、下层结构等效侧向刚度比大 于 1.25。 (6)异形柱错层结构。 (7)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等复杂类型的 3 种及 3 种以上。 (8)6 度标准设防类建筑工程框支转换层位置超过 7 层;其它设防类
6
换。已计入(1)~(8)项的除外。 (8)结构为复杂高层建筑,且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
塔中的两种类型者。 (9)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的建筑。
第六条 其他高层建筑 1、单跨高层建筑: 高度超过 24m 的单跨框架结构。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特殊类型高层建筑: (1)现行国家规范、规程暂未列入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 (2)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结构。 (3)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大跨度屋盖建筑: (1)空间网格结构或索结构的跨度大于 120m 或悬挑长度大于 40m。 (2)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整体张拉式膜结构跨度大于 60m。 (3)屋盖结构单元的长度大于 300m。 (4)屋盖结构形式为常用空间结构形式的多重组合、杂交组合以及屋 盖形体特别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 4、采用新抗震技术的高层建筑。
2、位于Ⅳ类场地或抗震不利地段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 90%。 3、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4、其它包括 6 度设防的标准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7 度设防的标准设防类、重点
设防类建筑工程。
2
3、房屋高度超过表 4.3 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混合结构建筑工 程。
表 4.3 高层混合结构建筑工程高度限值表
2、具有下列二项不规则或同时具有下列某项和本条 3 款中某项不规则 情况的高层建筑高工程:
(1)裙房以上超过 50%的楼层,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的水平力作用 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 之比大于 1.4(与 3 款中(1)项不重复计算)。
(2)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t 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1 之比大于 0.9;复杂高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高层建筑扭转周期比大于 0.85。
2、高度超过表 4.2 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结构建筑工程。
表 4.2 高层钢结构建筑工程高度限值表 单位(m)
结构类型
7 度(0.10g)特 殊设防类
其它
框架
90
110
框架-中心支撑
180
220
框架-偏心支撑(延性墙板)
200
240
各类筒体和巨型结构
260
300
注:1、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 2 款中任一项或具有第 3 款中(1)~(3)项不规则情况之一 且同时具有第 3 款中(4)~(6)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 90%。
80
80
60
1
全部落地剪力墙
140
120
120
100
部分框支-剪力墙
120
100
100
8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
的部分框支剪力墙 剪力墙 和采用厚板转换的
110
90
90
60
框支剪力墙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 的剪力墙
140
100
100
80
错层的剪力墙
140
80
80
60
框架-核心筒
150
130
130
100
筒体
筒中筒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
2、位于Ⅳ类场地或抗震不利地段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 80%。 3、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4、当钢框架所承担的基底或楼层剪力小于基底或楼层总剪力的 10%时,房屋高度限值按表 4.1
中的剪力墙结构确定。
第五条 规则性超限的界定: 1、具有下列不规则情况之一的高层建筑工程: (1)当楼层扭转偏大,当不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时: A、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大于表 5.1 时,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的 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 值与平均值之比大于 1.5。 B、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不大于表 5.1 时,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
3
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 大值与平均值之比大于 1.6。
C、复杂高层建筑、混合结构,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 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之比 大于 1.4 倍。
表 5.1 结构体系 框架 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板柱-剪力墙 筒中筒、剪力墙 除框架结构外的转换层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2016 年版)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界定的技术 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为 10 层及 10 层以上的住宅建筑 或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其它建筑工程。
第三条 符合以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 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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