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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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但是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决定。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第四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金融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机构所在地;(四)更换高级管理人员;(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更换情形。

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根据贵方所提供的要求,我将根据题目“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给出一个相关内容的高质量文章。

【正文开始】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一、引言现代社会中,财经法规起着规范经济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仍然存在一些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本文将从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的角度,对违反财经法规问题进行探讨。

二、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主要是根据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判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违反财经法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未取得相关资质或未依法登记注册的机构或个人,以非法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借款等方式,进行非法的经济活动。

此类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市场秩序,对社会经济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2.贪污受贿:贪污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侵吞、窃取国家或公共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此类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破坏了市场经济正常秩序。

3.金融诈骗:金融诈骗是指以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手段,获取他人金融资产或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对金融市场形成巨大冲击,损害了金融安全和社会信用体系。

4.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是指个人或团体通过非法手段,故意干扰市场供需关系、价格自由浮动等基本运行规律,以获取非法收益的行为。

这种操作导致了市场价格失真,扰乱了市场平衡。

由于财经法规问题种类繁多,每一种都有其特定的定性标准,为了更好地定性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并相应予以处理处罚,我们需要参照具体的法律法规,做出准确判断。

三、处理处罚依据对于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中国法律法规有明确的依据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理处罚依据:1.刑法相关规定:针对严重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如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可以依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和处罚。

根据刑法,这些行为可能面临监禁、罚金等刑罚。

合规执行年填空题

合规执行年填空题

1.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____,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标准答案:非现场监管2.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____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

标准答案:省3.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____,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标准答案:信用危机4.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____。

标准答案:指导和监督5.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____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标准答案:存款人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____的原则。

标准答案:效率7.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____管理。

标准答案:任职资格8.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____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标准答案:审慎经营9. 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报送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和合规风险____报告。

标准答案:评估10.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所称合规,是指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法规和____相一致。

标准答案:准则11. 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应体现倡导合规和惩处____的价值观念。

标准答案:违规12. 商业银行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对本条线和本机构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____责任。

标准答案:首要13. 商业银行应建立合规管理部门和____管理部门在合规管理方面的协作机制。

标准答案:风险14. 商业银行应当认真遵循“____“的原则,注意审查客户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对可疑交易的鉴别能力,如发现可疑交易,应当逐级上报,防止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

操作风险题库及答案

操作风险题库及答案

操作风险防控知识题库一、判断题1、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2、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

(√)3、高管层应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

(×)4、监事会应当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

(×)5、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应确保接受本行监察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

(×)6、在操作风险日常管理方面,高管层对董事会负最终责任。

(√)7、高管层应尽可能地确保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8、董事会应明确界定各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职责。

(×)9、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确保操作风险制度和措施得到遵守。

(√)10、商业银行指定部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11、内部控制措施是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缓释措施的一种。

(√)12、高管层应建立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基本控制标准。

(×)13、内审部门直接参与其他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

(×)14、高管层应制定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

(×)15、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包括操作风险报告程序,其中包括报告的责任、路径、频率等。

(√)16、收集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并根据各业务线操作风险的特点有针对地进行管理是一种定性评估方法。

(×)17、操作风险内部控制措施包括建立基层员工署名揭发违法违规问题的激励和保护制度。

(√)18、商业银行采取了缓释操作风险的方法后控制措施的作用会有所下降。

(×)19、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为所承担的操作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

(√)19、与操作风险有关的报告应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告。

(×)20、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向监管部门提交外部审计报告。

(√)21、高管人员一旦违规就应该作为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对外部机构报告。

关于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关于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关于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自查报告尊敬的各位领导:本报告是根据公司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情况进行的自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经过全体团队的努力,我们已经完成了对公司内部的金融监管违规情况的全面自查,并整理成以下报告。

报告内容如下:一、问题概述我们对公司的金融监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审查后发现,存在以下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问题:1. 内部人员未经合规部门批准擅自进行金融投资;2. 未按规定进行相关财务核算和报表的编制和报送;3. 未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导致资金使用、资金流转不透明;4. 未按要求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

二、问题原因分析1. 缺乏对金融监管政策和规定的全面了解和理解;2. 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少相应的监管流程和流程审批;3. 对违规行为的风险意识和内部控制意识不足。

三、整改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整改措施:1. 加强内部培训和教育,确保全体员工对金融监管政策和规定的明确理解;2.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流程和监管流程,确保所有金融投资行为合规操作;3. 完善财务核算和报表的编制和报送流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4. 设立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和流转的监督和管理;5.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违规风险。

四、整改计划为了确保整改措施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以下整改计划:1. 内部培训和教育:在一个月内组织全体员工参加金融监管政策和规定的培训,确保所有员工都全面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2. 建立内部审批流程和监管流程:在两周内完成相关流程的建立和运行测试,确保流程健全、可行;3. 财务核算和报表流程的整改:在三个月内建立完善的核算和报送流程,并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4. 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在六个月内设立内部控制机制并开始运行,并加强对资金使用和流转的监督和管理;5. 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的开展:从现在开始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确保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违规风险。

新编审计查出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新编审计查出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新编审计查出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一、综合部分1.偷逃税款2、漏交税款3.欠交税款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8.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9.私设小金库10.公款私存11.违规借贷12.违规出让银行帐户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14.坐支现金15.白条顶库1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经营者违规收费19.贪污公款(公共财物)20.私分国有资产21.挪用公款22.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 23.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24.拒绝、阻碍审计机关检查二、财政审计部分(一)财政25,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26.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27.未及时批复预算28.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29.截留、挪用预算收入30.未按规定收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31.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32,虚列财政支出33.违规核销财政资金34.虚增预算收入(二)税务35.越权批准减免税36.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37.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38.混淆入库级次39.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40.违规为纳税人代垫或贷借资金缴税4l,改变税种入库42.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各续43.税务部门违规退库44.多提委托代征及代扣代收手续费(三)国库45.国库违规办理退库46.国库混淆入库级次47.国库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48.国库经收处延解、挪用、占压税款三、金融保险部分·(一)金融49.帐外经营50.高息揽储51.违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为交易提供资金及担保 52.违规占压财政资金53.商业银行迷规从事股票业务或信托投资业务—54.商业银行违规投资不动产55.商业银行违规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56.商业银行截留挪用结算资金57.违规收取额外费用(二)保险58.未按规定提取或结转准备金59,未按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60.违规运用保险公司资金(三)证券61.违规为客户遂支、融资炒股62.违规从事自营业务6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5.29•【文号】银发[1998]221号•【施行日期】1998.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8]22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惩处、制止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惩处、制止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金融机构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会计帐册从事帐外经营,对有关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起主要作用的领导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与决策,授意、指使或组织实施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二)业务经办人员对帐外经营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金融机构违反利率政策和管理规定,擅自提高、降低或变相提高、降低利率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保险公司擅自或变相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标准,对有关人员给予以处行政处分:(一)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参与决策,授意、指使或组织实施的,对主要负责人及起主要作用的领导成员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其他领导成员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明知违法违规情况,但不予制止、不报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6.16•【文号】银发[1998]273号•【施行日期】1998.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银发〔1998〕27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其他保险公司,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为使人民银行分支行和各金融机构对核查出来的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章问题能准确定性,规范处理处罚行为,经商财政部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近几年人民银行核查出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中,许多涉及到金融机构在会计制度等方面违反国家金融财政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金融规章。

对这些问题的性质作出区分,准确地加以定性,是正确进行处理处罚的基础,也有利于金融机构认真执行会计制度和金融法规。

一、乱用会计科目表现:这个问题表现为有意或无意地未按会计制度记载业务,从性质上讲是属于业务处理不当。

金融系统的会计工作,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基本原则,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联合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记载各项金融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颁发部队转移对指战员存款的处理办法的通知》等13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定额储蓄不分在城市或农村推行应一律保本保值的指示》等76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计131件)一、关于颁发部队转移对指战员存款的处理办法的通知((65)银商乔字第89号)二、关于海外私人定期存款利息转存等问题的复函((77)银外字第96号)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工业贷款办法》执行中几个问题的答复((78)银信工字第5号)四、关于死亡绝户的储蓄存款如何处理的复函((79)银信字第9号)五、关于积极支持个体工商业适当发展的通知((80)银信字第86号)六、关于开办大额定期存单业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87)银传字第32号)七、关于各银行和信用社不能办理保险业务的通知(银发〔1987〕136号)八、关于冻结军队在银行存款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87)136号)九、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旬报工作的通知(银发〔1988〕182号)十、关于严格控制小纺纱厂贷款等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250号)十一、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银发〔1989〕174号)十二、关于停办“存期累进储蓄存款”的通知(银发〔1989〕175号)十三、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银发〔1989〕322号)十四、关于城市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31号)十五、关于执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126号)十六、关于加强对新建银行管理的通知(银发〔1990〕177号)十七、关于邮政储蓄网点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364号)十八、关于储蓄挂失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480号)十九、关于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核对证件内容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535号)二十、关于融资性租赁公司验收登记工作的通知(银发〔1992〕104号)二十一、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传〔1992〕47号)二十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二十三、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和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66号)二十四、关于对《北京市关于违反金融业管理的处罚办法》的批复(银复〔1993〕167号)二十五、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217号)二十六、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二十七、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二十八、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301号)二十九、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领导和管理的通知(银传〔1994〕11号)三十、关于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32号)三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61号)三十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5〕98号)三十三、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95)银银管第5号)三十四、关于印发《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6号)三十五、关于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的通知(银发〔1996〕84号)三十六、关于当前稳定和加强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132号)三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6〕354号)三十八、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三十九、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264号)四十、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四十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四十二、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四十三、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四十四、关于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组建工作的紧急通知(银传〔1997〕48号)四十五、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组建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传〔1997〕52号)四十六、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银农发〔1997〕21号)四十七、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安全设施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农发〔1997〕27号)四十八、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经济违法犯罪案件中涉及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农发〔1997〕32号)四十九、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9号)五十、关于严格规范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行为的通知(银发〔1998〕77号)五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与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39号)五十二、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五十三、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五十四、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五十五、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五十六、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五十七、关于对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深圳市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实施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1998〕367号)五十八、关于加强对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监管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435号)五十九、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报告》统一格式的通知(银发〔1998〕503号)六十、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参加电子联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会计〔1998〕2号)六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73号)六十二、关于变更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机构申请表及其发放程序的通知(银发〔1999〕122号)六十三、关于下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129号)六十四、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135号)六十五、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六十六、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45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改革整顿规范管理的具体方案》的通知(银六十七、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226号)六十八、关于实施商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238号)六十九、关于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银发〔1999〕254号)七十、关于适当提高社员入股额度,搞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23号)七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35号)七十二、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合社在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前开展金融业务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银合复〔1999〕29号)七十三、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七十四、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七十五、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08号)七十六、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组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09号)七十七、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52号)七十八、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七十九、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八十、关于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38号)八十一、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八十二、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八十三、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八十四、关于不得调用农村信用社及其联合社资金用于解决县(市)城市信用社支付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办发〔2000〕101号)八十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八十六、关于规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与签发程序的通知(银办发〔2000〕157号)八十七、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八十八、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八十九、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291号)九十、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九十一、关于对取缔和查处非法集资活动有关问题解释的函(银办函〔2000〕243号)九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季度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121号)九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银发〔2001〕142号)九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197号)九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协会管理的若干意见(银发〔2001〕199号)九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邮政储蓄机构的通知(银发〔2001〕256号)九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九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1〕302号)九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通知(银发〔2001〕322号)一〇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报送不良贷款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的通知(银发〔2001〕323号)一〇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31号)一〇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当日存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40号)一〇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一〇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通知(银发〔2001〕356号)一〇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81号)一〇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96号)一〇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2001〕410号)一〇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412号)一〇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一一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银办发〔2001〕53号)一一一、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全科目”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的通知(银办发〔2001〕64号)一一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达2001年度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和规模控制指标的通知(银办发〔2001〕112号)一一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会计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1〕186号)一一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2号)一一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一一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一一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一一八、中国人民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一一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293号)一二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一二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政策性住房“大委托”贷款纳入全科目统计的通知(银发〔2002〕317号)一二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发展城市信用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41号)一二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54号)一二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一二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一二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一二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存入的化名储蓄存款到期支取问题的复函(银函〔2002〕209号)一二八、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2〕61号)一二九、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2〕115号)一三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2号)一三一、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240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76件)一、关于定额储蓄不分在城市或农村推行应一律保本保值的指示(总货字第103号)二、颁发保本保值定期储蓄统一章程并指示内部处理手续有关各点的通知(总专字第16号)三、为颁发“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简则”在已办该种存款的行处实行的通知(总专字第24号)四、为颁发折实存款统一章程的通知(总专字第8号)五、为颁发“关于储蓄存款章则办法的补充规定”的指示(总银货储字第0394/02087)六、中国人民银行存款章程(总银货存字1231/06453号)七、关于初步明确集中信用户的暂行标准的指示(总银贷信字第441/1191号)八、为颁发修订储蓄存款章程(草案)并注意各点的指示(总银私储字079/1533号)九、为函发农村呆账清理办法的指示(总银农计字第452/7602号)十、为颁发“定期储蓄移转异地处理办法”的指示(总银私储字第0098号)十一、关于例假加班及例假照常营业办理收款记帐起息的通知(银会字第614号)十二、关于后备放款掌握方法及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规定的指示(银计穆字第89号)十三、关于颁发修订城市储蓄存款章程并指示各点的指示(银私陈字第261号)十四、关于银行配合管理私商休闲资金问题的通知(银私陈字第498号)十五、关于一九五四年城市储蓄工作的指示(总银私字陈字第74号)十六、为检送“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会计核算手续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商业信用的批复”的通知((55)银工计字第77号)十七、关于检发“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的通知((55)银工计字第85号)十八、关于选择北京、太原、广州、杭州、四市试办活期有奖储蓄希准备进行的指示((55)银私陈字第438号)十九、为转发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人民储蓄工作的指示请迅速贯彻执行的指示((60)银储乔字第67号)二十、发全国储蓄专业会议综合纪要((64)银密商李字第66号)二十一、城镇集体工业贷款手工业贷款的若干规定(草案)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过去未计息储户处理问题的复函((78)银信字第50号)二十三、关于上海市银行继续实行信贷资金差额包干办法的通知((86)银发字第55号)二十四、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海市信贷资金差额包干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配套的账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219号)二十五、关于库存物资调价后的资金差额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37号)二十六、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等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401号)二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账务处理的规定(银发〔1986〕401号)二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统一会计科目与报表的基本规定(银发〔1986〕401号)二十九、关于贯彻《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86)199号)三十、关于专业银行信托投资机构资本金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280号)三十一、关于加强有奖储蓄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1987〕362号)三十二、关于银行协助扣划市政罚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88〕288号)三十三、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预收、预付贷款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银发〔1989〕47号)三十四、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基金会的通知(银发〔1989〕367号)三十五、关于解决农村信用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70号)三十六、关于做好储蓄内部宣传工作的通知(银计储(1990)4号)三十七、关于停止办理新的保值储蓄业务的紧急通知(银传〔1991〕60号)三十八、关于银行对三、四类企业贷款实行财产抵押的通知(银发〔1992〕124号)三十九、关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3〕220号)四十、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四十一、关于对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资金实行并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101号)四十二、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银发〔1996〕206号)四十三、关于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通知(银发〔1996〕240号)四十四、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账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248号)四十五、关于实行商业银行监管报表责任制的通知(银发〔1996〕329号)四十六、关于商业银行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日期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378号)四十七、关于清理整顿商业银行联办、代办储蓄机构的通知(银发〔1996〕410号)四十八、关于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进行人民币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425号)四十九、关于开展检查清理异地单位存款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430号)五十、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50号)五十一、关于做好执行《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12号)五十二、关于对商业银行贷款质量进行稽核调查的通知(银发〔1997〕127号)五十三、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号)五十四、关于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的通知(银发〔1997〕417号)五十五、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十条意见(银发(1997)426号)五十六、关于清理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对外营业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7〕499号)五十七、关于印发《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1997〕518号)五十八、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560号)五十九、关于对商业银行并账资产中不良贷款加强管理的通知(银传〔1997〕56号)六十、关于建立农村信用社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系统的通知(银农发〔1997〕20号)六十一、关于省、地(市)农金改办人员划转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农发〔1997〕24号)六十二、关于印发《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通知(银发〔1998〕121号)六十三、关于金融机构加强存款管理保证支付的通知(银发〔1998〕261号)六十四、关于加快落实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0号)六十五、关于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5号)六十六、关于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577号)六十七、关于撤销农村信用合作社“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银发〔1998〕580号)六十八、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传〔1999〕13号)六十九、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15号)七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1号)七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81号)七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的通知(银发〔2001〕210号)七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清理银行系统“小金库”的通知(银发〔2001〕364号)七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性银行贷款停息挂账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390号)七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1号)七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作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113号)。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目录一、综合部分 (6)1.偷逃税款 (6)2.少交税款 (6)3.欠交税款 (6)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6)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 (7)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 (7)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7)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7)9.私设小金库 (8)10.公款私存 (8)11.违规借贷 (8)12.违规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9)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 (9)14.坐支现金 (9)15.白条顶库 (10)16.经营者违规收费 (10)17.私分国有资产 (10)18.挪用公款 (10)二、财政部分 (11)19.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 (11)20.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11)21.未及时批复预算 (11)22.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12)23.截留、挪用预算收入 (12)24.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12)25.虚列财政支出 (13)26.违规核销财政周转金 (13)27。

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标准、对象和期限 (13)28.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14)29.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14)30.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14)31.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15)32.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 (15)33.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 (15)34.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16)35.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16)36.未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16)37.将在预算外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17)38.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17)39.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 (17)40.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18)41.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的用途,或将预算外资金挪作他用 (18)4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18)43.越权批准减免税 (19)44.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 (19)45.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19)46.混淆入库级次 (20)47.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0)48.改变税种入库 (20)49.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手续 (21)50.税务部门违规退库 (21)51.多提委托代征及代扣代收手续费 (21)52.违规办理退税 (22)53.调整预算调整较多、较频 (22)三、金融部分 (22)54.帐外经营 (22)55.高息揽储 (23)56.违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为交易提供资金及担保 (23)57.商业银行违规从事股票业务或信托投资业务 (23)58.商业银行违规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23)59.违规收取额外费用 (23)四、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24)60.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24)61.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24)62.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 (24)63.项目应招标未招标 (25)64.违规肢解发包工程 (25)65.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25)66.概算编制不准确 (26)67.超概算未经审批 (26)68.未按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6)69.未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6)70.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27)7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27)72.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27)73.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27)74.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28)75.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 (28)7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28)77.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 (29)78.监理单位违规转让监理业务 (29)79.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 (29)80.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29)81.财政建设资金未到位 (30)82.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30)83.未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 (30)84.未按规定处理建设期间利息收入 (31)85.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 (31)86.未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32)87.工程支出超预算 (32)88.未按规定保留质量保证金 (32)89.工程结余资金未及时上缴财政 (32)五、企业部分 (32)90.少(多)计收入(或者隐瞒、虚列收入) (32)91.少(多)转成本 (32)92.少计提(多计提)费用 (33)93.少(多)计提贷款利息 (33)94.违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33)95.未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3)96.少(多)计利润(或者虚增、虚减利润) (34)97.虚报注册资本 (34)98.虚假出资 (34)99.抽逃出资 (34)100.未正确核算已完工、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 (35)101.违反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5)102.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 (35)103.违规核销资产损失 (36)104.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6)105.不按规定办理取得资产的转移手续造成损失 (36)106.应当进行产权界定而未进行,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36)107.将国有资产界定为其他所有制资产 (37)108.违反清产核资程序或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 (37)109.未按要求办理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手续 (37)110.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国有产权转让交易 (38)111.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38)112。

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2009年3月5日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送的《关于报送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的函》中提到,200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完成了三批规范性文件及规章的清理工作,共涉及236个规范性文件和规章。

现整理如下,共参阅。

2009年4月9日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04年20号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1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改、废止。

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修改。

三、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11件)01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02〕388号02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67号03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0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05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06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07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08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38号0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11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01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02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03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04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3号05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0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07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09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号10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11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48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16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1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9号18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19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20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24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25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2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27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2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29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3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3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33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3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3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36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37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38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39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4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41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1999〕31号42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03号4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4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00〕344号45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46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47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48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5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5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5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55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56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57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58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59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60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0号61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附件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38件)0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银发〔2001〕402号0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2号03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号0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272号05关于不得将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银发〔1996〕261号06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暂行办法》和开展1997年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532号07关于印发《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63号08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发〔2000〕264号09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10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的通知银发〔1996〕315号11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12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84号1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银发〔1998〕556号14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银发〔1998〕357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1〕296号16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银发〔1992〕265号17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18关于印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43号19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91号20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528号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66号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446号24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72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144号26关于发布《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48号27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外币信托存款业务的若干规定(87)汇管字第763号28关于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83号29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263号30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0〕358号31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97号32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银发〔1999〕391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银办发〔2001〕53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74号35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银发〔1999〕138号36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7号3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38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218号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07年4号、5号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 4 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后)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审计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审计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审计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决定《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关于审计处理处罚依据的使用说明审计处理处罚权是审计机关的享有的重要权限之一,审计处理处罚必须建立在准确的定性之上。

为了便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对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恰当定性和处理处罚,我们研究编制了《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该依据按照目前审计机关的业务分工和行业特点,共分为综合、财税、金融、投资、企业、行事、农业、外资和社保9个部分,计150条。

一、关于审计定性及依据的适用审计定性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采金法规事实的认定。

该依据中大部分违规问题的定性,直接引用有关法规规定定性描述,如截留挪用预算资金、偷税、逃汇等。

有关法规规定不明确的,在归纳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性质后,采用写实的方法或者运用实践中约定徐成的规定用于定性,如少计收入、少计提减值准备等。

审计定性依据,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也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具体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引用法规依据定性;对于常见违反擦净法规问题,也可以不引用法规依据定性,但要在有关审计底稿中引用并作为审计结论依据。

二、关于处理处罚依据的使用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因此,一切法律、法规都是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属于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是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不属于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不能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执法主体,但按照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均可使用。

在审计实践中,适用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应注意三点:一是认真遵守行政执法原则。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提请主管机关决定的原则,选择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处理处罚的依据。

二是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因此,审计处罚依据原则上应适用规章以上层次的法规。

金融法律法规汇编

金融法律法规汇编

金融法律法规汇编第一部分:综合第二部分:合作金融机构第三部分:农业发展银行第四部分:司法解释第五部分:资产管理公司第六部分:其他返回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三.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四.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五.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六.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八.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九.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一.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三.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四.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五.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六.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八.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九.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二.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二一.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二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二三.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二四.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二五.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二六.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二七.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二八.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二九.支付结算办法三.贷款通则三一.储蓄管理条例三二.企业会计准则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三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三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三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三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三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四一.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四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四三.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四四.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四五.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四六.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四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四八.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四九.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五.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五一.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五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五三.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五四.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五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五六.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五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五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五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六.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六一.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六二.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六三.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六四.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六五.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六六.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六七.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经理制实施办法(暂行)六八.中国农业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六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七.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七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七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七三.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七四.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七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七六.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七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七八.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七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八.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八一.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八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八三.关于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的若干法律问题八四.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八五.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高息揽存的紧急通知八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八七.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八八.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八九.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九.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九一.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九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九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九四.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九五.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九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九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九八.《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实施后有关问题的处置意见九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一百.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一百零一.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一百零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一百零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一百零四.企业财务通则一百零五.全国银行IC卡密钥管理规则(暂行)一百零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一百零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账资金准备金核销办法一百零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附利率表)一百零九.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收入确认问题的通知一百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返回一.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三.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四.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六.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七.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八.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条意见九.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办法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一.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借款管理办法二.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四.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六.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七.关于农村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八.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九.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二.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二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二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二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四.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二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二六.人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票据会计核算手续》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再贷款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二七.人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票据会计核算手续》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再贷款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二八.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指引二九.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三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三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三三.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三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三五.农村信用社县辖往来核算示范办法三六.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三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返回一.粮食收购条例二.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三.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划分的依据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保护价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办法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护价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办法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九.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调销贷款管理办法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二.关于改进粮食补贴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四.发展银行关于粮食调销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办法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油开户企业专户存款核算手续的通知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规范县(市)及以下粮棉油政策性企业信贷管理方式等问题的意见九.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贷款与库存挂钩管理暂行办法二一.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二二.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二三.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二四.中国农发行粮食流转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二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二六.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七.关于今年夏粮收购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二八.今年粮食收购价格的通知二九.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稽核评价暂行办法三.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三一.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三二.关于加强营业办公用房购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三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三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三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纳制度三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营运管理制度三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计管理制度三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三九.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察工作制度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四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制度四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四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四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四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调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四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四七.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返回一.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四.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二二.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能否部分金额贴现.部分用于抵押贷款的复函二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二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公章为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担保企业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问题的函二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节选)二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二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二八.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二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三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前开办贷款业务的效力问题的复函三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三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三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三六.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三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三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三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擅自解冻被执行人存款造成款项流失能否要求该信用社承担相应的偿付责任问题的复函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四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四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财产执行问题的复函四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新的《财产抵押还款协议》被确认无效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复函四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返回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工作方法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试行)的通知一.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返回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九.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九.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二.关于抵押期届满抵押人未还清债务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请示二三.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二四.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二五.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二六.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二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二八.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二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三.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三一.贷款证管理办法三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三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三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现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六.预算外资金财政户会计核算制度返回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3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第三⼗三条财政、审计、税务、⼈民银⾏、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

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避免重复查帐。

【释义】本条是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讲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单位的监督,⼜称作外部监督。

本条在第⼀款列举了6个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财务⼯作实⾏监督,除本条所列举的6个部门之外,还有其他未列举的部门,以⼀个“等”字点出。

这是社会主义经济监督体系中的⼀个重要⽅⾯,它与单位内部由会计机构、会计⼈员实⾏的会计监督是相结合的。

国家经济监督制度和体系的健全与发展,是单位内部实⾏严格的会计监督制度的必要保证;严格的外部监督⼜是对单位内部实⾏会计监督的有⼒⽀持。

对本条列举的6种监督,分别给予介绍。

⼀、财政机关的监督。

财政监督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资⾦积累、分配和使⽤过程中,对⾏政事业单位、部门、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及其成果所实⾏的监督。

财政监督主要是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等,利⽤单位预算、财务收⽀计划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反映的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的情况来进⾏的。

《会计法》第三⼗⼆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l)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作的⼈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2)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有重⼤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帐户的⾦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融机构应当给予⽀持。

⼆、审计机关的监督。

同业存款现场检查方法和技巧

同业存款现场检查方法和技巧
现场检查流程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
1.检查方法:
①查阅现有同业存款,各项规章制度;
②查阅岗位责任制,查看各岗位的分工情况;
③将现有各项同业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与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当局的要求进行比较。
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同业存款会计核算、账务核对制度;
②未建立同业存款的授权、转授权制度;
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注资,变相将银行机构信贷资金流入股市;
③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同业存放资金。
会计核算
1.检查方法:
①调阅银行机构有关科目的会计报表,与总账、分户账进行全面核对;
②检查开销户登记簿和同业存放分户账,调阅相关会计凭证
③调阅对账单。
2.风险提示:
①未将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纳入全行统一会计核算;
授权管理
1.检查方法:
①查阅银行机构同业存款授权管理相关规定、审批制度;
②查看银行同业存款的审批单,与相关规定、审批制度对照。
2.风险提示:
①未经审批办理的同业存款业务;
②超权限审批同业存放款利率;
③未经授权审批擅自提高同业存放款利率。
利率管理
1.检查方法:
①查阅银行同业存款利率授权管理相关规定;
②查看执行同业存款利率的审批单,与相关规定对照。
②同业存款业务手续不完备;
③同业存款合同或协议不规范;
④同业存款档案资料不齐全;
⑤未完整建立同业存款台账;
⑥有关同业存款账务核对不及时。
风险管理
风险识别
1.检查方法:
查阅同业存款的相关档案资料。
2.风险提示:
①未按规定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②同业存款利率超权限;
③同业存款合同或协议不规范;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银发[1990]97号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银发[1990]97号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正文:----------------------------------------------------------------------------------------------------------------------------------------------------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1990年4月7日银发<1990>97号)第一条为加强结算管理,严肃结算纪律,维护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单位和个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的业务机构和办理结算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其他银行的管理行,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所辖、所属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和向金融系统监察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四条对于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单位和个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计扣赔偿金或赔款;(三)罚款;(四)罚息;(五)没收非法所得;(六)停止使用有关的结算办法。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条单位违背银行帐户管理规定,已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又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责令其限期撤销多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六条单位出租、出借帐户,除责令其纠正外,按帐户出租、出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第七条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银行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罚款;银行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5/10000计收罚息。

第八条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银行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罚款。

金融机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金融机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总则第一章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强化内控建设,防范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全省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章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市联社、县级联社(包含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直接领导或管理责任的人员;其他责任人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领导、管理、监督检查、制约等责任的人员。

本办法给予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处分档次不高于给予直接责任人的处分。

第四条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应遵循的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责任明晰,定性准确;(三)依据充分,处理适当;(四)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含短期合同制员工、档案托管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内退员工)。

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农村信用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保留对其行使追偿的权利。

有工作单位的,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员工和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本章共九条,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时有权采取的具体措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原则采取的措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撤销,以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财产和人身的限制措施等。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行非现场监管时,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相应的报表、报告和资料,并明确规定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外部审计报告的规定。

本条规定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的重要措施,明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资料的权力。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原则18明确规定:“监管者必须具备在单个和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慎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手段”。

非现场监管的第一步数据采集,首先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规定的格式和口径报送基础报表和数据,形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然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数据库中采集所需要的数据,以进行非现场监管分析。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按照非现场监管指标和风险分析的要求进行分类和归并。

在此基础上,按照事先已经设计出的软件系统和一套风险监测、控制指标、自动生成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一系列指标,进行风险监测和分析。

因此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及进行统计调查的重要措施。

非现场监管能否成功实现,关键是看有无广泛、真实的资料来源,因此严格遵守监管制度,及时、准确地填制、报送有关报表材料成为各国对非现场监管的共同要求。

一些国家的法律对商业银行资料报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抵债资产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

抵债资产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
⑥未经审批接收、处置抵债资产;
⑦超越权限审批接收、处置抵债资产。
业务操作
1.检查方法:
①实地查看个岗位的分工情况;
②查阅职工出勤几休假情况登记并与职工座谈;
③查阅抵债资产业务会计传票。
2.风险提示;
①部分不相容岗位职责没有实现分离;
②对抵债资产业务管理等岗位未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③违反程序办理抵债资产业务。
1.检查方法:
Hale Waihona Puke ①查阅授权和转授权书;②查阅总账、分户账、有关合同、计划、批准书、授权书及有关会计凭证。
2.风险提示:
①未核定分支机构的抵债资产业务权限;
②未对分支机构、业务部门或有关人员进行授权、转授权;
③对分支机构、业务部门或有关人员的转授权不全面、不完整;
④超范围转授权;
⑤未适时调整抵债资产业务权限;
抵债资产因其来源于实物或财产权利,因此种类繁多,主要有房地产、有价证券等权利性资产、机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等。房地产类抵债资产由于具有价值相对稳定、贬损速度相对较慢等优于其他种类抵债资产的性质,因此在银行抵债资产中占比较高。
以物抵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抵债,即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二是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即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应作为协议抵债处理。
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惯称为以物抵债以物抵债发生在银行债权到期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已出现严重问题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等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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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近几年人民银行核查出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中,许多涉及到金融机构在会计制度等方面违反国家金融财政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金融规章。

对这些问题的性质作出区分,准确地加以定性,是正确进行处理处罚的基础,也有利于金融机构认真执行会计制度和金融法规。

一、乱用会计科目表现:这个问题表现为有意或无意地未按会计制度记载业务,从性质上讲是属于业务处理不当。

金融系统的会计工作,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基本原则,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联合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记载各项金融业务。

这个制度分别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性公司应当统一设置的会计科目,如“银行存款”、“信托贷款”等。

每个科目核算哪些内容都规定得清清楚楚,如“短期贷款”科目只能核算银行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贷款等。

但一些金融机构未严格按照这个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记账,产生了乱用会计科目的问题。

如1996年人民银行查出某家商业银行1995年末在“短期贷款”科目中核算本应在“中长期贷款”科目中反映的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贷款,余额28亿美元,这些贷款的期限最短的也有2年,最长的达12年。

1997年又稽查出某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中核算“拆出资金”7900万元,“短期投资”500万元。

这些业务违规主要是核算不正确,但还是体现在本单位的会计报表中,也在审计部门、财税部门和人民银行监管视野内。

形成乱用会计科目的原因,一是部分金融机构的会计人员平时对会计制度学习不够,在对有关会计科目的核算范围还没有真正弄懂弄通的情况下,就上岗记账。

加之近年来金融机构业务发展较快,而许多会计人员却是新手,会计辅导工作又跟不上,导致张冠李戴。

二是有意逃避监督。

如将“定期存款”放到“同业拆入”或者“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因为改变了资金性质,就可以不计交存款准备金,本单位有利可图。

又如将贷款放在“拆出资金”科目或自设的“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以逃避人民银行对存贷款比例的考核等。

性质:乱用会计科目是一种违反财政规章和金融规章的行为。

处理处罚依据及标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银发〔1997〕318号)第十二条,要对违规单位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会计主管、主管行长和行长的责任。

二、假造账表表现:《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但现在有些金融机构置国家法规于不顾,逃避审计机关、财税机关和人民银行的监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账簿;随意调整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虚报或瞒报经营业绩。

如某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报表上反映历年都是盈利,实际上均为亏损,到1995年11月底累计亏损超过1064亿元。

性质:假造账表是一种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

处理处罚依据及标准:应区分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各自的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对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起主要领导作用的领导成员;对参与决策,授意、指使或组织实施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均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凡业务经办人员对假造账表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还应会同有关金融机构解聘有关人员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

如果金融机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还应按照《刑法》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账外经营表现:按《会计法》第七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凡发生“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但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的基层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搞账外经营。

一种是私设账外账。

其基本特征是:发生的存款、贷款、拆借等业务均不通过合法的会计记账程序记账和登记,也不在会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并且在金融机构内部常常只有主要领导和极少数人知道。

从1997年人民银行稽核出的情况看,私设账外账的问题不仅商业银行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存在。

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8个金融机构开有11个账户,其中有6个是账外账户,有47110万元资金未在公司总账中反映。

另一种是通过负债科目的借方反映资产运用,搞账外经营。

即将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及投资不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中分别反映,仅在负债科目中反映借贷双方的轧差数。

如今年1月份人民银行查实,某市商业银行一家支行自1992年起,违规以资金部、金城电子公司名义,在支行营业部“企业活期存款”、“同业存款”科目中开设3个单独核算账户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但只在“企业活期存款”和“同业存款”中反映期末余额数量和期中发生额,而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科目中仅反映轧差数,借此掩盖违规经营。

截止1997年12月底账外存款余额4316亿元;贷款余额4167亿元。

性质:账外经营是一种违反会计法的行为。

处理处罚依据及标准:应区分单位行政领导人和会计人员各自应负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对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起主要领导作用的领导成员,对参与决策,授意、指使或组织实施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均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对账外经营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业务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如果金融机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属于“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还应按照《刑法》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资本金不真实或被抽走表现:《商业银行法》规定,“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但近几年现场稽核发现:一些股东单位用银行贷款入股金融机构,注册以后股东单位又以借款形式抽回资本金。

如某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从1995年3月至1996年6月,分三次共抽回入股资本230万美元,使该公司的外汇资本金减为1270万美元,低于规定的最低不得少于1500万美元的额度;还有的股东单位或主管部门为使申请设立的金融机构能得到人民银行的批准,临时拨付资金,一旦得到批准文件后,就抽回资本金。

如1994年至1995年4月,某信托投资公司为筹建其证券公司,两次向其拨付股本金28150万元,其他四家股东也各拨付股本金500万元,共计30150万元。

该证券公司在申请注册时,资本金虽然暂时达到了30150万元,但1995年5月3日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长期借款”方式抽走29750万元,使该证券公司实收资本仅有400万元。

性质:这种行为既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也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银发〔1994〕186号)的规定不符。

处理处罚依据及标准: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清退,同时责令金融机构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如果金融机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对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转移财政存款表现:为了履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的宏观调控职能,人民银行必须掌握一定的基础货币。

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规定,“金融机构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应全额就地划缴中国人民银行”。

但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其资金来源,将代收的财政存款转移到别的科目反映。

如某商业银行1996年6月底将吸收的财政存款21亿元放在“定期存款”科目反映,违规占用了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

性质:这是一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规章的行为。

处理处罚依据及标准: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颁发的《金融稽核检查处罚暂行规定》(银发〔1989〕13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4〕3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行政处罚方式有:警告、罚款、停业整顿;行政处理方式有:通报批评、限制放款、追究商业银行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假委托业务表现:人民银行在《关于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明确规定:“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期限、利率、受益人等均由委托人指定,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但一些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发放的贷款,与商业银行经营的存贷款没有区别,不是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而是收取利息。

如1996年底,某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余额124157万元,其中属于假委托贷款达44817万元,占总额的36%。

性质:这是一种违反人民银行行政规章的行为。

处理处罚依据及标准: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责令有关金融机构限期改正,同时按违规金额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七、截留利润表现:按照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要求,金融机构实现的利润应按规定核算并及时上缴,但经人民银行稽核发现,有的金融机构采取隐瞒收入不报、收入不入账以及随意调整收支科目等手法截留利润。

如1996年人民银行查出某商业银行的一家市分行采取联行资金利息收入不入账和加大利息支出等手法截留利润11亿元。

性质:截留利润是一种严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

处理处罚依据及标准: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第六条,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可对其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以下基本工资的罚款。

如果金融机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属于“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还应依照《刑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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