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人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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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人性基础

;摘要:任何科学都与人性有关,经济法与人的科学的关系更为密切。经济法基于经济人的人性缺陷造成市场失灵而得以产生。道德人理念是经济法建构的人论基础,经济法的理念、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制度都是建立在道德人理念之上的。政府完全道德人假设明显不具有现实性和合理性,政府干预失败是政府完全道德人假设破灭的逻辑结果。; 关键词:经济人;人性根源;道德人理念;人性基础;经济法

; 各种科学都与人性有关。正如休莫所说:“所有各种科学都或多或少地与人类本性有关,而且无论其中的某几种科学从表面看来距离人类本性有多么遥远,它们也都仍然要通过某种途径回到这种本性上来。甚至数学、自然哲学,也都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关于人的科学。因为它们都潜在地受制于人们的认识范围,并且要由他们的权力和能力来判断。”〔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与其它自然科学相比,它与人的科学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从人性的视角来思考经济法产生和存在的依据,能够从较深的层次认识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和经济法成为独立学科的合理性。以往我们更多地探讨经济法的经济、政治基础,却往往忽视经济法与人性的联系。因此,本文试就经济法产生的人性根源和经济法存在的人性基础进行初步探讨。

; 一、从“经济人”的人性缺陷看经济法产生的人性根源

; 民法是以“经济人”亦称“理性人”为基本假设的。“经济人”理论,最先由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斯密的“经济人”指的是以追求

私人最大经济利益为唯一目的,并按经济原则活动的主体,他可以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斯密“经济人”假设的要点是:(1)“经济人”是自利的,每个人天然地是他自己利益的判断者,如果不受干预,他的行为可以使他达到自己的目的(最大利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驱策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这是“经济人”的内容,是由人的本性所决定。(2)“经济人”在追求自己的私利时又不得不考虑他人的利益,正是这一点构成了交易的通义;(3)当每个人都能自由地选择某种方式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时,“一只无形的手”——分工基础上的市场和竞争,会将他们对私利的追求引导到能够为公共利益作出最大贡献的途径上去。利己性和理性(或有限理性)是“经济人”行为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中利己性是“经济人”的灵魂。

; 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富论》中倡导“经济自由主义”,这是建立在“自然秩序”基础之上的。“自然秩序”是从人的本性产生又符合人的本性的正常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个人自我利益追求、及其积极性、创造性之上的一种秩序。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的存在,这种具有完备理性的“经济人”只有在完全的自由状态下才能产生。按照斯密的观点,人具有双重本性,既是“经济人”,又是“道德人”。人作为“经济人”是利己主义者,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并尽力去追求它。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所以社会利益就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斯密认为,经济活动的出发点是人的本性,每个人的活动都受“利己心”的支配,每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共同利益。个人越是追求自己的利益,社会利益就越大。从个人

的自利本性出发,受“利己心”支配的每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为了避免别人伤害自己的利益,就不能不考虑别人的利益,于是在人与人之间就产生了一致的共同利益。即自利之人在“无形之手”的指引下,通过完全的自由竞争,最终实现经济的有效、协调发展。在这种自然的经济秩序中,应当放手让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让人有充分的经济自由,国家对此决不可以限制和干涉。限制和干涉的结果只能是对自然秩序的破坏,影响社会的繁荣和发展。他还认为,让人们放任发挥自己的天性,让人间的事务在各人的偏见和私心的竞争支配下自然地进行调节,是富国强民的关键,因而政府理应奉行不干预主义,为“经济人”的经济活动提供尽可能宽松的活动环境。由此,他大力鼓吹资本主义经济自由,认为这是人的利己本性的表现,是“自然秩序”的规律的要求。只有在这样的政策下才能充分地发挥自然趋势的作用,才能最大地促进社会利益。政府的理想角色就是充当自由经营的“守夜人”。斯密的自由放任理论对西方国家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在长达两百年的历史阶段里,经济自由主义占据压倒优势,成为居统治地位的经济思想。与此相适应,“法律应该让人民自己照应各自的利益。人民是当事人,定然比立法者更能了解自己的利益。”〔2〕在该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国家原则上对经济不进行干预,仅仅保障经济的自动调节功能;立法上亦以体现平等、自由和意思自治的民商法为主,由此而开辟了一个民商法的时代。

; 民商法的创立和发展,在整个一个历史时期,都是与亚当·斯密提出的“经济人”假设联系在一起的,但是“经济人”存在固有的人性缺陷,

这种固有的人性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自利性,即“经济人”的天性为自己打算,奉行“人为自己而存在”、“世界为我而存在”,以利己的自我主张为目标,为自己谋取私利被视为天然而合理的追求。霍布士(Hobbes)认为,人类本性自爱,“人天生是恶的,因为他没有任何善的观念,人是邪恶的,因为他不知美德为何物,人从来不肯为同类服务。”所以,人根本无所谓“道德需要”,但由于“自然状态”的人一切皆平等,故而为求生的欲望驱使,免不了互相争斗。尽管霍布士在这里夸大了人性的缺陷,但“经济人”确实存在自利性的劣根性,追求利润的无限扩大和增值是竞争的客观需要,在竞争中,利己与损人有着内在相关性。第二,有限理性,正如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奥利弗·威廉姆森所说,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和不完全信息的限制,使得人们的理性往往是有界的、有限的。经济行为人都是机会主义的,总会以狡猾的伎俩来追求自身利益,而且为了利己不惜损人,只要一有机会,人就会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自己的利益而损人利己。正是因为“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和自利性,使“经济人”无法看到社会的长远利益和总体利益。经济人的人性缺陷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不仅不会阻碍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反而推动着历史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使人的聪明才智和各种能力在与他人竞争、对抗冲突中不断发生、发展起来。然而,人类社会进入社会化大生产以来,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随着人们之间的社会分工的发展而产生,个人私欲恶性膨胀的结果必然妨碍社会整体利益,因而需要对其加以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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