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首发物流枢纽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京保监发[2006]205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京保监发[2006]205号)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市邮政保险代理局、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为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要求:一、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文件要求,加强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管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二、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及直属支行和管辖支行应当通过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北京保监局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其所属营业网点(包括被管辖支行)代理保险业务由银行内部授权和管理。
新修订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发生合作关系变更、网点撤并等事项时,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善后工作。
四、商业银行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应当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51号)的要求,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编制“业务结算表”;保险公司应当给予协助配合,并将商业银行开具的《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支付手续费的原始入账凭证,不得以其他自制付款凭证或其他发票作为支付手续费的凭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4号)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各保监办筹备组,各保险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中介市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二OOO年八月四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二章代理资格管理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人有关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第1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人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人有关事项的公告(1999年9月13日保监公告第11号发布)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兼业代理人进行了审核。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另设独立的代理网点,不得外出展业,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
二、保险兼业代理人最多只能同时为4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只能为1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
三、保险公司只能委托已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保险,并根据其总公司统一制定的代理合同文本,与保险兼业代理人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险种及在代理合同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其委托其代理保险业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原审批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与此次审核结果不一致的,以此次审核为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兼业代理人,应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上缴原发证机关。
七、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追究保险公司的有关责任。
八、各界群众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者,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
举报电话:(010)66071530传真电话:(010)66086309特此公告c25895--010402ljk——结束——。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代理机构有关情况的通知-京保监办便函[2009]12号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代理机构有关情况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代理机构有关情况的通知(京保监办便函[2009]12号)在京各保险代理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中介部《关于协助提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有关材料的函》(保监中介函[2009]1号)的有关要求,请提供本公司业务、财务、人员及发展情况的有关数据,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公司按照附件格式及要求填写《保险代理机构情况调查表》。
电子版发送至*****************.cn,邮件主题写成“某某代理公司情况调查表”。
请勿修改EXCEL表格样式,没有数据的项目填零。
纸制版由电子版打印,加盖公司公章,报送我局。
二、请各公司报送2008年度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分析(包括分支机构、业务结构、盈利情况、内部管理、服务创新举措及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2、公司重大案件情况介绍(包括公司及高管人员是否受过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3、金融危机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4、公司在服务社会方面的表现(如年初雨雪冰冻、汶川地震和服务奥运中的表现,以及其他服务社会的行为)。
三、报送时间为2009年1月23日前。
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中介处联系。
(联系人:曾知/张婧,电话:66286392/66286399,传真:66288131。
附件:《保险代理机构情况调查表》(略)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结束——。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世优物流有限公司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世优物流有限公司C
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1.31
•【字号】京保监许可字[2008]60号
•【施行日期】2008.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世优物流有限公司C类保险
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字〔2008〕60号)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北京世优物流有限公司”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太平京发[2007]109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北京世优物流有限公司”的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
二、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持上述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凭证到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督促上述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附件: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申报机构: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统计时间:2008年1月11日至 2008年1月11日
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9.21
•【字号】京保监许可[2010]504号
•【施行日期】2010.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0]504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你单位《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民银京发[2010]126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的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
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持该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凭证到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督促该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
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申报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利恒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五家机构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利恒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五家机构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1.31
•【字号】京保监许可字[2008]65号
•【施行日期】2008.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利恒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五家机构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字〔2008〕65号)
航联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办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请》(航联咨询[2008]001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北京利恒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的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
二、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持上述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凭证到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督促上述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附件: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申报机构:航联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制作报表日期:2008年1月25日
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京保监发[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发[2012]52号)各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银邮机构”)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北京保险市场良好秩序,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3号)要求,现将辖内银邮机构开展业务合规性自查自纠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自查自纠工作内容各在京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银邮机构要对照《保险法》、《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4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52号)及《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429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对自身及所属分支机构2011年以来的业务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自查应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展开:(一)销售行为管理1.销售人员和机构资质管理是否聘用不具备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的销售人员,所属分支机构是否存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情况;是否在营业网点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监督的形式公示销售人员资质情况。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京保监发[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9]139号)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为做好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换发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现将许可证换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需提交的材料(一)许可证换发申请表(见附件一);(二)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名单(见附件二)及《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原许可证正、副本;(四)前2年内本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三);(五)前2年内本机构保险代理业务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六)B、C类机构须提供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七)B、C类机构须提供仍然与其存在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委托代理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见附件四)。
二、许可证换发程序(一)许可证有效期2年,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换发。
(二)A、B、C三类机构分别由A类机构北京地区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A类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业务合作的保险公司向我局提交换证申请材料。
换证申请时应在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机构换证信息,并将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交北京保监局办公室收文岗。
(三)北京保监局对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是否换证批复。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我局依法予以注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京保监发[2007]6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日期】2007.03.22【实施日期】2007.03.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62号)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市邮政保险代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秩序,促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规范经营,我局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制定了《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一节资格申请第二节保证金管理第三节资格变更及延续第四节资格终止第三章代理关系管理第四章经营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北京保监局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各类机构。
第三条北京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宣武区南滨河路支行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
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京保监许可[2009]12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3.13
【实施日期】2009.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宣武区南
滨河路支行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09]123号)
北京邮政保险代理局:
你单位《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宣武区南滨河路支行”等4家机构的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
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领取上述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督促上述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附件: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申报机构:北京邮政保险代理局
制作报表日期:2009年3月11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注销北京首创实利贸易有限公司等两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公告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注销北京首创实利贸易有限公司等两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05.24
•【字号】京银保监公告〔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注销
北京首创实利贸易有限公司等两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许可证》的公告
京银保监公告〔2019〕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我局依法注销北京首创实利贸易有限公司和北京京海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两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具体见附件)。
上述机构应立即停止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妥善安排客户服务等后续事宜。
特此公告
附件:被注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机构清单
2019年5月24日
附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北京华北运通航空服务公司等四家机构代理保险业务资格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北京华北运通航空服务公司等四家机构代理保险业务资格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3.14
•【文号】保监公告第15号
•【施行日期】2000.03.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航,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北京华北运通航空服务公司等四家机构代理保险业务资格的公告
(保监公告第15号)
1999年第三季度,北京市个别保险公司的航意险保单管理失控,大量保单流失到未与之签定保险代理合同的兼业代理机构,使北京航意险保单销售市场出现混乱局面。
经查,北京华北运通航空服务公司、北京海淀新澳特民航机票代理处、北京星际航空服务中心和北京金源泉航空旅游服务中心违规销售未与之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保险公司航意险保单,违反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为维护航意险市场秩序,规范兼业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增强兼业代理机构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根据有关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上述四家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资格,责成与上述四家兼业代理机构签有代理合同的保险公司迅速解除所签代理合同。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O年三月十四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台基厂国交航空售票处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台基厂国交航空售票处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7.29
•【字号】京保监许可[2010]379号
•【施行日期】2010.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台基厂国交航空售票处C类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0]379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北京台基厂国交航空售票处”C类代理机构资格的请示》(泰康京发[2010]100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北京台基厂国交航空售票处”的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
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持该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凭证到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督促该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
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申报机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苑家园支行等三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苑家园支行等三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3.18
•【字号】京保监许可[2012]125号
•【施行日期】2012.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苑家园支行等三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2]12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你单位《关于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苑家园支行”等3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领取上述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督促上述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附件: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广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八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变更事项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广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八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变更事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9.02
•【字号】京保监许可[2010]455号
•【施行日期】2010.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广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八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变更事项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0]455号)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你会《关于代为北京广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变更类别、险种的请示》(京保协代审[2010]94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北京嘉程润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险种变更事项(详见附件一)。
你会收到本批复后,应督促已核准机构到你会换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不予核准“北京广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险种变更事项(详见附件二)。
不予核准的机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一.兼业代理资格变更核准机构清单
二.兼业代理资格变更未核准机构清单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附件一:
兼业代理资格变更核准机构清单
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申报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附件二:
兼业代理资格变更未核准机构清单
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申报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四家机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四家机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京保监许可[2010]566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四家机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京保监许可[2010]566号)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你会《关于代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四家公司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京保协代审[2010]111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北京庆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等3家机构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一)。
你会收到本批复后,应督促已核准机构持保证金缴存凭证到你会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二、不予核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二)。
不予核准的机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2.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未核准机构清单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一: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申报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附件二: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未核准机构清单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申报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缘和兴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等三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缘和兴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等三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1.17•【字号】京保监许可[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缘和兴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等三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京保监许可[2011]24号)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你公司《关于代北京一汽宏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信财险京报[2010]94号)、《关于代北京缘和兴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申请C 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信财险京报[2010]97号)和《关于代北京乐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信财险京报[2010]98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缘和兴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一)。
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代已核准机构到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督促已核准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二、不予核准“北京乐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二)。
不予核准的机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2.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未核准机构清单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附件一: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申报机构: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附件二: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未核准机构清单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申报机构: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览路支行等三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览路支行等三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8.17
•【字号】京保监许可[2012]343号
•【施行日期】2012.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览路支行等三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2]34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你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关于辖内网点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资格的请示》(农银京发[2012]186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览路支行等3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领取上述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督促上述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附件: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京银保监发〔2020〕404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0〕404号各相关机构: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北京地区车险兼业代理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车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利用自身主业与车险的相关便利性,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京依法兼营车险代理业务的非金融类企业。
在京依法兼营其他保险代理业务的非金融类企业、保险公司专属代理门店参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二、加强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管理(一)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从业人员,按规定在行业信息系统中进行执业登记。
从业人员仅限在主业营业场所内开展代理业务活动。
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开展代理业务活动。
(二)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短信等方式提示投保人向其销售车险的兼业代理机构网点名称和从业人员姓名,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车险投保单、保险单及业务系统。
(三)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开立独立的佣金结算专用账户。
保险公司应当以转账方式向该账户支付佣金,不得向其他账户支付佣金,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支付佣金。
(四)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车险保费安全管理,投保人通过银联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保费的,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
(五)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车险业务信息系统,并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对接,实现电脑联网、系统出单、实时管理,确保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投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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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首发物流枢纽有限公司保险
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京保监许可[2011]35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7.15
【实施日期】2011.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首发物流枢纽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1]354号)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北京首发物流枢纽有限公司”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太平财京[2011]73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北京首发物流枢纽有限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
二、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代该机构到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督促该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附件: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申报机构:太平财产保险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