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五十四条的法律社会价值——对一起外汇买卖纠纷的法-经济学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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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合同法是指导市场经济中个体行为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其经济学分析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合同法的含义、目的和作用。

下面将对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合同法的含义。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合同是一种达成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

根据奥利弗·哈特和班·霍尔姆斯的契约成本理论,合同的基本目的是降低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

合同法是为了解决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问题而制定的,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交易行为,减少交易不确定性,提高市场效率。

其次,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合同法的目的。

合同法的目的一方面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合同法的目的是通过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契约权益,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增强交易的信任度,从而促进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此外,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合同法的作用。

合同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合同法能够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通过对交易中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可以避免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问题的出现,降低交易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其次,合同法能够提高交易效率。

通过规范交易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提高交易效率。

此外,合同法还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

通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的可靠性和信任度,可以增强市场的吸引力,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资源流入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最后,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还可以帮助我们优化合同法的制度设计。

通过经济学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合同法的一些局限性和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制度设计优化。

例如,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上,可以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以增强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在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上,可以简化合同条款,减少合同的复杂度,提高合同的可执行性。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共5篇)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共5篇)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共5篇)篇一: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版)201507考前练习题一、辨析题1. 委托合同无偿的,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承担其损失。

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

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52、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无效,否则受损害方可行使变更或撤销权予以变更或撤销。

3. 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发包人同意不验收的,可以直接交付使用。

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 保管人必须给付保管凭证。

解答:错误•合同法‣第368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根据此规定,保管凭证不是必须的。

5.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出租方承担。

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24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该由承租方承担。

6.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解答:错误。

题中合同法调整的主体错误,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其他组织。

7. 任何合同都可以转让。

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不得转让。

8. 张某欲将自己与李某签订的合同中的部分权利转让给刘某,该转让必须经过李某同意才能生效。

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合同权利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不必经债务人同意。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相关规定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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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54条司法解释

合同法54条司法解释

合同法54条司法解释合同法54条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3.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

本条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相关规定英文回答:According to Article 54 of the Contract Law,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right of the obligee to request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In other words, it addresses the situation where one party fails to fulfill their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other party has the right to demand performance.The article states that if the obligor fails to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the obligee has the right to request performance, unless the performance is impossible or the obligee has waived their right to request performance. This means that the obligee can demand the obligor to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upon in the contract.For example, let's say I enter into a contract with a construction company to build a house for me. The contractclearly states that the construction company is responsible for completing the construction within six months. However, after three months, the construction company stops working and fails to meet the agreed-upon deadline.In this case, I, as the obligee, have the right to request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I can demand that the construction company resumes work and completes the construction within the agreed-upon timeframe. If they refuse to do so, I can take legal action to enforce myright to request performance.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the right to request performance is not absolute. There are certain circumstances where the obligee cannot demand performance. One such circumstance is when performance becomes impossible. For example, if the construction company goes bankrupt and is unable to continue the construction, I cannot demand performance as it is no longer possible.Additionally, the obligee may also waive their right to request performance. This can happen when the obligeeexplicitly or implicitly indicates that they no longer require performance. For instance, if I enter into a contract with a photography studio to take pictures at my wedding, but later decide to cancel the wedding and inform the studio, I am waiving my right to request performance.In conclusion, Article 54 of the Contract Law grants the obligee the right to request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when the obligor fails to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s. This right is not absolute and may be waived or rendered impossible in certain circumstances. It is essential for both parties to understand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to avoid any disputes or misunderstandings.中文回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相关规定,该条重点关注债权人要求履行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五十四条

第五⼗四条下列合同,当事⼈⼀⽅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误解订⽴的; (⼆)在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的合同,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请求变更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使撤销权,使已经⽣效的意思表⽰归于⽆效的合同。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九条规定:下列民事⾏为,⼀⽅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为⼈对⾏为内容有重⼤误解的;(⼆)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为从⾏为开始时起⽆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般是意思表⽰不真实的合同。

⽆论是在⼤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多规定意思表⽰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通过⾏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效或者被撤销后⽽使合同⾃始不具有效⼒,但是⼆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效合同是⾃始都不具有效⼒;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本法第五⼗五条第⼀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合同成⽴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效合同是当然的⽆效,当事⼈⽆权进⾏选择。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 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误解⽽订⽴的合同、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或者受害⽅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以欺诈、胁迫⼿段或者乘⼈之危⽽订⽴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当事⼈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浅论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浅论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浅论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1. 引言1.1 了解法学与经济学的定义法学与经济学作为两个独立学科,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的学科,包括法律的形成、制定、实施和适用等方面。

经济学则是研究资源配置和经济活动规律的学科,包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方面。

尽管法学和经济学在研究对象和方法上存在差异,但二者之间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法学与经济学在现代社会中相互渗透,相互影响。

法学对经济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规范能够规范和约束经济活动,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经济学也为法学的完善提供了思想和方法支持,经济规律的认识有助于法律制定和司法适用的科学化。

深入理解法学与经济学的定义,有助于更好地认识二者之间的联系与交叉点,为进一步探讨二者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奠定基础。

1.2 探讨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点法学与经济学是两门独立的学科,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交叉点。

法学和经济学都是研究社会现象的学科,都关注人类行为的规范和影响。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和经济是保障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二者密不可分。

在实践中,许多法律问题和经济问题常常交织在一起,需要法学和经济学的结合来解决。

合同法涉及的经济交易和法律责任,需要法学和经济学共同分析和解决。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离不开经济的支撑和影响,法律环境的稳定和完善对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点不仅体现在理论研究中,也贯穿于实践领域的各个环节。

深入探讨法学和经济学之间的交叉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两门学科,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2. 正文2.1 法学如何影响经济学法学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引导和规范经济行为,防止市场失灵和产生负面效应。

法律可以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防止垄断、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

法学还可以通过促进产权保护、合同执行和争议解决等手段,提升经济系统的效率和效益。

商法 消费者权益

商法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的的正义价值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从颁布以来,受到广泛的应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体现的法的秩序和人权价值也被广泛的诠释。

现在对其第五十四条所体现的正义价值进行阐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那么这里的“农民”是否属于通常意义上的消费者呢?传统理论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如果按照这一理解,那么,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行为,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了生产需要所发生的行为。

消费者保护法的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这里的“农民”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也就是说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如果出现问题,这里的“农民”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的范围。

那么为什么非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将此种情况额外写入法条之中呢?我认为,正是这额外写入的第五十条,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正义价值。

按照马克思的辩证唯物统一的原理,正义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正义是流变性和不变性的统一,正义也是一致与不一致的统一。

正义具有一个底线,现代社会就是建立在共同的正义价值底线之上的。

而现代社会的基本底线就是建立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他的基本内容就是人权。

我认为正义体现在各种利益的均衡之上,这种均衡首先体现在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上,在经济上的的正义即指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的正义,在政治上的正义指的是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的正义。

这种正义突出的体现在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之上。

法律把追求正义和公平作为其终极价值。

法本身就代表正义,法为正义奠定了原则基础,提供了正义的标准和尺度。

追求正义的实现,是法的理想,而且是首要的和最高的理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体现的更加保护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即是体现了这些正义。

众所周知,我国在建国之后,在很短的一个时间内就基本建立的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在这险恶的世界上站稳脚跟。

合同法54条民法典

合同法54条民法典

合同法54条民法典定义与范围 1.1 协议目的 1.2 协议范围协议方信息 2.1 第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第二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与条件 3.1 条款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1 子条款 3.12 子条款 3.2 条款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1 子条款 3.22 子条款 3.23 子条款责任与义务 4.1 第一方责任 4.2 第二方责任违约与救济 5.1 违约定义 5.2 违约责任保密条款 6.1 保密义务 6.2 信息保护争议解决 7.1 协商解决 7.2 仲裁条款其他条款 8.1 不可抗力 8.2 协议变更这个结构可以帮助您系统化地表达协议的各个方面,同时确保符合您的排版和内容要求。

每个大纲项目的内容可以根据具体协议的需要进行扩展和修改。

Certainly! Let's continue with the example of an agreement text, ensuring it meets your requirements:知识产权 9.1 知识产权归属 9.2 使用许可保险 10.1 保险责任 10.2 保险索赔解释与修正 11.1 协议解释 11.2 协议修正生效与终止 12.1 协议生效 12.2 协议终止条件 12.3 终止后责任通知 13.1 通知送达方式 13.2 通知内容一般条款 14.1 整体协议 14.2 分割与效力签署 15.1 协议签署人 15.2 签署日期这种结构可以帮助您详尽地涵盖协议的各个方面,确保条文清晰明了,同时符合您对格式和内容的要求。

每个大纲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条款可以根据实际协议的需要进行具体编写和调整。

Certainly! Let's continue further with the example of the agreement text:16. 协议方信息排版在本协议中,协议方信息的排版应当采用实线,以确保清晰可见且符合格式要求。

经济学与法律探讨法律对经济的影响

经济学与法律探讨法律对经济的影响

经济学与法律探讨法律对经济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中,经济学和法律是两个不可分割的领域,它们相互作用并共同推动着社会的发展。

法律对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通过规范行为、保护公平和促进经济增长,从而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探讨法律对经济的影响,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其对经济的重要作用。

一、法律规范经济行为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通过设立法律法规、合同、契约等方式规范经济行为,为市场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法律规定了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限制了市场行为的自由度,保证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例如,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禁止了市场中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经济主体在市场中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市场运作的秩序。

例如,公司法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公司的责任,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运作规则,劳动法规定了雇主和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等。

通过这些法律规范,经济主体在市场中有明确的法定地位和责任,从而保障了市场的稳定和可靠性。

二、法律保护经济利益法律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保护经济利益。

通过法律制定和实施,国家可以保护产权,确保经济主体的权益不受侵害,并为其提供追究和赔偿的途径。

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它鼓励个人和企业进行投资和创新,带来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法律对于维护产权不可或缺,它通过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确保个人和企业的知识产权得到保护,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此外,法律还通过设立各种机构和程序,来解决经济纠纷,保障各方的权益。

例如,商事法院、仲裁机构等专门处理商业纠纷的机构,提供了一种高效、公正、专业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这些法律机构和程序使经济主体在市场中可以依法维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和稳定。

三、法律规制经济行为除了规范和保护经济行为外,法律还通过一系列措施规制一些可能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

例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范了企业的环境行为,确保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探析《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受损害方当事人权利如何救济

探析《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受损害方当事人权利如何救济

探析《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受损害方当事人权利如何救济人文法制.239.探析《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① 已过除斥期间,受损害方当事人权利如何救济曾小丹(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621010)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的撤销权具有平衡双方利益关系维护交易公平以及匡正瑕疵和恶意行为维护交易安全等功能.但'-3 撤销权因过了除斥期间而归于消灭时,合同一方'-3事人因受欺诈,胁迫,误解以及显失公平或被乘人之危而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依旧存在,其权利如何救济呢?本文对此作了初步的探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关键词:撤销权;除斥期间;损害救济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1)06—0000—01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有溯及地使可撤销的合同归于消灭的效力,为了促使撤销权人尽快地行使权利,并保护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在立法上应有期间的限制.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一年期间,相当于除斥期间.但当除斥期间过了之后,本来可撤销的合同,就成为完全有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合同内容;可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受欺诈,胁迫,误解以及显失公平或被乘人之危而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依旧存在,如何救济其遭受的损害,这就是本文所要探析的问题之所在.撤销权概念和特征及产生的法条依据.1.概念和特征通说认为,撤销权是指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作为形成权的一种,撤销权具有无被侵害之可能,权利实现无须介入义务人,不可单独让与他人等特点.2.撤销权产生的法条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这条便是可撤销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产生的法条依据,撤销权的功能对于撤销权行使的后果,《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六条),从而赋予其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即不仅终止被撤销合同的效力,而且还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当事人可能因此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可见,撤销权的行使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很大,其设置是为了追求或恢复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并实现作为市场交易规则之法律化的合同法所应有的价值目标三,撤销权的消灭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El 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由此得出,撤销权消灭的原因有两个:是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撤销权将单方面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对相对人的利益影响很大,若被长期悬置,将使交易关系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对相对人极为不公,因此须有时间限制.我国《合同法》也因此对撤销权的行使在时间上作出了限定,规定为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El 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二是因权利人抛弃而消灭.撤销权属于民事权利,其行使与否,取决于权利人自己的意思.权利人可以行使当然也可以抛弃其撤销权.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于除斥期间经过之前以明示的方式向相对人表示抛弃权利,撤销权即行消灭;或撤销权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虽没有做出明示的放弃撤销权的意思表示,但是在自己的行为中,表示了放弃撤销权的内容的,撤销权消灭.四,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受损害方当事人权利如何救济撤销权消灭的第二种情形因是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自由处分的结果.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应该预见因其放弃撤销权而使合同由可撤销的状态变成了有效状态.因此,继而产生的系列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就应履行,并因自己撤销权的放弃而不能就因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或被乘人之危而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除非对方当事人自己愿意赔偿.当然,此种情况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探讨的是可撤销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过了除斥期间,撤销权归于消灭后,受损害方遭受的损失如何救济的问题.由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撤销权因过除斥期间而归于消灭,其平衡双方利益关系维护交易公平和匡正瑕疵和恶意行为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无法实现,可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或被乘人之危而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依旧存在,如何救济其遭受的损害呢?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例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很多学者都为此法条套上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外衣,并认为只有合同解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才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因而才能适用该该法条.但笔者认为,探法要探其宗旨,对该法条条文的解读只能解读出合同在订立过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存在,就能适用该法条,并不能解读出必须是因合同解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才能因追究缔约过失责任而适用该法条.在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而归于消灭的情形下,虽因一方当事人撤销权归于消灭,原合同有效,但其确实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受到了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或被乘人之危而遭受了损害,这些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生的情形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就可用此法条对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进行救济.文章至此,笔者寄望我们的学者在查看法律条文时除了探究立法宗旨,更要有自己的思想,不要因前人的观点阻碍了自己的视线.法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注解①本文中的撤销权仅指《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不包括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及赠与人的撤销权.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这两种情形下,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撤销权,但本文研究的是遭受损害一方的'-3 事人的撤销权过了除斥期间,其权利如何救济的问题.笔者认为,没遭受损害的情形下,不存在救济之说.参考文献:[1] 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2] 雷玉德:《论合同法中的撤销权》,载《黄山学院学报》,2006年l2 月第8 卷第 6 期[3] 余延满:《合同撤销权的限制与排除问题研究》,栽《法学评论》,2000年第 6 期作者简介:曾小丹(1986一),女,四川内江人,四川省绵阳市西南科技大学。

合同法54条范文

合同法54条范文

合同法54条范文合同法第54条解读【1】合同法第54条法规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合同法第54条法规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与合同法第54条相关的合同法条文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54条解读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仍具有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并对合同变更和撤销权作出条件限制只有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两种情况下才允许变更或撤销并规定了不允许撤销的例外合同法55条与第54条有着密切的联系它补充说明了合同撤销权消失的情况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2】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解释】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其法律效力的规定一、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订立集体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各项重要权益的实现、协调稳定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正确实施必须强化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运作过程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因此法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不仅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一款的内容实际上是保留了劳动法中原有的规定该款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例如集体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不合法等集体合同不能即行生效具体地说劳动行政部门如何审查集体合同呢?参照《集体合同规定》第六章的内容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1)报送集体合同的时间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二条)(2)审查机关“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四十三条)(3)审查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第四十四条)(4)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三)审查意见;(四)做出审查意见的时间《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第四十五条)(5)当事人应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异议“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四十六条)(6)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四十七条)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除集体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企业内部全体职工即在一个企业内部只要工会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工会就代表了全体职工而不只是代表工会会员对于非工会会员也适用对集体合同生效后被企业录用的职工而言集体合同也是适用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集体合同生效后则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而且对于存在下条所述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的情况下同一区域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区域性集体合同同一行业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行业性集体合同而不局限于约束协商谈判、签订该项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体现出集体合同对人效力的普遍性。

合同法 第54条

合同法 第54条

合同法第54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方式。

根据该条款,当合同订立后,合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在合同解除后,双方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依法退还对方已经得到的利益。

合同的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于某种原因选择终止合同关系。

合同解除的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在合同解除后,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解除后双方之间的权益如何处理和合同解除的后续操作。

首先,关于解除后双方之间的权益处理。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已经履行的部分进行权益的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已经得到的利益应当依法退还。

例如,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了一定的款项,而乙方尚未提供相应的服务。

在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当将已经收到的款项全部退还给甲方。

其次,合同解除后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后续操作。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双方需要进行重新返还已经履行的义务、赔偿损失等操作。

在解除合同后,双方可以协商补偿方式,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赔偿违约金等。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合同的解除通知应当及时进行。

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一方应当向对方发出书面的解除通知。

解除通知应当包含合同的解除原因、解除的时间、解除的方式等必要信息。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解除通知发出后,及时处理合同解除带来的问题。

否则,违反合同规定的一方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解除过程中,合同法第54条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本条款的核心在于解除通知的重要性和解除后的权益处理。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同解除的操作,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可以采取的措施。

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和要求。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以便在需要解除合同时能够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操作。

总之,合同法第54条明确了合同解除的方式和相关要求。

合同法54条

合同法54条

合同法54条合同法54条规定了当事人违约的责任和处理方式。

该规定共有5个方面的内容,下面将对每个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合同法54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或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合同法54条明确了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是履行责任和赔偿责任。

履行责任即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约方能够履行合同,就可以通过履行合同来消除违约责任。

赔偿责任即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能损失。

第三,合同法54条规定了当事人违约后的违约利息。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者违约利息的,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违约利息。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利息。

第四,合同法54条规定了当事人基于违约责任的附带责任。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方应当承担的附带责任,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方应当支付双倍违约金,那么违约方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双倍违约金。

最后,合同法54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进行损害赔偿的规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总之,合同法54条细致地规定了当事人违约的责任和处理方式。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履行责任和赔偿责任。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违约利息,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54条的规定为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合同法54条

合同法54条

合同法54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 "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条款是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定规定。

合同是双方达成的协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这一条款,违约方应当承担责任的条件有三个:一是无正当理由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三是违约方应当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以预见到这种损失。

首先,违约方如果无正当理由地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基于合同约定的权利等。

比如,因为意外事故导致无法按时交货,这可以被认为是正当理由。

但如果违约方没有正当理由,只是故意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没有充分的理由导致迟延履行,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违约方的行为必须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经济损失是指违约方的行为导致对方蒙受了经济上的损失,比如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对方无法及时支付供应商;精神损失是指违约方的行为给对方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和困扰,比如购买了次品或者劣质产品。

最后,违约方应当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以预见到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让违约方在违约之前就能预料到可能会损害对方的利益,从而增强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动力。

总之,合同法第54条是关于违约责任的法定规定,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应当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这一条款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促进了合同的履行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国防动员法》的外延法律简析

《国防动员法》的外延法律简析

《国防动员法》的外延法律简析
于元斌;孙正娟
【期刊名称】《国防》
【年(卷),期】2010(000)007
【摘要】@@ <国防动员法>的颁布实施,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国防动员领域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国防动员建设进入法制化、规范化新阶段.与<国防动员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许多,我们在学习应用时,不仅要吃透<国防动员法>本身,还要熟悉与其紧密相关的法律,包括上位法、下位法、关联法、隐含的法
律适用.
【总页数】2页(P32-33)
【作者】于元斌;孙正娟
【作者单位】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战争动员系;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战争动员系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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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4.《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研讨会观点荟萃(二)从法伦理角度简析《侵权责任法》法律适用"二元归一"的意义5.对《国防动员法》法律责任的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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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合同法》第条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试析《合同法》第条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试析《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摘要文章首先提出《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领域中适用的命题,并通过两个判例的概述表明了中国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基本态度。

随后文章从《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三类情形出发,并结合保险合同的具体实际分别讨论各自情形应予关注的问题。

最后文章着重讨论了《合同法》第54条与《保险法》第16条的竞合关系及其处理。

论文关键词合同法保险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前言:问题的提出保险历来被认为是防灾减损、分担风险,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其在经济上和社会上的功能皆不可忽视。

保险功能的实现则有赖于通过保险合同确定当事人间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的保险合同法即确立保险合同基本原则与制度、调整保险合同当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系列规范。

通说认为,在我国没有民法典的情形下,合同法实际取代了债法总论的功能,将本应规定在债法总论中的制度,规定在合同法总论之中豍。

据此,保险法与合同法形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一般认为,“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特别法未作规定时适用一般法规定”的规则,本文将从上述认识出发,讨论《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领域中的具体适用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的可变更、可撤销制度,而保险法对此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那么,当出现《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时,是否可以在保险合同领域适用《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合同变更、撤销制度?二、司法实务见解:两个相关判例的态度关于保险合同领域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有人坚持保险法与合同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主张该条规定在保险合同领域的适用;也有人强调保险法具有自身显著特点,对合同法条款适用于保险合同领域持有谨慎、怀疑乃至排斥的态度。

对此,我国司法审判人员结合审判实际,已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自己的探索和回应,下面就来分析两个相关的判例:(一)判例一:因重大误解而判令变更被保险人2006年11月,邹某为李某名下车辆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合同法第54条全文

合同法第54条全文

合同法第54条全文
合同编号:______
甲方(出租方):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
第一条租赁物品
1.2 租赁房屋的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______。

1.3 租赁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条租金
2.1 乙方同意按照每月______元的租金支付给甲方。

2.2 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______日前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使用权
3.1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享有对租赁房屋的使用权,但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3.2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租赁房屋及内部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承担修复费用。

第四条维修责任
4.1 在租赁期限内,如因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导致设施设备损坏,甲方应当承担修复费用。

4.2 乙方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设施设备,如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设施设备损坏,乙方应当承担修复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违反其他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偿相应损失并有权解除合同。

5.2 若甲方未按时提供租赁房屋或违反其他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其他约定
6.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出租方):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的理解与适用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的理解与适用【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1日,原告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流公司)分别与被告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x公司)、被告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x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买卖合同》,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

前述三份合同、协议约定:由龙x公司销售煤炭给xx物流公司,xx 物流公司销售给杉x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交货方式为水路运输,龙x公司销售给xx物流公司的煤炭到港后直接销售给杉x公司,xx物流公司委托杉x公司对煤炭进行质量、数量验收。

xx物流公司、龙x公司及杉x公司三方还约定,在xx物流公司未收到杉x公司货款前,龙x公司不向xx物流催收货款,如杉x公司拒付或拖延支付货款,则龙x公司放弃要求xx物流公司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

合同签订后,被告龙x公司向原告xx物流公司出具了9份《水路货物运单》和32份增值税发票(总额为30 942 450元),被告杉x公司亦向原告xx物流公司出具《收货证明》5份。

按照上述货物运单、发票和收条的记载,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共计有48414.1吨煤炭交易发生,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杉x公司应向原告xx物流公司支付相应货款,xx物流公司也应向被告龙x公司支付约定价款。

而事实上,原、被告三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相关各方并无真实煤炭交易发生,也无相关货款的给付。

在案证据证实, 签订合同时,被告龙x公司和被告杉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邱某一人,而杉x公司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的营业执照,隐瞒了其公司和龙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邱某的事实,尔后,邱某伪造了9份货物运单,并授意其工作人员虚开32份增值税发票和5份收货证明并交予xx物流公司,虚构了整个煤炭交易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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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主要表现 在一方 要承担 更多 的义务而享 受 极少 的权利 ,或者在 经济利 益上要遭 受重 大损 失 。 而另 一 方则 以较 少 的代 价 获得 较 大 的利 益 ,承担极少 义务 而获得 更多权利 ,其所 获利 益超 过法律所 允许 的限度 。这涉及 双方 当事 人 的利 益失衡 的因素 。2受 害一方是 在轻率 、缺 . 乏经 验或 紧迫情况 下实施 的 民事行 为 。可 见对 类 规定 写 入 合 同所 牵 涉 到 的交 易 费 用极 其 低 廉 ,在 一般 的情况 下 ,客户不 会为此 条款 而争 论不休 ,分 配风 险的成 本是很 小 的。 如l不写 粜 入合 同 ,就 应视 银行 确认其 电脑提供 的外 汇牌 价 为外 汇市 场 的实际牌 价 ,而 在此情 况下 因电 脑提供 的外 汇市 场牌 价所产生 的交 易行 为均应 视 为合法 的行为 。在 此情况下 作 出对银行 有利
易过程是在 2 0 年 9月 1 01 2日、1 8日、2 4目的菜
外汇交 易构成 了显失 公平 。所谓显失 公平 ,指 方 在紧迫或 缺乏经 验的情 况下订 立的如 果履

所存 在 的 技 术 风 险应 该 比客 户 拥 有更 多的 信 息 ,并 且 ,按照常 规这种 服务 所提供 的合 同一

理 财热线 及被告 的个人 外汇买 卖业务 简介都 明 损失 。按 照合 同的 约定 ,客户 的意外损 失 町以 确 了双方 的权利 义务 ,按此约定 ,被告 没有理 提 起赔偿诉 讼 ,可 以向银行 追究 责任 。如果 不 由主 张讼 争款项 。 第 二 种观 点认 为 :本案 事 实已构 成 重 大
业务 中 ,因机 器故 障导致 美元 报价偏 低 ,使 客 户 的收益 超出正常 收益 的范 围。被告 对现 原告 的收益 提起 重大 误解 诉讼 ,法 院应 否 支持 ? 被
告 认 为对这 些交 易应 予撤 销 ,能 否支 持? 本文 用经济学 和法学 的思路 来讨 论这一 问题 和法 院 的判 决 。
频 率增加 。银行 不会 出现损 失 ,而客户 却丧失 了许多交 易机会 ,长此以往 ,这个 市场将萎缩 。
尤 其是在普 通法 系 的国家 ,一个 判例可 以成为
告) A、郑 B、杨 c全部诉 讼请求 ;二 、撤销 徐
本 案被告 ( 反诉原告 ) 与郑 D的六笔 美元 与瑞士 法 郎的外 汇买卖( 实盘) 交易 ;三 、原告( 反诉被
原告f 反诉被 告) A、郑 B、杨 C;被告 .徐 f 原告 中国工商银 行上海市分行 。三原告 反诉
签订合 同之 时 ,双 方的地位 是 平等 的 ,不存 在 方胁 迫另 一方 的情况 。银行 对提供 这项 服务

系郑 D 已故) ( 之法定继 承人。郑 D在中 国工商银 行上 海市分行 处开设 账户进 行外 汇交 易 ,其交
提起诉讼 。也不符合客户 “ 理性 人”的假设。按 照客户 的 “ 性人” 设计 ,法 院应该判 决合 同 理
成立 。从 客 户的利 益角度 。订立 委托 一代理 合 同的 目的就 是要求 银行 能够及 时地提 供准确 的 外汇牌 价信 息 ,以便客 户能够 适时地 交易 。在

基 本 案情
般都是 银行 预先起 草 的,在上 述情况 之下 ,
特定 时刻先卖 出瑞 士法 郎并 以几 乎低 于权威 机构报 出汇率 的一 半买入 美元 ,随后 叉以正 常

行对其 有重大 不利 的合 同。其 特点 是 :1合同 技术故 障产 生问题 的免 责条款 应事先 由银行 写 . 的履 行 对 一方 当事人 有 重 大不 利 或 明显 不 公 入合 同。这 是对格 式合 同进一 步的要 求 。而这
人 外汇买卖 专用折 上 的成交 记录 ,涉讼六 笔外
于利 益受损 害一方 而言 ,显失公平 的合 同的订 的判决 。有 可能 会使 银行对外 汇买 卖报 价系统 立 并未充 分反映其 真实 意思表示 ,这涉及 受损 运 行的状 况漠不 关心 ,最终 会使 得故障 出现的
害 方 意思表 示不 真实 的 因素 。 法 院审理后判决 :一 、驳 回原告 ( 反诉被
误解 ,被 告有权 对上述 交易行 使撤销权 。被告 辩称 是设 备故 障导致报 价不 正常 ,是 表示错 误 从而 导致 的撤销权 纠纷 。所 以本案应 以重大 误 解 为 由撤 销交易 ,并 由原告返 还交易所 得 ,并 对原告 的信赖 利益损 失予 以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 为 ,从结 果来看 ,所涉六 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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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十 四条 的法律社 会价值 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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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外汇买卖纠纷的法一 经济学简析
◎王晓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摘 :本 案 的被 告银 行 在代 客 买 卖外 汇
汇率 卖 出美元 并买 入瑞士 法郎 ,前后 共进行六
笔交易 ,计获利 2 18.1 3573 瑞士法郎。20 年 l 01 0 月1 5日被告致 函郑 D,告知其 在外汇交易 中额 外获 得不当得利 ,并 明确告 知已将郑 D的账 户 中的瑞士法郎现汇 和现钞予以冻结( D于 2 0 郑 01 年 9月 2 猝 死) 7日 。此后原告 向法院提起 诉讼 。 被 告的外汇 买卖报 价 系统是 自动设置 的 ,该 系 统 与香港路 通资讯 香港 有限公 司上海 代表处 的 报 价 系统设 置 了价 格挂 钩 ,并 以德励 财 富 ( 香 港 ) 限公 司上 海 代表处 的报价 为参 考 。根 据 有 这 两个权威 报价 机构 的报 价 娃示 ,奉 案所涉 六 笔 外汇交易 中原 告的买 入美元 的成交 价格 几乎 是 当天最低 报价 的一 半 。 原 告认 为 ,根据 被 告 电脑 自动 记 载于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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