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重要知识点(24)-法硕.doc
2025考研法学宪法重点知识点精讲
2025考研法学宪法重点知识点精讲宪法作为法学考研中的重要科目,涵盖了众多关键知识点。
以下将为您详细梳理其中的重点内容。
一、宪法的概念与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基本的问题。
其特征主要包括: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这体现在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效力具有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具有严格性。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是对民主事实的确认和保障,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
二、宪法的历史发展了解宪法的历史发展,对于深入理解宪法的本质和特点具有重要意义。
1、世界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近代宪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背景。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宪法性文件的国家,其《大宪章》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对后来各国宪法的制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国宪法则以其丰富的人权保障内容和鲜明的政治色彩而著称。
2、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即 1954 年宪法、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和 1982 年宪法。
1982 年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经过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宪法始终,对宪法的制定、修改、实施等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1、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选举等方式行使国家权力。
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和自由,如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3、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权力的正常行使和公民权利的实现。
在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行政监督制度等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法学专业河南省考研复习资料宪法重要条文归纳
法学专业河南省考研复习资料宪法重要条文归纳宪法是一国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职权和组织形式,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针对法学专业河南省考研复习资料,本文将重点归纳宪法中的重要条文,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准备考试。
第一章总则宪法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包括国家的基本任务、宪法权威、国家领导制度、立法原则等。
在复习中,考生应该重点关注宪法总则部分的条文,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人权、政治权利、经济、文化、社会权利等。
在复习中,考生需要详细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理解每个权利的内涵和保障机制。
第三章国家机构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系统规定了国家的各个机构和它们的职能。
在复习中,考生需要熟悉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国家机构,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
理解每个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地方自治宪法第四章地方自治部分,规定了地方自治的原则和制度。
在复习中,考生需重点掌握地方自治的原则和制度,了解地方政府的组织形式和职权,以及地方自治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
第五章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第五章基本经济制度部分,明确规定了国家的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考生应该熟悉宪法中关于国家经济制度的规定,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以及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和保护政策。
第六章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宪法第六章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部分,规定了国家对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的保护和促进政策。
考生应该了解宪法中关于文化、教育和科技的重要原则和政策,理解国家对文化、教育和科技发展的重视程度和调控机制。
第七章国防和军队宪法第七章国防和军队部分,规定了国家的国防政策和军队的组织形式。
考生需了解宪法中关于国防和军队的规定,理解国家的国防政策和军队的组织原则,以及军民关系的重要性。
在职法硕考试:宪法
在职法硕考试:现代宪法通常有哪些内容当今法治国家宪法的内容,简单地说,就是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
宪法实际上是一国之内居主导地位的社会政治集团以全体国民的名义分配全部法权的总方案,它必须或应该确定或规定的内容应该有如下七个方面。
1.确定全部法权的归属,即确认有待分配的法权这个大蛋糕在本源上属于谁所有。
不论实际上看还是从理论上看,各种事实上的各种“权”作为一个整体客观上存在是一回事,能否进入宪法保护的范围则是另一回事,因为,当代任何国家都或多或少有一些宪法不保护或难以保护的权利。
宪法不是学术论文,它不会论述这个道理,但它确实会以适当形式确认全部“权”的归属主体,被确认的全部“权”从宪法角度看是宪权,从法律和法的一般理论角度看即为本文统一称谓的法权。
欧美国家成文宪法对法权归属主体的确认,通常是以制宪者在价值观上接受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学说和人民主权说并将其视为制宪前提的路径默示地完成的。
例如,美国《独立宣言》概括的以下观念,事实上就是美国宪法制定者共享的价值观和制宪指导思想,它源于启蒙时代的欧洲:“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
”中国的情况与美国有根本不同,但中国制宪者奉行的宪理和反映在宪法中的价值观,理所当然也包括全部“权”(不论其在实际生活中表现为哪种具体形态)本源性上都属于人民(在政治过程中表现为选民)、且国家的权力源于人民的委托的价值观。
中国宪法关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以及执政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和权为民所赋的论述都能证明这一点。
2.确定权力的范围或界限,这实际上是确定国民委托给国家机关掌握和运用的那部分法权的范围,也就是确定宪法分给国家机关的那块蛋糕的大小。
公民把一部分在本源上属于个人的权利委托给国家机关行使,这些受委托的权利汇集到国家机关手中就转化成了国家权力。
宪法考研的知识点
宪法考研的知识点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是国家政治、法律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大法。
在考研中,宪法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涉及到国家政治、法律体系、人权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从“宪法的概念及特点”、“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修正和解释”四个方面,逐步介绍宪法考研的知识点。
一、宪法的概念及特点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政治、法律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大法。
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宪政体制、国家权力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所有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宪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特别性:宪法是一部特别的法律,它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2.基本性: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政策,对国家政治、法律和社会制度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3.稳定性:宪法是相对稳定的法律,一般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进行修改,以保证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宪法的起源和发展与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变迁密切相关。
宪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国家的法律和章程,如古代的《礼记》和《尚书》等。
而现代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欧洲的启蒙运动时期。
宪法的发展经历了从君主立宪制到民主宪政制度的转变。
君主立宪制是指国家政权的最高权力掌握在国王或皇帝手中,但国王或皇帝的权力受到宪法的限制。
而民主宪政制度则是指国家政权的最高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国家的权力由宪法来规范和制约。
三、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的宗旨、基本原则、国家机构和权力的组织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在宪法考研中,需要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机构的组织结构。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的主权、人民主权、依法治国、平等和公平等原则。
国家机构的组织结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和组成,如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四、宪法的修正和解释宪法的修正是指对宪法内容的修改和完善。
上海市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条款解读
上海市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条款解读宪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研法律硕士复习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熟练掌握宪法学的重要条款,对于考研的成功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上海市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资料中宪法学的核心条款进行解读,帮助考生全面理解并且深入掌握。
第一章:宪法学概述宪法学是一门关于国家制度与国家法律基本原理的学科,它研究的对象是国家组织和制度。
宪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对于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职权的界定以及社会公民的权利义务有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第二章:宪法学的基本原则1. 主权在人民—宪法学中最基本的原则是主权在人民。
这一原则意味着国家政权的来源和归属在于人民,国家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国家的一切活动都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为宗旨。
2. 民主和人权—宪法学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民主和人权。
宪法确保了人民对国家事务的公正参与,保护了人民的基本人权,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平等权利等。
3. 法治—宪法学强调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法治。
法治原则意味着国家行使权力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任意滥用权力,同时也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宪法的根本原则和核心价值观念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宪法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宪法中明确了追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观。
2. 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重要原则是共产党的领导。
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一原则对于中国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国家机构设置、运行方式等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四章:宪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国际法是各个国家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为维护国际公平、公正和平等而进行的法律规范。
宪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是宪法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宪法对国际法有着决定性的地位,同时国际法也影响着宪法的适用和解释。
结语本文对上海市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资料中的宪法学重要条款进行了解读,帮助考生全面理解了宪法学的基本原则、核心价值观念以及与国际法的关系。
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学》知识点详解(3)-法硕.doc
2016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学》知识点详解汇总一、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答:1.宪法典宪法典是实行成文宪法制国家主要的宪法规范渊源。
世界上绝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都将其宪法内容以宪法典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
1787年,美国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以宪法典为其规范内容基本表现形式的先例,并对其后各国的宪政运动及成文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于其中,但在形式上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
一般认为,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最主要的宪法规范的渊源,如英国即是。
此外,在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往往也颁布一些宪法性法律,作为对宪法典的补充,宪法性法律虽然不像宪法典那样内容广泛,有的只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但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
在我国,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法以及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一般被视为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宪法惯例一般不会被破坏。
宪法惯例在英国的宪政体制运作中尤显重要。
在成文宪法制国家,宪法惯例也是存在且必不可少的。
这是由于宪法的各项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而且一般不能应时而变,而当把这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条款适用于复杂而变动的政治生活时,就需要宪法惯例来调节。
可以说,宪法惯例是使宪法具有适应性的手段之一。
在我国,政协的全体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之前先行召开,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等,也是多年形成的惯例。
4.宪法解释所谓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形式,也是宪法规范渊源的一种。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各国情况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由议会解释宪法在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0XX年在职法硕考试之刑法重要知识点.doc
九、分则特别规定不得数罪并罚的情形十、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酌情不数罪并罚十一、法条竞合犯是一罪不数罪并罚刑罚总论一、死刑的适用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三、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内容、适用及刑期四、常见法定量刑因素五、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适用六、累犯的认定和处罚七、自首的认定和处理原则八、立功的认定和处理原则九、缓刑的适用条件和撤销事由十、减刑的范围、条件和限度十一、假释的适用条件和撤销事由十二、追诉时效的起算、中断、延长刑法分则侵犯人身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二、遗弃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三、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四、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五、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六、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七、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八、诬告陷害罪·诽谤罪·侮辱罪侵犯财产罪一、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二、敲诈勒索罪三、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四、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五、侵占罪六、故意毁坏财物罪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三、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四、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五、介绍贿赂罪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15条)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三、交通肇事罪四、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23。
宪法考研的知识点
宪法考研的知识点
第一,宪法学的基本概念。
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一门学科。
它主要包
括宪法原理、规范、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它的研究对象是宪法,它的研究
方法是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
第二,宪法原理。
宪法原理是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它包括宪政原理、
宪法法国原理、宪政权威原理等。
它们是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核心价值观的
体现,是宪法制度的基础和基本要求。
第三,宪法制度。
宪法制度是指宪法的组织架构,包括宪法的组织形式、内容和程序。
宪法制度在宪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它规定了国家的权力
机构、权力分立、权力制约、权力运行等方面内容。
第四,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宪法学的重要内容,它包括宪法解释的
原则、方法和途径。
宪法解释是对宪法的理解和适用,是宪法的生命力和
效力的保证。
第五,宪法实施。
宪法实施是宪法学的核心问题,它包括宪法的实施
主体、程序和权力行使等方面的内容。
宪法实施涉及国家的政治、法律、
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是国家的基本任务和法律制度的具体体现。
宪法考研的知识点是非常丰富和广泛的,上述只是对宪法考研的一些
基本概念做了简要介绍。
在具体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详细深入地研究宪
法学的各个方面内容,并注意掌握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的方法。
只有全面系统地掌握宪法学的知识点,才能在宪法考研中取得良好的成绩。
法硕宪法知识点总结
法硕宪法知识点总结宪法硕士研究生需要深入了解和掌握宪法领域的知识,在宪法学的学习过程中,需要对宪法的基本原理、构成要素、立法程序、权利保障等方面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
下面对宪法学领域的知识点进行详细总结和介绍,帮助宪法硕士研究生更好的理解和应用宪法知识。
### 第一章宪法基本原理#### 1.1 宪法的含义和作用- 宪法的概念和历史意义- 宪法的作用和价值#### 1.2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权威性原则- 宪法的民主原则- 宪法的法治原则- 宪法的人权原则- 宪法的和平原则#### 1.3 宪法的主体内容- 国家的根本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权力的分立和制衡- 宪法的修正和监督程序### 第二章宪法的构成要素#### 2.1 宪法的立法主体- 宪法的制定主体和程序- 宪法的修正主体和程序- 宪法的解释主体和程序#### 2.2 宪法的基本结构- 宪法的总纲和序言-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 宪法的基本制度和机构- 宪法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3 宪法的重要内容- 宪法的国家目标和政治体制- 宪法的经济制度和社会政策- 宪法的司法体制和法律保障- 宪法的国际条约和外交政策### 第三章宪法的权利保障#### 3.1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 公民的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 公民的环境权利和健康权利#### 3.2 国家的权力制约- 国家的权力分立和制衡- 国家的行政监督和司法保障- 国家的宪法监督和公民投诉- 国家的条约约束和国际法遵循#### 3.3 宪法的司法保障- 宪法的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 宪法的司法保护和公正实现- 宪法的司法监督和权力约束- 宪法的司法改革和社会意识### 第四章宪法的国际影响#### 4.1 宪法与国际法- 宪法的国际合法性和国家主权- 宪法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义务- 宪法的国际争端和国际裁判- 宪法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 4.2 宪法与全球治理- 宪法的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安全- 宪法的世界银行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 宪法的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贸易组织- 宪法的全球环境政策和全球人权体系以上是宪法学领域的一些核心知识点,宪法硕士研究生需要通过系统的学习和研究,掌握宪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不仅要理论素养扎实,还需要具备独立研究和创新能力。
10月法律硕士考试复习重点:宪法条文-法硕.doc
法硕的战场历年来都很激烈,在此为考生朋友们揭开宪法的考研冲刺秘密。
法硕的战场历年来都很激烈,在此为考生朋友们揭开宪法的考研冲刺秘密。
1、宪法考核的重点是宪法法条,宪法理论次之。
所以对于宪法条文必须熟记。
2、考研期间要多和考研的战友交流,特别是那些上辅导班的,这样可以获得一些大家都心知肚明的信息。
通过多种途径与考过该专业的学长请教一下考研经验,吸取一些教训,问问注意事项,甚至可以获得一些内幕消息;了解一下专业课老师的喜好,有可能就上上他讲的课,再分析一下历年真题,一般都可以得出点什么结论来;还有就是利用网络。
但提醒同学们网络信息庞杂,要有目的地搜寻相关信息,不要干无关的事情。
3.提高自信心,相信自己通过努力,一定可以成功,在心理上战胜自己!要自信,不能患得患失,一边复习一边怀疑自己,不自信和焦虑的,复习的效果肯定是不理想的,所以在整个学习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一颗平和的心态,认认真真地走好每一步。
不是因为做不到而没有信心,而是因为没有信心所以才做不到。
其实考研并不难,难的是如何相信自己有成功的绝对实力。
这是好多同学的通病,还没有考试心已胆怯,那样失败只是早晚的事情。
他们可能在大学四年的成绩一般,甚至可能在一所不入流的学校,而考研的千军万马中不乏那些来自名校成绩骄人的学子,再加上地域、主场优势,可能未战已失去了一些信心。
这是要不得的!事实上,平时成绩好坏与能否考上研没有太大的关系,好多成绩不好的学生,他们甚至有个别课程没有及格,英语没过四级,但这并不影响他们考上重点院校;考研比考大学要相对容易的多,好多没能考上清华、北大的在考研时实现了他们四年前的梦想。
大家都是从高考的独木桥上走过来的,为何在考研时不相信自己呢?良好的心态是复习成功的最大保障。
最后衷心祝愿大家考试大吉,心想事成!相信自己的努力,天道酬勤!2014年10月法律硕士考试时间为10月26日2014年10月法硕考试报名时间:6月20日至7月10日2014年10月法律硕士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10月16日后2014年10月法律硕士考试五大策略-法硕2014年法律硕士考试联考在即,对于广大考生而言,大家都非常关心这样一个问题:如何才能更好地开展法律硕士考试应试准备,考出自己理想的成绩,达到事半功倍的目的?2014年法律硕士考试联考在即,对于广大考生而言,大家都非常关心这样一个问题:如何才能更好地开展法律硕士考试应试准备,考出自己理想的成绩,达到事半功倍的目的?学苑教育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为考生顺利地通过联考并做好复试准备提供一些帮助。
2024宪法法律硕士非法学高质量题目答案
2024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宪法测试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答案(共20题,每题2分,共40分)1.【答案】A【解析】本题是关于宪法形式特征的考查。
宪法的形式特征包括三个方面,即内容根本性、效力最高性和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其中,效力最高性是指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也就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效力最高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法的最高效力,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立法的基础(“母法”和“子法”的关系),任何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B项和D项正确;另一方面是对人的最高效力,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C项正确。
A项“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宪法的实质特征,与“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并没有直接关联,A项错误,本题应选A项。
2.【答案】A【解析】本题ABC三项均是宪法的实质特征,D项是C项的进一步阐发。
结合题面的要求,列宁关于“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的表述,直接体现了宪法作为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功能,强调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因而本题选A项。
3.【答案】B【解析】北美殖民地在1776年通过的《独立宣言》,马克思称之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之所以称其为“人权宣言”是因为其中规定了“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千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之所以称其为“第一部”,是因为其早于真正的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
本题选B项。
4.【答案】A【解析】A选项错误,《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是1949年9月27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早于1954年宪法,甚至也早于《共同纲领》,所以A项表述不正确。
B选项表述正确,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纲领》不是社会主义的宪法性文件,而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
C选项表述正确,1975年宪法颁布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所以又被称为“文革宪法”,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
吉林省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条文解析
吉林省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条文解析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一部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的条文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人权保障、国家机构的组织运作等重要内容,对于法学专业的考研生来说,熟悉宪法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复习内容。
本文将对吉林省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的重点条文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备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解析:这一条明确了中国的国家性质是社会主义国家。
作为考研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要深入理解社会主义的含义,了解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这对于理解宪法的其他条文以及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解析:这一条规定了国家的权力归属,强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具有最高的权力。
在学习这一条时,我们可以对比其他国家的宪法,了解不同国家的权力分配方式,加深对我国宪法的理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解析:这一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我们可以解析该条文中的关键词,深入研究我国的民主集中制度和运行方式,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府制度、人民法院制度以及人民检察院制度等。
第二章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解析:这一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义务,强调了依法守法的原则。
我们可以通过研究我国法律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法规,进一步了解宪法和法律的关系,以及公民和组织应当如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义务。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
解析:这一条规定了中国对外开展活动的宗旨,强调了和平和发展的重要性。
我们可以研究中国的外交政策和国际地位,深入理解中国对外开展活动的原则和目标。
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解析:这一条规定了国家的立法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024法硕宪法学讲义
2024法硕宪法学讲义2024年,法学硕士考试中的一门重要课程是宪法学。
宪法学即研究国家宪法的学科,涵盖宪法的起源、宪法的内容、宪法的变革等内容。
本文将围绕2024法硕宪法学考试内容编写一份讲义,覆盖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宪法的产生、宪法的主体、宪法的实施和宪法的变革等方面。
一、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宪法学是法学学科的重要分支,它研究的是宪法的产生、内容和变革等问题。
宪法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宪法的研究,揭示宪法的真正含义,为宪法的实施提供理论依据。
二、宪法的产生宪法的产生是指国家宪法从无到有的过程。
宪法的产生主要有革命和妥协两种方式。
革命是指通过革命运动推翻原有政权,建立新的国家权力机构,并制定宪法。
妥协是指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妥协,通过达成共识制定宪法。
宪法的形式主要有法律宪法和习惯宪法两种。
三、宪法的主体宪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家元首和公民等。
国家机关是宪法权力结构的具体体现,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国家元首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代表,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公民是国家的组成部分,享有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和自由。
四、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实施是指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行和执行过程。
宪法的实施主要通过宪法的解释和适用来实现。
宪法的解释是指对宪法含义的阐释和理解,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机构的解释来确立宪法的含义。
宪法的适用是指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运用宪法规定,需要考虑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并结合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决策。
五、宪法的变革宪法的变革是指宪法内容发生改变的过程。
宪法的变革有正式变革和非正式变革两种形式。
正式变革是指通过修宪程序对宪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非正式变革是指不通过修宪程序,而是通过外部因素对宪法产生影响,使宪法的内容发生变化。
总结起来,宪法学是法学硕士考试中的重要课程之一。
具体内容包括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宪法的产生、宪法的主体、宪法的实施和宪法的变革等方面。
掌握这些知识对于理解和应用宪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国家法律制度,并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法硕考研:《宪法》备考必备知识点
法硕考研:《宪法》备考必备知识点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1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浙江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浙江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总结浙江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宪法宪法是一国最高法律,它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组织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以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在考研法学中,宪法是一个重要的学科,下面将重点总结一些宪法的知识点。
1. 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遵守和实施是国民的义务和责任、宪法的合宪性审查和实施监督等。
2. 宪法的内容组成宪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宪法序言、总纲、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的规定,以及宪法的修改和解释等。
3. 宪法的修正与解释宪法的修正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要符合宪法的规定,保持宪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宪法的解释由最高法院负责,确保宪法的正确适用和持续有效。
4. 宪法权利宪法权利是公民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系列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和社会权利等。
宪法权利的保障是国家的基本任务之一。
二、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它对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程序以及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
行政法也是考研法学中的重要内容,下面将重点总结一些行政法的知识点。
1. 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指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管理、管理和决策权力。
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公正、透明和服务于人民。
2.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政府、行政部门、行政机构等。
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和职责由法律明确规定。
3. 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遵循的一系列程序规定,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执行等。
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开和公平是保证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4.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做出的具体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合理和公正。
总结:本文对浙江省考研法学中宪法与行政法的重点知识点进行了总结。
20XX年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重要知识点(3)-法硕.doc
2015年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重要知识点(3)-法硕一、什么是国家性质?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本质属性。
国家性质在政治学上和在宪法学领域其含义有所不同,在政治学上国家性质亦称国体。
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一般是指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国家性质是宪法的一项最主要的内容,各国宪法对此都有反映,但不同类型的宪法对国家性质的反映方式是不一样的。
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资产阶级的统治,总是掩盖国家的阶级本质,把资本主义国家描绘成超阶级的“全民”国家。
为此,资本主义宪法总是用“主权在民”等词句来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
社会主义国家是对广大劳动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国家,他们不需要掩盖国家的阶级本质,因此社会主义宪法总是公开宣布自己的国家性质。
二、我国宪法对国家性质是如何规定的?明确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是我国宪法的一个突出特点。
1982年《宪法》开宗明义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宪法》序言中的这一段话,明确地表述了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
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同特征和其基本点是:产阶级专政一样,它们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国家政权,工人阶级的领导标志着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独自掌握国家领导权,独立实现对国家政权;的领导,这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首要条件,无产阶级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一般是通过它的政党――共产党来实现的。
无产阶级专政一样,他们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人民民主专政的最高原则就是维护无产阶级同农民的联盟,使无产阶级能够保证领导作用和掌握国家权力。
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力量所在,也是我们取得一切成就和最后胜利的根本保证,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是我们党和国家制定一切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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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重要知识点(24)-法硕一、我国公民行使权利和履
行义务应遵循的原则
ﻪ
ﻪ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是防止滥用权利的限制性规范,也是我国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一条总的指导原则。
ﻭ
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总是有一定限制的,不受限制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
首先,公民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有权利和自由。
因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此外。
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程度,归根到底要受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
即“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因此,就国家而言,应该尽快地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逐步扩大公民享受权利自由的范围,进一步提高实现权利自由的物质保障条件。
就公民而言,在行使权利自由时,则必须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出发,不能超越经济发展的实际可能,提出过高
要求。
ﻪﻭ
ﻪ正因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始终是受社会和生产文化水平的制约,所以,尽管公民的权利自由最终须由个人享有,具有个体性,但究其实质却是社会的。
在现实生活中,必须服从整个社会的利益,因而权利自由还是具有社会性,还要受他人的权利自由限制。
因此,公民在行使权利之前必须设想三方面利益:自己的、与自己对应的义务人的、权利义务人之外第三者即社会利益。
只有这三种利益互不冲突、和谐一致,权利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否则,就将走上滥用的歧途。
据此现行宪法还规定了,我国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自由时,不得滥用权利,违背国家的、社会的、集体利益。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是公民行使权利自由的前提条件,因此,公民个人的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
此外,
在我国,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由和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公民在行使权利自由的时候,也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否则必将侵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并导致个人自由和权利丧失,从而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并阻碍国家发展。
因此,任何公民的行为应以保障他人
ﻪﻭﻭ二、我国宪法修正自由和权利为前提。
ﻭ
案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人权,简言之,就是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
它包含生存权以及国家赋予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权利自由,在法律上一般称之为公民权。
人权的提出和发展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
ﻪﻭ
ﻪ继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政治报告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后,我国将人权入宪,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奠定了法理基础,使人权在我国从政治宣言上升为宪法规范,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ﻪﻭ
ﻪﻭ宪法修正案将人权入宪,意味着向世人郑重宣示:宪法和法律已经写入的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都将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障。
同时,在如何落实对人权的保障问题上,新的宪法修正案特别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为人权的保障进一步提供了物质基础。
ﻭﻪ
2015年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重要知识点(25)-法硕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为前提,不可分离的辩证统一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
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条重要原则。
ﻪ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本来是一致的。
“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
”自从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对立的出现,在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存在着根本不同的意志和利益,从而导致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即剥削阶级享有权利,被剥削阶级承担繁重的义务。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ﻭﻭ
1.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说明权利和义务的不可截然分割性。
ﻪ
ﻪﻭ2.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
这主要是就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言的。
宪法规定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于子女而言是一种权利,对父母而言则是应尽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对父母而言是一种权利,对子女而言则是一项义务。
义务的履行,就是权利的实现。
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ﻭ
ﻪ3.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
这是指某些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
例如:宪法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ﻪﻭ
ﻪ4.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
在我国,国家、集体和公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只有当公民享有各方面的权利越广泛越有保障,激发起公民的积极性时,公民自觉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义务才能彻底实现。
同样,公民只有认真履行了其对国家的义务,促进了国家经济文化的发展,国家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实现其各项权利,并进一步扩大公
民享受权利的范围。
ﻪﻭﻪ
2016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学》知识点详
解汇总
ﻭ一、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何异同?
ﻪﻭﻭﻪ答:宪法虽是法律的一种,但由于它调整的对象不同,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因此宪法又不同于普通法律。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就其法律属性来说,和普通法律的区
别在于:
ﻭ
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
容不同。
ﻪ
ﻪﻭ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定的法律规范调整着一定的社会关系。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的内容在于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总章程。
宪法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生活中最重大和根本的问题,它是国家和公民活动的法律基础。
正因为宪法的内容在于确认一国的根本制度,因此有的国家就把宪法与根本法等同起来。
基于宪法的根本法特征,
ﻪﻭﻭ第二,宪法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样具体。
ﻭ
ﻭﻭ法律效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ﻭ
力即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国家赋予法律以约束力和强制力是法律具有生命力之所在,也是法律得以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违反宪法的行为,同样必须依法予以制裁。
同时,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因此,宪法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
高的法律效力。
ﻪﻭ
ﻪﻭ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
不同。
ﻭﻪ
宪法的这一特点是由以上两个特点引申出来的。
为了体现宪法的权威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定程序。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即所谓制宪权)是一种最高的国家权力,体现着国家的主权。
ﻪﻭﻭﻪ宪法的以上特征表明了它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和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法”。
ﻪ
ﻭ二、如何理解宪法的概念及其本质?ﻪﻭﻭﻪﻭ答:在本质上,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但是,在一个已消灭了阶级对抗的社会,宪法本质的表现形式将发生变化。
所以,从更广泛意义上说,宪法客观地反映着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宪法与政治力量对比和政治形势发展变化的关系,表现为:ﻭﻭ首先,宪法是在政治斗争中取得了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任何一部宪法的产生,都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没有阶级斗争的胜利,没有取得政权并建立起阶级统治的国家,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宪法。
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为了建立适合于本阶级利益的制度,并使社会全体成员都能按照它的意志来行动,这就需要借助于宪法这一工具,来达到
它的目的。
ﻪﻭ
其次,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具体历史条件以及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决定并影响着宪法的具体内容。
即使是同一个类型的宪法,其具体内容也会有所不同。
ﻭﻭﻪ另一方面,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由于政治力量对比强弱程度的不同,以及政治形势的发展变化,因而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宪法,其内容也不尽相同。
ﻭﻪﻭ
总之,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反映着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宪法的制定或修改,总是和政治力量的对比以及政治形势的发
展变化分不开的。
ﻪ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对宪法的概念作如下的归纳:所谓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