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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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优先原则

调解优先原则

调解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2011-09-06 16:06:47 作者:吴强石汝燕来源:人民网-山东频道我要评论关键词:调解,情理性,司法实践[提要] 调解优先原则是我国多年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总结,它承载着诸多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

本文就调解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运用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无条件调解优先倾向,正是以这种方式吞噬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

调解优先原则是我国多年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总结,它承载着诸多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

在深入贯彻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今天,用调解这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解决各类纠纷,对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来说具有判决结案方式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本文就调解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运用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一、加大力度,丰富调解优先原则的内涵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司法实务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既要把握尺度,又要讲求策略,要紧紧围绕调解工作的原则和特点,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丰富调解内涵,提高调解效率。

1、突出调解的自愿性,这是调解的基础。

司法实务中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增强法官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大家善于从当事人已有行为和事态发展的分析中发现和激发当事人自觉自愿调解的愿望。

其实,大家都知道,官司有输赢,诉讼有风险更有成本,诉讼意味着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紊乱,当事人一般都有早日结束诉讼的心理,希望尽快从失序的纠纷中解脱出来。

因此,多角度激发当事人自愿调解对做好工作至关重要,对当事人减轻讼累也大有好处。

2、把握调解的合法性,这是调解的前提。

调解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这是调解的前提。

合法性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即必须符合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二是指人民法院做调解工作,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即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和原则进行。

正确理解和适用合法性原则对于做好调解工作意义重大。

一些人觉得法院调解中因某些让步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有违法调解之嫌,不符合调解合法性的原则。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引言]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

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

[1]诉讼调解不仅具有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功能,而且在倡导“和为贵”的中庸文化氛围中为争议当事人重新架设交流的平台,化干戈为玉帛,变冤家为朋友,真正消除矛盾。

[2]作为诉讼方式,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益,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有关部门统计,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所占的比例在50%左右,有的基层法院高达60%至70%,而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占整个法院审理案件的90%.针对占这么大比重的调解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仅有第9条(第51条和解)、第155条、第8章中的7个(第85条至第91条)条文,以及《民诉意见》中的7个条文(第91条至第97条)对诉讼调解作了规定。

内容涉及调解原则、调解组织、调解范围、调解方式、调解效力等。

因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民事调解工作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与时俱进,从深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于20XX年1月与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3]同年9月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XX 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民事调解工作又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

笔者拟就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谈点粗浅认识,权作引玉之砖。

[主题词]民事调解规定理解与适用“法释〔20XX〕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XX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共24条,内容涉及调解范围、调解启动、调解方式、调解组织、调解协议内容、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的确认、调解书的生效和执行等方面。

请论述法院调解的原则

请论述法院调解的原则

请论述法院调解的原则法院调解是指在司法程序中,由法院依法组织调解员对诉讼当事人进行调解,旨在通过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在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下面将从公正性、自愿性、保密性、公开性和专业性五个方面进行论述。

公正性是法院调解的首要原则。

公正性是指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进行调解。

调解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不带有个人偏见,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只有保持公正性,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使调解结果得到双方的接受。

自愿性是法院调解的重要原则。

自愿性是指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参与是自愿的,不能强制参与。

法院调解是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参与调解,有权随时终止调解。

调解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的决定,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

第三,保密性是法院调解的重要原则。

保密性是指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和内容应当保密,不得外泄。

调解员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性的原则可以使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放心地交流和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第四,公开性是法院调解的重要原则。

公开性是指调解过程中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调解员应当在法定的场所进行调解,允许公众和媒体的参观和报道。

公开透明的原则可以增加调解的公信力,保证调解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专业性是法院调解的重要原则。

专业性是指调解员应当具备专业的调解知识和技能,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

调解员应当对调解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能够熟练掌握调解技巧和方法。

只有具备专业性,才能更好地指导当事人解决争议,达成有效的调解结果。

法院调解的原则是公正性、自愿性、保密性、公开性和专业性。

法院调解是一种有效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对法院调解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培养和选拔专业的调解员,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0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理解与适用作者:钱晓晨刘雪梅徐德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规则》的制定背景二、《规则》起草原则三、人民法院在线调解的内涵四、在线调解的适用五、在线调解的主体及名册管理六、在线调解的程序规范七、其他规定为方便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规范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调解活动,提高多元化解纠纷效能,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9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以下简称《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则》共30条,从司法解释层面对在线调解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内涵、在线调解组织和人员、在线调解程序、在线调解行为规范等作出规定,为全国法院深入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规则》明确了在线调解框架体系,丰富人民法院调解形式,填补了在线调解程序空白,创新完善了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制度机制,拓展了调解资源共享的广度深度,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对于完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促进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具有里程碑意义。

为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本文就《规则》的制定背景、总体思路、重点内容进行说明。

一、《规则》的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等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等重大部署要求,服务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战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深入总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成果基础上,加快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运行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下简称调解平台),创新互联网时代在线解纷新模式,先后出台《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一站式意见》)《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意见,并会同中央台办、全国总工会、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联合印发10余个“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文件,推动人民法院在线调解从方式变革向模式变革转变,从单打独斗向开放共享转变,从实践探索向规则创新转变,形成独树一帜中国特色在线纠纷解决新模式,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多元化参与。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重点知识点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阶段均可以适用调解。

「应当调解的情形」1.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当调解。

对于开庭前可以调解的,法院应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从而使得案件无须进入庭审环节,而是在审前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2.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但不能久调不判。

3.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合伙合同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不得适用调解的情形」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不能调解。

(因为没有对立当事人)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民事案件不能调解。

法院调解的程序「调解的进行」调解的启动: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

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

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阶段均可以适用调解;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调解的范围」调解方案的形成: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主持调解的人也可提供参考方案。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调解的方式」1.方式对席调解为原则(各方同时在场);单方调解为例外。

2.委托调解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邀请协助调解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A.法院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B.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C.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D.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答案】C【考点】诉讼中和解【解析】一审中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能再次起诉。

诉讼中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

法院调解需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法院调解需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法院调解需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法院调解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双⽅当事⼈⾃愿原则。

⾃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是双⽅当事⼈⾃愿⽤调解的⽅式解决纠纷;⼆是达成调解协议要⾃愿。

当事⼈⼀⽅或双⽅坚持不愿调解的,⼈民法院应即时判决。

2、事实清楚、分清是⾮的原则。

⼈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进⾏调解。

3、合法原则,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应既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也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如《民法典》、《民法典》等。

法院调解和当事⼈和解的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不同。

前者是法院⾏使国家审判权的⼀种职能活动,后者是当事⼈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使处分权的⼀种⽅式。

2、前者是由法院审判⼈员主持,后者是由双⽅当事⼈⾃⾏协商。

3、适⽤的阶段不同。

前者只能在审判程序中进⾏,后者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均适⽤。

4、效⼒不同。

法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当事⼈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

法院调解与法院外调解不同。

法院外调解,也称诉讼外调解,它主要指⼈民调解、⾏政机关调解、仲裁调解等。

法院外调解不是在法院主持下成⽴的,是在诉讼程序外进⾏的,不具有⾏使审判权的性质。

法院调解适用范围探析

法院调解适用范围探析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2 1 ,3 4 :7— O ,0 0 1 ( )6 7
Junlo ui giutr adFrs yU i rt P i sp ya dSca c ne ) ora f j nA r l e n o t nv sy( hl o h n oil i cs F a c u er ei o Se
法院 调解适 用范 围探析
刘 显 鹏
( 武汉 工程大学法商学 院 , 湖北 武汉 4 00 ) 3 2 5 [ 摘要 ] 作 为法院调解制度适 用的前提 , 院调 解的范围应 予明确界 定。一般来讲 , 法 法院调解 的应 有 范围可界定 为 , 只有 3事人 可以相 互让步的案件 才契合调 解的特质 , 方有调 解发挥功效 的空间 ; 而身份 关 系 案件 和形成 之诉案件 的 "事人无 任 3 - 何 自由处分的权 限 , 诉讼的性质 亦使调解无 法产 生相应 效力 , 此两类案件 自无调解适 用之余地。 故 [ 关键词 ] 法院讽解 ; 适用范围 ; 关系; 身份 形成之诉 [ 中图分类号】 I 2 :5 ) 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7 -9 2 2 1 )40 6 - 6 162 (0 0 0 -070 4


On he s o e o he c ur e i to y t m n i t c p ft o tm d a i n s (colfLw adB s esWu a sit o Tcnl y W h n H bi 3 2 5 C i Sho o a n ui s- h nI tuef ehoo I ua , u e4 0 0 , hn n n t g a)
h or t e c u tme it n c n b e n d a h a e i h c h a t sc n ma e a c n e so w i h a t sc n n tma e c n e — d a o a e d f e st e c s w i h t e p r e a k o c si n- h l t e p r e a o k o c s i i n i e i so n t e c s fie t y rl t n d t e c s fc n o main s i . o te c u tme i t n c n n tb u tb e frt e e t y e i n i a e o n t eai sa a e o o f r t u t S o r h d i o n h o s h d ai a o e s i l s o a o h wo tp s

法院调解的原则是什么及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法院调解的原则是什么及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法院调解的原则是什么及调解程序是怎样的⼀、法院调解的原则(⼀)⾃愿原则⾃愿原则,是指进⾏调解⼯作和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以双⽅当事⼈完全⾃愿为前提,不能强迫。

包括两个⽅⾯的内容:1.在程序上的⾃愿。

即⽤调解的⽅式解决民事纠纷,要双⽅当事⼈⾃愿。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愿的原则进⾏调解。

最⾼法院《民诉法适⽤意见》也规定:“⼈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调解。

当事⼈⼀⽅或者双⽅坚持不愿调解的,⼈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在实体上的⾃愿。

即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和达成什么样的调解协议必须体现当事⼈的真实意愿。

《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愿,不能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当事⼈对⾃⼰权利⾃由处分的体现,是当事⼈之间民主协商的结果,必须充分反映当事⼈的意愿。

审判⼈员可以根据法律政策对当事⼈进⾏引导,向当事⼈提出调解的建议,但是,不能将⾃⼰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强加给当事⼈。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和双⽅当事⼈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合法原则要求:第⼀,调解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第⼆,当事⼈双⽅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共利益。

在理解合法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要正确处理⾃愿与合法的关系。

调解必须当事⼈⾃愿,但当事⼈⾃愿的,不等于都合法。

第⼆,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要求与判决合法性的要求程度不同。

法院调解不仅仅是法院运⽤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同时,也是法院⾏使审判权和当事⼈⾏使处分权的结合。

当事⼈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性规定的情况下,对⾃⼰的民事权利⾃由处分。

⼆、法院调解的程序法院调解的程序,是指审判⼈员进⾏调解活动和双⽅当事⼈达成调解协议的步骤和⽅式。

由于法院调解的过程是⼈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因此法院调解没有单独的程序⽽是与整个审理程序结合在⼀起的。

试论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

试论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
21 0 口年 日月( ) 下
试 论 法 院 调 解 的 基 本 原 则
梁 晓 艳
摘 要 法 院调 解是 我 国民事诉 讼 法的一 项重要 制度 , 解 决民事 纠纷 的一条 重要 途径 , 是 而其 原 则是该 制度 适 当、 有效运 行 的基 础 。本 文 具体分 析 了调解 制度 的三项基 本原 则 , 自愿 原则是 法 院调解 的核 心和基 础 , 法院调 解要 在 自愿 的基 础上 贯 彻合 法 原则 及查 明事 实 、 清是 非原 则 , 分 只有 全 面掌握调 解 的指 导性原 则 才能保证 调解 立 法价值 的 实现
思 , 民法 院不 能未经 当事人 同意 自行依职 权调解 或强 迫当事 人 公 章 。只有 当事 人 的合 意 , 没有法 律 上 的认可 , 能产 生诉讼 人 而 不 合意 性 是调解 区别 于判 决的根 本所 在 , 院 法 接受 调解 。同时 , 序 的启动 必须 得到 双方 当事 人 的同意 , 果 法 上 的效力 。最 后 , 程 如
年 的 民事 诉讼法 规定 的“ 重调解” 调解 的功能被 强调 到十分 重 着 ,
第三 , 解程 序 的终结应 当尊 重 当事人 的 自愿 。 《 调 民事诉讼
要 的地位 。19 年 审议通 过《 91 民事诉 讼法》 确 立 了 自愿 、 , 合法 和 法》 9 、 8 条规 定: 第 条 第 8 调解 必须 自愿 , 不得 强迫 : 调解 不成 的, 查 明事 实 、 分清 是 非的基 本原 则 , 一变化 过程 说 明调解 仍是解 应 当及 时判 决。 这 在调 解进 行过 程 中, 一方 当事 人 明确 提 出不愿接 决 民事 纠纷 的重 要方 式 。调解 的 基本 原则指 导着 民事 纠纷 解 决 受调解 , 则法 官应立 即终止 调解程 序 , 时恢 复审判 , 及 不得拖延 或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2004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对于调解制度进行了较细致的规定,务必掌握。

下面结合例题来对法院调解这一章的内容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诉讼调解的特征例: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A、公示催告程序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D、执行程序答案:AD,法院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适用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不适用特别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中,所以AD不能适用法院调解。

二、诉讼调解的原则:自愿、合法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对此,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A、人民法院只能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解。

B、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结案。

C、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事实的自愿认可,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判决认定事实的根据。

答案:BD,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事实的自愿认可,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

不可以作为判决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诉讼调解的程序(一)、调解的开始,调解开始于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当事人双方同意的,也可以在答辩期限届满之前调解。

(二)、调解的进行:注意离婚案件本人必须出庭,无法出庭的,必须提交离或不离的书面意见;达成和解协议,依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超出起诉范围的,可以准许;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应当准许;双方不能对诉讼费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诉讼费由法官记入调解书;对部分请求达成一致的,可以调解;对既不承担义务,又不承担权利的,不签收调解协议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四、调解结束1、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略)2、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能够及时履行的。

论调解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调解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 二) 调解方式的 自 愿性, 有利于解决当事人纠纷
自愿 原则 是法院调 解制度 的一 大重要 价值 , 《 民事诉 讼法》 第
提倡 礼治 的感染 下 , “ 和 为贵” “ 忍为上 ” 成为 了几千 年来 中 国传 统 9 3条对 该原则 有 明确规 定 ,该 条规定 人 民法 院审理 民事案 件 应
的官方 表达 中 , 民事诉 讼的增 加并 非善 良百姓 所 为 , 善 良百 姓总 更能解 决 当事 人纠 纷 。有些 当事 人在 诉诸 法 院之 前可 能是 血浓
是远 离法 庭 , 而 是一些 奸狡之 徒与邪 恶胥吏 为求 得不义 之财 挑起 于水 的亲人 、 亲 密 的朋 友 、 友好 的邻 居或 是长 期合作 的伙伴 , 选择 讼案 。按照 儒家观 点 , 调解 应 当比官 方审判 更 强调 人情 和天 理 ,
将 高度 概括 的法 律规 则 适用 于具 体 的社会 关 系解 决纠 纷之
文明的今天, 它仍经久不衰, 成为了弥补诉讼这一纠纷解决方式 中是法 院审判 的本 质和 重要 特性 , 但法 律不 是万 能 的 , 法律 作用
的重要 手 段 。 现 实 是孕育 文化 的土 壤 , 中国是 一个 重视 祖德 先 训
中图分 类 号: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速 彻底解 决纠 纷 。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1 0 9 . 0 2


民 事诉讼 中调解原 则的 文化本 源及 功 能分析
法 院调解 制度 作 为解 决纠纷 的重 要方 式 , 在 西方被 誉 为 “ 东 方 经验 ” , 在 中 国也被认 为 是“ 优 良传统 ” 。 自古 以来 , 在儒 家 思想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
二是实质上的确定力。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该案件争议的法律关系因为调解而发生确定的法律效果,当事 人双方不得提出与调解标的相反的主张。法院也不能在其他诉讼中作出与该调解标的相反的判断。调解这一效力 与判决的既判力内容相同。
三是形成力。如果调解的目的是形成一定法律关系,且调解又确认了一方当事人的形成权,那么该调解就具有 形成力。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离婚所达成的调解。
正因如此,法院调解不同于当事人和解。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 纠纷,结束诉讼的活动。和解的开始、进行以及和解协议的达成,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没有审判人员 的主持。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合法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程序上合法与实体上合法。程序上合法,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必须合法, 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程序规定。实体上合法,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合法,即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 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合法原则存在歧义。有观点认为,合法性还包括不得违反政策,并且只要不符合法律的 规定就应认定为违反合法原则。**认为,合法仅仅是调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包括违反政策。 这种理解是从民事调解的性质来认识的。在民事领域中,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 都享有处分权。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调解不得违反法律,且政策是一个相当广泛和抽象的概念。
法院调解制度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从当事人的角度讲,是否用法院调 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从人民法院的角度讲,法院调解又不仅仅是纯粹当事人之间私权合意。

调解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调解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调解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调解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被确立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诉讼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的诉讼活动。

具有方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廉和对抗性弱的特点。

在当前我国法制化进程中,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民事纠纷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法院的工作量不断加大,法官人数相对不足,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大量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凸现其强大的优势。

而且,新的历史时期,在农村征地、城市拆迁、职工下岗等方面出现的一些民事纠纷,呈现出群体性、复杂性的特点,做好这类案件的调解工作,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因而,诉讼调解日益受到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的青睐,特别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诉讼调解已经成为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结案手段。

《人民法院报》2003年10月8日报道,山东省海阳县人民法院自2000年以来,民商事调解结案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各基层法院,2003年度民商事调解结案率已达到60%左右,万宁市兴隆法庭2003年民商事调解结案率达72.1%。

如此大量民商事案件通过调解结案,而调解案件当事人对调解案件不能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检察院也不能抗诉,对确有错误的调解案件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正因为诉讼调解案件在审判监督程序上有这样的特殊性,因而,法官在案件的诉讼调解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程序上与实体上的适法性,尽可能避免调解案件的再审,以充分发挥调解在诉讼中的最大功效。

一、正确把握民事诉讼调解的法律尺度,减少调解案件的再审概率当前,不论是在审判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研究方面,大家主要关注的是诉讼调解的技巧,而对诉讼调解的适法性关注不多。

可能大家认为有关诉讼调解的法律条文不多,比较容易掌握,而对诉讼调解技巧问题的研究,一是研究空间大,二是可促进调解率的提高。

正确理解和适用法院调解

正确理解和适用法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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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调 解 是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民 事 案 件 的 重 要 方 式 ,也 是我 国民事 审判工 作 的优 良传统 和成 功经 验 。 18 在 9 2年 颁 布 的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行 ) 中 , 已确 中 试 》 就 立 了法 院调解 的原 则 , 规 定 了法 院调解 的程 序 。虽然 , 并 在 民事 诉讼 中采 用 调解 的方 式解 决 当 事人 之 间 的 争议 , 世 界 立 法 中 并 不 少 见 , 像 我 国 这 样 , 法 院 调 解 作 为 民 但 将 事 诉 讼 的 一 项 基 本原 则在 立 法 上 加 以规 定 的 ,遍 寻难 见 。 由此 可 见 法 院 调 解 在 我 国 民 事 审 判 中 具 有 独 特 作 用 和 不 可 或 缺 的 功 能 ,其 所 依 据 的 价 值 理 念 在 我 国 民 事 诉 讼制 度体 系 中也 有鲜 明的特 色 。 法 院调 解 的 含 义 、 值 理 念 和 功 能 价 民事 诉 讼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 民 法 院 审 理 民 事 案 件 , 人 应 当 根 据 自愿 和 合 法 的 原 则 进 行 调 解 , 解 不 成 的 , 当 调 应 及 时判决 。根 据这 一法 律规定 , ” 自愿 、 法 进 行 调 解 作 为 合 民事 诉 讼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含 义 有 三 : 一 , 民 法 院受 其 第 人 理 民事 案件后 , 当立足 于调 解 。 民事案 件 凡能适 用调 应 即 解 方式结 案 的 , 不 采用 判决 的方式 结 案 ; 二 , 求人 就 第 要 民 法 院 对 当 事 人 多 做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 这 是 解 决 民事 案 件 的 基 础 ,通 过 说 服 教 育 , 向 当 事 人 宣 传 国 家 的 法 律 和政 策 , 使 不能 调解结 案 需要 判决 结案 的 , 要做 好 思想教 即 也 育 工 作 ; 三 , 院 调 解 要 在 自愿 和 合 法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 第 法 不 能 因 为 强 调 调 解 而 违 背 自愿 和 合 法 的 精 神 。 调 解 不 成 的 , 当 及 时 判 决 。根 据 调 解 原 则 三 层 含 义 , 们 可 以 总 应 我 结 出 正 确 的 法 院 调 解 的 操 作 流 程 : 先 , 当 利 用 一 切 机 首 应 会 做 当 事 人 的 说 服 教 育 工 作 , 即 在 诉 讼 的 全 过 程 中 因 势 利 导 ,促 进 当事 人 在 对 自 己 的 权 利 义 务 正 确 认 识 的 基 础 上 , 悦诚 服地 达成 协议 ; 次 , 部调解 工 作应 当在 自 心 其 全 愿 与 合 法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 我 国审 判 实 践 中 普 遍 存 在 不 尊 重 当事 人 调 解 意 愿 的倾 向 , 如 片 面 追 求 调 解 结 案 率 , 例 审 判 人 员 对 案 件 调 解 不 成 就 拖 而 不 判 ,有 时 甚 至 利 用 欺 骗 强 迫 手 段 诱 导 当 事 人 接 受 调 解 方 案 ,又 或 者 审 判 人 员 对 案件 事实不 明 , 非不 分 , “ 稀 泥” 的调解 , 些倾 是 做 和 式 这 向 违 背 了调 解 原 则 的 基 本 精 神 , 调 解 产 生 负 效 应 。 使 综上 所述 , 们 可 以给法 院调解 下 这样 一个 定义 : 我 法 院 调 解 是 在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人 员 主 持 下 , 双 方 当事 人 就 争 议 的 实 体 权 利 义 务 、自愿 协 商 、 成 协 议 , 决 纠 纷 的 活 达 解 动 。 具 有 两 层 含 义 : 是 指 人 民 法 院 主 持 下 所 进 行 的 调 它 一 解 活 动 , 是 指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的 一种 方 式 。 二 法 院 调 解 作 为 一 项 原 则 成 为 民 事 诉 讼 法 体 系 的 重 要 部分 , 然具 有 相应 的价 值理 念 和功能 基础 。 历史 唯物 必 从 主 义 的 观 点 来 看 ,作 为 上 层 建 筑 的 法 律 规 范 是 基 于 一 定 的 生 产 力 水 平 又 受 该 实 施 区 域 人 民 精 神 影 响 的 。 中 国作 为一个 “ 仪之邦 ” 儒 家 的纲常 伦理 深深 地渗 入社 会生 礼 , 活 的 各 个 方 面 ,成 为 普 遍 性 的 社 会 规 范 和 社 会 行 为 的价 值 标 准 , 调 处 息 讼 正 是 儒 家 礼 教 的 要 求 , 而 在 人 的心 而 因 理 上 愿意接 受调 解而 不愿 接 受判 决成 为普 遍性 的心 理定 势 。而且 , 解 与私法 自治原则 , 调 当事 人 处 分 原 则 的 精 神 是相 一致 的 。民事 纠纷 乃 当事人之 间因 民事权 利与 义务

【民诉】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

【民诉】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
⑤ 合伙协议纠纷 ⑥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一、调解的开始
(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不予调解的案件
①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
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② 法院依执行程序执行的案件
③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④ 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一、调解的开始
(三)法院调解的阶段
参考答案: A
不定项选择题:
Art.89《民事诉讼法》; Art.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 Art.180 《民事诉讼法》
重点问题:

法院调解的概念及其原则 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 法院调解的性质 法院调解的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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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a.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d.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调解协议的形式
(一)调解书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所达成的 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原则上,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CPL Art.89(4)
不定项选择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 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现调解书的内容与双方达 成的调解协议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B.将原调解书收回,按调解协议内容作出判决
C.应当适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D.将原调解书收回,重新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调解笔录
(三)调解协议
法院调解书的制作
1、法院调解书的内容 ①诉讼请求 ②案件事实 ③调解结果

法院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法院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法院调解应遵循的原则核心内容:在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下,诉讼责任的认定仅与判决结果紧密联系的。

但是,今天当我们倡导民事调解机制,弘扬民事调解精神时,猛然发现这一古老的诉讼责任理念已经不仅落后于时代,而且其公正性变得可疑,甚至是完全错误的。

那么需要遵循怎样的原则呢?下文法律快车小编和你详细进行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适用调解方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三个原则:(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①程序上的自愿,是指是否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人民法院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自行依职权调解或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的申请或由审判人员征得当事人同意而进入调解程序;②实体上的自愿,是指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协议,也可以是法院提供解决方案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协议。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是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既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要求,也是调解成败的关键。

(3)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①程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解的开始、调解的方式、步骤、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的形成以及调解书的送达等,都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其次是实体上的合法。

②实体上的合法,是指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内容合法。

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应当理解为调解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为合法。

最新什么是法院调解原则?

最新什么是法院调解原则?

A person has at least one dream, and there is a reason to be strong.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什么是法院调解原则?法庭调解的原则,是指“当事人自愿原则”,它有两个含义:1、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完全出于自愿,同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终结诉讼;2、双方当事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完全出于自己的意志,法庭不得施加任何压力和影响。

民商事案件适用调解原则,但不是所有案件都经过调解程序。

一、什么是法院调解原则法庭调解的原则,是指“当事人自愿原则”,它有两个含义:1、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完全出于自愿,同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终结诉讼;2、双方当事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完全出于自己的意志,法庭不得施加任何压力和影响。

民商事案件适用调解原则,但不是所有案件都经过调解程序。

法院调解,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

二、法院调解原则有哪些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指法院调解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

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2、事实清楚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应当在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基本明了的基础上进行。

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必须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

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可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原则。

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程序上要合法。

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不愿继续进行调解的,不应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未成的,不应久调不决,而应及时判决,等等。

浅谈我国偏重法院调解的原由——从作用和立法两方面来探讨

浅谈我国偏重法院调解的原由——从作用和立法两方面来探讨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原理中的重要 问题之一,也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 色的一项制度 。我们在承认法院调解确实 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消除纷争, 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作用的同时, 应该看到, 随着社会的发展 , 传统的调节方式与现代法治 社 会 的不相 适应 性 已逐 渐 突显 出来 , 偏重 法院调 解 。这一 问题成 为我 国法院调解 制度 存在 弊 端的 问题之 一 , 得 法院调 如 使
法 院调 解 , 又称 诉讼 调解 , 指在 人 民法 院 审判人 员 的主持 着 重 要作用 , 是这 样也 会 出现 许 多弊端 。 就 是影 响法 院调解 是 但 这 下, 诉讼 中的双 方 当事人 就发生 争 议的 民事权 利义 务关系 , 自愿 偏重 的因 素之 一。 然法 院调 解有 利于 纠纷 的迅速 解 决 , 利于 虽 有
的原则进 行调解 ; 调解 不成 的 , 当及时 判决 ” 第 9 条规定 , 调 应 、 l “
调解 制度之 所 以广 泛地 得到适用 , 主要 原因在 于其本 身具有 其他 相 关制度 无 法 比拟的 优势 ,在我 国民事 诉讼 中发挥 了重 要 的作 统 的 调节方 式与现 代法 治社会 的不相适 应性 已经逐渐 突 显山来 ,
三 、 语 结

( ) 一 法院调 解有 利 于迅 速解 决 纠纷 法院调 解是在 当事人平 等地进 行 商, 互相谅 解的基 础上 自 愿达 成协 议解 决纠纷 的 。在这一 过程 中 , 事人 意思 自治 , 自 当 对 履行 , 利于 缓和及 消 除当事 人之 间 的对立和 隔 阂, 有 当事人 之 间
债程 序 以外 , 部可 以在 当事人 自愿 的基础 上适 用法 院调 解 。 院 法
二 、 立法 角度看 偏重 法院 调解 的原 因 从 《 民事诉 讼法》 调解 由原来 《 把 民事诉 讼法 ( 行) 试 中第一 审序 的一节 变为 总则 中 的一章 , 使调解 不仅 适用 于第 一审 程序 , 而且 这 说 明调解 的地 位不是 降低 了 , 是提 高 了。还 有 ,《 而 民事 诉讼

简述法院调解原则的内容

简述法院调解原则的内容

简述法院调解原则的内容
法院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而在进行调解过程中,法院调解原则是至关重要的,它既是法官调解的指导原则,也是调解达成协议的保障。

法院调解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愿原则:调解过程必须是自愿的,调解双方必须自愿参加调解,没有任何强制性;
2.保密原则:调解过程中的所有信息都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3.公正原则:法官应当在调解过程中保持公正、中立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4.公开原则:调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双方当事人都有权知道调解的进展情况;
5.文明原则: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守文明礼仪,不得出现辱骂、打击等不良行为。

这些原则的贯彻落实,是保证调解取得成功的关键。

只有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才能真正达成对双方都有利的协议,实现调解的最终目的。

同时,法院调解还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缓解诉讼资源的紧张状况,提高司法效率。

可以说,法院调解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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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

司法调解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

司法调解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司法调解是指在诉讼程序中,由法院依法组织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司法调解广泛应用于各类民事、经济、婚姻家庭等案件中,以促进案件效率、满足当事人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探讨司法调解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

一、司法调解案件范围司法调解的案件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下面将具体介绍其中几个重要方面。

1. 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司法调解应用最为广泛的领域之一。

主要包括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损害赔偿纠纷、邻里纠纷等。

司法调解在民事案件中的应用可降低诉讼成本、减轻法院负担,同时也让当事人更直接地参与解决争议,达到和解的目的。

2. 经济案件经济案件是指与商业、贸易、投资等有关的纠纷。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破产清算纠纷等。

司法调解在经济案件中的应用可以加快纠纷解决速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3. 婚姻家庭案件婚姻家庭案件是指与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相关的纠纷。

如离婚纠纷、抚养纠纷、财产分割纠纷等。

司法调解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应用可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解决矛盾,保护儿童权益,维护家庭稳定。

二、司法调解适用条件司法调解不适用于所有案件,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方可进行。

下面将介绍司法调解的适用条件。

1. 争议可调解性适用司法调解的案件必须存在一定的调解空间。

即当事人在彼此权益冲突的基础上,依然具备一定的妥协意愿和谈判余地。

只有当事人真实愿意达成和解并解决争议,法院才会依法介入调解。

2. 法律适用性司法调解的案件必须能够依法解决。

当事人提出的争议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调解范围,法律对该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并未明确规定或者明确要求通过司法调解解决。

3. 争议性质适宜适用司法调解的案件必须具备适宜的争议性质。

争议必须是可以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不适宜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或者调解无法解决的。

4. 社会公益性适用司法调解的案件还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即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对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选择调解达成和解对社会优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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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论文关键词:法院调解原则适用
论文摘要:《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根据这一规定,法院调解原则又可称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一、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根据这一规定,法院调解原则又可称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自愿合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鲜明特点,也是一个特有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能够调解的案件应根据自愿和合法的要求,以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贯彻自愿合法调解原则,不仅能够简化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讼累和法院的工作负担,还有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促使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增强团结。

二、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适用法院调解原则,解决民事纠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法。

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能够调解解决的,应尽量以调解的方式处理。

但不适合进行调解的案件,例如,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等,不应调解结案。

2、调解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调解并非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用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同时,调解所达成的协议的内容,也必须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

3、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应和判决一样,符合法律规定。

调解合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人民法院调解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规定的程序进行;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另外,调解还应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

4、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

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无论是按普通程序的,还是按简易程序,无论是在庭上还是庭下,能够调解的,都可以调解。

5、应正确认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调解与判决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具体适用何种方式,除要根据当事人意愿外,还要看社会效果。

如当事人不愿再继续调解,或者经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时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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