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佳劳动人事争议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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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仲裁应诉答辩书通用范本6篇

劳动合同仲裁应诉答辩书通用范本6篇

劳动合同仲裁应诉答辩书通用范本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劳动合同仲裁应诉答辩书一、申请人对仲裁事项的事实陈述及请求1、申请人是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之一,于xxxx年xx月xx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xx工作地点,xx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等。

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义务,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的劳动报酬。

2、然而,自xxxx年xx月xx日起,被申请人开始拖欠支付申请人的劳动报酬。

截至目前,被申请人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xx元,并且一直未予支付。

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催告,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但被申请人始终置之不理。

3、鉴于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劳动报酬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危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申请人不得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合同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

4、特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希望仲裁委员会能够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劳动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1、关于劳动报酬的拖欠(1)被申请人在此承认确实存在部分劳动报酬拖欠的情况,但拖欠金额并非申请人所称的xx元。

(2)被申请人之所以拖欠部分劳动报酬,是因为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迟到早退、工作质量不达标等行为,直接影响了工作效率及工作进度,导致被申请人无法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3)被申请人在回复中表明,对于确实存在的部分劳动报酬拖欠,愿意立即支付,并表示愿意与申请人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员工与企业的和谐关系。

2、关于劳动合同的合法性(1)被申请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

(2)被申请人认为,虽然存在部分劳动报酬拖欠情况,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3)被申请人在此再次承诺,将遵守劳动合同约定,认真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三、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及事实证据1、关于劳动报酬的拖欠(1)申请人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对于自己的工作状态有清晰的认识,不存在被申请人所称的迟到早退、工作质量不达标等情况。

武汉捷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刘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捷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刘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捷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刘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82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左菁【审理法官】左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汉捷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刘佳【当事人】武汉捷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刘佳【当事人-个人】刘佳【当事人-公司】武汉捷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轻松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轻松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轻松【代理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武汉捷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佳【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捷强公司与刘佳均认可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捷强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刘佳实际发放月平均工资5400元,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刘佳社保缴费扣款357.16元/月,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刘佳社保缴费扣款392.2元/月,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刘佳公积金缴费扣款640元/月,2019年6月公积金缴费扣款1360元,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公积金缴费扣款1000元/月。

经计算,刘佳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523元。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捷强公司解除与刘佳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本案中,捷强公司制定的《奖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17项规定:“未按工作程序或未经上级批准,私自向外提供材料或传达信息者"属重大违规行为,但对于材料及信息的内容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刘佳在朋友圈发放《奖惩管理规定》的行为,并未违反捷强公司《奖惩管理规定》,捷强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及《奖惩管理规定》解除与刘佳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争议答辩状(精选5篇)

劳动仲裁争议答辩状(精选5篇)

劳动仲裁争议答辩状(精选5篇)劳动仲裁争议答辩状篇1原告: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就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不服________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深劳人仲案【________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1、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_______________2、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_______________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做出了深劳人仲案【________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

原告认为,仲裁裁决第二项、第三项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一、仲裁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20__年11月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

二、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__年1月1日至11月25日的年终奖36041.67元,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1、该项裁决缺乏事实依据。

2、该项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作为依法注册的企业,始终遵守各项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具状人: 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劳动仲裁争议答辩状篇2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答辩人因________诉答辩人解除、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______元。

劳动人事争议答辩辩论稿

劳动人事争议答辩辩论稿

劳动人事争议答辩辩论稿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是经济公司的代表,我在此出具答辩辩论稿,针对员工贾明
提起的劳动人事争议。

首先,我们要强调贾明在公司就职期间的表现问题。

贾明经常
迟到早退,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了生产效率的下降。

这些问题严
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转,并与公司制定的行为准则不符。

其次,公司曾多次与贾明沟通,提出改善他的工作表现。

我们
为贾明提供了个人培训和指导,希望能帮助他改正不足之处。

然而,贾明对我们的意见置若罔闻,表现出明显的不配合态度。

第三,我们在工作上对贾明做出了调整,以期提高他的工作积
极性和效率。

然而,贾明并没有积极响应,他继续表现出不合作和
消极的态度。

这导致我们无法充分发挥他的潜力,对他在公司中的
职业发展造成了阻碍。

最后,我们认为贾明提出的劳动人事争议缺乏实质性的依据。

他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公司有无正当理由解雇他,亦未能展示公司对他进行不当对待。

基于以上点,我们坚信公司在解雇贾明时是合理合法的。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仲裁委员会综合考虑贾明的工作表现和公司采取的行动,依据劳动法相关条款,判决对我们有利。

感谢仲裁委员会的审议。

此致,
经济公司代表
日期:。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三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三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三篇篇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XX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贵委XX劳人仲案字(20XX)第XX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现就XX诉XX区XX药房一案答辩如下: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与事实不符:一、申请人提出的给付加班工资XX元的请求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申请人自从XX年7月来XX工作后,很快就被任命为XX药房的店长,一直在店长位置上工作至20XX年2月。

店里的大事小事大多数都是申请人自行决定。

申请人的工资也都是及时给付,根本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

申请人提到的加班问题,我这里有20XX年12月和20XX年1月份、2月份的考勤打卡记录的复印件,从该复印件不难看出,20XX年12月至20XX年2月3个月的时间内,申请人的出勤打卡是其自己打的,加班的记录仅有为数不多的4次,分别为20XX年12月6日、20XX年2月17日、29日、31日。

而且打卡记录有2次为申请人自己填写,加班也只有下班时间,没有上班起始时间。

我想问一下在座的,如果你加班了,又是自己负责打考勤卡,你能不把自己的加班都记录在案备查吗?我想没有这样的傻瓜吧。

既然不存在所谓的加班又何来10750.6元的加班费呢?纯属无稽之谈。

相反,从20XX年12月至20XX年2这3个月的考勤打卡记录可以看出,申请人平时在工作中经常迟到、早退和旷工,常常是来店里点个卯就不见人影,且存在经常不打卡、擅自填写机打卡片的情形,这些店里的其他员工均可证明。

由于申请人经常不遵守劳动纪律,影响极坏,造成其他店员意见很大,为平息众怒,教育申请人本人,被申请人先后于20XX年1月、20XX年2月和20XX年6月分别给予申请人一次口头警告,一次书面警告的处罚。

虽然申请人的情节恶劣,鉴于申请人为该店店长,被申请人从稳定大局出发,并没有扣其一分钱,请问,这样对待她是不是做到了仁义至尽。

因此该请求与事实不符,请仲裁委明察秋毫,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出的给付XX元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其理由也不成立,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加付赔偿金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刘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刘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刘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0【案件字号】(2021)辽05民终7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广明潘秀菊朱飞王淑新郑红孙源高伟【审理法官】高广明潘秀菊朱飞王淑新郑红孙源高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刘佳【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刘佳【当事人-个人】刘佳【当事人-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代理律师/律所】苑银娜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苑银娜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苑银娜【代理律所】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被告】刘佳【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经二审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工行本溪分行上诉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刘佳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一审判决已作详实论述,本院不再赘述。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工行本溪分行不能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主张,故对其提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3【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4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怡邓山朱华惠【审理法官】万怡邓山朱华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佳【当事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佳【当事人-个人】刘佳【当事人-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庆重庆方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庆重庆方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庆【代理律所】重庆方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佳【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力帆公司应支付刘佳2018年12月工资的金额;2.力帆公司是否支付刘佳未休年休假工资;3.力帆公司是否支付刘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认定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力帆公司应支付刘佳2018年12月工资的金额;2.力帆公司是否支付刘佳未休年休假工资;3.力帆公司是否支付刘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关于2018年12月工资数额的问题。

力帆公司上诉称应按仲裁阶段确定的月工资标准6927元支付2018年12月工资,该主张不成立。

仲裁仅以建设银行流水计算出刘佳的工资标准,但本案经查明张春燕作为公司的行政人员通过平安银行向包括刘佳在内的其他员工有规律地批量转账,故应将平安银行和建设银行流水合并计算刘佳工资标准,一审认定刘佳月工资标准22520元并无不当,故力帆公司应当按该标准向刘佳支付2018年12月的工资。

劳动人事争议公司答辩书(涉双倍工资)

劳动人事争议公司答辩书(涉双倍工资)

劳动人事争议答辩书答辩人(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答辩人因与申请人***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现针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答辩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点是客观存在的,但被申请人是**年*月**日依法成立,**年**月**日被依法吊销,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是:**年*月**日至**年**月**日,而非申请人所说的**年*月至**年*月。

二、申请人提出的**年2月至**年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首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既然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未签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2.即使支持双倍工资的请求,按目前的法律规定至多也就是支持**年*月至**年**月**个月的双倍工资,但按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的本质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这种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

用人单位已经发放的工资就是这种价值的体现,而另外一倍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并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价值体现,因此不属于工资,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

关于时效起算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既然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就应该适用这一规定,故 **年*月至**年**月**个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截止**年**月已过仲裁时效,况且截至今日已有4年之久,对此阶段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请求事项应依法驳回。

三、对于申请人要求支付10个月每月按****元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事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刘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刘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刘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云04民终7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龚辉荆燕吴晓琳【审理法官】龚辉荆燕吴晓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刘佳【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刘佳【当事人-个人】刘佳【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智洪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智洪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智洪【代理律所】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被告】刘佳【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代理折价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特别授权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中国人寿玉溪分公司具备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刘佳于2018年9月26日经面试后到中国人寿玉溪分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从刘佳实际工作内容看,其从事的是教育培训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公司对其进行工作安排及管理,并向其支付报酬,结合上述事实,原判认定刘佳与中国人寿玉溪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本溪同济医院有限公司、刘佳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溪同济医院有限公司、刘佳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溪同济医院有限公司、刘佳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辽05民终6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广明郑红孙源【审理法官】高广明郑红孙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本溪同济医院有限公司;刘佳佳【当事人】本溪同济医院有限公司刘佳佳【当事人-个人】刘佳佳【当事人-公司】本溪同济医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鸿然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鸿然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鸿然【代理律所】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本溪同济医院有限公司【被告】刘佳佳【本院观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权责关键词】撤销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本案中,被上诉人刘佳佳在法定的停工留薪期内接受工伤医疗,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应由上诉人同济医院按月支付。

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同济医院提出的上诉意见,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上诉人本溪同济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4:06:1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刘佳佳系同济医院职工,从事护士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

刘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6【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11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郎晓侠周磊王琦【审理法官】郎晓侠周磊王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佳男;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当事人】刘佳男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当事人-个人】刘佳男【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代理律师/律所】程芳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芳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代理律师】程芳【代理律所】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佳男【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刘佳男于2010年6月入职一直在南岗法院做司机工作的事实清楚,双方至今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存在。

【权责关键词】合同回避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增加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期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刘佳男提交证南岗法院的官方网页共4页截图。

意在证明:郑世海系南岗法院的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苗景是南岗法院的党组成员两人均为南岗法院的工作人员,口头通知刘佳男辞退刘佳男不用再来工作上班,两人的行为能够代表南岗法院。

南岗法院质证:对证据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刘佳男提交的是截图不能证明是从南岗法院的官方网站提取,刘佳男所要证明的问题不能成立,不能体现郑世海和苗景口头代表南岗法院通知刘佳男辞退。

本院认证意见:该证据只能证明郑世海与苗景为南岗法院工作人员,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佳男于2010年6月入职一直在南岗法院做司机工作的事实清楚,双方至今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存在。

刘佳、汤始建华建材(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佳、汤始建华建材(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佳、汤始建华建材(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5【案件字号】(2022)津03民终27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雷闫萍李冬梅【审理法官】田雷闫萍李冬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佳;汤始建华建材(天津)有限公司【当事人】刘佳汤始建华建材(天津)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佳【当事人-公司】汤始建华建材(天津)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佳【被告】汤始建华建材(天津)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是否应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其裁定驳回刘佳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是否应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其裁定驳回刘佳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如下:刘佳就要求汤始建华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刘佳未按照仲裁委员会通知时间出庭,2021年11月30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宁劳人仲定字[2021]第114号决定书,按刘佳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次日,刘佳重新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宁劳人仲不字[2021]第6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刘佳向一审法院成讼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故刘佳向一审法院起诉本案,符合上述规定,应予受理。

综上所述,刘佳的上诉请求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7民初720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劳动合同仲裁应诉答辩书通用范本2篇

劳动合同仲裁应诉答辩书通用范本2篇

劳动合同仲裁应诉答辩书通用范本2篇篇1尊敬的仲裁庭成员、申请人及被答辩人:本律师代表被答辩人进行此次劳动仲裁应诉活动,特此提交此份答辩书,以阐述被答辩人的观点和事实依据。

经过对被答辩人的详细了解和审查,现将有关情况阐述如下:一、答辩人基本情况被答辩人是一家依法注册的企业单位,具有合法劳动资格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作为被答辩人的员工,答辩人在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被答辩人一直以来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法规的规定。

二、争议事项概述本次劳动争议涉及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争议事项,包括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安排、福利待遇等问题。

针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答辩人提出以下答辩观点:三、答辩观点及事实依据(一)关于工资支付问题被答辩人认为,申请人的工资支付问题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被答辩人一直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工资支付问题,我方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工资支付情况。

如存在争议,我方愿意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关于工作时间安排问题被答辩人指出,公司一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法规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工作时间安排问题,我方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工作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我方将提供公司的工作安排制度和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公司的合法性。

(三)关于福利待遇问题被答辩人强调,公司一直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福利待遇问题,我方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进行核实处理。

如存在未履行的福利待遇问题,我方愿意积极解决并补充履行相应的义务。

同时,我方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公司的福利待遇制度和履行情况。

四、法律适用及请求被答辩人请求仲裁庭在审理此案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法规的规定,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事实情况,作出公正裁决。

刘佳、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佳、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佳、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黑01行终5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晓军王福民刘颖【审理法官】范晓军王福民刘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佳;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事人】刘佳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事人-个人】刘佳【当事人-公司】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理律师/律所】李徽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张会栋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徽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张会栋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徽张会栋【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佳【被告】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行政确认复议机关第三人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案中,牡丹江人社局受理刘国祥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定“……2019年7月13日9时许,刘国祥在市自然资源局六楼参加‘全省违建清底行动违建核查系统使用视频培训会’,10时30分会议结束后刘国祥乘坐单位同事所驾车辆离开市自然资源局。

刘佳、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佳、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佳、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赣03民终2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娟刘敏姚赛【审理法官】王娟刘敏姚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佳;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当事人】刘佳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佳【当事人-公司】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佳【被告】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本院观点】该视频材料内容是爱玛客公司打卡考勤系统在电脑视屏上的反映情况,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爱玛客公司在2019年9月1日开除上诉人刘佳的事实,故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爱玛客公司应否向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及具体金额;2.被上诉人爱玛客公司应否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爱玛客公司应否向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及具体金额;2.被上诉人爱玛客公司应否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关于被上诉人爱玛客公司应否向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及具体金额的问题。

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制作的表格上签字确认收到了工资条及工资和年假无误,而工资条中涵盖了加班费,因此,能够认定被上诉人爱玛客公司已经向上诉人支付了加班工资。

上诉人提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爱玛客公司应否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问题。

根据被上诉人爱玛客公司提供钟某某的证言,能够认定上诉人在2019年9月3日未到岗上班,且至被上诉人爱玛客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关于补办请假手续及到岗上班的通知》时一直未到岗上班。

民事案例--大学生兼职劳动者权益纠纷案

民事案例--大学生兼职劳动者权益纠纷案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李乔与橘子手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者权益纠纷案时间:2009年03月20日地点:天津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人物:审判长:李梦雨书记员:马琳原告:李乔,女,1991年12月23年生,现就读于河北工业大学,职业:应届学生,寄住校学生公寓401宿舍。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霞,女,天津市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佳,女,1972年5月23日生,在天津市北辰区西平道108号橘子手机有限责任公司任人事部经理一职,主要负责该公司的员工招聘和员工工资发放工作,住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8号203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九阳,女,天津市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兼职学生追讨工资未果案。

案情概述:去年来自河北工业大学的李乔,在刘佳的介绍下进入刘佳所在的橘子手机有限责任公司兼职做促销员时,出于对刘佳的信任,兼职的李乔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做一天付20元推销费,按月给工资。

然而,在李乔做工两个月后,公司曾经答应的工资却分文未给,李乔多次追讨却屡屡被拒。

(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诉讼案即将开庭审理。

请肃静!现在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原告、原告代理人及被告、被告、被告代理人入庭)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纪律宣读完毕‘全体起立,现在请审判员入席。

’(转身)报告审判长,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均已到庭。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原告:我叫李乔,女,1991年12月23日生,现就读于河北工业大学,职业应届学生,寄住校学生公寓401室。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词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词
二、申请人何海涛与被申请人不具有隶属关系
在劳务关系之中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不存在隶属的情况,双方当事人之间体现出很大的自主性,提供劳务者也不是用人者的职工。申请人没有经申请人同意就离开了岗位,而被申请人并没有பைடு நூலகம்其进行限制,也没有下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因此,双方不具有隶属关系。
三、在人事管理方面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词
答辩状
公司与_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受被申请人委托,河南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与庭审,现就本案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约定的是劳务关系
双方符合劳务关系的用工主体。劳务关系的主体在立法上则表现的更加宽泛,当事人双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和个人,体现出国家对灵活就业,鼓励就业的一种政策考量。在主体上符合劳务关系的用工主体。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采取如降级、撤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用人者虽然也可以对提供劳务者做出解除劳务关系甚至罚款等行为,但是并不存在解除提供劳务者某种“身份”关系的做法。本案申请人并没有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在其他单位有工作。其收入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范本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范本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范文答辩人:XX市××××××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镇电话:0000-0×××××0法定代表人:××××职务:XXX尊敬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答辩人于2011年1月29日收到贵会受理的××仲案字[2010]第23号应诉通知书及刘××等10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现就申诉人与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答辩意见:被诉人与申诉人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和债务关系。

答辩理由:一、答辩人历来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用工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与答辩人曾经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其提起的所谓劳动争议更是无从谈起,亦不属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诉人在申诉书中称,李××雇请其为××××厂干部宿舍楼装潢。

申诉人自己也很明白,他是受李××的委托而到××××厂干部宿舍楼从事装潢工作,并非受答辩人聘请或委托。

同时,申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任何直接的关系,答辩人从来都没有委托或者聘用申诉人从事过任何工作,也从来没有直接支付过工资或任何形式的报酬给申诉人,答辩人的工地管理人员甚至根本不认识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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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佳劳动人事争议答辩书
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贵委受理的申请人刘佳与吉安圣基尚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答辩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申请人刘佳称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索要赔偿的问题
1、关于劳动合同问题。

我公司已与申请人刘佳于2013年7月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见合同正本),所以不存在刘佳所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2、关于赔偿问题。

由于刘佳在工作期间,经常迟到、早退,旷工累计4天,利用职务之便谎报考勤,徇私舞弊,骗取公司工资,且工作严重失职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已于2013年9月份予以刘佳除名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我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以及公司与刘佳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严重违犯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还有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五章第八条第二款:一年之内累计旷工3天(含3天),
停发当月奖金并扣发三天工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我公司认为对刘佳不存在赔偿问题。

二、关于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问题
由于公司是按国家规定一年一次性缴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而刘佳是2013年5月2日进入公司,所以公司暂时没有给刘佳缴交这方面保险。

刘佳已与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反说未签订合同,并提交劳动人事部门仲裁,在我公司员工中造成很大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到我公司在社会上的声誉,我公司要求其赔偿名誉损失费5万元。

同时,刘佳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详见《关于刘佳违反公司纪律的情况说明》),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其补交违纪款7122元。

以上为我公司的答辩和申述理由,恳请仲裁委员会公平公正处理。

吉安圣基尚源科技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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