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09•【字号】湘财建〔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建〔2017〕69号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有关单位:为推动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发展,优化能源结构,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94号)等文件,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实施细则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8月9日附件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包括哪些单位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包括哪些单位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包括哪些单位?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包括中央党群机关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主要包括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
另外,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也被列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序列。
一、中央党群机关(一)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主要包括:(1)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2)中央办公厅(3)中央组织部(4)中央宣传部(5)中央统战部(6)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7)中央政法委(8)中央政研室(9)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0)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11)中央台办(12)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13)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4)中央直属机关工委(15)中央国家机关工委(16)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二)全国人大机关(三)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四)最高人民法院(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六)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中央机关,主要包括:(1)民革中央(2)民建中央(3)民进中央(4)农工党中央(5)致公党中央(6)九三学社中央(7)台盟中央(8)民盟中央(9)全国工商联(七)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主要包括:(1)中华全国总工会(2)申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4)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5)中国作家协会(6)中国科学技术协会(7)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8)中国法学会(9)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10)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11)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1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15)中国人民外交学会(16)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7)黄埔军校同学会(18)欧美同学会(19)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20)中华职业教育社(21)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八)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包括:(1)中央党校(2)中央编译局(3)中国外文局(4)中国浦东干部学院(5)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6)中国延安干部学院(7)中央社会主义学院(8)中国藏学研究中心(9)中央党史研究室(10)中央文献研究室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一)中央国家行政机关1、国务院办公厅2、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郡、环保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4、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5、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6、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7、国务院议事机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1、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储备物资管理局,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办事处、上海办事处、浙江办事处、深圳办事处2、公安部出入境边防检查系统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汕头、海口、深圳、珠海、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3、司法部系统司法部燕城监狱4、财政部财政监察系统财政部驻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5、交通运输部系统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海事局系统(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长江、广东、广西、海南、深圳海事局)6、审计署驻各地特派办审计署京津冀、太原、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重庆、成都、昆明、西安、兰州、深圳特派员办事处7、海关系统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满洲里、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深圳、拱北、汕头、海口、湛江、江门、南宁、成都、重庆、贵阳、昆明、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海关,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8、国家税务局系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国家税务局9、中国民航安监系统中国民用航空局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新疆管理局10、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1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系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珠海、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2、国家海洋局系统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13、测绘地理信息局系统黑龙江、四川、陕西、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1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15、国家邮政局系统16、国土资源部直属系统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武汉局、广州局、成都局、西安局17、铁道部铁路公安局系统北京、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哈尔滨、上海、南昌、济南、郑州、武汉、广州、南宁、成都、昆明、青藏、西安、兰州、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三)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监管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西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贵州省、新疆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2)国家行政学院(3)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5)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6)中国地震局及其省级地震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地震局(7)中国工程院机关(8)中国气象局及其市级以上垂直管理机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气象局(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深圳监管局(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深圳监管局(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监管局(12)中华供销合作总社机关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务院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1)安监总局调度中心(2)安监总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3)安监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4)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5)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6)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7)财政部国库支付中心(8)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评估中心(9)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10)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局)(11)工商总局商标注册中心(商标局)(12)公安部办公厅档案局(13)公安部国际友谊促进会(14)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15)公安部网络侦察技术研发中心(16)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17)公安部信息通信中心(18)国防科工委三线调整协调中心(19)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国家粮食局军粮供应服务中心(21)国家林业局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22)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23)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24)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25)国家林业局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建设局(26)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27)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及派驻内蒙古、长春、黑龙江、大兴安岭、合肥、福州、武汉、海口、成都、贵阳、云南、西安、兰州、乌鲁木齐的14个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28)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29)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30)国家民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31)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32)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33)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34)国家外专局中国国际人才交流中心(35)国信办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36)诲关总署全国海关电子通关中心(37)海关总署全国海关教育培训中心(38)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39)海洋局海监总队(40)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41)环保总局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42)环保总局环境监理机构(包括: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和东北5个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及上海、广东、四川、北方、东北、西北6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43)建设部稽查办公室(44)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45)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46)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47)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48)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49)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50)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51)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52)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53)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5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争议仲裁中心(5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5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57)水利部7个流域机构各级机关水利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58)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局)(59)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60)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61)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各级直属调查队国家统计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查总队(62)统计局普查中心(63)外交部档案馆(64)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65)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66)知识产权局专利局(67)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机关(68)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69)质检总局中国纤维检验局(70)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71)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72)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73)中国人民银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来源:合肥人事考试网/安徽人事考试网/。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湘教发[2014]41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6.26【实施日期】2014.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4〕41号)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教基一〔2013〕10号,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4〕26号)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确保我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以下简称“全面改薄”)目标如期实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省财政厅2014年6月26日附件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为顺利推进我省“全面改薄”工作,确保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目标如期实现,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主要目标薄弱学校是指总体上未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教师队伍数量和整体素质达不到要求的义务教育学校。
“全面改薄”就是统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初中改造工程、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城镇义务教育扩容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运行补助和条件改善计划以及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以下简称薄改计划)项目和资金,着力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薄弱的教师队伍。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27•【字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自然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相关问题(一)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登记费根据不动产登记主体情况,分为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可收取不同服务内容的登记费。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3)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4)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5)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湖南省财政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61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教[2007]18号
62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湘财教[2007]62号
63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2000]14号
32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2]14号
33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上划基数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2]15号
34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4]6号
35
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建[2004]13号
90
关于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4]36号
91
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湘财建[2004]41号
92
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4]46号
湘国资行字[1996]25号
14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省建设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湘国资行字[1997]54号
15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建设委员会、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和公有房产处置审批、过户手续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6.03•【字号】湘人社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9〕3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战略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号)精神,促进提升全省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服务稳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范围覆盖全民(一)推动公共就业服务覆盖城乡常住人口。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以及港澳台人员,可到常住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申请失业登记,由常住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
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员与本地户籍人员享受同等公共就业服务,要优化办事流程和审核方式,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就业和失业登记。
(二)保障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
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创业实体,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了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申请招聘用工等服务。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公平对待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招工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用人单位相关资质和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并在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内(以下简称“系统”)发布招聘信息,同时做好岗位信息动态管理。
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
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布日期】2002.04.30•【字号】•【施行日期】200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政管理的意见(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为推进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理顺村级财务管理体制,规范管理村级收入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切实规范村级财务管理。
所有村级资金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和以工补农资金;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借贷资金;村组共同生产费;按规定清收的村提留历年尾欠,原合作基金会村级代办站的放款等。
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由财政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监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
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用于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办公经费。
对于没有集体经济收入或收入较少,田土较少,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不能满足上述开支的村,县(市、区)、乡(镇)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以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2018年531后各省市分布式光伏地方补贴
浙江
杭州市富阳区
0.2
5
市补
分布式
浙江
金华
0.3
3
市补
分布式
浙江
金华市浦江县
0.3
3
市补
分布式
2017年7月5日,浦江县人民政府印发《浦江县加快光伏应用实施方案》,提出: 2018年12月31日前,在县域内注册的光伏应用企业,并在县域范围内完成立项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 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按所发电量由县财政局再补助0.2元/ 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
浙江
0.1
20
省补
浙江
杭州
0.1
5
市补
分布式
2016年5月20日,杭州市印发《进一步加快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在杭注册的光伏企业在杭州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全额上网”模式),并在 2016—2018年期间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之月起由市财政每年按 其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 光伏地面电站补贴。对纳入省、市年度光伏发电项目计划且在2016—2018年期间按期建成并网的光伏地面电 站,由市财政每年按其发电量给予0.05元/千瓦时的补贴,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单个项目每年补贴不超过 5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2018年6月13日《关于太阳能光伏发电资助的实施细则》对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富阳区行 政区域内由区供电公司完成并网发电的光伏项目(含农光互补项目)和居民住宅光伏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进行补 贴。 居民初装补助。对居民住宅的光伏项目实际装机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 非居民发电量补贴。按0.2元/千瓦时给予补贴,自并网之月起始,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单个项目每年补 贴不超过500万元。 2017年2月22日,《金华市加快光伏应用实施方案》提出: 2018年12月31日前,在市区注册的光伏应用企业,在市区范围内建设的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居民家庭屋 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按所发电量再分别补0.2元/千瓦时、0.3元/千瓦 时,连续补贴3年。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正文:----------------------------------------------------------------------------------------------------------------------------------------------------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10年 1月1日起,调整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分税分享,统一规范。
改变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办法,主要税种实行省与市州、县市按统一比例分别分享,进一步理顺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
存量不动,增量调整。
在确保各级政府既得财力的基础上,对新增收入形成的财力按比例进行调整。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各级政府共同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共同分担因经济形势和政策变化等带来的减收风险。
精简高效,注重基层。
改变现行的财政管理模式,推行财政“省直管县”,提高财政运行效率,财力向基层倾斜。
二、主要内容(一)收入划分。
将增值税地方部分、营业税纳入分享范围,由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按比例分别分享;将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和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由省与市州分享调整为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按比例分别分享;调整资源税分享比例;原实行分享的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下放市州、县市;其他财政收入省与市州、县市划分范围不变。
1.增值税:湖南中烟公司、华菱集团(含所属独立核算企业)的增值税继续作为省级收入。
将其他原届省级收入的电力、石化、冶金、有色等增值税下划市州、县市,与原属各市州、县市的增值税一起,由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分别按25:75比例分享。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4•【字号】湘政办发[2000]72号•【施行日期】200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7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四日湖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地方税政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政法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简称“农业税收”)以外,交给省地税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承担的彩票监管职能。
2.原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原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协力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4.原省外经贸委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5.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6.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职能。
(三)取消的职能1.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2.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安排和发放财政周转金。
3.取消每年一次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同时撤销湖南省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湖南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6.13•【字号】湘教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9〕26号各市州教育(体)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编办、民政局:现将《湖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民政厅2019年6月13日湖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要求,现就我省集中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治理范围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及地方规定等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具体治理范围由各地确定。
三、治理任务与主要措施(一)规划不到位的。
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湘财社〔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9月18日附件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
包括上级财政下拨的就业资金转移支付,以及本级财政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目标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二)利息收入。
就业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今年8件大事的落实和加强督促检查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今年8件大事的落实和加强督促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1.02.16•【字号】湘办发[2001]4号•【施行日期】2001.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今年8件大事的落实和加强督促检查的通知(湘办发[2001]4号)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根据省委常委会 2001年工作要点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拟定了2001年省委、省政府重点抓好的8件大事及其督查要点。
2001年省委、省政府将坚持以扩大国内需求为主促进经济发展,把加强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放在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
重点对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工业改革与发展力度、加快工业化进程,应对加入WTO准备情况,继续优化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环境,加快湘西开发和长株潭经济一体化进程,治理教育收费,加强党的建设、转变干部作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严厉打击各种犯罪、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等8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请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切实解决上述工作落实过程中的问题,使2001年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有关落实情况请于2001年1月中旬向省委、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后予以通报。
省委督查室将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题督查,以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二月十六日附:关于2001年全省要着力抓好的8件大事的督促检查要点一、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主要指标是:第一产业增加值800亿元,增长3%;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5元,增长5%;农林水利投资50亿元;农村劳动力转移100万人。
重点督查:1、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主要是经济作物“抓好品质、选好品牌、树立品牌,实现布局区域化、经营产业化”和农副产品产加销一体化建设,提高农业后续效益的情况。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1〕10号)要求,为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为脱贫人口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现就开展2021年度省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凡已被确定为公共就业服务联系重点企业或已被确定为就业扶贫基地的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均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2021年度省级就业帮扶基地。
二、认定条件(一)具有社会责任感,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突出,愿意主动接收脱贫劳动力就业;(二)能长期稳定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当前在岗脱贫劳动力人数不低于50人或当前在岗脱贫劳动力人数占企业员工总人数不低于25%(在岗脱贫劳动力人数最低不少于30人);(三)能针对脱贫劳动力的特点提供相适应的优质岗位,当前提供定向吸纳脱贫劳动力的有效岗位数不少于50个,工作条件和工资待遇有一定吸引力;(四)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生产经营比较稳定,与脱贫劳动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在1年以上,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认定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行政处罚信息,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三、认定流程(一)单位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自愿向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在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进行申报,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1.《2021年度省级就业帮扶基地申请认定表》(附件2);2.《2021年度省级就业帮扶基地考评记分表》(附件3);3.《2021年度省级就业帮扶基地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花名册》(附件4);4.与脱贫劳动力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用工备案证明材料;5.脱贫劳动力工资发放明细账(单)和社会保险缴费凭据或相关证明;6.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及复印件。
财农[2011]412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公布日期】2011.11.07•【文号】财农[2011]41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二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二摘要:各有关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残联,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残联: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实效,根据国办精神和我省实际,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残联等部门联合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试点工作的重视情况(12分)1.试点县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得0.5分,设立办公室的得0.5分,抽调专门工作人员组建工作班子的得0.5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得0.5分。
查看问22.试点县相关乡镇明确分管领导并指派专人负责试点工作的得1分,乡镇分管领导及负责人定期到各村支两委指导工作的得1分。
查看问23.试点县执行省里指示坚决的得1分,县扶贫办履行职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工作方案的得1分,工作方案按时报市(州)、省扶贫部门审核审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得1分。
查看问34.试点县财政部门安排保障试点工作正常运行工作经费的得5分。
查看问5扶贫对象的识别认定(13分)5.组建宣传队进村入户宣传,及时印发“两项制度”衔接政策宣传手册下发到村的得1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政策进行宣传的得1分。
查看问26.各试点县分别召开县、乡、村三级动员大会的得2分,缺少任何一级的都不得分。
查看问27.认真发现总结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向省办上报推介典型经验,每上报1篇得0.5分,共设1分。
查看问18.扶贫和低保对象识别确认全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群众参与率和社会认同感达60%以上的得2分,达80%以上的得3分。
随机抽样100户39.按照“户主申请、村民小组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扶贫办审批”程序进行的得1分,村民小组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结果进行三次张榜公示,每次公示期不少于7天的得2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3•【字号】湘政办发[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原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的职能负责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划出的职能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归省商务厅。
(三)划入的职能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所管理的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率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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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财农[2012]2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7.17
【实施日期】2012.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财
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农〔2012〕26号)
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委
湖南省扶贫办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
展资金、革命老区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其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扶贫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革命老区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分别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省民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管理,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资金用途分别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省残联负责管理。
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省级财政贯彻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实施纲要精神,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市(州)、县(市、区)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市(州)、县(市、区)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各市(州)、县(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中央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贫困村。
重点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高寒山区。
第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结合政策性因素、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方式方法进行分配。
因素法是依据统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要素数据,形成资金分配权重,按测算结果安排资金。
资金分配的要素主要包括各县(市、区)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
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委省政府年度重大决策等。
竞争立项是依据设立项目目标,事前公开扶贫项目准入条件,通过公开竞争在备选项目中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
据实据效包括据实分配和据效分配。
据实分配是依据扶贫项目确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测算扶贫对象需求安排资金;据效分配是依据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实施效果及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等安排资金。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参照本办法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和投向。
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柑桔、茶叶、油茶、楠竹、中药材、肉牛(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