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合集下载

银行分行代理保险管理办法银行代理分行保险公司管理办法代理保险实施细则保险代理管理规定管理制度

银行分行代理保险管理办法银行代理分行保险公司管理办法代理保险实施细则保险代理管理规定管理制度

邮政储蓄银行分行代理保险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开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监管部门要求,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邮银发〔2010〕85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代理保险业务是邮储银行各级机构(含代理网点)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向客户提供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代办保全等保险服务,并获取收益的一种经营行为。

第三条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寿险及财险业务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必须纳入代理保险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业务检查,强化监督,防范经营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保证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发展。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代理保险业务开办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管理机构包括邮储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四级机构,营业机构包括邮储银行二级支行(含一类支行和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

第六条总行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制定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二)研究制定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总体战略,拟定业务发展计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方案,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申请总行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并对全国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及检查;(四)负责准入全国性合作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并与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负责各一级分行与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合作申请和代理保险产品的审批;(五)负责组织对合作保险公司的评级工作;(六)负责代理保险系统的开发、运行、日常维护和系统业务功能的增加、修改、完善等;(七)负责编制、下发全国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经营分析;(八)负责组织全国性代理保险业务培训;(九)负责策划和组织全国性代理保险业务宣传活动;(十)负责与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等;(十一)负责与各合作保险公司协调、沟通、洽谈合作;(十二)负责受理代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保险代理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概述1.1 背景介绍保险代理是指保险公司授权某个机构或个人代为开展保险业务,旨在扩大保险销售渠道和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为规范代理保险业务的操作,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本操作规程,以确保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性和高质量。

1.2 目的和范围本操作规程的目的是为了指导保险代理人在开展业务时的操作规范,确保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性,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代理保险业务操作流程2.1 了解客户需求代理保险人员在接触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其保险需求,包括财产状况、家庭状况、职业情况等,以便为其量身定制合适的保险解决方案。

2.2 提供产品建议根据客户需求,代理保险人员应当向客户提供合适的产品建议,并在清楚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抱怨信息前提下,推荐最适合的保险产品。

2.3 客户资料收集在客户决定购买保险产品后,代理保险人员应当收集客户的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以便办理保险业务时使用。

2.4 填写投保单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代理保险人员应当填写投保单,确保填写准确无误,并提醒客户仔细核对相关信息。

2.5 提交保险申请完成投保单的填写后,代理保险人员应当将投保单及相关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同时保留好相关复印件以备查验。

2.6 缴费和成交确认客户通过代理保险人员购买保险产品后,应当按时缴费,并及时向代理保险人员提供缴费凭证。

代理保险人员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确认该保单已经成交,并告知客户有关保单的生效日期和保险期间。

2.7 保单交付保险公司核实保险申请材料无误后,会将保单交付给代理保险人员。

代理保险人员应当及时将保单交给客户,并告知客户妥善保管保单,以便日后理赔时使用。

第三章代理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3.1 风险评估代理保险人员在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建议时,应当充分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保险需求,尽量避免将高风险产品推荐给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客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8月总则 (3)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3)第二章业务授权与准入退出 (14)第三章营销管理 (16)第四章业务处理 (18)第五章单证管理 (20)第六章资金核算和差错处理 (23)第七章风险控制 (24)第八章信息管理 (27)第九章后督管理 (28)第十章客户投诉处理 (29)第-一章业务检查 (30)附贝U (33)第一条为保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开展,加强业务管理,防经营风险,维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监管部门要求,依据邮储银行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代理保险业务是邮储银行各级机构(含代理网点)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向客户提供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代办保全等保险服务,并获取收益的一种经营行为。

第三条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寿险及财险业务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必须纳入代理保险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业务检查,强化监督,防经营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保证代理保险业务的规发展。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代理保险业务开办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管理机构包括邮储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四级机构,营业机构包括邮储银行二级支行(含一类支行和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

第六条总行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制定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二)研究制定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总体战略,拟定业务发展计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方案,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申请总行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并对全国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及检查;(四)负责准入全国性合作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并与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负责各一级分行与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合作申请和代理保险产品的审批;(五)负责组织对合作保险公司的评级工作;(六)负责代理保险系统的开发、运行、日常维护和系统业务功能的增加、修改、完善等;(七)负责编制、下发全国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经营分析;(八)负责组织全国性代理保险业务培训;(九)负责策划和组织全国性代理保险业务宣传活动;(十)负责与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等;(十一)负责与各合作保险公司协调、沟通、洽谈合作;(十二)负责受理代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最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最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目录总则 (1)第一章基本操作流程 (1)第二章公共管理流程 (2)第三章单证管理 (16)第四章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流程 (21)第五章批量业务处理流程 (36)第六章事后监督 (41)第七章附则 (49)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下称“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流程,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业务健康、合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包括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公共管理、单证管理、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批量业务处理和事后监督等环节的流程与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

第一章基本操作流程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流程分为售前准备、业务处理和事后管理三大部分。

第五条售前准备包括:内部机构及人员信息维护,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及保险险种信息维护,手续费率设置,代理凭证出/入库参数管理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请领、下发及收到等。

业务处理包括:营业机构业务处理和批量业务处理。

事后管理包括:保费及手续费的结算、差错处理和事后监督等。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售前准备业务处理第二章公共管理流程第一节保险公司及产品管理第六条保险公司入网是指保险公司联入代理保险系统办理代理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退出是指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停办代理保险业务。

第七条保险公司申请入网流程:(一)提交材料,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资料:1.合作意向书:拟全国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总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总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拟区域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省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拟合作的一级分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

2.合作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1)合作内容及契合点;(2)合作时间;(3)合作区域;(4)市场需求分析;(5)近两年合作规划;(6)银保系统状况;(7)培训师资情况;(8)其他能证明深入合作的文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操作规程完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操作规程完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 (1)第一节机构管理 (1)第二节人员管理 (2)第三章委托单位管理 (6)第四章预付资金管理 (11)第五章签约管理 (15)第一节个人用户签约管理 (15)第二节公司用户签约管理 (18)第六章缴费类业务 (20)第七章批量业务 (29)第八章营业前准备/日终处理 (48)第九章凭证管理 (48)第一节凭证操作流程 (49)第二节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核算 (52)第十章会计核算 (53)第十一章清算报表 (74)第十二章资金结算 (78)第十三章差错调整 (83)第十四章附则 (8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的管理及操作,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一节机构管理第三条机构设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操作通过邮政金融中间业务平台完成。

中间业务平台机构为五级机构设置,即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网点。

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为管理机构,网点为营业机构。

第四条一般规定(一)中间业务平台管理机构从公司系统内同步各级管理机构,中间业务平台不维护管理机构名称等信息。

公司系统新增、修改、删除管理机构,在日终时同步更新中间业务平台管理机构。

(二)中间业务平台营业机构从储蓄系统、公司系统分别同步各营业机构。

中间业务平台不维护营业机构名称等信息。

储蓄系统、公司系统新增、修改、删除营业机构,在日终时同步更新中间业务平台营业机构。

(三)各级管理机构可对本机构及辖内下级机构信息进行查询。

(四)各级管理机构可根据机构自身条件、业务发展状况、风险评估等级等因素,控制指定辖内下级管理机构或营业机构允许或禁止办理的交易。

第五条机构信息维护流程(一)机构信息维护1.功能说明使用本交易可对机构基本信息进行查询,可对机构可办理的交易权限进行维护。

代理保险业务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流程

代理保险业务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流程

代理保险业务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流程代理保险业务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流程代理保险业务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流程是怎样的你知道吗?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代理保险业务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流程,欢迎阅读。

第一节营业前准备第一条营业前,柜员在保险系统签到,在储蓄逻辑集中系统签到并领用凭证及尾箱,做好营业准备。

如果是首次签到,签到后,柜员需先修改密码后,方可进行其他交易。

第二条营业主管签到并联动机构签到,营业主管领用主尾箱后,普通柜员可领取各自尾箱,办理日常业务。

第三条同一柜员不能重复签到。

柜员签到后如需离开,可做临时签退。

如由于系统故障等原因柜员无法再次签到的,普通柜员由营业主管做强制签退后再次签到,营业主管、支行(局)长由一级支行业务管理员强制签退后再次签到。

第二节日间业务处理第四条在办理新契约投保时,投保人需填写投保单、《客户风险承受力评估报告》,客户和理财经理在《客户风险承受力评估报告》上签字,投保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还需根据保险公司要求填写《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投保期交产品,系统将打印《自动转账授权告知书》,客户在《自动转账授权告知书》签字确认;对于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年(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等情况的,投保人还应对投保声明进行签名确认。

第五条代理保险销售人员应收齐投保人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内容如下:(一)投保人所提供的证件是否为本人有效证件,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户口本等保险公司认可的证件。

其中,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需出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XX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操作规程第一节保险代理业务基本规定第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是指我行根据保险人的委托,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行为。

第二条我行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三条开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须通过被代理的保险公司申报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报经成都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开办代理保险业务。

如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成都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核准。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按业务性质划分为财产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和人寿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第五条保险代理关系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向我行签发《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并与我行签署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保险兼业代理合同须列明代理险种、代理权限、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二节保险代理业务流程图一、银保通流程图二、非银保通交易流程图相关资料(收据及正式保单)第三节保险代理业务操作流程第一条提供咨询柜员向有购买保险产品意向的客户提供咨询,告知客户相关保险产品的投保规则、保障责任等。

第二条单证填写客户在柜员指导下填写《投保书》,必须对客户投保单资料进行公司投保规则的校验,并对投保单上填写不清楚的和不规范的内容与客户进行及时沟通确认。

第三条初审柜员对客户提交的《投保书》进行初审,重点查验客户有无在投保人签字栏签字,以及在授权银行自动转账申明栏中明确我行活期账户作为保险费以及分红、赔付金的自动转账账户。

第四条缴费本业务的交费操作只能通过我行活期卡折划转,柜台人员应为未持有我行活期卡折的客户开立长城电子借记卡账户,收取的客户保险费,应存入客户活期账户,并在投保单授权银行自动转账申明栏中明确该账户作为自动转账账户。

第五条投保单等单证交接保险单证由保险公司提供,并指定专人与支行负责交接,各网点应指定专人与支行零售部负责单证的领用、回销和移交,建立交接登记簿。

保险业务操作

保险业务操作

单证操作流程
代理保险业务单证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提供的 保单、批单、投保单、收费凭证和通用凭证。 保单、批单、投保单、收费凭证和通用凭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收费凭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收费凭证” 由邮政储蓄通用凭证的印制层级和机构按照 统一格式印制。保单、 统一格式印制。保单、批单应作为重要空白 凭证进行管理;其他作为一般凭证管理。 凭证进行管理;其他作为一般凭证管理。
柜员要审核投保人是否携带本人证件, 柜员要审核投保人是否携带本人证件,并审 核与投保单填写证件是否一致。 核与投保单填写证件是否一致。 柜员要审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是 否签名,投保单是否有涂改, 否签名,投保单是否有涂改,如果有涂改要 指导投保人重新填写。 指导投保人重新填写。 客户缴纳保费通过卡折方式。 客户缴纳保费通过卡折方式。 审核客户受益顺序和受益比例是否填写正确, 审核客户受益顺序和受益比例是否填写正确, 同一受益顺序下受益比例相加是否为100% 100%。 同一受益顺序下受益比例相加是否为100%。
普通柜员如需领用重要空白凭证, 普通柜员如需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操作柜员领用 与上交,经综合柜员授权后, 与上交,经综合柜员授权后,将实物交与普通柜 日终, 员。日终,普通柜员尾箱内原则上不应留存重要 空白凭证, 空白凭证,若当日尾箱中有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 凭证日结时需由综合柜员核对, 证,凭证日结时需由综合柜员核对,确保账实相 符。
各级人员要妥善保管本人的柜员号和密码, 各级人员要妥善保管本人的柜员号和密码, 仅允许本人使用,严禁他人使用, 仅允许本人使用,严禁他人使用,不定期 修改密码。若密码泄露, 修改密码。若密码泄露,必须进行密码修 新增柜员首次登录系统, 改。新增柜员首次登录系统,必须修改密 码后方可进行其他操作。 码后方可进行其他操作。

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14年版)

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14年版)
第十六条销售人员应确保将完整准确的客户信息录入代理保险大集中系统,不得篡改客户投保信息,不得以网点电话、销售及相关人员电话冒充客户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
第十八条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第十九条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第二十条销售人员应当按照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不得私自销售非本行准入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一条销售人员应当通过代理保险大集中系统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非法Hale Waihona Puke 段套取客户保费。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经营代理保险业务的营业机构不符合代理保险业务准入标准的,给予关停保险业务的处罚。待营业机构符合代理保险业务准入标准后,重新进行准入申请。
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人。
第十四条销售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和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

6-1中国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6-1中国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目录总则 (1)业务部分 (2)第一章一般规定 (2)第二章机构管理 (2)第一节一般规定 (2)第二节机构职责 (3)第三节机构入网 (5)第四节机构退网 (6)第五节联网业务 (7)第三章人员管理 (8)第一节人员分类 (8)第二节人员职责 (9)第三节人员管理 (11)第四章日常处理 (12)第一节网点日常处理 (12)第二节市(地)、县(市)局日常处理 (13)第五章业务流程 (14)第一节交易种类列表 (14)第二节新保承保 (15)第三节续期缴费 (20)第四节续期预缴费 (21)第五节首期保费代收 (22)第六节当日撤单 (23)第七节续期缴费取消 (23)第八节预缴费退费 (24)第九节首期保费代收取消 (25)第十节犹豫期撤单 (26)第十一节重打单据 (26)第十二节收据重打 (27)第十三节补打单据 (28)第十四节按身份证查询保单 (28)第十五节按保单号查询保单 (29)第十六节撕单式保单录入 (29)第十七节撕单式保单销售信息录入取消 (29)第十八节手工记账 (30)第十九节手工记账取消 (31)第二十节营销员加办 (31)第二十一节营销员业绩明细查询 (32)第二十二节批量代扣 (32)第二十三节批量代付 (33)第二十四节数据同步 (34)第二十五节到期给付 (35)第六章风险管理 (36)第一节基本规定 (36)第二节权限风险管理 (36)第三节单证风险管理 (36)第四节现金风险管理 (37)第五节应急预案 (38)第六节代理保险业务的检查内容 (38)第七章信息管理 (40)第一节一般规定 (40)第二节客户管理 (41)第三节科室管理 (42)第四节营销员管理 (42)第五节业务信息分析 (43)第六节报表管理 (44)附表: (58)表1:首期保费代收收据 (58)表2:撕单式保单领用清单 (59)表3:撕单式保单回收清单 (59)表4:邮政代理保险业务入网/退网申请表 (60)表5:邮政代理保险系统人员维护申请书 (61)表6:××保险公司单证交接清单 (62)表7:邮政代理到期给付业务汇总清单 (63)表8:邮政代理保险系统故障及维护登记簿 (64)会计部分 (65)第一章基本规定 (65)第一节一般规定 (65)第二节会计工作组织和岗位职责 (65)第三节核算要素管理 (69)第四节核算业务管理 (69)第二章会计核算管理 (70)第一节事权划分 (70)第二节邮政代理保险会计账务组织 (71)第三节会计科目及事项设置 (72)第四节会计机构的增加、撤并 (72)第五节会计工作交接 (72)第六节印章、密码的使用和保管 (73)第三章出纳业务管理 (74)第一节现金出纳业务管理 (74)第二节银行出纳业务管理 (74)第三节往来款项处理 (75)第四章凭证管理 (76)第一节内部重要凭证管理 (76)第二节客户重要凭证管理 (77)第三节代理重要凭证管理 (78)第四节凭证管理的监督检查 (79)第五章手续费核算 (80)第一节一般规定及定义 (80)第二节退保调整 (80)第三节手续费的试算 (80)第四节手续费的核对 (81)第五节手续费的分配入帐 (81)第六章资金清算 (81)第一节一般规定 (81)第二节清算流程 (82)第三节日终对账与资金划拨 (82)第七章会计核算办法 (84)第一节会计科目表 (84)第二节会计科目说明 (85)第三节账务处理 (89)第八章期终处理 (96)第一节日终处理 (96)第二节月末(季末、特殊日)处理 (97)第三节年度决算 (98)第四节差错处理 (99)第九章会计报表 (100)第一节基本规定 (100)第二节主要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101)第十章会计检查与分析 (104)第一节基本规定 (104)第二节检查方式 (105)第三节会计分析 (106)第十一章会计档案管理 (107)第一节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 (107)第二节会计档案的保管 (108)第三节会计档案的保管期 (109)第四节会计档案的查(借)阅 (109)第五节会计档案的销毁 (110)第十二章罚则 (110)附则 (111)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保障中国邮政、保险公司、保险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邮政金融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邮[2000]453号)、监管部门要求以及合作方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 07月29日目录0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目的和范围 .. (2)2定义、缩写和分类 (3)3职责与权限 (3)4基本规定 (3)5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3)6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3)6.1外部法律法规 (13)6.2内部规章制度 (13)7附录 (13)8记录 (13)记录1.《支行代理保险业务台账》 (14)记录2.《银行代理保险客户风险测评问卷》 (15)0目的和范围为实现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操作,满足监管要求,对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规范管理,根据《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等,制订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操作及风险控制。

1定义、缩写和分类代理保险业务,是指本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兼业代理协议,在被代理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通过本行各营业网点代理销售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产品,并按照协议向被代理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业务。

2职责与权限部门岗位职责权限营销人员 1) 负责各分支机构有购买保险需求客户的有效市场拓展与营销;2) 负责为有购买保险需求的客户提供代理保险业务咨询与服务,进行客户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受理客户购买保险的申请;3) 负责对客户后期的退保及投诉做好受理与处理工作。

综合柜员负责通过业务系统将客户购买保险的资金存入保险公司在本行开立的内部账户的账务处理或进行银保通缴费出单及其他相关柜面工作。

代理保险业务主办行负责人需在每月月初向报送代理保险业务情况统计表,并负责与保险公司进行销售额与手续费用收入的核对。

3基本规定(1)凭证、台账的登记管理。

银行分行代理保险管理办法银行代理分行保险公司管理办法代理保险实施细则保险代理管理规定管理制度

银行分行代理保险管理办法银行代理分行保险公司管理办法代理保险实施细则保险代理管理规定管理制度

邮政储蓄银行分行代理保险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开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监管部门要求,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邮银发〔2010〕85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代理保险业务是邮储银行各级机构(含代理网点)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向客户提供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代办保全等保险服务,并获取收益的一种经营行为。

第三条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寿险及财险业务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必须纳入代理保险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业务检查,强化监督,防范经营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保证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发展。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代理保险业务开办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管理机构包括邮储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四级机构,营业机构包括邮储银行二级支行(含一类支行和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

第六条总行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制定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二)研究制定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总体战略,拟定业务发展计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方案,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申请总行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并对全国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及检查;(四)负责准入全国性合作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并与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负责各一级分行与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合作申请和代理保险产品的审批;(五)负责组织对合作保险公司的评级工作;(六)负责代理保险系统的开发、运行、日常维护和系统业务功能的增加、修改、完善等;(七)负责编制、下发全国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经营分析;(八)负责组织全国性代理保险业务培训;(九)负责策划和组织全国性代理保险业务宣传活动;(十)负责与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等;(十一)负责与各合作保险公司协调、沟通、洽谈合作;(十二)负责受理代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下称“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流程,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业务健康、合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包括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公共管理、单证管理、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批量业务处理和事后监督等环节的流程与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

第一章基本操作流程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流程分为售前准备、业务处理和事后管理三大部分。

第五条售前准备包括:内部机构及人员信息维护,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及保险险种信息维护,手续费率设置,代理凭证出/入库参数管理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请领、下发及收到等。

业务处理包括:营业机构业务处理和批量业务处理。

事后管理包括:保费及手续费的结算、差错处理和事后监督等。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售前准备业务处理第二章公共管理流程第一节保险公司及产品管理第六条保险公司入网是指保险公司联入代理保险系统办理代理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退出是指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停办代理保险业务。

第七条保险公司申请入网流程:(一)提交材料,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资料:1.合作意向书:拟全国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总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总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拟区域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省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拟合作的一级分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

2.合作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1)合作内容及契合点;(2)合作时间;(3)合作区域;(4)市场需求分析;(5)近两年合作规划;(6)银保系统状况;(7)培训师资情况;(8)其他能证明深入合作的文件。

3.保险公司介绍,内容包括:(1)股东背景;(2)公司治理状况;(3)偿付能力充足状况;(4)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5)业务及财务信息系统情况;(6)近两年监管机构处罚情况;(7)拟合作产品信息;(8)客户投诉处理情况;(9)在当地各分支机构配置情况等资料。

[实用参考]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实用参考]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目录总则 (1)第一章基本操作流程 (1)第二章公共管理流程 (2)第三章单证管理 (16)第四章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流程 (21)第五章批量业务处理流程 (36)第六章事后监督 (41)第七章附则 (49)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下称“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流程,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业务健康、合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包括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公共管理、单证管理、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批量业务处理和事后监督等环节的流程与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

第一章基本操作流程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流程分为售前准备、业务处理和事后管理三大部分。

第五条售前准备包括:内部机构及人员信息维护,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及保险险种信息维护,手续费率设置,代理凭证出/入库参数管理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请领、下发及收到等。

业务处理包括:营业机构业务处理和批量业务处理。

事后管理包括:保费及手续费的结算、差错处理和事后监督等。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售前准备业务处理第二章公共管理流程第一节保险公司及产品管理第六条保险公司入网是指保险公司联入代理保险系统办理代理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退出是指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停办代理保险业务。

第七条保险公司申请入网流程:(一)提交材料,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资料:1.合作意向书:拟全国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总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总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拟区域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省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拟合作的一级分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

2.合作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1)合作内容及契合点;(2)合作时间;(3)合作区域;(4)市场需求分析;(5)近两年合作规划;(6)银保系统状况;(7)培训师资情况;(8)其他能证明深入合作的文件。

【VIP专享】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14年版)

【VIP专享】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14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营业机构行为准则 (1)第三章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2)第四章责任追究 (4)第五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构和人员的销售行为,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代理保险业务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邮银发〔2010〕855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邮银发〔2012〕2503号)及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规范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营业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指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营业机构,包括邮储银行二级支行(含一类支行和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指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邮储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2章营业机构行为准则第六条营业机构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应满足以下准入标准:(一)具备有效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监管部门批准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相关文件;(二)具备联入代理保险系统的各项硬件条件;(三)至少配备一名持有有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销售人员;(四)保险单证管理能力符合邮储银行总行及合作保险公司的要求。

第七条营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金融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和代销产品清单。

第八条营业机构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

第九条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营业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

第十条营业机构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中国某银行代收付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某银行代收付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的管理及操作,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一节机构管理第三条机构设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操作通过邮政金融中间业务平台完成。

中间业务平台机构为五级机构设置,即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网点。

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为管理机构,网点为营业机构。

第四条一般规定(一)中间业务平台管理机构从公司系统内同步各级管理机构,中间业务平台不维护管理机构名称等信息。

公司系统新增、修改、删除管理机构,在日终时同步更新中间业务平台管理机构。

(二)中间业务平台营业机构从储蓄系统、公司系统分别同步各营业机构。

中间业务平台不维护营业机构名称等信息。

储蓄系统、公司系统新增、修改、删除营业机构,在日终时同步更新中间业务平台营业机构。

(三)各级管理机构可对本机构及辖内下级机构信息进行查询。

(四)各级管理机构可根据机构自身条件、业务发展状况、风险评估等级等因素,控制指定辖内下级管理机构或营业机构允许或禁止办理的交易。

第五条机构信息维护流程(一)机构信息维护1.功能说明使用本交易可对机构基本信息进行查询,可对机构可办理的交易权限进行维护。

2.操作流程(1)总行、一级分行综合管理员使用“公共管理-机构信息维护”对本级及辖内机构进行交易集控制。

本交易须经综合主管授权。

(2)交易成功后,打印“机构维护信息表”,定期装订存档。

第二节人员管理第六条人员设置中间业务平台人员包括管理机构操作员和网点柜员。

管理机构操作员由中间业务平台管理,网点柜员由储蓄系统和公司系统分别管理。

中间业务管理机构操作员在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分别设置,分为综合类、业务类、会计类、技术类。

邮政局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实施方案

邮政局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实施方案

邮政局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实施方案为充分利用邮政系统点多面广、人员素质高、社会信誉好等优势,凭借中国人寿产品、资金、经验,探索新型销售渠道,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多赢,经双方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方案选择一、一职两跨制(个人代理人制)做法:邮政系统员工除做好本职工作外,以个人代理人身份加入中国人寿,每人发放工号,进入电脑系统,按照个人代理人身份从事相关销售活动,并根据业绩享受相关待遇,与此同时将邮政系统省、市、县三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者行使管理职能,并获取一定的管理津贴。

好处:深度合作、政策允许、有成熟的运行体系。

劣处:孰轻孰重、培训压力、获取准入资格难度。

二、部分专属制(营销服务部制)做法:邮政系统部分员工(能够获取资格人员),以个人代理人身份加入中国人寿,每人发放工号,进入电脑系统,按照个人代理人身份从事相关销售活动,并根据业绩享受相关待遇,邮政系统可提供硬件环境,悬挂某某营销服务部招牌。

与此同时,将邮政系统省、市、县三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者行使管理职能,并获取一定的管理津贴。

好处:不违反政策环境,逐级深入。

劣处:不能实施全员销售,效果不显著。

三、派驻引见制做法:中国人寿派驻业务全面的组训或主管进驻邮政前台,邮政系统员工向派驻人员引荐客户,并由派驻人员签单,给引见人员一定佣金,并根据业务量多寡给邮政系统省、市、县三级管理机构一定管理费用。

好处:不违反政策劣处:浅层合作,不能实施全员销售,效果不显著。

四、兼业代理制做法:中国人寿与同级邮政签定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协议(已签定),在原有代理险种范围基础上拓宽代理险种范围,设立专门柜台进行宣传、代销,即可实现全员销售,与此同时,建立相关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完善业务、财务流程、强化培训与管理,并将邮政系统省、市、县三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者行使管理职能,并获取一定的管理津贴。

好处:规避政策风险、实现全员销售、真正实现有效合作。

劣处:新模式无法律规定、新模式需探索和完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目录总则 (1)第一章基本操作流程 (1)第二章公共管理流程 (2)第三章单证管理 (16)第四章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流程 (21)第五章批量业务处理流程 (36)第六章事后监督 (41)第七章附则 (49)总则第一条为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下称“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流程,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业务健康、合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包括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公共管理、单证管理、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批量业务处理和事后监督等环节的流程与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

第一章基本操作流程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流程分为售前准备、业务处理和事后管理三大部分。

第五条售前准备包括:部机构及人员信息维护,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及保险险种信息维护,手续费率设置,代理凭证出/入库参数管理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请领、下发及收到等。

业务处理包括:营业机构业务处理和批量业务处理。

事后管理包括:保费及手续费的结算、差错处理和事后监督等。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售前准备业务处理第二章公共管理流程第一节保险公司及产品管理第六条保险公司入网是指保险公司联入代理保险系统办理代理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退出是指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停办代理保险业务。

第七条保险公司申请入网流程:(一)提交材料,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资料:1.合作意向书:拟全国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总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总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拟区域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省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拟合作的一级分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

2.合作可行性报告,容包括:(1)合作容及契合点;(2)合作时间;(3)合作区域;(4)市场需求分析;(5)近两年合作规划;(6)银保系统状况;(7)培训师资情况;(8)其他能证明深入合作的文件。

3.保险公司介绍,容包括:(1)股东背景;(2)公司治理状况;(3)偿付能力充足状况;(4)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5)业务及财务信息系统情况;(6)近两年监管机构处罚情况;(7)拟合作产品信息;(8)客户投诉处理情况;(9)在当地各分支机构配置情况等资料。

4.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二)拟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应由一级分行在规定时间向总行提交书面申请,容包括合作申请及合作可行性报告。

总行应在收到分行申请后确认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若不完整,须通知申请单位补齐材料。

(三)对于予以准入的合作保险公司,总行或一级分行应与其签署相关协议。

(四)邮储银行应在代理保险系统中注册准入保险公司、建立公司代码、进行保险公司业务围维护,设置保费结算方式、手续费结算方式、手续费参数和代理保险凭证出/入库参数。

第八条邮储银行总行应每年对总对总合作的保险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一级分行应每年对区域性合作的保险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须请保险公司提交以下资料:(一)保险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三)保险公司的治理情况说明;(四)保险公司银保业务控制度说明;(五)保险公司上一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的说明;(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保险产品入网是指保险产品联入代理保险系统进行销售。

保险产品退出是指保险产品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停止销售。

第十条保险产品入网流程:(一)提交材料,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资料:1.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证明文件;2.产品条款;3.产品说明书;4.宣传材料;5.培训课件;6.管理费用说明等。

(二)对于全国性合作保险公司的产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向总行提供相关材料,由总行负责评估;对于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的产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公司向总行和一级分行分别提供相关材料,由一级分行负责评估,对于评估合格的产品,一级分行应向总行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合作意向、产品特点及合作前景。

(三)对于予以准入的保险产品,总行或一级分行应与保险公司签署相关产品协议。

(四)邮储银行应在代理保险系统中注册保险产品、险种,建立产品代码、险种代码,进行部机构业务围维护,设置手续费参数。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协议到期,双方没有续签新的协议;(二)协议未到期,保险公司正式提出退出意向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合作,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三)经邮储银行评估认为合作保险公司不再符合合作标准,可正式函告保险公司拟终止合作,协商一致后,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

第十二条合作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需向总行或一级分行提供以下资料:(一)正式发函说明拟退出代理保险系统的意向;(二)保险公司须提交退出报告,容包括:1.退出原因;2.退出起始时间;3.退出机构名录;4.退出业务围、业务功能;5.退出后的业务、技术处理方案;6.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应与计划退出的保险公司商定合适的业务、技术处理方案,并在代理保险系统中对其退出机构、退出业务类型等进行注销处理。

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后,其满期给付、批量代收付等业务功能应继续保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产品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协议到期,双方没有续签新的协议;(二)保险公司产品政策调整造成的产品停售;(三)邮储银行评估产品不满足市场需求、客户投诉率较高,并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后终止产品合作。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及产品退出处理需要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在约定退出期限协同完成。

第二节参数设置第十六条在营业机构办理保险业务前,代理保险系统中需先进行保费结算方式、手续费结算方式、手续费参数和代理保险凭证出/入库参数的设置。

该操作由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操作,同级业务主管授权。

第十七条合作保险公司新增或修改结算账户时,应向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部门提供结算收支账户,相关账户信息由总行统一提供给技术中心,由技术部门完成账户绑定。

(一)总对总结算1.总行代理托管部需收到保险公司总公司以正式函的形式提供的活期结算账户信息并提供给会计结算部;2.办理批存业务的,须同时获得保险公司总公司在邮储银行公司系统办理的“委托扣款签约管理”协议号;3.总行将账户信息和协议号提交技术部门做账户绑定。

(二)分对分结算1.一级分行业务部门需收到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公司以正式函的形式提供的活期结算账户信息并提供给会计结算部;2.办理批存业务的,须同时获得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公司在邮储银行公司系统办理的“委托扣款签约管理”协议号;3.一级分行业务部门将账户信息和协议号提交总行代理托管部,再由总行代理托管部提交技术部门做账户绑定。

第十八条保费结算方式分为全国结算和省结算两种方式。

具体结算方式以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协议约定为准。

(一)全国结算是指邮储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采用总对总的结算方式,资金归集结算行是总行机构,保险公司开户行是保险公司开户营业机构对应的一级支行;(二)全国结算由总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全国结算方式;(三)省结算为邮储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采用省对省的结算方式,资金归集结算行是一级分行机构,保险公司开户行是保险公司开户营业机构对应的一级支行;(四)省结算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省结算方式;(五)一级分行以下机构(不含一级分行)无相应操作权限。

第十九条手续费结算方式分为全国结算、省结算和地市结算三种方式。

具体结算方式由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协议约定。

(一)全国结算由总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全国结算方式并录入结算行机构代码,结算行可指定为总行、一级分行或一级支行;(二)省结算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省结算方式并录入结算行机构代码,结算行可指定为一级分行或一级支行;(三)地市结算由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省结算方式并录入结算行机构代码,结算行应指定一级支行;(四)手续费结算层级可与保费结算层级不同,但不能高于保费结算层级;(五)二级分行以下机构无相应操作权限。

第二十条保费与手续费结算方式在系统中设置成功后即时生效,如需对结算方式进行修改,需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后,由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部门配合技术部门7个工作日修改。

第二十一条手续费参数设置是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核算的基础,未维护手续费参数的险种,营业机构不能销售。

第二十二条手续费参数需按照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所签产品协议维护。

第二十三条手续费参数由固定手续费及浮动手续费两部分组成,固定手续费=交易笔数×手续费率,浮动手续费=保费金额×手续费率。

第二十四条手续费参数的设置应由相应结算层级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操作,经业务主管授权后,按照系统交易类别与交易渠道进行设置。

手续费参数设置应注意以下几点:(一)交易类别包括新保承保、手工记账和续期缴费等交易类型;(二)交易渠道包括营业机构柜面、保险公司批量、网上银行和银行等交易途径;(三)趸交保险产品浮动手续费仅需设置首年浮动手续费率,期交产品可根据产品协议设置首年及续期浮动手续费率;(四)手续费结算行须按照协议对每种代理产品设定生效日期、截止日期、固定手续费率、浮动手续费率和手续费分配比例等项目,其中生效日期最早为操作交易的次日;(五)自新费率生效日起旧费率自动失效。

第三节部机构及人员信息维护第二十五条申请入网的各级部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联入代理保险系统的各项硬件设备;(二)开通的业务功能符合相关业务准入的要求;(三)若入网机构办理代理保险业务,应符合当地监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获得开办代理保险业务的授权,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按当地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层级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获得相应批准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文件),至少有一名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书》,单证管理能力符合总行及各家保险公司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部机构申请入网流程(一)预联入代理保险系统的部机构应于申请入网前10个工作日逐级向一级分行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1.《代理保险系统机构维护申请书》;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相关批准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文件)复印件;3.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对各级部机构的入网申请,一级分行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对不符合要求的部机构进行退回处理,对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申请资料在代理保险系统上进行注册操作,并向总行提交《代理保险系统机构维护申请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