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2011年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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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二○一一年度目标责任书
分管局长(签字):
队长(签字):
副队长(签字):
主办监察员(签字):
监察员(签字):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
2011年度目标责任书
一、为了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此《目标责任书》。
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组成人员:
队长:
副队长:
监察员:
内务:
三、劳动保障执法责任。要认真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积极推行“网格化”监察管理,明确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监察责任区”对全县所有用人单位进行“划片包干”层层落实责任,实行专人管理,使每个监察员肩上有担子,身上有指标,心中有谱子。
四、实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任制度:
(一)、劳动保障监察员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
为;
5、依法移送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违法案件;
6、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7、保守在履行职责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为举报人保密;
8、圆满完成执法队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副队长职责:
1、协助队长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
2、协助队长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的日常检查工作;
3、协助队长做好监察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4、参与执法队重大问题的讨论与决策;
5、协调处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各方面的关系;
6、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7、协助队长完成其他工作。
(三)主办监察员责任制:
1、主办监察员要认真履行“劳动保障监察员职责”;
2、主办监察员对辖区内劳动违法行为和劳动案件负有主要办案责任;
3、主办监察员对监察员的作风、廉政、错案等方面负有主要责任;
4、主办监察员对监察员办案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负主要责任;
5、主办监察员对监察员下达文书和案卷归纳合法性、规范性负主要责任;
6、对辖区内的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7、对辖区内的企业要进行日常监管,下达相磁法律文书,并及时规范立档,移交档案员;
8、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监管每年不少于20次,对非煤生产企业的监管每年不少于10次,对检查结案及时存入电脑并归档;
9、劳动保障监察员要圆满完成主办监察员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10、主办监察员要圆满完成执法队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机制。劳动保障监察要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职责和期限,严格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三分离”制度,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和重大处罚听证制度,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尊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性权益,严格落实错案追究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行“月例会”制度。每月30日要召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全体人员会议,由每一名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当月的工作总结汇报(要求打印一份备存);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学习最新的劳动保障法规政策。
七、实行“监察员工作日志制度”。每一名监察员都要记录一本工作日志,并详记载当天的工作情况。
八、劳动保障监察的监管内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10、职业安全培训、就业前培训及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11、建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
12、用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情况;
13、用人单位执行艰苦岗位津贴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九、煤炭生产企业劳动保障监察的监管重点:
1、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2、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3、职工安全培训、就业前培训及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4、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十、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办案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
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表明身份。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调查、检查、办案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不利于案件处理或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
2、利用职权谋私利,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放弃行政执法权;
3、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或命令;
4、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徇私舞弊或违反法定程序;
5、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不能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7、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8、从事或参与营利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9、不严格执行罚款规定,侵占、截留、挪用罚款;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目标责任“网格化”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